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明创造名称:一种移动终端与视联网终端通信的方法和装置
外观设计名称:
决定号:192501
决定日:2019-10-16
委内编号:1F292742
优先权日:无
申请(专利)号:201510390903.X
申请日:2015-07-06
复审请求人:视联动力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无效请求人:
授权公告日:
审定公告日:
专利权人:
主审员:苏青
合议组组长:严佳琳
参审员:郭晓宇
国际分类号:H04N7/15,H04L29/08,H04L29/06
外观设计分类号:
法律依据:专利法第22条第3款
决定要点
:权利要求与对比文件相比存在区别特征,现有技术没有给出技术启示,并且该权利要求具有有益技术效果,则该权利要求具备创造性。
全文:
本复审请求涉及申请号为201510390903.X,名称为“一种移动终端与视联网终端通信的方法和装置”的发明专利申请(下称本申请)。申请人为视联动力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本申请的申请日为2015年07月06日,公开日为2017年01月11日。
经实质审查,国家知识产权局实质审查部门于2019年04月10日发出驳回决定,驳回了本申请,驳回决定所依据的文本为申请日提交的说明书第1-139段、说明书附图、说明书摘要、摘要附图;2019年03月08日提交的权利要求第1-4项。驳回决定所引用的对比文件为:对比文件1:CN102790710A,公开日为2012年11月21日;对比文件2:CN103686072A,公开日为2014年03月26日。驳回理由是:权利要求1-4相对于对比文件1、对比文件2和公知常识的结合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规定的创造性,驳回决定的具体理由为:权利要求1与对比文件1的区别在于:(1)本申请中通过协转服务器的第一网卡和第二网卡进行数据流的接收和转发;(2)本申请是移动终端与视联网终端通信,相应的包括视联网服务器和视联网终端,协转服务器还将所述第一视频流转换成所述视联网服务器可读的第二视频流;(3)移动终端具有已注册的移动终端账号,协转服务器将移动终端账号绑定已注册的视联网终端号码;协转服务器还包括:WEB站点,所述WEB站点用于设置所述移动终端账号。对于区别(1),将对比文件1的协转服务器和信令控制服务器合设为协转服务器时,除了利用第一网卡和第二网卡进行信令的转发之外,很容易想到也利用第一网卡和第二网卡进行数据流转,这属于本领域的常用技术手段。对于区别(2),对比文件2公开了该区别(2)的绝大部分,同时对比文件2公开了应用于视联网的视频监控方法,本领域的技术人员有动机将对比文件1公开的电信网和互联网间的视频通信的方法,应用于视联网与互联网之间的视频通信。对于区别(3),对比文件1公开了邀请信令中携带手机号码或PC端的网络地址。在通信领域,为了实现通信,将通信的移动终端设置有账号,使用web站点设置该账号,属于本领域的常用技术手段。而且,为了实现定点通信,将双方账号进行绑定,也属于本领域的常用技术手段。因此权利要求1相对于对比文件1、对比文件2和公知常识的结合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规定的创造性。权利要求2与对比文件1的区别在于:(1)本申请中通过协转服务器的第一网卡和第二网卡进行数据流的接收和转发;(2)请求中包括目标移动终端的视联网终端号码,而对比文件1中是请求中包括目标终端的网络地址;(3)本申请是移动终端与视联网终端通信,相应的包括视联网服务器和视联网终端,协转服务器还将所述第三视频流转换成所述移动终端可读的第四视频流;(4)移动终端具有已注册的移动终端账号,协转服务器将移动终端账号绑定已注册的视联网终端号码,协转服务器还包括:WEB站点,所述WEB站点用于设置所述移动终端账号。对于区别(1)(3)(4),理由同权利要求1的评述。对于区别(2),是本领域技术人员容易想到的。因此权利要求2相对于对比文件1、对比文件2和公知常识的结合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规定的创造性。权利要求3、4是与权利要求1、2对应的装置权利要求,基于类似理由,权利要求3、4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规定的创造性。
申请人(下称复审请求人)对上述驳回决定不服,于2019年07月22日向国家知识产权局提出了复审请求,同时修改了权利要求书。复审请求人认为:对比文件1针对的是互联网与电信网之间的音视频通信问题,权利要求1、2针对的是如何实现在移动终端上拨打视联网终端号码的问题,权利要求1、2与对比文件1实际解决的技术问题不同,权利要求1、2通过协转服务器进行协议转换,从而可以为移动终端绑定对应的视联网终端号码,使得移动终端可以基于所绑定的视联网终端号码与其他视联网终端号码进行通信,并且,通过协转服务器的第一网卡和第二网卡进行数据流的接收和转发,对比文件1未公开上述技术内容,二者技术方案不同,权利要求1、2具备创造性。基于相同的理由,权利要求3、4具备创造性。复审请求时新修改的权利要求书如下:
“1. 一种移动终端与视联网终端通信的方法,其特征在于,所述移动终端通过协转服务器与视联网服务器相连接,所述视联网服务器与视联网终端进行数据交互;其中,所述协转服务器中设置有第一网卡以及第二网卡;所述第一网卡用于与视联网服务器通信;所述第二网卡用于通过IP网络与所述移动终端通信;
所述方法包括:
所述协转服务器搭建WEB站点,以及在与所述协转服务器连接的视联网内注册多个视联网终端号码;
所述协转服务器在所述WEB站点上添加流媒体服务器;
所述协转服务器在所述WEB站点上添加移动终端用户,并为所述移动终端用户选择所述流媒体服务器;
所述协转服务器通过所述WEB站点把注册的所述视联网终端号码绑定给所述移动终端用户;
所述协转服务器配置选择的所述流媒体服务器,启动所述流媒体服务器,被绑定的所述视联网终端号码入网成功;
所述协转服务器基于所述第二网卡接收所述移动终端提交的视联网终端通信请求,所述请求中包括目标视联网终端号码;
所述协转服务器基于第一网卡将所述请求发送至视联网服务器;所述视联网服务器依据所述目标视联网终端号码与相应的目标视联网终端建立通信连接;
在所述通信连接成功后,所述协转服务器基于所述第二网卡接收所述移动终端提交的第一视频流;所述协转服务器将所述第一视频流转换成所述视联网服务器可读的第二视频流;所述协转服务器基于所述第一网卡向所述视联网终端发送所述第二视频流;
所述流媒体服务器用于对通信产生的视频流进行处理。
2. 一种移动终端与视联网终端通信的方法,其特征在于,所述移动终端通过协转服务器与视联网服务器相连接,所述视联网服务器与视联网终端进行数据交互;其中,所述协转服务器中设置有第一网卡以及第二网卡;所述第一网卡用于与视联网服务器通信;所述第二网卡用于通过IP网络与所述移动终端通信;
所述方法包括:
所述协转服务器搭建WEB站点,以及在与所述协转服务器连接的视联网内注册多个视联网终端号码;
所述协转服务器在所述WEB站点上添加流媒体服务器;
所述协转服务器在所述WEB站点上添加移动终端用户,并为所述移动终端用户选择所述流媒体服务器;
所述协转服务器通过所述WEB站点把注册的所述视联网终端号码绑定给所述移动终端用户;
所述协转服务器配置选择的所述流媒体服务器,启动所述流媒体服务器,被绑定的所述视联网终端号码入网成功;
所述协转服务器基于所述第一网卡接收视联网服务器转发的由所述视联网终端提交的移动终端通信请求,所述请求中包括目标移动终端的视联网终端号码;
所述协转服务器依据所述目标移动终端的视联网终端号码与相应的目标视联网终端建立通信连接;
在所述通信连接成功后,所述协转服务器基于所述第一网卡接收所述视联网终端提交的第三视频流;所述协转服务器将所述第三视频流转换成移动终端可读的第四视频流;所述协转服务器基于所述第二网卡向所述移动终端发送所述第四视频流;
所述流媒体服务器用于对通信产生的视频流进行处理。
3. 一种移动终端与视联网终端通信的装置,其特征在于,所述移动终端通过协转服务器与视联网服务器相连接,所述视联网服务器与视联网终端进行数据交互;其中,所述协转服务器中设置有第一网卡以及第二网卡;所述第一网卡用于与视联网服务器通信;所述第二网卡用于通过IP网络与所 述移动终端通信;
所述装置包括:
位于协转服务器的第一请求接收模块,用于基于所述第二网卡接收所述移动终端提交的视联网终端通信请求,所述请求中包括目标视联网终端号码;
位于协转服务器的第一请求发送模块,用与基于第一网卡将所述请求发送至视联网服务器;所述视联网服务器依据所述目标视联网终端号码与相应的目标视联网终端建立通信连接;
位于协转服务器的第一视频流接收模块,用于在所述通信连接成功后,基于所述第二网卡接收所述移动终端提交的第一视频流;
位于协转服务器的第一视频流转换模块,用于将所述第一视频流转换成移动终端可读的第二视频流;
位于协转服务器的第二视频流发送模块,基于所述第一网卡向所述视联网终端发送所述第二视频流;
其中,所述装置还包括:位于协转服务器的绑定模块,用于所述协转服务器搭建WEB站点,以及在与所述协转服务器连接的视联网内注册多个视联网终端号码;所述协转服务器在所述WEB站点上添加流媒体服务器;所述协转服务器在所述WEB站点上添加移动终端用户,并为所述移动终端用户选择所述流媒体服务器;所述协转服务器通过所述WEB站点把注册的所述视联网终端号码绑定给所述移动终端用户;所述协转服务器配置选择的所述流媒体服务器,启动所述流媒体服务器,被绑定的所述视联网终端号码入网成功;其中,所述流媒体服务器用于对通信产生的视频流进行处理。
4. 一种移动终端与视联网终端通信的装置,其特征在于,所述移动终端通过协转服务器与视联网服务器相连接,所述视联网服务器与视联网终端进行数据交互;其中,所述协转服务器中设置有第一网卡以及第二网卡;所述第一网卡用于与视联网服务器通信;所述第二网卡用于通过IP网络与所述移动终端通信;
所述装置包括:
位于协转服务器的第二请求接收模块,用与基于所述第一网卡接收视联网服务器转发的由所述视联网终端提交的移动终端通信请求,所述请求中包括目标移动终端的视联网终端号码;
位于协转服务器的通信建立模块,用与依据所述目标移动终端的视联网终端号码与相应的目标视联网终端建立通信连接;
位于协转服务器的第三视频流接收模块,用于在所述通信连接成功后,基于所述第一网卡接收所述视联网终端提交的第三视频流;
位于协转服务器的第三视频流转换模块,用于将所述第三视频流转换成移动终端可读的第四视频流;
位于协转服务器的第四视频流发送模块,用于在所述通信连接成功后,基于所述第二网卡向所述移动终端发送所述第四视频流;
其中,所述装置还包括:
位于协转服务器的绑定模块,用于所述协转服务器搭建WEB站点,以及在与所述协转服务器连接的视联网内注册多个视联网终端号码;所述协转服务器在所述WEB站点上添加流媒体服务器;所述协转服务器在所述WEB站点上添加移动终端用户,并为所述移动终端用户选择所述流媒体服务器;所述协转服务器通过所述WEB站点把注册的所述视联网终端号码绑定给所述移动终端用户;所述协转服务器配置选择的所述流媒体服务器,启动所述流媒体服务器,被绑定的所述视联网终端号码入网成功;其中,所述流媒体服务器用于对通信产生的视频流进行处理。”
经形式审查合格,国家知识产权局于2019年07月29日依法受理了该复审请求,并将其转送至原审查部门进行前置审查。
原审查部门在前置审查意见书中认为,修改后的权利要求不具备创造性,因而坚持驳回决定。
随后,国家知识产权局成立合议组对本案进行审理。
在上述程序的基础上,合议组认为本案事实已经清楚,可以作出审查决定。
二、决定的理由
审查文本的认定
复审请求人在提出复审请求时提交了权利要求书全文替换页,因此,本复审请求审查决定所依据的文本为:申请日提交的说明书第1-139段、说明书附图、说明书摘要、摘要附图;2019年07月22日提交的权利要求第1-4项。经审查,上述文本的修改之处符合专利法第33条的规定。
具体理由的阐述
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创造性,是指与现有技术相比,该发明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该实用新型具有实质性特点和进步。
本复审请求审查决定引用的对比文件为驳回决定引用的对比文件1-2。
2.1权利要求1请求保护一种移动终端与互联网终端通信的方法,对比文件1公开了一种PC终端和手机的音视频通信方法及装置,并具体公开了以下内容(参见说明书第[0001]-[0109]段,附图1-4):
如图2所示的一种应用场景的网络结构图。该网络结构中包括信令控制服务器(Real Time Media Controller,RTMC)24、媒体中转服务器(Media Transfer Gateway,MTG)25、互联网中的PC终端21和认证接入服务器23、电信网中的电信网关26、关口局27和手机22等。
图3显示了本发明实施例二提供的PC终端和手机的音视频通信方法流程示意图。具体包括如下处理:
步骤4:认证成功后,PC终端将邀请信令发送至认证接入服务器。
PC终端向认证接入服务器发送的邀请(Invite)信令中包括被邀请方(如被邀请手机)的手机号码,以根据该手机号码将邀请信令发送至期望通信的手机。本发明实施例采用的邀请信令为会话发起协议(Session Initiation Protocol,SIP)邀请信令,该SIP邀请信令使用会话描述协议(Session Description Protocol,SDP)信令体。
步骤5:认证接入服务器将邀请信令转发至信令控制服务器。
由于信令控制服务器需要分别与互联网和电信网中的设备进行数据交互,所以要求信令控制服务器上至少具有第一网卡功能和第二网卡功能,所述第一网卡功能支持与互联网设备的通信,所述第二网卡功能支持与电信设备的通信。
信令控制服务器通过第一网卡功能接收认证接入服务器转发的邀请信令。当网络中没有设置认证接入服务器时,可信的信令控制服务器通过第一网卡功能直接接收PC终端发送的邀请信令。
步骤6:信令控制服务器选取媒体中转服务器并分配网络端口。信令控制服务器根据所述邀请信令选取可信的媒体中转服务器,并在该媒体中转服务器上为所述PC终端分配网络端口。
步骤7:信令控制服务器将媒体中转服务器的IP地址和所述网络端口添加至邀请信令,并对该邀请信令进行协议转换之后,通过所述第二网卡功能将邀请信令发送给电信网关。
步骤8:电信网关将邀请信令转发至手机。
步骤9:手机向电信网关反馈成功应答信令。
步骤10:电信网关将成功应答信令发送至信令控制服务器。
步骤11:信令控制服务器将媒体中转服务器的IP地址和所述网络端口添加至所述成功应答信令,并对该成功应答信令进行协议转换之后,向PC终端发送。
步骤12:认证接入服务器将成功应答信息发送至PC终端。
步骤13:PC终端根据所述成功应答信令通过所述媒体中转服务器和手机进行音视频。。
PC终端根据所述成功应答信令中媒体中转服务器的IP地址和所分配的网络端口,向媒体中转服务器发送音视频数据流,同时,从媒体中转服务器接收由手机发送来的音视频数据流。
手机接收到所述确认应答信令后,根据邀请信令中媒体中转服务器的IP地址和所分配的网络端口,向媒体中转服务器发送音视频数据流,所述音视频数据流采用所述所选择的媒体编码,同时,从媒体中转服务器接收由PC终端发送来的音视频数据流。。
本发明实施例采用实时传输协议(Real-time Transport Protocol,RTP)在所述PC终端、媒体中转服务器和手机之间传输音视频数据流。
PC终端或手机将RTP音视频数据流发送至上述IP地址所指示的媒体中转服务器上所分配的网络端口,并同时从所分配的网络端口接收对端所发送来的RTP音视频数据流,双方即时多媒体通信建立完成。
上述步骤对PC终端为通信的邀请方,手机为通信的被邀请方的情况进行了说明,当PC终端为通信的被邀请方,手机为通信的邀请方时,其具体处理方法与上述内容相似,主要处理内容如下:
可信的信令控制服务器通过第二网卡功能接收电信网关转发的手机的邀请信令,所述邀请信令中携带被邀请PC终端的网络地址;
信令控制服务器根据所述邀请信令选取可信的媒体中转服务器,并在该媒体中转服务器上为所述手机分配网络端口;
信令控制服务器将媒体中转服务器的IP地址和所述网络端口添加至邀请信令,并对该邀请信令进行协议转换之后,通过所述第一网卡功能将邀请信令PC终端;
信令控制服务器通过所述第一网卡功能接收PC终端的成功应答信令,将媒体中转服务器的IP地址和所述网络端口添加至所述成功应答信令,并对该成功应答信令进行协议转换之后,将成功应答信令通过第二网卡功能发送给电信网关,并由所述电信网关将成功应答信令转发至手机;
所述手机根据所述成功应答信令通过所述媒体中转服务器和PC终端进行音视频通信。
由上述可见,本发明实施例的技术方案通过可信的信令控制服务器和媒体中转服务器,将分别位于电信网络和互联网中不同网络环境的双方连接在一起,实现了互联网中的PC终端和电信网中的手机之间的音视频通信,能够充分利用3G电信网络中终端的各种功能。
根据前述对比文件1公开的内容可知:首先,对比文件1中,实现了互联网中的PC终端和电信网中的手机之间的音视频通信,不涉及视联网,权利要求1中,是为了实现移动终端与视联网终端之间的通信,对比文件1与权利要求1的应用场景不同。其次,对比文件1中,由于信令控制服务器需要分别与互联网和电信网中的设备进行数据交互,信令控制服务器上至少具有第一网卡功能和第二网卡功能,所述第一网卡功能支持与互联网设备的通信,所述第二网卡功能支持与电信设备的通信;权利要求1中,移动终端与视联网终端通过协转服务器进行数据交互,协转服务器中设置有第一网卡以及第二网卡,所述第一网卡用于与视联网服务器通信,所述第二网卡用于通过IP网络与所述移动终端通信;虽然对比文件1和权利要求1都是在服务器中设置第一网卡、第二网卡,从而实现在不同网络之间的通信,但是,对比文件1中,第一网卡、第二网卡只传输信令,不传输数据流,同时设置媒体中转服务器传输音视频数据流,权利要求1中,通过协转服务器进行协议转换,从而可以为移动终端绑定对应的视联网终端号码,使得移动终端可以基于所绑定的视联网终端号码与其他视联网终端号码进行通信,即权利要求1中是为移动终端设置一个对应的视联网终端号码,且该视联网终端号码并不是移动终端所要进行通信的对象,可见,对比文件1与权利要求1采取的技术手段不同。因此,权利要求1与对比文件1至少存在以下区别:(1)所述协转服务器搭建WEB站点,以及在与所述协转服务器连接的视联网内注册多个视联网终端号码;所述协转服务器在所述WEB站点上添加流媒体服务器;所述协转服务器在所述WEB站点上添加移动终端用户,并为所述移动终端用户选择所述流媒体服务器;所述协转服务器通过所述WEB站点把注册的所述视联网终端号码绑定给所述移动终端用户;所述协转服务器配置选择的所述流媒体服务器,启动所述流媒体服务器,被绑定的所述视联网终端号码入网成功;(2)在所述通信连接成功后,所述协转服务器基于所述第二网卡接收所述移动终端提交的第一视频流;所述协转服务器将所述第一视频流转换成所述视联网服务器可读的第二视频流;所述协转服务器基于所述第一网卡向所述视联网终端发送所述第二视频流。基于上述区别特征,实际解决的技术问题是:如何实现移动终端与视联网终端之间的通信。
对比文件2公开了一种视联网视频监控方法和系统、协转服务器和视联网服务器,并具体公开了以下内容(参见说明书第[0002]-[0188]段,附图1-6):提出的一种视联网视频监控方法和系统,以实现通过视联网中的终端(数字电视机顶盒)收看监控视频,使得监控更加安全、方便。本发明实施例一的一种视联网视频监控方法的流程图,该视频监控方法可以包括以下步骤:步骤S100,协转服务器上电初始化后接入视联网服务器。在视频监控过程中,通过监控前端采集的监控视频数据基于互联网传输至监控中心,但是由于其按照互联网协议传输,因此该监控视频数据无法在视联网中进行传输。本发明实施例中,提出了通过协转服务器将监控视频数据进行转换,即转换成可以在视联网中传输的数据,进而实现通过视联网中的数字电视机收看监控视频。在视联网中可以包括视联网服务器和视联网终端,这些视联网终端首先要接入视联网服务器,接入之后即可通过视联网传输数据。因此,协转服务器首先要在上电初始化之后接入视联网服务器,然后才可以一种视联网终端的身份在视联网中传输数据。步骤S102,协转服务器向监控前端发送包括验证信息的数据请求,并接收所述监控前端依据所述数据请求对所述验证信息进行验证、并在验证通过后发送的监控视频数据包。步骤S104,协转服务器将所述监控视频数据包转换成包括路径信息的视联网视频数据包。当协转服务器获取到监控前端的监控视频数据包之后,要将监控视频数据包通过视联网发送至数字电视机顶盒,因此,协转服务器首先要对获取的监控视频数据包进行转换,以转换成可以在视联网中进行传输的数据。步骤S106,协转服务器按照所述路径信息将所述视联网视频数据包通过视联网上传至所述视联网服务器,所述视联网服务器用于将所述视联网视频数据包发送至已接入视联网服务器的数字电视机顶盒的对应频道。
由此可见,对比文件2没有公开上述区别(1)(2),也没有证据表明上述区别特征是公知常识,并且权利要求1的技术方案能实现移动终端与视联网终端之间通信的有益效果,因此,权利要求1相对于对比文件1、对比文件2和公知常识的结合具备创造性,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3款的规定。
2.2权利要求2请求保护一种移动终端与视联网终端通信的方法,参见前述对比文件1公开的内容可知:首先,对比文件1中,实现了互联网中的PC终端和电信网中的手机之间的音视频通信,不涉及视联网,权利要求2中,是为了实现移动终端与视联网终端之间的通信,对比文件1与权利要求2的应用场景不同。其次,对比文件1中,由于信令控制服务器需要分别与互联网和电信网中的设备进行数据交互,信令控制服务器上至少具有第一网卡功能和第二网卡功能,所述第一网卡功能支持与互联网设备的通信,所述第二网卡功能支持与电信设备的通信;权利要求2中,移动终端与视联网终端通过协转服务器进行数据交互,协转服务器中设置有第一网卡以及第二网卡,所述第一网卡用于与视联网服务器通信,所述第二网卡用于通过IP网络与所述移动终端通信;虽然对比文件1和权利要求2都是在服务器中设置第一网卡、第二网卡,从而实现在不同网络之间的通信,但是,对比文件1中,第一网卡、第二网卡只传输信令,不传输数据流,同时设置媒体中转服务器传输音视频数据流,权利要求2中,通过协转服务器进行协议转换,从而可以为移动终端绑定对应的视联网终端号码,使得移动终端可以基于所绑定的视联网终端号码与其他视联网终端号码进行通信,即权利要求2中是为移动终端设置一个对应的视联网终端号码,且该视联网终端号码并不是移动终端所要进行通信的对象,可见,对比文件1与权利要求2采取的技术手段不同。因此,权利要求2与对比文件1至少存在以下区别:(1)所述协转服务器搭建WEB站点,以及在与所述协转服务器连接的视联网内注册多个视联网终端号码;所述协转服务器在所述WEB站点上添加流媒体服务器;所述协转服务器在所述WEB站点上添加移动终端用户,并为所述移动终端用户选择所述流媒体服务器;所述协转服务器通过所述WEB站点把注册的所述视联网终端号码绑定给所述移动终端用户;所述协转服务器配置选择的所述流媒体服务器,启动所述流媒体服务器,被绑定的所述视联网终端号码入网成功;(2)在所述通信连接成功后,所述协转服务器基于所述第一网卡接收所述视联网终端提交的第三视频流;所述协转服务器将所述第三视频流转换成移动终端可读的第四视频流;所述协转服务器基于所述第二网卡向所述移动终端发送所述第四视频流。基于上述区别特征,实际解决的技术问题是:如何实现移动终端与视联网终端之间的通信。
参见前述对比文件2公开的内容可知,对比文件2没有公开上述区别(1)(2),也没有证据表明上述区别特征是公知常识,并且权利要求2的技术方案能实现移动终端与视联网终端之间通信的有益效果,因此,权利要求2相对于对比文件1、对比文件2和公知常识的结合具备创造性,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3款的规定。
2.3权利要求3、4分别请求保护一种移动终端与视联网终端通信的装置,其分别与权利要求1、2对应,基于与权利要求1、2类似的理由,权利要求3、4相对于对比文件1、对比文件2和公知常识的结合具备创造性,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3款的规定。
三、决定
撤销国家知识产权局于2019年04月10日对本申请作出的驳回决定。由国家知识产权局实质审查部门在本复审请求审查决定所依据的文本的基础上对本申请继续进行审查。
如对本复审请求审查决定不服,根据专利法第41条第2款的规定,复审请求人自收到本决定之日起三个月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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