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明创造名称:一种路面快速修补沥青混合料及其制备方法、使用方法
外观设计名称:
决定号:192639
决定日:2019-10-16
委内编号:1F253518
优先权日:
申请(专利)号:201610015226.8
申请日:2016-01-11
复审请求人:北京建筑大学
无效请求人:
授权公告日:
审定公告日:
专利权人:
主审员:陈龙
合议组组长:祁建伟
参审员:谭晓倩
国际分类号:C04B28/00,C04B28/04,C04B24/36,E01C23/09
外观设计分类号:
法律依据:专利法第22条第3款
决定要点
:?如果权利要求所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与最接近的现有技术相比存在区别技术特征,而现有技术中存在将该区别技术特征应用到该最接近现有技术以解决本申请实际所要解决技术问题的技术启示,则该权利要求不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
全文:
本复审请求涉及申请号201610015226.8,发明名称为“一种路面快速修补沥青混合料及其制备方法、使用方法”的发明专利申请(下称本申请)。本申请的申请人为北京建筑大学,申请日为2016年1月11日,公开日为2016年6月8日。
经实质审查,国家知识产权局原审查部门于2018年2月23日以权利要求1-24不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3款有关创造性的规定为由发出驳回决定,驳回本申请。驳回决定所依据的文本为:申请人于2017年11月22日提交的权利要求第1-24项,于2016年1月11日提交的说明书第1-136段及说明书摘要。驳回决定所针对的权利要求书如下:
“1. 一种路面快速修补沥青混合料,原料由水和集料、水性环氧树脂改性乳化沥青、矿料和水泥组成,其中集料∶矿粉∶水泥:水性环氧树脂改性乳化沥青:水的重量比为100∶(1~10)∶(0~3)∶(5~10)∶(0~5),制备所述水性环氧树脂改性乳化沥青的原料包括水性环氧树脂、固化剂和乳化沥青,其中水性环氧树脂、固化剂和乳化沥青的重量比为(2~10)∶(2~10)∶(80~100)。
2. 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路面快速修补沥青混合料,其特征在于:集料∶矿粉∶水泥:水性环氧树脂改性乳化沥青:水的重量比为95∶4∶1∶8∶3。
3. 根据权利要求2所述的路面快速修补沥青混合料,其特征在于:制备所述水性环氧树脂改性乳化沥青的原料包括水性环氧树脂、固化剂和乳化沥青,其中水性环氧树脂、固化剂和乳化沥青的重量比5:5:100。
4. 根据权利要求3所述的路面快速修补沥青混合料,其特征在于:制备所述水性环氧树脂改性乳化沥青的方法为:将水性环氧树脂加入到乳化沥青中进行搅拌,加入固化剂再次搅拌均匀;或将水性环氧树脂与固化剂混合均匀后,加入到乳化沥青中搅拌均匀。
5. 根据权利要求2所述的路面快速修补沥青混合料,其特征在于:所述水性环氧树脂包括EP-20固体环氧树脂水性乳液,EP-44半固体环氧树脂水性乳液或EP-51液体环氧树脂水性乳液中的一种或几种。
6. 根据权利要求2所述的路面快速修补沥青混合料,其特征在于:所述固化剂包括改性多元胺环氧固化剂水性乳液,改性脂肪胺环氧固化剂水性乳液,芳香胺环氧固化剂水性乳液的一种或几种。
7. 根据权利要求2所述的路面快速修补沥青混合料,其特征在于:所述乳化沥青包括阳离子乳化沥青。
8. 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路面快速修补沥青混合料,其特征在于:所述集料包括10-15mm集料、5-10mm集料和0-5mm集料,三者的重量比为30:27:38。
9. 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路面快速修补沥青混合料,其特征在于:所述矿粉包括石灰石矿粉、石灰岩矿粉或玄武岩矿粉。
10. 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路面快速修补沥青混合料,其特征在于:所述水泥包括普通硅酸盐水泥或者道路用水泥。
11. 权利要求1至10中任一项所述路面快速修补沥青混合料的制备方法,其特征在于:包括以下各步骤:
(1)将集料按配比配好,进行干拌10-15s,搅拌均匀;
(2)在步骤(1)得到的集料中加入水,将集料拌合30-45s、润湿;
(3)在步骤(3)得到的混合物中加入水性环氧树脂改性乳化沥青,再加入水泥和矿粉后,拌合60-90s后,搅拌均匀得无花白料,即所述路面快速修补沥青混合料。
12. 根据权利要求11所述的路面快速修补沥青混合料的制备方法,其特征在于:制备所述水性环氧树脂改性乳化沥青的原料包括水性环氧树脂、固化剂和乳化沥青,其中水性环氧树脂、固化剂和乳化沥青的重量比为(2~10)∶(2~10)∶(80~100)。
13. 根据权利要求12所述的路面快速修补沥青混合料的制备方法,其特征在于:制备所述水性环氧树脂改性乳化沥青的原料包括水性环氧树脂、固化剂和乳化沥青,其中水性环氧树脂、固化剂和乳化沥青的重量比5:5:100。
14. 根据权利要求12所述的路面快速修补沥青混合料的制备方法,其特征在于:制备所述水性环氧树脂改性乳化沥青的方法为:将水性环氧树脂加入到乳化沥青中进行搅拌,加入固化剂再次搅拌均匀;或将水性环氧树脂与固化剂混合均匀后,加入到乳化沥青中搅拌均匀。
15. 权利要求1至10中任一项所述路面快速修补沥青混合料的使用方法,其特征在于:将坑槽进行铣刨清扫,在坑槽底部及四周涂刷粘层油,将所述混合料摊铺到坑槽中,进行压实,压实工序完成后,对修补路面与原路面接茬处进行涂撒沥青封边。
16. 根据权利要求15所述的路面快速修补沥青混合料的使用方法,其特征在于:所述混合料摊铺到坑槽中的方式包括分层摊铺。
17. 根据权利要求16述的路面快速修补沥青混合料的使用方法,其特征在于:摊铺厚度为最大公称粒径的2-4倍。
18. 根据权利要求16所述的路面快速修补沥青混合料的使用方法,其特征在于:所述压实工序采用小型压路机或者震动平板夯完成。
19. 根据权利要求18所述的路面快速修补沥青混合料的使用方法,其特征在于:控制压实度,即压实后空隙率在6%-10%。
20. 权利要求11至14中任一项所述制备方法制备的路面快速修补沥青混合料的使用方法,其特征在于:将坑槽进行铣刨清扫,在坑槽底部及四周涂刷粘层油,将所述混合料摊铺到坑槽中,进行压实,压实工序完成后,对修补路面与原路面接茬处进行涂撒沥青封边。
21. 根据权利要求20所述的路面快速修补沥青混合料的使用方法,其特征在于:所述混合料摊铺到坑槽中的方式包括分层摊铺。
22. 根据权利要求21所述的路面快速修补沥青混合料的使用方法,其特征在于:摊铺厚度为最大公称粒径的2-4倍。
23. 根据权利要求20所述的路面快速修补沥青混合料的使用方法,其特征在于:所述压实工序采用小型压路机或者震动平板夯完成。
24. 根据权利要求23所述的路面快速修补沥青混合料的使用方法,其特征在于:控制压实度,即压实后空隙率在6%-10%。”
驳回决定认为,相对于对比文件1(CN103951343A,公开日为2014年7月30日)、对比文件2(CN103951323A,公开日为2014年7月30日)及本领域中的常规技术手段,权利要求1-24不具备创造性。
申请人(下称复审请求人)对上述驳回决定不服,于2018年6月8日向国家知识产权局提交复审请求,并提交了权利要求书的修改替换页,具体修改方式为将权利要求2-3的附加技术特征补入权利要求1中,相应删除权利要求2-3,并对其他权利要求的引用关系及序号作相应修改,修改后的权利要求共22项,修改后的权利要求1如下:
“1. 一种路面快速修补沥青混合料,原料由水和集料、水性环氧树脂改性乳化沥青、矿料和水泥组成,其中集料∶矿粉∶水泥:水性环氧树脂改性乳化沥青:水的重量比为95∶4∶1∶8∶3,制备所述水性环氧树脂改性乳化沥青的原料包括水性环氧树脂、固化剂和乳化沥青,其中水性环氧树脂、固化剂和乳化沥青的重量比为5:5:100。”
复审请求人认为对比文件1-2没有涉及本申请解决的技术问题,组成本申请配方的组分和配比均为配方的关键,应作为一个整体来评述,不应将其分裂开来。并且本申请通过对组合物组分的选择获得了预料不到的技术效果。
形式审查合格后,国家知识产权局依法受理了该复审请求,于2018年6月19日发出复审请求受理通知书,并将本案转送至原审查部门进行前置审查。
原审查部门在前置审查意见书中坚持驳回决定。
随后,国家知识产权局依法成立合议组对本案进行审查。合议组于2019年6月4日发出复审通知书,指出权利要求1-22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并告知复审请求人:对比文件1和2与本申请均涉及相同的技术问题。对于本领域中的常见功能性试剂,本领域技术人员可以根据实际需要合理选择是否添加,技术效果可以预期,此外本申请特定配比的选择并未获得预料不到的技术效果,即其复审理由不能成立。
针对上述复审通知书,复审请求人于2019年7月19日提交了意见陈述书及权利要求书的修改替换页,具体修改方式为将说明书第44段中的技术特征“本发明的路面快速修补沥青混合料通过环氧树脂的改性作用,环氧树脂与固化剂加入后在乳化沥青中均匀分布,沥青附着在环氧树脂形成的骨架结构上,形成强度较高的三维结构”补入权利要求1,并坚持认为本申请的技术方案具备创造性,修改后的权利要求1为:
“1. 一种路面快速修补沥青混合料,原料由水和集料、水性环氧树脂改性乳化沥青、矿料和水泥组成,其中集料∶矿粉∶水泥:水性环氧树脂改性乳化沥青:水的重量比为95∶4∶1∶8∶3,制备所述水性环氧树脂改性乳化沥青的原料包括水性环氧树脂、固化剂和乳化沥青,其中水性环氧树脂、固化剂和乳化沥青的重量比为5:5:100,所述路面快速修补沥青混合料通过所述环氧树脂的改性作用,所述环氧树脂与所述固化剂加入后在所述乳化沥青中均匀分布,所述沥青附着在所述环氧树脂形成的骨架结构上,形成强度较高的三维结构。”
至此,合议组认为本案事实已经清楚,可以作出审查决定。
二、决定的理由
(一)、审查文本
经审查,复审请求人于2019年7月19日提交的对权利要求书的修改符合专利法第33条的规定,故本复审请求审查决定所针对的文本为:复审请求人于2019年7月19日提交的权利要求第1-22项,于2016年1月11日提交的说明书第1-136段及说明书摘要。
(二)、关于创造性
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创造性,是指与现有技术相比,该发明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
如果权利要求所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与最接近的现有技术相比存在区别技术特征,而现有技术中存在将该区别技术特征应用到该最接近现有技术以解决本申请实际所要解决技术问题的技术启示,则该权利要求不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
1、权利要求1要求保护一种路面快速修补沥青混合料。对比文件1公开了一种沥青路面修补用沥青混合料,并具体公开了以下内容(参见说明书第[0049]-[0051]段):取阳离子乳化剂32g、水400g、磷酸40g配制成皂液,皂液温度控制在45℃,将重交道路沥青AH-30 600g加热到150℃,与皂液在胶体磨中加工2.5min制备乳化沥青;取上述制备的冷却后的阳离子乳化沥青1000g、25g减水剂、20g消泡剂、36g水性环氧树脂、1000g PO32.5水泥、400g石英砂、1g的硫酸铝酸钙在砂浆搅拌机中搅拌5min即得A组分;B组分:将粒径10-15mm玄武岩4320g、粒径5-10mm玄武岩 5180g、粒径0-3mm玄武岩1100g在搅拌机中搅拌均匀;使用时,现场将A、B组分按照1∶1的重量份数比混合,混合均匀,灌注到深度≤9cm的坑槽中,用冲击锤压实,成型开放交通即可。
可见,权利要求1与对比文件1公开内容相比,区别在于:(1)水性环氧树脂改性乳化沥青,制备所述水性环氧树脂改性乳化沥青的原料包括水性环氧树脂、固化剂和乳化沥青,其中水性环氧树脂、固化剂和乳化沥青的重量比为5∶5∶100;(2)原料还包括矿粉矿料,不含减水剂、消泡剂、硫酸铝酸钙,并限定了各原料的重量比;(3)限定所述路面快速修补沥青混合料通过所述环氧树脂的改性作用,所述环氧树脂与所述固化剂加入后在所述乳化沥青中均匀分布,所述沥青附着在所述环氧树脂形成的骨架结构上,形成强度较高的三维结构。
对于区别特征(1),对比文件1公开了原料包括1000g阳离子乳化沥青和36g水性环氧树脂,对比文件2公开一种路用增强型乳化沥青混凝土(参见说明书第[0007]-[0013]、[0042]段):包括原料:集料、水性环氧树脂乳液、乳化沥青;所述集料、水性环氧树脂乳液、乳化沥青的重量之比为90-110:0.1-10:7-20。所述水性环氧树脂乳液包括水性环氧树脂、水性环氧固化剂、水,所述水性环氧树脂、水性环氧固化剂、水的重量之比为1:1-2:0-5;两步法是先制备水性环氧树脂改性乳化沥青,然后再与集料混合,属于湿法改性,可以使改性后的乳化沥青均匀的分散在集料表面,制备的混合料性能优异。可见对比文件2给出了使用水性环氧树脂乳液对乳化沥青进行改性提高混合料使用性能的技术启示。因此在对比文件1的基础上,为提高沥青混合料的性能,本领域技术人员容易想到先用水性环氧树脂改性乳化沥青,并合理选择水性环氧树脂、固化剂和乳化沥青的重量比;对于区别特征(2),矿粉料为沥青混合料中常规的细填料,本领域技术人员根据混合料的堆积密度等需求容易进行选择;减水剂、消泡剂、硫酸铝酸钙(膨胀剂)均为本领域常规助剂,本领域技术人员根据实际需要可合理选择是否添加,当不添加时,它们的作用也将随之消失;对比文件1公开了各原料的添加量,本领域技术人员根据沥青混合料性能的微调需要,能够合理选择各原料的重量比;(3)本领域公知,改性沥青是指掺加橡胶、树脂、高分子聚合物、磨细的橡胶粉或其他填料等外掺剂(改性剂),或采取对沥青轻度氧化加工等措施,使沥青或沥青混合料的性能得以改善制成的沥青结合料。改性沥青其机理有两种,一是改变沥青化学组成,二是使改性剂均匀分布于沥青中形成一定的空间网络结构。显然,水性环氧树脂改性乳化沥青中水性环氧树脂(即为改性剂)均匀分布于沥青中并形成一定的空间网络结构。因此,在对比文件1的基础上结合对比文件2和本领域常规技术手段得到权利要求1的技术方案对于本领域技术人员来说是显而易见的,权利要求1不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2、权利要求2-8对权利要求1作了进一步限定。
权利要求2限定水性环氧树脂改性乳化沥青的方法,对比文件2具体公开:将水性环氧树脂乳液和乳化沥青混合,搅拌均匀,得到水性环氧树脂改性乳化沥青,备用;向集料中加入水性环氧树脂改性乳化沥青,搅拌均匀,养护。其中所述水性环氧树脂乳液按照如下方法制备而成:搅拌条件下,将水性环氧树脂和水性环氧固化剂混合,搅拌均匀,得到混合液;在水性环氧树脂乳液中,水可以选择加入,也可以不加入(参见说明书第[0020]-[0040]段)。此外,本领域技术人员也可以根据实际情况选择先将水性环氧树脂加入乳化沥青中再加入固化剂,技术效果可以预期。
权利要求3具体限定水性环氧树脂种类,EP-20固体环氧树脂水性乳液、EP-44半固体环氧树脂水性乳液及EP-51液体环氧树脂水性乳液均为本领域常用水性环氧树脂种类,本领域技术人员可以根据实际情形加以选择,技术效果可以预期。
权利要求4具体限定固化剂种类,对比文件2具体公开水性环氧固化剂为水性胺类固化剂。特别是,所述水性胺类固化剂为二乙烯三胺、三乙烯四胺或四乙烯五胺中的一种或多种(参见说明书第[0016]-[0018]段)。在此基础上,本领域技术人员可以根据实际情况选择适合的固化剂,技术效果可以预期。
权利要求5具体限定乳化沥青种类,对比文件1已经公开原料包括阳离子乳化沥青(参见说明书第[0049]-[0051]段)。
权利要求6限定集料级配,对比文件1公开集料为粒径10-15mm、5-10mm和0-3mm级配的玄武岩,本领域技术人员根据沥青混合料堆积密度、强度等需要,能够合理选择适合的集料级配。
权利要求7限定矿粉种类、权利要求8限定水泥种类,本领域公知,石灰石矿粉、石灰岩矿粉、玄武岩矿粉均为常规矿粉原料,普通硅酸盐水泥和道路用水泥为常规路用水泥,且对比文件1已经公开PO32.5、42.5水泥。
因此,在引用权利要求不具备创造性时,上述权利要求也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3、权利要求9要求保护权利要求1至8中任一项所述路面快速修补沥青混合料的制备方法。对比文件1公开了一种路面快速修补沥青混合料的制备方法,具体公开内容参见权利要求1的评述部分。
权利要求9与对比文件1相比,区别在于:(1)权利要求1至8中任一项所述路面快速修补沥青混合料;(2)具体的搅拌混合步骤有所不同。对于区别特征(1),参见权利要求1至8的评述;对于区别特征(2),对比文件1公开了沥青、水泥等原料搅拌混合制得A组分,将集料按配比配好进行干拌均匀制得B组分,再将A、B组分混合均匀,本领域技术人员根据混合效果需要,能够合理微调具体的搅拌步骤,例如集料干拌后再加入水拌合润湿,而对于搅拌时间则是本领域技术人员可以根据实际需求可以调整的。因此,在对比文件1的基础上结合对比文件2和本领域常规技术手段得到权利要求9的技术方案对于本领域技术人员来说是显而易见的,权利要求9不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4、权利要求10-12对其引用的权利要求作了进一步的限定,在对比文件1公开水性环氧树脂、乳化沥青的添加量,对比文件2公开水性环氧树脂、乳化沥青和固化剂添加量及制备水性环氧树脂改性乳化沥青的基础上,本领域技术人员根据水性环氧树脂改性乳化沥青及沥青混合料性能的需要,能够合理选择水性环氧树脂改性乳化沥青中各原料的重量比,以及水性环氧树脂改性乳化沥青的混合制备方式,因此,在其引用的权利要求不具备创造性时,上述权利要求也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5、权利要求13要求保护权利要求1至8中任一项所述路面快速修补沥青混合料的使用方法。对比文件1公开了一种路面快速修补沥青混合料的使用方法,具体公开内容参见权利要求1的评述部分。
权利要求13与对比文件1相比,区别在于:(1)权利要求1至8中任一项所述路面快速修补沥青混合料;(2)具体的坑槽修补步骤有所不同。对于区别特征(1),参见权利要求1至8的评述;对于区别特征(2),对比文件1公开了将沥青混合料灌注坑槽中,用冲击锤压实。为提高沥青混合料与原路面的粘结力,将坑槽进行铣刨清扫,在坑槽底部及四周涂刷粘层油为本领域技术人员容易选择的;此外,混合料摊铺到坑槽中,对修补路面与原路面接茬处进行涂撒沥青封边也是路面修补中的常规工艺步骤,因此,在对比文件1的基础上结合对比文件2和本领域常规技术手段得到该权利要求的技术方案对于本领域技术人员来说是显而易见的,该权利要求不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6、权利要求14-17对其引用的权利要求作了进一步的限定。
分层摊铺为沥青混合料摊铺时常规的工艺选择;摊铺厚度与最大公称粒径的倍数、压实工序采用的设备、压实后的空隙率为本领域技术人员根据实际需要可合理选择的。因此,在其引用的权利要求不具备创造性时,上述权利要求也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7、权利要求18要求保护权利要求9至12中任一项所述制备方法制备的路面快速修补沥青混合料的使用方法。对比文件1公开了一种路面快速修补沥青混合料的使用方法,具体公开内容参见权利要求1的评述部分。
权利要求18与对比文件1相比,区别在于:(1)权利要求9至12中任一项所述制备方法制备的路面快速修补沥青混合料;(2)具体的坑槽修补步骤有所不同。对于区别特征(1),参见权利要求9至12的评述;对于区别特征(2),对比文件1公开了将沥青混合料灌注坑槽中,用冲击锤压实,为提高沥青混合料与原路面的粘结力,将坑槽进行铣刨清扫,在坑槽底部及四周涂刷粘层油为本领域技术人员容易选择的;此外,混合料摊铺到坑槽中,对修补路面与原路面接茬处进行涂撒沥青封边也是路面修补中的常规工艺步骤,因此,在对比文件1的基础上结合对比文件2和本领域常规技术手段得到该权利要求的技术方案对于本领域技术人员来说是显而易见的,该权利要求不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8、权利要求19-22对其引用的权利要求作了进一步的限定。
分层摊铺为沥青混合料摊铺时常规的工艺选择;摊铺厚度与最大公称粒径的倍数、压实工序采用的设备、压实后的空隙率为本领域技术人员根据实际需要可合理选择的。因此,在其引用的权利要求不具备创造性时,上述权利要求也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三、关于复审请求人的意见陈述
复审请求人认为:本申请通过设置由水和集料、水性环氧树脂改性乳化沥青、矿料和水泥组成的路面快速修补沥青混合料,且集料∶矿粉∶水泥∶水性环氧树脂改性乳化沥青∶水的重量比为95∶4∶1∶8∶3,同时通过设置水性环氧树脂改性乳化沥青的原料包括水性环氧树脂、固化剂和乳化沥青,且水性环氧树脂、固化剂和乳化沥青的重量比为5:5:100,从而实现所述路面快速修补沥青混合料通过所述环氧树脂的改性作用,所述环氧树脂与所述固化剂加入后在所述乳化沥青中均匀分布,使得所述沥青附着在所述环氧树脂形成的骨架结构上,进而形成强度较高的三维结构,另外环氧树脂的粘结性较好,可以改变传统乳化历青的粘结性差的缺点。通过环氧树脂的固化作用克服传统溶剂型沥青的强度增长慢的特点,并不能从对比文件1和2中获得相应技术启示,这也是本领域技术人员根据对比文件1-2无法预期的。
对此,合议组经审查后认为:对比文件1公开了可含有乳化沥青、水性环氧树脂的路面修补材料,对比文件2公开了含有水性环氧树脂改性乳化沥青的沥青混凝土,均是通过水性环氧树脂(改性剂)使沥青混合料性能得以改善。而环氧树脂改性沥青机理即为改性剂环氧树脂均匀分布于沥青中并形成一定的空间网络结构,这为本领域中公知常识。
此外,对于特定配比,复审请求人希望合议组给出相应证据。《审查指南》规定:发明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是指对所属技术领域的技术人员来说,发明相对于现有技术是非显而易见的。如果发明是所属技术领域的技术人员在现有技术的基础上仅仅通过合乎逻辑的分析、推理或者有限的试验可以得到的,则该发明是显而易见的,也就不具备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具体到本案,集料、矿粉、水泥、水性环氧树脂、乳化沥青均为本领域常规原料,作用已知,本领域技术人员根据沥青混合料性能的微调需要,能够借助常规试验手段通过有限的试验合理选择各原料的重量比,并不能获得预料不到的技术效果。且对比文件1和2均为水性环氧树脂改性乳化沥青的混合料,均获得了较高强度等优异性能。
综上,合议组对于复审请求人的主张不予支持。
基于上述事实和理由,合议组作出如下审查决定。
三、决定
维持国家知识产权局于2018年2月23日对本申请作出的驳回决定。
如对本复审请求审查决定不服,根据专利法第41条第2款的规定,复审请求人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之日起三个月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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