液晶透镜、3D显示装置及液晶透镜的制造方法-复审决定


发明创造名称:液晶透镜、3D显示装置及液晶透镜的制造方法
外观设计名称:
决定号:192570
决定日:2019-10-17
委内编号:1F264254
优先权日:
申请(专利)号:201510629726.6
申请日:2015-09-28
复审请求人:京东方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无效请求人:
授权公告日:
审定公告日:
专利权人:
主审员:张帆
合议组组长:崔双魁
参审员:朱艳艳
国际分类号:G02F1/1343;G02F1/1333;G02F1/1339
外观设计分类号:
法律依据:专利法第22条第3款
决定要点
:如果一项权利要求的技术方案与作为最接近现有技术的对比文件相比存在区别技术特征,而该区别技术特征部分被其他对比文件公开,部分属于本领域公知常识,且不会产生任何预料不到的技术效果,则权利要求不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不具备创造性。
全文:
本复审请求涉及申请号为201510629726.6,名称为“液晶透镜、3D显示装置及液晶透镜的制造方法”的发明专利申请(下称“本申请”)。申请人为京东方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本申请的申请日为2015年09月28日,公开日为2015年12月02日。
经实质审查,国家知识产权局原审查部门于2018年09月28日发出驳回决定,驳回了本申请,其理由是: 权利要求1-10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驳回决定所依据的文本为申请日2015年09月28日提交说明书摘要、说明书第1-44段、摘要附图、说明书附图1-2;2018年07月19日提交的权利要求第1-10项。驳回决定所针对的权利要求书如下:
1. 一种液晶透镜,用于3D显示装置,包括相对设置的上基板和下基板,所述下基板上设有多个条状电极,所述上基板和下基板之间设有多个液晶重复单元,其特征在于,所述下基板上设有条状沟槽,所述条状沟槽位于相邻两个条状电极之间并与所述条状电极平行,且位于所述液晶重复单元中的边缘位置;
所述条状沟槽的底面为所述下基板的表面。
2. 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液晶透镜,其特征在于,所述液晶透镜还包括设置在所述上基板和所述下基板之间的隔垫物,所述隔垫物设置在所述条状沟槽中。
3. 根据权利要求2所述的液晶透镜,其特征在于,所述隔垫物为柱状隔垫物。
4. 根据权利要求3所述的液晶透镜,其特征在于,所述条状沟槽的宽度为15μm-25μm,所述隔垫物处于所述条状沟槽内的端部的宽度为10μm-20μm。
5. 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液晶透镜,其特征在于,所述条状沟槽的底面上设有辅助电极,在正对的所述辅助电极与所述上电极之间形成电场,以使正对的所述辅助电极与所述上电极之间的液晶分子与下基板垂直。
6. 根据权利要求5所述的液晶透镜,其特征在于,每个所述条状沟槽内设有多个均匀分布的所述辅助电极。
7. 根据权利要求5所述的液晶透镜,其特征在于,所述辅助电极覆盖所述条状沟槽的底面。
8. 根据权利要求1-7任一项所述的液晶透镜,其特征在于,所述下基板上还设有保护层,所述保护层覆盖在所述多个条状电极上。
9. 一种3D显示装置,其特征在于,所述3D显示装置包括相叠加的液晶透镜和显示面板,所述液晶透镜为如权利要求1-8中任一项所述的液晶透镜。
10. 一种用于3D显示装置的液晶透镜的制造方法,所述液晶透镜包括多个液晶重复单元,其特征在于,所述制造方法包括:
在下基板上形成条状沟槽和多个条状电极,所述条状沟槽位于相邻两个 条状电极之间并与所述条状电极平行,且位于所述液晶重复单元中的边缘位置;
形成所述条状沟槽的底面为所述下基板的表面。
驳回决定中指出:权利要求1与对比文件1的区别技术特征在于:下基板上设有条状沟槽,所述条状沟槽位于相邻两个条状电极之间并与所述条状电极平行,且位于所述液晶重复单元中的边缘位置,所述条状沟槽的底面为所述下基板的表面。基于上述区别技术特征,权利要求1实际解决的技术问题是:如何获得一种解决光线串扰的替代方案。对比文件1已经公开了本申请中通过使液晶分子站立最直来减少串扰的构思。而不同之处在于二者实现液晶分子站直的方式不同。而本领域公知地,垂直配向液晶分子和水平配向液晶分子都是液晶显示以及液晶透镜非常常用的液晶分子,本领域技术人员在对比文件1公开内容的基础上,可以根据实际需要来选择垂直配向液晶分子来形成液晶透镜。对比文件2给出了在垂直配向液晶分子情况下,通过设置沟槽(无电极部)来使沟槽上方液晶分子保持垂直状态的技术启示。此外,对比文件2虽然涉及的是液晶配向控制而不是3D显示,然而,对比文件1已经公开了用于3D显示的液晶透镜,且也公开了使液晶透镜边缘液晶分子站直来减少3D串扰的发明构思,对比文件2给出了对于垂直配向液晶分子通过设置沟槽来使沟槽上方液晶分子保持垂直状态的启示,本领域技术人员有动机将对比文件1和2以及本领域惯用技术手段进行结合。因此权利要求1不具备创造性。从属权利要求2-8的附加技术特征或者被对比文件1,或者是本领域公知常识,因此也不具备创造性。独立权利要求9要求保护的3D显示装置包括权利要求1-8中的液晶透镜,对比文件1的液晶显示装置包括液晶透镜100和显示屏200,基于对权利要求1-8的评述,权利要求9也不具备创造性。基于与对权利要求1的评述相类似的评述,独立权利要求10也不具备创造性。
申请人京东方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下称复审请求人)对上述驳回决定不服,于2018年10月30日向国家知识产权局提出了复审请求,未修改申请文件。复审请求人认为:(1)对比文件1是采用“施加最大电压的电极高度低于相邻电极的高度”的方式使液晶重复单元的边缘区域的液晶分子“站得最直”。对比文件1中透镜单元的边缘处仍设置有电极,且由于其他层的存在导致透镜单元的边缘并非如本申请那样是沟槽,即不在基板上设置任何结构。本申请是采用在液晶重复单元的边缘位置设置条状沟槽使液晶重复单元边缘处的下基板附近不存在上电极和条状电极之间的电场的方案使液晶重复单元的边缘区域的液晶分子保持自然垂直于下基板的状态,不涉及电极上施加的电压以及电极高度的问题。(2)对比文件2不涉及3D显示,而且对比文件2给液晶重复单元的边缘施加的是较弱的电压,而对比文件1是要给液晶重复单元的边缘施加最大电压,二者完全相反,因此本领域技术人员是不会将二者结合的 。
经形式审查合格,国家知识产权局于2018年11月06日依法受理了该复审请求,并将其转送至原审查部门进行前置审查。
原审查部门在前置审查意见书中坚持原驳回决定。
随后,国家知识产权局成立合议组对本案进行审理。
合议组于2019年06月14 日向复审请求人发出复审通知书,指出: 权利要求1与对比文件1的区别技术特征在于:下基板上设有条状沟槽,所述条状沟槽位于相邻两个条状电极之间并与所述条状电极平行,且位于所述液晶重复单元中的边缘位置,所述条状沟槽的底面为所述下基板的表面。基于上述区别技术特征,权利要求1实际要解决的技术问题是,通过对沟槽形状和位置的设置,来降低液晶透镜中液晶重复单元的边缘区域的折射率,从而提高3D显示效果。对比文件1已经公开了在透镜单元两侧的液晶分子站得最直时,液晶分子形成的等效折射率neff最小,可以减小3D串扰。垂直配向型液晶也是本领域技术人员常用的液晶配向方式,当本领域技术人员采用初始取向为垂直方向的液晶分子作为液晶透镜的材料时,必然需要寻求使其在透镜单元两侧位置处保持垂直取向的方法,对比文件2给出了对于负介电异方性的垂直配向型液晶,通过在电极之间设置无电极部(相当于本申请的沟槽),以使无电极区域的液晶分子不发生偏转,保持垂直取向的技术启示。因此,当对比文件1给出了使透镜单元两侧的液晶分子垂直取向可以减小串扰的技术方案后,本领域技术人员可以从对比文件2中得到启示,从而得到当采用垂直取向型液晶分子时使透镜单元两侧的液晶分子保持垂直取向的技术方案。而为了达到在整个液晶重复单元边缘处防止3D串扰的目的,而将所述沟槽设置为与条状电极平行并设置在液晶重复单元边缘处,是本领域技术人员很容易想到的。因此权利要求1不具备创造性。权利要求2-8的附加技术特征部分是本领域公知常识,部分被对比文件1,因此也不具备创造性。独立权利要求9要求保护一种3D显示装置,包括权利要求1-8任一项中的液晶透镜,对比文件1的液晶显示装置包括液晶透镜100和显示屏200,基于对权利要求1-8的评述,权利要求9也不具备创造性。权利要求10请求保护的液晶透镜的制造方法与权利要求1中限定的液晶透镜的结构相对应,仅仅是将权利要求1中的液晶透镜的结构以其制造方法的形式进行表述。因此,根据前面对权利要求1的评述,权利要求10的液晶透镜的制造方法也不具备创造性。
复审请求人于2019 年07 月24 日提交了意见陈述书,并提交了修改后的权利要求书,其中,在2018年04月28日答复第二次审查意见通知书的权利要求书的基础上进行修改,将从属权利要求2-4的附加技术特征并入原权利要求1、10中形成新的权利要求1、7,删除原权利要求2-4,并对其他权利要求的序号和引用关系做了适应性修改。
复审请求人提交的修改后的权利要求书全文如下:
1. 一种液晶透镜,包括相对设置的上基板和下基板,所述下基板上设有多个条状电极,所述上基板和下基板之间设有多个液晶重复单元,其特征在于,所述下基板上设有条状沟槽,所述条状沟槽位于相邻两个条状电极之间并与所述条状电极平行,且位于所述液晶重复单元中的边缘位置;
所述条状沟槽的底面为所述下基板的表面;
所述液晶透镜还包括设置在所述上基板和所述下基板之间的隔垫物,所述隔垫物设置在所述条状沟槽中;
所述隔垫物为柱状隔垫物;
所述条状沟槽的宽度为15μm-25μm,所述隔垫物处于所述条状沟槽内的端部的宽度为10μm-20μm。
2. 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液晶透镜,其特征在于,所述条状沟槽的底面上设有辅助电极,在正对的所述辅助电极与上电极之间形成电场,以使正对的所述辅助电极与所述上电极之间的液晶分子与下基板垂直。
3. 根据权利要求2所述的液晶透镜,其特征在于,每个所述条状沟槽内设有多个均匀分布的所述辅助电极。
4. 根据权利要求2所述的液晶透镜,其特征在于,所述辅助电极覆盖所述条状沟槽的底面。
5. 根据权利要求1-4任一项所述的液晶透镜,其特征在于,所述下基板上还设有保护层,所述保护层覆盖在所述多个条状电极上。
6. 一种3D显示装置,其特征在于,所述3D显示装置包括相叠加的液晶透镜和显示面板,所述液晶透镜为如权利要求1-5中任一项所述的液晶透镜。
7. 一种液晶透镜的制造方法,所述液晶透镜包括多个液晶重复单元,其特征在于,所述制造方法包括:
在下基板上形成条状沟槽和多个条状电极,所述条状沟槽位于相邻两个条状电极之间并与所述条状电极平行,且位于所述液晶重复单元中的边缘位置;
形成所述条状沟槽的底面为所述下基板的表面;
所述液晶透镜还包括设置在上基板和所述下基板之间的隔垫物,所述隔垫物设置在所述条状沟槽中;
所述隔垫物为柱状隔垫物;
所述条状沟槽的宽度为15μm-25μm,所述隔垫物处于所述条状沟槽内的端部的宽度为10μm-20μm。
复审请求人认为:权利要求1与对比文件1的区别技术特征为:上基板和下基板之间设有多个液晶重复单元,下基板上设有条状沟槽,条状沟槽位于相邻两个条状电极之间并与所述条状电极平行,且位于液晶重复单元中的边缘位置;所述液晶透镜还包括设置在所述上基板和所述下基板之间的隔垫物,所述隔垫物设置在所述条状沟槽中;所述隔垫物为柱状隔垫物;所述条状沟槽的宽度为15μm-25μm,所述隔垫物处于所述条状沟槽内的端部的宽度为10μm-20μm。对比文件1中的透镜单元的边缘处设置有电极,只是电极的高度略低于其他电极,却并没有设置如本申请的沟槽,更不可能想到将柱状间隔物没入条状沟槽内,与条状沟槽的底面相接触,位置固定,从而使得液晶重复单元的边缘区域被隔垫物所占据,进而使得液晶重复单元的边缘区域的折射率与液晶分子垂直处的液晶层的折射率相同,并避免隔垫物干扰液晶重复单元中其他区域的液晶层的折射率,进一步避免液晶重复单元边缘发生光线串扰现象。对比文件2中无电极部只是作为将液晶显示装置中的液晶配向方向分割成彼此朝向不同的方向的边界的作用,不会想到将隔垫物设入该无电极部内,与无电极部的底面相接触。否则会使得液晶配向方位分割成彼此朝向不同的方向的边缘区域被隔垫物所占据,不能达到扩大视角的目的,也不能更好的提升显示品质及反应性的要求。在现在技术中,柱状隔垫物一般设置于第一电极与第二电极之间,不可能想到将柱状隔垫物没入在下基板的表面条状沟槽内。
在上述程序的基础上,合议组认为本案事实已经清楚,可以作出审查决定。
二、决定的理由
1、审查文本的认定
在复审程序中,复审请求人于2019年07月24日提交了权利要求书的修改替换页,经审查,所作修改符合专利法第33条和实施细则第61条第1款的规定,因此,本复审决定所依据的文本为:复审请求人于2015年09月28日提交说明书摘要、说明书第1-44段、摘要附图、说明书附图1-2、2019年07月24日提交的权利要求第1-7项。
2、关于专利法第22条第3款
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创造性,是指与现有技术相比,该发明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该实用新型具有实质性特点和进步。
如果一项权利要求的技术方案与作为最接近现有技术的对比文件相比存在区别技术特征,而该区别技术特征部分被其他对比文件公开,部分属于本领域公知常识,且不会产生任何预料不到的技术效果,则权利要求不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不具备创造性。
1.权利要求1要求保护一种液晶透镜。对比文件1公开了一种液晶透镜,一个液晶透镜可以包括多个透镜单元,每个透镜单元的结构相同。液晶透镜包括:相对设置的第一基板110、第二基板120以及夹持在第一基板110和第二基板120之间的液晶层130(参见说明书第[0027]段)。第一基板110邻近第二基板120的一侧设置电极层111,电极层111为公共电极,公共电极111为一整片透明的ITO(氧化铟锡)。第二基板120邻近第一基板110的一侧层叠设置金属层121、绝缘层122以及电极层123,电极层123包括多个间隔设置的电极,其中,多个间隔设置的电极中被施加电压最大的电极高度低于相邻电极的高度。两个被施加电压最大的电极定义为一个透镜单元的开口宽度,即,将两个被施加电压最大的电极以及它们之间的电极定义为一个透镜单元,电极为条状电极(参见说明书第[0028]-[0029]段)。每个透镜单元设置的电极的数量、组成结构相同,每个透镜单元对应的电极所施加的电压相同,并且一个透镜单元中,除首尾两个电极被施加相同的电压外,其他电极所施加的电压值各不相同,被施加最大电压的电极所对应的液晶分子站得最直,液晶分子在被施加电压条件下形成的等效折射率neff最小(参见说明书第[0032]段)。被施加电压最大的电极对应的绝缘层镂空,即,每个透镜单元的首尾两个电极直接设置于金属层上,从而使得多个间隔设置的电极中被施加电压最大的电极高度低于相邻电极的高度(参见说明书第[0039]段,图5)。通过将被施加电压最大的电极对应的绝缘层设置为镂空状态,使得被施加电压最大的电极高度低于相邻电极的高度,利用侧向电场的作用降低被施加最大电压的电极与相邻电极对应的液晶分子间的相互挤推,能够使得液晶透镜中被施加最大电压的电极对应的液晶分子的实际等效折射率接近理想状态下的等效折射率,减少3D串扰,提高3D显示效果(参见说明书第[0040]段)。
经对比分析可知,对比文件1中的第一基板110对应于权利要求1中的上基板,第二基板120对应于权利要求1中的下基板,透镜单元对应于权利要求1中的液晶重复单元,电极层123包括多个间隔设置的条状电极对应于权利要求1中的下基板上设置有多个条状电极。
权利要求1与对比文件1的区别技术特征在于:(1)下基板上设有条状沟槽,所述条状沟槽位于相邻两个条状电极之间并与所述条状电极平行,且位于所述液晶重复单元中的边缘位置,所述条状沟槽的底面为所述下基板的表面;(2)所述液晶透镜还包括设置在所述上基板和所述下基板之间的隔垫物,所述隔垫物设置在所述条状沟槽中;所述隔垫物为柱状隔垫物;所述条状沟槽的宽度为15μm-25μm,所述隔垫物处于所述条状沟槽内的端部的宽度为10μm-20μm。基于上述区别技术特征,权利要求1实际要解决的技术问题是,通过对沟槽形状和位置的设置,来降低液晶透镜中液晶重复单元的边缘区域的折射率,在保护基板间距的同时,避免间隔物干扰液晶重复单元中其他区域的液晶层的折射率,从而提高3D显示效果。
对于区别技术特征(1),对比文件2公开了一种液晶显示装置,其中LCD是于两片透明(例如:玻璃基板等)的第1基板 100及第2基板300间封入液晶层400而形成,各基板100、300的面向液晶层400的面上是各自形成有由氧化铟锡(Indium Tin Oxide,ITO)、或氧化铟锌(Indium Zinc Oxide,IZO)等透明导电金属材料所构成的第1 电极200与第2电极320。液晶层400是采用带有负介电异方性的垂直配向型液晶,而且在单一像素区域内,分别于第2基板300侧及第1基板100侧,各设有用以将像素区域分割成多数的配向区域的配向控制部500(配向分割部)。此配向控制部500在第1基板100侧是于第1电极200的间隙形成无电极部530(参见说明书第5页第26行至第6页第8行,图2)。从图2中可以看出,所述无电极部530的底面为第1基板100的表面,无电极部530上方的液晶分子处于垂直配向状态,没有发生倾斜。即对比文件2给出了对于还有负介电异方性的垂直配向型液晶,通过在电极之间设置无电极部(相当于本申请的沟槽),以使无电极区域的液晶分子不发生偏转,保持垂直取向的技术启示。对比文件1已经公开了在透镜单元两侧的液晶分子站得最直时,液晶分子形成的等效折射率neff最小,可以减小3D串扰。而根据所采用的液晶分子初始取向的不同,使液晶分子保持垂直取向的方式就不同,对比文件1中的液晶分子初始取向为水平方向,因此采用对液晶分子施加最大电压的方式使其保持垂直取向。而垂直配向型液晶也是本领域技术人员常用的液晶配向方式,当本领域技术人员采用初始取向为垂直方向的液晶分子作为液晶透镜的材料时,必然需要寻求使其在透镜单元两侧位置处保持垂直取向的方法,对比文件2即给出了相应的技术启示。因此,当对比文件1给出了使透镜单元两侧的液晶分子垂直取向可以减小串扰的技术方案后,本领域技术人员可以从对比文件2中得到启示,从而得到当采用垂直取向型液晶分子时使透镜单元两侧的液晶分子保持垂直取向的技术方案。而为了达到在整个液晶重复单元边缘处防止3D串扰的目的,而将所述沟槽设置为与条状电极平行并设置在液晶重复单元边缘处,是本领域技术人员很容易想到的。
对于区别技术特征(2),对本领域技术人员来说,在液晶显示装置两基板之间设置柱状隔垫物以保持两基板的间距,是本领域公知常识。本领域技术人员在选择隔垫物的设置位置时,必然需要考虑隔垫物的设置是否会对液晶装置的功能产生影响。具体到本申请,本申请的液晶装置是要利用液晶分子在不同位置处的取向不同所产生的折射率分布的不同来形成液晶透镜,那么本领域技术人员在选择本申请中隔垫物设置位置的时候,必然会考虑到隔垫物的存在是否会对液晶分子的取向产生影响,进而将隔垫物设置在不影响液晶透镜形成的位置处,且对比文件1公开了液晶重复单元的边缘位置处,液晶分子为垂直取向而不会影响液晶透镜的形成,以及对比文件2给出了使液晶分子垂直取向的方式,因此当本领域技术人员在对比文件1和对比文件2的基础上得到本申请的液晶重复单元的结构之后,在选择隔垫物的位置时很容易想到将其设置在液晶重复单元边缘处的条状沟槽中,在该位置处的液晶分子原本就被设计为垂直取向,因此加入隔垫物后也不会改变液晶分子的取向,也就不会影响液晶透镜的形成。而条状沟槽的宽度和隔垫物处于条状沟槽内的端部的宽度,则是本领域技术人员综合考虑隔垫物的形成方式、稳定性等因素而进行的合理的常规选择,不需要付出创造性劳动。
因此,在对比文件1的基础上结合对比文件2和本领域公知常识而得到权利要求1的技术方案,对本领域技术人员来说是显而易见的,权利要求1不具备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针对复审请求人在答复复审意见通知书时的意见陈述,合议组认为:(1)对比文件1已经公开了本申请的通过使液晶透镜单元的边缘的液晶分子垂直于基板取向,可以使该边缘形成的折射率最小,并最终减少3D串扰的技术构思。不同之处仅在于二者实现液晶分子保持垂直取向的方式不同。而这种不同是由于本申请和对比文件1所采用的液晶分子的初始取向不同而导致的。具体地,本申请中采用的是垂直配向液晶,由于液晶分子在初始状态(即不加电压)状态下即为垂直配向,因此通过设置沟槽结构而不施加电压使液晶分子保持为垂直站直状态;而对比文件1采用的是水平配向液晶,液晶分子在初始状态(即不加电压)状态下为水平配向,因此其需要通过在对应位置处施加最大电压来使液晶分子为站直状态。而本领域公知地,垂直配向液晶分子和水平配向液晶分子都是液晶显示以及液晶透镜中非常常用的液晶分子配向方式,在对比文件1公开内容的基础上,本领域技术人员容易想到也可以采用本领域非常常见的垂直配向液晶分子来形成液晶透镜,而当选用垂直配向液晶分子时,对比文件2已经公开了,垂直配向液晶分子在初始状态(即未施加电压状态),液晶分子长轴与基板为垂直,即在不加电压状态已经是站直状态,通过设置无电极部530,来使其上方对应的液晶分子不发生倾斜。也就是说,对比文件2已经给出了在垂直配向液晶分子情况下,通过设置沟槽(即无电极部)来使沟槽上方液晶分子保持垂直状态的技术启示。因此,在对比文件1已经公开了通过在液晶重复单元边缘使液晶分子站立从而减少串扰的基础上,本领域技术人员有动机采用常用的垂直取向形液晶,通过在基板上形成沟槽的方式使液晶重复单元处的液晶分子保持垂直取向;而对于隔垫物的设置位置,本领域技术人员必然要考虑将其设置在不影响所需要的液晶分子取向的位置处,这是任何需要设置隔垫物的液晶盒装置的设计和制造过程中本领域技术人员都要考虑的因素。本申请主要是通过控制液晶分子的取向来形成液晶透镜,本领域技术人员更应该知晓将隔垫物设置在不影响液晶分子取向的位置处的必要性,否则将会无法形成合适的液晶透镜。对比文件1公开了在液晶重复单元的边缘处液晶分子为垂直取向,不会影响液晶透镜的形成,因此本领域技术人员很容易想到可以将隔垫物设置在液晶重复单元的边缘不影响液晶分子取向的位置处,柱状隔垫物也会同样使靠近的液晶分子沿隔垫物垂直取向,因此不会对液晶透镜的形成产生影响,同时在对比文件2公开了采用垂直取向型液晶和无电极沟槽的方式来形成液晶重复单元的基础上,本领域技术人员容易想到将隔垫物设置在条状沟槽里,从而不对液晶透镜的折射率产生影响,这种设置方式不会产生本领域技术人员预料不到的技术效果。条状沟槽的宽度和隔垫物处于条状沟槽内的端部的宽度,则是本领域技术人员综合考虑隔垫物的形成方式、稳定性等因素而进行的合理的常规选择,不需要付出创造性劳动。因此复审请求人的意见陈述不具有说服力。
2、权利要求2引用了权利要求1,对比文件1公开了(参见说明书[0027]-[0040]段、图5):每个透镜单元的首尾被施加电压最大的电极直接设置于镂空的绝缘层内,被施加最大电压的电极所对应的液晶分子站得最直,并结合图5可知,液晶分子与基板120垂直。可见,权利要求2的附加技术特征被对比文件1公开,因此当其引用的权利要求1不具备创造性时,该权利要求2也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3、权利要求3引用了权利要求2。为了使得液晶分子能够更加良好地垂直于基板,在条形沟槽内均匀设置多个辅助电极,来使得辅助电极与上电极的电场更加均匀,是本领域技术人员容易想到的。因此,当其引用的权利要求2不具备创造性时,该权利要求3也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4、权利要求4引用了权利要求2,对比文件1公开了(参见说明书0027-0040段、图5):每个透镜单元的首尾被施加电压最大的电极覆盖镂空的绝缘层所形成的沟槽的底面。可见,权利要求4的附加技术特征被对比文件1公开,因此,当其引用的权利要求2不具备创造性时,该权利要求4也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5、权利要求5引用了权利要求1-4中任一项。在本领域中,在电极上设置保护层是常规工艺。因此,当其引用的权利要求1-4不具备创造性时,该权利要求5也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6、权利要求6请求保护一种3D显示装置。对比文件1公开了一种液晶显示装置,其用于3D显示(参见说明书第[0002]、[0007]段),并具体公开了以下技术特征(参见说明书0041段、图6):液晶显示装置包括液晶透镜100和显示屏200,液晶透镜100设置于显示屏200的表面。基于前面的评述,权利要求1-5中任一项所述的液晶透镜不具有创造性,因此,该权利要求6也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7、权利要求7请求保护一种液晶透镜的制造方法。权利要求7所限定的液晶透镜的制造方法与权利要求1中限定的液晶透镜的结构相对应,仅仅是将权利要求1中的液晶透镜的结构以其制造方法的形式进行表述。因此,根据前面对权利要求1的评述,权利要求7的液晶透镜的制造方法也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三、决定
维持国家知识产权局于2018年09月28日对本申请作出的驳回决定。
如对本复审请求审查决定不服,根据专利法第41条第2款的规定,请求人自收到本决定之日起三个月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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