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明创造名称:一种智能数字地震检波器
外观设计名称:
决定号:192418
决定日:2019-10-16
委内编号:1F278616
优先权日:
申请(专利)号:201610905491.3
申请日:2016-10-17
复审请求人:北京达耐美科技有限公司
无效请求人:
授权公告日:
审定公告日:
专利权人:
主审员:翟琳娜
合议组组长:张琳
参审员:张鑫
国际分类号:G01V1/18
外观设计分类号:
法律依据:专利法第22条第3款,专利法第33条
决定要点
:如果一项权利要求与现有技术相比存在区别技术特征,现有技术整体上并未给出采用该区别技术特征的技术启示,并且该技术特征又为该权利要求的技术方案带来了有益的效果,则该权利要求相对于现有技术具备创造性。
全文:
本复审请求涉及申请号为201610905491.3,名称为“一种智能数字地震检波器”的发明专利申请(下称本申请)。本申请的申请日为2016年10月17日,公布日为2016年12月21日,申请人原为北京达耐美贸易有限公司,后变更为北京达耐美科技有限公司。
经实质审查,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实质审查部门于2018年12月29日作出驳回决定,其理由是:权利要求1-9不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3款关于创造性的规定。实质审查过程中共引用了如下1篇对比文件:
对比文件1:申请公布号为CN103969679A的中国发明专利申请,其申请公布日为2014年08月06日。
驳回决定所依据的文本为:申请人于2018年07月02日提交的权利要求第1-9项,于2018年07月02日提交的说明书第[0001]-[0047]段,于申请日2016年10月17日提交的说明书附图图1-5、说明书摘要及摘要附图。驳回决定所针对的权利要求书如下:
“1. 一种智能数字地震检波器,其特征在于,包括数据采集单元和用于为所述数据采集单元供电的供电单元,所述数据采集单元与所述供电单元可拆卸连接;所述数据采集单元包括第一壳体和第一安装板,所述第一壳体和所述第一安装板形成封闭的第一容置空间,所述第一容置空间内设有地震传感器、控制器和存储器,所述地震传感器与所述控制器连接,所述控制器与所述存储器连接;所述供电单元包括第二壳体、电源和电源管理器,所述电源和所述电源管理器设于所述第二壳体内,所述电源与所述电源管理器电性连接;
所述第一安装板的第一侧与所述第一壳体连接,所述第一安装板的第二侧设有第一连接部;所述供电单元还包括尾锥组件,所述尾锥组件包括第二安装板,所述第二安装板的第一侧设有与所述第一连接部相适配的第二连接部,所述第一连接部与所述第二连接部可拆卸连接;所述第二壳体内设置有通槽,所述第二连接部与所述第一连接部在所述通槽内可拆卸连接;供电单元还包括第三安装板,第三安装板设有与通槽相配合的通孔,第二连接部经通槽和通孔与第一连接部可拆卸连接。
2. 如权利要求1所述的智能数字地震检波器,其特征在于,所述数据采集单元还设有发光器,用于指示所述地震传感器、控制器或存储器的工作状态。
3. 如权利要求1或2所述的智能数字地震检波器,其特征在于,所述第一安装板的第二侧设有用于与外部数据交换设备电性连接的第一连接接口。
4. 如权利要求3所述的智能数字地震检波器,其特征在于,所述第一安装板的第二侧设有用于与外部传感器电性连接的第二连接接口。
5. 如权利要求3所述的智能数字地震检波器,其特征在于,所述第一安装板的第二侧还设有与外部供电单元电性连接的第三连接接口。
6. 如权利要求1所述的智能数字地震检波器,其特征在于,所述电源管理器用于反馈所述电源的充放电状态以及接收所述电源的管理信息。
7. 如权利要求1所述的智能数字地震检波器,其特征在于,所述供电单元还包括紧固件,所述紧固件用于紧固所述尾锥组件和所述第二壳体。
8. 一种系统,其特征在于,包括如权利要求1-7任一项所述的智能数字地震检波器。
9. 一种方法,其特征在于,通过如权利要求1-7任一项所述的智能数字地震检波器采集地震数据。”
驳回决定认为:独立权利要求1与对比文件1之间的区别包括:(1)第一安装板,其和第一壳体形成第一容置空间;(2)控制器和存储器与地震传感器设置在同一容置空间,地震传感器与所述控制器连接,所述控制器与所述存储器连接;(3)第二壳体内还包括电源管理器,电源与电源管理器电性连接;(4)第一安装板的第一侧与所述第一壳体连接,所述第一安装板的第二侧设有第一连接部;所述供电单元还包括尾锥组件,所述尾锥组件包括第二安装板,所述第二安装板的第一侧设有与所述第一连接部相适配的第二连接部,所述第一连接部与所述第二连接部可拆卸连接;所述第二壳体内设置有通槽,所述第二连接部与所述第一连接部在所述通槽内可拆卸连接;供电单元还包括第三安装板,第三安装板设有与通槽相配合的通孔,第二连接部经通槽和通孔与第一连接部可拆卸连接。区别(1)-(3)均属于本领域常用技术手段,区别(4)属于本领域技术人员基于对比文件1公开的内容容易想到的常用技术手段,因此权利要求1相对于对比文件1与公知常识的结合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从属权利要求2-7的附加技术特征部分被对比文件1公开,部分属于本领域的公知常识,因此也均不具备创造性。独立权利要求8要求保护一种包括如权利要求1-7任一项所述的智能数字地震检波器的系统,对比文件1已公开了包括地震数据获取单元的系统,因此该权利要求相对于对比文件1与本领域公知常识的结合也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独立权利要求9要求保护一种通过如权利要求1-7任一项所述的智能数字地震检波器采集地震数据的方法,对比文件1已公开了一种通过地震数据获取单元的方法,因此该权利要求相对于对比文件1与本领域公知常识的结合也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申请人北京达耐美科技有限公司(下称复审请求人)对上述驳回决定不服,于2019年04月08日向国家知识产权局提出了复审请求,同时提交了权利要求书的全文修改替换页,在申请日所提交的权利要求第1-10项的基础上,将从属权利要求2、8的部分附加技术特征增加至独立权利要求1,删除了该从属权利要求2和8,并在独立权利要求1中增加了技术特征“所述第一连接部和或所述第二连接部内设有内螺纹,所述第二连接部和或所述第一连接部外侧面设有与所述第一连接部和或所述第二连接部适配的外螺纹;…所述第二壳体设置有通槽,所述第二连接部穿过通槽后,所述紧固件将所述尾锥组件和所述第二壳体紧固连接后,所述第二连接部再与所述第一连接部可拆卸连接”;同时对其他从属权利要求的编号和引用关系进行了调整。
修改后的权利要求1-8内容如下:
“1.一种智能数字地震检波器,其特征在于,包括数据采集单元和用于为所述数据采集单元供电的供电单元,所述数据采集单元与所述供电单元可拆卸连接;所述数据采集单元包括第一壳体和第一安装板,所述第一壳体和所述第一安装板形成封闭的第一容置空间,所述第一容置空间内设有地震传感器、控制器和存储器,所述地震传感器与所述控制器连接,所述控制器与所述存储器连接;所述供电单元包括第二壳体、电源和电源管理器,所述电源和所述电源管理器设于所述第二壳体内,所述电源与所述电源管理器电性连接;
所述第一安装板的第一侧与所述第一壳体连接,所述第一安装板的第二侧设有第一连接部;所述供电单元还包括尾锥组件,所述尾锥组件包括第二安装板,所述第二安装板的第一侧设有与所述第一连接部相适配的第二连接部,所述第一连接部和或所述第二连接部内设有内螺纹,所述第二连接部和或所述第一连接部外侧面设有与所述第一连接部和或所述第二连接部适配的外螺纹;
所述供电单元还包括紧固件,所述第二壳体设置有通槽,所述第二连接部穿过通槽后,所述紧固件将所述尾锥组件和所述第二壳体紧固连接后,所述第二连接部再与所述第一连接部可拆卸连接。
2. 如权利要求1所述的智能数字地震检波器,其特征在于,所述数据采集单元还设有发光器,用于指示所述地震传感器、控制器或存储器的工作状态。
3. 如权利要求1或2所述的智能数字地震检波器,其特征在于,所述第一安装板的第二侧设有用于与外部数据交换设备电性连接的第一连接接口。
4. 如权利要求3所述的智能数字地震检波器,其特征在于,所述第一安装板的第二侧设有用于与外部传感器电性连接的第二连接接口。
5. 如权利要求3所述的智能数字地震检波器,其特征在于,所述第一安装板的第二侧还设有与外部供电单元电性连接的第三连接接口。
6. 如权利要求1所述的智能数字地震检波器,其特征在于,所述电源管理器用于反馈所述电源的充放电状态以及接收所述电源的管理信息。
7. 一种系统,其特征在于,包括如权利要求1-6所述的智能数字地震检波器。
8. 一种方法,其特征在于,通过如权利要求1-6所述的智能数字地震检波器采集地震数据。”
经形式审查合格,国家知识产权局于2019年04月19日依法受理了该复审请求,并将其转送至原审查部门进行前置审查。
原审查部门在前置审查意见书中认为:对比文件1采用螺旋式连接器同样也是采用限定连接部轴向的自由度,与本申请的连接原理相同;同时紧固件和通槽的设计属于本领域技术人员实现整个检波器的结构紧凑性和便于拆卸时常用的设计。因此坚持原驳回决定。
随后,国家知识产权局依法成立合议组对本案进行审理,于2019年08月06日发出复审通知书,指出:在本案的实质审查阶段,复审请求人于2018年07月02日提交了说明书第[0001]-[0047]段的修改替换页,在该修改文本中,说明书第[0030]-[0033]段及表1的内容为新增加的内容,该部分关于地震检波器的施工效率和施工成本的内容未文字记载于本申请原申请文件中,也不能由原申请文件直接地毫无疑义地确定,因此上述修改内容超出了原申请文件记载的范围,不符合专利法第33条的规定。
针对上述复审通知书,复审请求人于2019年09月12日提交了意见陈述书,同时提交了权利要求书和说明书的全文修改替换页,权利要求书的内容与其于2019年04月08日所提交的权利要求书一致,说明书的内容与其于申请日2016年10月17日所提交的内容一致。复审请求人认为:修改后的说明书符合专利法第33条的规定,克服了复审通知书所指出的缺陷。
在上述程序的基础上,合议组认为本案事实已经清楚,可以作出审查决定。
二、决定的理由
(一)关于审查文本
由于复审请求人在复审阶段提交了权利要求书的全文修改替换页,因此复审决定所针对的文本为:复审请求人于2019年09月12日提交的权利要求第1-8项、说明书第[0001]-[0044]段,于申请日2016年10月17日提交的说明书附图图1-5、说明书摘要及摘要附图。
(二)关于专利法第33条
专利法第33条规定:申请人可以对其专利申请文件进行修改,但是,对发明和实用新型专利申请文件的修改不得超出原说明书和权利要求书记载的范围,对外观设计专利申请文件的修改不得超出原图片或者照片表示的范围。
在复审程序中,合议组在复审通知书中指出:在实质审查阶段,复审请求人于2018年07月02日提交了说明书第[0001]-[0047]段的修改替换页,在该修改文本中,说明书第[0030]-[0033]段及表1的内容为新增加的内容,该部分内容未文字记载于本申请原申请文件中,也不能由原申请文件直接地毫无疑义地确定,因此不符合专利法第33条的规定。
复审请求人于2019年09月12日提交了说明书的全文修改替换页,该说明书的内容与其于申请日2016年10月17日所提交的说明书内容一致,删除了其于2018年07月02日所提交的说明书中第[0030]-[0033]段及表1的内容,即修改后的说明书已删除了其不符合专利法第33条的相关内容,克服了复审通知书所指出的缺陷。
(三)关于专利法第22条第3款
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创造性,是指与现有技术相比,该发明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该实用新型具有实质性特点和进步。具体到本案,
对比文件1公开了一种用于地震勘探的可配置的获取单元,其包括多个模块,这些模块可以通过它们的相应的壳体可移除地彼此耦接,并且这些模块可以是可互换的,各种不同的模块和/或各种不同类型的模块可以耦接到任何给定模块。该技术方案用于解决替换或换出一体的获取单元中的组件存在一定困难并且容易使内部组件暴露到危险环境中的技术问题。
独立权利要求1要求保护一种智能数字地震检波器,其通过数据采集单元与供电单元可拆卸连接的方式,使数据采集单元与供电单元在外力的作用下装配在一起,并在摩擦力的作用下保持稳定,二者无须用裸露于外界的连接线缆即可实现相应功能。该技术方案用于解决现有的智能数字地震检波器因结构相互独立的数据采集单元与供电单元需通过裸露于外界的连接线缆电性连接,在现场操作过程中携带不便而不利于施工的技术问题。
3.1关于独立权利要求1及其从属权利要求2-8
独立权利要求1请求保护一种智能数字地震检波器,对比文件1公开了一种用于地震勘探的可配置的获取单元,与本申请同属于地震监测领域,并具体公开了(参见说明书第[0034]-[0049]、[0068]-[0082]段,附图1-12):图1所示的可配置的数据获取单元100包括多个模块110、150,数据获取单元100可以包括第一模块110,其可以是数据收集模块110;数据获取单元100也可以包括第二模块150,其可以是传感器模块150。在某些例子中,数据获取单元100可以包括多于两个模块,例如,数据获取单元100可以包括2-6个或多于6个不同的模块。模块的每一个可以包括用于获取单元的一个或多个功能的组件,诸如数据存储器、电源、 感测、处理、定时、通信等等。在一些示例中,在功能和模块之间存在一对一关系;在其它示例中,单个模块可以执行几个功能,或多个模块可以执行单个功能。每个模块110、150可以包括相应的壳体111,151,其可以至少部分地限定不同的、相应的模块110、150。第一壳体111可以至少部分地包围(并且,在一些实施例中,可以完全地包围)数据收集模块110的一个或多个内部组件。类似地,传感器模块150可以包括第二壳体151,其可以至少部分地限定传感器模块150和/或可以至少部分地包围传感器模块150的一个或多个内部组件。在其它示例中,壳体111、151中的一个或多个可以仅仅部分地包围模块的组件以使得另一个壳体或盖可以需要被耦接到壳体以便形成保护内部组件的密封件。第一和第二壳体111、151(即第一和第二模块110、150)可以可移除地耦接在一起,以使得在第一壳体111耦接到第二壳体151 时,第一壳体111的外表面118邻接第二壳体的外表面158。在一些示例中,第一壳体111的外表面118可以基本上与第二壳体151的外表面158共同延伸,和/或在两个模块110、150耦接在一起时第一壳体111和第二壳体151可以围绕连接器(图1未示出)的整个周边或围绕一个或两个壳体111、151的整个周边耦接在一起。当数据收集模块111和传感器模块150不耦接在一起时,第一和第二壳体111、151可以彼此分离并且不同。数据收集模块110可以包括处理器120、数据存储器122、定时单元124、模数转换器(ADC)126、电源162和遥测单元172中的一个或多个,因而可以执行与这些组件120、122、124、126、162、172 的每一个相关联的功能。数据收集模块110也可以包括GPS或其它定位系统(其可以包括在定时单元124或遥测单元172中的一者或二者中)、传感器接口、电力转换器等等。一般说来,数据收集模块110可以根据数据获取单元100的期望或预定的用途包含任何一个或多个组件。例如,如果数据获取单元100 期望被用在有缆地震获取中,则遥测单元172可以包括一个或多个连接器和/或适配器,数据获取单元100可以通过其经由一个或多个线缆耦接到中心站。作为另一个示例,如果数据获取单元100期望被用在中无线地震获取中,则遥测单元172可以包括一个或多个天线或其它射频通信设备,数据获取单元100通过其可以无线地耦接到中心站。
在一些示例中,数据收集模块110的组件120、122、124、126、 162、172可以刚性地连接到第一壳体111的内部,或在其它示例中,可以以别的方式耦接到第一壳体111。一般说来,组件120、122、124、 126、162、172可以按照任何合适的方式耦接到第一壳体111,因而组件如何耦接到第一壳体111的细节在图1中没有指定。此外,为了清楚,组件120、122、124、126、162、172之间的互连在图1的简化框图中没有显示。
参考图1,传感器模块150可以包括至少部分地包围在第二壳体151中的地震传感器152。在一些示例中,尖端153可以可移除地耦接到第二壳体151以便在数据获取单元100被安装在现场中时增大与地的耦接。尖端153可以例如旋上和旋下传感器模块150的壳体 151。图1中,第一和第二壳体111、151可以在垂直的堆栈中耦接在一起以使得第一和第二壳体111、151限定和共享公共的纵轴,而在其它实施例中,第一和第二壳体111、151可以在水平的堆栈中耦接在一起或在任何其它合适的方式。在一些实施例中,第一和第二壳体111、151中的一者或二者可以包括和/或限定连接器。例如,第一或第二壳体111、151中的一个可以包括和/或限定插入类型的连接器,并且第一或第二壳体111、151的另一个可以包括和/或限定插孔类型的连接器。在其它示例中,混合或雌雄同体类型的连接器可以用来将第一和第二壳体111、151可移除地耦接在一起。模块110、150的每一个可以通过一个或多个连接器耦接到一个类型的多个不同的模块和/或多个不同类型的模块中的任何一个。参考图11A至11C,获取单元的每个模块可以包括一个或多个连接器,所述一个或多个连接器如下所述可以与用于模块的相应的壳体集成、连接到该相应的壳体等等。在图1所示的获取单元100 中,例如,与第一和第二模块110、150相关联的第一和第二壳体111、 151的每一个可以包括相应的连接器:第一壳体111可以包括第一连接器,并且第二壳体151可以包括第二连接器。每个连接器可以可移除地耦接到另一个连接器或另一个模块的壳体的不同部分。例如,连接器的一些实施例可以允许一个模块可互换地耦接到另一个模块和/或耦接到多个不同类型的模块。参考图 1,第一壳体111的连接器可以可互换地将数据收集模块110耦接到多个变化类型的模块。连接器可以使得数据收集模块110的壳体 111的外表面邻接它耦接到的另一个模块的外表面,并可以提供一个或多个模块之间的机械和/或电气耦接。在一些示例中,连接器可以具有相对低的剖面和/或可以提供要断开模块必须克服的阻力。在一些实施例中,连接器允许快速连接和快速断开连接,其可以由用户实现而不用诸如螺丝刀或钻头之类的任何工具。一些模块可以在一个或多个侧上包括连接器。一般说来,每个模块或它关联的壳体可以包括一个或多个连接器。连接器可以是插入类型和/或插孔类型的连接器。在一些示例中,插入和插孔连接器的组合可以用来强迫模块的特定布置或耦接。
由对比文件1所公开的上述内容可知,数据收集模块相当于本申请权利要求1中的数据采集单元,电源模块和传感器模块及尖端的组合体相当于本申请权利要求1中的供电单元,数据收集模块和电源模块可以可移除地耦接在一起相当于本申请权利要求1中的数据采集单元与所述供电单元可拆卸连接,由于第一壳体可以完全地包围数据收集模块,而该数据收集模块中包括多个功能模块及对应电子电路,因此该第一壳体必然具有相应的电路安装板用于安装上述各功能模块电路,即该第一壳体上用于安装各功能模块的电路板相当于本申请权利要求1中的第一安装板,该电路板与第一壳体其他部分共同构成第一壳体相当于本申请权利要求1中的第一安装板的第一侧与所述第一壳体连接,第一壳体的内部空间相当于本申请权利要求1中的第一容置空间,设置在第一壳体内的数据收集模块包括处理器、数据存储器分别相当于本申请权利要求1中的设置在第一容置空间内的控制器和存储器,处理器与数据存储器电连接相当于本申请权利要求1中的控制器与所述存储器连接;电源模块的第三壳体及传感器模块的第二壳体相当于本申请权利要求1中的第二壳体,设置在第三壳体内的电源相当于本申请权利要求1中的电源;尖端相当于本申请权利要求1中供电单元中的尾锥组件。
由此可知,本申请权利要求1的技术方案与对比文件1所公开的技术方案之间的区别技术特征包括:
①权利要求1中的地震传感器和控制器均设置在第一容置空间内,对比文件1中的传感器和处理器分别设置在第二壳体和第一壳体内;
②权利要求1中的供电单元中还包括电源管理器,电源与电源管理器电性连接;
③权利要求1中的第一安装板的第二侧设有第一连接部,尾锥组件包括第二安装板,所述第二安装板的第一侧设有与所述第一连接部相适配的第二连接部,所述第一连接部和或所述第二连接部内设有内螺纹,所述第二连接部和或所述第一连接部外侧面设有与所述第一连接部和或所述第二连接部适配的外螺纹;所述供电单元还包括紧固件,所述第二壳体设置有通槽,所述第二连接部穿过通槽后,所述紧固件将所述尾锥组件和所述第二壳体紧固连接后,所述第二连接部再与所述第一连接部可拆卸连接。
基于上述区别技术特征,该权利要求实际解决的技术问题为:如何在保证检波器各个组成部件的连接电缆不裸露在外界的情况下实现检波器整体结构的紧凑性及各个模块拆装的便捷性。
对此,合议组认为:
关于区别技术特征②,对于本领域技术人员来说,通过电源管理器实现对电源的管理以便于精确控制电源的输出类型和模式属于本领域的常规技术手段,并且在具体设置电源管理器时,一般将电源管理器与对应的电源设置在相同的模块中以便于集中控制,其也属于本领域技术人员的惯常设置方式;
关于区别技术特征①和③,首先,由本申请说明书第[0002]-[0003]段所记载的内容可知,现有的地震勘探设备一般包括结构相互独立的数据采集单元、连接线缆和供电单元。在对陆地或海洋进行地震勘探时,由于结构相互独立的数据采集单元与供电单元需通过裸露于外界的连接线缆电性连接,现有的地震勘探设备携带不便,不利于地震勘探的施工。为了克服现有技术的不足,本申请的目的在于提供一种数字地震检波器、系统及方法,其能解决现有的智能数字地震检波器因结构相互独立的数据采集单元与供电单元需通过裸露于外界的连接线缆电性连接,在现场操作过程中携带不便而不利于施工的技术问题。为了解决该技术问题,本申请权利要求1的技术方案通过将地震传感器、控制器、存储器集成在由第一壳体和第一安装板所形成的封闭的第一容置空间内,将电源、电源管理器集成在第二壳体内,同时,将尾椎组件和第二壳体紧固连接后将尾椎组件的第二安装板的第一侧的第二连接部穿过设置在第二壳体内的通槽,利用第一安装板的第二侧设置的第一连接部与该第二连接部之间的螺纹连接实现检波器内连接线缆的集成和封闭以及各个组成构件的一体化紧密连接及可拆卸;其次,由对比文件1所公开的上述技术内容可知,该技术方案实质上即为本申请背景技术部分所记载的“现有的地震勘探设备一般包括结构相互独立的数据采集单元、连接线缆和供电单元”的一种具体实施方式,该获取单元中每个模块或它关联的壳体可以包括一个或多个连接器,连接器可以是插入类型和/或插孔类型的连接器,每个连接器可以可移除地耦接到另一个连接器或另一个模块的壳体的不同部分,而上述插入类型或插孔类型的连接器均是设置在各个模块或壳体的外表面的不同位置,并且各个组成模块均是通过层叠或并列的方式进行排布,相应地,位于各个模块之间的连接器也均是设置在各个模块(即壳体)的与其他模块接触的外表面,如附图11所示的各种卡扣连接器、螺旋式连接器等,由此可知,虽然上述连接器可以实现各功能模块之间可移除地耦合连接,但其并没有公开用于电性连接各个模块之间的连接电缆是如何设置的,也没有具体公开通过某一内部模块内的通槽将相隔设置的不同模块相互连接的技术特征,其仅仅给出了将检波器的各功能模块通过不同类型的便于装配的方式在各模块的壳体外表面进行不同排布组装的技术启示;本领域技术人员基于对比文件1所公开的上述技术内容,并不能得到将检波器的地震传感器和控制器集成设置在一个容置空间内,同时在该检波器的某一内部模块内部通过通槽和螺旋连接的形式将两个个相互独立相隔设置的模块可拆卸的装配的技术启示,上述设置方式可以获得简化和隐藏模块之间的连接电缆,以便于现场操作和携带的技术效果,并且依据现有证据也不能获知该区别技术特征属于本领域的公知常识。
因此,本申请权利要求1的技术方案相对于对比文件1与本领域公知常识的结合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在独立权利要求1相对于对比文件1与本领域公知常识的结合具备创造性的基础上,其从属权利要求2-6也均具备创造性,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3款的规定。
3.2关于权利要求7和8
权利要求7要求保护一种系统,其包括如权利要求1-6所述的智能数字地震检波器;独立权利要求8要求保护一种方法,其通过如权利要求1-6所述的智能数字地震检波器采集地震数据。如上所述,对比文件1已公开了一种利用该可配置的获取单元完成地震勘探的对应系统和方法,在权利要求1-6所要求保护的智能数字地震检波器相对于对比文件1具备创造性的基础上,权利要求7和8也均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综上所述,本申请的权利要求1-8相对于对比文件1均具备创造性;且复审请求人所提交的修改本文已克服了复审通知书所指出的不符合专利法第33条的相关缺陷;根据上述事实和理由,本案合议组依法作出以下决定。
三、决定
撤销国家知识产权局于2018年12月29日对本申请作出的驳回决定。由国家知识产权局原审查部门以下述文本为基础继续进行审批程序:复审请求人于2019年09月12日提交的权利要求第1-8项、说明书第[0001]-[0044]段,于申请日2016年10月17日提交的说明书附图图1-5、说明书摘要及摘要附图。
如对本复审请求审查决定不服,根据专利法第41条第2款的规定,请求人自收到本决定之日起三个月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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