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于运行发动机控制器的方法-复审决定


发明创造名称:用于运行发动机控制器的方法
外观设计名称:
决定号:193129
决定日:2019-10-16
委内编号:1F251789
优先权日:2012-06-19
申请(专利)号:201380031933.0
申请日:2013-06-06
复审请求人:罗伯特·博世有限公司
无效请求人:
授权公告日:
审定公告日:
专利权人:
主审员:刘亚妮
合议组组长:邹涤秋
参审员:韩薇
国际分类号:F02D41/20(2006.01);;H01F7/18(2006.01)
外观设计分类号:
法律依据:专利法第22条第3款
决定要点
:如果一项权利要求相对于最接近的现有技术的区别技术特征,属于本领域的常用技术手段,对于本领域技术人员来说不需要付出创造性劳动即可获得,则该权利要求相对于现有技术是显而易见的,不具备创造性。
全文:
本复审请求审查决定涉及申请号为201380031933.0,名称为“用于运行发动机控制器的方法”的PCT发明专利申请(下称“本申请”)。本申请的申请人为罗伯特·博世有限公司,申请日为2013年06月06日,优先权日为2012年06月19日,进入中国国家阶段日为2014年12月18日,公开日为2015年02月18日。
经实质审查,国家知识产权局原审查部门于2018年02月01日发出驳回决定,驳回了本申请,其理由是:权利要求1、9-10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的规定。驳回决定所依据的文本为:2017年09月25日提交的权利要求第1-10项,2017年03月09日提交的说明书第1-26段(第1-4页),2014年12月18日提交的说明书附图图1(第1页)、说明书摘要、摘要附图。
驳回决定引用如下对比文件:
对比文件1:DE 102005021490A1,公开日:2006年11月16日;
对比文件2:DE 102008001188A1,公开日:2009年10月29日。
驳回决定所针对的权利要求书如下:
“1. 用于运行控制器(190)的方法,控制器被设置用于触发内燃机(100),
其中控制器(190)具有至少两个功率半导体构件(191、192、193、194),它们被切换以产生输出信号,输出信号能够施加在内燃机(100)的促动器(141、142、143、144)上,以便触发内燃机,
其中为了避免温度引起的对功率半导体构件(191、192、193、194)的损害,至少两个功率半导体构件(191、192、193、194)中的第一功率半导体构件在顾及到至少两个功率半导体构件(191、192、193、194)中的至少一个第二功率半导体构件的切换状态的情况下被切换,
其中,第一和至少一个第二功率半导体构件(191、192、193、194)在顾及到分别配属于至少两个功率半导体构件(191、192、193、194)的优先值的情况下被切换,
其中,当至少一个第二功率半导体构件(191、192、193、194)是导电的并且当配属于第一功率半导体构件(191、192、193、194)的优先值高于配属于至少一个第二功率半导体构件(191、192、193、194)的优先值时,通过第一功率半导体构件(191、192、193、194)的电流强度被提高以及通过至少一个第二功率半导体构件(191、192、193、194)的电流强度被减小。
2. 按权利要求1所述的方法,其中,第一和至少一个第二功率半导体构件(191、192、193、194)是同一集成的电路(197、198)的组成部分。
3. 按权利要求1所述的方法,其中,第一和至少一个第二功率半导体构件(191、192、193、194)在顾及到分别配属于功率半导体构件(191、192、193、194)的损耗功率值的情况下被切换。
4. 按权利要求3所述的方法,其中,当至少一个第二功率半导体构件(191、192、193、194)是导电的并且当由配属于第一功率半导体构件(191、192、193、194)的损耗功率值和配属于至少一个第二功率半导体构件(191、192、193、194)的损耗功率值的和超过了最大允许的损耗功率阈值时,通过第一功率半导体构件(191、192、193、194)的电流强度不被提高。
5. 按权利要求3所述的方法,其中,当至少一个第二功率半导体构件(191、192、193、194)是导电的并且当由配属于第一功率半导体构件(191、192、193、194)的损耗功率值和配属于至少一个第二功率半导体构件(191、192、193、194)的损耗功率值的和超过了最大允许的损耗功率阈值时,通过第一功率半导体构件(191、192、193、194)的电流强度被提高以及通过至少一个第二功率半导体构件(191、192、193、194)的电流强度被减小。
6. 按权利要求4或5所述的方法,其中,最大允许的损耗功率阈值根据发动机控制器的温度被预定。
7. 按权利要求3至5任一项所述的方法,其中,分别配属于功率半导体构件(191、192、193、194)的损耗功率值包含静态的损耗功率,只要功率半导体构件(191、192、193、194)是导电的,静态的损耗功率就出现。
8. 按权利要求3至5任一项所述的方法,其中,分别配属于功率半导体构件(191、192、193、194)的损耗功率值包含动态的损耗功率,当通过功率半导体构件(191、192、193、194)的电流强度降低时,动态的损耗功率就出现。
9. 控制器(190),其具有至少两个用于产生输出信号的功率半导体构件(191、192、193、194),输出信号能够施加在内燃机(100)的促动器(141、142、143、144)上,以便触发内燃机,其中,控制器(190)被设置用于执行按前述权利要求任一项所述的方法。
10. 按权利要求9所述的控制器(190),其中,至少两个功率半导体构件(191、192、193、194)被构造在一个集成的电路(197、198)中。”
驳回决定认为:对比文件1涉及一种用于运行控制器的方法,对比文件2涉及一种用于内燃机燃料系统的运行燃料喷射控制器的方法,权利要求1所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与对比文件1的区别在于:其中,当至少一个第二功率半导体构件是导电的并且当配属于第一功率半导体构件的优先值高于配属于至少一个第二功率半导体构件的优先值时,通过第一功率半导体构件的电流强度被提高以及通过至少一个第二功率半导体构件的电流强度被减小。上述区别技术特征是在对比文件2的基础上容易想到的。因此,权利要求1相对于对比文件1与对比文件2和本领域常规技术手段的结合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权利要求9请求保护一种控制器,其中,控制器被设置用于执行按前述权利要求任一项所述的方法。在权利要求9引用在前权利要求1所述的方法的不具备创造性的情况下,该权利要求9所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权利要求10的附加技术特征已经被对比文件2所公开,因此,权利要求10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在驳回决定的其他说明部分评述了权利要求2-8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申请人(下称“复审请求人”)对上述驳回决定不服,于2018年05月15日向国家知识产权局提出了复审请求,没有提交修改文件。复审请求人认为:根据复审请求人在答复第三次审查意见通知书时在权利要求1中加入的技术特征“其中,第一和至少一个第二功率半导体构件在顾及到分别配属于至少两个功率半导体构件的优先值的情况下被切换,其中,当至少一个第二功率半导体构件是导电的并且当配属于第一功率半导体构件的优先值高于配属于至少一个第二功率半导体构件的优先值时,通过第一功率半导体构件的电流强度被提高以及通过至少一个第二功率半导体构件的电流强度被减小”可以得到:第一功率半导体构件和第二功率半导体构件都应被相应地切换。对比文件2仅仅公开了“触发信号具有两个以上不同的电压水平或电流水平,由此在运行量控制阀15时能够实现提高的精度和动态性”,对比文件2没有公开上述技术特征,也未对上述技术特征给出技术启示。
经形式审查合格,国家知识产权局于2018年05月23日依法受理了该复审请求,并将其转送至原审查部门进行前置审查。
原审查部门在前置审查意见书中认为:1)针对复审请求人所述的原权利要求3的技术特征,对比文件1已经公开了输出级在考虑分别配属于不同输出级的优先级的情况下根据优先级进行切换;2)针对复审请求人所述的原权利要求4的技术特征,对比文件2公开了一种用于内燃机燃料系统的运行燃料喷射控制器的方法,其具有控制逻辑单元110,该控制逻辑单元被设计成产生用于至少一个功率输出级的驱动信号喷射阀18,以便实现燃料喷射;其中,控制器20的输出级15a,18b集成于同一电路100,根据设定的驱动逻辑结合功率输出级的信号,控制进入内燃机燃烧室的燃料喷射;所述控制逻辑110适于产生用于所述量控制阀15的功率输出级的驱动信号,所述驱动信号具有两个以上不同电压或电流水平。虽然对比文件2没有公开原权利要求4限定的技术特征,但是其给出了利用不同电流水平产生驱动信号进一步控制燃料喷射的技术启示,在对比文件1公开的根据优先级控制输出级的功率分配的基础上,原权利要求4限定的技术特征属于本领域技术人员容易想到的,且并没有预料不到的技术效果。因而坚持驳回决定。
随后,国家知识产权局成立合议组对本案进行审理。
合议组于2019年02月19日向复审请求人发出复审通知书,指出:权利要求1相对于对比文件1与本领域的公知常识的结合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权利要求2的附加技术特征已经被对比文件2所公开,权利要求3-4的附加技术特征已经被对比文件1所公开,权利要求5的附加技术特征是在对比文件1公开的基础上能够得到的,权利要求6-8的附加技术特征为本领域的公知常识,因此权利要求2-8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权利要求9相对于对比文件1与本领域公知常识的结合或者相对于对比文件1与对比文件2以及本领域公知常识的结合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权利要求10的附加技术特征已经被对比文件2所公开,因此权利要求9-10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针对复审请求人的意见陈述,合议组认为:对比文件2虽然未公开上述技术特征,但是上述技术特征一部分被对比文件1公开,一部分是在对比文件1公开的基础上能够得到的。对比文件1公开了:输出级的最大功率耗散被考虑,其中将激活的功率放大器的最大功率损耗相加,将相加后的和与预定阈值进行比较,输出级E1-E6被指示了优先级的值,根据图6的实施例,当输出级E1-E6的实际功率损耗之和为105毫瓦时,将105毫瓦与阈值进行比较,该阈值为最大允许功耗100毫瓦,此时实际功率损耗超过了最大允许功耗,因此将输出级E1-E6中优先级最小的输出级E6关闭,相当于将输出级E6电流减小到零。在图6的实施例中,比较输出级之间的优先级,选出最小优先级进行操作,相当于公开了技术特征“第一和至少一个第二功率半导体构件在顾及到分别配属于至少两个功率半导体构件的优先值的情况下被切换”,而将输出级中优先级最小的输出级关闭,即相当于将其电流减小,而本领域技术人员知晓在电阻不变的情况下,电流强度越大,功耗越大,发热量相应地就增大,降低电流强度可降低发热量。在此基础上,在将优先值最低的输出级的电流强度降低为零且在实际功耗之和不超过最大允许功耗的基础上,提高其他输出级的电流强度是本领域技术人员能够想到的,并不存在任何技术上的难度。
复审请求人于2019年04月02日提交了意见陈述书,以及权利要求书修改替换页,该修改是在驳回决定所依据的权利要求书的基础上进行的,其中将权利要求3、8的附加技术特征加入到权利要求1中形成新的权利要求1,删除了原权利要求3、8,调整了权利要求的序号和引用关系。复审请求人认为:(1)对比文件1中在接通所述输出级E1-E10的一个子集时,其余输出级的切换状态根本就没有被考虑在内。因此,当接通所述输出级E1-E10的一个子集时,存在这样的可能性,即总能量损耗值已经超过了预定的值。因此,对比文件1仅仅提供了一种事后补救措施来补偿已经出现的可能太高的总能量损耗值。尽管总能量损耗值可以通过关闭具有最低优先级的输出级来降低,然而这并不能避免在具有最低优先级的输出级关闭之前已经出现了太高的总能量损耗值并且已经对输出级造成了损害。本申请中提出在切换或者说触发第一功率半导体构件之前就应当将至少一个第二功率半导体构件的切换状态考虑在内。在至少一个第二功率半导体构件已经接通(导电)并且第一功率半导体构件的优先值高于第二功率半导体构件的优先值时,通过第一功率半导体构件的电流强度被提高以及通过第二功率半导体构件的电流强度被减小。通过这种方式,可能由温度引起的对功率半导体构件的损害可以提前被避免。(2)在对比文件1公开的技术方案中,仅仅公开了根据总能量损耗值来确定是否应当将具有最低优先值的输出级关闭,这样的总能量损耗值是根据输出级的实际配置K_ist和能量损耗值计算而来的,并且明显属于静态的能量损耗值。对比文件1既没有公开、也没有启示应当考虑输出级的动态的能量损耗值,因此,修改后的权利要求1相对于现有技术是非显而易见的。
合议组于2019年07月11日再次向复审请求人发出复审通知书,指出:权利要求1相对于对比文件1与本领域的公知常识的结合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权利要求2的附加技术特征已经被对比文件2所公开,权利要求3的附加技术特征已经被对比文件1所公开,权利要求4的附加技术特征是在对比文件1公开的基础上能够得到的,权利要求5-6的附加技术特征为本领域的公知常识,因此权利要求2-6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权利要求7相对于对比文件1与本领域公知常识的结合或者相对于对比文件1与对比文件2以及本领域公知常识的结合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权利要求8的附加技术特征已经被对比文件2所公开,因此权利要求8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针对复审请求人的意见陈述,合议组认为:(1)权利要求1中限定的技术特征是比较上位的,其中限定了“为了避免温度引起的对功率半导体构件的损害,至少两个功率半导体构件中的第一功率半导体构件在顾及到至少两个功率半导体构件中的至少一个第二功率半导体构件的切换状态的情况下被切换,其中,第一和至少一个第二功率半导体构件在顾及到分别配属于至少两个功率半导体构件的优先值的情况下被切换”,“第一和至少一个第二功率半导体构件在顾及到分别配属于功率半导体构件的损耗功率值的情况下被切换”,权利要求1中并未限定是在超过阈值之前进行切换还是在超过阈值之后切换,对比文件1已经公开了:为了防止控制单元过热,输出级E1-E6被指示了优先级的值,当输出级E1-E6的实际功率损耗之和为105毫瓦时,将105毫瓦与阈值进行比较(相当于顾及了各个输出级的功率损耗值),该阈值为最大允许功耗100毫瓦,此时实际功率损耗超过了最大允许功耗,因此将输出级E1-E6中优先级最小的输出级E6关闭(相当于切换功率半导体构件),输出级E6关闭相当于将输出级E6电流减小到零,以使得实际功率损耗之和小于阈值。因此,权利要求1限定的上述技术特征已被公开。(2)公知的,功率半导体器件在开、关过程和导通工作过程都会耗散功率,其中开关器件开通后,通态功耗PF为器件的通态工作电流、器件的通态管压降、脉宽比值的乘积(参见“现代功率电子技术”,苏开才 等,国防工业出版社,1995年9月,第132-133页),因此功耗的大小与电流的大小相关,当电流降低时,功耗会发生变化,此时会出现动态的损耗功率,本领域技术人员在考虑损耗功率的时候能够想到考虑动态的损耗功率。
复审请求人于2019年08月26日提交了意见陈述书,以及权利要求书修改替换页,该修改是在复审请求人于2019年04月02日提交的权利要求书的基础上进行的,其中将权利要求4的附加技术特征加入到权利要求1中形成新的权利要求1,删除了原权利要求3、4,调整了权利要求的序号和引用关系。复审请求人认为:(1)本申请中第一功率半导体构件的切换应当取决于至少一个第二功率半导体构件的切换状态。在对比文件1公开的技术方案中也考虑了优先值和能量损耗来确定哪些输出级应当被关闭,但是这是在所述输出级E1-E10的所述子集已经被触发之后才执行的。当触发所述输出级时,输出级的切换状态并没有被考虑在内。(2)对比文件1仅仅在总能量损耗值超过预定的值时简单地将具有最小优先级的输出级关闭,对比文件1没有公开或者启示具有较高优先级的输出级的电流强度应当被提高,而具有较低优先值的输出级的电流强度应当被降低。对比文件1没有公开或者启示如果总能量损耗值超过预定的值,将上述在第一个步骤中或者事先在没有考虑其余输出级的切换状态的情况下触发的输出级中的其它具有较大优先级的输出级的电流强度提高,并且由于其它输出级早已经在第一个步骤中被触发,也没有必要进一步提高其电流强度。因此,权利要求1具备创造性,基于同样的理由,权利要求7也具备创造性。
复审请求人于2019年08月26日新提交的权利要求如下:
“1. 用于运行控制器(190)的方法,控制器被设置用于触发内燃机(100),
其中控制器(190)具有至少两个功率半导体构件(191、192、193、194),它们被切换以产生输出信号,输出信号能够施加在内燃机(100)的促动器(141、142、143、144)上,以便触发内燃机,
其中为了避免温度引起的对功率半导体构件(191、192、193、194)的损害,至少两个功率半导体构件(191、192、193、194)中的第一功率半导体构件在顾及到至少两个功率半导体构件(191、192、193、194)中的至少一个第二功率半导体构件的切换状态的情况下被切换,
其中,第一和至少一个第二功率半导体构件(191、192、193、194)在顾及到分别配属于至少两个功率半导体构件(191、192、193、194)的优先值的情况下被切换,
其中,当至少一个第二功率半导体构件(191、192、193、194)是导电的并且当配属于第一功率半导体构件(191、192、193、194)的优先值高于配属于至少一个第二功率半导体构件(191、192、193、194)的优先值时,通过第一功率半导体构件(191、192、193、194)的电流强度被提高以及通过至少一个第二功率半导体构件(191、192、193、194)的电流强度被减小,其中,第一和至少一个第二功率半导体构件(191、192、193、194)在顾及到分别配属于功率半导体构件(191、192、193、194)的损耗功率值的情况下被切换,其中,分别配属于功率半导体构件(191、192、193、194)的损耗功率值包含动态的损耗功率,当通过功率半导体构件(191、192、193、194)的电流强度降低时,动态的损耗功率就出现,其中,当至少一个第二功率半导体构件(191、192、193、194)是导电的并且当由配属于第一功率半导体构件(191、192、193、194)的损耗功率值和配属于至少一个第二功率半导体构件(191、192、193、194)的损耗功率值的和超过了最大允许的损耗功率阈值时,通过第一功率半导体构件(191、192、193、194)的电流强度被提高以及通过至少一个第二功率半导体构件(191、192、193、194)的电流强度被减小。
2. 按权利要求1所述的方法,其中,第一和至少一个第二功率半导体构件(191、192、193、194)是同一集成的电路(197、198)的组成部分。
3. 按权利要求1所述的方法,其中,最大允许的损耗功率阈值根据发动机控制器的温度被预定。
4. 按权利要求1至3任一项所述的方法,其中,分别配属于功率半导体构件(191、192、193、194)的损耗功率值包含静态的损耗功率,只要功率半导体构件(191、192、193、194)是导电的,静态的损耗功率就出现。
5. 控制器(190),其具有至少两个用于产生输出信号的功率半导体构件(191、192、193、194),输出信号能够施加在内燃机(100)的促动器(141、142、143、144)上,以便触发内燃机,其中,控制器(190)被设置用于执行按前述权利要求任一项所述的方法。
6. 按权利要求5所述的控制器(190),其中,至少两个功率半导体构件(191、192、193、194)被构造在一个集成的电路(197、198)中。”
在上述程序的基础上,合议组认为本案事实已经清楚,可以作出复审请求审查决定。
二、决定的理由
1.审查文本的认定
复审请求人在复审阶段提交了权利要求书修改替换页,经审查,所做出的修改符合专利法第33条的规定。本复审请求审查决定所依据的文本为:2019年08月26日提交的权利要求第1-6项,2017年03月09日提交的说明书第1-4页,2014年12月18日提交的说明书附图第1页、说明书摘要、摘要附图。
2.关于创造性
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创造性,是指与现有技术相比,该发明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该实用新型具有实质性特点和进步。
(1)关于权利要求1的创造性
权利要求1请求保护一种用于运行控制器的方法。
对比文件1公开了一种用于运行内燃机控制单元12的方法,具体公开了如下技术内容(参见对比文件1的说明书第0036-0037,0048-0054段,图6):控制单元12被设置用于触发内燃机10,其中控制单元12将传感器的信号转换为输出级E1-E6的控制信号,输出级为功率放大器,所述输出级的输出信号能够施加在内燃机10的致动器S1-S6上,以触发内燃机,为了防止控制单元过热,所述输出级的最大功率耗散被考虑,其中将激活的输出级的最大功率损耗相加,并且将相加后的和与预定阈值进行比较,其中输出级E1-E6被指示了优先级的值,在图6的实施例中,当输出级E1-E6的实际功率损耗之和为105毫瓦时,将105毫瓦与阈值进行比较(相当于顾及了各个输出级的功率损耗值),该阈值为最大允许功耗100毫瓦,此时实际功率损耗超过了最大允许功耗,因此将输出级E1-E6中优先级最小的输出级E6关闭(相当于切换功率半导体构件),输出级E6关闭相当于将输出级E6电流减小到零,以使得实际功率损耗之和小于阈值,根据需要可以关闭一个或者多个输出级(相当于公开了技术特征“为了避免温度引起的对功率半导体构件的损害,至少两个功率半导体构件中的第一功率半导体构件在顾及到至少两个功率半导体构件中的至少一个第二功率半导体构件的切换状态的情况下被切换,其中,第一和至少一个第二功率半导体构件在顾及到分别配属于至少两个功率半导体构件的优先值的情况下被切换”)。
权利要求1与对比文件1的区别在于:当至少一个第二功率半导体构件是导电的并且当配属于第一功率半导体构件的优先值高于配属于至少一个第二功率半导体构件的优先值时,通过第一功率半导体构件的电流强度被提高以及通过至少一个第二功率半导体构件的电流强度被减小,分别配属于功率半导体构件的损耗功率值包含动态的损耗功率,当通过功率半导体构件的电流强度降低时,动态的损耗功率就出现,其中,当至少一个第二功率半导体构件是导电的并且当由配属于第一功率半导体构件的损耗功率值和配属于至少一个第二功率半导体构件的损耗功率值的和超过了最大允许的损耗功率阈值时,通过第一功率半导体构件的电流强度被提高以及通过至少一个第二功率半导体构件的电流强度被减小。
然而上述区别技术特征是在对比文件1公开的基础上本领域技术人员能够想到的。根据对比文件1公开的内容可知,多个输出级都设有优先级的值,当输出级实际功耗之和大于阈值时,产生的热量会对功率放大器造成影响,此时需要采取对策来解决这一问题。对比文件1中设定了最大允许功耗作为阈值,当输出级实际功耗之和大于最大允许功耗时,比较输出级之间的优先值,将优先级最小的输出级关闭,使得输出级实际功耗之和小于最大允许功耗,从而防止控制单元过热。由此可见,对比文件1公开了将多个输出级中优先级最小的电流强度降低为零这一技术特征,且本领域技术人员知晓在电阻不变的情况下,电流强度越大,功耗越大,发热量相应地就增大,降低电流强度可降低发热量。在此基础上,在将优先值最低的输出级的电流强度降低为零且在实际功耗之和不超过最大允许功耗的前提上,根据实际需要提高其他输出级的电流强度是本领域技术人员能够想到的,并不存在任何技术上的难度。公知的,功率半导体器件在开、关过程和导通工作过程都会耗散功率,其中开关器件开通后,通态功耗PF为器件的通态工作电流、器件的通态管压降、脉宽比值的乘积(参见“现代功率电子技术”,苏开才 等,国防工业出版社,1995年9月,第132-133页),因此功耗的大小与电流的大小相关,当电流降低时,功耗会发生变化,此时会出现动态的损耗功率,本领域技术人员在考虑损耗功率的时候能够想到考虑动态的损耗功率。
因此,在对比文件1的基础上结合本领域的公知常识以获得权利要求1所要保护的技术方案,对于本领域技术人员来说是显而易见的,因此权利要求1所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不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2)关于权利要求2的创造性
权利要求2的附加技术特征已经被对比文件2所公开,对比文件2公开了一种用于控制燃料系统的集成电路,在集成电路100上集成了功率输出级15a,18a(参见对比文件2的说明书第0031-0035段)。在此基础上,本领域技术人员能够想到将对比文件1中的输出级E1-E6集成在一个集成电路上。因此,在其引用的权利要求不具备创造性的情况下,权利要求2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3)关于权利要求3的创造性
权利要求3的附加技术特征为本领域的常规技术手段。由于各个输出级的功率损耗导致控制单元温度上升,因此,本领域技术人员能够想到最大允许的损耗功率阈值根据发动机控制单元的温度来确定。因此,在其引用的权利要求不具备创造性的情况下,权利要求3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4)关于权利要求4的创造性
权利要求4的附加技术特征为本领域的公知常识。本领域技术人员知晓当功率半导体构件导电时就会产生静态的损耗功率。因此,在其引用的权利要求不具备创造性的情况下,权利要求4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5)关于权利要求5的创造性
权利要求5请求保护一种控制器。
对比文件1公开了一种控制单元12(参见对比文件1的说明书第0036-0037,0048-0054段,图6),具有输出级E1-E6,输出级E1-E6的输出信号能够施加在内燃机10的致动器S1-S6上,以触发内燃机。由于如前述权利要求任一项所述的方法相对于对比文件1与本领域公知常识的结合或者相对于对比文件1与对比文件2以及本领域公知常识的结合已经不具备创造性,因此用于执行如前述权利要求任一项所述的方法的权利要求5的控制器相对于对比文件1与本领域公知常识的结合或者相对于对比文件1与对比文件2以及本领域公知常识的结合也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6)关于权利要求6的创造性
权利要求6的附加技术特征已经被对比文件2所公开,对比文件2公开了一种用于控制燃料系统的集成电路,在集成电路100上集成了功率输出级15a,18a(参见对比文件2的说明书第0031-0035段)。在此基础上,本领域技术人员能够想到将对比文件1中的输出级E1-E6集成在一个集成电路上。因此,在其引用的权利要求不具备创造性的情况下,权利要求6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3.关于复审请求人的意见陈述
复审请求人认为:
(1)本申请中第一功率半导体构件的切换应当取决于至少一个第二功率半导体构件的切换状态。在对比文件1公开的技术方案中也考虑了优先值和能量损耗来确定哪些输出级应当被关闭,但是这是在所述输出级E1-E10的所述子集已经被触发之后才执行的。当触发所述输出级时,输出级的切换状态并没有被考虑在内。
(2)对比文件1仅仅在总能量损耗值超过预定的值时简单地将具有最小优先级的输出级关闭,对比文件1没有公开或者启示具有较高优先级的输出级的电流强度应当被提高,而具有较低优先值的输出级的电流强度应当被降低。对比文件1没有公开或者启示如果总能量损耗值超过预定的值,将上述在第一个步骤中或者事先在没有考虑其余输出级的切换状态的情况下触发的输出级中的其它具有较大优先级的输出级的电流强度提高,并且由于其它输出级早已经在第一个步骤中被触发,也没有必要进一步提高其电流强度。因此,权利要求1具备创造性。基于同样的理由,权利要求7也具备创造性。
对此,合议组认为:
(1)权利要求1中的技术特征“为了避免温度引起的对功率半导体构件的损害,至少两个功率半导体构件中的第一功率半导体构件在顾及到至少两个功率半导体构件中的至少一个第二功率半导体构件的切换状态的情况下被切换”已经被对比文件1所公开。根据对比文件1的说明书第0051-0053段,当实际功耗超过最大允许功耗时,根据优先值关闭一个或者多个输出级,由此可知,当关闭一个输出级后,若实际功耗仍然超过最大允许功耗时,考虑到这个输出级已经关闭的情况下,必然会关闭剩下的输出级中最小优先值的输出级。此时考虑了前一个输出级的切换状态。因此上述技术特征已经被对比文件1公开。
(2)在将优先值最低的输出级的电流强度降低为零且在实际功耗之和不超过最大允许功耗的前提上,根据实际需要提高其他输出级的电流强度是本领域技术人员能够根据需要进行的选择,并不存在任何技术上的难度,且该技术特征并未带来任何预料不到的技术效果,因此该技术特征也不能使得本申请具备创造性。
因此,合议组对复审请求人的主张不予支持。
基于上述理由,合议组作出如下复审请求审查决定。
三、决定
维持国家知识产权局于2018年02月01日对本申请作出的驳回决定。
如对本复审请求审查决定不服,根据专利法第41条第2款的规定,复审请求人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之日起三个月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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