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明创造名称:空气涡轮起动机的测试方法以及进气装置
外观设计名称:
决定号:193501
决定日:2019-10-16
委内编号:1F266491
优先权日:
申请(专利)号:201510848210.0
申请日:2015-11-27
复审请求人:中国航空动力机械研究所
无效请求人:
授权公告日:
审定公告日:
专利权人:
主审员:杨军艳
合议组组长:佟仲明
参审员:刘颖杰
国际分类号:G01M15/02,G01M15/00
外观设计分类号:
法律依据:专利法第22条第3款
决定要点
:如果一项权利要求与最接近的现有技术相比存在区别技术特征,且现有技术中未对该区别技术特征的采用给出技术启示,则该权利要求相对于现有技术具备创造性。
全文:
本复审请求涉及申请号为201510848210.0,名称为“空气涡轮起动机的测试方法以及进气装置”的发明专利申请(下称本申请),申请人为中国航空动力机械研究所。本申请的申请日为2015年11月27日,申请公布日为2016年01月20日。
经实质审查,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实质审查部门于2018年08月03日发出驳回决定,以本申请权利要求1-9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为由,驳回了本申请。驳回决定所依据的文本为:申请日2015年11月27日提交的说明书第1-48段、说明书附图、说明书摘要和摘要附图,2017年10月17日提交的权利要求第1-9项。驳回决定所针对的权利要求书如下:
“1、一种进气装置,其特征在于,包括主管路以及调压管路,所述主管路的出气端连通于待测试的空气涡轮起动机(5)的进气端,所述主管路的进气端与所述调压管路的进气端连通,所述主管路与所述调压管路的启闭状态相反联动,所述进气装置还包括:
流通面积调节装置,设于所述调压管路上,用于调节所述调压管路的流通面积;
第一联动阀(1),设于所述主管路;以及
第二联动阀(2),设于所述调压管路;
其中,所述第一联动阀(1)与所述第二联动阀(2)的启闭状态相反联动,用以联动调节所述主管路与所述调压管路的启闭状态。
2、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进气装置,其特征在于,所述第二联动阀(2)的进、出气端具有第一连接法兰,所述调压管路与所述第二联动阀(2)的两个连接处,分别设有与所述两个第一连接法兰配合连接的两个第二连接法兰,所述流通面积调节装置设于所述第二联动阀(2)出气端的第一连接法兰与对应的第二连接法兰之间。
3、根据权利要求2所述的进气装置,其特征在于,所述流通面积调节装置为垫圈(11),所述垫圈(11)中部开设有内孔,通过调整所述内孔的面积能够调节通过所述第二联动阀(2)流经所述调压管路的气流流量的大小。
4、根据权利要求3所述的进气装置,其特征在于,所述垫圈(11)形状与所述第一连接法兰对应;或者,所述垫圈(11)形状与所述第二连接法兰对应。
5、根据权利要求3所述的进气装置,其特征在于,所述垫圈(11)内孔面积与待测试的空气涡轮起动机(5)的涡轮导向器的喉部面积大致相等。
6、根据权利要求3所述的进气装置,其特征在于,所述第一连接法兰与对应的所述第二连接法兰通过螺栓连接,所述垫圈(11)的外周上设有多个螺栓孔,所述螺栓孔能够与所述螺栓配合,用以将所述垫圈(11)固定于所述第一连接法兰与所述第二连接法兰之间。
7、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进气装置,其特征在于,所述第一联动阀(1)与所述空气涡轮起动机(5)之间设有波纹管组件(3)。
8、根据权利要求7所述的进气装置,其特征在于,所述波纹管组件(3)与所述空气涡轮起动机(5)之间设有进气转接段(4),所述进气转接段(4)的进气端连通于所述波纹管组件(3),所述进气转接段(4)的出气端连通于所述空气涡轮起动机(5)。
9、一种空气涡轮起动机的测试方法,其特征在于,包括以下步骤:
固定空气涡轮起动机,将待测空气涡轮起动机固定于试验件固定座并连接于测功器系统;
设置进气装置,所述进气装置为权利要求1-8任一项所述的进气装置,且所述流通面积调节装置用于调节所述调压管路的流通面积与所述待测空气涡轮起动机的涡轮导向器的喉部面积大致相同;
调节实验状态,开启所述调压管路,所述主管路关闭,通过观测所述待测空气涡轮起动机未工作时,调压管路进气端截面总压与总温测量值,来调节所要求的实验状态;以及
进行测试,开启所述主管路,所述调压管路关闭,一定压力与温度的压缩空气进入所述待测空气涡轮起动机,所述待测空气涡轮起动机开始工作,其输出轴转速随时间的变化曲线由所述测功器系统加载控制。”
驳回决定中使用了如下两篇对比文件:
对比文件1:CN200975284Y号实用新型专利说明书,其授权公告日为2007年11月14日;
对比文件2:CN204477355U号实用新型专利,其授权公告日为2015年07月15日。
驳回决定具体意见为:本申请权利要求1与对比文件1的区别在于:用于空气涡轮起动机的进气测试和采用了第一、第二联动阀,上述区别技术特征在对比文件1中给出了相应的技术启示,是本领域技术人员在该技术启示下结合常规技术手段容易想到的,因此权利要求1相对于对比文件1与本领域常规技术手段的结合不具备创造性;从属权利要求2-8的附加技术特征或者由对比文件1或2给出了技术启示,或者是本领域的惯用技术手段,因此也不具备创造性;权利要求9是相应的方法类型权利要求,因此相对于对比文件1与本领域常规技术手段的结合也不具备创造性。
申请人(下称复审请求人)对上述驳回决定不服,于2018年11月19日向国家知识产权局提出了复审请求,未修改申请文件。复审请求人认为:对比文件1中的起动机不是空气涡轮起动机,本申请与对比文件1的试验方法与试验原理完全不同;对比文件1中的旁路阀门7是用来调节进气压力的,未提及其所调节流通面积与起动机的流通面积相关,也不能对此给出技术启示,而本申请提出了“流通面积调节装置”的应用,且要求其所调节流通面积与待测空气涡轮起动机的涡轮导向器的喉部面积相等,以适用不同型号起动机的喉部面积,可见该“流通面积调节装置”与“进气压力”需同时满足,共同影响试验结果。
经形式审查合格,国家知识产权局于2018年11月27日依法受理了该复审请求,并将其转送至原审查部门进行前置审查。
原审查部门在前置审查意见书中认为,本申请与对比文件1的进气调压原理相同,两者都有因流通面积不等而使得预先调节的压力不理想的问题,本领域技术人员结合常规分析,能够想到将起动机喉部面积设置为与进气管路截面面积大致相等,尽量避免上述问题,因而坚持驳回决定。
随后,国家知识产权局成立合议组对本案进行审理。
合议组于2019年07月16 日向复审请求人发出复审通知书,指出:(1)本申请权利要求1与对比文件1的区别在于待测试为空气涡轮起动机和第一、第二联动阀的设置,这是在对比文件1公开内容的基础上容易想到的,因此权利要求1相对于对比文件1与公知常识的结合不具备创造性,不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3款的规定。至于复申请求人所陈述的意见:本申请“流通面积调节装置”要求其所调节流通面积与待测空气涡轮起动机的涡轮导向器的喉部面积相等,以适用不同型号起动机的喉部面积,该特征并未体现在权利要求1中,不能在本申请相对于对比文件1的创造性判断中予以考虑。(2)从属权利要求7和8的附加技术特征均属于本领域的常规技术手段,因此在其所引用的权利要求不具备创造性时,权利要求7和8也不具备创造性,不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3款的规定。
针对上述复审通知书,复审请求人于2019年08月22日提交了意见陈述书,并提交了权利要求书修改替换页,其中在原独立权利要求1中加入技术特征“使所述调压管路的流通面积与所述待测空气涡轮起动机的涡轮导向器的喉部面积相同”、删除原从属权利要求5以及原独立权利要求9中的“大致”一词。修改后的权利要求书共有8项权利要求,其中独立权利要求1和8内容如下:
“1、一种进气装置,其特征在于,包括主管路以及调压管路,所述主管路的出气端连通于待测试的空气涡轮起动机(5)的进气端,所述主管路的进气端与所述调压管路的进气端连通,所述主管路与所述调压管路的启闭状态相反联动,所述进气装置还包括:
流通面积调节装置,设于所述调压管路上,用于调节所述调压管路的流通面积,使其与所述待测空气涡轮起动机的涡轮导向器的喉部面积相同;
第一联动阀,设于所述主管路;以及
第二联动阀,设于所述调压管路;
其中,所述第一联动阀(1)与所述第二联动阀(2)的启闭状态相反联动,用以联动调节所述主管路与所述调压管路的启闭状态。
8、一种空气涡轮起动机的测试方法,其特征在于,包括以下步骤:
固定空气涡轮起动机,将待测空气涡轮起动机固定于试验件固定座并连接于测功器系统;
设置进气装置,所述进气装置为权利要求1-7任一项所述的进气装置,且所述流通面积调节装置用于调节所述调压管路的流通面积与所述待测空气涡轮起动机的涡轮导向器的喉部面积相同;
调节实验状态,开启所述调压管路,所述主管路关闭,通过观测所述待测空气涡轮起动机未工作时,调压管路进气端截面总压与总温测量值,来调节所要求的实验状态;
进行测试,开启所述主管路,所述调压管路关闭,一定压力与温度的压缩空气进入所述待测空气涡轮起动机,所述待测空气涡轮起动机开始工作,其输出轴转速随时间的变化曲线由所述测功器系统加载控制。”
经过上述修改,复审请求人认为:本申请的权利要求中明确限定了其中的流通面积调节装置是用于将调压管路的流通面积调节为与待测空气涡轮起动机的涡轮导向器的喉部面积相同,以解决现有技术中测试前和测试时管路状况不匹配的技术问题,而与测试前对试验压力的调节没有关联;而对比文件1中是采用调节旁路调节蝶阀的开度来调节调压管路的流通面积,其实际上是对进气压力进行调节,因此对比文件1未公开上述技术特征,对此也不能给出技术启示,本申请具备创造性。
在上述程序的基础上,合议组认为本案事实已经清楚,可以作出审查决定。
二、决定的理由
审查文本的认定
复审请求人在复审程序中于2019年08月22日提交了权利要求书修改替换页,经审查,其中所做修改符合专利法第33条及专利法实施细则第61条的规定,因此本复审请求审查决定所针对的文本是:于2019年08月22日提交的权利要求第1-8项,于申请日2015年11月27日提交的说明书第[0001]-[0048]段、说明书附图图1、说明书摘要和摘要附图。
关于专利法第22条第3款
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创造性,是指与现有技术相比,该发明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
(1)关于权利要求1
本申请权利要求1请求保护一种进气装置,对比文件1公开了一种起动机进气加温装置,两者均涉及起动机测试时所使用的进气装置,技术领域相同。对比文件1具体公开了如下内容(参见对比文件1说明书及附图):该起动机进气加温装置由不锈钢空气加温器1,转接管2,三通管4,蝶阀5及进气稳压腔6组成;起动机11的进气端依次设有转接管2、三通管4和进气稳压腔6;在转接管2前端设有不锈钢空气加温器1,三通管4的进口设有测温探头3和测压探头10,三通管4的后端设有蝶阀5、旁路调节蝶阀7和辅助蝶阀8,在三通管4的另一端增设有风机9。起动机11在不工作时,旁路调节蝶阀7打开,蝶阀5和辅助蝶阀8关闭,气流通过不锈钢空气加温器1加热经过转接管2,三通管4,旁路调节蝶阀7,然后由轴流风机9抽出室外;观察测压探头10的压力,调节旁路蝶阀7的开度,使测压探头10的压力与起动机11工作时的压力相等;观察测温探头3的温度,调节不锈钢空气加温器1的功率和温度场,使流经测温探头3的温度为所需的加温温度且温度场均匀;起动机11起动时,旁路调节蝶阀7关闭,蝶阀5和辅助蝶阀8打开,气流通过不锈钢空气加温器1加温,经过转接管2,三通管4,蝶阀5及气体稳压腔6后进入起动机,轴流风机9从旁路通过辅助蝶阀8进气,避免风机闷抽。
将本申请权利要求1与对比文件1公开的上述内容相比,对比文件1中三通管4后段水平方向的管路与进气稳压腔一起构成本申请中的主管路,三通管4斜向下方的管路构成本申请中的调压管路;上述主管路的出气端连通于待测起动机11的进气端,上述主管路与调压管路的进气端均为三通管4前段水平方向的管路,因此是连通的;对比文件1中主管路上设有蝶阀5,调压管路上设有旁路调节蝶阀7,在测试过程中起动机11不工作时,旁路调节蝶阀7打开,蝶阀5处于关闭状态,起动机11起动时,蝶阀5打开,旁路调节蝶阀7处于关闭状态,因此蝶阀5对应于本申请中的第一联动阀,旁路调节蝶阀7对应于本申请中的第二联动阀,它们的启闭状态设置是相反的。
经过上述对比可见,本申请权利要求1与对比文件1的主要区别在于:本申请的进气装置在调压管路上设置有流通面积调节装置,用于调节所述调压管路的流通面积,使其与待测空气涡轮起动机的涡轮导向器的喉部面积相同,其目的是使得调压管路的流通面积与待测起动机的涡轮导向器的喉部面积相匹配,由此通过调压管路事先调节合适的实验状态能够很快应用于起动机起动后的测试工作中,解决了现有技术中调压管路的流通面积与待测起动机的涡轮导向器的喉部面积差异大,导致在调压管路中调节合适的实验状态不适用于起动机工作时的测试状态,需要较长调节时间的技术问题。
针对上述区别技术特征,合议组经审查认为,首先,对比文件1虽然公开了在调压管路中设置有旁路调节蝶阀7,但是该旁路调节蝶阀7的作用为:(1)进行与蝶阀5启闭状态相反的启闭动作,即在调节实验状态时打开调压管路,在起动机起动进行测试实验时关闭调压管路,相当于本申请调压管路中设置的第二联动阀;(2)在打开调压管路调节实验状态时,通过调节该旁路调节蝶阀7的开度来调节测压探头10处的压力,当该压力与起动机11工作时的压力相等时,再通过调节不锈钢空气加温器1来调节温度,即参与的是实验状态的具体调节过程。而本申请设置流通面积调节装置的作用是在调节实验状态之前,先将进气装置中调压管路的流通面积调节为与待测空气涡轮起动机的涡轮导向器的喉部面积相同,即其参与的是进气装置本身结构的设置,而与进气装置本身结构固定后所进行的调节实验状态的过程无关。因此对比文件1中的旁路调节蝶阀7不能相当于本申请的流通面积调节装置。其次,对比文件1中并未提及对进气装置结构本身有改进的需求,也未提及进气装置的调压管路的流通面积与待测起动机的涡轮导向器的喉部面积之间在调节和测试过程中有何种关系或者会产生何种影响,也没有证据证明这样的关系、影响或者改进需求属于本领域的公知常识,因此本领域技术人员在对比文件1公开内容的基础上并不能够显而易见地想到要对其技术方案进行如本申请所限定的方向的改进,缺乏相应的技术启示。综上,本领域技术人员在对比文件1的基础上得到本申请权利要求1的技术方案是非显而易见的,本申请权利要求1相对于对比文件1与本领域公知常识的结合具备创造性,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3款的规定。
此外,对比文件2仅涉及管路中流量调节装置的具体结构,不涉及测试空气涡轮起动机时使用的进气装置,未公开上述区别技术特征,也不能对此给出技术启示,不能对本申请权利要求1的创造性产生影响。
(2)关于从属权利要求2-7
从属权利要求2-7直接或间接引用了权利要求1,包含权利要求1的全部技术特征,因此在权利要求1具备创造性的情况下,从属权利要求2-7相对于上述对比文件也具备创造性,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3款的规定。
(3)关于权利要求8
权利要求8是与权利要求1产品类型权利要求相对应的方法类型权利要求,其中的技术特征均是与产品特征相对应的方法特征。因此,与评述权利要求1的理由类似,权利要求8相对于上述对比文件也具备创造性,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3款的规定。
三、决定
撤销国家知识产权局于2018年08月03日对本申请作出的驳回决定。由国家知识产权局原审查部门在本决定所针对的审查文本的基础上对本申请继续进行审查。
如对本复审请求审查决定不服,根据专利法第41条第2款的规定,复审请求人自收到本决定之日起三个月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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