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种书画身份标识溯源方法-复审决定


发明创造名称:一种书画身份标识溯源方法
外观设计名称:
决定号:193072
决定日:2019-10-16
委内编号:1F279720
优先权日:
申请(专利)号:201410248925.8
申请日:2014-06-07
复审请求人:李季
无效请求人:
授权公告日:
审定公告日:
专利权人:
主审员:李彦欣
合议组组长:李美丽
参审员:朱秀玲
国际分类号:H04L29/06,H04M1/725,G06K17/00,B44C5/02
外观设计分类号:
法律依据:专利法第二十二条第三款
决定要点
:若一项权利要求请求保护的技术方案与作为最接近现有技术的对比文件相比存在区别特征,但该区别特征部分被其他对比文件公开,部分为本领域的惯用手段,则认为现有技术中给出了将上述区别特征应用到该作为最接近现有技术的对比文件中以解决其存在的技术问题的技术启示,该权利要求所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不具备创造性。
全文:
本复审请求涉及申请号为201410248925.8,名称为“一种书画身份标识溯源方法”的发明专利申请(下称本申请)。申请人为李季。本申请的申请日为2014年06月07日,公开日为2016年02月10日。
经实质审查,国家知识产权局原审查部门于2019年02月20日发出驳回决定,驳回了本申请,驳回决定中引用了以下对比文件:对比文件1:CN102542310A,公开日为2012年07月04日;对比文件2:CN103268554A,公开日为2013年08月28日。驳回的具体理由是:权利要求1-4相对于对比文件1、对比文件2及本领域常用技术手段的结合不具备专利法第二十二条第三款规定的创造性。
驳回决定所依据的文本为:2018年12月29日提交的权利要求第1-4项,申请日2014年06月07日提交的说明书第[0001]-[0044]段和说明书摘要。
驳回决定所针对的权利要求书内容如下:
“1.一种书画身份标识溯源方法,其特征是:包括如下步骤,建立书画身份标识云数据库,以及在NFC手机上使用的APP身份标识客户端,使用NFC手机,对字画进行拍照,要拍出全貌,然后利用APP身份标识客户端进行数据采集,根据需要,在字画上选择特征点,然后在NFC手机摄像头上,外置使用放大镜,对字画特征点进行放大拍照,多个特征点之间的放大比例可以不一致,利用APP身份标识客户端进行特征点数据采集,将NFC射频标签放置在书画正面,然后,可以量出多个特征点的横纵坐标值,利用APP身份标识客户端进行特征点位置数据采集,使用NFC手机上的身份标识APP客户端,将采集到的原始照片和特征点位置数据以及放大照片,以及采集到的书画作品信息如画的作品名称、作者、年代、作品尺寸写入NFC射频标签内,用NFC手机上的身份标识APP客户端将书画身份信息上传到书画身份信息数据库,所述NFC射频芯片标签贴在作品背面,所述NFC射频芯片标签不能植入到作品上。
2. 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NFC射频芯片,,其特征是:所述NFC射频芯片的材质是纸。
3. 根据权利要求1或2所述的NFC射频芯片,,其特征是:所述NFC射频芯片的尺寸:3.5cmx3.5cm。
4. 根据权利要求3所述的NFC射频芯片,其特征是:所述NFC射频芯片放置时候,不能粘在书画上,防止破坏书画。”
申请人(下称复审请求人)对上述驳回决定不服,于2019年04月18日向国家知识产权局提出了复审请求,未提交修改文本。复审请求人认为:(1)本申请的发明构思是让画家本身参与到书画身份标识的建设中来,目前使用的RFID射频标签的识别方式,无法让画家本身参与进来,且上述RFID技术存在容易造假的弊端。对比文件1利用RFID技术建立书画溯源,这种方式画家本身不能够轻易参与,这正是本申请所要改进的现有技术。复审请求人在面对对比文件1时,更多的会去考虑书画溯源防伪的准确度以及画家本身的私密度,只有让画家自身参与到书画的防伪上,才是真正的防伪溯源,否则都容易被造假。本申请考虑了现实中画家群体的特点以及书画的防伪特性,使画家利用系统认证过的NFC手机上传自己的书画,完全改变了对比文件1中书画认证的现状,使造假环节大幅度减少,让书画身份标识变的难以复制,而且操作简单,产生了预料不到的技术效果。此外,对于《中国物流科技发展报告》公开的内容仅仅能说明NFC技术可以用在电影海报上进行信息存储读取,并没有给出应用在书画上让画家自行采用NFC手机使用,进行数据上传和读入的技术启示。而且作为一个书画家,不会有动机去看物流发展报告,更没有动机应用到本申请中解决本申请的技术问题。(2)虽然对比文件2中提出了对书画进行信息采集来进行识别的方法,但其识别过程需要通过人工比对,初期的数据库的建立复杂。且对比文件2采用光盘存储的方式,而对比文件1采用RFID射频标识的存储方式,将对比文件2和对比文件1相结合,具有一定的技术跨度。
经形式审查合格,国家知识产权局于2019年04月26日依法受理了该复审请求,并将其转送至原审查部门进行前置审查。
原审查部门在前置审查意见书中坚持驳回决定。
随后,国家知识产权局成立合议组对本案进行审理。
合议组于2019年07月17日向复审请求人发出复审通知书,本次复审通知书依据的审查文本与驳回决定所依据的审查文本相同,引用的对比文件与驳回决定中引用的对比文件相同,即对比文件1和对比文件2。通知书中指出:权利要求1-4相对于对比文件1、对比文件2及本领域惯用手段的结合不具备专利法第二十二条第三款规定的创造性,并针对复审请求人陈述的意见进行了阐述,指出:(1)首先,RFID与NFC都属于短距离无线通信,且都可以进行双向通信,即RFID射频标签防伪与NFC射频标签防伪在防伪的效果上是一样的。其次,复审请求人所述的相对于对比文件1,本申请的技术方案画家自身更容易参与,这是由于本申请采用了手机APP客户端进行信息的采集和标签的制作所带来的技术效果,然而,如前述对权利要求1的评述,使用手机APP客户端来进行信息的收集和上传是本领域为方便用户操作的惯用手段,且使用手机APP客户端来进行NFC标签的制作也是本领域中为方便用户制作NFC标签的惯用手段,如Tagstand在2012年推出的应用NFC Writer就使得用户可以通过手机APP来将信息写入NFC标签从而使用户可以方便地制作NFC标签。在上述惯用手段的启示下,本领域技术人员在面对如何方便用户操作的技术问题时,有动机对对比文件1进行改进,即通过手机APP客户端的形式来进行标签数据的收集和写入。此外,根据《专利审查指南》第二部分第四章的规定:“发明是否具备创造性,应当基于所属技术领域的技术人员的知识和能力进行评价。所属技术领域的技术人员,也可称为本领域的技术人员,是指一种假设的“人”,假定他知晓申请日或者优先权日之前发明所属技术领域所有的普通技术知识,能够获知该领域中所有的现有技术,并且具有应用该日期之前常规实验手段的能力,但他不具有创造能力”。本申请涉及一种书画身份标识溯源方法,涉及防伪溯源技术,而防伪溯源技术属于计算机通信领域,因此,所属技术领域的技术人员知晓申请日之前计算机通信领域特别是防伪溯源技术领域所有的普通技术知识。而在本申请的申请日之前,NFC标签防伪已经是本领域技术人员常用的防伪手段,如《中国物流科技发展报告》中提到的采用NFC标签对电影海报或展览信息进行防伪。因此,所属技术领域的技术人员知晓申请日之前NFC标签防伪溯源这种技术知识,并且能够将其用于物品的防伪溯源。(2)对比文件2公开了对字画进行全貌拍照并选取多个特征点进行放大拍照来作为书画身份信息从而为书画建立独特的身份信息,即对比文件2给出了将上述特征应用到对比文件1以解决如何为书画建立独特的身份信息的技术启示。可见,对比文件2给出的是如何建立独特的书画身份信息的技术启示,与具体的防伪识别方式和存储方式无关,即本领域技术人员从对比文件2中获知的是关于为书画建立身份信息相关的技术特征从而解决如何为书画建立独特的身份信息的技术问题。此外,对比文件1已经公开了采用防伪软件进行识别以及将书画信息写入RFID射频标签并上传到数据库,将对比文件2所述方法采集的书画身份信息存储在诸如RFID、NFC等射频标签中对本领域技术人员来说并无技术上的难度。
复审请求人于2019年08月26日提交了意见陈述书,未提交修改文本。复审请求人认为:(1)所提供的现有技术均为一对多,通过一个平台和多个移动终端进行监测。而本申请中的技术方案主要是多对一、一对多,现有各个画作原创画家建立信息上传至平台,后再有平台至多个画收藏者之间形成信息的交换,其模式上完全不同。(2)RFID芯片和NFC芯片是有很大区别的,首先NFC作为近距离的私密通信方式,通信传输范围比RFID小,结合书画的收藏等场合,近距离更加安全,此外在申请日以前的RFID芯片是不具备双向数据传输功能的,本申请实现了RFID不能够实现的相互认证和动态加密和一次性钥匙(OTP),通过NFC手机,人们可以在任何地点、任何时间、通过任何设备,与他们希望了解的书画作品联系在一起,实现书画信息的获取等,和RFID是完全不同的。
在上述程序的基础上,合议组认为本案事实已经清楚,可以作出审查决定。
二、决定的理由
(一)审查文本的认定
本复审请求审查决定所依据的文本与2019年07月17日发出的复审通知书以及驳回决定所依据的审查相同,即:2018年12月29日提交的权利要求第1-4项;申请日2014年06月07日提交的说明书第[0001]-[0044]段以及说明书摘要。
(二)关于创造性
专利法第二十二条第三款规定:创造性,是指与现有技术相比,该发明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该实用新型具有实质性特点和进步。
本复审请求审查决定与2019年07月17日发出的复审通知书以及驳回决定中引用的对比文件相同,即:
对比文件1:CN102542310A,公开日为2012年07月04日;
对比文件2:CN103268554A,公开日为2013年08月28日。
1、权利要求1请求保护一种书画身份标识溯源方法,对比文件1公开了一种采用电子画印的书画溯源物联方法,并具体公开了以下技术内容(参见说明书第[0007]-[0023]段):采集作品信息,包括:作品名称、作者、年代、作品尺寸等信息;使用射频读写器将每一幅书画作品的作品信息写入RFID射频标签(相当于本申请权利要求1中的:将采集到的书画作品信息如画的作品名称、作者、年代、作品尺寸写入射频标签内),信息写入时采用加密算法;写入信息后,将每一幅书画作品唯一对应的一个电子画印(RFID射频标签)信息存储在防伪平台管理系统中(相当于本申请权利要求1中的:将书画身份信息上传到书画身份信息数据库),作为鉴别验证书画作品的真伪依据;植入RFID射频标签作为溯源防伪的主要载体到书画作品中,植入射频标签后,在射频标签位置上方的作品表面,加盖作家或者收藏印章,印章与RFID射频标签位置正对,使得RFID射频标签的读写器天线可以据此定位读取数据;书画作品流通中,用户通过含RFID读写功能的读写器对RFID射频标签进行数据读取,读写器读取RFID射频标签内的信息,该信息中作品名称、作者、年代、作品尺寸等内容为脱机即可显示,书画作品的真伪信息尚需联机与防伪平台数据库进行验证;本发明读写器可以采用具有支持RFID射频标签读写功能的NFC手机,到防伪平台下载防伪软件,并安装到NFC手机中,NFC手机可读取RFID射频标签的信息;将RFID射频标签装裱在书画作品上,一般是使用密胶将RFID射频标签封装在作品宣纸的夹层中。
权利要求1的技术方案与对比文件1公开的内容的区别在于:(1)射频标签为NFC射频标签,数据库是云数据库;(2)建立在NFC手机上使用的APP身份标识客户端,使用NFC手机,对字画进行拍照,要拍出全貌,然后利用APP身份标识客户端进行数据采集,根据需要,在字画上选择特征点,然后在NFC手机摄像头上,外置使用放大镜,对字画特征点进行放大拍照,多个特征点之间的放大比例可以不一致,利用APP身份标识客户端进行特征点数据采集,将NFC射频标签放置在书画正面,然后可以量出多个特征点的横纵坐标值,利用APP身份标识客户端进行特征点位置数据采集,使用NFC手机上的身份标识APP客户端,将采集到的原始照片和特征点位置数据以及放大照片写入NFC射频标签内,用NFC手机上的身份标识APP客户端将书画身份信息上传到书画身份信息数据库,所述NFC射频芯片标签贴在作品背面,所述NFC射频芯片标签不能植入到作品上。基于上述区别特征可确定,权利要求1实际要解决的技术问题是如何为书画建立独特的身份信息及如何方便用户操作。
对于区别(1),RFID射频标签防伪和NFC射频标签防伪都是本领域常用的防伪手段。本领域技术人员可基于具体需求选择使用。并且云数据库也是本领域常用的数据库形式,采用云数据库作为书画身份信息数据库属于本领域技术人员的常规选择。
对于区别(2),首先,对比文件2公开了一种建立书画身份信息的方法,具体公开了以下内容(参见说明书第[0005]-[0015]段):针对书画显微特征无法复制的特点,提供一种建立书画身份信息的方法,第一步,对字画进行拍照获得原始照片,要拍出字画全貌,存档保存;第二步,在字画上选取特征点,特征点为多个;第三步,这些特征点选定后,分别用标有阿拉伯数字的标签纸覆盖在画面上的特征点旁,注意标签纸不能粘结在画面上;第四步,用相机拍下整幅画面,获得标签照片;第五步,量出所述多个特征点的具体位置值,优选用横纵坐标值表示,进行记录;第六步,将这些特征点在显微镜下放大,并进行拍照,获得放大照片,优选放大倍数为50、150、400等多倍,每个点拍下三张以上放大照片;第七步,将字画原始照片和标签照片、以及多个特征点的具体位置值和每个特征点的三张以上放大照片进行书画身份信息保存。由此可见,对比文件2公开了上述区别(2)中的:对字画进行拍照,要拍出全貌,根据需要,在字画上选择特征点,对字画特征点进行放大拍照,多个特征点之间的放大比例可以不一致,量出多个特征点的横纵坐标值,将采集到的原始照片和特征点位置数据以及放大照片作为书画身份信息。且其在对比文件2中所起的作用与其在本申请中所起的作用相同,都是用于为书画建立独特的身份信息,即对比文件2给出了将上述特征用于对比文件1以解决如何为书画建立独特的身份信息的技术启示。而使用手机摄像头进行拍照是本领域的惯用手段,且使用NFC射频标签放在书画正面来量取特征点的坐标值仅仅是本领域技术人员根据实际操作所做出的常规选择。其次,使用手机APP客户端来进行信息的收集和上传是本领域为方便用户操作的惯用手段,并且使用手机APP客户端来进行NFC标签的制作也是本领域中为方便用户制作NFC标签的惯用手段,如Tagstand在2012年推出的应用NFC Writer就使得用户可以通过手机APP来将信息写入NFC标签从而使用户可以方便地制作NFC标签。在上述惯用手段的启示下,本领域技术人员在面对如何方便用户操作的技术问题时,有动机对对比文件1进行改进,即通过手机APP客户端的形式来进行标签数据的收集、上传和写入。此外,将NFC射频芯片标签贴在作品背面而不植入到作品上仅仅是本领域技术人员在设置NFC防伪标签时的常规选择,属于惯用手段。
综上所述,在对比文件1的基础上结合对比文件2及本领域的惯用手段得出权利要求1请求保护的技术方案,对本领域技术人员来说是显而易见的。因此权利要求1所请求保护的技术方案不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不具备专利法第二十二条第三款规定的创造性。
2、权利要求2引用了权利要求1。选用纸作为NFC标签的材质属于本领域技术人员在制作NFC标签过程中基于具体需求的常规选择,属于惯用手段。因此,在其引用的权利要求不具备创造性的情况下,权利要求2也不具备创造性,不符合专利法第二十二条第三款的规定。
3、权利要求3引用了权利要求1或2。标签尺寸的选择属于本领域技术人员在应用过程中基于实际操作与具体需求做出的常规选择。因此,在其引用的权利要求不具备创造性的情况下,权利要求3也不具备创造性,不符合专利法第二十二条第三款的规定。
4、权利要求4引用了权利要求3。对比文件2公开了(参见说明书第[0009]段):分别用标有阿拉伯数字的标签纸覆盖在画面上的特征点旁,注意标签纸不能粘结在画面上。即对比文件2公开了进行特征点位置测量的标签纸不能粘在画面上以防破坏书画。此外,如前述对权利要求1的评述,使用NFC射频标签来量取特征点的坐标值仅仅是本领域技术人员根据实际操作所做出的常规选择。因此,在其引用的权利要求不具备创造性的情况下,权利要求4也不具备创造性,不符合专利法第二十二条第三款的规定。
(三)对复审请求人相关意见的评述
对于复审请求人于2019年08月26日提交的意见陈述书中陈述的意见,合议组不能认同,理由如下:(1)对比文件1公开了采集书画信息制作防伪标签并上传至防伪管理系统以便用户进行书画防伪验证。虽然对比文件1没有明确制作防伪标签并上传至防伪管理系统的执行方是一方还是多方,但是对本领域技术人员来说,由多个需求方,如书画创作者,制作防伪标签并上传至防伪管理系统,仅仅是基于不同用户需求的常规选择。因此,对比文件1的模式与本申请并无实质区别。(2)首先,本申请的申请日之前,RFID芯片是具备双向数据传输功能的,即RFID标签可以接收来自阅读器的信号,并将所要求的数据送回阅读器,这是本领域的公知常识。其次,RFID与NFC都属于短距离无线通信,RFID的传输距离同样适合书画防伪的场合,即RFID射频标签防伪与NFC射频标签防伪在防伪的效果上并无明显差别,且对比文件1公开的技术方案即实现了通过NFC手机实现书画信息的获取的技术效果。
综上所述,合议组对复审请求人陈述的理由不予支持。
三、决定
维持国家知识产权局于2019年02月20日对本申请作出的驳回决定。
如对本复审请求审查决定不服,根据专利法第四十一条第二款的规定,复审请求人自收到本决定之日起三个月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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