浮球式万向健身器-复审决定


发明创造名称:浮球式万向健身器
外观设计名称:
决定号:192503
决定日:2019-10-16
委内编号:1F269157
优先权日:
申请(专利)号:201710082054.0
申请日:2017-02-15
复审请求人:许昌义
无效请求人:
授权公告日:
审定公告日:
专利权人:
主审员:雷茜
合议组组长:韩冰冰
参审员:孙丽艳
国际分类号:A63B26/00
外观设计分类号:
法律依据:专利法第 22条第3款
决定要点
:如果一项发明专利申请的权利要求与一篇对比文件之间存在区别技术特征,而该区别技术特征或是本领域中的常规技术手段,或已被另一篇对比文件所公开,并且与其在该权利要求技术方案中所起的作用相同,则该权利要求对本领域技术人员来说是显而易见的,不具备创造性。
全文:
本复审请求涉及申请号为201710082054.0,名称为“浮球式万向健身器”的发明专利申请(下称本申请)。申请人为许昌义,申请日为2017年2月15日,公开日为2017年5月31日。
经实质审查,国家知识产权局原审查部门于2018年12月12日发出驳回决定,驳回了本申请,其理由是:权利要求1、3相对于对比文件1(BE1008146A6,公开日为1996年1月30日)、对比文件2(CN2631592Y,公告日为2004年8月11日)的结合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权利要求2相对于对比文件1、对比文件2和对比文件3(US3677539A,公告日为1972年7月18日)的结合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驳回决定所依据的文本为原始申请文件。驳回决定所针对的权利要求书如下:
“1. 浮球式万向健身器,其结构是有浮球体,其特征是:浮球体的顶部有一对扶手,浮球体的中部有爬梯,浮球体是空心的下部安装有配重块。
2. 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浮球式万向健身器,其特征是:浮球体的最下端有锚链环。
3. 浮球式万向健身器,其方法是浮球体的底部有配重,其特征是:人站在浮球体上面,在两个扶手的中间,左右手各抓住一个扶手,浮球体的上部作为人体重心力矩,浮球体的下部作为配重力矩,配重力矩大于人体重心力矩,浮球体配重的一端总是在下面。”
申请人(下称复审请求人)对上述驳回决定不服,于2018年12月19日向国家知识产权局提出了复审请求,同时修改了权利要求书、说明书和说明书摘要。复审请求人认为:本申请中提到的推拉杆,在这种运动中主要起到的是杠杆的作用,也起到扶手的作用,人站在浮球上面,要实现站在两个推拉杆的中间,左右手各抓住一个推拉杆,实际上人体的尺寸已基本限定了两个推拉杆之间的宽度,高度。而对比文件1、2、3中的扶手实际就是爬梯,对比文件1、2、3叠加起来也得不到本申请的这种结构及使用方法。对比文件2、3也没有任何启示要用二个推拉杆加在对比文件1上就能得到本申请的结构及使用方法。本申请提出了人站起来左右各握一个推拉杆的方法,结构的确很简单,但是利用它作为加力杠杆,能获得很大的摇摆力,能增大转筒的摇摆幅度,能增加锻炼的强度及效果。因此本申请的权利要求1及权利要求2都是具有创造性的。复审请求时新修改的权利要求书如下:
“1. 浮球式万向健身器,其结构是有浮球体,其特征是:浮球体的顶部有一对推拉杆,浮球体的中部有爬梯,浮球体是空心的下部安装有配重块,浮球体的最下端有锚链环。
2. 浮球式万向健身器,其方法是浮球体的底部有配重,其特征是:人站在浮球体上面,在两个推拉杆的中间,左右手各抓住一个推拉杆,整个身体重心来回向前,向后的移动,左右手配合推拉推拉杆,推拉杆也是摇摆动态的,另外,在前后摇摆的同时,双手配合同时一个推推拉杆,一个拉推拉杆,使浮球体产生一个旋转力矩,旋转力矩使得浮球体在前后摇摆的同时还带有旋转运动,运动方式是摇摆与旋转的叠加,浮球体的上部作为人体重心力矩,浮球体的下部作为配重力矩,配重力矩大于人体重心力矩,浮球体配重的一端总是在下面。”
经形式审查合格,国家知识产权局于2019年1月2日依法受理了该复审请求,并将其转送至原审查部门进行前置审查。
原审查部门在前置审查意见书中认为,对比文件中虽然没有推拉杆,但对比文件1结合对比文件2和3得到的水上器材也是可以进行摇摆,如通过脚部进行摇摆,为了提高摇摆晃动效果容易想到增加扶手(推拉杆)。因而坚持驳回决定。
随后,国家知识产权局成立合议组对本案进行审理。
合议组于2019年7月4日向复审请求人发出复审通知书,指出使用者在站在浮球的上面运动时,在浮球上方设置可以握持的部件,如扶手,以使整个身体的重心移动的时候不会由于失衡而掉落至水中,是本领域技术人员容易想到的。在浮球上摇摆或者旋转,可以借助手臂力量,因此将推拉杆的宽度、高度、数量设置与人体相适应是容易想到的,正如本申请的技术方案不具备创造性的理由部分所述,其所能带来的结构简单、能获得很大的摇摆力、能增大转筒的摇摆幅度、能增加锻炼的强度是可以预料到的。在对比文件3的基础上结合对比文件2以及本领域常规技术手段得到权利要求1、2所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对本领域技术人员来说是显而易见的,权利要求1、2不具备突出的实质性特点,故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复审请求人于2019年7月5日提交了意见陈述书,同时修改了权利要求书,将权利要求1和2合并,并根据说明书的记载增加了“随着摇动幅度加大,身体的摇摆幅度加大,手臂的推拉力也在不断加大”。复审请求人认为:本申请与对比文件的主要区别特征是:浮球体的顶部有一对推拉杆,人站在浮球体上面,在两个推拉杆的中间,左右手各抓住一个推拉杆,整个身体重心来回向前,向后的移动,左右手配合推拉推拉杆,推拉杆也是摇摆动态的,可拉动转筒左右方向的旋转摆动,随着摇动幅度加大,身体的摇摆幅度加大,手臂的推拉力也在不断加大。与对比文件相比,因为一对加力杆的作用及手臂不断加大推拉力,本申请可以获得比对比文件大得多的摇摆及旋转效果,取得更大的训练强度,另外,在前后摇摆的同时,双手配合同时一个推推拉杆,一个拉推拉杆,使浮球体产生一个旋转力矩,旋转力矩使得浮球体在前后摇摆的同时还带有旋转运动,运动方式是摇摆与旋转的叠加,使旋转角度能超过360度,远远的超过对比文件所能达到的转动力矩与角度,对比文件中也没有这种利用两个推拉杆产生力矩来转动浮球的结构与方法。本申请的权利要求1的技术方法属于非显而易见的组合,具有创造性。合议组还没有完全理解本申请的使用方法,推拉杆主要是作为加力杆用的,是用来增加摇摆幅度用的,是要用来强大的传递力矩的,所以它是要固定在浮球上的,不能是半固定的。推拉杆的数量两个是人站在中间时,人体重心能前后移动有利于增加摆动角度,而一根扶手时人体如果向前移动,会被前面的推拉杆挡住,所以不能选择一根推拉杆。另一面只有两根推拉杆,只有一根被推另一根被拉时才能产生较大的旋转力矩。
新修改的权利要求书如下:
“1. 浮球式万向健身器,其结构是有浮球体,其特征是:浮球体的顶部有一对推拉杆,浮球体的中部有爬梯,浮球体是空心的下部安装有配重块,浮球体的最下端有锚链环;
人站在浮球体上面,在两个推拉杆的中间,左右手各抓住一个推拉杆,整个身体重心来回向前,向后的移动,左右手配合推拉推拉杆,推拉杆也是摇摆动态的,另外,在前后摇摆的同时,双手配合同时一个推推拉杆,一个拉推拉杆,使浮球体产生一个旋转力矩,旋转力矩使得浮球体在前后摇摆的同时还带有旋转运动,运动方式是摇摆与旋转的叠加;浮球体的上部作为人体重心力矩,浮球体的下部作为配重力矩,配重力矩大于人体重心力矩,浮球体配重的一端总是在下面;随着摇动幅度加大,身体的摇摆幅度加大,手臂的推拉力也在不断加大。”
在上述程序的基础上,合议组认为本案事实已经清楚,可以作出审查决定。
二、决定的理由
(一)审查文本的认定
复审请求人于2019年7月5日提交了修改后的权利要求书,合议组经审查认为修改符合专利法实施细则第61条第1款的规定,故本复审请求审查决定针对的文本为2019年7月5日提交的权利要求第1项,申请日提交的摘要附图、说明书附图,2018年12月19日提交的说明书第[0001]-[0009]段、说明书摘要。
(二)具体理由的阐述
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创造性,是指与现有技术相比,该发明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
如果一项发明专利申请的权利要求与一篇对比文件之间存在区别技术特征,而该区别技术特征或是本领域中的常规技术手段,或已被另一篇对比文件所公开,并且与其在该权利要求技术方案中所起的作用相同,则该权利要求对本领域技术人员来说是显而易见的,不具备创造性。
权利要求1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具体到本案,权利要求1要求保护一种浮球式万向健身器,对比文件3公开了一种水上浮力娱乐理疗装置(参见说明书第1栏第27行-第39行,权利要求2,附图1),并具体公开了以下技术特征:由浮力球体构成,该球体具有其整个表面上延伸的网状外部加强覆盖层,加强覆盖层提供了对主体外形的控制以及使用者的手指和脚趾可抓握使用该装置,连接到浮力球体的锚组件将其保持在原地漂浮,锚组件包括系泊线,具有张拉弹簧控制系泊线的延伸,限定所述浮体在动态荷载条件下移动最大的位移,例如游泳者尝试爬上或越过该装置。水上浮力娱乐理疗装置其中球形、柔软可塑的浮力体包括一被覆盖层包围的弹性充气的囊(相当于浮球体是空心)。
由上述内容可知,对比文件3已经公开了一种浮球式健身器,浮球体的中部有爬梯,浮球体是空心的,人站在浮球体上面。与之相比,权利要求1的区别在于:(1)浮球体的顶部有一对推拉杆;(2)浮球体下部安装有配重块,浮球体的上部作为人体重心力矩,浮球体的下部作为配重力矩,配重力矩大于人体重心力矩,浮球体配重的一端总是在下面;(3)浮球体的最下端有锚链环;(4)人站在浮球体上使用推拉杆的运动方式。从而权利要求1相对于对比文件3实际解决的技术问题是保证浮球适宜旋转摇摆运动且在运动过程中不会倾覆。
对于上述区别(1),本领域技术人员已知,浮球可以漂浮在水上,在施加外力时,可以摇摆或旋转,对比文件3附图1公开了用户可以攀爬至浮球体顶部,在此基础上,使用者在站在球体的上面运动时,在球体上方设置可以握持的部件,如扶手,以使整个身体的重心来回移动的时候不会由于失衡而掉落至水中,是本领域技术人员容易想到的。扶手的固定方式、数量以及扶手在球体摇摆时是否随着球体摇摆动态,本领域技术人员可以根据球体的使用需要选择,其技术效果可以预期。
对于上述区别(2),对比文件2公开了一种水上游戏彩球(参见说明书第2页),具有不同攀登难度的原因是彩球的重心高度不同,为了获得重心高度不同的球可将球做成空心的,先将密度较大的固态物质填充于球的下部(相当于配重)。由于对比文件3与对比文件2都涉及水上可供攀爬的浮球,因此对比文件2中的浮球配重给出了在浮球体下部安装配重以调整浮球重心的技术启示,本领域的技术人员可以将其应用到对比文件3上,至于将浮球体的下部安装配重块,使球体重心偏下,这样的设置会使器械在运动中不容易发生倾覆,这是本领域技术人员可以预期的技术效果。当人攀爬至球顶时,为了保证人的安全避免球体倾覆,本领域技术人员容易想到使配重力矩大于人体重心力矩,浮球体配重的一端总是在下面。
对于上述区别(3),对比文件3已经公开了浮球通过锚组件系泊线固定,锚链是系泊线常见类型,系泊线通过环连接是本领域的常规连接方式,因此在浮球底部设置锚链环以便于连接锚链是本领域技术人员容易想到的。
对于上述区别(4),其运动方式是“人站在浮球体上面,在两个推拉杆的中间,左右手各抓住一个推拉杆,整个身体重心来回向前,向后的移动,左右手配合推拉推拉杆,推拉杆也是摇摆动态的,另外,在前后摇摆的同时,双手配合同时一个推推拉杆,一个拉推拉杆,使浮球体产生一个旋转力矩,旋转力矩使得浮球体在前后摇摆的同时还带有旋转运动,运动方式是摇摆与旋转的叠加”。对于上述技术特征,本领域技术人员已知,浮球可以漂浮在水上,在施加外力时,可以摇摆或旋转,在对抗这种不确定的摇摆或旋转时,使用者需要付出更多的手臂力量以致全身的力量,从而达到健身的目的。对比文件3中公开了游泳者可以爬上或越过该浮球。在此基础上,使用者在站在球体的上面时为了增大旋转和摇摆的幅度,在球体上方设置可以握持的部件,如扶手,以使整个身体的重心来回移动的时候不会由于失衡而掉落至水中,是本领域的技术人员容易想到的。扶手的固定方式、扶手在球体摇摆时是否随着球体摇摆动态、扶手的数量是单个或两个,本领域技术人员可以根据球体的使用需要以及便于用户双手抓握和运动作出常规选择,其技术效果可以预期。至于所做的具体动作、左右手如何配合、浮球体所产生的相应的运动方式,均是本领域技术人员容易想到的,其所取得的技术效果也是可以预期的。手臂的推力、身体的摇摆的幅度与浮球的摇摆幅度之间对应的关系本领域技术人员可以预期。
因此,在对比文件3的基础上结合对比文件2以及本领域常规技术手段得到权利要求1所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对本领域技术人员来说是显而易见的,权利要求1不具备突出的实质性特点,故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三)对复审请求人相关意见的评述
关于前述复审请求人于2019年7月5日提交的意见陈述中的意见,合议组认为,对比文件虽然没有公开权利要求1的所有技术特征,但是本领域技术人员具备获知该领域中所有的现有技术,并且具有应用该日期之前常规实验手段的能力。对比文件3已经公开了(参见说明书附图1)使用人站在浮球体上面。当使用者在站在球体的上面运动时,在球体上方设置可以握持的部件,如扶手,以使整个身体移动的时候不会由于失衡而掉落至水中,是本领域技术人员容易想到的。推拉杆的数量,例如两个,人相对于推拉杆所站立的位置,例如站在两个推拉杆的中间,人抓握推拉杆的方式,例如左右手各抓住一个推拉杆均是本领域技术人员为了保持平衡便于抓握站立所做的常规选择。浮球摇摆或者旋转,是本领域技术人员基于浮球在水体里所能产生的运动方式容易想到的。浮球的顶部固定有一对推拉杆是本领域扶手的常规固定方式,扶手的固定方式以及扶手在球体摇摆时是否随着球体摇摆动态,本领域技术人员可以根据球体的使用需要选择,其技术效果是可以预期的。
基于上述事实和理由,合议组做出如下审查决定。
三、决定
维持国家知识产权局于2018年12月12日对本申请作出的驳回决定。
如对本复审请求审查决定不服,根据专利法第41条第2款的规定,复审请求人自收到本复审请求审查决定之日起三个月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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