包括内燃发动机和发电机的机器组合件-复审决定


发明创造名称:包括内燃发动机和发电机的机器组合件
外观设计名称:
决定号:192563
决定日:2019-10-17
委内编号:1F243983
优先权日:2010-10-29
申请(专利)号:201180063299.X
申请日:2011-09-13
复审请求人:奥柏里斯特技术有限公司
无效请求人:
授权公告日:
审定公告日:
专利权人:
主审员:刘薇
合议组组长:康红艳
参审员:王辉
国际分类号:F02B75/22(2006.01);;F02B63/04(2006.01)
外观设计分类号:
法律依据:专利法第22条第3款
决定要点
:创造性判断过程中,要确定的是现有技术整体上是否存在某种技术启示,如果一项权利要求请求保护的技术方案与最接近的现有技术公开的技术方案相比存在区别技术特征,但该区别技术特征是本领域技术人员在现有技术整体给出的技术启示下容易想到的,也未产生任何预料不到的技术效果,则该项权利要求请求保护的技术方案相对于现有技术不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因而不具备创造性。
全文:
本复审请求审查决定涉及申请号为201180063299.X,名称为“包括内燃发动机和发电机的机器组合件”的PCT发明专利申请(下称“本申请”)。应申请人于2015年11月30日提交的著录项目变更请求,2015年12月14日本申请的申请人由“奥柏里斯特动力系统有限公司”变更为“奥柏里斯特技术有限公司”。本申请的申请日为2011年09月13日,优先权日为2010年10月29日,进入国家阶段日为2013年06月28日,公开日为2013年09月04日。
经实质审查,国家知识产权局原审查部门于2017年10月23日发出驳回决定,以权利要求1-7不具备创造性为由驳回了本申请。驳回决定所依据的文本为:2013年06月28日进入中国国家阶段时提交的国际申请文件中文文本的说明书第1-8页、说明书附图第1-5页、说明书摘要、摘要附图;2017年04月20日提交的权利要求第1-7项。驳回决定所针对的权利要求书如下:
“1. 一种机器组合件,包括内燃发动机以及用于对混合驱动装置的电池进行充电的发电机,该内燃发动机(1)具有被封闭在一个共同的壳体中的一对汽缸/活塞单元,并且该一对汽缸/活塞单元中的两个活塞(3,4)通过一个连接杆(5,6)而各自被传动地连接到一个专用的曲轴(7,8)上,并且这两个曲轴(7,8)彼此旋转地相连接以便各自通过一个齿轮(9,10)而以相反的方向转动,其特征在于,传动力被从该内燃发动机(1)的这些曲轴(7,8)通过安排在同一平面内的多个齿轮(10,43,45)传递到该发电机(41,48)的传动轴上,并且该机器组合件(42)被封闭在一个共同的壳体(46)中,并且这两个汽缸/活塞单元的汽缸盖(53)、被提供用于两个曲轴的曲轴箱(54)、以及该发电机(41)的壳体(52)被形成为一个整体式铸造件;其中为了形成一个方向朝内的偏置,彼此平行的汽缸轴线(19,20)彼此之间的间距小于而不相当于两个曲轴(7,8)的轴线之间的间距;该机器组合件被封闭在一个绝热的壳体外壳(62)中;为了使工作温度维持在一个预定义的范围之内,该机器组合件的壳体外壳(62)被连接到带一个电源的一个恒温控制加热系统上。
2. 如权利要求1所述的机器组合件,其特征在于,为了使该内燃发动机(1)的多个惯性力平衡,这些曲轴(7,8)中一个曲轴的曲柄(11,12)的位置相对另一个曲轴的曲柄的位置偏置180°,并且两个汽缸/活塞单元的多个工作循环以曲轴旋转360°的间隔彼此跟随,并且两个汽缸/活塞单元的几何学轴线都位于一个共同的第一平面内,该第一平面相对于这些曲轴(7,8)垂直地延伸,并且两个曲轴(7,8)的两个平衡重(13,14)各自的循环路径也各自与另一个曲轴(8,7)的平衡重(14)在同一平面内运行,该同一平 面与该第一平面平行。
3. 如权利要求2所述的机器组合件,其特征在于,两个汽缸/活塞单元(3,4)的曲轴(7,8)的平衡重(13,14)的循环路径在其中延伸的这些平面相对于一个平面镜像对称地延伸,在该平面内两个连接杆(5,6)进行运动。
4. 如权利要求1至3之一所述的机器组合件,其特征在于,各自被指定到一个汽缸/活塞单元的这些曲轴(7,8)各自被安装在两个减摩轴承(15-18)中。
5. 如权利要求1至4之一所述的机器组合件,其特征在于,带两个凸轮(31,32)的一个共同的凸轮轴(30)被提供用于对两个汽缸/活塞单元的各自的两个气门(25-28)进行控制,这两个凸轮各自作用在多个摇臂(37-40)上。
6. 如权利要求1至5之一所述的机器组合件,其特征在于,该机器组合件被配置成没有节气门以用于满负荷工作,该机器组合件的工作状态受其燃料供应的限定,该燃料供应是根据发电的电动机器的功率消耗而受控的。
7. 如权利要求1至6之一所述的机器组合件,其特征在于,为了向该机器组合件供应润滑油,一个干油底壳式润滑装置的通道系统配备有一个被整合到该壳体中的油箱以及一个吸入和压力泵(49)。”
驳回决定中引用了如下对比文件:
对比文件1:CN201367943Y,公告日为2009年12月23日。
驳回决定中指出:独立权利要求1的技术方案与对比文件1的区别在于:(a)发电机用于对混合驱动装置的电池进行充电;(b)一对汽缸/活塞单元中只有两个活塞;(c)机器组合件被封闭在一个共同的壳体中,这两个汽缸/活塞单元的汽缸盖被提供用于这两个曲轴的曲轴箱、以及该发电机的壳体被形成为一个整体式铸造件; 该机器组合件被封闭在一个绝热的壳体外壳中;(d)其中为了形成一个方向朝内的偏置,彼此平行的汽缸轴线彼此之间的间距小于而不相当于两个曲轴的轴线之间的间距;(e)为了使工作温度维持在一个预定义的范围之内,该机器组合件的壳体外壳被连接到带一个电源的一个恒温控制加热系统上,上述区别均是本领域常规设置,因此,权利要求1相对于对比文件1和本领域常用手段的结合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从属权利要求2的附加技术特征部分被对比文件1公开,其余是本领域常用手段,从属权利要求3-7的附加技术特征是本领域常规设置,因此,上述从属权利要求2-7也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申请人(下称“复审请求人”)对上述驳回决定不服,于2018年02月01日向国家知识产权局提出了复审请求,未修改申请文件。复审请求人认为:1)关于将发电机与汽缸/活塞单元和曲轴封装在同一壳体,这样的设置是相当非常规的,现有技术中没有一个显示用于曲轴和发电机两者的单件式壳体;2)本申请所讨论的核心设计技术特征“壳体被形成为一个整体式铸造件”,提供了创造性的高稳定度、强度和运行平稳度,降低振动;3)特征b(一个单元两个活塞)、c(整体铸造的共同壳体)、d(朝内偏置的曲轴)的组合提供了共同作用,使得发动机非常平顺的运行;4)绝热壳体以及恒温装置的额外效果是避免冷启动,保持润滑性。
经形式审查合格,国家知识产权局于2018年03月08日依法受理了该复审请求,并将其转送至原审查部门进行前置审查。
原审查部门在前置审查意见书中认为:(1)壳体采用整体式铸造件是本领域技术人员的常规设置;(2)根据动力需求设置成两个活塞平行运行是本领域技术人员的常规设置;活塞的偏置属于本领域公知常识;上述区别特征都属于本领域常规设置,而且其组合后并未产生预料不到的技术效果,仅仅是简单的叠加而已。(3)为了保证正常的工作环境而设置壳体外壳以及恒温控制加热系统是本领域常规设置,其保持润滑油的润滑性和减小磨损等作用也仅仅维持发动机正常工作的常规效果。因而,坚持驳回决定。
随后,国家知识产权局成立合议组对本案进行审理。
合议组于2019 年01 月17 日向复审请求人发出复审通知书,指出:独立权利要求1的技术方案与对比文件1的区别在于:1)机器组合件被封闭在一个共同的壳体中,这两个汽缸/活塞单元的汽缸盖被提供用于这两个曲轴的曲轴箱、以及该发电机的壳体被形成为一个整体式铸造件;该机器组合件被封闭在一个绝热的壳体外壳中,为了使工作温度维持在一个预定义的范围之内,该机器组合件的壳体外壳被连接到带一个电源的一个恒温控制加热系统上;2)为了形成一个方向朝内的偏置,彼此平行的汽缸轴线彼此之间的间距小于而不相当于两个曲轴的轴线之间的间距;3) 发电机用于对混合驱动装置的电池进行充电,一对汽缸/活塞单元中只有两个活塞。上述区别均是本领域常规设置或选择,因此权利要求1相对于对比文件1和本领域常用手段的结合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从属权利要求2的附加技术特征部分被对比文件1公开,其余是本领域常规设置,从属权利要求3的附加技术特征已经被对比文件1公开,从属权利要求4-7的附加技术特征是本领域常规设置,因此,上述从属权利要求2-7也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对于复审请求人的意见陈述,合议组认为,专利文献US4331111A公开的马达和发电机组合件的共同壳体例证了本领域常规采用的一体化设计,而整体铸造是本领域常规选择,且曲轴偏置和绝热壳体也均有多篇专利文献予以例证,恒温控制是常规选择。因此对于复审请求人的意见不予支持。
复审请求人于2019 年03 月01 日提交了意见陈述书,并修改了权利要求书,在权利要求1中增加了技术特征“两个汽缸/活塞单元与该发电机成一直线安排”,将原权利要求2的附加技术特征补入权利要求1中,将“绝热壳体外壳”的技术内容从权利要求1中删除并修改为新的权利要求2,将“恒温控制加热系统”的技术内容从权利要求1中删除并修改为新的权利要求3;修改权利要求1中的个别表述;相应地修改了权利要求的序号和引用关系。
复审请求人新修改的权利要求书如下:
“1. 一种机器组合件,包括:
内燃发动机以及用于对混合驱动装置的电池进行充电的发电机,该内燃发动机(1)具有被封闭在一个共同的壳体中的一对汽缸/活塞单元,并且该一对汽缸/活塞单元中的两个活塞(3,4)通过一个连接杆(5,6)而各自被传动地连接到一个专用的曲轴(7,8)上,并且这两个曲轴(7,8)彼此旋转地相连接以便各自通过一个齿轮(9,10)而以相反的方向转动,其中,传动力被从该内燃发动机(1)的这些曲轴(7,8)通过安排在同一平面内的多个齿轮(10,43,45)传递到该发电机(41,48)的传动轴上,两个汽缸/活塞单元与该发电机成一直线安排,并且该机器组合件(42)被封闭在一个共同的壳体(46)中,该共同的壳体包括这两个汽缸/活塞单元的汽缸盖(53)、被提供用于两个曲轴的曲轴箱(54)、以及该发电机(41)的壳体(52)并且被形成为一个整体式铸造件;
其中,为了使该内燃发动机(1)的多个惯性力平衡,这些曲轴(7,8)中一个曲轴的曲柄(11,12)的位置相对另一个曲轴的曲柄的位置偏置180°,并且两个汽缸/活塞单元的多个工作循环以曲轴旋转360°的间隔彼此跟随,并且两个汽缸/活塞单元的几何学轴线都位于一个共同的第一平面内,该第一平面相对于这些曲轴(7,8)垂直地延伸,并且两个曲轴(7,8)的两个平衡重(13,14)各自的循环路径也各自与另一个曲轴(8,7)的平衡重(14)在同一平面内运行,该同一平面与该第一平面平行;
其中,为了形成一个方向朝内的偏置,彼此平行的汽缸轴线(19,20)彼此之间的间距与两个曲轴(7,8)的轴线之间的间距相比较小。
2. 如权利要求1所述的机器组合件,其特征在于,该机器组合件被封闭在 一个绝热的壳体外壳(62)中。
3. 如权利要求2所述的机器组合件,其特征在于,为了使工作温度维持在一个预定义的范围之内,该机器组合件的壳体外壳(62)被连接到带一个电源的一个恒温控制加热系统上。
4. 如权利要求1所述的机器组合件,其特征在于,两个汽缸/活塞单元(3,4)的曲轴(7,8)的平衡重(13,14)的循环路径在其中延伸的这些平面相对于一个平面镜像对称地延伸,在该平面内两个连接杆(5,6)进行运动。
5. 如权利要求1至4之一所述的机器组合件,其特征在于,各自被指定到一个汽缸/活塞单元的这些曲轴(7,8)各自被安装在两个减摩轴承(15-18)中。
6. 如权利要求1至5之一所述的机器组合件,其特征在于,带两个凸轮(31,32)的一个共同的凸轮轴(30)被提供用于对两个汽缸/活塞单元的各自的两个气门(25-28)进行控制,这两个凸轮各自作用在多个摇臂(37-40)上。
7. 如权利要求1至6之一所述的机器组合件,其特征在于,该机器组合件被配置成没有节气门以用于满负荷工作,该机器组合件的工作状态受其燃料供应的限定,该燃料供应是根据发电的电动机器的功率消耗而受控的。
8. 如权利要求1至7之一所述的机器组合件,其特征在于,为了向该机器 组合件供应润滑油,一个干油底壳式润滑装置的通道系统配备有一个被整合到该壳体中的油箱以及一个吸入和压力泵(49)。”
复审请求人提出了本申请具有创造性的理由:1)专利文献US4331111的教导与本申请相反,不能证明整体铸造的共同壳体是本领域常规设计;2)本申请中一对气缸/活塞单元只有两个活塞,对比文件1中有六个,两者无法相比;3)方向朝内偏置的汽缸并非本领域常规设置。
合议组在此基础上继续审查,并于2019 年06月06 日向复审请求人发出复审通知书,指出:独立权利要求1的技术方案与对比文件1的区别在于:1)机器组合件被封闭在一个共同的壳体中,包括两个汽缸/活塞单元的汽缸盖、被提供用于这两个曲轴的曲轴箱以及该发电机的壳体并形成为一个整体式铸造件;2)为了形成一个方向朝内的偏置,彼此平行的汽缸轴线彼此之间的间距与两个曲轴的轴线之间的间距相比较小;3) 发电机用于对混合驱动装置的电池进行充电,两个汽缸/活塞单元与发电机成一直线安排,其多个工作循环以曲轴旋转360度的间隔彼此跟随。上述区别均是本领域常规技术手段,因此权利要求1相对于对比文件1和本领域常用手段的结合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从属权利要求2-3的附加技术特征是本领域常规设置,从属权利要求4的附加技术特征已经被对比文件1公开,从属权利要求5-8的附加技术特征是本领域常规设置,因此,上述从属权利要求2-8也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对于复审请求人的意见陈述,合议组认为,专利文献US4331111A明确记载了马达和发电机组合件的共同壳体这种一体化设计,其两个机体半部的连接方式与本申请一致,本领域中两缸是基础结构,将一对曲柄应用到两缸结构无需付出创造性劳动,专利文献DE4344630A1和JP2003083105A均例证了偏置曲轴这样的设置。因此对于复审请求人的意见不予支持。
复审请求人于2019 年07 月22 日提交了意见陈述书,未修改申请文件。复审请求人陈述了本申请具有创造性的理由:(1)专利文献US4331111并非整体铸造且汽缸盖和汽缸是通过螺栓连接,不能证明整体铸造的共同壳体是本领域常规设计;(2)方向朝内偏置的汽缸并非本领域常规设置,DE4344630A1和JP2003083105A仅公开了汽缸轴线彼此成角度布置,而不是本申请意义上的偏置;(3)没有任何证据证明区别特征3)为常规措施。
在上述程序的基础上,合议组认为本案事实已经清楚,可以作出审查决定。
二、决定的理由
审查文本的认定
复审请求人于2019年07月22日答复复审通知书时未修改申请文件,但于2019年03月01日答复复审通知书时提交了权利要求书的修改替换页,经审查,复审请求人对权利要求书的修改符合专利法第33条的规定。故本复审请求审查决定针对的审查文本为:2013年06月28日进入中国国家阶段时提交的国际申请文件中文文本中的说明书第1-8页、说明书附图第1-5页、说明书摘要、摘要附图;2019年03月01日提交的权利要求第1-8项。
关于创造性
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创造性,是指与现有技术相比,该发明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该实用新型有实质性特点和进步。
创造性判断过程中,要确定的是现有技术整体上是否存在某种技术启示,如果一项权利要求请求保护的技术方案与最接近的现有技术公开的技术方案相比存在区别技术特征,但该区别技术特征是本领域技术人员在现有技术整体给出的技术启示下容易想到的,也未产生任何预料不到的技术效果,则该项权利要求请求保护的技术方案相对于现有技术不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因而不具备创造性。
(1)权利要求1请求保护一种机器组合件,对比文件1公开了一种具有反向旋转惯性质量的双曲轴发动机,包括内燃发动机以及发电机 (参见对比文件1的说明书第5页第1段至第8页第第3段,图1-4),该内燃发动机具有被封闭在一个共同的壳体中的第一、第二系列共同运转的活塞和汽缸(即,本申请的一对气缸/活塞单元),并且每个活塞通过每一个连杆101-106而各自被传动地连接到一个相应的曲轴30和32,并且这两个曲轴彼此旋转地相连接从而分别通过齿轮171和174而以相反的方向转动,传动力被从该内燃发动机的这些曲轴通过安排在同一平面内的多个齿轮171、174传递到该发电机14的传动轴上,气缸/活塞单元的几何学轴线位于共同的第一平面内,且第一平面相对于曲轴垂直的延伸,两个曲轴30、32分别具有平衡物(相当于本申请的平衡重),并具有相等旋转惯量和相反旋转方向上基本对称的结构(相当于180度的偏置),结合图3-4也可以看出,两个曲轴的两个平衡物的循环路径在同一平面内,该平面平行于第一平面,形成惯性平衡。权利要求1所要保护的技术方案与对比文件1的区别在于: 1)机器组合件被封闭在一个共同的壳体中,包括两个汽缸/活塞单元的汽缸盖、被提供用于这两个曲轴的曲轴箱以及该发电机的壳体并形成为一个整体式铸造件;2)为了形成一个方向朝内的偏置,彼此平行的汽缸轴线彼此之间的间距与两个曲轴的轴线之间的间距相比较小;3) 发电机用于对混合驱动装置的电池进行充电,两个汽缸/活塞单元与发电机成一直线安排,其多个工作循环以曲轴旋转360度的间隔彼此跟随。
对于区别特征1),为了紧凑以及整体性的考虑将组合件封闭于共同壳体是本领域常规设置,而共同壳体采用铸造的方式(气缸盖、曲轴箱以及发电机壳体通常采用铸造件)是本领域常规技术手段。
对于区别特征2),为了减小活塞在运动过程中的摩擦损耗,而将气缸相对于曲轴偏置是本领域的常规设置,则本领域技术人员有动机也有能力根据活塞连杆的运动与做功过程之间的匹配选择将两个气缸活塞单元朝内偏置,则两个彼此平行的气缸轴线彼此之间的间距小于两个曲轴的轴线之间的间距;
对于区别特征3),发电机对混合驱动装置的电池进行充电是本领域常规设置,对于两个汽缸/活塞这种最基本的形式而言与发电机成一直线安排属于非常常规的结构,至于360度的间隔的工作循环同样是本领域常规工作方式,发火间隔应为720度/缸数,对于两缸结构,则自然是720度/2=360度。
由此可知,在对比文件1的基础上结合本领域常用技术手段得出该权利要求所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对本领域的技术人员来说是显而易见的,因此该权利要求所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不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因而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2)权利要求2对权利要求1作了进一步限定,权利要求3对权利要求2作了进一步限定,然而在需要保证工作温度的场合实施绝热、恒温也是本领域技术人员应当具备且惯常使用的常规技术手段,正如本申请原始说明书第[0007]中所提到:温度控制措施为惯用措施,对本领域技术人员而言作出选择这样的措施无需付出创造性劳动,其效果同样是可以预见的。因此,在其所引用的权利要求不具备创造性的情况下,权利要求2-3也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3)权利要求4对权利要求1作了进一步限定,对比文件1已经公开了(参见对比文件1的说明书第7页第2-3段,图3-4):两个曲轴30、32分别具有平衡物(相当于本申请的平衡重),并具有相等旋转惯量和相反旋转方向上基本对称的结构,相当于平衡物的循环路径在所延伸的平面内相对于平面镜对称地延伸,且结合图3-4可以看出连杆在该平面内运动。因此,在其所引用的权利要求1不具备创造性的情况下,该权利要求4也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4)权利要求5对权利要求1-4作了进一步限定,为曲轴设置减摩轴承是本领域中的常规设置,2个的数量也是本领域中的常规选择,因此,在其所引用的权利要求不具备创造性的情况下,该权利要求5也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5)权利要求6对权利要求1-5作了进一步限定,凸轮轴上设置进气凸轮和排气凸轮对气缸的进排气进行控制是本领域的常用技术手段,而两个凸轮设置在一根凸轮轴上并作用于多个摇臂是本领域的常规结构,因此,在其所引用的权利要求不具备创造性的情况下,该权利要求6也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6)权利要求7对权利要求1-6作了进一步限定,是否设置节气门是本领域的常规选择,功率消耗决定燃料供应,燃料供应决定工作状态是本领域常识,而在满负荷状态下不设节气门是本领域技术人员容易想到的,不需要付出创造性劳动,因此,在其所引用的权利要求不具备创造性的情况下,该权利要求7也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7)权利要求8对权利要求1-7作了进一步限定,为发动机供应润滑油是本领域公知常识,而干油底壳式润滑装置、润滑油油箱和吸入压力泵均是本领域的常规装置,因此,在其所引用的权利要求不具备创造性的情况下,该权利要求8也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3.关于复审请求人的意见
复审请求人陈述了本申请具有创造性的理由:1)专利文献US4331111并非整体铸造且汽缸盖和汽缸是通过螺栓连接,不能证明整体铸造的共同壳体是本领域常规设计;2)方向朝内偏置的汽缸并非本领域常规设置,DE4344630A1和JP2003083105A仅公开了汽缸轴线彼此成角度布置,而不是本申请意义上的偏置;3)没有任何证据证明区别特征3)为常规措施。
对此,合议组意见如下:
1)本领域中,结构的整体性是设计过程中的基本考虑因素,而将发动机等某一部件的相关结构设置为具有共同壳体是本领域常规技术手段。例如,专利文献US4331111A(公告日1982年05月25日)涉及用于马达和发电机的组合件的共同的壳体(该专利文献的图3中,发电机、发动机、曲轴均设置在共同壳体中),复审请求人在实审阶段中也已经认可了这一点(2016年12月07日答复四通的意见陈述中认为“该文献实际上显示了用于马达和发电机的组合件的共同的壳体”)。实际上,专利文献US4331111A中,曲轴箱和发电机壳体整体构成机体半部,另外,基于将曲轴、汽缸、发电机与壳体进行组装装配的基本原理,并结合本申请图7-8、10-11所示出的两个机体半部的螺栓连接可知,专利文献US4331111A中两个机体半部的连接方式与本申请一致。
至于为了减少汽缸盖垫片和螺栓而将“汽缸盖和曲轴箱形成为整体铸造件”,本申请中汽缸盖实际上仍然具有螺栓连接的盖(参见说明书附图7-8中附图标记42所指部分,汽缸盖53上部具有螺栓连接的盖),因此其并没有减少垫片和螺栓的使用,况且,“汽缸盖形成整体”同样是本领域中的常规设置,例如,专利文献CN1793624A(公开日2006年06月28日)、CN2849189Y(公告日2006年12月20日)中明确记载了“汽缸头、汽缸体、上曲轴箱、下曲轴箱是一个整体构件,省去了安装螺钉”,CN1971019A(公开日2007年05月30日)中明确记载了“气缸部分和曲轴箱部分铸造成一体”,CN201065793Y(公告日2008年05月28日)中明确记载了“机体和缸盖合为一体,减少了气缸垫、气缸盖等零件”,CN201241761Y(公告日2009年05月20日)中明确记载了“气缸盖是机体的一部分,两者同时铸造加工而成的一体发动机”,CN201521358U(公告日2010年07月07日)中明确记载了“气缸体是压铸成型且与气缸盖一体化”,
可见,本领域中,无论是发电机、发动机、曲轴,还是气缸、气缸盖,一体化设计是普遍存在的,铸造的方式也同样是本领域中普遍采用的,因此,以 “整体式铸造的共同壳体”作为本申请具有创造性的理由不具有说服力。
2)至于“方向朝内偏置的曲轴结构”,专利文献DE4344630A1(公开日1994年07月14日)图3中明显示出两个平行气缸轴线32、33的间距小于与曲轴轴线的间距,JP2003083105A(公开日2003年03月19日)图1中也明显示出了曲轴朝内偏置。上述专利文献中的气缸之间为平行设置而并非成角度布置,两者结构与本申请图9所示的偏置并无差别,复审请求人的陈述不具有事实依据。
3)对于两个汽缸/活塞这种最基本的形式而言与发电机成一直线安排属于非常常规的结构,本领域技术人员在对其进行设计时容易想到采用最为简单的额直线排布形式,其并没有带来任何预料不到的技术效果;至于360度的间隔的工作循环,同样是本领域常规工作方式,根据本领域公知理论,发火间隔应为720度/缸数,对于两缸结构,则自然是720度/2=360度。
复审请求人关于本申请具备创造性的意见陈述不具备说服力,合议组对复审请求人的主张不予支持。
综上,本案合议组作出如下复审请求审查决定。
三、决定
维持国家知识产权局于2017 年10 月23 日对本申请作出的驳回决定。
如对本复审请求审查决定不服,根据专利法第41条第2款的规定,复审请求人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之日起三个月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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