远程操作装置-复审决定


发明创造名称:远程操作装置
外观设计名称:
决定号:192540
决定日:2019-10-16
委内编号:1F267593
优先权日:2012-08-24
申请(专利)号:201380035777.5
申请日:2013-08-07
复审请求人:东芝生活电器株式会社
无效请求人:
授权公告日:
审定公告日:
专利权人:
主审员:孙大林
合议组组长:孙洁君
参审员:杨曦
国际分类号:G08C23/04,G10L15/26
外观设计分类号:
法律依据:专利法第22条第3款
决定要点
:如果一项权利要求与作为最接近现有技术的对比文件相比存在区别技术特征,但这些区别技术特征或者是本领域技术人员基于现有技术的对比文件的内容易于想到的,或者是本领域的公知常识,并且该权利要求的技术方案并没有由于这些区别特征而产生预料不到的技术效果,则该项权利要求相对于上述现有技术不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不具备创造性。
全文:
本复审请求涉及申请号为201380035777.5、名称为“远程操作装置”的发明专利PCT申请(下称本申请),申请日为2013年08月07日,公开日为2015年03月18日,优先权日为2012年08月24日,进入中国国家阶段日为2015年01月05日。其中,2016年07月06日申请人由株式会社东芝、东芝家用电器控股株式会社、东芝家用电器株式会社变更为东芝生活电器株式会社。
经实质审查,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实质审查部门于2018年09月07日发出驳回决定,驳回了本申请,其理由是:本申请权利要求1-5不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3款的规定。驳回决定所依据的文本为2015年01月05日提交的说明书第0001-0061段、说明书附图1-8、说明书摘要、摘要附图;2018年04月23日提交的权利要求第1-5项。其中引用了如下2篇对比文件:
对比文件1:CN1655206A,公开日为2005年08月17日;
对比文件2:CN1731464A,公开日为2006年02月08日。
驳回决定所针对的权利要求书如下:
“1. 一种远程操作装置,具备:
声音识别部件,识别声音;
操作信号发送部件,基于由上述声音识别部件识别出的一个声音,对多个设备分别发送操作信号;
生活场景推断部件,基于由上述声音识别部件识别出的一个声音,推断用户的生活场景;
设备选择部件,选择与上述生活场景推断部件所推断出的生活场景对应的上述设备;以及
数据库,保存对上述设备的动作指令,
上述操作信号发送部件能够在不同的定时隔开规定间隔间歇地发送多个上述操作信号,
上述操作信号发送部件从上述数据库中抽取对上述设备选择部件所选择出的上述设备的动作指令,将包括该动作指令的操作信号发送到该设备,并且,在对上述设备选择部件所选择出的上述设备的动作指令没有被保存在上述数据库中的情况下,新制作与该设备对应的操作信号并发送到该设备。
2. 如权利要求1所述的远程操作装置,其中,
上述操作信号发送部件对各设备分别发送频率不同的操作信号。
3. 如权利要求1或2所述的远程操作装置,其中,
上述操作信号发送部件对各设备分别发送用于进行不同动作的操作信号。
4. 如权利要求1或2所述的远程操作装置,其中,
在由上述声音识别部件识别出的一个声音是表示节能运转的声音的情况下,上述操作信号发送部件对各设备分别发送用于转移到节能运转的操作信号。
5. 如权利要求3所述的远程操作装置,其中,
在由上述声音识别部件识别出的一个声音是表示节能运转的声音的情况下,上述操作信号发送部件对各设备分别发送用于转移到节能运转的操作信号。”
驳回决定主要认为:1)权利要求1与对比文件2相比,其区别技术特征为:(1)存储装置以数据库的形式保存设备的动作指令;(2)上述操作信号发送部件能够在不同的定时隔开规定间隔间歇地发送多个上述操作信号;(3)在对上述设备选择部件所选择出的上述设备的动作指令没有被保存在上述数据库中的情况下,新制作与该设备对应的操作信号并发送到该设备。上述区别技术特征或者是本领域技术人员基于对比文件2的内容易于想到的,或属于本领域惯用技术手段,因此该权利要求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2)从属权利要求2-5的附加技术特征或被对比文件2公开,或属于本领域惯用技术手段,因此权利要求2-5也不具备创造性。
申请人东芝生活电器株式会社(下称复审请求人)对上述驳回决定不服,于2018年12月03日向国家知识产权局提出了复审请求,未修改权利要求。复审请求人主要认为:(1)关于“生活场景推断部件”,本申请是基于用户发出的声音来推断生活场景这一技术构思是本发明的重要特征之一,实现将诸如“早上好”、“昨夜睡得真好”、“今早是个好天气”等这一起床时特有的至少一个声音与“起床”这一生活场景建立关联不需要用户一一进行编辑,大大提高了用户的使用便利性;而对比文件2没有公开任何关于推断“生活场景”的动作以及用于推断生活场景的具体部件,对于推断生活场景这样的技术构思以及由于具有生活场景推断部件而带来的便利性等的技术效果没有启示。(2)关于“在不同的定时隔开规定间隔间歇地发送多个操作信号”,本申请中是根据识别出的一个声音来推断场景并根据场景来对多个设备分别发送操作信号,同时能够避免多个操作信号相互干扰或冲突,对比文件2公开的是依序发出一连串的遥控指令,其在逻辑上本身就是具有先后关系的,而且用户在定义这些指令的时候也定义了准确的执行顺序。综上所述,权利要求1及其从属权利要求2-5具备创造性。
经形式审查合格,国家知识产权局于2018年12月12日依法受理了该复审请求,并将本案转送至原审查部门进行前置审查。
原审查部门在前置审查意见书中坚持原驳回决定。
随后,国家知识产权局成立合议组对本案进行审理。
合议组于2019年06月19 日向复审请求人发出复审通知书,指出:1)权利要求1相对于对比文件2的区别技术特征在于:(1)操作信号发送部件能够在不同的定时隔开规定间隔间歇地发送多个上述操作信号;(2)设备选择部件所选择出的设备的动作指令没有被保存在上述数据库中的情况下,新制作与该设备对应的操作信号并发送到该设备;(3)生活场景推断部件,基于声音识别部件识别出的一个声音,推断用户的生活场景,设备选择部件,选择生活场景推断部件推断出生活场景对应的设备。上述区别技术特征或是本领域技术人员基于对比文件2的内容易于想到的,或属于本领域的公知常识,同时这些技术手段的使用也没有带来预料不到的技术效果,因此,权利要求1不具备创造性,不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3款的规定。2)从属权利要求2-5的附加技术特征或被对比文件2公开,或属于本领域的常用技术手段,因此,权利要求2-5也不具备创造性。
复审请求人于2019年08月05日提交了意见陈述书,提交了权利要求书全文替换页,将权利要求1中的特征“数据库,保存对上述设备的动作指令”修改为“数据库,与由上述声音识别部件识别出的一个声音建立对应地保存有表示上述生活场景的数据以及表示针对上述设备的动作指令的内容的数据”,将“对”修改为“针对”。修改后的权利要求1如下:
“1.一种远程操作装置,具备:声音识别部件,识别声音;操作信号发送部件,基于由上述声音识别部件识别出的一个声音,对多个设备分别发送操作信号;生活场景推断部件,基于由上述声音识别部件识别出的一个声音,推断用户的生活场景;设备选择部件,选择与上述生活场景推断部件所推断出的生活场景对应的上述设备;以及数据库,与由上述声音识别部件识别出的一个声音建立对应地保存有表示上述生活场景的数据以及表示针对上述设备的动作指令的内容的数据,上述操作信号发送部件能够在不同的定时隔开规定间隔间歇地发送多个上述操作信号,上述操作信号发送部件从上述数据库中抽取针对上述设备选择部件所选择出的上述设备的动作指令,将包括该动作指令的操作信号发送到该设备,并且,在针对上述设备选择部件所选择出的上述设备的动作指令没有被保存在上述数据库中的情况下,新制作与该设备对应的操作信号并发送到该设备。”
复审请求人强调:(1)对比文件2中没有提及任何关于推断“生活场景”的动作或执行部件,更没有提及将“识别声音”、“生活场景”、“设备”以及“动作指令”事先建立对应存储的动作或执行部件,也没有公开事先建立对应存储的“数据库”的内容;(2)对比文件2仅公开了通过用户的自定义来完成特定功能的参考讯号以及与该参考讯号建立对应的群组指令来控制多个设备的技术方案,即使是生活中常用的多个生活场景(例如起床、就寝、外出、回家、节能等等),这些常用的场景都需要用户一一定义后才可以使用,用户的使用方式繁琐。因此,权利要求1-5具备创造性。
在上述程序的基础上,合议组认为本案事实已经清楚,依法作出审查决定。
二、决定的理由
(一)审查文本的认定
在复审程序中,复审请求人于2019年08月05日提交了权利要求的全文修改替换页;经审查,其修改符合专利法第33条的规定,因此本复审决定所依据的文本为:2015年01月05日提交的说明书第0001-0061段、说明书附图1-8、说明书摘要、摘要附图;2019年08月05日提交的权利要求第1-5项。
(二)关于创造性
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创造性,是指与现有技术相比,该发明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该实用新型具有实质性特点和进步。
如果一项权利要求与作为最接近现有技术的对比文件相比存在区别技术特征,但这些区别技术特征或者是本领域技术人员基于现有技术的对比文件的内容易于想到的,或者是本领域常用的技术手段,并且该权利要求的技术方案并没有由于这些区别特征而产生预料不到的技术效果,则该项权利要求相对于上述现有技术不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不具备创造性。对于本案而言:
1.权利要求1请求保护一种远程操作装置,对比文件2公开了一种可群组遥控多个电子装置的遥控器,并具体公开了以下技术特征(参见说明书第4页第1行-14行,第9页第11行-19行,第11页第15行-28行,附图10):遥控器10’具有声控模块32和声控相关的对比模块38,声控模块32用来接收/检测使用者的声音并转换为对应的电子讯号;当遥控器10’运作于遥控模式下,使用者操控所发出的声音可由声控模块32接收、比对模块38会比对该声音是否符合存储模块20中记录的各个声音参考样式,若符合,遥控器10’就可发出该相符参考样式所对应的群组指令,达到声控遥控的目;判断模块24可判断操控讯号符合哪一个参考讯号并使发射模块22将参考讯号对应的装置指令(或群组指令)以无线遥控讯号的形式发射出去,使得遥控器10以这些装置指令/群组指令来遥控多个不同的电子装置;接收模块12可接收不同电子装置的专属遥控器所发出的无线遥控指令,扫描模块14则可分析这些无线遥控指令的讯号特征,并将各电子装置的遥控指令记录为对应的装置指令而存储于存储模块20中。
将权利要求1与对比文件2比对可知,对比文件2中的声控模块32用来接收/检测使用者的声音并转换为对应的电子讯号,由于声控模块32用来检测使用者的声音必然包含了识别声音,因此,声控模块32相当于本申请中的声音识别部件识别声音;对比文件2中的发射模块22将参考讯号对应的装置指令(或群组指令)以无线遥控讯号的形式发射出去相当于本申请中的操作信号发送部件,其基于由声音识别部件识别出的一个声音,对多个设备分别发送操作信号;对比文件2中的各电子装置的遥控指令记录为对应的装置指令而存储于存储模块20中,存储模块中存储了与声音对应的装置指令,而这样的对应关系是存储在数据映射表中,数据映射表属于数据库的一种,因此,对比文件2隐含公开了数据库,保存由声音识别部件识别出的一个声音建立针对的上述设备的动作指令的内容的数据;发射模块22将参考讯号对应的装置指令(或群组指令)以无线遥控讯号的形式发射出去,使得遥控器10以这些装置指令/群组指令来遥控多个不同的电子装置;其中,装置指令(或群组指令)相当于本申请中的动作指令,而无线遥控讯号相当于本申请中的操作信号,因此,相当于本申请中的操作信号发送部件从数据库中抽取对设备选择部件所选择出的上述设备的动作指令,将包括该动作指令的操作信号发送到该设备。
由此可见,该权利要求所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与对比文件2的区别技术特征在于:(1)操作信号发送部件能够在不同的定时隔开规定间隔间歇地发送多个上述操作信号;(2)设备选择部件所选择出的设备的动作指令没有被保存在上述数据库中的情况下,新制作与该设备对应的操作信号并发送到该设备;(3)生活场景推断部件,基于声音识别部件识别出的一个声音,推断用户的生活场景,设备选择部件,选择生活场景推断部件推断出生活场景对应的设备,数据库还保存由声音识别部件识别出的一个声音对应地保存有表示上述生活场景的数据。基于上述区别技术特征可以确定本申请实际解决的技术问题是远程操作装置的学习功能以及根据生活场景遥控不同的装置。
对于区别技术特征(1),对比文件2还公开了(参见说明书第9页第11行-19行):一群组指令设定后,以后使用者只要在遥控器10上指定要进行此一群组指令,遥控器10就会自动地依序将上述的一连串遥控指令发出至电视及数字多用途光盘录像机,显然,对比文件2公开了一连串遥控指令是依序发出的,在多个信号发射中,该顺序可以是按照时间的先后顺序,也可以根据不同设备的先后顺序等,因此,本领域技术人员可以根据实际的需要来选择操作信号发送部件在不同的定时隔开规定间隔间歇地发送多个操作信号。
对于区别技术特征(2),对比文件2还公开了(参见说明书第4页第10行-14行):遥控器10的接收模块12接收不同电子装置的专属遥控器所发出的无线遥控指令,而扫描模块14则可分析这些无线遥控指令的讯号特征,并将各电子装置的遥控指令记录为对应的装置指令而储存于存储模块20中,显然对比文件2中的遥控器具备学习功能,而在遥控器工作过程中,存储模块20中没有存储某个电子装置的遥控指令记录时,本领域技术人员很容易想到采用其学习功能将上述某个电子装置的遥控指令记录进行学习后储存在存储模块20中,使得遥控器可以发射操作信号到所述的某个电子装置从而解决遥控器的学习技术问题。
对于区别技术特征(3),对比文件2还公开了(参见说明书第2页第12-27行,第4页第15行-27行,第11页第15行-28行):当遥控器10’运作于遥控模式下,使用者操控所发出的声音可由声控模块32接收、比对模块38会比对该声音是否符合存储模块20中记录的各个声音参考样式,若符合,遥控器10’就可发出该相符参考样式所对应的群组指令,达到声控遥控的目;判断模块24可判断操控讯号符合哪一个参考讯号并使发射模块22将参考讯号对应的装置指令(或群组指令)以无线遥控讯号的形式发射出去,使得遥控器10以这些装置指令/群组指令来遥控多个不同的电子装置;遥控器发出群组指令时,遥控器就会针对电视及录像机自动地依序发出一连串的对应遥控指令,使电视开启、转换至特定频道,再使录放机开启、转换至特定频道、开始录像。在这里,比对模块38根据识别后的声音比对声音是否符合存储模块20中记录的各个声音参考样式,实质上公开了查找是否有符合提前存储的声音参考样式,必然要提前存储声音样式。另外,在2011年1月出版的《智能照明与艺术照明系统工程》教科书的第10章中记载了“一方面,智能家居将让用户有更方便的手段来管理家庭设备,比如,通过无线遥控器、电话、互联网或者语音识别控制家用设备,还可以执行场景操作,使多个设备形成联动;另一方面,智能家居内的各种设备相互间可以通信,不需要用户指挥也能根据不同的状态互动运行,从而给用户带来最大限度的高效、便利、舒适与安全”,以及“在智能家居远程逻辑控制下具有:a、回家模式。通过编辑一条内容为“回家”的手机短信(短信内容可自定义),主人可以在离家的情况下提前发送若干种自定义的回家模式让系统工作。b、离家模式。离家时如忘记设置离家模式,还可以通过编辑一条内容为“离家”的手机短信发送到系统,以关闭灯光、家用电器和窗帘,安防功能同时被激活”。可见,通过用户编辑一条内容为“回家”或“离家”的手机短信,智能家居系统可以识别出相应对的场景模式进而遥控系统工作;也就是说,智能家居系统识别出手机短信的内容并推断进入相应的场景模式,进而遥控各家居设备工作是本领域的公知常识。该遥控方式与本申请的区别仅在于本申请采用语音识别,而采用语音识别控制或文字识别控制均是本领域的常规控制方式,本领域技术人员很容易想到采用语音识别代替文字识别以达到相同的技术效果。进一步,上述公知常识的证据已经表明,远程逻辑控制时手机短信与场景之间、场景与各智能家居设备的工作模式之间均存在对应关系,当本领域技术人员采用语音识别代替文字识别时,在通过语音识别并推断进入相应的场景模式时必然会存在声音与场景模式之间所建立的对应关系,场景模式会通过遥控装置发送指令控制智能家居设备工作。由于,对比文件2公开了数据库存储了声音与指令之间所建立的对应关系,基于上述评述可知,数据库存储声音到场景再到指令的之间所建立的对应关系是本领域技术人员很容易想到的。
综上所述,在对比文件2所公开内容和所给出技术启示的基础上,结合本领域的公知常识,以得到本申请权利要求1所述的技术方案,对本领域技术人员来说是显而易见的,其也没有产生预料不到的技术效果,因此,权利要求1相对于对比文件2以及公知常识的结合不具备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不具备创造性,不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3款的规定。
对于复审请求人提出的第(1)点意见,参见权利要求1的评述,在此不再赘述。
对于复审请求人提出的第(2)点意见,合议组认为:本申请中记载了数据库由声音部件识别出的一个声音建立对应地保存有标识生活场景的数据和设备的动作指令内容的数据,其实质上形成了三个集合:声音集合、场景集合、指令集合之间的对应关系,上述对应关系是研发人员在系统使用前便设置好的,这样的内在对应关系依赖于产品开发时研发人员的设置,用户能够直接使用是由于产品出厂前进行了设置,而对于研发人员没有设置的声音、场景和指令的对应关系用户是无法使用的。在设备出厂前研发人员将各种声音、指令等的集合和对应关系提前设置好,或是如对比文件2公开的用户通过自定义来完成特定功能的参考讯号的设置,都是本领域常用的设置方式,因此,在对比文件2的技术启示下得到遥控器在出厂时便设置好相应的对应关系是本领域技术人员容易想到的。综上所述,复审请求人的意见不予支持。
2、权利要求2是权利要求1的从属权利要求,对比文件2公开了(参见说明书第1页第10行-15行,第11页第15行-28行):遥控器10’可发送符合参考样式所对应的群组指令,达到声控的目的,而且电子装置可以是光盘播放器、录放机、音响、电视乃至空调用的冷气机等,而在本领域中不同的电子装置具有不同的频率的操作信号以防止干扰,因此,本领域技术人员很容易想到将对比文件2中的指令设置成不同的频率,因此,在其引用的权利要求1不具备创造性的情况下,该从属权利要求也不具备创造性,不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3款的规定。
3.权利要求3是权利要求1或2的从属权利要求,对比文件2公开了(参见说明书第1页第10行-15行,第11页第15行-28行):遥控器10’可发送符合参考样式所对应的群组指令,达到声控的目的,而且电子装置可以是光盘播放器、录放机、音响、电视乃至空调用的冷气机等,在某个群组指令中,包括对某些设备的开启和对某些设备的关闭,例如,开电视而关闭音响等,可见,对比文件2公开了权利要求3的附加技术特征,因此在其引用的权利要求1或2不具备创造性的情况下,该从属权利要求也不具备创造性,不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3款的规定。
4.权利要求4是权利要求1或2的从属权利要求,权利要求5是权利要求3的从属权利要求,其附加技术特征相同,对比文件2中公开了(参见说明书第11页第15行-28行):通过接受声音后声控的比对模块比对该声音是否符合存储模块中记录的各个声音参考样式来调用相符参考样式所对应的群组指令,而这些指令的对应是在遥控器运作于扫描/设定模式时,使用者可针对某一群组指令发出自订的操控声音/语音;因此,在节能的需求下,本领域技术人员很容易想到在可以自订的操控声音/语音中加入节能的语音指令。因此在权利要求1-3不具备创造性的情况下,从属权利要求4、5也不具备创造性,不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3款的规定。
根据上述事实和理由,本案合议组依法作出以下审查决定。
三、决定
维持国家知识产权局于2018年09月07日对本申请作出的驳回决定。
如对本复审请求审查决定不服,根据专利法第41条第2款的规定,请求人自收到本决定之日起三个月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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