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明创造名称:温度控制装置、使用方法和设备
外观设计名称:
决定号:192430
决定日:2019-10-16
委内编号:1F276215
优先权日:2013-07-31
申请(专利)号:201480042596.X
申请日:2014-04-04
复审请求人:赛多利斯史泰迪生物技术有限责任公司
无效请求人:
授权公告日:
审定公告日:
专利权人:
主审员:孙洁
合议组组长:杨轶
参审员:倪建民
国际分类号:F28D1/06,F28F9/02,B01L7/00,B01L7/04,F16L53/00
外观设计分类号:
法律依据:专利法第22条第3款
决定要点
:如果权利要求的技术方案与对比文件相比存在区别技术特征,而对比文件并未给出运用上述区别技术特征以解决相应技术问题的技术启示,也没有证据表明应用上述技术特征解决相应的技术问题属于本领域的公知常识,则权利要求相对于上述对比文件与公知常识的结合是非显而易见的。
全文:
本复审请求涉及申请号为201480042596.X,名称为“温度控制装置、使用方法和设备”的发明专利申请(下称本申请)。申请人为赛多利斯史泰迪生物技术有限责任公司。本申请的申请日为2014年4月4日,优先权日为2013年7月31日,公开日为2016年6月1日。
经实质审查,国家知识产权局原审查部门于2018年12月3日发出驳回决定,驳回了本申请,其理由是:权利要求1-16相对于对比文件1(US2006016579A1,公开日为2006年01月26日)和对比文件2(CN101559391A,公开日为2009年10月21日)、对比文件3(CN202083249U,公告日为2011年12月21日)以及和本领域的常规技术手段不具备创造性,不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3款的规定。驳回决定中对于申请人关于区别技术特征“面对容器且具有平面弹性体涂层的侧面,温度控制装置形成为具有弹性的,使得所述温度控制装置从膨胀状态,即开口位置,自动返回,进入不膨胀状态,即布置位置”的意见陈述,前审认为:对比文件3公开了相应特征,给出了采用预紧弹性卡圈实现微通道管与内胆紧密贴合以确保换热效果的技术启示,对比文件2给出了在热源-电热金属板和加热对象-受测产品之间填充易变形的导热材料使热源与加热对象之间更紧密连接以减少热阻的技术启示。驳回决定所依据的文本为国际申请进入中国国家阶段日即2016年1月28日提交的中文文本的说明书第1-128段、说明书附图1-6b、说明书摘要、摘要附图;2018年8月28日提交的权利要求第1-16项。驳回决定所针对的独立权利要求1、8、10和15如下:
“1. 一种用于控制容器(4)的温度的温度控制装置(2),包括:
具有至少一个加热元件(6a、6b、6c)的至少一个加热区域(6);
面对容器且具有平面弹性体涂层的侧面;
具有至少一个冷却元件(8a)的至少一个冷却区域(8);
其特征在于,所述温度控制装置(2)至少在某些区域内形成为柔性的,所述温度控制装置(2)可通过柔性变形从开口位置转移至布置位置,且在布置位置,所述温度控制装置(2)至少在某些区域内可以以形状配合的方式设置在所述容器(4)的壁上并且可以热接触,从而所述容器(4)的温度可由所述至少一个加热元件(6a、6b、6c)和所述至少一个冷却元件(8a)控制,其中,所述温度控制装置(2)形成为具有弹性的,使得所述温度控制装置(2)从膨胀状态,即开口位置,自动返回,进入不膨胀状态,即布置位置。
8. 一种用于控制容器(4)的温度的温度控制装置(2),包括:
至少一个加热元件(6a);
至少一个冷却元件(8a);以及
面对容器且具有平面弹性体涂层的侧面,
其特征在于,所述温度控制装置(2)至少在某些区域内形成为柔性的,所述温度控制装置(2)可通过柔性变形从开口位置转移至布置位置,且在布置位置,所述温度控制装置(2)至少在某些区域内可以形状配合的方式设置在所述容器(4)的壁上并且可以热接触,从而使得所述容器(4)的温度可由所述至少一个加热元件(6a、6b、6c)和所述至少一个冷却元件(8a)控制,其中,所述温度控制装置(2)形成为具有弹性的,使得所述温度控制装置(2)从膨胀状态,即开口位置,自动返回,进入不膨胀状态,即布置位置。
10. 一种设备(18),包括:
前述任一项权利要求所述的温度控制装置(2);
容器(4),所述温度控制装置(2)以与所述容器(4)热接触的形式布置;以及
控制所述温度控制装置(2)的至少一个加热元件(6a、6b、6c)和至少一个冷却元件(8a)的控制装置(20)。
15. 用如权利要求1-9中任一项所述的温度控制装置(2)控制容器(4)的温度的使用方法,其特征在于,所述温度控制装置(2)布置在所述容器(4)上且在开口位置,并被转移至布置位置,其中,所述温度控制设备(2)的所述至少一个加热元件(6a)和所述至少一个冷却元件(8a)与所述容器(4)热接触,并且所述至少一个加热元件(6a)被激活以加热所述容器(4),或所述至少一个冷却元件(8a)被激活以冷却所述容器(4)。”
申请人(下称复审请求人)对上述驳回决定不服,于2019年3月13日向国家知识产权局提出了复审请求,同时修改了权利要求书。复审请求人认为:权利要求1所保护的技术方案与对比文件1相比,具有以下区别技术特征:(1)包括具有至少一个加热元件的至少一个加热区域和具有至少一个冷却元件的至少一个冷却区域;(2)面对容器且具有平面弹性体涂层的侧面;(3)温度控制装置形成为具有弹性的,使得所述温度控制装置从膨胀状态,即开口位置,自动返回,进入不膨胀状态,即布置位置;(4)具有包括紧固件的固定装置,且固定装置用于将温度控制装置固定在布置位置,对于区别特征1,对比文件2公开的加热元件和冷却元件和本发明的作用对象不同、技术效果也会完全不同;对于区别特征2,弹性体涂层用于改善本发明温度控制装置的粘合性以及接触性能,从而使得温度控制装置不会沿着容器的表面滑动,对比文件2没有给出技术启示;对于区别特征3,使得温度控制装置能与容器充分接触,改善了温度控制装置和容器之间的热接触,而对比文件1-3都没有给予任何技术启示;对于区别特征4,使得进一步将温度控制装置固定在容器上,以实现温度控制装置和容器之间更好的接触,而对比文件1没有公开且对比文件2-3没有产生技术启示。复审请求时新修改的独立权利要求如下:
“1. 一种用于控制容器(4)的温度的温度控制装置(2),包括:
具有至少一个加热元件(6a、6b、6c)的至少一个加热区域(6);
面对容器且具有平面弹性体涂层的侧面;
具有至少一个冷却元件(8a)的至少一个冷却区域(8);和
包括紧固件的固定装置(12);
其特征在于,所述温度控制装置(2)至少在某些区域内形成为柔性的,所述温度控制装置(2)可通过柔性变形从开口位置转移至布置位置,且在布置位置,所述温度控制装置(2)至少在某些区域内可以以形状配合的方式设置在所述容器(4)的壁上并且可以热接触,从而所述容器(4)的温度可由所述至少一个加热元件(6a、6b、6c)和所述至少一个冷却元件(8a)控制,其中,所述温度控制装置(2)形成为具有弹性的,使得所述温度控制装置(2)从膨胀状态,即开口位置,自动返回,进入不膨胀状态,即布置位置,其中,所述固定装置(12)用于将所述温度控制装置固定在所述布置位置。
7. 一种用于控制容器(4)的温度的温度控制装置(2),包括:
至少一个加热元件(6a);
至少一个冷却元件(8a);
面对容器且具有平面弹性体涂层的侧面;和
包括紧固件的固定装置;
其特征在于,所述温度控制装置(2)至少在某些区域内形成为柔性的,所述温度控制装置(2)可通过柔性变形从开口位置转移至布置位置,且在布置位置,所述温度控制装置(2)至少在某些区域内可以形状配合的方式设置在所述容器(4)的壁上并且可以热接触,从而使得所述容器(4)的温度可由所述至少一个加热元件(6a、6b、6c)和所述至少一个冷却元件(8a)控制,其中,所述温度控制装置(2)形成为具有弹性的,使得所述温度控制装置(2)从膨胀状态,即开口位置,自动返回,进入不膨胀状态,即布置位置,其中,所述固定装置用于将所述温度控制装置固定在所述布置位置。
9. 一种设备(18),包括:
前述任一项权利要求所述的温度控制装置(2);
容器(4),所述温度控制装置(2)以与所述容器(4)热接触的形式布置;以及
控制所述温度控制装置(2)的至少一个加热元件(6a、6b、6c)和至少一个冷却元件(8a)的控制装置(20)。
14. 用如权利要求1-8中任一项所述的温度控制装置(2)控制容器(4)的温度的使用方法,其特征在于,所述温度控制装置(2)布置在所述容器(4)上且在开口位置,并被转移至布置位置,其中,所述温度控制设备(2)的所述至少一个加热元件(6a)和所述至少一个冷却元件(8a)与所述容器(4)热接触,并且所述至少一个加热元件(6a)被激活以加热所述容器(4),或所述至少一个冷却元件(8a)被激活以冷却所述容器(4)。”
经形式审查合格,国家知识产权局于2019年3月20日依法受理了该复审请求,并将其转送至原审查部门进行前置审查。
原审查部门在前置审查意见书中认为,针对区别特征1),对比文件2给出了温控装置同时设置电热元件和冷却风扇以实现温控对象温度恒定的技术启示,申请人对区别特征1)争辩的其他内容未体现在权利要求1中,即使将这些内容限定在权利要求1中,也属于公知常识;针对区别特征2),对比文件1公开了:优选将未示出的导热间隙填料放置在加热或冷却元件12和管道20之间以增强导热性;现有技术中已知有许多这样的材料,并且各种油脂、糊剂、乳剂、凝胶很容易购得,对比文件2还给出了在热源和温控对象之间填充易变形的导热材料使两者之间更紧密连接以减少热阻的技术启示,在此基础上,本领域技术人员有动机设置面对容器且具有平面弹性体涂层的侧面,复审请求人认为平面弹性体涂层是要求相对较好的导热性能,然而具体选择时会综合考虑技术经济性能,如成本、导热性、寿命、用户需要等;结合对比文件1、2而设置的减少热阻的易变形导热材料也实现了套筒与容器之间的密切连接;针对区别特征3),对比文件3给出了采用预紧弹性卡圈实现微通道管与内胆紧密贴合以确保换热效果的技术启示;针对区别特征4),已被对比文件1所公开。因而坚持原驳回决定。
随后,国家知识产权局成立合议组对本案进行审理。
在上述程序的基础上,合议组认为本案事实已经清楚,可以作出审查决定。
二、决定的理由
(一)审查文本的认定
复审请求人于2019年3月13日提交了权利要求书的修改替换页。合议组经审查后认为:修改后的权利要求将技术特征“包括紧固件的固定装置”和原权利要求2中的“固定装置用于将温度控制装置固定在布置位置”并入权利要求1中,复审请求人还修改了各从属权利要求的引用关系并对各个权利要求的标号做适应性修改,上述修改能够从原申请中直接地、毫无疑义地确定,因此符合专利法第33条的规定,同时也符合专利法实施细则第61条第1款的规定。本复审请求决定书以复审请求人于2016年1月28日国际申请进入中国国家阶段日提交的中文文本的说明书第1-128段、说明书附图1-6b、说明书摘要、摘要附图;2019年3月13日提交的权利要求第1-15项作为审查基础。
(二)关于创造性
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创造性,是指与现有技术相比,该发明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
如果权利要求的技术方案与对比文件相比存在区别技术特征,而对比文件并未给出运用上述区别技术特征以解决相应技术问题的技术启示,也没有证据表明应用上述技术特征解决相应的技术问题属于本领域的公知常识,则权利要求相对于上述对比文件与公知常识的结合是非显而易见的。
关于权利要求1的创造性,
实质审查阶段引用了三篇对比文件。
对比文件1作为最接近现有技术,公开了一种用于加热或冷却流体管道的柔性织物盖组件10,该盖组件10包括柔性织物盖11和位于柔性织物盖11内的多个细长中空导热流体腔12,其中,导热流体腔12中可通入加热(或者冷却)的流体。使用时,柔性织物盖11缠绕在管道20的外壁,且导热流体腔12与流体管道20的表面间接接触或者物理接触,以在导热流体腔12和流体管道20之间进行热交换,从而实现控制流体管道20内流体的温度(参见其说明书第 [0018]-[0028]段,图1-6)。
对比文件2公开了一种温控加热、冷却装置,包括嵌入在电热金属板内的电加热元件4(电热元件4为电热棒或电热丝)、加紧机构、冷却风道和温度传感器。受测试产品1通过加紧机构与电热金属板紧密接触,实现热传导,冷却风道在电热金属板的下方,且冷却风道的一端是出风口3和风扇2,出风口3相对的另一端是进风口,所述电热金属板连接有温度传感器,温度传感器和电热元件、风扇连接控制器,通过预先设定阈值,当控制器比较出温度低于阈值时,控制电热元件加热;当控制器比较出温度高于阈值时,控制风扇通风散热;或控制器按照设定的温度保持金属板恒温(参见说明书第3页,第9-10行和第15-16行,以及图2);且对比文件2还公开了金属板可采用铝合金或铜合金等热传导系数高的材料;当受测产品与电热金属板的接触面为非平面时,可在两者之间填充易变形的导热材料(参见说明书第3页倒数第4段)。
对比文件3公开了一种热水器用换热器,包括整体弯曲成包容热水器内胆1形状的平行换热管组、第一集流管2和第二集流管3,第一集流管2和第二集流管3之间连通平行换热管组4,第一集流管2和第二集流管3之间装有使平行换热管组4紧贴在热水器内胆1的预紧弹性件5,该预紧弹性件例如为预紧弹簧5或者预紧弹性卡圈5’(参见说明书第[0014]段,附图2)。
合议组将修改后的权利要求1与实质审查阶段引用的最接近的对比文件1进行比对后,认为权利要求1与对比文件1的区别至少在于:(1)包括具有至少一个加热元件的至少一个加热区域和具有至少一个冷却元件的至少一个冷却区域;(2)面对容器且具有平面弹性体涂层的侧面。
1)对于区别特征1,合议组经审查后认为:区别特征1的作用是以通过加热区域加热和冷却区域冷却使得容器可以保持在恒定的期望温度下,本申请发明内容部分明确说明“热接触在布置位置的温度控制装置的容器可以通过加热区域加热,并通过冷却区域冷却,容器的内部或容器内的流体,可以升温至或保持在预定温度,该预定温度低于或超出容器的环境温度。换言之,容器可以保持在恒定的期望温度下(参见本申请说明书第0012段)”。
驳回决定和前置中认为对比文件2公开了加热元件和冷却元件,但是对比文件2的加热元件和冷却元件和本发明上述区别技术特征1的作用对象不同、解决的技术问题也不同。首先,对比文件2的加热元件和风扇用于控制的是被测试产品的表面温度,而本发明权利要求1控制的是容器内部流体介质的温度;其次,对比文件2中的测试对象是应用在恒高温环境下产品,也就是说加热元件和风扇都作用在高温环境下,其适用于高温的加热,当温度高于阈值时,风扇进行散热,而本发明权利要求加热和冷却的对象是装在容器内的生物流体,由于生物流体对温度偏差高度敏感,因而加热和冷却的温度必须有利于生物化学反应和保持生物流体的特性,也就是说,对比文件2控制的是电器元件的表面温度且温度为高温,而本发明权利要求1控制的容器可以保持在恒定的期望温度(生物流体的温度为37℃左右)下,两者属于不同的技术领域解决了不同的技术问题;最后,对比文件2的温度控制装置是特别用于烤箱而非容器,对比文件2的温控加热、冷却装置主要由电热金属板构成,受测试产品1通过加紧机构与温控加热、冷却装置的电热金属板紧密接触,实现热传导,对比文件1和对比文件2属于完全不同的领域的结构布置,本领域技术人员在对比文件1的基础上不会考虑与对比文件2的结构进行结合,从而得到权利要求1的技术方案,也就是说,本领域技术人员在对比文件1的基础上在面对利用加热元件和冷却元件保持容器在恒定期望温度的技术问题上并不能够从对比文件2中得到技术启示。并且也没有证据表明上述区别技术特征是申请日之前本领域的公知常识。
2)对于区别特征(2),合议组经审查后认为:区别特征2的作用是改善本发明温度控制装置的粘合性和接触性能,从而使得温度控制装置不会沿着容器的表面滑动。
驳回决定和前置中认为对比文件1公开了将导热间隙填料放置在加热或冷却元件12和管道20之间以增强导热性;现有技术中已知有许多这样的材料,对比文件2公开了受测产品与电热金属板的接触面为非平面时,可在两者之间填充易变形的导热材料,给出了使热源和被加热对象紧密连接减少热阻的技术启示。合议组认为,对比文件1的导热间隙填料或者对比文件2中的易变形的导热材料与平面弹性体涂层有较大区别,其解决的技术问题不同。事实上对比文件2中在受测产品(通常是高温环境下的产品,参见说明书背景技术和发明内容部分)和电热金属板(铝合金或铜合金)之间,填充导热材料,对比文件1中将导热间隙填料放置在加热或冷却元件12和管道20之间,其作用都是使热源与被加热对象之间更紧凑连接,以改善受测产品和电热金属板之间的热传输并减少受测产品和电热金属板之间的热阻,增强导热性。而本申请权利要求1通过提供“面对容器且具有平面弹性体涂层的侧面”,使得允许可靠地将温度控制装置固定并接触容器。弹性体涂层用于改善本发明温度控制装置的粘合性以及接触性能,从而使得温度控制装置不会沿着容器的表面滑动,并且当容器的表面粗糙和/或结构化时也可以保持温度控制装置和容器之间的良好接触。本领域技术人员无法从现有技术中的易变形的导热材料得到设置平面弹性体涂层的侧面的启示,并且也没有证据表明上述区别技术特征是申请日之前本领域的公知常识。
综上,驳回决定中关于权利要求1相对于对比文件1和对比文件2、3以及本领域的常用技术手段相结合不具备创造性的理由不成立,合议组不予支持。
2、关于权利要求7的创造性
理由同权利要求1,驳回决定中关于权利要求7不具备创造性的理由也不成立。
3、关于权利要求9、14的创造性
权利要求9、14是引用了权利要求1、7的独立权利要求,如上所述,权利要求1不具备创造性的理由不成立,因而驳回决定中关于权利要求9和14不具备创造性的理由也不成立。
4、关于权利要求2-6、8、10-13、15的创造性
由于独立权利要求1、7、9、14不具备创造性的理由不成立,因而关于独立权利要求相应的从属权利要求2-6、8、10-13、15不具备创造性的理由也不成立。
根据以上事实和理由,本案合议组依法作出如下决定。
三、决定
撤销国家知识产权局于2018年12月3日对本申请作出的驳回决定。由国家知识产权局原审查部门以本复审请求审查决定所依据的文本为基础对本申请继续进行审查。
如对本复审请求审查决定不服,根据专利法第41条第2款的规定,请求人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之日起三个月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
郑重声明:本文版权归原作者所有,转载文章仅为传播更多信息之目的,如作者信息标记有误,请第一时间联系我们修改或删除,多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