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种信息处理方法及装置、电子设备-复审决定


发明创造名称:一种信息处理方法及装置、电子设备
外观设计名称:
决定号:192565
决定日:2019-10-16
委内编号:1F273315
优先权日:
申请(专利)号:201510276242.8
申请日:2015-05-26
复审请求人:联想(北京)有限公司
无效请求人:
授权公告日:
审定公告日:
专利权人:
主审员:窦明生
合议组组长:杨子芳
参审员:闫东
国际分类号:G06F3/01,G06F9/44
外观设计分类号:
法律依据:专利法第22条第3款
决定要点
:一项权利要求请求保护的技术方案与作为最接近现有技术的对比文件相比存在区别技术特征,如果该区别技术特征属于本领域的公知常识,在作为最接近现有技术的对比文件的基础上结合本领域的公知常识得到该权利要求的技术方案对本领域技术人员而言是显而易见的,则该权利要求不具备创造性。
全文:
本复审请求涉及申请号为201510276242.8,名称为“一种信息处理方法及装置、电子设备”的发明专利申请(下称本申请)。本申请的申请人为联想(北京)有限公司,申请日为2015年05月26日,公开日为2015年09月09日。
经实质审查,国家知识产权局原审查部门于2018年10月26日以权利要求1-9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为由发出驳回决定,驳回了本申请,具体理由为:(1)独立权利要求1、7与作为最接近现有技术的对比文件1(CN103780748A,公开日为2014年05月07日)的区别在于:当所述电子设备上的电池的电量达到所述电量阈值时,获取提示信息,所述提示信息用于所述电子设备的电池的电量已经达到预设的电量阈值;获取电子设备针对所述提示信息在所述电子设备的情景模式下的第一提示方式;判断当前时间是否为夜间,如果当前时间为夜间,则不以第一提示方式输出所述提示信息。然而,上述区别技术特征是在对比文件1的基础上本领域技术人员容易想到的。因此,权利要求1、7相对于对比文件1以及本领域的公知常识的结合不具备创造性。(2)从属权利要求2-6、8的附加技术特征或被对比文件1公开,或属于本领域的公知常识,因此权利要求2-6、8均不具备创造性。(3)独立权利要求9是与独立权利要求1一一对应的产品权利要求,参见权利要求1的评述,基于相同的理由,权利要求9也不具备创造性。
驳回决定所依据的文本为:申请人于申请日2015年05月26日提交的说明书第1-255段、说明书附图图1-7、说明书摘要和摘要附图;于2018年06月27日提交的权利要求第1-9项。驳回决定所针对的权利要求书如下:
“1. 一种信息处理方法,其特征在于,所述方法包括:
当所述电子设备上的电池的电量达到所述电量阈值时,获取提示信息,所述提示信息用于所述电子设备的电池的电量已经达到预设的电量阈值;
获取电子设备针对所述提示信息在所述电子设备的情景模式下的第一提示方式;
获取当前时间;
判断当前时间是否为夜间;
如果当前时间为夜间,则不以第一提示方式输出所述提示信息。
2. 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方法,其特征在于,所述方法还包括:
根据设置信息获取所述电子设备所处的环境参数,或者,利用环境传感器获取所述电子设备所处的环境参数,或者根据当前时间获取所述电子设备所处的环境参数,所述环境参数包括会议、夜间、正常。
3. 根据权利要求2所述的方法,其特征在于,所述根据设置信息获取所述电子设备所处的环境参数,包括:
获取设置信息,从所述设置信息中提取第一时间段和环境参数;
判断当前时间是否处于所述第一时间段,得到第一判断结果;
当所述第一判断结果表明所述当前时间处于所述第一时间段时,获取所述环境参数。
4. 根据权利要求2所述的方法,其特征在于,所述环境传感器为光线传感器,所述利用环境传感器获取所述电子设备所处的环境参数,包括:
利用光线传感器获取当前的光线参数;
判断所述光线参数是否满足预设的第一条件,得到第二判断结果,所述第一条件为判断当前环境是夜间的光线条件;
当所述第二判断结果表明所述光线参数满足第一条件时,获取所述电子设备所处的环境参数为夜间。
5. 根据权利要求2所述的方法,其特征在于,所述根据当前时间获取所述电子设备所处的环境参数,包括:
获取当前时间;
判断所述当前时间是否满足预设的第二条件,得到第三判断结果,所述第二条件为判断当前环境是夜间的时间条件;
当所述第三判断结果表明所述当前时间满足所述第二条件时,获取所述电子设备所处的环境参数为夜间。
6. 根据权利要求1至5任一项所述的方法,其特征在于,当确定不以所述第一提示方式输出所述提示信息时,所述方法还包括:
以第二提示方式输出所述提示信息,所述第二提示方式与所述第一提示方式不同。
7. 一种电子设备,其特征在于,所述电子设备包括:
显示屏,用于显示所述电子设备的显示信息;
处理器,用于当所述电子设备上的电池的电量达到所述电量阈值时,获取提示信息,所述提示信息用于所述电子设备的电池的电量已经达到预设的电量阈值;
获取电子设备针对所述提示信息在所述电子设备的情景模式下的第一提示方式;
获取当前时间;
判断当前时间是否为夜间;
如果当前时间为夜间,则不以第一提示方式输出所述提示信息。
8. 根据权利要求7所述的电子设备,其特征在于,所述电子设备还包括:
根据设置信息获取所述电子设备所处的环境参数,或者,利用环境传感器获取所述电子设备所处的环境参数,或者根据当前时间获取所述电子设备所处的环境参数,所述环境参数包括会议、夜间、正常。
9. 一种信息处理装置,其特征在于,所述装置包括第一获取单元、第二获取单元、第三获取单元和确定单元,其中:
所述第一获取单元,用于当所述电子设备上的电池的电量达到所述电量阈值时,获取提示信息,所述提示信息用于所述电子设备的电池的电量已经达到预设的电量阈值;
所述第二获取单元,用于获取电子设备针对所述提示信息在所述电子设备的情景模式下的第一提示方式;
所述第三获取单元,用于获取当前时间;
所述确定单元,用于判断当前时间是否为夜间;如果当前时间为夜间,则不以第一提示方式输出所述提示信息。”
申请人(下称复审请求人)对上述驳回决定不服,于2019年02月11日向国家知识产权局提出了复审请求,未修改权利要求书。复审请求人认为:(1)本申请与对比文件1的应用场景不同;(2)不能将对比文件1中的来电或者短信息看成是范围较大的信息触发事件;(3)本申请与对比文件1所解决的技术问题不同;(4)对比文件1中的当前时间是用于进一步结合日程安排信息来判断用户当前的作息状态,本申请中的当前时间用于确定是否是夜间;(5)本申请能够实现合理的信息提醒,提高用户体验,对比文件1是根据用户的作息状态的改变而改变终端设备的情景模式。
经形式审查合格,国家知识产权局于2019年02月20日依法受理了该复审请求,并将其转送至原审查部门进行前置审查。
原审查部门在前置审查意见书中认为:(1)虽然对比文件1是应用于来电或者短信的提醒,本申请权利要求1是用于电子设备的电池电量达到电量阈值时的提醒,但是,众所周知,当移动设备在充电时电池电量达到一定阈值时,移动设备会进行提示,或者在使用过程中电池电量低于一定阈值时,移动设备也会进行提示,可见电池电量达到一定电量阈值、短信以及来电等均属于移动设备上常见的提示信息触发事件,对比文件1已经公开了当有来电或者短信时,根据当前的环境状态选择合适的提示方式提醒用户,在对比文件1的基础上,本领域技术人员容易想到将对比文件1公开的针对来电或者短信的提示方式应用于电池电量的提醒,从而不对用户造成影响,其无需付出创造性的劳动即可实现。(2)对比文件1公开了当有提示信息触发事件(例如短信、来电)发生时,获取移动终端所处的环境状态当前值(例如环境光线、靠近感应状态、当前时间和环境噪声等),然后根据环境状态当前值确定与当前环境状态最合适的情景模式,使用该最合适的情景模式对应的提示方式来提示信息,从而达到根据环境状态选择最合适的提示方式,不影响用户的目的。对比文件1只是在说明书第88段举的一个具体例子中指出根据当前时间和日程安排信息来确定最合适的提示方式,对比文件1还公开了(参见说明书第89段):在实际实施过程中,并不限于上述环境状态的结合判断,也可以结合加速感应状态、靠近感应状态、环境噪声、环境光线、地理位置和时间的当前值等中的任意两个或多个进行判断,从而判断出最准确的当前环境状态。可见对比文件1公开了可以根据环境光线和当前时间来确定最准确的当前环境状态(例如环境光线很暗,当前时间为晚上11点,则确定此时为夜间用户休息状态),从而确定最合适的提示方式。无论是对比文件1还是本申请,其获取当前时间的目的都是为了判断用户当前的状态,从而根据用户的当前状态以最合适的提示方式来提醒用户,避免在提醒时影响到用户,提升用户体验。只不过对比文件1不仅仅根据当前时间这一个因素来确定用户当前状态,而是根据两个或多个因素来判断用户的状态,而本申请权利要求1仅仅根据当前时间这一个因素来确定用户当前状态,对比文件1根据两个或多个因素来判断用户的状态相比于本申请权利要求1的技术方案更加准确。对比文件1已经给出了根据当前时间来确定提示方式的技术启示,而且对比文件1确定的提示方式更加准确,在对比文件1的基础上,本领域技术人员容易得到根据当前时间来确定提示方式的技术方案,其技术效果是可以预料得到的。因而坚持原驳回决定。
随后,国家知识产权局成立合议组对本案进行审理。
合议组于2019年05月28日向复审请求人发出复审通知书,指出权利要求1-9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独立权利要求1、7与作为最接近现有技术的对比文件1的区别在于:(1)当所述电子设备上的电池的电量达到所述电量阈值时,获取提示信息,所述提示信息用于所述电子设备的电池的电量已经达到预设的电量阈值;(2)获取电子设备针对所述提示信息在所述电子设备的情景模式下的第一提示方式;判断当前时间是否为夜间,如果当前时间为夜间,则不以第一提示方式输出所述提示信息。然而,上述区别技术特征部分是在对比文件1的基础上本领域技术人员容易想到的,部分属于本领域的公知常识。因此,权利要求1、7相对于对比文件1以及本领域的公知常识的结合不具备创造性。(2)从属权利要求2-6、8的附加技术特征或被对比文件1公开,或属于本领域的公知常识,因此权利要求2-6、8均不具备创造性。(3)独立权利要求9是与独立权利要求1一一对应的产品权利要求,参见权利要求1的评述,基于相同的理由,权利要求9也不具备创造性。
复审请求人于2019年07月12日提交了意见陈述书,同时修改了权利要求书,其中删除了原权利要求6,在原独立权利要求1、7、9中增加了技术特征“以第二提示方式输出所述提示信息,所述第二提示方式与所述第一提示方式不同,且所述第二提示方式的优先级比所述第一提示方式的优先级低;所述第二提示方式为在所述电子设备的显示屏上显示所述提示信息”,同时对权利要求序号和引用关系进行适应性调整。复审请求人认为:(1)对比文件1没有公开切换之前的情景模式与切换之后的情景模式之间的关系,以及如何对情景模式进行切换。(2)对比文件1是为了对接收到通信信息时的信息进行提醒,接收通信信息可以是一天内的任意时间,所以对比文件1不会考虑时间的问题,也就不会想到确定当前的时间是否为夜间,并在夜间提示。而本申请是为了对电子设备电池电量进行提醒,与对比文件1解决的技术问题不同。(3)对比文件1仅公开了本申请中确定情景模式,以所确定的情景模式对用户进行提示这一大的背景,没有公开权利要求1的全部内容,也就没有公开本申请的核心发明构思,仅公开了本申请方案的背景。
复审请求人新提交的权利要求书如下:
“1. 一种信息处理方法,其特征在于,所述方法包括:
当所述电子设备上的电池的电量达到所述电量阈值时,获取提示信息,所述提示信息用于所述电子设备的电池的电量已经达到预设的电量阈值;
获取电子设备针对所述提示信息在所述电子设备的情景模式下的第一提示方式;
获取当前时间;
判断当前时间是否为夜间;
如果当前时间为夜间,则不以第一提示方式输出所述提示信息,以第二提示方式输出所述提示信息,所述第二提示方式与所述第一提示方式不同,且所述第二提示方式的优先级比所述第一提示方式的优先级低;所述第二提示方式为在所述电子设备的显示屏上显示所述提示信息。
2. 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方法,其特征在于,所述方法还包括:
根据设置信息获取所述电子设备所处的环境参数,或者,利用环境传感器获取所述电子设备所处的环境参数,或者根据当前时间获取所述电子设备所处的环境参数,所述环境参数包括会议、夜间、正常。
3. 根据权利要求2所述的方法,其特征在于,所述根据设置信息获取所述电子设备所处的环境参数,包括:
获取设置信息,从所述设置信息中提取第一时间段和环境参数;
判断当前时间是否处于所述第一时间段,得到第一判断结果;
当所述第一判断结果表明所述当前时间处于所述第一时间段时,获取所述环境参数。
4. 根据权利要求2所述的方法,其特征在于,所述环境传感器为光线传感器,所述利用环境传感器获取所述电子设备所处的环境参数,包括:
利用光线传感器获取当前的光线参数;
判断所述光线参数是否满足预设的第一条件,得到第二判断结果,所述第一条件为判断当前环境是夜间的光线条件;
当所述第二判断结果表明所述光线参数满足第一条件时,获取所述电子设备所处的环境参数为夜间。
5. 根据权利要求2所述的方法,其特征在于,所述根据当前时间获取所述电子设备所处的环境参数,包括:
获取当前时间;
判断所述当前时间是否满足预设的第二条件,得到第三判断结果,所述第二条件为判断当前环境是夜间的时间条件;
当所述第三判断结果表明所述当前时间满足所述第二条件时,获取所述电子设备所处的环境参数为夜间。
6. 一种电子设备,其特征在于,所述电子设备包括:
显示屏,用于显示所述电子设备的显示信息;
处理器,用于当所述电子设备上的电池的电量达到所述电量阈值时,获取提示信息,所述提示信息用于所述电子设备的电池的电量已经达到预设的电量阈值;
获取电子设备针对所述提示信息在所述电子设备的情景模式下的第一提示方式;
获取当前时间;
判断当前时间是否为夜间;
如果当前时间为夜间,则不以第一提示方式输出所述提示信息,以第二提示方式输出所述提示信息,所述第二提示方式与所述第一提示方式不同,且所述第二提示方式的优先级比所述第一提示方式的优先级低;所述第二提示方式为在所述电子设备的显示屏上显示所述提示信息。
7. 根据权利要求6所述的电子设备,其特征在于,所述电子设备还包括:
根据设置信息获取所述电子设备所处的环境参数,或者,利用环境传感器获取所述电子设备所处的环境参数,或者根据当前时间获取所述电子设备所处的环境参数,所述环境参数包括会议、夜间、正常。
8. 一种信息处理装置,其特征在于,所述装置包括第一获取单元、第二获取单元、第三获取单元和确定单元,其中:
所述第一获取单元,用于当所述电子设备上的电池的电量达到所述电量阈值时,获取提示信息,所述提示信息用于所述电子设备的电池的电量已经达到预设的电量阈值;
所述第二获取单元,用于获取电子设备针对所述提示信息在所述电子设备的情景模式下的第一提示方式;
所述第三获取单元,用于获取当前时间;
所述确定单元,用于判断当前时间是否为夜间;如果当前时间为夜间,则不以第一提示方式输出所述提示信息,以第二提示方式输出所述提示信息,所述第二提示方式与所述第一提示方式不同,且所述第二提示方式的优先级比所述第一提示方式的优先级低;所述第二提示方式为在所述电子设备的显示屏上显示所述提示信息。”
在上述程序的基础上,合议组认为本案事实已经清楚,可以作出审查决定。
二、决定的理由
1、审查文本的认定
复审请求人于 2019年07月12日提交了意见陈述书,并同时提交了权利要求书的全文替换页(包括权利要求第1-8项),经审查,上述修改符合专利法第33条及专利法实施细则第61条第1款的规定。因此本复审请求审查决定依据的审查文本为:复审请求人于申请日2015年05月26日提交的说明书第1-255段、说明书附图图1-7、说明书摘要和摘要附图;于2019年07月12日提交的权利要求第1-8项。
2、具体理由的阐述
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创造性,是指与现有技术相比,该发明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该实用新型具有实质性特点和进步。
一项权利要求请求保护的技术方案与作为最接近现有技术的对比文件相比存在区别技术特征,如果该区别技术特征属于本领域的公知常识,在作为最接近现有技术的对比文件的基础上结合本领域的公知常识得到该权利要求的技术方案对本领域技术人员而言是显而易见的,则该权利要求不具备创造性。
本复审请求审查决定引用与复审通知书和驳回决定相同的对比文件,为:
对比文件1:CN 103780748A,公开日为2014年05月07日。
2.1、权利要求1不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3款的规定。
权利要求1请求保护一种信息处理方法。对比文件1公开了一种移动终端及其情景模式自动切换方法(相当于一种信息处理方法),并具体公开了以下内容(参见对比文件1说明书第29-106段,图1-3):如图2所示,只有在接收到来电或短信息时(相当于获取提示信息,本领域技术人员可以直接地、毫无疑义地确定移动终端当前必然有一情景模式,该提示信息在当前情景模式必然对应一种信息提示方式,即第一提示方式),才启动获取数据阶段,即执行上述步骤S101。系统在依次获得了地理位置、加速感应状态、环境光线、靠近感应状态、时间和环境噪声等所有环境状态的当前值之后,系统就会进入数据分析阶段。步骤S102,判断在步骤S101中所获取的环境状态的当前值是否满足用户情景模式列表中的情景模式的判断条件,若满足,则进入步骤S103,若不满足,则进入步骤S104。步骤S103,切换到所满足的情景模式,使用该情景模式进行来电或短信息提示;然后,继续判断是否有来电或短信息。步骤S104,根据在步骤S101中所获取的环境状态的当前值,确定相应的情景模式,并切换到所确定的情景模式,使用该情景模式进行来电或短信息的提示;
在步骤S104中还可以包括该步骤:根据所获取的时间当前值和日程安排信息,确定出用户作息状态。例如,如果所获取的时间当前值为10点(相当于获取当前时间),日程安排信息表示用户在9点到12点(对应于预设时间段)之间有会议安排,则可以确定出用户正在开会中(对应于判断当前时间是否在预设时间段内)。步骤S1045,根据在步骤S1041-1044中确定出的放置状态、光线状态、噪声状态、位置状态以及用户作息状态,确定出相应的最适合的情景模式。当最终确定出了情景模式的类型之后,系统会根据该情景模式的响铃方式,提示用户来电或者短消息(如果移动终端当前的情景模式为工作普通状态,响铃方式为:振动 最小响铃。如上所述,由于时间当前值为10点,根据日程安排信息确定出用户正在开会中,因此确定的情景模式的响铃方式为:静音,所以不会以振动 最小响铃的提示方式输出来电或者短消息,而是以静音的方式输出来电或者短消息,对应于如果当前时间在预设时间段内,则不以第一提示方式输出所述提示信息,以第二提示方式输出所述提示信息,所述第二提示方式与所述第一提示方式不同,且所述第二提示方式的优先级比所述第一提示方式的优先级低)。
该权利要求所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与对比文件1的区别技术特征为:(1)当所述电子设备上的电池的电量达到所述电量阈值时,获取提示信息,所述提示信息用于所述电子设备的电池的电量已经达到预设的电量阈值;(2)获取电子设备针对所述提示信息在所述电子设备的情景模式下的第一提示方式;判断当前时间是否为夜间,如果当前时间为夜间,则不以第一提示方式输出所述提示信息;(3)第二提示方式为在所述电子设备的显示屏上显示所述提示信息。基于上述区别技术特征,该权利要求相对于对比文件1实际解决的技术问题是:夜间时如何以合适的提示方式对电池电量达到电量阈值进行提示。
从上述对比文件1公开的内容可知,对比文件1已经给出了通过时间状态来设置特定的情景,从而选择合适的信息提醒方式的技术启示。在此基础上,本领域技术人员容易想到将夜间设置为休息情景,并不以第一提示方式输出提示信息;当移动设备在充电时电池电量达到一定阈值时,移动设备会进行提示,或者在使用过程中移动设备的电池电量低于一定阈值时,移动设备也会进行提示,这是本领域的公知常识,本领域技术人员将上述技术启示应用于电池电量达到阈值时的提醒方式上并不需要付出创造性的劳动。在对比文件1公开的以静音的方式输出来电或者短消息的基础上,本领域技术人员容易想到第二输出方式为在所述电子设备的显示屏上显示所述提示信息,这是本领域常用的技术手段。因此,在对比文件1的基础上结合本领域的公知常识得到该权利要求的技术方案对本领域技术人员来说是显而易见的,该权利要求所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不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2.2、权利要求2不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3款的规定。
权利要求2引用了权利要求1,对比文件1还公开了(参见对比文件1的说明书第88-99段):不仅限于日程安排和当前时间而对环境状态的判断,还可以结合加速感应状态、靠近感应状态、环境噪声、环境光线、地理位置和当前时间值等任意两个或多个进行判断,从而判断出最准确的当前状态,确定出几种可能的情景模式,如户外休闲状态(相当于正常)、工作普通状态、工作会议状态(相当于会议)、白日休息状态。在此基础上本领域技术人员可以根据个人作息时间,划分为夜间休息状态,这不需要付出创造性的劳动。因此,当其引用的权利要求不具备创造性时,该权利要求也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2.3、权利要求3不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3款的规定。
权利要求3引用了权利要求2,对比文件1还公开了(参见对比文件1的说明书第88段):系统还会获取用户预先设置的日程安排信息;则,在步骤S104中还可以包括该步骤:根据所获取的时间当前值和日程安排信息(相当于获取设置信息),确定出用户作息状态。例如,如果所获取的时间当前值为10点,日程安排信息表示用户在9点到12点之间有会议安排,则可以确定出用户正在开会中(相当于从所述设置信息中提取第一时间段和环境参数;判断当前时间是否处于所述第一时间段,得到第一判断结果;当所述第一判断结果表明所述当前时间处于所述第一时间段时,获取所述环境参数)。因此,当其引用的权利要求不具备创造性时,该权利要求也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2.4、权利要求4不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3款的规定。
权利要求4引用权利要求2,对比文件1还公开了(参见对比文件1的说明书第69-79段):步骤S 1042,根据所获取的靠近感应状态和环境光线的当前值,确定出移动终端当前所处环境的光线状态,即用户当前所处环境的光线状态(必然包括光线传感器,相当于所述环境传感器为光线传感器,利用光线传感器获取当前的光线参数)。然而,利用光线参数来判断是否为夜间,属于本领域的惯用手段。因此,当其引用的权利要求不具备创造性时,该权利要求也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2.5、权利要求5不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3款的规定。
权利要求5引用权利要求2,对比文件1还公开了(参见对比文件1的说明书第58段):获取到的加速感应状态的当前值为正面朝上、地理位置的当前值为工作地点内部、环境噪声的当前值为25分贝、时间的当前值为10点(相当于获取当前时间)。然而,利用时间来判断是否为夜间属于本领域的惯用手段。因此,当其引用的权利要求不具备创造性时,该权利要求也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2.6、权利要求6不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3款的规定。
权利要求6请求保护一种电子设备。对比文件1公开了一种移动终端及其情景模式自动切换方法,并具体公开了以下内容(参见对比文件1说明书第28-106段,图1-3):移动终端可以是手机和平板电脑(相当于一种电子设备,必然包括显示屏,用于显示所述电子设备的显示信息,以及处理器)等任何具有通话和收发短信息功能的移动终端。如图2所示,只有在接收到来电或短信息时(相当于获取提示信息,本领域技术人员可以直接地、毫无疑义地确定移动终端当前必然有一情景模式,该提示信息在当前情景模式必然对应一种信息提示方式,即第一提示方式),才启动获取数据阶段,即执行上述步骤S101。系统在依次获得了地理位置、加速感应状态、环境光线、靠近感应状态、时间和环境噪声等所有环境状态的当前值之后,系统就会进入数据分析阶段。步骤S102,判断在步骤S101中所获取的环境状态的当前值是否满足用户情景模式列表中的情景模式的判断条件,若满足,则进入步骤S103,若不满足,则进入步骤S104。步骤S103,切换到所满足的情景模式,使用该情景模式进行来电或短信息提示;然后,继续判断是否有来电或短信息。步骤S104,根据在步骤S101中所获取的环境状态的当前值,确定相应的情景模式,并切换到所确定的情景模式,使用该情景模式进行来电或短信息的提示;在步骤S104中还可以包括该步骤:根据所获取的时间当前值和日程安排信息,确定出用户作息状态。例如,如果所获取的时间当前值为10点(相当于获取当前时间),日程安排信息表示用户在9点到12点(对应于预设时间段)之间有会议安排,则可以确定出用户正在开会中(对应于判断当前时间是否在预设时间段内)。步骤S1045,根据在步骤S1041-1044中确定出的放置状态、光线状态、噪声状态、位置状态以及用户作息状态,确定出相应的最适合的情景模式。当最终确定出了情景模式的类型之后,系统会根据该情景模式的响铃方式,提示用户来电或者短消息(如果移动终端当前的情景模式为工作普通状态,响铃方式为:振动 最小响铃。如上所述,由于时间当前值为10点,根据日程安排信息确定出用户正在开会中,因此确定的情景模式的响铃方式为:静音,所以不会以振动 最小响铃的提示方式输出来电或者短消息,而是以静音的方式输出来电或者短消息,对应于如果当前时间在预设时间段内,则不以第一提示方式输出所述提示信息)。
该权利要求所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与对比文件1的区别技术特征为:(1)当所述电子设备上的电池的电量达到所述电量阈值时,获取提示信息,所述提示信息用于所述电子设备的电池的电量已经达到预设的电量阈值;(2)获取电子设备针对所述提示信息在所述电子设备的情景模式下的第一提示方式;判断当前时间是否为夜间,如果当前时间为夜间,则不以第一提示方式输出所述提示信息;(3)第二提示方式为在所述电子设备的显示屏上显示所述提示信息。基于上述区别技术特征,该权利要求相对于对比文件1实际解决的技术问题是:夜间如何以合适的提示方式对电池电量达到电量阈值进行提示。
从上述对比文件1公开的内容可知,对比文件1已经给出了通过时间状态来设置特定的情景,从而选择合适的信息提醒方式的技术启示。在此基础上,本领域技术人员容易想到将夜间设置为休息情景,并不以第一提示方式输出提示信息;当移动设备在充电时电池电量达到一定阈值时,移动设备会进行提示,或者在使用过程中移动设备的电池电量低于一定阈值时,移动设备也会进行提示,这是本领域的公知常识,本领域技术人员将上述技术启示应用于电池电量达到阈值时的提醒方式上并不需要付出创造性的劳动。在对比文件1公开的以静音的方式输出来电或者短消息的基础上,本领域技术人员容易想到第二输出方式为在所述电子设备的显示屏上显示所述提示信息,这是本领域常用的技术手段。因此,在对比文件1的基础上结合本领域的公知常识得到该权利要求的技术方案对本领域技术人员来说是显而易见的,该权利要求所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不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2.7、权利要求7不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3款的规定。
权利要求7引用了权利要求6,对比文件1还公开了(参见对比文件1的说明书第88-99段):不仅限于日程安排和当前时间而对环境状态的判断,还可以结合加速感应状态、靠近感应状态、环境噪声、环境光线、地理位置和当前时间值等任意两个或多个进行判断,从而判断出最准确的当前状态,确定出几种可能的情景模式,如户外休闲状态(相当于正常)、工作普通状态、工作会议状态(相当于会议)、白日休息状态。在此基础上本领域技术人员可以根据个人作息时间,划分为夜间休息状态,这不需要付出创造性的劳动。因此,当其引用的权利要求不具备创造性时,该权利要求也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2.8、权利要求8不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3款的规定。
权利要求8是与权利要求1一一对应的产品权利要求,参见权利要求1的评述,基于相同的理由,权利要求8也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3、针对复审请求人的意见陈述
对于复审请求人在意见陈述书中陈述的理由,合议组认为:(1)当移动设备在充电时电池电量达到一定阈值时,移动设备会进行提示,或者在使用过程中移动设备的电池电量低于一定阈值时,移动设备也会进行提示,这是本领域的公知常识,对比文件1已经给出了通过时间状态来设置特定的情景,从而选择合适的信息提醒方式的技术启示。在此基础上,本领域技术人员有动机将上述技术启示应用于电池电量达到阈值时的提醒方式上;(2)在时间作为环境参数的具体设置上,对比文件1不仅给出了时间结合日程安排信息来判断用户当前的作息状态,而且在对比文件1的说明书第89段记载了“在实际实施过程中,并不限于上述环境状态的结合判断,也可以结合加速感应状态、靠近感应状态、环境噪声、环境光线、地理位置和时间的当前值等中的任意两个或多个进行判断,从而判断出最准确的当前环境状态”,可见对比文件1公开了可以根据环境光线和当前时间来确定最准确的当前环境状态(例如环境光线很暗,当前时间为晚上11点,则确定此时为夜间用户休息状态),从而确定最合适的提示方式;(3)无论是对比文件1还是本申请,解决的技术问题都是如何以最合适当前情景的方式输出提示信息,两者获取当前时间的目的都是为了判断用户当前的状态,从而根据用户的当前状态以最合适的提示方式来提醒用户,避免在提醒时影响到用户,提升用户体验。只不过对比文件1不仅仅根据当前时间这一个因素来确定用户当前状态,而是根据两个或多个因素来判断用户的状态,而本申请权利要求1仅仅根据当前时间这一个因素来确定用户当前状态,对比文件1根据两个或多个因素来判断用户的状态相比于本申请权利要求1的技术方案更加准确,并非只是凭借单一的状态作为判断条件。在对比文件1的基础上,本领域技术人员容易得到根据当前时间来确定提示方式的技术方案,其技术效果是可以预料得到的。
因此,复审请求人的意见陈述不具有说服力,合议组不予支持。
基于上述理由,合议组依法作出如下复审请求审查决定。
三、决定
维持国家知识产权局于2018年10月26日对本申请作出的驳回决定。
如对本复审请求审查决定不服,根据专利法第41条第2款的规定,复审请求人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之日起三个月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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