热交换板和具有该热交换板的板式热交换器-复审决定


发明创造名称:热交换板和具有该热交换板的板式热交换器
外观设计名称:
决定号:192698
决定日:2019-10-17
委内编号:1F265120
优先权日:
申请(专利)号:201410043032.X
申请日:2014-01-29
复审请求人:丹佛斯微通道换热器(嘉兴)有限公司
无效请求人:
授权公告日:
审定公告日:
专利权人:
主审员:倪建民
合议组组长:肖震
参审员:段晓宁
国际分类号:F28F3/02
外观设计分类号:
法律依据:专利法第22条第3款
决定要点
:如果权利要求所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与最接近的现有技术相比存在区别技术特征,而现有技术中存在将该区别技术特征应用到该最接近现有技术以解决相应技术问题的技术启示,则该权利要求不具备突出的实质性特点,不具有创造性。
全文:
本复审请求涉及申请号为201410043032.X,名称为“热交换板和具有该热交换板的板式热交换器”的发明专利申请(下称本申请)。申请人为丹佛斯微通道换热器(嘉兴)有限公司。本申请的申请日为2014年1月29日,公开日为2015年7月29日。
经实质审查,国家知识产权局原审查部门于2018年7月20日发出驳回决定,驳回了本申请,其理由是:权利要求1-15相对于对比文件3(CN 102564176A,公布日为2012年7月11日)、对比文件2(CN 101493293A,公开日为2009年7月29日)和本领域公知常识的结合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驳回决定所依据的文本为:申请人于2018年4月4日提交的权利要求第1-15项,于申请日2014年1月29日提交的说明书第1-44段(第1-6页),说明书附图1-12,说明书摘要和摘要附图。驳回决定所针对的权利要求书如下:
“1. 一种热交换板,所述热交换板包括板主体,所述板主体的表面上设置有多个凹部和凸部,其中所述多个凹部和凸部沿第一方向交替设置并且沿与所述第一方向相垂直的第二方向交替设置,所述多个凸部的顶部具有沿所述第一方向的细长形状; 其中所述多个凹部和凸部构造为在所述热交换的两侧形成不同的流体分布模式,并且所述热交换板的所述多个凸部的、与相邻热交换板组装时接触相邻热交换板的多个凸部的一侧处的流体填充量比所述热交换板的所述多个凹部的、与另一相邻热交换板组装时接触另一相邻热交换板的多个凹部的一侧处的流体填充量少, 其中所述凸部具有第一边和第二边,所述第一边和/或第二边为内凹的曲线形,以及 所述热交换板与相邻热交换板组装时,所述热交换板的凸部与相邻热交换板的凸部的内凹方向一致。
2. 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热交换板,其中,相邻凸部与凹部之间以斜面过渡连接,而相邻凹部之间以曲面槽过渡连接,所述曲面槽的底部高于所述凹部的底部。
3. 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热交换板,其中,沿凸部的细长方向相邻的三个凹部或凸部所构成的三角形的顶角的范围在50°至160°之间。
4. 根据权利要求3所述的热交换板,其小,所述顶角的范围在70°至150°之间。
5. 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热交换板,其中,每个凸部具有第三边和第四边,所述第三边与所述第四边的夹角的角度范围在0°至180°之间。
6. 根据权利要求5所述的热交换板,其中,所述凸部的顶部形状为从以下各项中选出的一个:
所述第一边和第二边为弧形并且具有相同的曲率;
所述第一边为直线形,所述第二边为弧形;和
所述第一边和第二边为弧形,并且所述第一边和第二边的曲率大小相同、符号相反。
7. 根据权利要求5所述的热交换板,其中,所述夹角的角度范围在20°至110°之间。
8. 根据权利要求7所述的热交换板,其中,所述第一边和所述第二边均为弧形,且所述第一边的曲率大于所述第二边的曲率。
9. 根据权利要求7所述的热交换板,其中,所述第一边为直线形,所述第二边为弧形。
10. 根据权利要求6-9中任一项所述的热交换板,其中,所述多个凹部的底部具有圆形形状或多边形形状。
11. 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热交换板,其中,所述第一方向与纵向成一锐角角度、与纵向成一钝角角度、与纵向相平行或者与纵向相垂直。
12. 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热交换板,其中,所述热交换板包括至少两个热交换板单元,其中在任意两个相邻的交换板单元中所述第一方向的取向呈人字型。
13. 一种板式热交换器,包括以相互重叠的状态相接合的如前述权利要求中任一项所述的多个热交换板,并且在它们之间的空间形成用于换热流体流动的通道;
其中所述多个热交换板中的任一热交换板的凸部与相邻热交换板的凸部接触安装,并且所述任一热交换板的凹部与另一侧相邻的热交换板的凹部接触安装。
14. 根据权利要求13所述的板式热交换器,其中,所述多个热交换板通过钎焊、半焊或全焊的方式接合在一起。
15. 根据权利要求13所述的板式热交换器,其中,所述多个热交换板以可拆卸的方式接合在一起。”
申请人(下称复审请求人)对上述驳回决定不服,于2018年11月5日向国家知识产权局提出了复审请求,没有修改申请文件。复审请求人认为:
(1)对比文件2和3都没有公开技术特征“所述凸部具有第一边和第二边,所述第一边和/或第二边为内凹的曲线形,以及所述热交换板与相邻热交换板组装时,所述热交换板的凸部与相邻热交换板的凸部的内凹方向一致”,上述特征能够提供更强的涡流,使的气液两相制冷剂在板内表面分配均匀,从而提高换热效率。对比文件2中,以相反的方式重叠传热板1是解决大的接触面积的问题所必须具有的技术特征,其作用不是本申请中促进气液两相态制冷剂的混合,因此,其没有给出“热交换板与相邻热交换板组装时,所述热交换板的凸部与相邻热交换板的凸部的内凹方向一致”的技术启示。
(2)对比文件2中换热器的应用场合是吸收式冷冻机,其换热介质是溴化锂水溶液,不存在气液两相态的换热介质,而本申请是促进制冷剂的气液两相流的混合,因此,本领域技术人员没有动机从对比文件2中寻求教导,没有证据证明上述区别技术特征是本领域常规选择。
经形式审查合格,国家知识产权局于2018年11月9日依法受理了该复审请求,并将其转送至原审查部门进行前置审查。
原审查部门在前置审查意见书中坚持原驳回决定。
随后,国家知识产权局成立合议组对本案进行审理。
合议组于2019年5月30日向复审请求人发出复审通知书,指出:权利要求1-15相对于对比文件3与对比文件2的结合或者二者与常规技术手段的结合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对于复审请求人的意见陈述,合议组认为:
(1)对比文件2公开了:凸部2具有第一边和第二边,其中一边为内凹的曲线形(参见附图1),该形状的凸部具有提供涡流从而提高换热效率的作用。而对于技术特征“热交换板与相邻热交换板组装时,所述热交换板的凸部与相邻热交换板的凸部的内凹方向一致”实质上是强调相邻板的凸部按照其形状对接在一起,这一点已经被对比文件3公开(参见说明书第[0040]段、[0044]段和附图3),由此可以获得相对较高的耐压性。
(2)本申请仅在背景技术部分提到板式热交换器广泛地应用于诸如空调、冰箱、冷水机组、热泵等设备中,但并未涉及本申请具体的换热介质种类,也没有涉及与气液两相流的混合有何关联。即使将对比文件2应用在具有气液两相制冷剂作为工作介质的场合,也在本领域技术人员能力范围之内。
复审请求人于2019年7月5日提交了意见陈述书,未修改申请文件。复审请求人陈述了本申请具有创造性的理由,具体如下:
(1)对比文件3没有公开凸部有内凹,即复审通知书中的该点认定有误。对比文件3中相邻的两个板在堆叠时需要转向180?,通过每个板的两侧具有大小不同的表面积来获得耐压性,而不是通过将相邻板的凸部按照其形状对接在一起来获得耐压性。
(2)对比文件3中的通道具有直的、基本上不受干扰的流体通道,因此,也没有给出采用具有内凹曲线的凸起的教导。而关于对比文件2,首先,其热交换仅涉及液态,与本申请中气液两相换热不同;其次,对比文件2的换热板以相反方式重叠,换热板凸部的内凹方向不一致;再次,对比文件2中单个板的具有内凹曲线的凸起不具备提供涡流的功能,必须配对使用才能获得涡流。
(3)对比文件3要解决具有人字形图案的换热板所带来的技术问题,而对比文件2中的换热板基于人字形图案,因此,本领域技术人员没有动机再将人字形图案中的相应特征用于到消除人字形图案的技术方案。
在上述程序的基础上,合议组认为本案事实已经清楚,可以作出审查决定。

二、决定的理由
(一)审查文本的认定
复审请求人在复审审查过程中没有提交修改文件,因此,本复审请求审查决定针对的文本为:复审请求人于2018年4月4日提交的权利要求第1-15项,于申请日2014年1月29日提交的说明书第1-44段(第1-6页),说明书附图1-12,说明书摘要和摘要附图。
(二)具体理由的阐述
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创造性,是指与现有技术相比,该发明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
如果权利要求所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与最接近的现有技术相比存在区别技术特征,而现有技术中存在将该区别技术特征应用到该最接近现有技术以解决相应技术问题的技术启示,则该权利要求不具备突出的实质性特点,不具有创造性。
本复审决定沿用驳回决定和复审通知书中引用的如下对比文件:
对比文件2:CN 101493293A,公开日为2009年7月29日;
对比文件3:CN 102564176A,公布日为2012年7月11日。
1.权利要求1要求保护一种热交换板,对比文件3公开了一种热交换板,所述热交换板包括板主体,所述板主体的表面上设置有多个第一凸起2(即权利要求1中的凹部,以下称凹部2)和第二凸起3(即权利要求1中的凸部,以下称凸部3),其中多个凹部2和凸部3沿第一方向交替设置并且沿与所述第一方向相垂直的第二方向交替设置,所述多个凸部的顶部具有沿所述第一方向的细长形状;
其中所述多个凹部2和凸部3构造为在所述热交换的两侧形成不同的流体分布模式,并且所述热交换板的所述多个凸部3的、与相邻热交换板组装时接触相邻热交换板的多个凸部3的一侧处的流体填充量比所述热交换板的所述多个凹部2的、与另一相邻热交换板组装时接触另一相邻热交换板的多个凹部2的一侧处的流体填充量少,其中所述凸部3具有第一边和第二边,所述热交换板与相邻热交换板组装时,所述热交换板的凸部与相邻热交换板的凸部的第一边和第二边的方向一致(参见说明书第[0034]-[0060]段,附图1-4)。
权利要求1与对比文件3的区别在于:所述第一边和/或第二边为内凹的曲线形,其作用是引起涡流,增强换热。
对比文件2公开了一种板式热交换器,其传热板1上具有隔着规定间隔规则性排列的多个凸部2和凹部3,凸部2和凹部3具有规定大小的人字形形状,结合附图1可以得出人字形形状为一边内凹的曲线形,可见,对比文件2公开了上述区别,该凸部形状也能引起涡流,起到增强换热的作用,因此,对比文件2给出了将其公开的凸部形状取代对比文件3中的凸起以达到同样目的的技术启示。在对比文件3的基础上结合对比文件2得到权利要求1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对本领域技术人员来说是显而易见的,权利要求1没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2.权利要求2引用了权利要求1,对比文件3公开了其附加技术特征:参考附图1-3,相邻凸部与凹部之间以斜面过渡连接,而相邻凹部之间以曲面槽过渡连接,所述曲面槽的底部高于所述凹部的底部,因此,权利要求2没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3.权利要求3引用了权利要求1,权利要求4引用了权利要求3,根据对比文件3附图1给出的直观教导,本领域技术人员能够想到二者附加技术特征所限定的相邻凸部或凹部排列的顶角范围,且技术效果能够预料,因此,权利要求3和4没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4.权利要求5引用了权利要求1,对比文件2公开了其附加技术特征:每个凸部具有第三边和第四边,所述第三边与所述第四边的夹角的角度范围在0°至180°之间(参见附图1),因此,权利要求5没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5.权利要求6引用了权利要求5,附加技术特征所限定的凸部的形状是对对比文件2公开的凸部形状的简单变形,本领域技术人员能够想到这些变形方式亦能起到产生涡流的技术效果,并且技术效果都能够预料,因此,权利要求6没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6.权利要求7引用了权利要求5,根据对比文件2附图1给出的直观教导,本领域技术人员能够想到附加技术特征所限定的角度,且技术效果能够预料,因此,权利要求7没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7.权利要求8和9都引用了权利要求7,附加技术特征所限定的凸部的形状是对对比文件2公开的凸部形状的简单变形,本领域技术人员能够想到这些变形方式亦能起到产生涡流的技术效果,并且技术效果都能够预料,因此,权利要求8和9没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8.权利要求10引用了权利要求6-9任一项,对比文件3的附图5公开了多个凹部的底部具有多边形形状,而圆形也是本领域构成凹部的常用图案,其技术效果能够预料,因此,权利要求10没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9.权利要求11引用了权利要求1,对比文件3的附图1公开了第一方向与纵向相平行,其他布置方向都是本领域常规设计,其技术效果能够预料,因此,权利要求11没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10.权利要求12引用了权利要求1,附加技术特征是本领域常规设计,因此,权利要求12没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11.权利要求13要求保护一种板式热交换器,对比文件3公开了一种板式热交换器,包括以相互重叠的状态相接合的多个热交换板,并且在它们之间的空间形成用于换热流体流动的通道;其中所述多个热交换板中的任一热交换板的凸部与相邻热交换板的凸部接触安装,并且所述任一热交换板的凹部与另一侧相邻的热交换板的凹部接触安装(参见说明书第[0034]-[0060]段,附图1-4)。参见前文,其中引用的在前任一项所述的换热板都不具有创造性,因此,权利要求13没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12.权利要求14和15都引用了权利要求13,附加技术特征都是本领域常规设计,因此,权利要求14和15没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三)对复审请求人相关意见的评述
对于复审请求人的意见,合议组认为:
(1)复审通知书中的意见为:所述热交换板与相邻热交换板组装时,所述热交换板的凸部与相邻热交换板的凸部的第一边和第二边的方向一致,而没有认定“所述热交换板与相邻热交换板组装时,所述热交换板的凸部与相邻热交换板的凸部的内凹方向一致”。对比文件3中两个板在堆叠时,无需转向180?,复审请求人认为的需要转向180?的是背景技术部分对具有人字形图案换热板的描述,而非本申请。从本申请说明书附图1和2中也可看出,根据该凸起的形式,换热板转向180?没有意义。至于其耐压性,对比文件3和本申请一样,也是基于凸起之间相抵来获得的。
(2)首先,本申请仅在背景技术部分提到板式热交换器广泛地应用于诸如空调、冰箱、冷水机组、热泵等设备中,但并未涉及本申请具体的换热介质种类,也没有涉及与气液两相流的混合有何关联。即使将对比文件2应用在具有气液两相制冷剂作为工作介质的场合,也在本领域技术人员能力范围之内。而且,对比文件2中的吸收式冷冻机本身也是空调的一种常用形式。其次,对比文件2公开了凸起的形式为内凹形,至于凸起以同一方向重叠,已经被对比文件3公开。再次,对比文件2中单个板的具有内凹曲线的凸起具有产生涡流的作用,将该形状的凸起以同一方向重叠,仅是凸起高度的相对变化,在引起涡流的性质上没有差别。
(3)对比文件2中换热板的图案已经不是人字形图案,仅仅是将凸起的形状命名为人字形,说明书附图5和6所示的实施方式中(凸起为椭圆形)也说明了这一点,因此,本领域技术人员有动机将对比文件2中的凸起利用到对比文件3中以获得涡流。
根据以上事实和理由,本案合议组依法作出如下复审请求审查决定。

三、决定
维持国家知识产权局于2018年7月20日对本申请作出的驳回决定。
如对本复审请求审查决定不服,根据专利法第41条第2款的规定,请求人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之日起三个月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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