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种预制立柱与承台的拼装定位方法和装置-复审决定


发明创造名称:一种预制立柱与承台的拼装定位方法和装置
外观设计名称:
决定号:192623
决定日:2019-10-16
委内编号:1F267767
优先权日:
申请(专利)号:201610399648.X
申请日:2016-06-07
复审请求人:上海公路投资建设发展有限公司 上海建工四建集团有限公司 上海绿地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无效请求人:
授权公告日:
审定公告日:
专利权人:
主审员:任亮平
合议组组长:祁建伟
参审员:李潇潇
国际分类号:E01D21/00,E01D19/02
外观设计分类号:
法律依据:专利法第22条第3款
决定要点
:判断发明是否具备创造性,需要确定现有技术整体上是否存在使本领域的技术人员在面对发明实际解决的技术问题时,有动机改进最接近的现有技术并获得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的技术启示,如果现有技术中存在这种技术启示,则发明是显而易见的,从而不具备创造性。
全文:
本复审请求涉及申请号为201610399648.X,名称为“一种预制立柱与承台的拼装定位方法和装置”的发明专利申请。申请人为上海绿地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和上海公路投资建设发展有限公司,上海建工四建集团有限公司。本申请的申请日为2016年6月7日,公开日为2016年9月21日。
经实质审查,国家知识产权局原审查部门于2018年8月20日发出驳回决定,驳回了本申请,其理由是:权利要求1-9相对于
对比文件1:“高架建造最新工艺直击:工厂化预制,‘乐高’式拼接”,中国人工智能网,http://www.ailab.cn/html/46682.html,公开日为:2015年11月18日;
对比文件2:CN204826680U,公告日为2015年12月02日;
对比文件3:“行业标准《钢筋套筒灌浆连接应用技术规程》(JGJ 355-2015)编制概况”,王晓锋等,混凝土世界,第73期,第8-13页,公开日为:2015年07月31日;
对比文件4:“沈阳惠生新城项目装配式构件关键技术”,张建国等,施工技术,第43卷第15期,第10-15页,第36页;公开日为:2014年08月31日;和本领域常规的技术手段的结合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驳回决定所依据的文本为:申请日2016年6月7日提交的说明书摘要、摘要附图、说明书附图;申请日2016年6月7日提交的经初审审查员依职权修改的说明书第1-81段;2018年3月1日提交的权利要求第1-9项。
驳回决定所针对的权利要求书如下:
“1. 一种预制立柱与承台的拼装定位方法,用于在预制立柱与承台的拼装中,将预制立柱精确定位在承台上,其特征在于,所述方法包括如下步骤:
对所述预制立柱在所述承台上的底面标高进行校正;
采用定位框架对所述预制立柱在所述承台上的水平位置进行校正;
采用垂直度调节装置对所述预制立柱的垂直度进行校正;
其中,所述定位框架包括框体和支座;所述框体与预制立柱的下端适配,以将预制立柱定位在框体内;所述支座与框体连接,且支座与承台上的预埋钢筋连接,同时在预留钢筋上安装套环将定位框架固定于承台上,以实现对预制立柱在承台上的水平位置进行定位。
2. 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预制立柱与承台的拼装定位方法,其特征在于,对所述预制立柱在所述承台上的底面标高进行校正的步骤,包括;
在所述承台上设置垫片,通过所述垫片的数量及厚度调整所述预制立柱在所述承台上的底面标高;
优选地,所述垫片位于所述预制立柱在所述承台上的投影中心位置处。
3. 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预制立柱与承台的拼装定位方法,其特征在于,所述框体由第一框体和第二框体拼接而成;
优选地,所述第一框体和第二框体的结构一致,且所述第一框体和第二框体通过法兰连接;
优选地,所述支座包括第一支座和第二支座;其中,所述第一支座与所述第一框体连接;所述第二支座与所述第二框体连接。
4. 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预制立柱与承台的拼装定位方法,其特征在于,所述框体的拐角处设置有导向挡板,用于将所述预制立柱的下端引导至所述框体中的固定位置处。
5. 根据权利要求1-4任一项所述的预制立柱与承台的拼装定位方法,其特征在于,所述垂直度调节装置包括:
底座,所述底座用于固定在所述承台上;或所述底座固定在所述定位 框架上;优选地,所述底座固定在所述定位框架的支座上;
顶座,所述顶座用于固定在所述预制立柱上;
调节杆,所述调节杆的下端与所述底座固定,上端与所述顶座固定;其中,通过调节杆的长度实现对所述预制立柱的垂直度进行校正;
优选地,所述调节杆为液压杆。
6. 一种预制立柱与承台的拼装定位装置,用于在预制立柱与承台的拼装中,将预制立柱定位在承台上,其特征在于,所述装置包括:
底面标高调节装置,用于安置在承台上,以对所述预制立柱在承台上的底面标高进行校正;
定位框架,用于固定在所述承台上,以对所述预制立柱在所述承台上的水平位置进行定位;所述定位框架包括框体和支座;所述框体与预制立柱的下端适配,以将预制立柱定位在框体内;所述支座与框体连接,且支座与承台上的预埋钢筋连接,同时在预留钢筋上安装套环将定位框架固定于承台上,以实现对预制立柱在承台上的水平位置进行定位;
垂直度调节装置,所述垂直度调节装置的上端用于连接预制立柱,下端用于固定在承台或定位框架上,以校正预制立柱的垂直度。
7. 根据权利要求6所述的预制立柱与承台的拼装定位装置,其特征在于,所述底面标高调节装置包括用于设置在承台上的一个或多个垫片。
8. 根据权利要求6所述的预制立柱与承台的拼装定位装置,其特征在于,所述框体的拐角处设置有导向挡板,用于将所述预制立柱的下端引导至所述框体中的固定位置处。
9. 根据权利要求6所述的预制立柱与承台的拼装定位装置,其特征在于,所述垂直度调节装置包括:
底座,所述底座用于固定在所述承台上;或所述底座固定在所述定位框架上;
顶座,所述顶座用于固定在所述预制立柱上;
调节杆,所述调节杆的下端与所述底座固定,上端与所述顶座固定;其中,通过调节杆的长度实现对所述预制立柱的垂直度进行校正。”
申请人(下称复审请求人)对上述驳回决定不服,于2018年12月4日向专利复审委员会提出复审请求,并修改了权利要求书,修改后的权利要求书如下:
“1. 一种预制立柱与承台的拼装定位方法,用于在预制立柱与承台的拼装中,将预制立柱精确定位在承台上,其特征在于,所述方法包括如下步骤:
对所述预制立柱在所述承台上的底面标高进行校正;
采用定位框架对所述预制立柱在所述承台上的水平位置进行校正;
采用垂直度调节装置对所述预制立柱的垂直度进行校正;
其中,所述定位框架包括框体和支座;所述框体与预制立柱的下端适配,以将预制立柱定位在框体内;所述支座与框体连接,且支座与承台上的预埋钢筋连接,同时在预留钢筋上安装套环将定位框架固定于承台上,以实现对预制立柱在承台上的水平位置进行定位。
2. 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预制立柱与承台的拼装定位方法,其特征在于,对所述预制立柱在所述承台上的底面标高进行校正的步骤,包括:
在所述承台上设置垫片,通过所述垫片的数量及厚度调整所述预制立柱在所述承台上的底面标高。
3. 根据权利要求2所述的预制立柱与承台的拼装定位方法,其特征在于,所述垫片位于所述预制立柱在所述承台上的投影中心位置处。
4. 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预制立柱与承台的拼装定位方法,其特征在于,所述框体由第一框体和第二框体拼接而成。
5. 根据权利要求4所述的预制立柱与承台的拼装定位方法,其特征在于,所述第一框体和第二框体的结构一致,且所述第一框体和第二框体通过法兰连接;和/或
所述支座包括第一支座和第二支座;其中,所述第一支座与所述第一框体连接;所述第二支座与所述第二框体连接。
6. 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预制立柱与承台的拼装定位方法,其特征在于,所述框体的拐角处设置有导向挡板,用于将所述预制立柱的下端引导至所述框体中的固定位置处。
7. 根据权利要求1-6任一项所述的预制立柱与承台的拼装定位方法, 其特征在于,所述垂直度调节装置包括:
底座,所述底座用于固定在所述承台上;或所述底座固定在所述定位框架上;
顶座,所述顶座用于固定在所述预制立柱上;
调节杆,所述调节杆的下端与所述底座固定,上端与所述顶座固定;其中,通过调节杆的长度实现对所述预制立柱的垂直度进行校正。
8. 根据权利要求7所述的预制立柱与承台的拼装定位方法,其特征在于,所述底座固定在所述定位框架的支座上;和/或所述调节杆为液压杆。
9. 一种预制立柱与承台的拼装定位装置,用于在预制立柱与承台的拼装中,将预制立柱定位在承台上,其特征在于,所述装置包括:
底面标高调节装置,用于安置在承台上,以对所述预制立柱在承台上的底面标高进行校正;
定位框架,用于固定在所述承台上,以对所述预制立柱在所述承台上的水平位置进行定位;所述定位框架包括框体和支座;所述框体与预制立柱的下端适配,以将预制立柱定位在框体内;所述支座与框体连接,且支座与承台上的预埋钢筋连接,同时在预留钢筋上安装套环将定位框架固定于承台上,以实现对预制立柱在承台上的水平位置进行定位;
垂直度调节装置,所述垂直度调节装置的上端用于连接预制立柱,下端用于固定在承台或定位框架上,以校正预制立柱的垂直度。
10. 根据权利要求9所述的预制立柱与承台的拼装定位装置,其特征在于,所述底面标高调节装置包括用于设置在承台上的一个或多个垫片。
11. 根据权利要求9所述的预制立柱与承台的拼装定位装置,其特征在于,所述框体的拐角处设置有导向挡板,用于将所述预制立柱的下端引导至所述框体中的固定位置处。
12. 根据权利要求9所述的预制立柱与承台的拼装定位装置,其特征在于,所述垂直度调节装置包括:
底座,所述底座用于固定在所述承台上;或所述底座固定在所述定位框架上;
顶座,所述顶座用于固定在所述预制立柱上;
调节杆,所述调节杆的下端与所述底座固定,上端与所述顶座固定;其中,通过调节杆的长度实现对所述预制立柱的垂直度进行校正。”
复审请求人认为:对比文件2中的限位导向装置的框体通过固定螺栓与地基连接。但是,在实际操作过程中,螺栓很容易松开或掉落,这样在预制立柱定位过程中会对工作人员造成危险;而且采用螺栓将定位框架固定在承台的方式较为复杂,且需要特殊工具才能使螺栓与地基固定;证据1仅公开预埋筋与定位框架焊接连接;
本申请中的定位框架不仅包括框体,还包括与框体连接的支座;通过设置支座、并使支座套在承台上的预埋钢筋上,同时通过在预埋钢筋上套装套环实现支座与预埋钢筋之间的紧固。这种固定连接方式不仅操作简单、固定效率高,不存在螺栓容易掉落或松开的问题,安全性较高,且能确保预制立柱的安装质量,而且相对于焊接而言,其固定效率高;不仅使得定位框架安装在承台上的安装效率高,且能提高定位框架安装在承台上的稳定性,进一步确保预制立柱的现场安装质量及工作人员的安全。
因此,权利要求1具备创造性,相应权利要求2-12也具备创造性。
复审请求人又于2018年12月11日提交了补正书,并未修改意见陈述。
经形式审查合格,专利复审委员会依法受理了该复审请求,于2018年12月17日向复审请求人发出复审请求受理通知书,并将案卷转送至原审查部门进行前置审查。
原审查部门在前置审查意见书中坚持驳回决定。
随后,专利复审委员会成立合议组对本案进行审理。
合议组于2019年7月17日向复审请求人发出复审通知书,指出:
权利要求1-9相对于对比文件1-4和本领域常规的技术手段的结合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针对复审请求人的意见陈述,合议组认为:对比文件2已经公开了用于预制构件拼装的定位框架,本申请与其区别仅在于固定方式的不同。由对比文件2公开的内容可知,其通过在连接板和L板上设置开孔,并利用螺栓实现定位框架的固定;可见,对比文件2中的“连接板和L板”与本申请的支座作用相同,都是开孔,并利用固定构件穿过实现定位框架的固定,不同的是对比文件2是通过螺栓实现固定,本申请是利用与支座连接的预埋钢筋套装套环固定;而“采用预埋钢筋实现定位框架的固定定位”是本领域的公知常识(参见证据1),本领域技术人员有动机在承台设置预埋钢筋,来简化操作、增强固定效率,而进一步的,与预埋钢筋相配合而采用焊接和套环连接均是本领域技术人员对于连接方式的常规选择,如:为提高施工效率而采用套环连接而不采用焊接方式。基于上述理由,合议组对复审请求人的陈述意见不予支持。
复审请求人针对上述复审通知书于2019年7月29日提交了意见陈述书,并未修改申请文件,并陈述了权利要求1-12具备创造性的理由。
在上述程序的基础上,合议组认为本案事实已经清楚,可以作出审查决定。
二、决定的理由
(一)、审查文本的认定
复审请求人在复审阶段修改了权利要求书,经审查,该修改符合专利法第33条和专利法实施细则第61条第1款的规定,因此本复审请求审查决定针对的审查文本为:2018年12月4日提交的权利要求第1-12项,申请日2016年6月7日提交的说明书摘要、摘要附图、说明书附图;申请日2016年6月7日提交的经初审审查员依职权修改的说明书第1-81段。
(二)、具体理由的阐述
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创造性,是指与现有技术相比,该发明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
判断发明是否具备创造性,需要确定现有技术整体上是否存在使本领域技术人员在面对发明实际解决的技术问题时,有动机改进最接近的现有技术并获得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的技术启示,如果现有技术中存在这种技术启示,则发明是显而易见的,从而不具备创造性。
1、权利要求1-12的创造性
1)、权利要求1要求保护一种预制立柱与承台的拼装定位方法。对比文件1公开了一种高架桥梁施工方法,并具体公开了如下内容(参见全文,图1):嘉闵高架北段二期4~6标,为国内首次大规模采用桥梁预制装配施工的项目,为保证对接时各种构件严丝合缝,事先都预留好对接的具体位置:承台上面立柱预埋骨架位置准确,立柱主筋必须垂直,使承台、立柱上下口不产生误差,将立柱套在承台上;两根立柱吊装后相对位置准确后,再将盖梁套入,立柱吊装就位完成后,测量上口平面坐标,采用千斤顶等调节设备(相当于垂直度调节装置)对立柱垂直度进行微调,以保证立柱上口平面坐标精度要求(由上述内容结合附图1可知,其相当于公开了一种预制立柱与承台的拼装定位方法,用于在预制立柱与承台的拼装中,将预制立柱精确定位在承台上,方法包括如下步骤:采用垂直度调节装置对预制立柱的垂直度进行校正)。
权利要求1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与对比文件1公开的内容相比,其区别技术特征为:该方法还包括对预制立柱在承台上的底面标高进行校正;采用定位框架对所述预制立柱在承台上的水平位置进行校正,定位框架包括框体和支座;框体与预制立柱的下端适配,以将预制立柱定位在框体内;支座与框体连接,且支座与承台上的预埋钢筋连接,同时在预留钢筋上安装套环将定位框架固定于承台上,以实现对预制立柱在承台上的水平位置进行定位。基于上述区别技术特征,该权利要求实际所要解决的技术问题是:如何提高拼接定位精度。
对于该区别技术特征,为保证定位精度,对预制立柱在承台上的底面标高进行校正,为本领域的常规技术手段;此外,对比文件2公开了一种预制构件安装限位导向装置及预制构件安装结构,并具体公开了如下技术内容(参见说明书第4-19段,附图1-4):为了更好地实现导向,角限位架的上部向外侧折弯形成折弯部,折弯部起到预导向和引导限位的作用,安装时预制柱在下落过程中,能沿着安装限位装置中的折弯板(相当于定位框架)自动修正到适当的位置,预制构件安装限位导向装置包括框体,其中部形成的空间与预制构件的底端相匹配(相当于框体与所述预制立柱的下端适配,以将预制立柱定位在框体内),安装前,先通过调节安装板的安装位置调整安装限位装置至相应的尺寸,使安装限位装置紧贴混凝土基础的凸台外围(相当于承台),然后拧紧角限位装置上的固定螺栓(相当于固定装置),从而将安装限位装置固定于地基上(相当于固定装置与框体连接,且固定装置用于固定在承台上,以实现对预制立柱在承台上的水平位置进行定位)。即对比文件2已经给出了“采用定位框架对预制结构进行水平位置进行校正、且定位框架包括框体和固定装置,框体与预制立柱的下端适配,以将预制立柱定位在框体内,固定装置与框体连接,且固定装置用于固定在承台上,以实现对预制立柱在承台上的水平位置进行定位”的技术启示,而在预制立柱与承台拼装定位过程中,也存在水平偏差,则本领域技术人员在对比文件2的启示下,可以得到采用定位框架对所述预制立柱在承台上的水平位置进行校正的技术手段;在此基础上,将固定装置选择为支座,仅为本领域的常规选择;此外,在混凝土浇筑过程中,采用预埋钢筋实现定位框架的固定定位,是本领域的公知常识(具体参见证据1:“预应力混凝土箱型连续梁桥建造技术—宁安高速铁路青弋江特大桥工程实例分析”,张修和,第57页,中国铁道出版社,2015年7月31日:墩身预埋筋与槽钢和面层钢筋上的定位框架焊接);则本领域技术人员根据需要可以在承台上设置预埋筋,并使支座与承台上的预埋钢筋连接,同时在预留钢筋上安装套环将定位框架固定于承台上,以实现对预制立柱在承台上的水平位置进行定位。
由此可知,在对比文件1的基础上结合对比文件2以及本领域的常规技术手段,得出该权利要求的技术方案,对本领域技术人员来说是显而易见的,因此该权利要求所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不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因而不具备专利法第二十二条第三款规定的创造性。
2)、权利要求2和3是从属权利要求。对比文件3公开了一种拼接调整方法,并具体公开了如下技术内容(参见第7.4节):预制柱、墙安装前,应在预制构件及其支承构件间设置垫片,宜采用钢质垫片。可通过垫片调整预制构件的底部标高和构件垂直度。即对比文件3给出了在预制构件安装时,利用垫片进行底面标高调整的技术启示,则在该技术启示下,本领域技术人员易于得到“对预制立柱在承台上的底面标高进行校正的步骤,包括;在承台上设置垫片,通过垫片的数量及厚度调整预制立柱在承台上的底面标高”的技术手段;在此基础上,将垫片设置在预制立柱在承台上的投影中心位置处,仅为本领域的常规设置方式,其技术效果是可以预期的。因此,该权利要求所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不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因而不具备专利法第二十二条第三款规定的创造性。
3)、权利要求4和5是从属权利要求。对比文件2还公开了如下技术内容(参见说明书第4-19段,附图1-4):框体为主要由与棱柱棱边数相对应的多块角板连接而成的棱框,为了适应不同结构的预制棱柱的安装,相邻两块角板之间通过连接板相连,通过预先测量预制棱柱的结构尺寸,然后调整棱框的尺寸大小,由此,棱框可以根据预制棱柱的大小进行调整,具有很强的通用性。在此基础上,将框体选择为“由第一框体和第二框体拼接而成;第一框体和第二框体的结构一致,且第一框体和第二框体通过法兰连接”,为本领域技术人员可以得到的设置方式;而根据支座的设置需要,本领域技术人员可以得到“支座包括第一支座和第二支座;第一支座与第一框体连接;第二支座与第二框体连接”的设置方式。因此,在其引用的权利要求不具备创造性的基础上,该权利要求也不具备专利法第二十二条第三款规定的创造性。
4)、权利要求6对权利要求1做了进一步限定。对比文件2还公开了如下技术内容(参见说明书第4-19段,附图1-4):限位导向结构为设置在棱框转角处的多个角限位架,每个角限位架用于对预制棱柱的棱边进行导向限位,为了更好地实现导向,角限位架的上部向外侧折弯形成折弯部,折弯部起到预导向和引导限位的作用(结合附图1-4可知,其相当于公开了:框体的拐角处设置有导向挡板,用于将预制立柱的下端引导至框体中的固定位置处)。可见,该权利要求的附加技术特征已经被对比文件2全部公开。因此,在其引用的权利要求不具备创造性的基础上,该权利要求也不具备专利法第二十二条第三款规定的创造性。
5)、权利要求7和8是从属权利要求。对比文件4公开了一种施工技术,并具体公开了如下技术内容(参见第6.4.2节,图8):斜支撑能够提高墙板在小震下的抗侧刚度,且安装时还可进行微调操作见图 8 ,斜支撑安装需采用可调节长度的螺杆,调节长度≥300mm(结合图8可知,其相当于公开了一种垂直度调节装置,且其包括底座,顶座,调节杆,且顶座固定在墙板上,调节杆的下端与底座固定,上端与顶座固定;通过调节杆的长度实现对墙板的垂直度进行校正)。即对比文件4给出了设置垂直度调节装置进行调节的技术启示,则在该技术启示下,本领域技术人员可以将上述装置用于预制立柱与承台的垂直度调节;在此基础上,顶座设置在预制立柱上、底座固定在承台上、定位框架上或定位框架的支座上、调节杆选择为液压杆,均为本领域的常规选择,因此该权利要求所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不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因而不具备专利法第二十二条第三款规定的创造性。
6)、权利要求9所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不具备专利法第二十二条第三款规定的创造性。权利要求9要求保护一种预制立柱与承台的拼装定位装置。对比文件1公开了一种高架桥梁施工方法,并具体公开了如下内容(参见全文,图1):嘉闵高架北段二期4~6标,为国内首次大规模采用桥梁预制装配施工的项目,为保证对接时各种构件严丝合缝,事先都预留好对接的具体位置:承台上面立柱预埋骨架位置准确,立柱主筋必须垂直,使承台、立柱上下口不产生误差,将立柱套在承台上;两根立柱吊装后相对位置准确后,再将盖梁套入,立柱吊装就位完成后,测量上口平面坐标,采用千斤顶等调节设备(相当于垂直度调节装置,且该述垂直度调节装置校正预制立柱的垂直度)对立柱垂直度进行微调,以保证立柱上口平面坐标精度要求(由上述内容结合附图1可知,其相当于公开了一种预制立柱与承台的拼装定位装置,用于在预制立柱与承台的拼装中,将预制立柱定位在承台上)。
权利要求9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与对比文件1公开的内容相比,其区别技术特征为:(1)该装置还包括定位框架,用于固定在承台上,以对预制立柱在所述承台上的水平位置进行定位;定位框架包括框体和支座;框体与预制立柱的下端适配,以将预制立柱定位在框体内;支座与框体连接,且支座与承台上的预埋钢筋连接,同时在预留钢筋上安装套环将定位框架固定于承台上,以实现对预制立柱在承台上的水平位置进行定位;(2)该装置还包括底面标高调节装置,用于安置在承台上,以对预制立柱在承台上的底面标高进行校正;且垂直度调节装置上端用于连接预制立柱,下端用于固定在承台或定位框架上。基于上述区别技术特征,该权利要求实际所要解决的技术问题是如何提高拼接定位精度。
对于区别技术特征(1),为保证定位精度,对预制立柱在承台上的底面标高进行校正,为本领域的常规技术手段;此外,对比文件2公开了一种预制构件安装限位导向装置及预制构件安装结构,并具体公开了如下技术内容(参见说明书第4-19段,附图1-4):为了更好地实现导向,角限位架的上部向外侧折弯形成折弯部,折弯部起到预导向和引导限位的作用,安装时预制柱在下落过程中,能沿着安装限位装置中的折弯板(相当于定位框架)自动修正到适当的位置,预制构件安装限位导向装置包括框体,其中部形成的空间与预制构件的底端相匹配(相当于框体与所述预制立柱的下端适配,以将预制立柱定位在框体内),安装前,先通过调节安装板的安装位置调整安装限位装置至相应的尺寸,使安装限位装置紧贴混凝土基础的凸台外围(相当于承台),然后拧紧角限位装置上的固定螺栓(相当于固定装置),从而将安装限位装置固定于地基上(相当于固定装置与框体连接,且固定装置用于固定在承台上,以实现对预制立柱在承台上的水平位置进行定位)。即对比文件2已经给出了“采用定位框架对预制结构进行水平位置进行校正、且定位框架包括框体和固定装置,框体与预制立柱的下端适配,以将预制立柱定位在框体内,固定装置与框体连接,且固定装置用于固定在承台上,以实现对预制立柱在承台上的水平位置进行定位”的技术启示,而在预制立柱与承台拼装定位过程中,也存在水平偏差,则本领域技术人员在对比文件2的启示下,可以得到采用定位框架对所述预制立柱在承台上的水平位置进行校正的技术手段;在此基础上,将固定装置选择为支座,仅为本领域的常规选择;此外,在混凝土浇筑过程中,采用预埋钢筋实现定位框架的固定定位,是本领域的公知常识(具体参见证据1:“预应力混凝土箱型连续梁桥建造技术—宁安高速铁路青弋江特大桥工程实例分析”,张修和,第57页,中国铁道出版社,2015年7月31日:墩身预埋筋与槽钢和面层钢筋上的定位框架焊接);则本领域技术人员根据需要可以在承台上设置预埋筋,并使支座与承台上的预埋钢筋连接,同时在预留钢筋上安装套环将定位框架固定于承台上,以实现对预制立柱在承台上的水平位置进行定位;
对于区别技术特征(2),对比文件3公开了一种拼接调整方法,并具体公开了如下技术内容(参见第7.4节):预制柱、墙安装前,应在预制构件及其支承构件间设置垫片,宜采用钢质垫片,可通过垫片(相当于底面标高调节装置)调整预制构件的底部标高和构件垂直度。即对比文件3给出了在预制构件安装时,利用底面标高调节装置进行调整的技术启示,则在该技术启示下,本领域技术人员易于得到“设置底面标高调节装置,用于安置在承台上,以对预制立柱在承台上的底面标高进行校正”的技术手段;而在此基础上,垂直度调节装置上端用于连接预制立柱,下端用于固定在承台或定位框架上,仅为本领域的常规设置方式。
由此可知,在对比文件1的基础上结合对比文件2、3以及本领域的常规技术手段,得出该权利要求的技术方案,对本领域技术人员来说是显而易见的,因此该权利要求所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不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因而不具备专利法第二十二条第三款规定的创造性。
7)、权利要求10对权利要求9做了进一步限定。对比文件3已经公开了底面标高调节装置包括垫片的技术手段,而将垫片选择为一个或多个,均为本领域的常规选择。因此,在其引用的权利要求不具备创造性的基础上,该权利要求也不具备专利法第二十二条第三款规定的创造性。
8)、权利要求11对权利要求9做了进一步限定。对比文件2还公开了如下技术内容(参见说明书第4-19段,附图1-4):一种预制构件安装限位导向装置包括框体,其中部形成的空间与预制构件的底端相匹配(相当于框体与所述预制立柱的下端适配,以将预制立柱定位在框体内),安装前,先通过调节安装板的安装位置调整安装限位装置至相应的尺寸,使安装限位装置紧贴混凝土基础的凸台外围(相当于承台),然后拧紧角限位装置上的固定螺栓(相当于固定装置),从而将安装限位装置固定于地基上(相当于固定装置与框体连接,且固定装置用于固定在承台上,以实现对预制立柱在承台上的水平位置进行定位),限位导向结构为设置在棱框转角处的多个角限位架,每个角限位架用于对预制棱柱的棱边进行导向限位,为了更好地实现导向,角限位架的上部向外侧折弯形成折弯部,折弯部起到预导向和引导限位的作用(结合附图1-4可知,其相当于公开了:框体的拐角处设置有导向挡板,用于将预制立柱的下端引导至框体中的固定位置处)。因此,在其引用的权利要求不具备创造性的基础上,该权利要求也不具备专利法第二十二条第三款规定的创造性。
9)、权利要求12对权利要求9做了进一步限定。对比文件4公开了一种施工技术,并具体公开了如下技术内容(参见第6.4.2节,图8):斜支撑能够提高墙板在小震下的抗侧刚度,且安装时还可进行微调操作见图 8 ,斜支撑安装需采用可调节长度的螺杆,调节长度≥300mm(结合图8可知,其相当于公开了一种垂直度调节装置,且其包括底座,顶座,调节杆,且顶座固定在墙板上,调节杆的下端与底座固定,上端与顶座固定;通过调节杆的长度实现对墙板的垂直度进行校正)。即对比文件4给出了设置垂直度调节装置进行调节的技术启示,则在该技术启示下,本领域技术人员可以将上述装置用于预制立柱与承台的垂直度调节;在此基础上,顶座设置在预制立柱上、底座固定在承台上、定位框架上或定位框架的支座上,均为本领域的常规选择。因此,在对比文件1的基础上结合对比文件2、3、4以及本领域的常规技术手段,得出该权利要求的技术方案,对本领域技术人员来说是显而易见的,因此该权利要求所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不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因而不具备专利法第二十二条第三款规定的创造性。
2、关于复审请求人的意见:
复审请求人认为:
第一、(1)对比文件2采用角限位架1对预制构件进行导向、限位,而本申请定位框架中的框体与预制立柱的下端适配,用于将预制立柱的下端固定、限位在框体内;(2)对比文件2的L板3、连接板2之间连接形成的框体实际是一种固定结构,用于实现装置与混凝土基础的固定,而本申请的固定结构是连接在框体上的支座;(3)对比文件2的框体是通过拧紧螺栓紧贴在凸台之外,本申请的支座是与承台上的预埋钢筋固定。
第二、对比文件2通过L板3、连接板2之间连接形成的框体与凸台外周紧贴实现固定,并通过螺栓紧固,本申请只需在框体上设置一个支座,支座与预埋钢筋固定即可,结构简单、体校小、安全性高,不仅仅是螺栓与套环的区别。
第三、证据1仅公开了预埋钢筋与定位框架焊接连接,而本申请通过支座、套环及预埋钢筋实现定位框架与承台的连接,这种固定方式结构简单、体积小、操作简单、固定效率高,不存在螺栓容易掉落或松开的问题,安全性高,确保安装质量。
合议组对此进行审查后认为:
本申请权利要求1中对于定位框架的描述为“所述框体与预制立柱的下端适配,以将预制立柱定位在框体内”,对比文件2相应公开了预制构件安装限位导向装置包括框体,其中部形成的空间与预制构件的底端相匹配,本申请权利要求1并不能明确得到框体用于将预制立柱的下端固定;而即便是框体固定预制立柱,将框体用于固定预制构件也属于本领域常规设计范畴,并且这些调整并未带来有益的技术效果,本领域技术人员可以根据实际工程需要而进行选择;对于固定结构的不同,本领域技术人员可以根据需要进行选择,如需要对简单、体积小的固定结构,可以选择支座与预埋钢筋连接,这种调整也是本领域技术人员根据需要而进行的常规选择,并不需要付出创造性的劳动。因此,权利要求1不具备创造性,相应权利要求2-12也不具备创造性。基于上述理由,合议组对复审请求人的陈述意见不予支持。
根据上述事实和理由,合议组依法作出如下复审请求审查决定。
三、决定
维持国家知识产权局于2018年8月20日对本申请作出的驳回决定。
如对本复审请求审查决定不服,根据专利法第41条第2款的规定,复审请求人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之日起三个月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


郑重声明:本文版权归原作者所有,转载文章仅为传播更多信息之目的,如作者信息标记有误,请第一时间联系我们修改或删除,多谢。

留言与评论(共有 0 条评论)
   
验证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