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明创造名称:新型箱式变电站
外观设计名称:
决定号:192301
决定日:2019-10-16
委内编号:1F278726
优先权日:
申请(专利)号:201510510869.5
申请日:2015-01-01
复审请求人:袁茂银
无效请求人:
授权公告日:
审定公告日:
专利权人:
主审员:林静
合议组组长:周亚娜
参审员:王思睿
国际分类号:
外观设计分类号:
法律依据:专利法第22条第3款
决定要点:如果一项权利要求请求保护的技术方案与最接近的现有技术相比存在区别技术特征,其他现有技术没有给出可得到该技术特征的教导,该区别技术特征也不是本领域的公知常识,同时因该区别特征的存在使得该项权利要求的技术方案具有有益的技术效果,则该项权利要求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具备创造性。
全文:
本复审请求涉及申请号为201510510869.5,名称为“新型箱式变电站”的发明专利申请(下称本申请)。申请人为袁茂银。本申请的申请日为2015年01月01日,公开日为2016年07月13日。
经实质审查,国家知识产权局原审查部门于2019年01月09日发出驳回决定,驳回了本申请,其理由是:本申请权利要求1相对于对比文件1(公告号为CN201303225Y,公告日为2009年09月02日)和本领域公知常识的结合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从属权利要求2-53的附加技术特征被对比文件2(公告号为CN20258613OU,公告日为2012年12月05日)、或者对比文件3(公告号为CN20383975OU,公告日为2014年09月17日)、或者对比文件4(公开号为CN1O4O5197OA,公开日为2014年09月17日)公开或者属于本领域公知常识,从属权利要求2-53也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驳回决定所依据的文本为:分案申请递交日提交的说明书摘要;2018年02月13日提交的说明书附图、说明书第1-122段;2018年05月08日提交的摘要附图;2018年07月27日提交的权利要求第1-53项。驳回决定所针对的权利要求书如下:
“1. 新型箱式变电站,其特征在于:至少包括高压开关室、低压开关室和变压器室,其中,高压开关室、低压开关室和变压器室呈阶梯状分布,具体为上下多层状分布或错层分布,且高压开关室、低压开关室和变压器室内的设备线路成M、U或V型。
2. 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新型箱式变电站,其特征在于:所述高压开关室与低压开关室的高度相同,高压开关室和低压开关室的高度分别与变压器室的高度不同,且高压开关室、低压开关室和变压器室内的设备线路成M型。
3. 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新型箱式变电站,其特征在于:所述新型箱式变电站还可包括计量室和/或电缆室。
4. 根据权利要求3所述的新型箱式变电站,其特征在于:所述计量室为高压计量室和/或低压计量室;其中高压计量室为带电区,用于高压开关室进线至变压器室中。
5. 根据权利要求3所述的新型箱式变电站,其特征在于:所述电缆室为高压电缆室和低压电缆室。
6. 根据权利要求3所述的新型箱式变电站,其特征在于:所述高压开关室和低压开关室位于同层。
7. 根据权利要求3所述的新型箱式变电站,其特征在于:所述新型箱式变电站由上至下分为两层,其中上层包括高压开关室和低压开关室,下层包括变压器室。
8. 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新型箱式变电站,其特征在于:所述新型箱式变电站中的高压开关室与变压器室、低压开关室与变压器室均呈阶梯式层状分布。
9. 根据权利要求8所述的新型箱式变电站,其特征在于:所述新型箱式变电站中的各功能室侧壁不贴合。
10. 根据权利要求8所述的新型箱式变电站,其特征在于:当该新型箱式变电站的高压开关室、低压开关室和变压器室呈上下多层分布时,高压开关室的底面与变压器室的顶面、低压开关室的底面与变压器室顶面仅部分贴合或不贴合使得高压开关室与变压器室呈阶梯式排列、低压开关室与变压器室呈阶梯式排列。
11. 根据权利要求8所述的新型箱式变电站,其特征在于:当该新型箱式变电站的高压开关室、低压开关室分别变压器室呈错层分布时,高压开关室、低压开关室的侧壁分别与变压器室的两侧壁相贴合使得高压开关室、低压开关室分别与变压器室呈错层分布。
12. 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新型箱式变电站,其特征在于:所述计量室与变压器室连通。
13. 根据权利要求12所述的新型箱式变电站,其特征在于:所述高压计量室(带电室区)和低压计量室(计量室区)间加设隔板并且分别为高压计量室(带电室区)与低压计量室(计量室区)设置相应室门。
14. 根据权利要求12所述的新型箱式变电站,其特征在于:各带电区如高压计量室的室门加设锁或其他保护装置。
15. 根据权利要求12所述的新型箱式变电站,其特征在于:所述高压电缆室和低压电缆室分别设置于变压器室的两侧,即高压开关室、低压开关室之下。
16. 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新型箱式变电站,其特征在于:所述高压开关室内设置有高压开关设备,低压开关室内设置有低压补偿设备和低压出线回路,变压器室内设置有变压器,计量室的高压计量室内设有连接高压开关设备和变压器的高压进线,低压计量室内设有进线总开关和计量设备,电缆室的高压电缆室和低压电缆室中分别设有高压进线和低压出线。
17. 根据权利要求16所述的新型箱式变电站,其特征在于:所述进线电缆是从新型箱式变电站的上方进线,即从空中进线;此时该新型箱式变电站的各设备线路成V型。
18. 根据权利要求1~17任一所述的新型箱式变电站,其特征在于:所述箱式变电站还包括一框架结构,所述框架结构包括一框架式架体和多个隔板和/或面板,由框架式架体和多个隔板和/或面板组合安装而成且将架体内部分隔成多个功能室区,该功能室区至少包括高压开关室区、低压开关室区和变压器室区,其中高压开关室区、低压开关室区和变压器室区呈上下多层状或错层状分布,且变压器室区位于该框架结构的下层。
19. 根据权利要求18所述的新型箱式变电站,其特征在于:所述高压开关室区、低压开关室区和变压器室区呈上下多层状或错层状分布,且变压器室区位于该框架结构的下层(底层)。
20. 根据权利要求18所述的新型箱式变电站,其特征在于:所述该框架结构还包括一计量室区,该计量室区与高压开关室区及低压开关室区位于同层,并设置在高压开关室区与低压开关室区之间。
21. 根据权利要求18所述的新型箱式变电站,其特征在于:所述高压开关室区与计量室区共一侧壁,即高压开关室区与计量室区相贴合的侧壁为同一隔板,相同地,低压开关室区与计量室区共一侧壁。
22. 根据权利要求18所述的新型箱式变电站,其特征在于:所述高压开关室区的底壁与变压器室区的部分顶壁为同一隔板,相应地,计量室区、低压开关室区的底壁与变压器室 区的部分顶壁为同一隔板。
23. 根据权利要求18所述的新型箱式变电站,其特征在于:所述计量室区与变压器室区相通。
24. 根据权利要求23所述的新型箱式变电站,其特征在于:通过与框架式架体相应功能区活动连接的面板作为门体以区分计量室区和变压器室区。
25. 根据权利要求18所述的新型箱式变电站,其特征在于:所述计量室区可分为高压计量室区和低压计量室区。
26. 根据权利要求18所述的新型箱式变电站,其特征在于:所述高压计量室区内设有带电设备,低压计量室区内设有计量设备。
27. 根据权利要求26所述的新型箱式变电站,其特征在于:计量室区的高压计量室区和低压计量室区之间亦增设一隔离件,并分别为高压计量室区和低压计量室区设置相应门体。
28. 根据权利要求18所述的新型箱式变电站,其特征在于:所述计量室区门体上设置有相应的观察窗。
29. 根据权利要求18所述的新型箱式变电站,其特征在于:所述该新型箱式变电站的框架结构还包括一电缆室区,可分设为高压电缆室区和低压电缆室区,高压电缆室区与低压电缆室区分别位于变压器室区的两侧。
30. 根据权利要求29所述的新型箱式变电站,其特征在于:所述电缆室区可与变压器室区同层。
31. 根据权利要求29所述的新型箱式变电站,其特征在于:所述电缆室可与该新型箱式变电站的框架结构同高。
32. 根据权利要求18所述的新型箱式变电站,其特征在于:所述当框架结构为两层时,上述架体分为活动连接的上层和下层架体,上层架体可套接在下层架体上,上、下层架体之间部分重叠,作为预留的调节部分,预留调节部分的高度方向上开有多个间距均匀的通孔,作为高度调节孔,上、下层架体可通过高度调节孔调节下层架体的层高,并通过螺栓螺母实现安装固定。
33. 根据权利要求32所述的新型箱式变电站,其特征在于:高压计量室区与高压开关室区位于同层,低压计量室区与低压开关室区位于同层。
34. 根据权利要求18所述的新型箱式变电站,其特征在于:所述新型箱式变电站内的各功能设备与该框架结构为活动连接。
35. 根据权利要求18所述的新型箱式变电站,其特征在于:该框架结构可根据需求增加 相应的隔板和/或面板以实现增加相应的功能室区。
36. 根据权利要求18所述的新型箱式变电站,其特征在于:所述该新型箱式变电站的框架结构加设了一壳体,该壳体为该新型箱式变电站的外壳,壳体根据上述上下两层结构相应地分为活动连接上层壳体和下层壳体。
37. 根据权利要求36所述的新型箱式变电站,其特征在于:所述下层壳体为一网状壳体,且可根据新型箱式变电站的工作环境差异,相应的配置防尘防潮网。
38. 根据权利要求18所述的新型箱式变电站,其特征在于:所述框架结构的框架式架体采用方管或圆管拼接而成。
39. 根据权利要求38所述的新型箱式变电站,其特征在于:所述新型箱式变电站内的各功能设备与该框架结构为活动连接。
40. 根据权利要求1~17任一所述的新型箱式变电站,其特征在于:所述箱式变电站还包括散热组件,散热组件至少为一个,设于变压器的外壁上但不与变压器内部连通。
41. 根据权利要求40所述的新型箱式变电站,其特征在于:所述该散热组件设于油式变压器内。
42. 根据权利要求40所述的新型箱式变电站,其特征在于:所述散热组件包括一散热壁和由散热壁围绕形成的散热通道。
43. 根据权利要求40所述的新型箱式变电站,其特征在于:所述散热通道两端同时贯穿变压器四侧壁中的一对相对侧壁,即不相连的两侧壁;或顶壁和底壁;或侧壁和底壁;或同一侧壁;或以上任意一种以上的组合。
44. 根据权利要求42所述的新型箱式变电站,其特征在于:散热通道与变压器底壁平行且贯穿变压器四侧壁中的一对相对侧壁,即不相连的两侧壁;或散热通道与变压器侧壁平行且贯穿变压器的顶壁和底壁。
45. 根据权利要求40所述的新型箱式变电站,其特征在于:所述散热组件还可增设一辅助散热通道贯穿侧壁,该辅助散热通道可通过弯折两端使之成非直线型,此时该散热组件成弯管(弯通道)状,该弯管的圆弧度可由具体制作工艺而定,选用现有技术中成本最低且性能稳定的弧度。
46. 根据权利要求45所述的新型箱式变电站,其特征在于:所述散热壁的横截面为非平面。
47. 根据权利要求45所述的新型箱式变电站,其特征在于:所述散热壁的横截面为波浪形面。
48. 根据权利要求45所述的新型箱式变电站,其特征在于:所述散热壁的横截面包括弧形波浪形面和多边形波浪形面。
49. 根据权利要求45所述的新型箱式变电站,其特征在于:所述散热通道的横截面包括非封闭式横截面或封闭式横截面。
50. 根据权利要求49所述的新型箱式变电站,其特征在于:所述散热通道的横截面的形状包括但不限于矩形、菱形、圆形、椭圆形、三角形、梯形、六边形、八边形或十二边形。
51. 根据权利要求49所述的新型箱式变电站,其特征在于:所述散热通道的横截面的形状优选矩形、菱形、圆形或六边形。
52. 根据权利要求41所述的新型箱式变电站,其特征在于:所述油式变压器外设多个散热翅,散热翅与变压器油箱内部相通。
53. 根据权利要求52所述的新型箱式变电站,其特征在于:所述散热翅对称安装在油式变压器两侧壁上,与油式变压器内部连通。”
申请人(下称复审请求人)对上述驳回决定不服,于2019年04月09日向国家知识产权局提出了复审请求,同时修改了权利要求书,将驳回决定针对的权利要求1、18合并,并添加新的技术特征。复审请求人认为:对比文件1与本申请解决的技术问题不同,技术手段也不同;对比文件1解决的技术问题为:如何减小变电站的占地面积和体积,采用的技术手段为:高压开关室和低压开关室相对贴靠且位于外壳内的变压器室上部。对比文件1为半埋式箱式变电站,为了进入地下进行检修和兼具通风,必须设置通风隔室13;若将其结构用于地上,则无需进入地下进行检修,则可以减小通风隔室13,本领域技术人员可以依据现场要求进行各室区的布局,此布局显然是个性化的定制设计,而非本申请所得到的标准化、批量化生产的箱式变电站。复审请求时新修改的权利要求1如下:
“1.新型箱式变电站,其特征在于:至少包括高压开关室、低压开关室和变压器室,其中,高压开关室、低压开关室和变压器室呈阶梯状分布,具体为上下多层状分布或错层分布,且高压开关室、低压开关室和变压器室内的设备线路成M、U或V型;所述箱式变电站还包括一框架结构,所述框架结构包括一框架式架体和多个隔板和/或面板,由框架式架体和多个隔板和/或面板组合安装而成且将架体内部分隔成多个功能室区;所述功能室区至少包括高压开关室区、低压开关室区和变压器室区,所述高压开关室区、低压开关室区和变压器室区呈上下多层状或错层状分布,且变压器室区位于该框架结构的下层;所述框架结构的各功能区室分为A区和B区,A区与B区成背靠背设计。”
经形式审查合格,国家知识产权局于2019年04月28日依法受理了该复审请求,并将其转送至原审查部门进行前置审查。
原审查部门在前置审查意见书中认为:(1)增加的技术特征“所述框架结构的各功能室区分为A区和B区,A区和B区背靠背设计”超出了母案申请的记载范围,不符合专利法实施细则第43条第1款的规定;(2)箱式变电站是常见的电气箱柜,电气箱柜的柜体采用框架结构,在框架外部设置面板,内部设置隔板从而形成多个功能分区是其常见的构成形式。即箱式变电站包括框架式架体,并通过多个隔板和/面板组合安装将架体内部分隔成多个功能室区是本领域技术人员的常规技术手段;当高压开关室区、低压开关室区、变压器室区具有不同高度是一种常见情形,将其错层状分布也是常见的布置方式。因而坚持原驳回决定。
随后,国家知识产权局成立合议组对本案进行审理。
复审请求人于2019年09月29日提交了权利要求书的修改替换页,在提出复审请求时修改的权利要求1的基础上删除了部分特征,并进一步限定了技术特征。修改的权利要求1如下:
“1.新型箱式变电站,其特征在于:至少包括高压开关室、低压开关室、变压器室、计量室和/或电缆室,其中,高压开关室与变压器室、低压开关室与变压器室均呈阶梯式层状分布,具体为错层分布,且高压开关室、低压开关室和变压器室内的设备线路成M、U或V型;所述高压开关室的顶面与变压器室的顶面成一台阶,低压开关室的顶面与变压器室的顶面形成一台阶;所述高压开关室、计量室、低压开关室依次排列,所述电缆室包括高压电缆室和低压电缆室,所述高压电缆室和低压电缆室分别位于高、低压开关室和/或变压器室的两侧。”
复审请求人于2019年10月10日提交了权利要求书的修改替换页,在修改的权利要求1的基础上进一步限定了技术特征。新修改的权利要求1如下:
“1.新型箱式变电站,其特征在于:至少包括高压开关室、低压开关室、变压器室、计量室和/或电缆室,其中,高压开关室与变压器室、低压开关室与变压器室均呈阶梯式层状分布,即高压开关室的底面与变压器室的顶面、低压开关室的底面与变压器室顶面仅部分贴合或不贴合使得高压开关室与变压器室呈阶梯式排列、低压开关室与变压器室呈阶梯式排列,所述计量室与变压器室之间连通,且高压开关室、低压开关室和变压器室内的设备线路成M、U或V型;所述高压开关室的顶面与变压器室的顶面成一台阶,低压开关室的顶面与变压器室的顶面形成一台阶,该台阶的高度小于高压开关室或低压开关室的高度;所述高压开关室、计量室、低压开关室依次排列,所述电缆室包括高压电缆室和低压电缆室,所述高压电缆室和低压电缆室分别位于高、低压开关室和/或变压器室的两侧。”
在上述程序的基础上,合议组认为本案事实已经清楚,可以作出审查决定。
二、决定的理由
审查文本的认定
复审请求人于2019年10月10日提交了权利要求书的修改替换页,经审查,上述修改符合专利法第33条和专利法实施细则第61条的规定,因此,本决定所针对的审查文本为分案申请递交日提交的说明书摘要;2018年02月13日提交的说明书附图、说明书第1-122段;2018年05月08日提交的摘要附图;2019年10月10日提交的权利要求第1-51项。
具体理由的阐述
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发明的创造性,是指与现有技术相比,该发明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
如果一项权利要求请求保护的技术方案与最接近的现有技术相比存在区别技术特征,其他现有技术没有给出可得到该技术特征的教导,该区别技术特征也不是本领域的公知常识,同时因该区别特征的存在使得该项权利要求的技术方案具有有益的技术效果,则该项权利要求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具备创造性。
本复审决定使用与实质审查过程中相同的对比文件,即:
对比文件1(公开号为CN201303225Y,公告日为2009年09月02日);
对比文件2(公开号为CN20258613OU,公告日为2012年12月05日);
对比文件3(公开号为CN20383975OU,公告日为2014年09月17日);
对比文件4(公开号为CN1O4O5197OA,公开日为2014年09月17日)。
(2.1)权利要求1要求保护一种新型箱式变电站。对比文件1公开了一种叠式小型箱式变电站,具体公开了(参见说明书具体实施方式部分,附图1):参见附图1,外壳1的内下部设有变压器,该部分为变压器室(相当于本申请的变压器室)。变压器室2的左上方设有高压开关,该部分为高压开关室3(相当于本申请的高压开关室)。变压器室2的右上方设有低压开关,该部分为低压开关室4(相当于本申请的低压开关室)。高压开关室3与低压开关室4相靠设立。为降低箱体的高度,用仅有高压瓷瓶十分之一高度的碗状绝缘体5替代高压瓷瓶,碗状绝缘体5开口向上,其下端接变压器高压端子,上端接高压线。
由此可知,权利要求1所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与对比文件1所公开的内容相比,区别特征为:新型箱式变电站还包括计量室和/或电缆室,其中,高压开关室与变压器室、低压开关室与变压器室均呈阶梯式层状分布,即高压开关室的底面与变压器室的顶面、低压开关室的底面与变压器室顶面仅部分贴合或不贴合使得高压开关室与变压器室呈阶梯式排列、低压开关室与变压器室呈阶梯式排列,所述计量室与变压器室之间连通,且高压开关室、低压开关室和变压器室内的设备线路成M、U或V型;所述高压开关室的顶面与变压器室的顶面成一台阶,低压开关室的顶面与变压器室的顶面形成一台阶,该台阶的高度小于高压开关室或低压开关室的高度;所述高压开关室、计量室、低压开关室依次排列,所述电缆室包括高压电缆室和低压电缆室,所述高压电缆室和低压电缆室分别位于高、低压开关室和/或变压器室的两侧。
首先,对比文件1中仅公开了箱式变电站同时设置高压开关室、变压器室、低压开关室的技术方案,并未公开“计量室和/或电缆室”的相关技术特征;其次,对比文件1中高压开关室、低压开关室与变压器室分层设置,彼此空间分隔,并未公开本申请中变压器室与计量室共用空间以减小变压器体积同时改善散热的相关技术内容;最后,对比文件1也并未公开“高压电缆室和低压电缆室”的相关技术特征。并且,目前也没有证据表明上述区别特征属于本领域的公知常识,上述区别特征给本专利带来了充分利用新型箱式变电站内部空间、增加了变压器室与空气的接触散热面积的有益效果。
因此,本领域技术人员在对比文件1的基础上必须付出创造性劳动才能获得权利要求1请求保护的技术方案,即在对比文件1的基础上结合公知常识得到权利要求1请求保护的技术方案并非显而易见的,权利要求1相对于对比文件1和公知常识的结合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2.2)基于前述第(2.1)节的评述,可以确定权利要求1所请求保护的技术方案实际解决的技术问题是:充分利用新型箱式变电站内部空间,使新型箱式变电站的结构更紧凑;减少了高压开关室、低压开关室对变压器室的散热阻挡,增加了变压器室与空气的接触面积。
对比文件2公开了一种LED路灯专用箱式变电站,具体公开了(参见说明书第13、14、16段,附图1-4):如图1~图4所示,厢体的下层为电缆通道1、变压器室3,变压器室3内设置有变压器4;如图2所示,厢体上层的前面为计量互感器室28、计量表室14(二者的组合相当于本申请的计量室)、电能分配断路器室16、出线端子室22,计量互感器室28内设置有计量互感器27;计量表室14内设置有计量表12、复控终端13、计量接线盒25。如图1所示,厢体上层的后面为高压负荷开关室6、负荷开关操作室7、高压电缆室9(相当于本申请的高压电缆室)、温控系统室10。高压负荷开关室6内设置有高压负荷开关8。
由此可见,对比文件2虽然公开了上述区别特征中“新型箱式变电站还包括计量室和/或电缆室”、以及“所述电缆室包括高压电缆室”的技术特征,但是,对比文件2中并没有公开“低压开关室”的相关技术特征;此外,对比文件2中高压开关室、计量室、电缆室与变压器室分层设置,彼此空间分隔,并未公开本申请中变压器室与计量室共用空间以减小变压器体积同时改善散热的相关技术内容。此外,对比文件1虽然解决的技术问题与本申请相同,但其采用的技术方案是通过使用仅有高压瓷瓶十分之一高度的碗状绝缘体5替代高压瓷瓶来降低箱体的高度,并且,高压开关室与变压器室、低压开关室与变压器室由于电器开断的技术要求而无法共用空间,本领域技术人员在此基础上没有动机采用共用空间的技术手段来减小箱式变电站的体积。
因此,本领域技术人员在对比文件1和2的基础上必须付出创造性劳动才能获得权利要求1请求保护的技术方案,即在对比文件1的基础上结合对比文件2和公知常识得到权利要求1请求保护的技术方案并非显而易见的,权利要求1相对于对比文件1、2和公知常识的结合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2.3)对比文件3公开了一种可伸缩开关柜,具体公开了(参见说明书第17-25段,附图1、3) :该可伸缩开关柜包括柜体本体1,柜体本体1包括多节柜体11,多节柜体11套接,可以伸缩,每节柜体11凸字形的头部(相当于本申请的预留的调节部分)的高度方向至少设有两个销孔4(相当于开设有多个间距均匀的通孔),凸字形的侧壁上设有与销孔4相适配的插销5。可见对比文件3给出了多节柜体套接,通过重叠部分设置销孔和插销的方式实现高度可调的技术启示。
对比文件4公开了一种用于开关设备的散热组件,具体公开了(参见说明书第41-62段,附图1-3):结合附图1-3可知,该用于开关设备的散热组件有多个(至少为一个),设于开关设备的外壁上但不与开关设备内部连通。即对比文件4公开了使用散热组件改善散热的技术启示。
但是,对比文件3和4均没有公开权利要求1相对于对比文件1的上述区别特征,也没有给出相应的技术启示。
在权利要求1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创造性的基础上,引用权利要求1的权利要求2-51相对于上述对比文件及其结合也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关于前置审查意见
前置审查意见认为:复审请求人在提出复审请求时权利要求1中增加的技术特征“所述框架结构的各功能室区分为A区和B区,A区和B区背靠背设计”超出了母案申请的记载范围,不符合专利法实施细则第43条第1款的规定。
对此,合议组认为:复审请求人于2019年09月29日和2019年10月10日提交了权利要求书的修改替换页,删除了上述技术特征,经审查,上述修改符合专利法第33条和专利法实施细则第61条的规定。
综上所述,本申请的权利要求1-51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至于本申请中是否存在其它不符合专利法和专利法实施细则规定的问题,由后续程序继续审查。
三、决定
撤销国家知识产权局于2019年01月09日对本申请作出的驳回决定。由国家知识产权局原审查部门在分案申请递交日提交的说明书摘要;2018年02月13日提交的说明书附图、说明书第1-122段;2018年05月08日提交的摘要附图;2019年10月10日提交的权利要求第1-51项的基础上对本发明专利申请继续进行审查。
如对本复审请求审查决定不服,根据专利法第41条第2款的规定,复审请求人自收到本决定之日起三个月内可以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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