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明创造名称:一种扩大泡沫波及体积的方法
外观设计名称:
决定号:192491
决定日:2019-10-16
委内编号:1F266574
优先权日:
申请(专利)号:201510354148.X
申请日:2015-06-24
复审请求人:中国石油大学(北京)
无效请求人:
授权公告日:
审定公告日:
专利权人:
主审员:李慧杰
合议组组长:刘渊
参审员:王宏钧
国际分类号:E21B43/22(2006.01)
外观设计分类号:
法律依据:专利法第22条第3款
决定要点
:如果一项权利要求与最接近的现有技术相比存在区别技术特征,该区别技术特征为本领域的公知常识,则该权利要求请求保护的技术方案对于本领域技术人员来讲是显而易见的,因而不具备创造性。
全文:
本复审请求涉及申请号为201510354148.X,名称为“一种扩大泡沫波及体积的方法”的发明专利申请(下称本申请)。申请人为中国石油大学(北京)。本申请的申请日为2015年06月24日,公开日为2015年09月23日。
经实质审查,国家知识产权局原审查部门审查员于2018年08月03日发出驳回决定,驳回了本申请,其理由是权利要求1-10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驳回决定所依据的文本为申请日提交的说明书摘要、说明书第1-120段(第1-11页)、摘要附图、说明书附图图1-12(第1-6页);2017年09月26日提交的权利要求第1-10项。
驳回决定引用了如下对比文件:
对比文件1:CN102650206A,公开日为2012年08月29日;
对比文件2:聚驱前定位调剖提高采收率实验研究,苑光宇等,《钻采工艺》,第36卷第1期,第81-84页,公开日为2013年01月31日。
驳回决定所针对的权利要求书如下:
“1. 一种扩大泡沫波及体积的方法,该方法包括以下步骤:
步骤一:确定储层油水前缘的位置;
步骤二:进行水驱油,至产出液的含水率达到90%时,停止水驱;
步骤三:向注入井中注入淀粉胶,并用顶替液推至油水前缘处,候凝;
其中,向注入井中注入淀粉胶,并用顶替液推至油水前缘处包括以下三种方式:
以0.2mL/min流速注入淀粉胶和顶替液,依次注入0.1PV淀粉胶、0.1PV顶替液、0.1PV淀粉胶,将淀粉胶推至油水前缘处及岩心入口处;或
以0.2mL/min流速注入淀粉胶和顶替液,依次注入0.1PV淀粉胶、0.3PV顶替液、0.1PV淀粉胶;或
以0.2mL/min流速注入淀粉胶和顶替液,依次注入0.1PV淀粉胶、0.1PV顶替液、0.1PV淀粉胶、0.2PV顶替液;
步骤四:向注入井中第一次注入气液比为1:2-2:1的泡沫剂,注入起泡剂溶液,第二次注入气液比为1:2-2:1的泡沫剂,进行后续水驱,至采出井的含水率达到98%时,停止水驱,其中,第一次注入泡沫剂的注入量、起泡剂溶液的注入量与第二次注入泡沫剂的注入量的体积比为1:1:1-3:1:3,完成所述扩大泡沫波及体积的作业。
2. 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扩大泡沫波及体积的方法,其中,以所述淀粉胶的总量为100重量份计,所述淀粉胶包括天然改性高分子材料1-5份、单烯类单体1-5份、交联剂0.01-0.3份、引发剂0.005-0.3份、稳定剂0.1-0.6份和余量的水。
3. 根据权利要求2所述的扩大泡沫波及体积的方法,其中,所述天然改性高分子材料包括羧甲基淀粉、羧乙基淀粉、羟乙基淀粉、羟丙基淀粉、α-淀粉、羟丙基瓜胶、羧甲基纤维素和碱纤维素中的一种或几种的组合。
4. 根据权利要求2所述的扩大泡沫波及体积的方法,其中,所述单烯类单体包括烯丙基单体;所述烯丙基单体包括丙烯酰胺、甲基丙烯酰胺、丙烯腈、丙烯酸、甲基丙烯酸、丙烯酸钠、甲基丙烯酸钠和丙烯酸酯中的一种或几种的组合。
5. 根据权利要求2所述的扩大泡沫波及体积的方法,其中,所述交联剂包括双丙烯酰胺、双甲基丙烯酰胺和N-羟甲基丙烯酰胺的一种或几种的组合;
所述引发剂包括过硫酸钾、过硫酸铵、过氧化氢和过氧化苯甲酰中的一种或几种 的组合;
所述稳定剂包括亚硫酸钠、硫代硫酸钠。
6. 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扩大泡沫波及体积的方法,其中,在步骤三中,所述候凝的时间为24h。
7. 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扩大泡沫波及体积的方法,其中,在步骤四中,所述起泡剂溶液的注入量为0.1-0.3PV。
8. 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扩大泡沫波及体积的方法,其中,以所述泡沫剂的液体组分的总量为100重量份计,所述泡沫剂的液体组分包括起泡剂0.1-0.5份、稳泡剂0.1-0.3份和余量的水;所述泡沫剂的气体组分包括高纯度氮气。
9. 根据权利要求8所述的扩大泡沫波及体积的方法,其中,所述起泡剂包括烷基苯磺酸钠、十二烷基硫酸钠和α-烯基磺酸盐中的一种或几种的组合;以所述泡沫剂的液体组分的总量为100重量份计,所述稳泡剂包括0.05-0.2份的部分水解的聚丙烯酰胺。
10. 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扩大泡沫波及体积的方法,其中,所述起泡剂溶液是由所述泡沫剂中含有的起泡剂与水进行配置得到的溶液,以所述起泡剂溶液的总量为100重量份计,所述起泡剂溶液中起泡剂的含量与所述泡沫剂中起泡剂的含量相同。”
驳回决定指出:权利要求1与对比文件2的区别在于:(1)对比文件2后续阶段注入的是聚合物,而本申请后续阶段注入的是泡沫剂以及步骤四中的具体注入细节;(2)本申请步骤二中的水驱油停止水驱时产出液的含水率达到90%;(3)步骤三中顶替液推淀粉胶至油水前缘处包括的三种方式。上述区别技术特征(1)的部分特征被对比文件1公开,部分特征属于本领域的常用技术手段;上述区别技术特征(2)、(3)均是本领域的常用技术手段。因此权利要求1相对于对比文件2、对比文件1和本领域常用技术手段的结合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权利要求2、3、4的附加技术特征部分被对比文件2公开,部分属于本领域的常用技术手段。权利要求5、6、8、10的附加技术特征是本领域的常用技术手段。权利要求7的附加技术特征被对比文件1公开。权利要求9的附加技术特征部分被对比文件1公开,部分属于本领域的常用技术手段。因此从属权利要求2-10也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针对申请人的意见陈述,进一步指出:本申请的主要发明构思在于识别了存在窜流通道或高渗层的油藏之后,当水驱开发效果变差时向油藏中的高渗层或窜流通道中注入淀粉胶,成胶后封堵高渗层或窜流通道,迫使后续注入的物质进入到水驱未波及到的低渗层中,扩大后续注入的物质在油藏中的波及体积,启动低渗层中的剩余油,改善驱油效果,但是该发明构思已经在对比文件2中公开,本申请与对比文件2不同的仅仅是后续注入的是泡沫剂,而对比文件2注入的是聚合物,不管后续阶段是聚合物驱还是泡沫驱都是本领域技术人员为了提高非均质油藏采收率可采用的常规驱油方式;另外,关于顶替液的注入方式,不管将顶替液一次注入还是分段注入都是本领域技术人员经常采用的技术手段,在对比文件2已经公开了利用顶替液将淀粉胶推至油水前缘的步骤的情况下,采用分段注入的方式是本领域技术人员可选择采用的常规技术手段,且没有取得预料不到的技术效果。
申请人(下称复审请求人)对上述驳回决定不服,于2018年11月19日向国家知识产权局提出了复审请求,没有修改申请文件。
复审请求人认为:(1)对比文件2公开的方法均是采用整体注入一定量(0.1PV/0.15PV)的顶替段塞方式定位设置堵剂,而本申请通过将一定量(0.3PV)的顶替液分段注入,将淀粉胶堵剂顶替到油水前缘处,相比之下本申请的采出程度更高。顶替液的分段注入不是本领域常规的技术手段,不仅起到缓冲作用以延缓后续流体对主段塞的稀释,同时分段顶替液相当于增大了主段塞尺寸,增大了堵剂的有效作用范围,扩大了波及体积。本领域常规方式是采用后续水或者聚合物等顶替液将段塞整体推进,但后续水驱时由于水的粘度远远低于调堵主段塞,会稀释主段塞,或穿入主段塞突破而使段塞失去完整性;若采用聚合物进行顶替,由于聚合物具有粘弹性,与主段塞性质差别较大,从而影响主段塞的均匀整体推进;并且,不管是后续水还是聚合物顶替,均是采用固定量的整体注入方式,而不是采用本申请优化的纯粘性顶替液及其分段注入方式。(2)本申请的步骤三中顶替液推淀粉胶至油水前缘处的三种方式,是实现将堵剂准确设置到油水前缘处的关键技术特征和基础。而对比文件2中公开的将水驱1PV和水驱2PV形成油水前缘来对应设置顶替段塞0.1PV和0.15PV,是根据水驱不同PV数对应不同油水前缘来优化顶替段塞尺寸所采用的手段,主要目的是考察堵剂段塞定位设置技术思路的可行性,未直接给出水驱前缘线的具体位置和确定方法,因此没有给出顶替段塞尺寸与准确油水前缘的准确对应关系。通过对比文件2中P83页公开的内容(1PV水驱后0.10PV和0.15PV顶替段塞至少是在油水前缘以后,而水驱2PV,油水前缘应该更深,0.15PV方案可能正好在油水前缘处)可以看出根据对比文件2公开的内容,无法直接得到本申请的准确设置到油水前缘处的技术特征。
经形式审查合格,国家知识产权局于2018年11月28日依法受理了该复审请求,并将其转送至原审查部门进行前置审查。
原审查部门在前置审查意见书中认为,本申请的主要发明构思在于识别了存在窜流通道或高渗层的油藏之后,当水驱开发效果变差时向油藏中的高渗层或窜流通道中注入淀粉胶,成胶后封堵高渗层或窜流通道,迫使后续注入的物质进入到水驱未波及到的低渗层中,扩大后续注入物质在油藏中的波及体积,启动低渗层中的剩余油,但是该发明构思已经在对比文件2中公开,而顶替液不管是一次注入还是分段注入,从而将淀粉胶推至油水前缘处及岩心入口处,都是本领域技术人员在进行岩心实验或者现场施工时可选择采用的常规技术手段,至于复审请求人所陈述的分段注入的效果也是可以预期的,并且没有带来任何预料不到的技术效果,因此坚持原驳回决定。
随后,国家知识产权局成立合议组对本案进行审理。
合议组于2019年07月18日向复审请求人发出复审通知书。复审通知书中指出:权利要求1与对比文件2的区别在于:(1)步骤二中水驱油至产出液的含水率达到90%时停止;(2)顶替液推至油水前缘处包括以下三种方式:以0.2mL/min流速注入淀粉胶和顶替液,依次注入0.1PV淀粉胶、0.1PV顶替液、0.1PV淀粉胶,将淀粉胶推至油水前缘处及岩心入口处;或以0.2mL/min流速注入淀粉胶和顶替液,依次注入0.1PV淀粉胶、0.3PV顶替液、0.1PV淀粉胶;或以0.2mL/min流速注入淀粉胶和顶替液,依次注入0.1PV淀粉胶、0.1PV顶替液、0.1PV淀粉胶、0.2PV顶替液;(3)本申请用于扩大泡沫波及体积,步骤四为向注入井中第一次注入气液比为1:2-2:1的泡沫剂,注入起泡剂溶液,第二次注入气液比为1:2-2:1的泡沫剂,进行后续水驱,至采出井的含水率达到98%时,停止水驱,其中,第一次注入泡沫剂的注入量、起泡剂溶液的注入量与第二次注入泡沫剂的注入量的体积比为1:1:1-3:1:3。上述区别技术特征均是本领域的常用技术手段。因此权利要求1相对于对比文件2和本领域常用技术手段的结合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权利要求2-4的附加技术特征部分被对比文件2公开,部分属于本领域的常用技术手段。权利要求5-10的附加技术特征属于本领域的常用技术手段。因此从属权利要求2-10也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关于复审请求人的意见陈述,合议组认为:(1)对比文件2已经公开了向注入井中注入淀粉胶,并用顶替液推至油水前缘处。在此基础上,本领域技术人员能够选择最优的利用淀粉胶实现段塞效果的注入方式。不论连续注入或间歇注入都是本领域的常用技术手段,不同段塞的注入方式也是本领域的常用技术手段,因此为了提高调剖剂的段塞范围,本领域技术人员能够采用分段注入的方式,即将淀粉胶和顶替液交替注入。(2)本申请说明书记载了将淀粉胶推至岩心入口处、超过油水前缘处以及油水前缘处三种操作方式的6个实施例,而实施例2以固定流速注入淀粉胶至油水前缘处,同样能够起到扩大泡沫波及体积的作用,因此说明书的记载能够说明究竟采用何种注入形式与调剖剂是否能够推送到油水前缘处并无直接关系。而对比文件2也已经公开了将调剖剂段塞准确“定位”在油水前缘才能最有效率的扩大驱替流体的波及体积。因此,对比文件2能够得到准确设置到油水前缘处的技术特征。
复审请求人于2019年08月30日提交了意见陈述书,未修改申请文件。
复审请求人认为: 1)、对于区别技术特征(1),本领域常用的含水量为98%,并非90%,因此不属于本领域的常用技术手段。2)、对于区别技术特征(2),权利要求1通过定位设置、分段注入顶替液和淀粉胶以及限定每次注入淀粉胶和顶替液的注入量,获得了预料不到的技术效果。顶替液的分段注入不仅起到对比文件2中提到的缓冲作用以延续后续流体对主段塞的稀释,同时分段顶替液相当于增大了主段塞尺寸,增加了堵剂的有效作用范围、扩大了波及体积。顶替液的分段注入不能认为是本领域的常用技术手段,其与本领域常用的采用水或聚合物顶替液将段塞整体推进的技术手段不同,并且具有有益的效果。3)、本申请权利要求1的步骤三中顶替液推淀粉胶至油水前缘处的三种方式是实现将堵剂准确设置到油水前缘处的关键技术特征和基础。但是对比文件只是提出了一种“定位”思想,并从驱油效果反推猜测可能是达到了油水前缘,并没有真正建立相应的理论和方法实现“定位”,对比文件2并无法直接得到本申请的准确设置到油水前缘处的技术特征。4)、对于区别技术特征(3),本领域技术人员没有动机选择本申请限定的技术参数,而药剂注入次序、注入量、气液比、水驱的停止时间等多个技术特征与前面的步骤相互关联,即使本申请技术方案是经过“有限的试验选择”能得到的,也不能说明其不具备创造性。
在上述程序的基础上,合议组认为本案事实已经清楚,可以作出审查决定。
二、决定的理由
审查文本的认定
本复审请求审查决定所针对的文本如下:申请日提交的说明书摘要、说明书第1-120段(第1-11页)、摘要附图、说明书附图图1-12(第1-6页);2017年09月26日提交的权利要求第1-10项。
具体理由的阐述
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创造性,是指与现有技术相比,该发明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该实用新型具有实质性特点和进步。
具体到本案,权利要求1-10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理由如下:
1)、权利要求1请求保护一种扩大泡沫波及体积的方法,对比文件2(聚驱前定位调剖提高采收率实验研究,苑光宇等,《钻采工艺》,第36卷第1期,第81-84页,2013年01月31日)公开了一种聚驱前定位调剖提高采收率的方法,并具体公开了如下技术特征(参见第81页第一节至第84页第三节):该方法用于扩大聚合物驱油的波及体积,包括如下步骤⑤水驱1PV或2PV,注入速度为0.3 mL /min(相当于本权利要求中的进行水驱油);⑥注入调剖剂段塞,调剖剂以丙烯酰胺和羟丙基淀粉为主剂;⑦注胶后注入0.1PV淀粉溶液,段塞封堵油水前缘的位置以及超过前缘位置(步骤⑥⑦相当于本权利要求中的向注入井中注入淀粉胶,并用顶替液推至油水前缘处);⑧候凝3 d(相当于本权利要求中的候凝),聚驱,固定用量0.3PV( p=1500mg /L),然后后续水驱至出口含水率为98%止(相当于本权利要求中的进行后续水驱,至采出井的含水率达到98%时,停止水驱),完成扩大聚合物驱油波及体积的作业;其中,最理想的情况是将调剖剂段塞“定位”在油水前缘位置(则在调剖之前,必然具有确定储层油水前缘的位置的步骤)。
权利要求1与对比文件2的区别在于:(1)步骤二中水驱油至产出液的含水率达到90%时停止;(2)顶替液推至油水前缘处包括以下三种方式:以0.2mL/min流速注入淀粉胶和顶替液,依次注入0.1PV淀粉胶、0.1PV顶替液、0.1PV淀粉胶,将淀粉胶推至油水前缘处及岩心入口处;或以0.2mL/min流速注入淀粉胶和顶替液,依次注入0.1PV淀粉胶、0.3PV顶替液、0.1PV淀粉胶;或以0.2mL/min流速注入淀粉胶和顶替液,依次注入0.1PV淀粉胶、0.1PV顶替液、0.1PV淀粉胶、0.2PV顶替液;(3)本申请用于扩大泡沫波及体积,步骤四为向注入井中第一次注入气液比为1:2-2:1的泡沫剂,注入起泡剂溶液,第二次注入气液比为1:2-2:1的泡沫剂,进行后续水驱,至采出井的含水率达到98%时,停止水驱,其中,第一次注入泡沫剂的注入量、起泡剂溶液的注入量与第二次注入泡沫剂的注入量的体积比为1:1:1-3:1:3。基于上述区别技术特征可知,权利要求1实际要解决的技术问题是如何通过调剖技术扩大泡沫波及体积。
对于区别技术特征(1):本领域技术人员能够选择含水率达到合适的数值时停止水驱,在水驱油产出液含水率达到90%时进行后续调剖是本领域的常规选择。
对于区别技术特征(2):对比文件2已经公开了利用顶替液将淀粉胶推至油水前缘的步骤,在此基础上,为了使淀粉胶能够有效的推至油水前缘,本领域技术人员能够选择合适的调剖剂注入方式。不论一次注入,连续注入、间歇注入、分段塞注入都是本领域的常用技术手段,本领域技术人员能够根据实际需要选择合适的注入方式。因此本领域技术人员能够选择将淀粉胶和顶替液交替注入。而在对比文件2的基础上,为了注入淀粉胶和顶替液,本领域技术人员必然需要确定采用怎样的注入次数和数量,因此本领域技术人员能够根据有限的试验等方式选择合适的注入次数和数量为以0.2mL/min流速注入淀粉胶和顶替液,依次注入0.1PV淀粉胶、0.1PV顶替液、0.1PV淀粉胶,将淀粉胶推至油水前缘处及岩心入口处;或以0.2mL/min流速注入淀粉胶和顶替液,依次注入0.1PV淀粉胶、0.3PV顶替液、0.1PV淀粉胶;或以0.2mL/min流速注入淀粉胶和顶替液,依次注入0.1PV淀粉胶、0.1PV顶替液、0.1PV淀粉胶、0.2PV顶替液。
对于区别技术特征(3):水驱、泡沫驱或聚合物驱均是本领域常用的驱油方式。在对比文件2已经公开了在聚合物驱油中调剖的基础上,本领域技术人员能够选择将淀粉胶调剖方式用于泡沫驱油。为了采用泡沫驱油,本领域技术人员必然需要选择合适的气液比、泡沫剂注入次数和泡沫剂的注入量,本领域技术人员能够根据实际需要经过有限的试验选择向注入井中第一次注入气液比为1:2-2:1的泡沫剂,注入起泡剂溶液,第二次注入气液比为1:2-2:1的泡沫剂,进行后续水驱,至采出井的含水率达到98%时,停止水驱,其中,第一次注入泡沫剂的注入量、起泡剂溶液的注入量与第二次注入泡沫剂的注入量的体积比为1:1:1-3:1:3。
由此可知,在对比文件2的基础上结合本领域的常规技术手段,得出该权利要求1的技术方案,对本技术领域的技术人员来说是显而易见的,因此该权利要求所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不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因而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2)、权利要求2-4是从属权利要求。对比文件2还公开了如下技术特征(参见第81页第一节“2.实验条件和材料”部分):堵剂采用以丙烯酰胺和羟丙基淀粉为主剂的高强度接枝、交联聚合物凝胶调剖剂,该体系的构成还有交联剂、引发剂、缓聚剂等(相当于权利要求2中的淀粉胶包括天然改性高分子材料、单烯类单体、交联剂、引发剂;相当于权利要求3中的天然改性高分子材料包括羟丙基淀粉;相当于权利要求4中的单烯类单体包括烯丙基单体,烯丙基单体包括丙烯酰胺)。由此可知,权利要求2-4的部分附加技术特征已被对比文件2公开。在对比文件2的基础上,本领域技术人员能够根据有限的试验选择将淀粉胶的配比设置为以淀粉胶的总量为100重量份计,淀粉胶包括天然改性高分子材料1-5份、单烯类单体1-5份、交联剂0.01-0.3份、引发剂0.005-0.3份、稳定剂0.1-0.6份和余量的水。而天然改性高分子材料还可以采用羧甲基淀粉、羧乙基淀粉、羟乙基淀粉、α-淀粉、羟丙基瓜胶、羧甲基纤维素和碱纤维素或几种物质的组合也是本领域的常规选择。另外烯丙基单体还可以采用甲基丙烯酰胺、丙烯腈、丙烯酸、甲基丙烯酸、丙烯酸钠、甲基丙烯酸钠和丙烯酸酯中一种或几种物质的组合也是本领域的常用选择。因此当其引用的权利要求不具备创造性时,从属权利要求2-4也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3)、权利要求5是从属权利要求。在对比文件2公开了调剖剂还包括交联剂、引发剂、缓聚剂等的基础上,本领域技术人员能够选择合适交联剂、引发剂,而采用稳定剂也是本领域的常用技术手段。交联剂包括双丙烯酰胺、双甲基丙烯酰胺和N-羟甲基丙烯酰胺的一种或几种的组合,引发剂包括过硫酸钾、过硫酸铵、过氧化氢和过氧化苯甲酰中的一种或几种的组合,稳定剂包括亚硫酸钠、硫代硫酸钠均是本领域的常规选择。因此当其引用的权利要求不具备创造性时,从属权利要求5也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4)、权利要求6是从属权利要求。在对比文件2公开了调剖剂候凝的基础上,本领域技术人员能够根据具体需要选择合适的候凝时间,而候凝的时间为24h是本领域的常规选择。因此当其引用的权利要求不具备创造性时,从属权利要求6也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5)、权利要求7是从属权利要求。为了采用泡沫驱油,本领域技术人员需要确定起泡剂溶液的注入量,因此本领域技术人员能够根据实际需要选择合适的起泡剂溶液的注入量为0.1-0.3PV。因此当其引用的权利要求不具备创造性时,从属权利要求7也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6)、权利要求8是从属权利要求。泡沫由气、水和气泡剂组成是本领域的公知常识。泡沫剂的液体组分起泡剂、稳泡剂和余量的水,气体组分采用氮气是本领域的常规选择(参见《提高石油采收率技术》,姜继水、宋吉水主编,石油工业出版社,1999年8月第1版,第42页至第45页)。本领域技术人员能够根据实际需要,选择合适的起泡剂、稳泡剂的配比为泡沫剂的液体组分的总量为100重量份计,泡沫剂的液体组分包括起泡剂0.1-0.5份、稳泡剂0.1-0.3份和余量的水,且泡沫剂的气体组分包括高纯度氮气。因此当其引用的权利要求不具备创造性时,从属权利要求8也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7)、权利要求9是从属权利要求。起泡剂包括烷基苯磺酸钠、十二烷基硫酸钠和α-烯基磺酸盐中的一种或几种的组合,稳泡剂包括部分水解的聚丙烯酰胺是本领域的常规选择(参见《提高石油采收率技术》,姜继水、宋吉水主编,石油工业出版社,1999年8月第1版,第42页至第45页;以及参见《强化泡沫驱提高原油采收率技术》,王增林编著,中国科学技术出版社,2007年4月第1版,第15页至第17页)。本领域技术人员能够根据实际需要选择以泡沫剂的液体组分的总量为100重量份计,稳泡剂包括0.05-0.2份的部分水解的聚丙烯酰胺。因此当其引用的权利要求不具备创造性时,从属权利要求9也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8)、权利要求10是从属权利要求。起泡剂溶液是由泡沫剂中含有的起泡剂与水进行配置得到的溶液属于本领域中的常用配置方式,本领域技术人员能够根据实际需要选择以起泡剂溶液的总量为100重量份计,起泡剂溶液中起泡剂的含量与泡沫剂中起泡剂的含量相同。因此当其引用的权利要求不具备创造性时,从属权利要求10也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3、对复审请求人相关意见的评述
对于复审申请求人陈述的意见,合议组认为:
(1)水驱到产出液含水率为具体多少数值时停止是每一次驱油过程必然需要事先确定的参数。而不同的需求和不同的生产条件都会对该参数的确定带来影响,因此本领域技术人员必然需要根据实际情况确定该参数。不论98%、90%乃至更低的70%,都是本领域技术人员根据实际确定的常规数值,并非采用某一数值就能克服技术偏见或起到突破性的效果。而本申请的申请文件中也并未记载90%这一参数有何独特性。因此该数值不能成为本申请具有创造性的理由。
(2)本申请的主要发明内容为向油藏中的高渗层或窜流通道中注入淀粉胶,成胶后封堵高渗层或窜流通道,迫使后续注入的物质进入到水驱未波及到的低渗层中,用于扩大后续注入物质在油藏中的波及体积,该内容已经被对比文件2公开,且要解决的问题同样是扩大波及体积,因此对比文件2给出了技术启示。对比文件2公开了注入调剖剂段塞,调剖剂以丙烯酰胺和羟丙基淀粉为主剂;注胶后注入0.1PV淀粉溶液(与淀粉强胶具有相同的初始黏度,其中未加交联剂,不成胶)(参见第82页“3.实验流程”部分),也就是说,对比文件2已经公开了向注入井中注入淀粉胶,并用顶替液推至油水前缘处。在此基础上,本领域技术人员能够选择利用淀粉胶实现段塞效果的更好的注入方式。而不论连续注入或间歇注入都是本领域的常用技术手段,不同段塞的注入方式也是本领域的常用技术手段。本领域中为了实现更好的段塞效果,扩大段塞面积,采用多次分段注入堵剂的注入方式是本领域的常用技术手段。因此为了提高调剖剂的段塞范围,本领域技术人员能够采用分段注入的方式,即将淀粉胶和顶替液交替注入。
(3)本申请说明书记载了将淀粉胶推至岩心入口处、超过油水前缘处以及油水前缘处三种操作方式的6个实施例,而实施例2中以固定流速注入淀粉胶至油水前缘处,同样能够起到扩大泡沫波及体积的作用,因此说明书的记载能够说明究竟采用何种注入形式与调剖剂是否能够推送到油水前缘处并无直接关系。对比文件2已经记载了“关键的是调剖剂能否发挥最大的扩大波及体积的作用,用最少的顶替段塞将调剖剂段塞准确‘定位’在油水前缘”、“只要调剖剂段塞位于油水前缘以后,就能实现最优的封堵效果,使后续驱替流体波及含油饱和度高的区域最大”的相关内容(参见82页“2.调剖时机”部分和第83页“3.段塞位置”部分),也就是说,对比文件2已经公开了将调剖剂段塞准确“定位”在油水前缘才能最有效率的扩大驱替流体的波及体积。因此,对比文件2能够得到准确设置到油水前缘处的技术特征。
(4)水驱、泡沫驱或聚合物驱均是本领域常用的驱油方式。为了采用泡沫驱油,本领域技术人员必然需要选择合适的气液比、泡沫剂注入次数和泡沫剂的注入量。而面对不同的生产条件,必然需要采用不同的气液比、泡沫剂注入次数和泡沫剂的注入量等参数,这是本领域技术人员根据具体的生产需要和生产条件单独确定的,并不存在一个数值能够适用所有生产条件的情况,因此本领域技术人员能够根据有限的试验选择合适的气液比、泡沫剂注入次数和泡沫剂的注入量等参数,且这些参数在本申请的申请文件并未强调其独特性的基础上不能成为本申请具有创造性的理由。
三、决定
维持国家知识产权局于2018年08月03日对本申请作出的驳回决定。
如对本复审请求审查决定不服,根据专利法第41条第2款的规定,请求人自收到本决定之日起三个月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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