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明创造名称:一种信息处理方法与电子设备
外观设计名称:
决定号:192632
决定日:2019-10-16
委内编号:1F273838
优先权日:
申请(专利)号:201410505853.0
申请日:2014-09-28
复审请求人:联想(北京)有限公司
无效请求人:
授权公告日:
审定公告日:
专利权人:
主审员:王燕
合议组组长:甘文珍
参审员:王越
国际分类号:G06F15/163;G06F13/40
外观设计分类号:
法律依据:专利法第22条第3款
决定要点
:如果权利要求请求保护的技术方案与作为最接近现有技术的对比文件公开的技术方案相比存在区别技术特征,该区别技术特征未被其他对比文件公开,并且也不是本领域的公知常识,且该区别技术特征的引入使得该权利要求的整体技术方案相对于现有技术而言具有有益的技术效果,那么该权利要求所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相对于现有技术具备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从而具备创造性。
全文:
本复审请求涉及申请号为201410505853.0,名称为“一种信息处理方法与电子设备”的发明专利申请(下称本申请)。申请人为联想(北京)有限公司。本申请的申请日为2014年09月28日,公开日为2016年04月20日。
经实质审查,国家知识产权局原审查部门于2018年11月01日发出驳回决定,驳回了本申请,其理由是:权利要求1-10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驳回决定所依据的文本为:申请日2014年09月28日提交的说明书摘要、说明书第1-115段、摘要附图、说明书附图图1-5;2018年01月26日提交的权利要求第1-10项。
驳回决定所针对的权利要求书如下:
“1. 一种信息处理方法,应用于一电子设备中,所述电子设备包括:主处理器,协处理器,以及用于连接所述主处理器与所述协处理器的第一接口模块和第二接口模块;通过所述第一接口模块或第二接口模块能够实现通信数据在所述主处理器与所述协处理器之间的传输;其中,第一接口模块的第一信号端与第二接口模块的第一信号端相连接;第一接口模块的第二信号端与第二接口模块的第二信号端相连接;所述方法包括:
获取第一信号的属性;
识别所述属性;
当识别所述属性为第一属性时,控制第一接口模块启动;
当识别所述属性为第二属性时,控制第二接口模块启动;
通过所启动的接口模块使得所述通信数据在主处理器与协处理器之间进行传输;
其中,所述识别所述属性,包括:
判断所述第一信号是否发生满足预定条件的变化。
2. 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方法,其特征在于,所述识别所述属性,包括:
判断为所述第一信号发生满足预定条件的变化时,识别所述属性为第一属性;
判断为所述第一信号发生未满足预定条件的变化时,识别所述属性为第二属性。
3. 根据权利要求1或2所述的方法,其特征在于,所述主处理器包括第一状态及第二状态;所述主处理器在第一状态下的功耗小于第二状态下的功耗;
所述主处理器处于第一状态时,
获取到通过所启动的接口模块传输的中断信号时,
所述主处理器由第一状态切换至第二状态。
4. 根据权利要求3所述的方法,其特征在于,所述协处理器包括:第一存储单元;
在所述主处理器处于第二状态时,
获取所启动的接口模块的第一使能信号,在第一使能信号下,所述主处理器读取所述第一存储单元中的声音信息。
5. 根据权利要求4所述的方法,其特征在于,
所述电子设备还包括声音采集单元,与所述协处理器相连接,所述协处理器接收所述声音采集单元所采集的声音信息,并获取所启动的接口模块的第二使能信号,在第二使能信号下,写入所接收到的声音信息至所述第一存储单元;
所述协处理器在接收到满足第二预定条件的声音信息时,通过所启动的接口模块发送所述中断信号至所述主处理器。
6. 一种电子设备,所述电子设备包括:主处理器,协处理器,以及用于连接所述主处理器与所述协处理器的第一接口模块和第二接口模块;通过所述第一接口模块或第二接口模块能够实现通信数据在所述主处理器与所述协处理器之间的传输;其中,第一接口模块的第一信号端与第二接口模块的第一信号端相连接;第一接口模块的第二信号端与第二接口模块的第二信号端相连接;其中,
获取第一信号的属性;
识别所述属性;
当识别所述属性为第一属性时,控制第一接口模块启动;
当识别所述属性为第二属性时,控制第二接口模块启动;
通过所启动的接口模块使得所述通信数据在主处理器与协处理器之间进行传输。
7. 根据权利要求6所述的电子设备,其特征在于,
判断所述第一信号是否发生满足预定条件的变化;
判断为所述第一信号发生满足预定条件的变化时,识别所述属性为第一属性;
判断为所述第一信号发生未满足预定条件的变化时,识别所述属性为第二 属性。
8. 根据权利要求6或7所述的电子设备,其特征在于,所述主处理器包括第一状态及第二状态;所述主处理器在第一状态下的功耗小于第二状态下的功耗;
当所述主处理器处于第一状态,获取到通过所启动的接口模块传输的中断信号时,由第一状态切换至第二状态。
9. 根据权利要求8所述的电子设备,其特征在于,所述协处理器包括:第一存储单元;
在所述主处理器处于第二状态时,获取所启动的接口模块的第一使能信号;
在第一使能信号下,所述主处理器读取所述第一存储单元中的声音信息。
10. 根据权利要求9所述的电子设备,其特征在于,所述电子设备还包括声音采集单元,与所述协处理器相连接;
所述协处理器接收所述声音采集单元所采集的声音信息,获取所启动的接口模块的第二使能信号;
在第二使能信号下,所述协处理器将所接收到的声音信息写入至所述第一存储单元;
当所述协处理器接收到满足第二预定条件的声音信息时,通过所启动的接口模块发送所述中断信号至所述主处理器。”
驳回决定认为:权利要求1-10相对于对比文件3(TW201123723A1,公开日为2011年07月01日)及对比文件2(CN101980149A,公开日为2011年02月23日)不具备创造性,具体为:权利要求1与对比文件3的区别特征在于:接口模块、主处理器、协处理器集成在一电子设备中,并且利用接口模块在主处理器和协处理器之间进行数据传输;而上述区别特征被对比文件2公开,因此权利要求1相对于对比文件3和对比文件2的结合不具备创造性。直接或间接引用权利要求1的从属权利要求2-5的附加技术特征被对比文件2或对比文件3公开,或为本领域公知常识,因此相对于对比文件3和对比文件2或者对比文件3和对比文件2以及本领域公知常识的结合不具备创造性。权利要求6与对比文件3的区别特征在于:接口模块、主处理器、协处理器集成在一电子设备中,并且利用接口模块在主处理器和协处理器之间进行数据传输;上述区别技术特征被对比文件2公开,因此权利要求6相对于对比文件3和对比文件2的结合不具备创造性。直接或间接引用权利要求6的从属权利要求7-10的附加技术特征被对比文件2或对比文件3公开,或为本领域公知常识,因此相对于对比文件3和对比文件2或者对比文件3和对比文件2以及本领域公知常识的结合不具备创造性。
申请人(下称复审请求人)对上述驳回决定不服,于2019年02月15日向国家知识产权局提出了复审请求,但未对申请文件进行修改。复审请求人认为:(1)对比文件3中确定哪个主控模组进行启动的条件与本申请权利要求1中的确定由哪个接口模块启动各自的所需的条件并不相同,对于本申请权1中的确定由哪个接口模块启动进行通信数据传输的条件(第一信号是否发生满足预定条件的变化),对比文件3中也未给予任何技术启示,是不同于对比文件3的区别技术特征。此外,通过第一信号是否发生满足预定条件的变化确定启动哪个接口模块的技术实现是发明人在打破现有认知的基础上付出创造性劳动而得到的,且该技术实现带来了通过两个接口模块的信号端间的复用,不仅实现了对占用空间的减少还不影响数据的正常传输的有益效果,该技术实现并非是惯用技术手段;(2)对比文件3与本申请中信号端的复用方式并不相同,复用方式的不同带来了不同的有益效果;(3)对比文件2中仅涉及到主处理器和协处理器如何进行协调工作的描述的,并未涉及到接口模块和接口模块间的端口复用的描述,也未涉及到依据何种条件来确定哪个接口模块进行启动的描述。因此权利要求1-10具备创造性。
经形式审查合格,国家知识产权局于2019年02月25日依法受理了该复审请求,并将其转送至原审查部门进行前置审查。
原审查部门在前置审查意见书中认为,对比文件3公开了第一接口模块的第一信号端和第二接口模块的第二信号端相连接,第一接口模块的第二信号端与第二接口模块的第二信号端相连接,而且对比文件3的设计也可以降低制造和封装成本。同时,对比文件3中公开了当I2C主控模组10致能时,第一传输线50输出的是I2C时脉讯号,因为SPI晶片致能埠24为低准位触发,所以在不致能SPI主控模组20的情况下,SPI晶片致能埠24的SPI晶片的致能讯号SPI_cs一直保持在高准位,此时I2C受控装置启动,当SPI晶片致能埠24降为低准位以触发SPI主控模组20,此时SPI受控装置触发。因此,其也公开了通过第一信号的变化来控制第一接口模块启动还是第二接口模块启动,因而坚持原驳回决定。
随后,国家知识产权局成立合议组对本案进行审理。
在上述程序的基础上,合议组认为本案事实已经清楚,可以作出审查决定。
二、决定的理由
1、审查文本的认定
复审请求人在提交复审请求时未对申请文件做出修改,因此本复审决定所依据的审查文本和驳回决定所依据的文本相同,为:申请日2014年09月28日提交的说明书摘要、说明书第1-115段、摘要附图、说明书附图图1-5;2018年01月26日提交的权利要求第1-10项。
2、关于专利法第22条第3款
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创造性,是指与现有技术相比,该发明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该实用新型具有实质性特点和进步。”
如果权利要求请求保护的技术方案与作为最接近现有技术的对比文件公开的技术方案相比存在区别技术特征,该区别技术特征未被其他对比文件公开,并且也不是本领域的公知常识,且该区别技术特征的引入使得该权利要求的整体技术方案相对于现有技术而言具有有益的技术效果,那么该权利要求所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相对于最接近的现有技术具备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从而具备创造性。本复审决定引用的对比文件与驳回决定引用的对比文件相同,即:
对比文件3:TW201123723A1,公开日为2011年07月01日,作为与本申请最接近的现有技术;
对比文件2:CN101980149A,公开日为2011年02月23日。
(2-1)权利要求1-5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权利要求1请求保护一种信息处理方法,对比文件3公开了一种I2C/SPI主控界面电路结构,并具体公开了如下技术特征(说明书第4页第6行至第13页第4行):I2C主控模组10(相当于第一接口模块)和SPI主控模组20(相当于第二接口模块)整合于同一I2C/SPI主控界面电路结构30中;其中I2C主控模组10具有I2C时脉埠11及I2C资料埠12,而SPI主控模组20具有SPI时脉埠21、SPI资料输入埠22、SPI资料输出埠23及SPI晶片致能埠24,I2C时脉埠11与SPI时脉埠21电性连接形成第一传输线50,I2C资料埠12与SPI资料输入埠22及SPI资料输出埠23电性连接形成一第二传输线60,SPI晶片致能埠24形成一第三传输线70(相当于第一接口模块的第一信号端与第二接口模块的第一信号端相连接;第一接口模块的第二信号端与第二接口模块的信号端相连接);第一传输线50于时间点t1开始输出I2C时脉信号I2C_CLOCK,并且第二传输线60开始传输I2C资料信号I2C_data,且于时间点t2,由于SPI时脉信号SPI_clock并没有动作,因此SPI主控模组并不会受到干扰(相当于所启动的接口模块使得通信数据进行传输)。
由此可见,权利要求1请求保护的技术方案与对比文件3相比,存在如下区别技术特征:
(1)所述电子设备包括主处理器,协处理器,接口模块用于连接所述主处理器和协处理器;
(2)权利要求1中第一接口模块的第二信号端与第二接口模块的第二信号端相连接,而在对比文件3中,I2C资料埠12与SPI资料输入埠22及SPI资料输出埠23电性连接形成一第二传输线60,即I2C模块的第二信号端与SPI模块的两个信号端相连;
(3)获取第一信号的属性;识别所述属性;当识别所述属性为第一属性时,控制第一接口模块启动;当识别所述属性为第二属性时,控制第二接口模块启动;其中,所述识别所述属性,包括:判断所述第一信号是否发生满足预定条件的变化。
基于上述区别技术特征,权利要求1实际要解决的问题是:接口模块直接如何进行接口复用以及如何确定启动哪个接口模块。
对于上述区别技术特征,合议组认为:
对于区别技术特征(1),虽然对比文件3中没有明确公开包含处理器,但是在电子设备中包含主处理器和协处理器,接口模块用于连接处理器并进行数据传输这是本领域技术人员惯用的手段,因此该区别特征属于本领域的公知常识;
对于区别技术特征(2),在权利要求1中,第一接口模块的第一信号端口与第二接口模块的第一信号端口进行复用,第一接口模块的第二信号端与第二接口模块的第二信号端进行复用,在对比文件3中,由I2C时脉埠11与SPI时脉埠21电性连接形成第一传输线50,I2C资料埠12与SPI资料输入埠22及SPI资料输出埠23电性连接形成一第二传输线60,因此权利要求1与对比文件3中信号端复用方式不同,然而为了实现不同的效果,例如,为了减少空间占用或者为了模组之间抗干扰,将两个接口模块进行不同方式的端口复用,这是本领域技术人员惯用的技术手段,属于本领域的公知常识;
对于区别技术特征(3),在权利要求1中,获取信号属性,判断信号是否发生满足预定条件的变化,根据识别的信号属性来确定启动第一接口模块和第二接口模块中的哪一个;在对比文件3中公开了两个接口模块可以二选一的方式启动,具体为:I2C/SPI主控界面电路结构30可进一步具有一I2C/SPI选择单元40,可以在I2C主控模组10及SPI主控模组20之间进行二选一的致能,以使被致能的主控模组10或20可进行工作,即通过选择单元来选择启动哪个模块,因此权利要求1和对比文件3中确定启动哪个主控模组的条件并不相同,权利要求1中通过对信号是否发生满足预定条件的变化的判断结果而定,而对比文件3通过选择单元进行选择,从而保证一个主控模组被致能时,另外一个主控模组不会受到信号干扰。因此,对比文件3并未公开上述区别特征(3),也没有给出相应的技术启示,而且对于本领域技术人员来说,上述区别特征(3)也并非为解决上述实际要解决的技术问题所公知或惯用的技术手段。
此外,对比文件2公开了一种主处理器与协处理器系统的通信方法(说明书第[0035]段至第[0053]段),包括将协处理器系统中能够控制协处理器中断控制模块的寄存器设定为通信控制模块;将协处理器系统中的共享内存或者寄存器设定为通信存储模块;主处理器通过统一访问接口发送控制字给通信控制模块和发送命令字给通信存储模块;所述通信控制模块在接收到控制字后发送控制信号给协处理器中断控制模块;所述协处理器中断控制模块发送中断信号给协处理器;和所述协处理器从通信存储模块获取所述命令字并执行。对比文件2中仅涉及到主处理器和协处理器如何进行协调工作的描述的,并未涉及到接口模块和接口模块间的端口复用的描述,也未涉及到依据何种条件来确定哪个接口模块进行启动的描述,也并未给出任何相关的技术启示和教导。
由于上述区别特征(3)的存在,使得当前权利要求1的技术方案能够在减少接口对空间占用的同时通过两种串行接口模块实现数据传输。因此权利要求1请求保护的技术方案相对于现有证据是非显而易见的,并带来了有益的技术效果,因此具备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在独立权利要求1具备创造性的基础上,直接或间接引用权利要求1的从属权利要求2-5相对于现有证据也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2-2)权利要求6-10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权利要求6请求保护一种电子设备,对比文件3公开了一种I2C/SPI主控界面电路结构,并具体公开了如下技术特征(说明书第4页第6行至第13页第4行):I2C主控模组10(相当于第一接口模块)和SPI主控模组20(相当于第二接口模块)整合于同一I2C/SPI主控界面电路结构30中;其中I2C主控模组10具有I2C时脉埠11及I2C资料埠12,而SPI主控模组20具有SPI时脉埠21、SPI资料输入埠22、SPI资料输出埠23及SPI晶片致能埠24,I2C时脉埠11与SPI时脉埠21电性连接形成第一传输线50,I2C资料埠12与SPI资料输入埠22及SPI资料输出埠23电性连接形成一第二传输线60,SPI晶片致能埠24形成一第三传输线70(相当于第一接口模块的第一信号端与第二接口模块的第一信号端相连接;第一接口模块的第二信号端与第二接口模块的信号端相连接);第一传输线50于时间点t1开始输出I2C时脉信号I2C_CLOCK,并且第二传输线60开始传输I2C资料信号I2C_data,且于时间点t2,由于SPI时脉信号SPI_clock并没有动作,因此SPI主控模组并不会受到干扰(相当于所启动的接口模块使得通信数据进行传输)。
由此可见,权利要求6请求保护的技术方案与对比文件3相比,存在如下区别技术特征:
(1)所述电子设备包括主处理器,协处理器,接口模块用于连接所述主处理器和协处理器;
(2)权利要求6中第一接口模块的第二信号端与第二接口模块的第二信号端相连接,而在对比文件3中,I2C资料埠12与SPI资料输入埠22及SPI资料输出埠23电性连接形成一第二传输线60,即I2C模块的第二信号端与SPI模块的两个信号端相连;
(3)获取第一信号的属性;识别所述属性;当识别所述属性为第一属性时,控制第一接口模块启动;当识别所述属性为第二属性时,控制第二接口模块启动;其中,所述识别所述属性,包括:判断所述第一信号是否发生满足预定条件的变化。
基于上述区别技术特征,权利要求6实际要解决的问题是:接口模块直接如何进行接口复用以及如何确定启动哪个接口模块。
对于上述区别技术特征,合议组认为:
对于区别技术特征(1),虽然对比文件3中没有明确公开包含处理器,但是在电子设备中包含主处理器和协处理器,接口模块用于连接处理器并进行数据传输这是本领域技术人员惯用的手段,因此该区别特征属于本领域的公知常识;
对于区别技术特征(2),在权利要求6中,第一接口模块的第一信号端口与第二接口模块的第一信号端口进行复用,第一接口模块的第二信号端与第二接口模块的第二信号端进行复用,在对比文件3中,由I2C时脉埠11与SPI时脉埠21电性连接形成第一传输线50,I2C资料埠12与SPI资料输入埠22及SPI资料输出埠23电性连接形成一第二传输线60,因此权利要求6与对比文件3中信号端复用方式不同,然而为了实现不同的效果,例如,为了减少空间占用或者为了模组之间抗干扰,将两个接口模块进行不同方式的端口复用,这是本领域技术人员惯用的技术手段,属于本领域的公知常识;
对于区别技术特征(3),在权利要求6中,获取信号属性,判断信号是否发生满足预定条件的变化,根据识别的信号属性来确定启动第一接口模块和第二接口模块中的哪一个;在对比文件3中公开了两个接口模块可以二选一的方式启动,具体为:I2C/SPI主控界面电路结构30可进一步具有一I2C/SPI选择单元40,可以在I2C主控模组10及SPI主控模组20之间进行二选一的致能,以使被致能的主控模组10或20可进行工作,即通过选择单元来选择启动哪个模块,因此权利要求1和对比文件3中确定启动哪个主控模组的条件并不相同,权利要求1中通过对信号是否发生满足预定条件的变化的判断结果而定,而对比文件3通过选择单元进行选择,从而保证一个主控模组被致能时,另外一个主控模组不会受到信号干扰。因此,对比文件3并未公开上述区别特征(3),也没有给出相应的技术启示,而且对于本领域技术人员来说,上述区别特征(3)也并非为解决上述实际要解决的技术问题所公知或惯用的技术手段。
此外,对比文件2公开了一种主处理器与协处理器系统的通信方法(说明书第[0035]段至第[0053]段),包括将协处理器系统中能够控制协处理器中断控制模块的寄存器设定为通信控制模块;将协处理器系统中的共享内存或者寄存器设定为通信存储模块;主处理器通过统一访问接口发送控制字给通信控制模块和发送命令字给通信存储模块;所述通信控制模块在接收到控制字后发送控制信号给协处理器中断控制模块;所述协处理器中断控制模块发送中断信号给协处理器;和所述协处理器从通信存储模块获取所述命令字并执行。对比文件2中仅涉及到主处理器和协处理器如何进行协调工作的描述的,并未涉及到接口模块和接口模块间的端口复用的描述,也未涉及到依据何种条件来确定哪个接口模块进行启动的描述,也并未给出任何相关的技术启示和教导。
由于上述区别特征(3)的存在,使得当前权利要求6的技术方案能够在减少接口对空间占用的同时通过两种串行接口模块实现数据传输。因此权利要求6请求保护的技术方案相对于现有证据是非显而易见的,并带来了有益的技术效果,因此具备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在独立权利要求6具备创造性的基础上,直接或间接引用权利要求6的从属权利要求7-10相对于现有证据也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3、关于前置审查及驳回决定相关意见的评述
对于驳回决定和前置审查中的意见(参见案由部分),原审查部门所指出的对比文件3中公开了当I2C主控模组致能时,SPI晶片致能埠保持高准位,SPI时脉讯号、SPI资料输入/输出讯号亦保持在高准位,当SPI致能埠降低为低准位时触发SPI主控模组,即对比文件3公开了通过判断第一信号是否满足预定条件的变化来判断启动哪个模组;对此,合议组认为上述特征所记载的是当I2C主控模组已经被致能时,SPI晶片致能埠、SPI时脉讯号、以及SPI资料输入/输出讯号都保持在高准位,而并不是说当它们都是高准位时才使得I2C主控模组被致能,因此合议组认为对比文件3并未公开上述区别技术特征(3)。
至于本申请是否还存在其他不符合专利法及其实施细则的缺陷,均留待原审查部门继续审查。
三、决定
撤销国家知识产权局于2018年11月01日对本申请作出的驳回决定。由国家知识产权局原审查部门在本决定针对的审查文本的基础上对本申请继续进行审查:申请日2014年09月28日提交的说明书摘要、说明书第1-115段、摘要附图、说明书附图图1-5;2018年01月26日提交的权利要求第1-10项。
如对本复审请求审查决定不服,根据专利法第41条第2款的规定,复审请求人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之日起三个月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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