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明创造名称:滤窗用铝型材窗框
外观设计名称:
决定号:192702
决定日:2019-10-17
委内编号:1F279089
优先权日:
申请(专利)号:201710166281.1
申请日:2017-03-20
复审请求人:吉林省世能科技有限公司
无效请求人:
授权公告日:
审定公告日:
专利权人:
主审员:张宇
合议组组长:程应欣
参审员:肖向阳
国际分类号:E06B1/14;E06B1/36
外观设计分类号:
法律依据:专利法第22条第3款
决定要点
:应以本领域技术人员为主体,全面、整体理解权利要求的技术方案和现有技术内容;如果权利要求的技术方案与作为最接近现有技术的对比文件相比在技术构思上存在区别,并且本领域技术人员在现有技术的基础上不存在对该最接近现有技术进行改进以获得该技术方案的技术启示,则该技术方案是非显而易见的。
全文:
本复审请求涉及申请号为201710166281.1,名称为“滤窗用铝型材窗框”的发明专利申请(下称本申请)。
经实质审查,国家知识产权局原审查部门于2019年3月4日发出驳回决定,驳回了本申请,其理由是:权利要求1-9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驳回决定中引用如下对比文件:
对比文件1:CN202645309U,公告日为2013年1月2日;
对比文件2:CN204081808U,公告日为2015年1月7日。
驳回决定所依据的文本为申请日提交的说明书第1-13段、说明书附图、说明书摘要,2018年5月7日提交的权利要求第1-9项。其中权利要求书如下:
“1. 一种滤窗用铝型材窗框,包括凵槽形窗框主体、腹板、翼板和密封条预留槽、内边板前固定预留槽、电线预留槽、上组角片预留槽、下组角片预留槽、内边板后固定预留槽、后边板密封条安装槽;本发明滤窗用铝型材窗框,其特征在于:采用铝型材材料作为窗框框体材料,便于用组角片和角码连接加工成各种尺寸的过滤窗窗框;凵槽形窗框主体的形状便于过滤窗窗框上防水进气孔的冲压加工,以及过滤窗窗框内各种构件的安装,易于同内边板一起构成口型方框;
为了方便安装窗扇,设置在凵槽形窗框主体前边板外侧,用于安装过滤窗上窗扇的腹板上设置有安装折页的预留槽;
为了增加腹板稳定性和外观整洁,设置在凵槽形窗框主体前边板外侧,用于安装过滤窗上窗扇的腹板设置成双腹板结构;
为了方便安铝型材的挤出,提高成品率,设置在凵槽形窗框主体前边板外侧,用于安装过滤窗上窗扇的腹板以及设置在腹板外缘用于安装窗扇与窗框间密封条预留槽的翼板与凵槽形窗框主体分开加工,再以装配的形式组合成一体,分开加工时,在原来设置在凵槽形窗框主体前边板外侧,用于安装过滤窗上窗扇的腹板的位置设置连接腹板的倒凸形连接块或连接槽,在腹板下部原来与凵槽形窗框主体连接的位置设置与凵槽形窗框主体对应连接的连接槽或倒凸形连接块,通过倒凸形连接块和连接槽将凵槽形窗框主体和腹板连接成一体。
2. 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滤窗用铝型材窗框,其特征在于:所述滤窗用铝型材窗框包括由前边板、外边板和后边板构成的,用于内部设置各种设备的凵槽形窗框主体。
3. 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滤窗用铝型材窗框,其特征在于:所述滤窗用铝型材窗框包括设置在凵槽形窗框主体前边板外侧,用于安装过滤窗上窗扇的腹板;设置在腹板外缘用于安装窗扇与窗框间密封条预留槽的翼板和密封条预留槽。
4. 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滤窗用铝型材窗框,其特征在于:所述滤窗用铝型材窗框包括设置在凵槽形窗框主体前边板槽口内侧,用于安装过滤窗窗框内边板的内边板前固定预留槽;以及设置在凵槽形窗框主体后边板槽口内侧,与内边板板前固定预留槽对应的,用于安装过滤窗窗框内边板的内边板后固定预留槽。
5. 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滤窗用铝型材窗框,其特征在于:所述滤窗用铝型材窗框包括设置在凵槽形窗框主体前边板内侧,用于安装窗框内各种器件用供电电线的电线预留槽;设置在凵槽形窗框主体前边板内侧,用于安装窗框固定连接组角片的上组角片预留槽;以及设置在凵槽形窗框主体后边板内侧,与上组角片预留槽对应的,用于安装窗框固定连接组角片的下组角片预留槽。
6. 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滤窗用铝型材窗框,其特征在于:所述滤窗用铝型材窗框包括设置在后边板外侧,用于安装过滤窗与原有窗框间密封条的后边板密封条安装槽。
7. 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滤窗用铝型材窗框,其特征在于:所述滤窗用铝型材窗框设置在凵槽形窗框主体前边板外侧,用于安装过滤窗上窗扇的腹板上,设置有安装折页的预留槽。
8. 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滤窗用铝型材窗框,其特征在于:所述滤窗用铝型材窗框设置在凵槽形窗框主体前边板外侧,用于安装过滤窗上窗扇的腹板,设置成双腹板结构。
9. 一种滤窗用铝型材窗框,其特征在于:所述滤窗用铝型材窗框设置在凵槽形窗框主体前边板外侧,用于安装过滤窗上窗扇的腹板以及设置在腹板外缘用于安装窗扇与窗框间密封条预留槽的翼板部分与凵槽形窗框主体部分分开加工,再以装配的形式组合成一体,分开后凵槽形窗框主体部分在原来设置在凵槽形窗框主体前边板外侧,用于安装过滤窗上窗扇的腹板的位置设置连接腹板的倒凸形连接块或连接槽,腹板翼板部分在腹板下部原来与凵槽形窗框主体连接的位置设置与凵槽形窗框主体对应连接的连接槽或倒凸形连接块,通过倒凸形连接块和连接槽将凵槽形窗框主体部分和腹板翼板部分连接成一体。”
驳回决定认为,对比文件1公开一种滤窗用窗框,包括槽形窗框主体、腹板、翼板。权利要求1与对比文件1相比,区别在于:本申请为铝型材窗框,槽形窗框主体为凵槽形,还包括密封条预留槽、内边板前固定预留槽、电线预留槽、上组角片预留槽、下组角片预留槽、内边板后固定预留槽、后边板密封条安装槽;腹板以及翼板与凵槽形窗框主体分开加工,再以装配的形式组合成一体,通过倒凸形连接块和连接槽将凵槽形窗框主体和腹板连接成一体。基于上述区别,本申请实际解决的技术问题为增加加工的便利性。选择铝型材以及在凵槽形窗框主体上设置各预留槽结构是本领域技术人员容易想到的。对比文件2公开的铝合金门窗边框拼接机构中,边框插件20通过凸起(即连接块)扣合装配在边框10的凹槽(即连接槽)内,边框10两个组合在一起,形成双轨道门窗,在需要对门窗进行改动或者想增加窗扇时,不需要对原门窗进行改动,本领域技术人员可直接、毫无疑义地确定用拼接方式也可以方便型材的挤出,因此对比文件2给出了技术启示。通过凸块和凹槽将槽型窗框主体和腹板连接成一体是本领域常规技术手段。因此,权利要求1不具备创造性。基于同样理由,权利要求9也不具备创造性。从属权利要求2-8的附加技术特征或被对比文件1、2公开,或属于本领域公知常识,因此均不具备创造性。
申请人(下称复审请求人)对上述驳回决定不服,于2019年4月12日向国家知识产权局提出了复审请求,同时提交了权利要求书全文的修改替换页。复审请求人认为:与对比文件1相比,本申请具备区别特征,区别特征整体上解决了现有窗式过滤器框体强度低、体积大、结构不合理和制作组装过程复杂的问题。本方案节省了钢衬、矩形垫、滤尘板外罩、滤尘板外罩平直裙边、滤尘板内罩平直裙边和卡条等多个零件依然保持原有滤窗窗框的全部功能,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因此具备创造性。
复审请求时新修改的权利要求书如下:
“1. 一种滤窗用铝型材窗框,其特征在于:所述滤窗用铝型材窗框包括由前边板、外边板和后边板构成的,用于内部设置各种设备的凵槽形窗框主体;设置在凵槽形窗框主体前边板外侧,用于安装过滤窗上窗扇的腹板;设置在腹板外缘用于安装窗扇与窗框间密封条预留槽的翼板和密封条预留槽;设置在凵槽形窗框主体前边板槽口内侧,用于安装过滤窗窗框内边板的内边板前固定预留槽;设置在凵槽形窗框主体后边板槽口内侧,与内边板前固定预留槽对应的,用于安装过滤窗窗框内边板的内边板后固定预留槽;设置在凵槽形窗框主体前边板内侧,用于安装窗框内各种器件用供电电线的电线预留槽;设置在凵槽形窗框主体前边板内侧,用于安装窗框固定连接组角片的上组角片预留槽;设置在凵槽形窗框主体后边板内侧,与上组角片预留槽对应的,用于安装窗框固定连接组角片的下组角片预留槽;设置在后边板外侧,用于安装过滤窗与原有窗框间密封条的后边板密封条安装槽。
2. 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滤窗用铝型材窗框,其特征在于:所述滤窗用铝型材窗框采用铝型材材料作为窗框框体材料,便于用组角片和角码连接加工成各种尺寸的过滤窗窗框;凵槽形窗框主体的形状便于过滤窗窗框上防水进气孔的冲压加工,以及过滤窗窗框内各种构件的安装,易于同内边板一起构成口型方框。
3. 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滤窗用铝型材窗框,其特征在于:设置在凵槽形窗框主体前边板外侧,用于安装过滤窗上窗扇的腹板以及设置在腹板外缘用于安装窗扇与窗框间密封条预留槽的翼板部分可以与凵槽形窗框主体部分分开加工,再以装配的形式组合成一体,分开加工时,凵槽形窗框主体部分在原来设置在凵槽形窗框主体前边板外侧,用于安装过滤窗上窗扇的腹板的位置设置连接腹板的倒凸形连接块或连接槽,腹板翼板部分在腹板下部原来与凵槽形窗框主体连接的位置设置与凵槽形窗框主体对应连接的连接槽或倒凸形连接块,通过倒凸形连接块和连接槽将凵槽形窗框主体部分和腹板翼板部分连接成一体。
4. 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滤窗用铝型材窗框,其特征在于:设置在凵槽形窗框主体前边板外侧,用于安装过滤窗上窗扇的腹板上设置有安装折页的预留槽。
5. 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滤窗用铝型材窗框,其特征在于:设置在凵槽形窗框主体前边板外侧,用于安装过滤窗上窗扇的腹板设置成双腹板结构。”
经形式审查合格,国家知识产权局依法受理了该复审请求,于2019年5月9日发出复审请求受理通知书,并将案卷转送至原审查部门进行前置审查。
原审查部门在前置审查意见书中认为,在对比文件1公开了“滤窗用窗框”这一技术构思的基础上,本领域技术人员可根据实际需要对过滤组件进行更换,并对窗框结构做出适应性调整。对比文件1的滤尘推拉窗扇框4起到的作用和本申请的凵槽形窗框主体类似,本申请和对比文件1的区别主要在于细部结构的适应性调整:窗框的四个边采用组角片连接是本领域常规技术手段;凵槽形窗框主体、内边板前固定预留槽、内边板后固定预留槽、电线预留槽是本领域技术人员可从现有技术中选择需要的过滤组件并作出的适应性调整。这些区别仅仅属于细部结构的适应性调整,不能使得本申请具有创造性。因而坚持驳回决定。
随后,国家知识产权局成立合议组对本案进行审理。
复审请求人于2019年10月8日提交了补正书和权利要求书全文的修改替换页,将提出复审请求时提交的权利要求书中的从属权利要求3上升为新的独立权利要求1,相应修改从属权利要求4-5的编号为新的从属权利要求3、4。
在上述程序的基础上,合议组认为本案事实已经清楚,可以作出审查决定。
二、决定的理由
关于审查文本
复审请求人于2019年4月12日提出复审请求时提交了权利要求书的修改替换页,于2019年10月8日提交了权利要求书的补正文本。经查,2019年10月8日所作的修改符合专利法第33条和专利法实施细则第61条第1款的规定。本复审请求审查决定针对的文本如下:2019年10月8日提交的权利要求第1-4项,以及申请日2017年3月20日提交的说明书、说明书附图、说明书摘要和摘要附图。
关于专利法第22条第3款
专利法第22条第3款,创造性,是指与现有技术相比,该发明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
应以本领域技术人员为主体,全面、整体理解权利要求的技术方案和现有技术内容;如果权利要求的技术方案与作为最接近现有技术的对比文件相比在技术构思上存在区别,而本领域技术人员在现有技术的基础上不存在对该最接近现有技术进行改进以获得该技术方案的技术启示,则该技术方案是非显而易见的。
权利要求1要求保护一种滤窗用铝型材窗框。
对比文件1公开了一种简洁滤尘窗,其可以独立使用,也可以在现有窗结构上改造应用。在普通窗户的部分固定下窗框上,换装上滤尘推拉窗扇框,在部分固定上窗框上,换装上滤尘固定窗扇框,滤尘推拉窗扇框或滤尘固定窗扇框侧面和底面开有矩形洞口,在矩形洞口中安装有滤尘组合件。滤尘组合件用螺钉固定在矩形洞口后,再盖上覆盖条(参见说明书第0022-0024段,图1-3)。
对比文件2公开了一种铝合金门窗边框拼接机构,包括边框10和边框插件20,边框设置凹槽,边框插件设置凸起,边框插件通过凸起装配在边框的凹槽内,边框可两个或多个任意组合,形成双轨道门窗,使用简单,安装方便(参见说明书第0007-0010段,图1)。
驳回决定和前置审查意见中认为,对比文件1公开了安装滤尘窗的窗扇框,在此基础上本领域技术人员可以根据需要进行窗框体形状和各类预留槽的具体设置。对比文件2给出了窗框体上的腹板和翼板分体连接的技术启示。通过倒凸形连接块和连接槽将窗框主体部分和腹板翼板部分连接成一体是本领域常规技术手段。
对此,合议组认为,
权利要求1的滤窗用铝型材窗框包括前边板、外边板和后边板构成的凵槽形窗框主体形状,便于窗框上防水进气孔的冲压加工、窗框内各种构件的安装,易于同内边板一起构成口型方框;凵槽形窗框主体上设置腹板、翼板和密封条预留槽、内边板前固定预留槽、内边板后固定预留槽、电线预留槽、上组角片预留槽、下组角片预留槽、后边板密封条安装槽;腹板和翼板与凵槽形窗框主体分开加工,通过倒凸形连接块和连接槽连接成一体,其整体上使得滤窗更方便安装,并方便铝型材的挤出。对比文件1公开的简洁滤尘窗具体如图3所示,滤尘固定窗扇框3和固定上窗框2可为装配或一体设计,滤尘固定窗扇框3、滤尘推拉窗扇框4外侧为整块玻璃,侧面和底面开有矩形洞口安装滤尘组合件,用螺钉固定,由此可以在现有塑钢窗基础上改造,节能环保。可见,虽然本申请与对比文件1均提及滤窗的安装,但两者的发明构思并不相同,其采用的技术手段和相应的技术效果也不相同。即便密封条、电线、组角片等结构为本领域中常规的窗框安装结构,预留槽的方式是本领域常规技术手段,但本领域技术人员基于对比文件1公开的内容,不存在对其窗扇框形状及结构进行改进的动机,无法在对比文件1公开的简洁滤尘窗的基础上不付出创造性劳动即可获得如权利要求1所述的滤窗用铝型材窗框。对比文件2公开的内容未涉及到滤窗窗框,也不存在对滤窗窗框形状及结构进行改进的技术启示。可见,权利要求1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相对于对比文件1和/或对比文件2和/或本领域公知常识对本领域技术人员来说是非显而易见的。并且权利要求1的技术方案实现了方便安装滤窗的技术效果。因此,修改后的权利要求1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在其引用的权利要求1具备创造性的情况下,从属权利要求2-4也分别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基于以上事实和理由,本案合议组作出如下决定。
三、决定
撤销国家知识产权局于2019年3月4日对本申请作出的驳回决定。由国家知识产权局原审查部门在复审请求审查决定针对的文本的基础上对本申请继续进行审查。
如对本复审请求审查决定不服,根据专利法第41条第2款的规定,复审请求人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之日起3个月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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