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种波型钢减速带-复审决定


发明创造名称:一种波型钢减速带
外观设计名称:
决定号:192951
决定日:2019-10-16
委内编号:1F273937
优先权日:
申请(专利)号:201610583114.2
申请日:2016-07-24
复审请求人:朱增伟
无效请求人:
授权公告日:
审定公告日:
专利权人:
主审员:孙征文
合议组组长:王利
参审员:王继龙
国际分类号:E01F9/529
外观设计分类号:
法律依据:专利法第22条第3款
决定要点
:技术偏见是指人们长期形成的某种偏离客观事实的认识,它引导人们不去考虑其他方面的可能性,阻碍人们对该技术领域的研究和开发,仅仅以人们以往没有采用某种技术方案为由说明采用这种技术方案克服了技术偏见是不充分的。
全文:
本复审请求涉及申请号为201610583114.2,名称为“一种波型钢减速带”的发明专利申请(下称本申请)。本申请的申请人为朱增伟,申请日为2016年7月24日,公开日为2016年11月23日。
经实质审查,国家知识产权局原审查部门于2018年12月12日发出驳回决定,驳回了本申请,其理由是:权利要求1相对于对比文件1(CN101818486A,公开日为2010年9月1日)、对比文件2(CN202577179U,授权公告日为2012年12月5日)、对比文件3(CN201406644Y,授权公告日为2010年2月17日)。驳回决定所依据的文本为申请日提交的原始申请文件,即2016年7月24日提交的权利要求第1项、说明书全文、说明书附图、说明书摘要和摘要附图。驳回决定所针对的权利要求书如下:
“1、一种波型钢减速带,其特征是:它克服了公路减速带应向轻巧方向发展,不向笨重方面考虑的技术偏见,该减速带的材料为整条截面为波形的热轧型钢,该波型钢(1)的底面轧有网状凹槽,其底面粘有一层与其大小相等的橡胶垫片(2),该波型钢(1)的两侧面和顶面轧有网状防滑凸纹(4),网状防滑凸纹(4)被间隔均匀地纵向浅凹沟槽(3)截断,纵向浅凹沟槽(3)内喷有警示漆或粘有警示条,其波型钢的尺寸宽为0.6--1米,高为006—012米,该减速带的长度为公路的宽度减去两边的自行车通过的宽度,该减速带的两端还有吊装孔(6)和斜坡(5)。”
申请人(下称复审请求人)对上述驳回决定不服,于2019年2月16日向国家知识产权局提出了复审请求,未修改权利要求书。复审请求人认为权利要求1具备创造性。
经形式审查合格,国家知识产权局于2019年2月20日依法受理了该复审请求,并将其转送至原审查部门进行前置审查。
原审查部门在前置审查意见书中坚持驳回决定。
随后,国家知识产权局成立合议组对本案进行审理。
合议组于2019年7月2日向复审请求人发出复审通知书,指出:权利要求1相对于对比文件2、对比文件1和本领域公知常识的结合不具备创造性。
复审请求人于2019年7月11日提交了意见陈述书,但未修改申请文件。复审请求人坚持认为本申请的权利要求1具备创造性。
在上述程序的基础上,合议组认为本案事实已经清楚,可以作出复审请求审查决定。
二、决定的理由
关于审查文本
复审请求人在复审阶段未修改申请文件,因此,本次复审请求审查决定针对的审查文本同驳回决定针对文本,即以申请日2016年7月24日提交的权利要求第1项、说明书全文、说明书附图、说明书摘要和摘要附图作为审查基础。
关于创造性
专利法第22第3款规定:创造性,是指与现有技术相比,该发明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
技术偏见是指人们长期形成的某种偏离客观事实的认识,它引导人们不去考虑其他方面的可能性,阻碍人们对该技术领域的研究和开发,仅仅以人们以往没有采用某种技术方案为由说明采用这种技术方案克服了技术偏见是不充分的。
本决定沿用驳回决定中引用的以下对比文件:
对比文件1:CN101818486A,公开日为2010年9月1日;
对比文件2:CN202577179U,授权公告日为2012年12月5日。
对比文件2公开了一种铁制减速带,其针对现有技术中橡胶减速带存在承压能力不高、容易变形损坏的缺陷而提出,并具体公开了以下技术内容(参见说明书第2、17、20段,附图1-4):在实施例一中,减速带包括壳体1,壳体1的底部开口且两侧为斜坡面,安装孔2粘贴有反光膜,反光膜在夜间引起驾车者的注意(即警示作用),壳体1由球墨铸铁或铸钢一次性铸造而成,壳体1的断面形状为弧形,外表面设有形状为菱形网状纹的防滑沟槽3。在实施例二中,壳体1的断面形状为等腰梯形。第20段还指出,铸钢减速带按照特种钢的技术要求,增加锰的含量,提高其抗冲击和磨损能力。
对比文件1公开了一种既无刚性冲击也无柔性冲击的道路减速垄,其在背景技术中指出,目前使用的道路减速垄,其纵断面多数是圆弧状,宽度普遍较窄,高度尺寸不合理,车辆通过时都会被重重地颠一下(参见说明书第3段),其具体公开的技术内容如下:减速块单元的断面形状近似于梯形,断面的宽度L=500~700毫米,高度H=0.045~0.154米;减速块的材料采用工业橡胶、高分子材料或铸钢,或其他具有较高机械强度和冲击韧性的材料(参见说明书第18段,图1)。
本申请权利要求1请求保护一种波型钢减速带,合议组认为对比文件2为与本申请最接近的现有技术,本申请权利要求1与对比文件2的区别在于:①减速带选用热轧型钢,并且是整条而非单元块拼接安放在公路上,其底面有网状凹槽,底面粘有橡胶垫片,网状防滑纹为凸纹,减速带表面上还设置有纵向均布的浅凹沟槽,浅凹沟槽的作用是将凸纹间隔开并在内部喷警示漆或粘警示条;②限定了波型钢的尺寸,具体为宽0.6-1米,高为0.06-0.12米,长度为公路的宽度减去两边自行车通过的宽度,两端还设置吊装孔和斜坡。
关于上述区别①,首先,对比文件1和对比文件2中均可以采用铸钢作为减速带材料,并给出了可选用具有较高机械强度和冲击韧性材料做减速带的指引,这是减速带的功能所必然追求的,热轧钢强度高、韧性好,已被广泛用于桥梁、建筑等领域,热轧钢板作为临时路面也是很常见的,由于热轧型钢在道路交通应用领域中是常见材料,如若考虑其较好的机械强度和耐冲击性而应用于减速带上,对于本领域技术人员来说用热轧型钢替换铸钢是没有技术难度的;其次,减速带采用整块材料还是由单元块拼接而成与所用材料的特性决定的,钢材做成单元块进行拼接或是整块使用都是容易实现的方式,当用整块钢板铺做减速带时,钢材的自重能够保证与路面之间的相对位移(或滑动)显然要比单元块要小的多,为了进一步保证减速带的稳定性、进一步减小减速带与路面之间的相对滑动而在底面设置网状凹槽和增加橡胶垫片都是本领域的常用手段;第三,对比文件2的反光膜是贴在安装孔位置的,其设置在一个比减速带表面低的凹陷处的目的显然是防止与所经过的车轮接触而磨损脱落的现象,那么在防滑网纹上间隔设置浅凹槽并将警示漆或警示条设置在浅凹槽内则对本领域技术人员是容易想到的技术手段,且其技术效果是可以预期的。
关于上述区别②,在对比文件1公开了上述尺寸的基础上,本领域技术人员可以根据路面需要将减速带的长、宽、高设计为本申请所限定的范围值内,这无需付出创造性劳动,侧边设置为斜边以及为减速带的安装方便而在边缘设置吊装孔也是本领域的常用手段。
复审请求人的主要意见为:(1)对比文件2只给出了“铁制减速带壳体是由球墨铸铁或铸钢一次性铸造而成”的技术,对比文件1中只给出了“既无刚性冲击也无柔性冲击的道路减速垄”的技术,没有给出“将热轧波形钢应用到公路减速带领域可变为一根整个的波型钢减速带产品”这样的启示,所以对比文件2和1没有给出“热轧型钢材料做减速带”的指引;(2)目前减速带向轻巧方向发展是减速带技术领域普遍存在的偏离客观事实的认识,阻碍人们向其它方面(笨重方面)的可能性,本申请克服了“减速带向轻巧方向发展”的技术偏见,采用了人们由于技术偏见而舍弃的“长大笨重减速带”的技术手段,解决了现有技术中“组合减速带易损坏、安装慢、破坏路面、拆除麻烦且留下难以拆除的钉或钉眼安全隐患”的技术问题。
关于复审请求人的上述意见(1),合议组认为该意见不具有说服力,具体理由同前面关于区别①的论述,这里不再赘述;
关于复审请求人的上述意见(2),合议组认为,根据《专利审查指南》中关于技术偏见的定义,可以看出技术偏见应满足以下两个条件:第一,这种技术上的认识是普遍存在于相关领域的;第二,这种认识偏离客观事实。首先,仅仅以人们以往没有采用某种技术方案为由说明采用这种技术方案克服了技术偏见是不充分的,可称之为偏见的认识至少应当是具有指导意义的认识,例如在教科书中肯定过的认识等。其次,技术偏见是指人们长期形成的某种偏离客观事实的认识,它引导人们不去考虑其他方面的可能性,阻碍人们对该技术领域的研究和开发。目前没有证据表明现有技术中存在着不能用“长大笨重减速带”这样的技术偏见。因此,本申请的技术方案不能认为是克服了技术偏见,减速带向轻巧方向发展并不是说就不能选择使用笨重结构或材料作为减速带,使用热轧型钢作为减速带并不属于克服本领域技术偏见的情况,并且复审请求人认为的上述多个技术效果也是钢材自身特性决定的,其可以预料得到,因此该意见也不具有说服力。
综上所述,本申请的权利要求1相对于对比文件2、对比文件1和本领域的公知常识的结合不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因此不具备创造性。
基于上述理由,合议组依法作出以下决定。
三、决定
维持国家知识产权局于2018年12月12日对本申请作出的驳回决定。
如对本复审请求审查决定不服,根据专利法第41条第2款的规定,复审请求人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之日起三个月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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