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明创造名称:一种叶片驱动结构和多叶准直器
外观设计名称:
决定号:193693
决定日:2019-10-16
委内编号:1F273726
优先权日:
申请(专利)号:201310590425.8
申请日:2013-11-20
复审请求人:上海联影医疗科技有限公司
无效请求人:
授权公告日:
审定公告日:
专利权人:
主审员:韩杰
合议组组长:汪磊
参审员:周宏卉
国际分类号:G21K1/04,A61N5/10
外观设计分类号:
法律依据:专利法第22条第3款
决定要点
:如果一项权利要求与作为最接近现有技术的对比文件相比存在区别技术特征,而这些区别技术特征或者被其他对比文件公开或给出技术启示,或者是本领域公知常识,则该项权利要求相对于现有技术不具备创造性。
全文:
本复审请求涉及申请号为201310590425.8,名称为“一种叶片驱动结构和多叶准直器”的发明专利申请(下称本申请),本申请的申请人为上海联影医疗科技有限公司,申请日为2013年11月20日,公开日为2015年05月27日。
经实质审查,国家知识产权局原审查部门于2018年11月02日作出驳回决定,驳回了本申请,其理由是:权利要求1-17不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3款有关创造性的规定。驳回决定中引用了以下三篇对比文件:
对比文件1:CN2674197Y,公开日期为2005年01月26日;
对比文件2:CN2376318Y,公开日期为2000年05月03日;
对比文件3:CN102949204A,公开日期为2013年03月06日。
驳回决定所依据的文本为: 申请人于申请日即2013年11月20日提交的说明书第1-89段、说明书摘要、说明书附图1-10、摘要附图以及于2018年09月20日提交的权利要求第1-17项。驳回决定所针对的权利要求书如下:
“1.一种叶片驱动结构,其特征在于,包括:叶片、丝杠驱动机构以及丝杆位移调整机构;
所述丝杠驱动机构包括:电机、丝杠和螺母;
所述螺母固定在所述叶片上;
所述丝杠的一端贯穿所述螺母的螺孔,并固定在所述螺母的螺孔内;
所述丝杠另一端与电机固定连接,由所述电机驱动所述丝杠绕轴向旋转,并由丝杠旋转带动所述螺母沿所述丝杠轴向移动,从而带动所述叶片移动;
所述丝杆位移调整机构包括:用于固定所述电机的固定板,所述电机通过球头连接结构与所述固定板活动连接;
其中,所述球头连接结构包括设置于所述电机上的球面部件,以及设置在所述固定板上的与所述球面部件结构相匹配的球面腔体,所述球面部件位于所述球面腔体内,所述电机绕所述球面腔体的中心相对于所述固定板旋转。
2.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叶片驱动结构,其特征在于,所述丝杠位移调整机构包括:所述丝杠驱动机构通过转轴与外部支架活动连接。
3.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叶片驱动结构,其特征在于,
所述叶片驱动结构还包括支撑基座;
在所述叶片上设有导向轨道,所述支撑基座上设有与所述导向轨道对应的导向组件;所述叶片位于所述导向组件上。
4.根据权利要求3所述的叶片驱动结构,其特征在于,所述导向轨道为圆弧形。
5.根据权利要求3所述的叶片驱动结构,其特征在于,所述导向组件包括开设在所述支撑基座表面的凹槽,在所述凹槽内装有滚珠,所述滚珠的端面露出所述凹槽外,且位于所述导向轨道上。
6.根据权利要求5所述的叶片驱动结构,其特征在于,所述导向组件还包括位于所述凹槽的两端的导向块,所述导向块位于所述导向轨道上。
7.根据权利要求5所述的叶片驱动结构,其特征在于,所述导向轨道包括V型凹槽。
8.根据权利要求5所述的叶片驱动结构,其特征在于,所述导向组件还包括开设于所述支撑基座上的滚珠通道,所述滚珠通道的两端与所述凹槽的两端相通,从而形成环形结构。
9.根据权利要求3所述的叶片驱动结构,其特征在于,所述支撑基座位于所述叶片的下方,所述导向轨道位于所述叶片的下表面上。
10.根据权利要求9所述的叶片驱动结构,其特征在于,所述叶片的下表面呈圆弧形表面,
11.根据权利要求9所述的叶片驱动结构,其特征在于,在所述叶片的上表面上方也设有一个所述支撑基座,所述叶片位于两个所述支撑基座之间;
在所述叶片的上表面也设有一条所述导向轨道,所述叶片的上表面上方的支撑基座也设有所述导向组件,且两个所述支撑基座的导向组件与两条所述导向轨道相对应。
12.根据权利要求11所述的叶片驱动结构,其特征在于,所述叶片的上表面和下表面为同轴心的圆弧形结构。
13.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叶片驱动结构,其特征在于,所述叶片为板条状结构,包括:长度方向、宽度方向以及厚度方向;
所述螺母通过连接片固定在所述叶片沿所述长度方向的一个端面上。
14.根据权利要求13所述的叶片驱动结构,其特征在于,所述叶片的宽度为2~4mm。
15.根据权利要求13所述的叶片驱动结构,其特征在于,
在所述连接片上设有“燕尾型”凸起;
在所述叶片的与所述连接片对应的端面上设有贯穿所述叶片宽度方向,且与所述“燕尾型”凸起对应的“燕尾型”凹槽。
16.根据权利要求15所述的叶片驱动结构,其特征在于,所述叶片与所述连接片还通过螺钉结构连接。
17.一种多叶准直器,其特征在于,所述多叶准直器包括多个如权利要求1~16任一项所述的叶片驱动结构。”
驳回决定主要认为:1.独立权利要求1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与对比文件1的区别技术特征为:(1)螺母固定连接在叶片上;(2)位移调整机构中的电机通过球头连接结构与所述固定板活动连接;所述球头连接结构包括设置于所述电机上的球面部件,以及设置在所述固定板上的与所述球面部件结构相匹配的球面腔体,所述球面部件位于所述球面腔体内,所述电机绕所述球面腔体的中心相对于所述固定板旋转。对于区别技术特征(1),对比文件3公开的内容给出可以将螺母固定连接在叶片上的技术启示;对于区别技术特征(2),对比文件1公开的内容给出了可以设置一个可以使丝杠相对于轴线转动偏移的丝杆位移调整机构,使电机和丝杆驱动叶片运动时能够相对于丝杠的轴线移动,以适应叶片的圆弧运动,提高叶片运动过程中的稳定性的技术启示,其余技术特征是公知常识。因此权利要求1相对于对比文件1、3和本领域公知常识的结合不具备创造性。从属权利要求2-16的附加技术特征,或被对比文件1-3公开,或为本领域公知常识,因而同样不具备创造性。2.独立权利要求17请求保护的多叶准直器包括多个如权利要求1-16所述的叶片驱动结构,如前所述,权利要求1-16所述的叶片驱动结构均不具备创造性,且对比文件1公开了包括叶片驱动结构的多叶光栅,,因此独立权利要求17也不具备创造性。
上海联影医疗科技有限公司(下称复审请求人)对上述驳回决定不服,于2019年02月15日向国家知识产权局提出了复审请求,未同时提交申请文件修改替换页。
复审请求人认为:对比文件1仅公开了丝杆位移调整装置,未公开其具体结构,本申请的球头连接结构与对比文件1的固定结构相比,结构简单稳定,增强了叶片调整的灵活性及移动的稳定性。球头运动结构本身虽然为机械领域已知的一种机械结构,但是应用该机械结构实现多叶光栅叶片的位移调整需要付出创造性劳动。因此,本申请具备创造性。
经形式审查合格,国家知识产权局于2019年02月20日依法受理了该复审请求,并将其转送至原审查部门进行前置审查。
经前置审查,原审查部门坚持原驳回决定。
随后,国家知识产权局成立合议组对本案进行审理。
合议组于2019年07月22日向复审请求人发出复审通知书,指出权利要求1-17不具备创造性:1.独立权利要求1的技术方案与对比文件1相比的区别技术特征在于:(1)权利要求1的叶片驱动结构中螺母固定在叶片上,而对比文件1中丝母与叶片为转轴连接。(2)权利要求1的叶片驱动结构中电机通过球头连接结构与固定板活动连接,球头连接结构包括设置于电机上的球面部件,以及设置在固定板上的与球面部件结构相匹配的球面腔体,球面部件位于球面腔体内,电机绕球面腔体的中心相对于固定板旋转。对于区别技术特征(1),对比文件3给出了使螺母与叶片固定连接于叶片运动方向的端面上以保证整体稳定和灵活的技术启示。对于区别技术特征(2),球头连接结构及相应的设置为本领域的公知常识。因此独立权利要求1相对于对比文件1、3和本领域公知常识的结合不具备创造性。从属权利要求2-16的附加技术特征,或被对比文件1-3公开,或为本领域公知常识,因此也不具备创造性。2.独立权利要求17请求保护的多叶准直器包括多个如权利要求1-16所述的叶片驱动结构,如前所述,权利要求1-16所述的叶片驱动结构均不具备创造性,且对比文件1公开了利用多叶光栅叶片传动机构制作的多叶光栅立体结构,因此独立权利要求17也不具备创造性。
针对上述复审通知书,复审请求人于2019年09月06日提交了复审无效宣告程序意见陈述书和权利要求书的全文修改替换页,复审请求人在意见陈述中指出:“在答复第四次审查意见通知书时递交的权利要求替换页的基础上,对权利要求进行了进一步修改”,其所作修改包括:在第四次审查意见通知书所针对文本的基础上,在权利要求1中增加技术特征“所述叶片在沿叶片长度方向上的一个端面上开设有第一凹槽”,并对权利要求1中的“连接片”增加“与所述第一凹槽相匹配”的限定,同时删除技术特征“且沿叶片的宽度方向上,所述连接片的厚度与所述叶片的宽度相同”,将原权利要求8-9和11中的凹槽修改为“第二凹槽”;在权利要求17中增加技术特征“所述第一凹槽呈“燕尾型”且与所述凸起相匹配”,同时删除权利要求17中的技术特征“在所述叶片的与所述连接片对应的端面上设有贯穿所述叶片宽度方向,且与所述“燕尾型”凸起对应的“燕尾型”凹槽”。修改后的权利要求书包括权利要求第1-19项,具体内容如下:
“1.一种叶片驱动结构,其特征在于,包括:叶片和丝杠驱动机构;
所述丝杠驱动机构包括:电机、丝杠和螺母;
所述叶片为板条状结构,包括:长度方向、宽度方向以及厚度方向;所述叶片在沿叶片长度方向上的一个端面上开设有第一凹槽,所述螺母通过与所述第一凹槽相匹配的连接片固定在所述叶片沿所述长度方向的一个端面上;
所述丝杠的一端贯穿所述螺母的螺孔,并固定在所述螺母的螺孔内;
所述丝杠另一端与电机固定连接,由所述电机驱动所述丝杠绕轴向旋转,并由丝杠旋转带动所述螺母沿所述丝杠轴向移动,从而带动所述叶片移动。
2.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叶片驱动结构,其特征在于:还包括丝杠位移调整机构。
3.根据权利要求2所述的叶片驱动结构,其特征在于,所述丝杠位移调整机构包括:
用于固定所述电机的固定板,所述电机通过球头连接结构与所述固定板活动连接。
4.根据权利要求3所述的叶片驱动结构,其特征在于,所述球头连接结构包括设置于所述电机上的球面部件,以及设置在所述固定板上的与所述球面部件结构相匹配的球面腔体,所述球面部件位于所述球面腔体内,所述电机绕所述球面部件的中心相对于所述固定板旋转。
5.根据权利要求2所述的叶片驱动结构,其特征在于,所述丝杠位移调整机构包括:所述丝杠驱动机构通过转轴与外部支架活动连接。
6.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叶片驱动结构,其特征在于,
所述叶片驱动结构还包括支撑基座;
在所述叶片上设有导向轨道,所述支撑基座上设有与所述导向轨道对应的导向组件;所述叶片位于所述导向组件上。
7.根据权利要求6所述的叶片驱动结构,其特征在于,所述导向轨道为 圆弧形。
8.根据权利要求6所述的叶片驱动结构,其特征在于,所述导向组件包括开设在所述支撑基座表面的第二凹槽,在所述第二凹槽内装有滚珠,所述滚珠的端面露出所述第二凹槽外,且位于所述导向轨道上。
9.根据权利要求8所述的叶片驱动结构,其特征在于,所述导向组件还包括位于所述第二凹槽的两端的导向块,所述导向块位于所述导向轨道上。
10.根据权利要求8所述的叶片驱动结构,其特征在于,所述导向轨道包括V型凹槽。
11.根据权利要求8所述的叶片驱动结构,其特征在于,所述导向组件还包括开设于所述支撑基座上的滚珠通道,所述滚珠通道的两端与所述第二凹槽的两端相通,从而形成环形结构。
12.根据权利要求6所述的叶片驱动结构,其特征在于,所述支撑基座位于所述叶片的下方,所述导向轨道位于所述叶片的下表面上。
13.根据权利要求12所述的叶片驱动结构,其特征在于,所述叶片的下表面呈圆弧形表面,
14.根据权利要求12所述的叶片驱动结构,其特征在于,在所述叶片的上表面上方也设有一个所述支撑基座,所述叶片位于两个所述支撑基座之间;
在所述叶片的上表面也设有一条所述导向轨道,所述叶片的上表面上方的支撑基座也设有所述导向组件,且两个所述支撑基座的导向组件与两条所述导向轨道相对应。
15.根据权利要求14所述的叶片驱动结构,其特征在于,所述叶片的上表面和下表面为同轴心的圆弧形结构。
16.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叶片驱动结构,其特征在于,所述叶片的宽度为2~4mm。
17.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叶片驱动结构,其特征在于,
在所述连接片上设有“燕尾型”凸起;
所述第一凹槽呈“燕尾型”且与所述凸起相匹配。
18.根据权利要求17所述的叶片驱动结构,其特征在于,所述叶片与所述连接片还通过螺钉结构连接。
19.一种多叶准直器,其特征在于,所述多叶准直器包括多个如权利要求1~18任一项所述的叶片驱动结构。”
复审请求人在意见陈述书中认为:本申请中连接片固定于叶片沿长度方向上的一个端面上,且叶片沿长度方向上的一端上开设有与连接片相配合使用的第一凹槽,对比文件1并未给出上述启示,并且将螺母固定到叶片沿长度方向的一个端面上时,需要对叶片与螺母的连接结构做出改进,以保证螺母和叶片连接的稳定性,上述改进付出了创造性劳动。权利要求1与对比文件1相比,至少具有以下优点:第一,叶片沿叶片长度方向上的行程不受连接片或螺母结构的限制,或者限制较小;第二,由于螺母设置于所述叶片沿长度方向上的一端,并未占用叶片沿厚度方向(Z)上的空间,有效减小了叶片沿厚度方向即放射源射束方向上的尺寸;第三,减小了整个叶片组沿叶片宽度方向上的尺寸,而且可以有效防止射线通过两个叶片之间的间隙产生的漏射,有效提高多叶准直器的适形调整能力;第四,连接结构更加稳定,提高叶片驱动的精确性。因此,本申请具备创造性。
在上述程序的基础上,合议组认为本案事实已经清楚,现依法作出审查决定。
二、决定的理由
(一)、审查文本的认定
在复审程序中,复审请求人于2019年09月06日答复复审通知书时提交了权利要求书的全文修改替换页,所作修改符合专利法第33条和专利法实施细则第61条第1款的规定。因此,本复审决定所依据的文本为:复审请求人于申请日即2013年11月20日提交的说明书第1-89段、说明书摘要、说明书附图1-10、摘要附图以及于2019年09月06日提交的权利要求第1-19项。
(二)、关于权利要求是否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3款的规定
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创造性,是指同现有技术相比,该发明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该实用新型具有实质性特点和进步。
如果一项权利要求与作为最接近现有技术的对比文件相比存在区别技术特征,而这些区别技术特征或者被其他对比文件公开或给出技术启示,或者是本领域公知常识,则该项权利要求相对于现有技术不具备创造性。
具体到本申请:
1、独立权利要求1请求保护一种叶片驱动结构。对比文件1公开了一种多叶光栅叶片传动机构(参见说明书第3页第5-17行及附图1-2):包括叶片、叶片驱动机构和导向机构,叶片成圆弧型,叶片驱动机构包括丝母、丝杆、电机和电机座,丝母与叶片一端的耳侧转轴连接,丝杆与丝母配合连接,丝杆的一端部与电机固定连接,电机位于电机筒内,与丝杆垂直的转轴或轴套设置在电机筒上,电机通过设置于电机筒上的与丝杆垂直的转轴或轴套与电机座转轴连接,电机筒内还设置有编码器和变速箱,导向机构包括设置于叶片两侧边的凸型导轨和设置于多叶光栅叶箱体上与所述两侧边的凸型导轨相对应的上、下两导槽,两侧边的凸型导轨的顶端设置有齿槽,上、下两导槽的两端均设置有齿槽相匹配的齿轮。
将独立权利要求1的技术方案与对比文件1公开的上述内容对比可知,对比文件1中的多叶光栅叶片传动机构,相当于权利要求1中的叶片驱动结构。对比文件1中的叶片即权利要求1中的叶片。对比文件1中包括丝母、丝杆、电机和电机座的叶片驱动机构,相当于权利要求1中的丝杠驱动机构,其包括电机、丝杠和螺母。对比文件1中丝杆的一端部与电机固定连接,相当于权利要求1中丝杠另一端与电机固定连接。附图1-2中明确示出的结构对应于权利要求1中的“叶片为板条状结构,包括:长度方向、宽度方向以及厚度方向;丝杆的一端贯穿丝母的螺孔,并固定在丝母的螺孔内”。另外,本领域技术人员可以直接地、毫无疑义地确定:由电机驱动丝杆绕轴向旋转,并由丝杆旋转带动丝母沿丝杆轴向移动,从而带动叶片移动。
由此可见,独立权利要求1的技术方案与对比文件1相比的区别技术特征在于:权利要求1的叶片驱动结构中叶片在沿叶片长度方向上的一个端面上开设有第一凹槽,螺母通过与第一凹槽相匹配的连接片固定在叶片沿长度方向的一个端面上,而对比文件1中丝母与叶片为转轴连接。基于上述区别技术特征可以确定,独立权利要求1相对于对比文件1实际解决的技术问题是:如何连接螺母与叶片,从而保证叶片整体结构的稳定性和灵活性。
对于上述区别技术特征,对比文件3公开了一种放射治疗设备光栅叶片的驱动装置(参见说明书第17-26段、第31段及附图1-3):放射治疗设备光栅叶片应用于一种放射治疗设备光栅装置,放射治疗设备光栅装置包括一个支撑装置5、安装在所述支撑装置上的两组相对设置的光栅叶片和与所述光栅叶片一一对应传动连接的两组伺服电机4,所述光栅叶片具有水平方向长度尺寸、水平方向宽度尺寸和垂直方向厚度尺寸,并能够移动,其运动轨迹与所述水平方向长度尺寸方向相一致,所述伺服电机4安装于不同的水平高度,呈两层排布,所述叶片包括叶片基体2和推动臂12,所述推动臂12与所述伺服电机4一一对应传动连接。所述推动臂12上设有用于和驱动装置传动连接的传动连接部11,该传动连接部11为一推动螺母。所述伺服电机4传动连接有推动丝杆3,所述推动螺母旋接于推动丝杆3上。所述推动臂12与所述叶片基体2固定连接,所述推动臂12的长度与所对应的伺服电机4的安装位置相匹配。工作原理是,放射治疗设备将检测到的病灶的形状、尺寸等信息输入放射治疗设备的微电脑中央控制装置的存储器中,微电脑中央控制装置根据其存储的数据控制所述伺服电机4驱动推动丝杆3旋转,从而使得旋接于推动丝杆3上的推动螺母11沿着推动丝杆3直线移动,推动螺母11带动推动臂12移动,推动臂12带动叶片基体2移动,即光栅叶片移动,并根据放射治疗设备设有的位置传感器反馈的光栅叶片位置信息确定停止位置。通过控制每个光栅叶片不同的移动量,使两组光栅叶片之间形成了一个和病灶形状大小一致的孔洞,放射治疗设备所释放的治疗用射线就可以通过该孔洞照射病灶,杀死病变组织,达到精确治疗的目的,尽可能的减少对健康组织的伤害。推动臂12和叶片基体2的连接方式可以是直线焊接、曲线焊接、燕尾槽嵌设、F形嵌设或在嵌设的基础上焊接等形式。对比文件3的附图1-3明确示出推动螺母11通过推动臂12固定连接在叶片沿长度方向的端面上,作为连接片的推动臂12上设有“燕尾型”凸起,叶片基体2与推动臂12对应的端面上设有与推动臂12上“燕尾型”凸起对应的“燕尾型”凹槽,其中“燕尾型”凹槽和推动臂12分别相当于权利要求1中的叶片在沿叶片长度方向上的一个端面上开设的第一凹槽和与第一凹槽相匹配的连接片,即对比文件3公开了螺母通过与第一凹槽相匹配的连接片固定在叶片沿长度方向的一个端面上,而且其在对比文件3中的作用与其在本申请的作用相同,都是保证叶片整体的稳定性和灵活性,因而对比文件3给出了将上述区别技术特征应用到对比文件1的技术方案中以解决其技术问题的启示。本领域技术人员在该启示下,能够想到使对比文件1中的叶片在沿叶片长度方向上的一个端面上开设凹槽,并将螺母与叶片固定连接于叶片沿其长度方向的端面上以保证整体稳定和灵活。
针对复审请求人在复审无效宣告程序意见陈述书中陈述的意见,合议组认为:首先,对比文件3的附图1-3明确示出推动螺母11通过推动臂12固定连接在叶片沿长度方向的端面上,作为连接片的推动臂12上设有“燕尾型”凸起,叶片基体2与推动臂12对应的端面上设有与推动臂12上“燕尾型”凸起对应的“燕尾型”凹槽,而且其在对比文件3中的作用与其在本申请的作用相同,都是保证叶片整体的稳定性和灵活性,因而对比文件3给出了将上述区别技术特征应用到对比文件1的技术方案中以解决其技术问题的启示。本领域技术人员在该启示下,能够想到使对比文件1中的叶片在沿叶片长度方向上的一个端面上开设凹槽,并将螺母与叶片固定连接于叶片沿其长度方向的端面上以保证整体稳定和灵活,相应能够实现的优点是由叶片驱动结构自身结构所决定的。因此,复审请求人的意见陈述不能被接受。
综上,在对比文件1的基础上结合对比文件3和本领域公知常识得到权利要求1的技术方案,对本领域技术人员来说是显而易见的。因而,独立权利要求1不具备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不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3款有关创造性的规定。
2、对于从属权利要求2,其附加技术特征被对比文件1公开(参见说明书第3页第5-17行及附图1-2):多叶光栅叶片传动机构包括叶片、叶片驱动机构和导向机构,叶片成圆弧型,叶片驱动机构包括丝母、丝杆、电机和电机座,丝母与叶片一端的耳侧转轴连接,丝杆与丝母配合连接,丝杆的一端部与电机固定连接,电机位于电机筒内,与丝杆垂直的转轴或轴套设置在电机筒上,电机通过设置于电机筒上的与丝杆垂直的转轴或轴套与电机座转轴连接,电机筒内还设置有编码器和变速箱,其中设置在电机筒上与丝杆垂直的转轴或轴套与电机座的整体,相当于权利要求2中的丝杠位移调整机构。因此,当其引用的权利要求1不具备创造性时,从属权利要求2也不具备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不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3款关于创造性的规定。
3、对于从属权利要求3,首先,对比文件1公开了(参见说明书第3页第5-17行及附图1-2)多叶光栅叶片传动机构包括叶片、叶片驱动机构和导向机构,叶片成圆弧型,叶片驱动机构包括丝母、丝杆、电机和电机座中的电机座,其中电机座相当于权利要求2中丝杆位移调整机构中用于固定电机的固定板。其次,在机械领域中,伺服电机与丝杠的连接通常是通过联轴器实现的,而根据实际情况和工作场合的需求,本领域技术人员可以选择合适的联轴器,例如为了灵活调整丝杠移动方向的球头万向联轴器,这是本领域技术人员的常规选择,例如本领域教科书《数控机床机械维修》(韩鸿鸾,吴海燕编著,2008年03月第1版,中国电力出版社出版)第73页记载了“伺服电机和丝杠的连接以及联轴器的分类包括刚性、可移式的万向联轴器等”。在此基础上,将电机通过球头连接结构与固定板活动连接,是本领域技术人员的常规技术手段。因此,当其引用的权利要求2不具备创造性时,从属权利要求3也不具备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不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3款关于创造性的规定。
4、对于从属权利要求4,在机械领域中,球头万向连接结构通常包括一个轴上的球面部件,例如连接电机时电机上的球面部件,以及另一端与球面部件相匹配的腔室,考虑到节省空间等因素,腔室可以是与球面部件匹配的相对更为节省空间的球面腔体,例如固定板上的球面腔体,并使球头连接结构的球面部件位于球面腔体内,从而使电机能够绕球面的中心相对于固定板旋转,这是本领域的公知常识,其效果也是可以预期的。因此,当其引用的权利要求3不具备创造性时,从属权利要求4也不具备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不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3款关于创造性的规定。
5、对于从属权利要求5,其附加技术特征被对比文件1公开(参见说明书第3页第5-17行及附图1-2):电机位于电机筒内,所述的与丝杆垂直的转轴或轴套设置在电机筒上,电机通过设置于电机筒上的与丝杆垂直的转轴或轴套与电机座转轴连接,电机筒内还设置有编码器和变速箱。当然也可不设置电机筒而直接在电机上设置有与丝杆垂直的转轴或轴套,电机通过与丝杆垂直的转轴或轴套与电机座转轴连接。因此,当其引用的权利要求2不具备创造性时,从属权利要求5也不具备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不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3款关于创造性的规定。
6、对于从属权利要求6-7,其附加技术特征被对比文件1公开(参见说明书第3页第5-17行及附图1-2):叶片成圆弧型;导向机构包括设置于叶片两侧边的凸型导轨和设置于多叶光栅叶箱体上与所述两侧边的凸型导轨相对应的上、下两导槽,两侧边的凸型导轨的顶端设置有齿槽,上、下两导槽的两端均设置有齿槽相匹配的齿轮。对比文件1中设置于叶片两侧边的凸型导轨,相当于权利要求6中在所述叶片上设有的导向轨道;对比文件1中设置于多叶光栅叶箱体上与所述两侧边的凸型导轨相对应的上、下两导槽,相当于权利要求6中支撑基座,其上设有与所述导向轨道对应的导向组件;对比文件1的附图1和2明确示出:叶片4位于上下导槽上,且凸型导轨整体和叶片形状一致,为圆弧形。因此,当其引用的权利要求不具备创造性时,从属权利要求6-7也不具备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不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3款关于创造性的规定。
7、对于从属权利要求8,首先,对比文件1公开了(参见说明书第3页第5-17行及附图1-2):导向机构包括设置于叶片两侧边的凸型导轨和设置于多叶光栅叶箱体上与所述两侧边的凸型导轨相对应的上、下两导槽,两侧边的凸型导轨的顶端设置有齿槽,上、下两导槽的两端均设置有齿槽相匹配的齿轮。对比文件1中设置于多叶光栅叶箱体上与所述两侧边的凸型导轨相对应的上、下两导槽,相当于权利要求8中支撑基座表面开设的第二凹槽。其次,对比文件2公开了一种多叶准直器(参见说明书第2页第18-26行及附图5):包括两组位于横向(X)的相互对立放置的狭长叶片4,每组中每个叶片4可以单独地在横向X移动并单独由步进电机1和螺杆2驱动,位于叶片4上的位移检测装置与步进电机1形成闭环控制,使叶片的位置误差小于0.02mm。每个叶片4两端有精密滚珠导轨(见图5),充分保证叶片的运动精度及平稳性;每组叶片4的中间三片(图1中a、b、c三片)的厚度较其他叶片薄,为其他叶片的1/2。即对比文件2给出了在叶片上设置精密滚珠导轨以保证叶片的运动精度及平稳性的技术启示,本领域技术人员有动机对对比文件1的技术方案进行改进,使其与叶片对应的有齿槽的导槽中设置滚珠,并使滚珠的端面露出凹槽外,且位于导向轨道上,从而保证叶片的运动精度及平稳性。因此,当其引用的权利要求6不具备创造性时,从属权利要求8也不具备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不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3款有关创造性的规定。
8、对于从属权利要求9,为了提高导向机构对叶片的导向作用,从而提高叶片运动时的稳定性,使导向组件还包括位于所述凹槽的两端的导向块,并将所述导向块设置于所述导向轨道上,这是本领域技术人员容易想到的常规技术手段,其效果也是可以预期的。因此,当其引用的权利要求8不具备创造性时,从属权利要求9也不具备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不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3款关于创造性的规定。
9、对于从属权利要求10,对比文件3公开了(参见说明书第2-33段,及附图1-4):所述光栅叶片具有水平方向长度尺寸、水平方向宽度尺寸和垂直方向厚度尺寸;叶片基体2的上端面和下端面分别设有一条导条21和和两条导槽22。此外,对比文件2附图5示出滚珠导轨具有圆弧形凹槽。在对比文件2和对比文件3公开内容的基础上,根据实际需要设置不同形状的凹槽,例如将凹槽设置为V型,这是本领域技术人员容易想到的常规选择,其效果也是可以预期的。因此,当其引用的权利要求8不具备创造性时,从属权利要求10也不具备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不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3款关于创造性的规定。
10、对于从属权利要求11,对比文件2给出了在叶片上设置精密滚珠导轨以保证叶片的运动精度及平稳性的技术启示,在此基础上,为了进一步提高运动平稳性及顺畅度,在基座上设置一个连接凹槽两端的环形结构的滚珠通道,是本领域的公知常识,例如本领域教科书《机床数控技术》(王细洋主编,2012年01月第1版,国防工业出版社出版)第227-228页记载了“滚珠丝杠螺母副,是在丝杠和螺母间,以滚珠为滚动体的螺旋传动机构。在螺母1和丝杠3上有半圆形的螺旋槽,当它们套装在一起时便成了滚珠的螺旋滚道。螺母上有滚珠回珠滚道a,将数圈螺旋滚道的两端连接成封闭的循环滚道。滚道内装满滚珠。由于滚珠丝杠螺母副是以滚动摩擦代替滑动摩擦,所以具有下列特点:(1)摩擦损失小,传动效率高。(2)动作灵敏,低速运动平稳性好 滚珠丝杠螺母副的摩擦阻力小,动静摩擦力差小,因而不易产生爬行现象,随动精度和定位精度高。(3)摩擦磨损小,精度保持性好,使用寿命长。”因此,为了提高运动的平稳性及顺畅度及定位精度,本领域技术人员能够想到在支撑基座上设置滚珠通道,使其两端与凹槽的两端相通,从而形成环形封闭的循环滚道结构,无需付出创造性劳动。因此,当其引用的权利要求8不具备创造性时,从属权利要求11也不具备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不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3款关于创造性的规定。
11、对于从属权利要求12,其附加技术特征被对比文件1公开(参见附图1和2):导向机构中的下导槽位于叶片的下方,相对应的叶片下表面具有凸型导轨。因此,当其引用的权利要求6不具备创造性时,从属权利要求12也不具备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不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3款关于创造性的规定。
12、对于从属权利要求13,其附加技术特征被对比文件1公开(参见说明书第3页第5-17行及附图1-2):叶片成圆弧型,叶片的下表面是呈圆弧形表面。因此,当其引用的权利要求12不具备创造性时,从属权利要求13也不具备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不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3款关于创造性的规定。
13、对于从属权利要求14,其附加技术特征被对比文件1公开(参见附图1和2):导向机构还包括位于叶片上部的导槽,叶片位于上下导槽之间,相对应的叶片上表面具有凸型导轨,且上下导槽与叶片上下表面的凸型导轨相对应。因此,当其引用的权利要求12不具备创造性时,从属权利要求14也不具备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不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3款关于创造性的规定。
14、对于从属权利要15,对比文件1公开了(参见说明书第3页第5-17行及附图1-2)叶片成圆弧型。由此,本领域技术人员可以直接地、毫无疑义地确定:叶片的上表面和下表面为同轴心的圆弧形结构。因此,当其引用的权利要求14不具备创造性时,从属权利要求15也不具备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不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3款关于创造性的规定。
15、对于从属权利要求16,根据医疗的实际需求,例如形成的射野与靶区形状的几何适合度、叶片之间的漏射线的影响、制作难度及造价成本等因素,合理设置叶片宽度,例如选择叶片的宽度为2-4mm,这是本领域技术人员的常规选择。因此,当其引用的权利要求1不具备创造性时,从属权利要求16也不具备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不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3款关于创造性的规定。
16、对于从属权利要求17,首先,对比文件3公开了(参见说明书第31页):支撑臂12和叶片基体2的连接方式可以是直线焊接、曲线焊接、燕尾槽嵌设、F形嵌设或在嵌设的基础上焊接等形式;并且,对比文件3的附图3示出:作为连接片的支撑臂12上设有“燕尾型”凸起,叶片基体2与支撑臂12对应的端面上设有与支撑臂12上“燕尾型”凸起对应的“燕尾型”凹槽。因此,当其引用的权利要求1不具备创造性时,从属权利要求17也不具备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不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3款关于创造性的规定。
17、对于从属权利要求18,首先,对比文件3公开了(参见说明书第31页):支撑臂12和叶片基体2的连接方式可以是直线焊接、曲线焊接、燕尾槽嵌设、F形嵌设或在嵌设的基础上焊接等形式。在此基础上,为了增强连接强度以确保叶片的稳定性,使叶片与连接片通过螺钉结构连接,这是本领域技术人员的常规设置方式。因此,当其引用的权利要求17不具备创造性时,从属权利要求18也不具备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不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3款关于创造性的规定。
18、独立权利要求19请求保护一种多叶准直器,并限定了该多叶准直器包括多个如权利要求1-18任一项所述的叶片驱动结构。权利要求1-18之一所述的叶片驱动结构的创造性评述参见上文所述,而且对比文件1公开了利用多叶光栅叶片传动机构制作的多叶光栅立体结构(参见图3)。该多叶光栅立体结构,相当于权利要求19中的多叶准直器;多叶光栅叶片传动机构,相当于权利要求19中的叶片驱动结构。
因此,基于与评价权利要求1-18的创造性类似的理由,在对比文件1的基础上结合对比文件2和/或对比文件3以及本领域公知常识得到该权利要求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对本领域技术人员来说是显而易见的。因此权利要求19不具备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不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3款有关创造性的规定。
综上,权利要求1-19不具备创造性,不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3款的规定。
三、决定
维持国家知识产权局于2018年11月02日对本申请作出的驳回决定。
如对本复审请求审查决定不服,根据专利法第41条第2款的规定,复审请求人可自收到本决定之日起三个月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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