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明创造名称:一种主界面的配置方法、装置及终端
外观设计名称:
决定号:192768
决定日:2019-10-16
委内编号:1F270605
优先权日:
申请(专利)号:201610522979.8
申请日:2016-07-05
复审请求人:珠海格力电器股份有限公司
无效请求人:
授权公告日:
审定公告日:
专利权人:
主审员:尹剑峰
合议组组长:赵小宁
参审员:邓隽
国际分类号:G06F9/44
外观设计分类号:
法律依据:专利法第22条第3款
决定要点
:如果一项权利要求所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与作为最接近的现有技术的对比文件相比存在区别技术特征,而现有技术中给出了将上述区别技术特征应用到该对比文件以解决其存在的技术问题的启示,那么该权利要求所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对本领域技术人员来说是显而易见的,从而不具备创造性。
全文:
本复审请求涉及申请号为201610522979.8,名称为“一种主界面的配置方法、装置及终端”的发明专利申请(下称本申请)。申请人为珠海格力电器股份有限公司。本申请的申请日为2016年07月05日,公开日为 2016年11月23日 。
经实质审查,国家知识产权局原审查部门于2018年11月02日发出驳回决定,驳回了本申请,其理由是:权利要求1-19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主要理由为:权利要求1和10所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与对比文件1(CN 101067777A,公开日为2007年11月07日)所公开的内容相比,区别在于:(1)权利要求1或10的技术方案是将操作项进行折叠,折叠在列表中,并在折叠处展开时以列表形式显示,而非隐藏;(2)检测当前界面能够一屏展示的操作项的数量,当对应的检测结果少于所述界面中待展示操作项的数量时,对所述界面进行配置,以生成所述界面的主界面,能够一屏展示常用操作和至少能够折叠展示的其它操作;(3)对所述界面进行配置,包括:将所述常用操作和所述其它操作,分别折叠配置于所述界面,以在所述主界面展示所述分别折叠配置生成的常用操作折叠栏和其它操作折叠栏。对比文件2(“骁龙801/双卡4G全网通 nubia Z7 Max评测”,迷糊128,《360个人图书馆》,公开日为2014年08月11日)和对比文件3(CN 101216994A,公开日为2008年07月09日)分别公开了区别技术特征(1)和(2)中的一部分,而区别技术特征(1)和(2)中未被对比文件2和对比文件3公开的内容以及区别技术特征(3)属于本领域的公知常识。因此,权利要求1和10相对于对比文件1、2和3以及本领域的公知常识的结合不具备创造性。权利要求2-9和11-18的附加技术特征,或者被对比文件2或3公开,或者属于本领域的公知常识,因此,从属权利要求2-9和11-18也不具备创造性。权利要求19要求保护一种终端,其包括权利要求10-18任一所述的主界面的配置装置,该权利要求相对于对比文件1、2和3以及本领域公知常识的结合也不具备创造性。
驳回决定所依据的文本为申请日2016年07月05日提交的说明书第1-118段、说明书附图图1-8、说明书摘要和摘要附图,2018年10月17日提交的权利要求第1-19项 。驳回决定所针对的权利要求书如下:
“1. 一种主界面的配置方法,其特征在于,包括:
将使用频率大于或等于预设频率的操作项归类为常用操作,相应地将使用频率低于所述预设频率的操作项归类为其它操作;
检测当前界面能够一屏展示的操作项的数量,当对应的检测结果少于所述界面中待展示操作项的数量时,对所述界面进行配置,以生成所述界面的主界面;所述主界面,是能够一屏展示所述常用操作和所述其它操作、且至少能够折叠展示所述其它操作的展示界面;将其它设置折叠在列表中,并在折叠处被展开时以列表形式显示;
其中,对所述界面进行配置,包括:将所述常用操作和所述其它操作,分别折叠配置于所述界面,以在所述主界面展示所述分别折叠配置生成的常用操作折叠栏和其它操作折叠栏。
2. 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方法,其特征在于,对所述界面进行配置,还包括:
将所述常用操作优先配置于所述界面的主显示区域;以及,
将所述其它操作折叠配置于所述界面中除所述常用操作之外的其它显示区域,以在所述主界面展示所述折叠配置生成的其它操作折叠栏。
3. 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方法,其特征在于,对所述界面进行配置,还包括:
将所述常用操作和所述其它操作,按使用频率由大到小的顺序,逐层折叠配置于所述界面,以在所述主界面展示所述逐层折叠配置生成的主折叠栏。
4. 根据权利要求1-3之一所述的方法,其特征在于,其中,
在所述常用操作折叠栏中,将所述常用操作,按使用频率由大到小的顺序,逐级折叠配置于所述界面的第一显示区域,以在所述常用操作折叠栏的逐级展开界面逐级展示所述逐级折叠配置生成的常用操作的对应信息;以及,
在所述其它操作折叠栏中,将所述其它操作,按使用频率由大到小的顺序,逐级折叠配置于所述界面的第二显示区域,以在所述其它操作折叠栏的逐级展开界面逐级展示所述逐级折叠配置生成的其它操作的对应信息。
5. 根据权利要求2-3之一所述的方法,其特征在于,
所述折叠栏,包括:展开后不能被再次折叠的折叠栏、或者展开后能够被再次折叠的折叠栏;
和/或,
所述界面,包括:设置界面;
和/或,
当所述界面为所述设置界面时,其中,
所述常用操作,包括:WLAN、双卡管理、亮度、声音的至少之一;和/或,所述其它操作,包括:蓝牙、移动数据、流量管理的至少之一。
6. 根据权利要求4所述的方法,其特征在于,
所述折叠栏,包括:展开后不能被再次折叠的折叠栏、或者展开后能够被再次折叠的折叠栏;
和/或,
所述界面,包括:设置界面;
和/或,
当所述界面为所述设置界面时,其中,
所述常用操作,包括:WLAN、双卡管理、亮度、声音的至少之一;和/或,所述其它操作,包括:蓝牙、移动数据、流量管理的至少之一。
7. 根据权利要求1-3、6之一所述的方法,其特征在于,还包括:
将所述主界面逐级切换至对应的逐级展开界面;以及,
在对应的所述逐级展开界面,逐级一屏展示所述操作项的对应信息。
8. 根据权利要求4所述的方法,其特征在于,还包括:
将所述主界面逐级切换至对应的逐级展开界面;以及,
在对应的所述逐级展开界面,逐级一屏展示所述操作项的对应信息。
9. 根据权利要求5所述的方法,其特征在于,还包括:
将所述主界面逐级切换至对应的逐级展开界面;以及,
在对应的所述逐级展开界面,逐级一屏展示所述操作项的对应信息。
10. 一种主界面的配置装置,其特征在于,包括:
归类单元,用于将使用频率大于或等于预设频率的操作项归类为常用操作,相应地将使用频率低于所述预设频率的操作项归类为其它操作;
配置单元,用于检测当前界面能够一屏展示的操作项的数量,当对应的检 测结果少于所述界面中待展示操作项的数量时,对所述界面进行配置,以生成所述界面的主界面;所述主界面,是能够一屏展示所述常用操作和所述其它操作、且至少能够折叠展示所述其它操作的展示界面;将其它设置折叠在列表中,并在折叠处被展开时以列表形式显示;
其中,所述配置单元对所述界面进行配置,包括:双向折叠式配置模块,用于将所述常用操作和所述其它操作,分别折叠配置于所述界面,以在所述主界面展示所述分别折叠配置生成的常用操作折叠栏和其它操作折叠栏。
11. 根据权利要求10所述的装置,其特征在于,所述配置单元对所述界面进行配置,还包括:
单向折叠式配置模块,用于将所述常用操作优先配置于所述界面的主显示区域;以及,
用于将所述其它操作折叠配置于所述界面中除所述常用操作之外的其它显示区域,以在所述主界面展示所述折叠配置生成的其它操作折叠栏。
12. 根据权利要求10所述的装置,其特征在于,所述配置单元对所述界面进行配置,还包括:
逐层折叠式配置模块,用于将所述常用操作和所述其它操作,按使用频率由大到小的顺序,逐层折叠配置于所述界面,以在所述主界面展示所述逐层折叠配置生成的主折叠栏。
13. 根据权利要求10-12之一所述的装置,其特征在于,其中,
在所述常用操作折叠栏中,将所述常用操作,按使用频率由大到小的顺序,逐级折叠配置于所述界面的第一显示区域,以在所述常用操作折叠栏的逐级展开界面逐级展示所述逐级折叠配置生成的常用操作的对应信息;以及,
在所述其它操作折叠栏中,将所述其它操作,按使用频率由大到小的顺序,逐级折叠配置于所述界面的第二显示区域,以在所述其它操作折叠栏的逐级展开界面逐级展示所述逐级折叠配置生成的其它操作的对应信息。
14. 根据权利要求11-12之一所述的装置,其特征在于,
所述折叠栏,包括:展开后不能被再次折叠的折叠栏、或者展开后能够被再次折叠的折叠栏;
和/或,
所述界面,包括:设置界面;
和/或,
当所述界面为所述设置界面时,其中,
所述常用操作,包括:WLAN、双卡管理、亮度、声音的至少之一;和/或,所述其它操作,包括:蓝牙、移动数据、流量管理的至少之一。
15. 根据权利要求13所述的装置,其特征在于,
所述折叠栏,包括:展开后不能被再次折叠的折叠栏、或者展开后能够被再次折叠的折叠栏;
和/或,
所述界面,包括:设置界面;
和/或,
当所述界面为所述设置界面时,其中,
所述常用操作,包括:WLAN、双卡管理、亮度、声音的至少之一;和/或,所述其它操作,包括:蓝牙、移动数据、流量管理的至少之一。
16. 根据权利要求10-12、15之一所述的装置,其特征在于,还包括:
展示单元,用于将所述主界面逐级切换至对应的逐级展开界面;以及,
用于在对应的所述逐级展开界面,逐级一屏展示所述操作项的对应信息。
17. 根据权利要求13所述的装置,其特征在于,还包括:
展示单元,用于将所述主界面逐级切换至对应的逐级展开界面;以及,
用于在对应的所述逐级展开界面,逐级一屏展示所述操作项的对应信息。
18. 根据权利要求14所述的装置,其特征在于,还包括:
展示单元,用于将所述主界面逐级切换至对应的逐级展开界面;以及,
用于在对应的所述逐级展开界面,逐级一屏展示所述操作项的对应信息。
19. 一种终端,其特征在于,包括:如权利要求10-18任一所述的主界面的配置装置。”
申请人(下称复审请求人)对上述驳回决定不服,,于2019年01月08日向国家知识产权局提出了复审请求,同时修改了权利要求书。复审请求人认为:修改后的权利要求1与对比文件1相比,区别技术特征至少包括:(1)主界面的配置。(2)当对应的检测结果少于所述界面中待展示操作项的数量时,对所述界面进行配置,以生成所述界面的主界面;所述主界面,是能够一屏展示所述常用操作和所述其它操作、且至少能够折叠展示所述其它操作的展示界面;其中,对所述界面进行配置,包括:将所述常用操作和所述其它操作,分别折叠配置于所述界面,以在所述主界面展示所述分别折叠配置生成的常用操作折叠栏和其它操作折叠栏;所述常用操作和所述非常用操作,是根据用户使用习惯分析得出的,是固定显示的。(3)通过对系统设置配置主界面,使得设置主界面只展示常用设置,并将其它设置项折叠展示,包括:将其它设置折叠在列表中,并在折叠处被展开时以列表形式显示。对比文件1-3所解决的技术问题与本申请的权利要求1所解决的技术问题不同。对比文件1未给出对比文件2和3的设置方式的技术需求或技术启示。现有技术中没有证据表明区别技术特征是本领域的常用技术手段,复审请求人无法信服。
复审请求时新修改的权利要求书如下:
“1. 一种主界面的配置方法,其特征在于,包括:
将使用频率大于或等于预设频率的操作项归类为常用操作,相应地将使用频率低于所述预设频率的操作项归类为其它操作;所述常用操作和所述非常用操作,是根据用户使用习惯分析得出的,是固定显示的;
检测当前界面能够一屏展示的操作项的数量,当对应的检测结果少于所述界面中待展示操作项的数量时,对所述界面进行配置,以生成所述界面的主界面;所述主界面,是能够一屏展示所述常用操作和所述其它操作、且至少能够折叠展示所述其它操作的展示界面;通过对系统设置配置主界面,使得设置主界面只展示常用设置,并将其它设置项折叠展示,包括:将其它设置折叠在列表中,并在折叠处被展开时以列表形式显示;
其中,对所述界面进行配置,包括:将所述常用操作和所述其它操作,分别折叠配置于所述界面,以在所述主界面展示所述分别折叠配置生成的常用操作折叠栏和其它操作折叠栏。
2. 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方法,其特征在于,对所述界面进行配置,还包括:
将所述常用操作优先配置于所述界面的主显示区域;以及,
将所述其它操作折叠配置于所述界面中除所述常用操作之外的其它显示区域,以在所述主界面展示所述折叠配置生成的其它操作折叠栏。
3. 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方法,其特征在于,对所述界面进行配置,还包括:
将所述常用操作和所述其它操作,按使用频率由大到小的顺序,逐层折叠配置于所述界面,以在所述主界面展示所述逐层折叠配置生成的主折叠栏。
4. 根据权利要求1-3之一所述的方法,其特征在于,其中,
在所述常用操作折叠栏中,将所述常用操作,按使用频率由大到小的顺序,逐级折叠配置于所述界面的第一显示区域,以在所述常用操作折叠栏的逐级展开界面逐级展示所述逐级折叠配置生成的常用操作的对应信息;以及,
在所述其它操作折叠栏中,将所述其它操作,按使用频率由大到小的顺序,逐级折叠配置于所述界面的第二显示区域,以在所述其它操作折叠栏的逐级展 开界面逐级展示所述逐级折叠配置生成的其它操作的对应信息。
5. 根据权利要求2-3之一所述的方法,其特征在于,
所述折叠栏,包括:展开后不能被再次折叠的折叠栏、或者展开后能够被再次折叠的折叠栏;
和/或,
所述界面,包括:设置界面;
和/或,
当所述界面为所述设置界面时,其中,
所述常用操作,包括:WLAN、双卡管理、亮度、声音的至少之一;和/或,所述其它操作,包括:蓝牙、移动数据、流量管理的至少之一。
6. 根据权利要求4所述的方法,其特征在于,
所述折叠栏,包括:展开后不能被再次折叠的折叠栏、或者展开后能够被再次折叠的折叠栏;
和/或,
所述界面,包括:设置界面;
和/或,
当所述界面为所述设置界面时,其中,
所述常用操作,包括:WLAN、双卡管理、亮度、声音的至少之一;和/或,所述其它操作,包括:蓝牙、移动数据、流量管理的至少之一。
7. 根据权利要求1-3、6之一所述的方法,其特征在于,还包括:
将所述主界面逐级切换至对应的逐级展开界面;以及,
在对应的所述逐级展开界面,逐级一屏展示所述操作项的对应信息。
8. 根据权利要求4所述的方法,其特征在于,还包括:
将所述主界面逐级切换至对应的逐级展开界面;以及,
在对应的所述逐级展开界面,逐级一屏展示所述操作项的对应信息。
9. 根据权利要求5所述的方法,其特征在于,还包括:
将所述主界面逐级切换至对应的逐级展开界面;以及,
在对应的所述逐级展开界面,逐级一屏展示所述操作项的对应信息。
10. 一种主界面的配置装置,其特征在于,包括:
归类单元,用于将使用频率大于或等于预设频率的操作项归类为常用操 作,相应地将使用频率低于所述预设频率的操作项归类为其它操作;所述常用操作和所述非常用操作,是根据用户使用习惯分析得出的,是固定显示的;
配置单元,用于检测当前界面能够一屏展示的操作项的数量,当对应的检测结果少于所述界面中待展示操作项的数量时,对所述界面进行配置,以生成所述界面的主界面;所述主界面,是能够一屏展示所述常用操作和所述其它操作、且至少能够折叠展示所述其它操作的展示界面;通过对系统设置配置主界面,使得设置主界面只展示常用设置,并将其它设置项折叠展示,包括:将其它设置折叠在列表中,并在折叠处被展开时以列表形式显示;
其中,所述配置单元对所述界面进行配置,包括:双向折叠式配置模块,用于将所述常用操作和所述其它操作,分别折叠配置于所述界面,以在所述主界面展示所述分别折叠配置生成的常用操作折叠栏和其它操作折叠栏。
11. 根据权利要求10所述的装置,其特征在于,所述配置单元对所述界面进行配置,还包括:
单向折叠式配置模块,用于将所述常用操作优先配置于所述界面的主显示区域;以及,
用于将所述其它操作折叠配置于所述界面中除所述常用操作之外的其它显示区域,以在所述主界面展示所述折叠配置生成的其它操作折叠栏。
12. 根据权利要求10所述的装置,其特征在于,所述配置单元对所述界面进行配置,还包括:
逐层折叠式配置模块,用于将所述常用操作和所述其它操作,按使用频率由大到小的顺序,逐层折叠配置于所述界面,以在所述主界面展示所述逐层折叠配置生成的主折叠栏。
13. 根据权利要求10-12之一所述的装置,其特征在于,其中,
在所述常用操作折叠栏中,将所述常用操作,按使用频率由大到小的顺序,逐级折叠配置于所述界面的第一显示区域,以在所述常用操作折叠栏的逐级展开界面逐级展示所述逐级折叠配置生成的常用操作的对应信息;以及,
在所述其它操作折叠栏中,将所述其它操作,按使用频率由大到小的顺序,逐级折叠配置于所述界面的第二显示区域,以在所述其它操作折叠栏的逐级展开界面逐级展示所述逐级折叠配置生成的其它操作的对应信息。
14. 根据权利要求11-12之一所述的装置,其特征在于,
所述折叠栏,包括:展开后不能被再次折叠的折叠栏、或者展开后能够被再次折叠的折叠栏;
和/或,
所述界面,包括:设置界面;
和/或,
当所述界面为所述设置界面时,其中,
所述常用操作,包括:WLAN、双卡管理、亮度、声音的至少之一;和/或,所述其它操作,包括:蓝牙、移动数据、流量管理的至少之一。
15. 根据权利要求13所述的装置,其特征在于,
所述折叠栏,包括:展开后不能被再次折叠的折叠栏、或者展开后能够被再次折叠的折叠栏;
和/或,
所述界面,包括:设置界面;
和/或,
当所述界面为所述设置界面时,其中,
所述常用操作,包括:WLAN、双卡管理、亮度、声音的至少之一;和/或,所述其它操作,包括:蓝牙、移动数据、流量管理的至少之一。
16. 根据权利要求10-12、15之一所述的装置,其特征在于,还包括:
展示单元,用于将所述主界面逐级切换至对应的逐级展开界面;以及,
用于在对应的所述逐级展开界面,逐级一屏展示所述操作项的对应信息。
17. 根据权利要求13所述的装置,其特征在于,还包括:
展示单元,用于将所述主界面逐级切换至对应的逐级展开界面;以及,
用于在对应的所述逐级展开界面,逐级一屏展示所述操作项的对应信息。
18. 根据权利要求14所述的装置,其特征在于,还包括:
展示单元,用于将所述主界面逐级切换至对应的逐级展开界面;以及,
用于在对应的所述逐级展开界面,逐级一屏展示所述操作项的对应信息。
19. 一种终端,其特征在于,包括:如权利要求10-18任一所述的主界面的配置装置。”
经形式审查合格,国家知识产权局于2019年01月16日依法受理了该复审请求,并将其转送至原审查部门进行前置审查。
原审查部门在前置审查意见书中认为,1)本申请的主界面,指的是手机系统等界面的设置,或者说是设置界面,而对比文件1针对的也是终端的设置菜单。两者仅是在表达上不一样,而其实质所指的内容是一致的。2)对比文件1公开了本申请根据常用和不常用来区分显示操作项的这一技术方案,解决了列表臃肿的问题,同样的也就能够解决因列表过程用户需要上下滑动、操作不便的问题。权利要求1与对比文件1的区别在于,是否为折叠显示,这一区别技术特征实际解决的技术问题是如何展示设置界面中的各操作项。而对比文件2公开了在设置界面进行折叠显示的这一技术特征,对比文件2给出了将其技术特征应用于对比文件1以解决其技术问题的启示。同时对比文件2罗列出了“更多”和“其他”选项,根据对比文件2中对于“显示”、“关于手机”等选项的展示可知,“更多”和“其他”选项展示应当与其一致。3)将对比文件2的折叠展示应用于对比文件1,使得不常用的操作也不被隐藏而是折叠显示,对于本领域技术人员来说是显而易见的。4)对比文件3公开了将常用和不常用按键分页显示,对不常用按键进行分类设置,当点击象征分类的图标后,隐藏的按键图标才会显示出来,只需点击返回按钮,即可回到主控界面(相当于主界面),使得界面清晰简洁,如图5所示,展示了常用按键和分类后的不常用按键分类图标。对比文件3公开的技术方案给出了一屏展示常用按键和以其它方式展示的不常用按键的启示。因而坚持原驳回决定。
随后,国家知识产权局成立合议组对本案进行审理。
合议组于2019 年06 月17 日向复审请求人发出复审通知书,指出:权利要求1-19相对于对比文件1、2、3和本领域的公知常识的结合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
复审请求人于2019 年06 月27 日提交了意见陈述书,并修改了权利要求。复审请求人认为:权利要求1与对比文件1相比,区别技术特征至少包括:(1)主界面的配置;(2)当对应的检测结果少于所述界面中待展示操作项的数量时,对所述界面进行配置,以生成所述界面的主界面;所述主界面,是能够一屏展示所述常用操作和所述其它操作、且至少能够折叠展示所述其它操作的展示界面;其中,对所述界面进行配置,包括:将所述常用操作和所述其它操作,分别折叠配置于所述界面,以在所述主界面展示所述分别折叠配置生成的常用操作折叠栏和其它操作折叠栏;在主界面只显示常用设置,将其它设置项折叠,并在折叠栏上显示被隐藏的内容,使得系统设置界面一屏显示所有设置分类及常用设置;所述常用操作和所述非常用操作,是根据用户使用习惯分析得出的,是固定显示的;(3)通过对系统设置配置主界面,使得设置主界面只展示常用设置,并将其它设置项折叠展示,包括:将其它设置折叠在列表中,并在折叠处被展开时以列表形式显示。
针对区别技术特征(1)主界面的配置,本申请的控制对象是主界面,具体为待展示操作项的界面;而对比文件1的控制对象是快捷菜单项,二者的控制对象并不相同。区别技术特征(2)中“折叠展示”的特征,对比文件1并未给出如对比文件2的这种设置方式的技术需求或技术启示。其次,对比文件2解决的技术问题是:采用可折叠设计的“设置”界面,省去了点击进入、返回等额外的操作,设置起来非常的方便。而且,对比文件2的图5中并未显示出“…更多”是折叠显示的,从图5中也不能得出“…更多”是折叠显示的。区别技术特征(2)中“所述主界面,是能够一屏展示所述常用操作和所述其它操作、且至少能够折叠展示所述其它操作的展示界面”的特征,对比文件1并未给出如对比文件3的这种设置方式的技术需求或技术启示。其次,对比文件3中解决的技术问题与本申请完全不同。区别技术特征(3),本申请对以折叠形式展示的其它操作可以显示,且可以列表形式显示。而对比文件1中对不常用菜单项进行隐藏而不予显示,这说明二者对各自的不常用项的处理方式明显不同。现有技术中并未公开基于本申请预解决的技术问题和预期效果采用本申请的技术方案的方案,至少对比文件1并未公开该区别技术特征(3),也未给出相应的技术需求或技术启示。
在上述程序的基础上,合议组认为本案事实已经清楚,可以作出审查决定。
二、决定的理由
(1) 审查文本的认定
在复审程序中,复审请求人于2019年06月27日答复复审通知书时提交了修改的权利要求第1-19项。经审查,修改符合专利法第33条和专利法实施细则第61条第1款的规定。因此,本决定所依据的审查文本为:申请日2016年07月05日提交的说明书第1-118段、说明书附图图1-8、说明书摘要,摘要附图,2019年06月27日提交的权利要求第1-19项。
(2) 关于专利法第22条第3款
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创造性,是指与现有技术相比,该发明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
如果一项权利要求所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与作为最接近的现有技术的对比文件相比存在区别技术特征,而现有技术中给出了将上述区别技术特征应用到该对比文件以解决其存在的技术问题的启示,那么该权利要求所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对本领域技术人员来说是显而易见的,从而不具备创造性。
本复审决定所引用的对比文件与驳回决定及复审通知书中所引用的对比文件相同,即:
对比文件1:CN 101067777A,公开日为2007年11月07日,并将其作为最接近的现有技术;
对比文件2:“骁龙801/双卡4G全网通 nubia Z7 Max评测”,迷糊128,《360个人图书馆》,公开日为2014年08月11日;
对比文件3:CN 101216994A,公开日为2008年07月09日。
(2-1)权利要求1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权利要求1请求保护一种主界面的配置方法,对比文件1公开了一种终端菜单显示方法和终端设备,具体内容如下(参见说明书第1页第7行-第6页第7行,附图1-5):终端产品提供的功能越来越多,用户所看到的功能和菜单选项也越来越多,提供一种终端菜单显示方法和终端设备,以增强用户在操作终端设备时的方便性和快捷性。自动隐藏功能的使用流程:在终端设置菜单中提供“自动隐藏不常用菜单项”功能项,用户可以“启动”和“关闭”此功能,如果启动了此功能,终端会自动记录使用每一菜单项的次数,在指定监视周期内(隐含公开了权利要求1中的使用频率),比如1个月内都没有使用过的菜单项,在监视周期到达时,产品会提示用户是否将不常用的菜单项自动隐藏(隐含公开了权利要求1中的常用操作和其它操作,以及将使用频率大于或等于预设频率的操作项归类为常用操作,相应地将使用频率低于所述预设频率的操作项归类为其它操作,并且隐含公开了常用操作和非常用操作是根据用户使用习惯分析得出的,是固定显示的),如果用户选择确定,则会显示将自动隐藏的菜单项列表,并在用户确定后进行自动隐藏,如图3所示,进入s301所示的“手机设置”子菜单,选择“自动隐藏不常用菜单项”,显示如s302所示界面,提示“启动”或“关闭”,这里选择启动,进入s303所示界面,提示用户“启动自动隐藏不常用菜单项功能吗?”,选择确定后,进入s304所示的界面,自动隐藏不常用菜单项的功能启动完成。该功能启动后,终端会自动记录菜单中的每一菜单项的使用次数。同时在终端内部维护一定时器,定时器的时间可以为默认时间或用户设置的时间,如一周或一月等。当定时器到达预设的时间后,终端统计上述自动记录的每一菜单项的使用次数在此预设的时间内是否发生了变化。对于使用次数没有发生变化的菜单项,生成列表并提示是否进行自动隐藏。
权利要求1请求保护的技术方案,与对比文件1公开的内容相比,区别技术特征在于:1)权利要求1的技术方案是将其它设置项折叠展示,将其它设置折叠在列表中,并在折叠处展开时以列表形式显示,而对比文件1中是将不常用菜单项隐藏;2)检测当前界面能够一屏展示的操作项的数量,当对应的检测结果少于所述界面中待展示操作项的数量时,对所述界面进行配置,以生成所述界面的主界面,能够一屏展示常用操作和至少能够折叠展示的其它操作;3)对所述界面进行配置,包括:将所述常用操作和所述其它操作,分别折叠配置于所述界面,以在所述主界面展示所述分别折叠配置生成的常用操作折叠栏和其它操作折叠栏,折叠栏上显示被隐藏的内容,使得系统设置界面一屏显示所有设置分类及常用设置。
基于上述区别技术特征1),权利要求1实际解决的技术问题是:如何使用户能够更方便地浏览其它(不常用)操作。对比文件2公开了努比亚手机系统设置界面的展示方式,具体内容如下(参见第22页):Z7 Max采用可折叠设计的“设置”界面,这种设计真的非常好用,省去了点击进入、返回等额外的操作,设置起来非常方便。并且,由对比文件2第22页的附图可知,除了“WLAN”和“蓝牙”,其它操作项折叠在“…更多”选项中,与此类似的还有“其它”操作项。据此可知,对比文件2公开了将更多的操作项折叠展示,且上述折叠展示的方式确实节省了用户界面的展示空间,在使用的时候可以方便地将折叠内容展示在屏幕上,而且这种展示方式在现有的智能手机中被广泛的使用。上述内容在对比文件2中所起的作用与其在本申请中为解决其技术问题所起的作用相同,都是方便展示不常用的操作项,当本领域技术人员面对对比文件1公开的技术方案中,不常用菜单项展示需要额外复杂操作的技术问题时,很容易想到将对比文件2的上述技术手段应用于对比文件1。同时,将各项以列表的形式折叠和展开显示,是本领域常见的菜单项折叠方式。
基于上述区别技术特征2),权利要求1实际解决的技术问题是:如何使用户在界面设置项目繁多的情况下更简单方便地操作。首先,在现有的应用中,智能手机的功能越来越强大,进行手机设置用的选项越来越多,而手机显示屏的尺寸有限,进而,当设置用选项数量超过手机显示屏幕能够显示的程度时,本领域技术人员有动机找到解决如何展示设置用选项问题的方法,而根据屏幕能够展示设置用选项的数目来展示常用的操作项,无论是在智能手机的界面设计还是在一般应用软件的界面设计中,都是惯用的技术手段。因而,“检测当前界面能够一屏展示的操作项的数量,当对应的检测结果少于所述界面中待展示操作项的数量时”配置主界面属于公知常识。而其余的技术特征“生成所述界面的主界面,能够一屏展示常用操作和至少能够折叠展示的其它操作”已被对比文件3公开,对比文件3公开了一种家用触摸屏通用多功能遥控器,具体内容如下(参见说明书第1-4页,附图5):如果被仿真的遥控器按键数量比较多,则某些不常用的按键会按设定进行分类,并由每类的一个象征图标代替,当点击象征图标后,隐藏的按键图标才会显示出来,如果想退出,只需点击菜单中的返回按键图标,即可回到主控制界面(相当于权利要求1中的主界面),这样常用按键和不常用按键分页显示,界面清晰简洁,如图5所示,非常方便使用者使用。如附图5所示,在同一主界面中展示了常用按键和不常用按键的分类。上述内容在对比文件3中所起的作用与其在本申请中为解决其技术问题所起的作用相同,都是用于方便用户能够在同一界面上看到常用按键以及不常用按键并能够予以展示,也就是说对比文件3给出了将上述技术特征用于该对比文件1以解决其技术问题的启示。
基于上述区别技术特征3),权利要求1实际解决的技术问题是:如何对界面进行配置。如对比文件2附图所示(参见第22页):nubia系统设置界面的展示方式是由上而下依次为“WLAN”、“蓝牙”和“…更多”。对于“…更多”的界面设置,尽管在对比文件2中没有具体的文字说明,但是本领域技术人员必然能够理解到“…更多”代表将更多地选项折叠在此项目中。同时,本领域技术人员为使手机设置界面更加简明以方便用户使用,容易想到将常用操作和其它操作分别折叠在主界面。而对于只显示常用设置,将其他设置项折叠并在折叠栏上显示被隐藏的内容,实际上是现有技术中用户在使用系统配置界面时会出现的一种界面展示状态,即用户查找其它操作折叠栏时,折叠栏中隐藏的项目将会在屏幕上进行显示,这是现有的手机应用界面显示以及传统软件界面显示中常采用的一种显示形式,因而属于本领域的惯用技术手段。
综上,在对比文件1的基础上结合对比文件2、对比文件3以及本领域的公知常识,得到权利要求1的技术方案,对本领域技术人员来说是显而易见的,因此权利要求1请求保护的技术方案不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不具备创造性。
(2-2)权利要求2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权利要求2是权利要求1的从属权利要求,如对比文件2第22页的附图所示:nubia系统设置界面的展示方式是由上而下依次为“WLAN”、“蓝牙”和“…更多”,其中“WLAN”、“蓝牙”的展示区域处于所有项目显示的最顶部、更加醒目的位置,相当于权利要求2中的主显示区域,“…更多”的展示区域相当于其它显示区域。因而,对比文件2公开了在主显示区域展示操作项,在其它显示区域展示折叠配置的操作项以在主界面展示折叠配置生成的折叠栏。同时,本领域技术人员容易想到在视觉感受更直接、更能够引起注意的位置展示用户常用的操作项,在其他的显示区域显示不常用的其它操作。因此权利要求2的一部分附加技术特征被对比文件2公开,另一部分属于本领域技术人员常用的技术手段。在其引用的权利要求不具备创造性的情况下,权利要求2也不具备创造性。
(2-3)权利要求3和4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权利要求3是权利要求1的从属权利要求,权利要求4引用权利要求1-3任一。首先,将界面选项按照使用频率排序,并且将使用频率更高的项目排序到列表中更靠前的位置属于本领域惯用的技术手段,而将选项逐级设置以方便用户使用也是界面设计中的惯用技术手段。另外,如对比文件2第22页的附图所示:nubia系统设置界面的展示方式是由上而下依次为“WLAN”、“蓝牙”和“…更多”。其中“WLAN”、“蓝牙”的展示区域处于所有项目显示的最顶部、更加醒目的位置,相当于权利要求4中的第一显示区域,“…更多”的展示区域相当于第二显示区域。由对比文件2的附图可知,由折叠栏展开的是对应展示相关内容的下级折叠栏或者非折叠展示区域。而将常用操作和其它操作设置在特定的显示区域是本领域技术人员可以根据实际需要进行设置的,属于公知常识。因此权利要求3的附加技术特征属于本领域技术人员惯用的技术手段,权利要求4的一部分附加技术特征被对比文件2公开,另一部分附加技术特征属于本领域技术人员的惯用技术手段。进而,在其引用的权利要求不具备创造性的情况下,权利要求3和4也不具备创造性。
(2-4)权利要求5-6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权利要求5是权利要求2-3的从属权利要求,权利要求6是权利要求4的从属权利要求。如对比文件2第22页的附图所示:nubia系统设置界面的展示方式是由上而下依次为“WLAN”、“蓝牙”和“…更多”,“显示”、“声音”、“安全和位置”、“账户”,“个性功能”、“语言和输入”、“日期和时间”、“电池”、“应用程序”以及“关于手机”。由折叠栏展开的是对应展示相关内容的下级折叠栏或者非折叠展示区域,同时举例说明显示折叠栏包括:“壁纸”、“通知中心”、“屏幕”等内容。即上述内容相当于所述界面包括设置界面,操作包括:WLAN、声音的至少之一,和/或蓝牙。而对于对比文件2中没有给出的设置选项,如双卡管理、移动数据、流量管理等等都属于手机设置中常见项,属于公知常识。对于折叠栏展开后如何返回,本领域中惯常采用直接退出(不能被再次折叠)或者退回(展开后能够被再次折叠)两种方式。对于如何指定哪些属于常用操作,哪些属于其它操作,可以根据用户的使用情况或者技术人员的经验而定。因此权利要求5-6的一部分附加技术特征被对比文件2公开,另一部分属于本领域技术人员常用的技术手段,在其引用的权利要求不具备创造性的情况下,权利要求5-6也不具备创造性。
(2-5)权利要求7-9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权利要求7是权利要求1-3和6任一的从属权利要求,权利要求8是权利要求4的从属权利要求,权利要求9是权利要求5的从属权利要求。根据对比文件2(参见第22页的附图)公开的内容可知:选中某操作项,可逐级切换至对应的逐级展开界面。而至于对应的逐级展开界面是否依然一屏展示对应信息,由具体情况而定,本领域技术人员根据对比文件2公开的内容,可以选择类似的常用项和其它项折叠的方式,也可以选择全部显示。因此权利要求7-9的一部分附加技术特征被对比文件2公开,另一部分属于本领域技术人员常用的技术手段,在其引用的权利要求不具备创造性情况下,权利要求7-9也不具备创造性。
(2-6)权利要求10-18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权利要求10请求保护一种主界面的配置装置,是与方法权利要求1相对应的产品权利要求,二者的技术特征一一对应,参见上文对权利要求1的评述,权利要求10相对于对比文件1、对比文件2、对比文件3以及本领域常用技术手段的结合不具备创造性。权利要求11-18是权利要求10的直接或间接从属权利要求,其附加技术特征与权利要求2-9的附加技术特征一一对应,参见上文对权利要求2-9的评述,在其引用的权利要求不具备创造性的情况下,权利要求11-18也不具备创造性。
(2-7)权利要求19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权利要求19请求保护一种终端,其包括权利要求10-18任一项所述的主界面的配置装置,参见上文对权利要求10-18的评述,权利要求19相对于对比文件1、对比文件2、对比文件3以及本领域常用技术手段的结合也不具备创造性。
(3) 对复审请求人相关意见的评述
复审请求人在答复复审通知书时所提及的意见,具体参见案由部分。
对此,合议组认为:
首先,本申请说明书第[0039]段记载“进入系统设置(例如:可以通过点击预设的设置应用图标的方式),默认进入设置界面”,第[0041]段记载“在一个例子中,当所述界面为所述设置界面时,其中,所述常用操作,包括……”,可见,本申请中的主界面实质上是系统设置界面,对于主界面的配置实质上是对系统设置界面的展示形式进行配置,而系统配置界面中的待展示操作项实质上也是菜单选项,对比文件1的控制对象是快捷菜单项,更进一步是对于终端的设置界面的菜单项,因此,二者实质上是相同的。对比文件1中显示的菜单项列表也是配置生成的,并且对比文件1公开了将菜单项分为常用和不常用两组。因而,对比文件1与权利要求1的不同之处在于不常用组菜单项的显示方式不同。对比文件1(说明书第3页第26行-第4页第1行)公开了终端软件根据该设置,显示终端内菜单中的菜单项,在此实施例中则不对这三个菜单项进行显示,此时“设置”子菜单所显示的界面如s108所示,只包括菜单项“手机设置”,其它的“显示设置”、“呼叫设置”和“安全设置”三个菜单项已经被隐藏。可见,对比文件1公开了通过对系统设置配置主界面,使得设置主界面只展示常用设置。基于上述内容,权利要求1与对比文件1的区别在于:权利要求1的技术方案是将其它设置项折叠展示,将其它设置折叠在列表中,并在折叠处展开时以列表形式显示,而对比文件1中是将不常用菜单项隐藏;检测当前界面能够一屏展示的操作项的数量,当对应的检测结果少于所述界面中待展示操作项的数量时,对所述界面进行配置;将常用操作和其它操作分别折叠配置于所述界面,以在所述主界面展示所述分别折叠配置生成的常用操作折叠栏和其他操作折叠栏;将其它设置项折叠展示,包括:将其它设置折叠在列表中,并在折叠处被展开时以列表形式显示; 折叠栏上显示被隐藏的内容,使得系统设置界面一屏显示所有设置分类及常用设置。
其次,对比文件1的一个目的是解决菜单列表臃肿,而菜单列表臃肿即意味着菜单列表中存在众多菜单项,其将占用很大的显示面积,用户在使用时需要浏览众多菜单项找到自己当前想要使用的菜单项,进而对于过长的菜单列表还可能存在上下翻找的问题,因而,将臃肿的菜单列表进行缩减,实际上也解决了列表过长,查看列表内容时需要上下翻看,操作不方便的问题。对比文件2中记载了“可折叠设计的“设置”界面”非常好用,省去了点击进去、返回等额外的操作,设置起来非常的方便。尽管其中没有明确记载其缩减列表以方便操作,但是无论是本领域技术人员还是普通的手机用户,都能够认识到不显示不常用的设置项(即隐藏)可以减少显示项目过多对于用户使用的干扰。对比文件3中记载了通过隐藏菜单方式将按键分类隐藏在屏幕上,当点击该类按键替代图标时才显示隐藏的按键,这样做到了在同一屏幕上展示常用和非常用按键替代图标,使得遥控器的按键更加清晰明了,操作方便。可见,对比文件1-3都是为了将屏幕上显示的选项缩减,以便显示的内容简单明了,用户进行操作时更加方便。在对比文件1公开的方案中,对于不常用的菜单项,因其被隐藏而使得当需要使用这类菜单项时需要额外进行其他操作,即进行快速恢复(说明书第5页第24行-第6页第7行)从而使隐藏的菜单项全部恢复为显示,这样方式显然使得使用隐藏菜单项的过程变得繁琐,因此,本领域技术人员在面对对比文件1公开的技术方案时有动机寻求一种更好的解决方案,使得隐藏菜单项的使用更加便捷。对比文件2公开了智能手机的手机设置界面,该设置界面中的菜单项可以折叠显示,尤其是菜单项“…更多”,本领域技术人员以及智能手机的普通用户的使用经验均可以理解到“…更多”选项意味着将若干菜单项归属于其中,可以进行折叠显示。本领域技术人员有理由将对比文件2的折叠显示方式应用于对比文件1中,解决隐藏显示带来的不便,从而使得不常用菜单的使用更加方便。
再次,对比文件1公开了将菜单项分为常用和不常用两组,并将不常用菜单项隐藏,以便解决列表臃肿的问题。对比文件1公开的技术方案是应用于传统手机的,其手机设置的内容相对较少,然而,随着技术的发展,手机硬件和软件的更新换代,手机的设置项变得越来越多,即使是常用的设置项也包括很多内容,列表相对较长,而在用户界面设计中,界面友好、简单、清晰,使用方便是一直以来本领域技术人员所遵循的目标,因而本领域技术人员有动机为了用户界面显示更加简洁明快而寻找新的解决方案,以使在有限的手机展示界面上将诸多选项更加合理的进行显示。而对比文件3同样是一种使用户界面简单清晰的解决方案,对比文件3为了解决随着遥控器(也即一种手持设备)按键(相当于菜单项)越来越多,很多平时很少用到的按键(不常用菜单项),占据了大量的空间,造成的后果是遥控器体积越来越大,按键却越来越小,使人们的使用非常不便的问题,其实质仍然是布置菜单项的界面面积有限,并且界面上设置过多的菜单项不方便用户使用的问题,因此采用将内容项分为常用和不常用两组,并且对于不常用的按键进行分类,并以象征图标代替每一类,从而使得这些按键在不使用的时候隐藏,使用的时候通过点击图标使它们显示。尤其是对比文件3中采用触摸屏式的遥控器,使得其方案实质上解决的是屏幕显示菜单项过多的问题,因而,本质上的目的与本申请是相同的,本领域技术人员有理由将其一屏显示常用项目和非常用项目的象征图标的解决方案应用于对比文件1。
最后,对于从属权利要求2-9以及11-18,它们的附加技术特征属于公知常识,实际上,在进行应用界面设计时,通常会从界面友好、简洁、便捷、醒目等方面来进行考虑。对于从属权利要求2-9所涉及的附加技术特征而言,它们改进界面的细节设置,旨在提高用户使用的细节体验。然而,其所采用的手段都是基于日常活动中人们使用工具、材料的习惯,如将常用操作、常用工具、常用材料放在醒目的、更好获取的位置属于生活常识;按照使用频率排序逐层折叠是菜单设置长期以来的习惯,属于本领域技术人员的惯用技术手段;对于惯常的菜单项,本领域技术人员会对于稍微复杂的菜单项进行组织,列出分级菜单,以便在使用过程中更容易查找。同时,对于折叠显示关闭的方式,通常有回退式、关闭式,并且还存在点击显示屏幕上菜单以外的部分,以表明不再使用该菜单界面,从而关闭菜单界面;常用操作和其它操作的分类,根据现有智能手机使用习惯得出的,属于公知常识。
因此,合议组对复审请求人的陈述意见不予支持。
三、决定
维持国家知识产权局于2018年11 月02 日对本申请作出的驳回决定。
如对本复审请求审查决定不服,根据专利法第41条第2款的规定,请求人自收到本决定之日起三个月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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