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明创造名称:扬声器模组
外观设计名称:
决定号:194953
决定日:2019-10-16
委内编号:1F280963
优先权日:
申请(专利)号:201610784037.7
申请日:2016-08-31
复审请求人:歌尔股份有限公司
无效请求人:
授权公告日:
审定公告日:
专利权人:
主审员:王琼
合议组组长:刘世茹
参审员:吴志彪
国际分类号:H04R9/06,H04R9/02
外观设计分类号:
法律依据:专利法第22条第3款
决定要点
:如果一项权利要求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相对于一篇对比文件存在区别特征,其中部分区别特征被另一篇对比文件公开,其余区别特征属于本领域惯用手段,即现有技术给出了将上述区别特征应用到该对比文件以解决其存在的技术问题的启示,这种启示会使本领域的技术人员在面对所述技术问题时,有动机改进该对比文件的技术方案以获得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则该项权利要求的技术方案是显而易见的,不具备创造性。
全文:
本复审请求审查决定涉及申请号为201610784037.7,名称为“扬声器模组”的发明专利申请(下称本申请)。申请人为歌尔股份有限公司。本申请的申请日为2016年08月31日,公开日为2016年12月07日。
经实质审查,国家知识产权局实质审查部门于2019年01月11日发出驳回决定,驳回了本申请,其理由是:权利要求1-9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驳回决定引用的对比文件为:
对比文件1:CN103098490A,公开日为2013年05月08日;
对比文件2:CN102390843A,公开日为2012年03月28日。
驳回决定所依据的文本为:申请日2016年08月31日提交的说明书第1-43段(即第1-7页),说明书附图第1-2页,说明书摘要和摘要附图;2018年09月26日提交的权利要求第1-9项。
驳回决定所针对的权利要求书的内容如下:
“1. 一种扬声器模组,其特征在于,包括:
模组壳体,所述模组壳体具有容纳腔;
扬声器组件,所述扬声器组件设置在所述容纳腔中,所述扬声器组件将所述容纳腔分割为后声腔和前出声区;
具有多级孔道结构的非发泡吸音颗粒(1),所述非发泡吸音颗粒(1)填充在所述后声腔中,非发泡吸音颗粒(1)具有微孔(21)、介孔(22)以及大孔三种不同孔径范围的孔道,所述非发泡吸音颗粒(1)的比表面积范围为250-500 m2/g,所述微孔(21)的孔径范围为0.3-0.9纳米,所述介孔(22)的孔径范围为2-40纳米;
所述微孔(21)的孔径局部峰值范围为0.4-0.7纳米,所述介孔(22)的孔径局部峰值范围为2-20纳米;
在周围气压发生变化时,非发泡吸音颗粒中的孔道结构能够吸附或脱附空气分子。
2. 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扬声器模组,其特征在于,所述非发泡吸音颗粒(1)的比表面积为280-450 m2/g。
3. 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扬声器模组,其特征在于,所述介孔(22)和大孔在所述非发泡吸音颗粒(1)的孔容总量中所占比例大于所述微孔(21)所占的比例。
4. 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扬声器模组,其特征在于,所述大孔的孔径大于0.1微米,大孔的孔径局部峰值范围为0.1-25微米。
5. 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扬声器模组,其特征在于,所述非发泡吸音颗粒(1)的粒径范围为0.05-1mm,所述非发泡吸音颗粒(1)呈球形或类球形结构。
6. 根据权利要求5所述的扬声器模组,其特征在于,所述非发泡吸音颗粒(1)的粒径范围为0.15-0.45mm,整体的长宽比小于1.5。
7. 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扬声器模组,其特征在于,所述非发泡吸音颗粒(1)由沸石原粉微粒(11)粘接形成,非发泡吸音颗粒(1)中具有粘接剂,所述粘接剂在非发泡吸音颗粒(1)中所占质量比例为5-15%。
8. 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扬声器模组,其特征在于,所述非发泡吸音颗粒(1)为无铝硅酸盐沸石颗粒。
9. 根据权利要求7所述的扬声器模组,其特征在于,所述沸石原粉微粒(11)之间存在二级孔道(3),所述二级孔道(3)的直径大于100纳米,所述二级孔道(3)的孔径局部峰值范围为0.1-25微米。”
申请人(下称复审请求人)对上述驳回决定不服,于2019年04月26日向国家知识产权局提出了复审请求,未对申请文件进行修改。复审请求人认为:1.对比文件2中并没有任何关于将该对比文件中的沸石分子筛材料用于气体吸附或脱附方面的公开和教导,其仅是公开了沸石分子筛材料用于石油炼制和石油化工领域的催化过程中对重油分子的吸附。在本申请中,非发泡吸音颗粒应用于扬声器领域,非发泡吸音颗粒内部的多级孔道用于吸附、脱附空气分子,从而可以吸收声音,提高扬声器声学性能。2.对比文件2中的沸石分子筛和本申请中的非发泡吸音颗粒的孔道结构不同,二者所要解决的技术问题和达到的效果也与本申请不同。具体的,对比文件2中公开了沸石分子筛的比表面积为300~800 m2/g,微孔孔径尺寸为0.2~2nm,介孔孔径为2~30nm;而本申请所公开的非发泡吸音颗粒的比表面积范围为250-500 m2/g,微孔的孔径范围为0.3-0.9纳米,介孔的孔径范围为2-40纳米,微孔的孔径局部峰值范围为0.4-0.7纳米,介孔的孔径局部峰值范围为2-20纳米。两者在孔道结构、比表面积上的差异,正是所要解决的技术问题不同、达到的效果不同的体现。3.本申请的非发泡吸音颗粒,控制所述介孔(22)和大孔在所述非发泡吸音颗粒(1)的孔容总量中所占比例大于所述微孔(21)所占的比例,一方面可以保证合适的比表面积范围,另一方面可以保证颗粒中具有足够量的介孔和大孔,进而使空气分子能够快速从外界进入非发泡吸音颗粒并进入微孔中,或者快速从微孔中脱附并释放到非发泡吸音颗粒之外,保证可靠的声学性能。
经形式审查合格,国家知识产权局于2019年04月30日依法受理了该复审请求,并将其转送至实质审查部门进行前置审查。
实质审查部门在前置审查意见书中认为权利要求1-9相对于对比文件1、2及本领域的惯用手段的结合仍然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因而坚持驳回决定。
随后,国家知识产权局成立合议组对本案进行审理。
合议组于2019年07月26日向复审请求人发出复审通知书。该复审通知书所依据的审查文本与驳回决定针对的审查文本相同,为:申请日2016年08月31日提交的说明书第1-7页,说明书附图第1-2页,说明书摘要和摘要附图;2018年09月26日提交的权利要求第1-9项。该复审通知书引用的对比文件与驳回决定引用的对比文件相同,即对比文件1、2。该复审通知书中指出:1.权利要求1相对于对比文件1、2和本领域的公知常识的结合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2.权利要求2-9的附加技术特征或被对比文件1、2公开,或是本领域的公知常识,因此权利要求2-9也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同时,针对复审请求人的意见进行了相应评述。
复审请求人于2019年08月28日提交了意见陈述书,但未修改申请文件。复审请求人认为:1.对比文件1公开的是沸石粒子具有在第一直径范围内的直径的第一孔,以及不同的沸石粒子之间的第二孔,而“多”在释义上指代的是三个及以上的情况,并且多级孔道指示的是沸石粒子本身的孔道,而非沸石粒子之间的孔道,因此对比文件1并未公开权利要求1中的技术特征“具有多级孔道的非发泡吸音颗粒”。权利要求1所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与对比文件1相比,区别特征为:具有多级孔道结构的非发泡吸音颗粒,非发泡吸音颗粒(1)具有微孔(21)、介孔(22)以及大孔三种不同孔径范围的孔道,所述非发泡吸音颗粒的比表面积范围为250-500㎡/g,所述微孔(21)的孔径范围为0.3-0.9纳米,所述介孔(22)的孔径范围为2-40纳米,所述微孔的孔径局部峰值范围为0.4-0.7纳米,所述介孔的孔径局部峰值范围为2-20纳米。基于上述区别特征,本申请实际解决的技术问题为:如何进一步提高对扬声器中空气分子的吸附、脱附效果,增强声效。2.对比文件2虽均涉及沸石颗粒,但其应用在石油炼制和化工领域,起催化性能而非吸附性能。另外,对比文件2中的沸石分子筛和本申请中的非发泡吸音颗粒的孔道结构不同,同时对比文件2也未具体公开每种孔道的作用及孔道之间的相互作用,以及每种孔道是否与吸附、脱附空气分子具有相关性。即对比文件2中公开的微孔、介孔、大孔也不能解决本申请中微孔、介孔、大孔所能解决的技术问题,并达到其各自对于空气分子吸附、脱附或导入、导出及协同作用的技术效果。因此对比文件2并未给出可将对比文件2中的多级孔道结构的沸石分子筛用于气体吸附或脱附方面的教导或启示。3.虽然对比文件1已经公开了沸石粒子可用于扬声器模组中进行气体吸附,但本申请与对比文件1的区别并不在于沸石颗粒能否用于空气吸附、脱附,而在于什么样的非发泡颗粒或者具体到沸石颗粒能够提高空气吸附、脱附的效果,而对比文件2仅公开了类似结构沸石粒子,但其在对比文件2中的作用并不涉及空气吸附、脱附,因此无法将对比文件2中公开的用于催化的多级孔道结构的沸石分子筛与对比文件1的用于吸附和脱附空气分子的沸石粒子相结合。
在上述程序的基础上,合议组认为本案事实已经清楚,可以作出审查决定。
二、决定的理由
(一)审查文本的认定
复审请求人在复审阶段未对申请文件做出修改。本复审请求审查决定所依据的文本与驳回决定及复审通知书依据的文本相同,为:复审请求人于申请日2016年08月31日提交的说明书第1-7页,说明书附图第1-2页,说明书摘要和摘要附图;2018年09月26日提交的权利要求第1-9项。
(二)关于专利法第22条第3款
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创造性,是指与现有技术相比,该发明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该实用新型具有实质性特点和进步”。
本复审请求审查决定所引用的对比文件与驳回决定及复审通知书所引用的对比文件相同,即:
对比文件1:CN 103098490 A,公开日为2013年05月08日;
对比文件2:CN 102390843 A,公开日为2012年03月28日。
1.权利要求1请求保护一种扬声器模组,对比文件1(CN103098490A)公开了一种声音改进的扬声器系统,并具体公开了以下技术特征(参见对比文件1的说明书第[0007-0025]段、第[0070]、[0072]、[0088]段、图6、16):一种扬声器装置(200),包括用于容纳扬声器(3)(相当于扬声器组件)的扬声器容器(202)(相当于模组壳体),和沸石材料(100),扬声器容器中容纳有扬声器,该扬声器将容纳腔分为前声腔和后声腔(参见对比文件1说明书附图16)。沸石材料(100)(相当于具有多级孔道结构的非发泡吸音颗粒)包括具有至少200的硅铝质量比的沸石粒子(102),其中将沸石材料(100)暴露至由扬声器装置(200)的扬声器(3)产生的声音的区域(204)中(相当于非发泡吸音颗粒填充在后声腔中)。 “至少200的硅铝质量比”包括更高的硅铝质量比,如,250或300,以及不含铝的沸石粒子;沸石为多微孔性矿物质,通常为铝硅酸盐矿物。沸石粒子中的至少一部分具有MFI结构。沸石材料还包括将单独的沸石粒子粘合在一起的粘合剂。沸石粒子包括具有在第一直径范围内的直径的第一孔,沸石材料包括在不同的沸石粒子之间的第二孔;第一直径范围扩展至大约4纳米,第二孔的第二直径范围从约40纳米扩展至更大的直径。沸石材料包括多个沸石粒子的颗粒,该颗粒具有在0.2毫米和0.9毫米之间的范围内的平均颗粒尺寸。粘合剂的质量分数在从2%到10%的范围内。采用结构类型FER或MFI的沸石可以获得良好的吸收特性。在实验中已证明,具有高的硅铝质量比的沸石在吸收/释放方面是有利的。在图6中示出实验结果的细节,其中针对沸石类型BEA、MFI、FER和DDR,示出在以毫巴(mbar)为单位的压力p下的以毫摩尔每毫升(mmol/ml)为单位的被吸收气体(氮气)的量,即周围气压变化时,孔道结构能够吸附或脱附空气分子。
该权利要求所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与对比文件1所公开的技术内容相比,区别特征在于:非发泡吸音颗粒具有微孔、介孔以及大孔三种不同孔径范围的孔道,所述非发泡吸音颗粒的比表面积范围为250-500 m2/g,所述微孔的孔径范围为0.3-0.9纳米,所述介孔的孔径范围为2-40纳米;所述微孔的孔径局部峰值范围为0.4-0.7纳米,所述介孔的孔径局部峰值范围为2-20纳米。基于上述区别特征可以确定,权利要求1相对于对比文件1实际要解决的技术问题是如何进一步提高对扬声器中空气分子的吸附、脱附效果。
对于上述区别特征,对比文件2(CN102390843A)公开了一种三维连通多级孔道结构沸石分子筛材料及其制备方法,并具体公开了以下技术特征(参见对比文件2的说明书第[0003]、[0019]段):沸石材料具有良好吸附性能。多级结构主要体现为:由沸石分子筛晶粒彼此堆叠所形成的大孔,孔径在100~1000nm之间;由结构导向剂在单晶颗粒内诱导形成的三维有序连通的微孔,孔径尺寸为0.2~2nm;由两亲性阴阳离子嵌段模板剂所诱导形成的介孔,孔径为2~30nm,有序或无序可控,并可呈现多种形态结构(管状孔道、球形孔道和蠕虫状介孔结构或者几种的混合结构)。三种孔道结构彼此连通。其比表面积为300~800 m2/g,孔容为0.2~0.7 cm3/g。即对比文件2已经公开了多级孔道结构沸石分子筛材料具有微孔、介孔以及大孔三种不同孔径范围的孔道,比表面积范围为250-500m2/g,所述介孔的孔径范围为2-40纳米,且其在对比文件2中的所起的作用与本申请相同,都是为了提高吸附、脱附效果。在对比文件1已经公开使用沸石原粉微粒粘接构成非发泡吸音颗粒的基础上,本领域技术人员有动机将对比文件2公开的沸石材料用于对比文件1中作为非发泡吸音颗粒以实现更好的吸附、脱附效果;同时,在对比文件2公开的0.2~2nm范围内选择0.3-0.9nm的微孔孔径并将微孔的孔径局部峰值范围设置为0.4-0.7纳米是本领域的常规选择;在对比文件2公开的介孔孔径2~30nm范围内选择介孔的孔径局部峰值范围为2-20纳米也是本领域技术人员的常规选择。因此在对比文件1的基础上结合对比文件2以及本领域公知常识以获得权利要求1所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对所属技术领域的技术人员来说是显而易见的,因此权利要求1所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不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不具备专利法第二十二条第三款规定的创造性。
2.权利要求2是权利要求1的从属权利要求,其附加技术特征已经被对比文件2公开。对比文件2公开了(参见对比文件2的说明书第[0019]段):多级结构的三种孔道结构彼此连通。其比表面积为300~800 m2/g,孔容为0.2~0.7 cm3/g。因此当其引用的权利要求不具备创造性时,从属权利要求2所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不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因而不具备专利法第二十二条第三款规定的创造性。
3.权利要求3是权利要求1的从属权利要求。对比文件2公开了(参见对比文件2的说明书第[0019]段):多级结构的三种孔道结构彼此连通,其比表面积为300~800 m2/g,孔容为0.2~0.7 cm3/g。即对比文件2的比表面积范围300~800 m2/g与本申请比表面积范围280-450 m2/g有重叠。而比表面积与微孔在孔容总量中所占的比例密切相关。如果微孔在非发泡吸音颗粒中所占的比例过高,则介孔和大孔所占的比例就会变得较低,空气分子无法顺畅、快速的进出微孔。通过设置比表面积,能够保证微孔在吸音颗粒中的比例保持在一定水平,防止微孔含量过大影响扬声器的声学性能。因此本领域的技术人员有动机在对比文件2的比表面积范围进行选择,比如选择300 m2/g,以使介孔和大孔在孔容总量中所占比例大于所述微孔所占的比例,实现吸音颗粒快速有效的吸附、脱附空气因子。因此当其引用的权利要求不具备创造性时,从属权利要求3所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不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因而不具备专利法第二十二条第三款规定的创造性。
4. 权利要求4是权利要求1的从属权利要求,其附加技术特征已经被对比文件2公开。对比文件2公开了(参见对比文件2的说明书第[0003]、[0019]段):由沸石分子筛晶粒彼此堆叠所形成的大孔,孔径在100~1000nm之间。因此当其引用的权利要求不具备创造性时,从属权利要求4所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不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因而不具备专利法第二十二条第三款规定的创造性。
5. 权利要求5是权利要求1的从属权利要求,其部分附加技术特征已经被对比文件1公开了(参见对比文件1的说明书第[0007-0025]段、第[0088]段、图16):沸石材料包括多个沸石粒子的颗粒,该颗粒具有在0.2毫米和0.9毫米之间的范围内的平均颗粒尺寸。其余的附加技术特征非发泡吸音颗粒呈球形或类球形结构是本领域的公知常识。因此当其引用的权利要求不具备创造性时,从属权利要求5所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不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因而不具备专利法第二十二条第三款规定的创造性。
6. 权利要求6是权利要求5的从属权利要求,其部分附加技术特征已经被对比文件1公开(参见对比文件1的说明书第[0007-0025]段、第[0088]段、图16):沸石材料包括多个沸石粒子的颗粒,该颗粒具有在0.2毫米和0.9毫米之间的范围内的平均颗粒尺寸。其余的附加技术特征长宽比小于1.5是本领域的公知常识。因此当其引用的权利要求不具备创造性时,从属权利要求6所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不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因而不具备专利法第二十二条第三款规定的创造性。
7. 权利要求7是权利要求1的从属权利要求。其附加技术特征已经被对对比文件1公开(参见对比文件1的说明书第[0007-0025]段、第[0088]段、图16):“至少200的硅铝质量比”包括更高的硅铝质量比,如,250或300,以及不含铝的沸石粒子;沸石为多微孔性矿物质。沸石粒子中的至少一部分具有MFI结构。沸石材料还包括将单独的沸石粒子粘合在一起的粘合剂。粘合剂的质量分数在从2%到10%的范围内。因此当其引用的权利要求不具备创造性时,从属权利要求7所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不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因而不具备专利法第二十二条第三款规定的创造性。
8.权利要求8是权利要求1的从属权利要求。其附加技术特征已经被对比文件1公开(参见对比文件1的说明书第[0007]段):术语“至少200的硅铝质量比”包括更高的硅铝质量比,如,250或300,以及不含铝的沸石粒子。在后一种情况中,沸石材料的全部沸石粒子都是纯SiO2改性的。因此当其引用的权利要求不具备创造性时,从属权利要求8所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不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因而不具备专利法第二十二条第三款规定的创造性。
9. 权利要求9是权利要求7的从属权利要求。其附加技术特征已经被对比文件1公开(参见对比文件1的说明书第[0007-0025]段、第[0088]段、图16):沸石材料包括在不同的沸石粒子之间的第二孔。第二孔在1微米和10微米之间,第二孔具有局部峰值在0.7微米和30微米之间的直径范围内的孔直径分布。因此当其引用的权利要求不具备创造性时,从属权利要求9所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不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因而不具备专利法第二十二条第三款规定的创造性。
三、针对复审请求人意见的答复
针对复审请求人于2019年08月28日陈述的意见,合议组认为:
1. 首先,数目为两个以上即为多,因此“多级孔道”包括两级以上孔道。其次,根据本申请说明书的记载(参见本申请的说明书第2页第7-10行,第4页第11-23行,第5页第3-4行等)可知,本申请中的非发泡吸音颗粒内部具有多级孔道结构,该非发泡吸音颗粒通常由沸石原粉微粒(即沸石粒子)粘接构成,也就是说,本申请所述的孔道是颗粒内部的孔道,不是指沸石粒子内部的孔道,而这一点已经被对比文件1公开(参见对比文件1的说明书第[0011]-[0017]段):沸石材料包括具有采用粘合剂粘合在一起的多个沸石粒子的颗粒,该颗粒具有在0.2毫米和0.9毫米之间的范围内的平均颗粒尺寸。粘合剂的质量分数在2%到10%的范围内。沸石粒子包括具有在第一直径范围内的直径的第一孔,第一直径范围扩展至大约4纳米;沸石材料包括在不同的沸石粒子之间的第二孔。因此权利要求1与对比文件1的区别特征在于:非发泡吸音颗粒具有微孔、介孔以及大孔三种不同孔径范围的孔道,所述非发泡吸音颗粒的比表面积范围为250-500 m2/g,所述微孔的孔径范围为0.3-0.9纳米,所述介孔的孔径范围为2-40纳米;所述微孔的孔径局部峰值范围为0.4-0.7纳米,所述介孔的孔径局部峰值范围为2-20纳米。
2. 针对请求人强调的对比文件2中的沸石颗粒其领域、作用、孔道结构与本申请不同,合议组认为:首先,对比文件1公开了(参见对比文件1的说明书第[0007-0025]段、第[0070]、[0072]、[0088]段、图6、16)将沸石材料用于扬声器装置中作为气体吸收材料,也就是说对比文件1中已经公开了沸石材料可以作为气体吸收材料。同时,在本申请背景技术部分(参见本申请的说明书[0004]段)也提到:为解决扬声器模组轻薄化与声学性能之间的矛盾,可以将多孔性材料(如天然沸石粉等)填充到后声腔内,利用多孔性材料内部特殊物理孔道构造实现对后声腔内气体快速吸附-脱附,达到虚拟增大扬声器后声腔的谐振空间的效果。这种方法可以降低扬声器的谐振频率,提高低频声音灵敏度。基于以上两点可以看出,将沸石用于扬声器装置中作为气体吸收材料以降低扬声器的谐振频率,提高低频声音灵敏度,已经是本领域的现有技术。其次,对比文件2公开的沸石材料具有极高的工业运用价值,在吸附方面具有广阔的应用前景(参见对比文件2的说明书第[0019]段),并且具体公开了一种三维连通多级孔道结构沸石材料的结构。在对比文件1已经公开使用沸石原粉微粒粘接构成非发泡吸音颗粒的基础上,本领域技术人员有动机将对比文件2公开的沸石材料用于对比文件1中作为非发泡吸音颗粒以实现更好的吸附、脱附效果。再次,对比文件2公开了(参见对比文件2的说明书第[0003]、[0019]段):由沸石分子筛晶粒彼此堆叠所形成的大孔,孔径在100~1000nm之间;由结构导向剂在单晶颗粒内诱导形成的三维有序连通的微孔,孔径尺寸为0.2~2nm;由两亲性阴阳离子嵌段模板剂所诱导形成的介孔,孔径为2~30nm(本申请为2-40纳米,范围有重叠),有序或无序可控,并可呈现多种形态结构(管状孔道、球形孔道和蠕虫状介孔结构或者几种的混合结构)。三种孔道结构彼此连通。其比表面积为300~800 m2/g(本申请为250-500 m2/g,范围有重叠),孔容为0.2~0.7 cm3/g。同时,在对比文件2公开的0.2~2nm范围内选择0.3-0.9nm的微孔孔径并将微孔的孔径局部峰值范围设置为0.4-0.7纳米是本领域的常规选择;在对比文件2公开的介孔孔径2~30nm范围内选择介孔的孔径局部峰值范围为2-20纳米也是本领域技术人员的常规选择。即复审请求人强调的孔道具体结构或被对比文件2公开、或是本领域的常规选择。最后,对于复审请求人强调的对比文件2未具体公开每种孔道的作用及孔道之间的相互作用,以及每种孔道是否与吸附、脱附空气分子具有相关性,合议组认为,对比文件2已经公开了沸石包括大孔、微孔、介孔,且公开了介孔的孔径,至于三种孔的其他参数是本领域的常规选择(具体参见上面评述)。因此,具有该结构特征的沸石,其包括的大孔、介孔、微孔客观上能够起到快速导出导入空气,吸附、脱附空气分子的作用。
3.针对复审请求人强调的无法将对比文件2中公开的用于催化的多级孔道结构的沸石分子筛与对比文件1的用于吸附和脱附空气分子的沸石粒子相结合的意见,合议组认为:虽然对比文件2仅公开了沸石材料在吸附方面具有广阔的应用前景(参见对比文件2的说明书第[0019]段),没有明确公开其在扬声器中的使用,但是本领域的技术人员通过阅读对比文件1的内容“将沸石材料用于扬声器装置中作为气体吸收材料”已经能够获知沸石材料可用于扬声器装置以吸收气体改善扬声器的性能。在考虑两者的结合时,并不只考虑对比文件2的内容而忽略对比文件1公开的内容。在对比文件1已经公开使用沸石原粉微粒粘接构成非发泡吸音颗粒的基础上,本领域技术人员有动机将对比文件2公开的沸石材料用于对比文件1中作为非发泡吸音颗粒以实现更好的吸附、脱附效果。
因此,合议组对复审请求人的上述意见不予支持。
三、决定
维持国家知识产权局于2019年01月11日对本申请作出的驳回决定。
如对本复审请求审查决定不服,根据专利法第41条第2款的规定,复审请求人自收到本决定之日起三个月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
郑重声明:本文版权归原作者所有,转载文章仅为传播更多信息之目的,如作者信息标记有误,请第一时间联系我们修改或删除,多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