一种机械故障声学检测仪-复审决定


发明创造名称:一种机械故障声学检测仪
外观设计名称:
决定号:192776
决定日:2019-10-17
委内编号:1F273708
优先权日:
申请(专利)号:201610118400.1
申请日:2016-03-02
复审请求人:中国科学院电子学研究所
无效请求人:
授权公告日:
审定公告日:
专利权人:
主审员:高静微
合议组组长:李海霞
参审员:付强
国际分类号:G01M99/00
外观设计分类号:
法律依据:专利法第22条第3款
决定要点
:如果一项权利要求与最接近的对比文件相比具有区别技术特征,但是这些区别技术特征或者公开在其他的对比文件当中,并且在该对比文件中所起到的作用与在本申请中相同,或者是本领域的公知常识,则该权利要求相对于对比文件以及公知常识的结合不具有创造性。
全文:
本复审请求涉及申请号为201610118400.1、名称为“一种机械故障声学检测仪”的发明专利申请(下称本申请)。本申请的申请日为2016年03月02日,公开日为2016年07月20日。申请人为中国科学院电子学研究所。
经实质审查,国家知识产权局原审查部门于2018年12月04日发出驳回决定,驳回了本发明专利申请,其理由是:本申请权利要求第1-12项不具有创造性,不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3款的有关规定。驳回决定中引用如下对比文件:
对比文件1:CN201867239U,公告日为2011年06月15日;
对比文件2:DE10349398A1,公开日为2005年06月02日。
驳回决定所依据的文本为申请日2016年03月02日提交的说明书摘要、说明书第1-46段、摘要附图、说明书附图1-3;2018年09月21日提交的权利要求第1-12项。驳回决定所针对的权利要求书如下:
“1. 一种机械故障声学检测仪,其特征在于包括:
套筒,所述套筒呈筒状,一端开口,另一端设有通孔;
声传感器,包括一入声孔,所述声传感器沿所述套筒中轴线置于套筒内;
听针,所述听针呈杆状,一端从所述套筒的通孔沿所述套筒中轴线伸入套筒内并正对但不接触所述入声孔,所述听针的另一端伸出所述套筒之外,听针的另一端呈弯曲状;
隔震套,所述隔震套置于所述套筒内,用于固定所述套筒内的声传感器和所述听针伸入套筒内的一端;以及
终端,所述终端与所述声传感器电连接或光连接;
耳机,所述耳机与所述终端电连接。
2. 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机械故障声学检测仪,其特征在于,所述套筒的材料为金属、塑料、陶瓷或硬木中的一种,或者其组合。
3. 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机械故障声学检测仪,其特征在于,所述声传感器为电容式声传感器、压电声传感器或光纤声传感器中的一种,或者其组合。
4. 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机械故障声学检测仪,其特征在于,所述听针的材料为金属、陶瓷、硬木中的一种,或者其组合。
5. 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机械故障声学检测仪,其特征在于,所述听针由一金属杆与一永磁体组成,所述永磁体刚性固定于金属杆的远离套筒的一端。
6. 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机械故障声学检测仪,其特征在于,所述隔振套的材料为橡胶、塑料、软木或泡沫金属中的一种,或者其组合。
7. 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机械故障声学检测仪,其特征在于,所述听针伸入套筒一端的端面与所述声传感器的入声孔之间的距离小于所述套筒长度的二分之一。
8. 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机械故障声学检测仪,其特征在于,所述套筒内部,除了所述听针伸入套筒一端的端面与所述声传感器的入声孔之间的空间之外的其余空间填充有吸声材料。
9. 根据权利要求8所述的机械故障声学检测仪,其特征在于,所述吸声材料为海绵、纤维、泡沫塑料、多孔玻璃或聚二甲基硅氧烷中的一种,或者其组合。
10. 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机械故障声学检测仪,其特征在于,所述终端具有信号发送与接收、数据处理与存储以及显示功能。
11. 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机械故障声学检测仪,其特征在于还包括锁盖,所述锁盖安装于所述套筒的开口一端。
12. 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机械故障声学检测仪,其特征在于还包括手柄套,所述手柄套安装于所述套筒外侧。”
驳回决定认为:权利要求1要求保护一种机械故障声学检测仪,与最接近的现有技术对比文件1相比区别在于:(1)权利要求1中包括套筒和隔震套,套筒呈筒状,一端开口,另一端设有通孔,声传感器沿所述套筒中轴线置于套筒内,听针一端从所述套筒的通孔沿所述套筒中轴线伸入套筒内并正对但不接触所述入声孔,隔震套置于所述套筒内,用于固定所述套筒内的声传感器和所述听针伸入套筒内的一端;(2)终端与所述声传感器还可以通过光连接;(3)听针的另一端呈弯曲状,并且使用耳机连接终端。对于区别特征(1),对比文件2公开了套筒结构并实现了听杆与传感器的连接,即对比文件2给出如何实现听杆和声传感器连接的技术启示,而套筒一端开口、另一端设有通孔,声传感器沿中轴线置于套筒内,听针一端从通孔沿中轴线伸入套筒内并正对但不接触入声孔,为固定听杆和声传感器设置相应的隔震套,均是本领域的常规设计。对于区别特征(2)和(3),对本领域技术人员来说是为了方便使用而容易想到的内容,因此权利要求1不具有创造性。从属权利要求2-12的附加技术特征或者公开在对比文件1和2中,或者为本领域公知常识,也不具有创造性。
申请人中国科学院电子学研究所(下称复审请求人)对上述驳回决定不服,于2019年02月15日向国家知识产权局提出了复审请求,同时提交了权利要求书全文修改替换页,其中将从属权利要求7的附加技术特征并入独立权利要求1,并且相应调整了权利要求的序号,修改后的权利要求书具体如下:
“1. 一种机械故障声学检测仪,其特征在于包括:
套筒,所述套筒呈筒状,一端开口,另一端设有通孔;
声传感器,包括一入声孔,所述声传感器沿所述套筒中轴线置于套筒内;
听针,所述听针呈杆状,一端从所述套筒的通孔沿所述套筒中轴线伸入套筒内并正对但不接触所述入声孔,所述听针的另一端伸出所述套筒之外,听针的另一端呈弯曲状,所述听针伸入套筒一端的端面与所述声传感器的入声孔之间的距离小于所述套筒长度的二分之一;
隔震套,所述隔震套置于所述套筒内,用于固定所述套筒内的声传感器和所述听针伸入套筒内的一端;以及
终端,所述终端与所述声传感器电连接或光连接;
耳机,所述耳机与所述终端电连接。
2. 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机械故障声学检测仪,其特征在于,所述套筒的材料为金属、塑料、陶瓷或硬木中的一种,或者其组合。
3. 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机械故障声学检测仪,其特征在于,所述声传感器为电容式声传感器、压电声传感器或光纤声传感器中的一种,或者其组合。
4. 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机械故障声学检测仪,其特征在于,所述听针的材料为金属、陶瓷、硬木中的一种,或者其组合。
5. 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机械故障声学检测仪,其特征在于,所述听针由一金属杆与一永磁体组成,所述永磁体刚性固定于金属杆的远离套筒的一端。
6. 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机械故障声学检测仪,其特征在于,所述隔振套的材料为橡胶、塑料、软木或泡沫金属中的一种,或者其组合。
7. 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机械故障声学检测仪,其特征在于,所述套筒内部,除了所述听针伸入套筒一端的端面与所述声传感器的入声孔之间的空间之外的其余空间填充有吸声材料。
8. 根据权利要求7所述的机械故障声学检测仪,其特征在于,所述吸声材料为海绵、纤维、泡沫塑料、多孔玻璃或聚二甲基硅氧烷中的一种,或者其组合。
9. 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机械故障声学检测仪,其特征在于,所述终端具有信号发送与接收、数据处理与存储以及显示功能。
10. 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机械故障声学检测仪,其特征在于还包括锁盖,所述锁盖安装于所述套筒的开口一端。
11. 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机械故障声学检测仪,其特征在于还包括手柄套,所述手柄套安装于所述套筒外侧。”
复审请求人认为:本申请权利要求1中听杆与声传感器没有接触,与对比文件1有本质区别,本申请使用的是空气声传感器,而对比文件1使用的是振动传感器,对比文件1说明书第[0009段]记载了“通过传感器拾取的是机械振动噪音,而不是空气中传导的声音”,因此对比文件1的传感器不是空气声传感器。同时这与对比文件2中的杆与传感器的连接方式也不同,对比文件2中使用的是固体传感器,探测的是机械振动信号。对比文件1和2均未公开听杆与声传感器没有接触,其所采用的传感器不同,所拾取的信号也不同,本申请权利要求1具有创造性,从属权利要求也具有创造性。
经形式审查合格,国家知识产权局于2019年02月28日依法受理了该复审请求,并将其转送至原审查部门进行前置审查。
原审查部门在前置审查意见书中坚持原驳回决定。
随后,国家知识产权局成立合议组对本案进行审理。
合议组于2019 年08 月16 日向复审请求人发出复审通知书,指出:权利要求1要求保护一种机械故障声学检测仪,与最接近的对比文件1相比区别技术特征在于:(1)检测仪包括套筒和隔震套,套筒呈筒状,一端开口,另一端设有通孔,声传感器沿所述套筒中轴线置于套筒内,听针一端从所述套筒的通孔沿所述套筒中轴线伸入套筒内并正对但不接触所述入声孔,听针伸入套筒一端的端面与所述声传感器的入声孔之间的距离小于所述套筒长度的二分之一,隔震套置于所述套筒内,用于固定所述套筒内的声传感器和所述听针伸入套筒内的一端;(2)终端与所述声传感器还可以通过光连接;(3)听针的另一端呈弯曲状,并且使用耳机连接终端。基于以上区别技术特征,本申请实际解决的技术问题是如何实现听杆和声传感器的连接、如何连接终端和声传感器以及如何方便检测仪的使用。针对区别特征(1),对比文件2公开了以套筒结构实现听杆与传感器的连接,且公开了有关套筒和隔振套的具体结构,给出了相应的技术启示,关于听针一端正对但不接触传感器的入声孔,其间的距离小于所述套筒长度的二分之一的设置,是本领域技术人员根据传感器的具体工作要求而进行的合理技术选择。区别特征(2)和(3)对本领域技术人员来说是容易想到的。因此权利要求1所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不具有创造性。从属权利要求2-11的附加技术特征或者公开在对比文件1和2中,或者为本领域公知常识,也不具有创造性。
复审请求人于2019 年09 月24 日提交了意见陈述书,但未对申请文件进行修改。复审请求人在意见陈述书中认为本申请权利要求1-11具有创造性。
在上述程序的基础上,合议组认为本案事实已经清楚,可以作出审查决定。

决定的理由
(一)审查文本的认定
在复审程序中复审请求人于2019年02月15日提交了权利要求书的全文修改替换页,经审查,其中所做修改符合专利法第33条和专利法实施细则第61条第1款的相关规定。本复审决定基于申请日2016年03月02日提交的说明书摘要、说明书第1-46段、摘要附图、说明书附图1-3,以及于2019年02月15日提交的权利要求第1-11项而做出。
(二)关于权利要求是否具有创造性
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创造性,是指与现有技术相比,该发明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该实用新型具有实质性特点和进步。
如果一项权利要求与最接近的对比文件相比具有区别技术特征,但是这些区别技术特征或者公开在其他的对比文件当中,并且在该对比文件中所起到的作用与在本申请中相同,或者是本领域的公知常识,则该权利要求相对于对比文件以及公知常识的结合不具有创造性。
具体到本案:
1.权利要求1要求保护一种机械故障声学检测仪,对比文件1为最接近的现有技术,其中公开了一种机械设备振动噪音监听器,并具体记载了如下内容(参见说明书第13-14段,附图1):其包括一个壳体1,壳体长145mm,宽80mm,厚30mm,其内部设有电源2,电源可采用2节5号电池。电源通过线路连通有电路板3,电路板通过线路分别连接有检测按钮4、扬声器5、LED照明灯9、照明灯按钮10、传感器插座12、音量调节钮13。其中扬声器位于壳体的中部,LED照明灯9位于壳体的顶部,检测按钮4、照明灯按钮10位于壳体的一侧,传感器插座12、音量调节钮13位于壳体的另一侧。传感器插座12配合有传感器端子11,传感器端子通过导线6连接有传感器7,传感器连接可接触机械设备的侦听杆8。
比较权利要求1所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与对比文件1以上公开的内容,可以确定其区别技术特征在于:(1)检测仪包括套筒和隔震套,套筒呈筒状,一端开口,另一端设有通孔,声传感器沿所述套筒中轴线置于套筒内,听针一端从所述套筒的通孔沿所述套筒中轴线伸入套筒内并正对但不接触所述入声孔,听针伸入套筒一端的端面与所述声传感器的入声孔之间的距离小于所述套筒长度的二分之一,隔震套置于所述套筒内,用于固定所述套筒内的声传感器和所述听针伸入套筒内的一端;(2)终端与所述声传感器还可以通过光连接;(3)听针的另一端呈弯曲状,并且使用耳机连接终端。基于以上区别技术特征,本申请实际解决的技术问题是如何实现听杆和声传感器的连接、如何连接终端和声传感器以及如何方便检测仪的使用。
针对区别特征(1),对比文件2公开了一种测量结构振动声音的换能器,并具体记载了如下内容(参见说明书第22-28段,附图1-2):换能器10包括旋转对称的套筒12,套筒12包括圆柱形的上部14和下部16及连接部分18,从下部16引出杆28,杆28的末端形成探针尖端30与被测目标接触,声传感器38固定在连接板36上位于上部14中,阻尼材料42和44固定传感器38和杆28。本领域技术人员同时从对比文件2的图2以及说明书中相应的文字记载可以确定,套筒12一端开口,另一端设有通孔,杆28通过套筒一端的通孔进入,并沿着套筒的中轴线延伸,传感器38设置在套筒12的中轴线上。可见,对比文件2公开了以套筒结构实现听杆与传感器的连接,且公开了有关套筒和隔振套的具体结构,这些有关套筒和隔振套的结构所起到的连接和固定作用与其在本申请中的作用是相同的,因此对比文件2给出了相应的技术启示,使得本领域技术人员在面对如何实现听杆和声传感器连接的技术问题时,有动机在对比文件1的基础上采用相应的套筒结构对听杆和声传感器进行连接。而关于听针一端正对但不接触传感器的入声孔,其间的距离小于所述套筒长度的二分之一的设置,是本领域技术人员根据传感器的具体工作要求而进行的合理技术选择,如果听针不与传感器接触,则为了保证声传感器能够探测到信号并且尽量不失真,其间的距离不能过远,这是本领域技术人员均知晓的技术原理。
针对区别特征(2),终端与传感器的连接方式取决于传感器的种类,光纤声传感器属于声传感器的一种常规选择,当选择光纤传感器作为声传感器时,本领域技术人员容易想到通过光纤连接终端和传感器,无需付出创造性的劳动。
针对区别特征(3),为了方便使用,例如在测量不易接触位置的振动时,将听杆末端设置为弯曲形状是本领域技术人员的常规设计。在对比文件1公开了扬声器的技术启示下,使用耳机替换扬声器对本领域技术人员来说是容易想到的。
根据以上分析,对本领域技术人员来说,在对比文件1的基础上结合对比文件2及本领域常用手段以获得权利要求1所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是显而易见的,因此权利要求1所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不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不符合专利法二十二条第三款的规定,不具有创造性。
2.权利要求2-6均在权利要求1的基础上作了进一步限定,对比文件2还公开了以下内容(参见说明书第24段):套筒12可以是金属材料,例如铝合金、高强度钢,或者由合适的塑料制成。在这种启示下,本领域技术人员可以想到使用合适的材料制作套筒,而金属、塑料、陶瓷、硬木是本领域中常规的制作材料;本领域技术人员也可以想到使用合适的材料制作听针和隔震套;电容式声传感器、压电声传感器、光纤声传感器是本领域中常用的声传感器,本领域技术人员可以想到选择电容式声传感器、压电声传感器、光纤声传感器或其组合作为声传感器;为了更好的与铁磁性的被测目标接触,本领域技术人员也可以想到将尖端设置永磁体,具有磁性的探头和探针还是比较常见的。因此在引用的权利要求1不具有创造性的前提下,权利要求2-6同样不具有创造性。
3.权利要求7在权利要求1的基础上作了进一步限定,权利要求8在权利要求7的基础上作了进一步限定,对比文件2还公开了以下内容(参见说明书第27段):在套筒12的内部填充阻尼元件42和44,42和44可以是合适的泡沫材料。在这种技术启示下,本领域技术人员可以想到在套筒内填充吸声材料,具体的将材料选择为海绵、泡沫塑料、多空玻璃或聚二甲基硅氧烷中的一种或组合是本领域技术人员的常规设计。因此在引用的权利要求不具有创造性的前提下,权利要求7-8均不具有创造性。
4.权利要求9在权利要求1的基础上作了进一步限定,对比文件1公开的壳体及其内部电路结构也具有信号发送、接收和处理的功能,此外为了便于人机交互,对数据进行存储以及显示是本领域技术人员容易想到的,无需付出创造性的劳动。因此在引用的权利要求1不具有创造性的前提下,权利要求9也不具有创造性。
5.权利要求10在权利要求1的基础上作了进一步限定,从对比文件2的附图2中可以确定套筒12的开口部分也安装有封盖22。因此在引用的权利要求1不具有创造性的前提下,权利要求10也不具有创造性。
6.权利要求11在权利要求1的基础上作了进一步限定,检测装置在使用时需将听杆接触需要监听噪声的部位,为了便于拿取,本领域技术人员容易想到设置手柄套,这无需付出创造性的劳动。因此在引用的权利要求1不具有创造性的前提下,权利要求11也不具有创造性。

7.复审请求人在答复复审通知书的意见陈述中认为:在对比文件1公开的检测装置中,传感器7与听侦杆8固定连接,因此听侦杆8接触被测机械设备后将被测机械设备的机械振动直接传输给传感器7进行检测,属于机械振动直接检测方法,这种方法的缺点是听侦杆8传播机械振动的同时不可避免地产生与被测机械设备的热交换,从而改变传感器8的工作温度,温度变化会干扰传感器8的检测结果,影响检测精度。在对比文件2公开的检测装置中,传感器38通过转接板36与听侦杆28固定连接,因此,该检测装置也属于机械振动直接检测方法,也存在热交换导致的温度干扰问题。而本申请的权利要求1中明确指出,听侦杆与声传感器是空间隔离的,属于机械振动间接检测方法,传感器与被测机械设备之间没有直接热交换,因此传感器不受被测物体温度影响,测试结果更加准确。因此本申请具有明显的创造性和优越性。
对于以上复审请求人的意见,合议组认为:首先,在本申请的原说明书和权利要求书中并未说明本申请的这种非接触测量方式是用于避免热交换问题,即在原始申请文件中并没有记载本申请具有传感器不受被测物体温度影响的效果;其次,在对比文件1和2的直接测量方式当中,并未提及热交换问题,其中是否存在热交换问题以及这种热交换是否会影响到传感器的精度本领域技术人员也并不能确定;再次,即便对比文件1和2中的直接测量方式存在热交换问题,本申请的间接测量方式能否避免这种热交换或者减少热交换的程度能否提高传感器精度也是本领域技术人员难以确定的,而且这种通过空气传播振动的间接测量方式有可能比直接测量方式会有更多信号的衰减和损失。基于以上理由,本领域技术人员并不能确定本申请的间接测量方式比对比文件的直接测量方式具有明显的创造性和优越性,因此,复审请求人的意见不能被接受。
基于以上分析,本申请权利要求1-11相对于对比文件1和2以及公知常识的结合不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不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3款有关创造性的规定。

三、决定
维持国家知识产权局于2018 年12 月04 日对本申请作出的驳回决定。
如对本复审请求审查决定不服,根据专利法第41条第2款的规定,请求人自收到本决定之日起三个月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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