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明创造名称:一种电子设备
外观设计名称:
决定号:192287
决定日:2019-10-16
委内编号:1F273316
优先权日:
申请(专利)号:201410126410.0
申请日:2014-03-31
复审请求人:联想(北京)有限公司
无效请求人:
授权公告日:
审定公告日:
专利权人:
主审员:牛晓丽
合议组组长:孙治国
参审员:乔凌云
国际分类号:G06F1/16
外观设计分类号:
法律依据:专利法第22条第3款
决定要点:如果一项权利要求相对于作为现有技术的一篇对比文件存在区别技术特征,但所述区别技术特征被其他对比文件公开或属于公知常识,本领域技术人员能够容易将其应用于该最接近的现有技术并获得该项权利要求的技术方案,则该权利要求不具备创造性。
全文:
本复审请求涉及申请号为201410126410.0,名称为“一种电子设备”的发明专利申请(下称本申请)。申请人为联想(北京)有限公司。本申请的申请日为2014年03月31日,公开日为2015年09月30日。
经实质审查,国家知识产权局原审查部门于2018年10月26日发出驳回决定,驳回了本申请,其理由是:权利要求1-14相对于对比文件1(US 6593859 B1,公告日2003年07月15日)、对比文件2(CN 203023259 U,公告日2013年06月26日)和公知常识的结合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权利要求6、权利要求12保护范围不清楚,不符合专利法第26条第4款的规定。驳回决定所依据的文本为原始申请文件。驳回决定所针对的权利要求书如下:
“1. 一种电子设备,包括:
第一本体,所述第一本体包括:功能主体和连接部;所述功能主体上设置有显示屏;所述连接部为可形变连接部,包括相对的第一端面和第二端面,所述第一端面与所述功能主体的第三端面连接;
第二本体,所述第二本体设置有输入装置,通过所述第二本体的第四端面与所述第二端面可分离地连接,使所述第一本体和所述第二本体相连,且所述第一本体与所述第二本体能够在外力作用下分离;
其中,在所述第一本体和所述第二本体的处于不同的连接状态时,所述电子设备处于不同的使用形态;和/或
所述连接部处于不同的形变范围时,所述电子设备处于不同的使用形态。
2. 如权利要求1所述的电子设备,其特征在于,所述连接部发生形变后能够维持在所述连接部形变后的状态。
3. 如权利要求2所述的电子设备,其特征在于,所述连接部可绕从所述第一端面与所述第二端面之间的任一具有第一方向的轴线转动,所述第一方向为平行于所述第一端面的长边的方向。
4. 如权利要求2所述的电子设备,其特征在于,所述连接部包括:
形变部分,所述形变部分的所述第一端面与所述第三端面连接;
延展部分,所述延展部分的所述第二端面与所述第四端面可分离地连接;所述延展部分的与所述第二端面相对的第五端面与所述形变部分的第六端面连接,所述第六端面为所述形变部分的与所述第一端面相对的端面;
其中,所述连接部可绕从所述第一端面与所述第六端面之间的任一具有第一方向的轴线转动,所述第一方向为平行于所述第一端面的长边的方向。
5. 如权利要求1-4中任一权利要求所述的电子设备,其特征在于,在所述第一本体与所述第二本体处于分离状态时,所述电子设备包含M种使用形 态,M为大于等于2的正整数,所述M种使用形态包含以下多种使用形态中的至少两种使用形态:
在所述连接部处于非形变状态时,所述电子设备处于第一使用形态;
在所述连接部位于第一形变位置、所述连接部的第一表面与支撑面接触时,通过所述连接部支撑所述功能主体,进而使所述电子设备处于第二使用形态;
在所述连接部位于第二形变位置、所述第二端面及所述功能主体的第七端面与支撑面接触时,通过所述连接部支撑所述功能主体,进而使所述电子设备处于第三使用形态;所述第七端面为所述功能主体的与所述第三端面相对的端面;
在所述连接部位于于第三形变位置、所述连接部紧贴所述功能主体时,所述电子设备处于第四使用形态。
6. 如权利要求1-4中任一权利要求所述的电子设备,其特征在于,在所述第一本体与所述第二本体处于连接状态时,所述电子设备包含N种使用形态,N为正整数所述N种使用形态包含以下多种使用形态中的至少两种使用形态:
在所述连接部位于第四形变位置、所述连接部的与所述第一表面相对的第二表面与支撑面接触时,通过所述连接部支撑所述电子设备,进而使所述电子设备处于第五使用形态;
在所述连接部位于第五形变位置、所述功能主体的第七端面及所述第二本体的第八端面与支撑面接触时,通过所述连接部支撑所述电子设备,进而使所述电子设备处于第六使用形态;所述第七端面为所述功能主体的与所述第三端面相对的端面,所述第八端面为所述第二本体的与所述第四端面相对的端面;
在所述连接部位于第六形变位置、所述连接部贴近所述功能主体时,所述电子设备处于第七使用形态。
7. 如权利要求6所述的电子设备,其特征在于,所述第二本体的厚度等 于所述连接部的厚度;
所述电子设备处于所述第七使用形态时,所述第七端面与所述第八端面位于同一平面内。
8. 如权利要求1所述的电子设备,其特征在于,所述连接部包括转轴,所述转轴与所述第三端面连接,通过所述转轴所述功能主体与所述连接部能够维持在不同的相对位置状态。
9. 如权利要求8所述的电子设备,其特征在于,所述转轴包括:
第一中心轴、第二中心轴、第三中心轴和第四中心轴;
第一固定件,所述第一固定件的第一端固定在所述第一本体上,与所述第一端相对的第二端套设于所述第一中心轴上并可相对于所述第一中心轴转动;
第一连接件,所述第一连接件的第一连接端套设与所述第一中心轴上,与所述第一连接端相对的第二连接端套设于所述第二中心轴上,所述第一连接件可相对于所述第一中心轴和所述第二中心轴转动,所述第一连接件的第二连接端上设置有多个并列的第一齿牙;
第二连接件,所述第二连接件的第三连接端套设于所述第二中心轴上,与所述第三连接端相对的第四连接端套设于所述第三中心轴上,所述第二连接件可相对于所述第二中心轴和所述第三中心轴转动;和
第三连接件,所述第三连接件的第五连接端套设于所述第三中心轴上,与所述第五连接端相对的第六连接端套设于所述第四中心轴上,所述第三连接件可相对于所述第三中心轴和所述第四中心轴转动,所述第三连接件上设置有与所述多个第一齿牙啮合的多个并列的第二齿牙。
10. 如权利要求8或9所述的电子设备,其特征在于,所述连接部还包括弹性壳体,由弹性材料制成,所述弹性壳体包覆于所述转轴上,并与所述第三端面固定连接,其中,在所述功能主体和所述连接部相对位置发生改变时,所述弹性壳体发生弹性变形。
11. 如权利要求1所述的电子设备,其特征在于,所述电子设备还包括:
第一磁性件,设置于所述第二端面的第一位置;
第二磁性件,设置于所述第四端面上与所述第一位置对应的第二位置;
其中,通过所述第一磁性件和所述第二磁性件之间的磁吸引力将所述第一本体和所述第二本体连接在一起;在当外力克服所述磁吸引力时,所述第一本体与所述第二本体分离。
12. 如权利要求1所述的电子设备,其特征在于,所述电子设备还包括:
卡槽,设置在所述所述第二端面上的第三位置;
卡扣,设置于在所述第四端面上与所述第三位置的对应的第四位置;
其中,通过所述卡扣卡入所述卡槽使所述第一本体和所述第二本体连接在一起;当通过外力将所述卡扣从所述卡槽中取出时,所述第一本体与所述第二本体分离。
13. 如权利要求1所述的电子设备,其特征在于,所述电子设备还包括:
第一无线传输装置,设置于所述第一本体;
第二无线传输装置,设置于所述第二本体;
其中,所述第一无线传输装置与所述第二无线传输装置能够建立无线传输链路,使得所述第一本体与所述第二本体能够通过所述无线传输链路进行数据传输。
14. 如权利要求1或11所述的电子设备,其特征在于,所述电子设备还包括:
第一端子,设置于所述第二端面的第五位置;
第二端子,设置于所述第四端面的与所述第五位置对应的第六位置;
其中,当所述第一端子与所述第二端子连接时,所述第一本体与所述第二本体能够通过所述第一端子、所述第二端子进行数据和/或能量传输。”
申请人(下称复审请求人)对上述驳回决定不服,于2019年02月11日向国家知识产权局提出了复审请求,同时修改了权利要求书。复审请求人认为:对比文件1中由两个独立部件来分别实现形变和支撑功能,而本申请中连接部既是两个本体的连接部件,也是形变部件和支撑部件,因而对比文件1没有给出相应的技术启示;本申请修改后的权利要求1实际解决的技术问题应该是如何构建连接部,使之在发生形变后能够维持不同状态,而对比文件2所解决的技术问题是如何使电子设备在转动过程中更顺畅,因而对比文件2也无法给出技术启示,因此修改后的权利要求具备创造性。新修改的权利要求书如下:
“1. 一种电子设备,包括:
第一本体,所述第一本体包括:功能主体和连接部;所述功能主体上设置有显示屏;所述连接部为可形变连接部,包括相对的第一端面和第二端面,所述第一端面与所述功能主体的第三端面连接;
第二本体,所述第二本体设置有输入装置,通过所述第二本体的第四端面与所述第二端面可分离地连接,使所述第一本体和所述第二本体相连,且所述第一本体与所述第二本体能够在外力作用下分离;
其中,在所述第一本体和所述第二本体的处于不同的连接状态时,所述电子设备处于不同的使用形态;和/或
所述连接部处于不同的形变范围时,所述电子设备处于不同的使用形态。
所述连接部发生形变后能够维持在所述连接部形变后的状态。
2. 如权利要求1所述的电子设备,其特征在于,所述连接部可绕从所述第一端面与所述第二端面之间的任一具有第一方向的轴线转动,所述第一方向为平行于所述第一端面的长边的方向。
3. 如权利要求1所述的电子设备,其特征在于,所述连接部包括:
形变部分,所述形变部分的所述第一端面与所述第三端面连接;
延展部分,所述延展部分的所述第二端面与所述第四端面可分离地连接;所述延展部分的与所述第二端面相对的第五端面与所述形变部分的第六端面连接,所述第六端面为所述形变部分的与所述第一端面相对的端面;
其中,所述连接部可绕从所述第一端面与所述第六端面之间的任一具有第一方向的轴线转动,所述第一方向为平行于所述第一端面的长边的方向。
4. 如权利要求3中任一权利要求所述的电子设备,其特征在于,在所述第一本体与所述第二本体处于分离状态时,所述电子设备包含M种使用形态,M为大于等于2的正整数,所述M种使用形态包含以下多种使用形态中 的至少两种使用形态:
在所述连接部处于非形变状态时,所述电子设备处于第一使用形态;
在所述连接部位于第一形变位置、所述连接部的第一表面与支撑面接触时,通过所述连接部支撑所述功能主体,进而使所述电子设备处于第二使用形态;
在所述连接部位于第二形变位置、所述第二端面及所述功能主体的第七端面与支撑面接触时,通过所述连接部支撑所述功能主体,进而使所述电子设备处于第三使用形态;所述第七端面为所述功能主体的与所述第三端面相对的端面;
在所述连接部位于于第三形变位置、所述连接部紧贴所述功能主体时,所述电子设备处于第四使用形态。
5. 如权利要求1-3中任一权利要求所述的电子设备,其特征在于,在所述第一本体与所述第二本体处于连接状态时,所述电子设备包含N种使用形态,N为正整数所述N种使用形态包含以下多种使用形态中的至少两种使用形态:
在所述连接部位于第四形变位置、所述连接部的与所述第一表面相对的第二表面与支撑面接触时,通过所述连接部支撑所述电子设备,进而使所述电子设备处于第五使用形态;
在所述连接部位于第五形变位置、所述功能主体的第七端面及所述第二本体的第八端面与支撑面接触时,通过所述连接部支撑所述电子设备,进而使所述电子设备处于第六使用形态;所述第七端面为所述功能主体的与所述第三端面相对的端面,所述第八端面为所述第二本体的与所述第四端面相对的端面;
在所述连接部位于第六形变位置、所述连接部贴近所述功能主体时,所述电子设备处于第七使用形态。
6. 如权利要求5所述的电子设备,其特征在于,所述第二本体的厚度等 于所述连接部的厚度;
所述电子设备处于所述第七使用形态时,所述第七端面与所述第八端面位于同一平面内。
7. 如权利要求1所述的电子设备,其特征在于,所述连接部包括转轴,所述转轴与所述第三端面连接,通过所述转轴所述功能主体与所述连接部能够维持在不同的相对位置状态。
8. 如权利要求7所述的电子设备,其特征在于,所述转轴包括:
第一中心轴、第二中心轴、第三中心轴和第四中心轴;
第一固定件,所述第一固定件的第一端固定在所述第一本体上,与所述第一端相对的第二端套设于所述第一中心轴上并可相对于所述第一中心轴转动;
第一连接件,所述第一连接件的第一连接端套设与所述第一中心轴上,与所述第一连接端相对的第二连接端套设于所述第二中心轴上,所述第一连接件可相对于所述第一中心轴和所述第二中心轴转动,所述第一连接件的第二连接端上设置有多个并列的第一齿牙;
第二连接件,所述第二连接件的第三连接端套设于所述第二中心轴上,与所述第三连接端相对的第四连接端套设于所述第三中心轴上,所述第二连接件可相对于所述第二中心轴和所述第三中心轴转动;和
第三连接件,所述第三连接件的第五连接端套设于所述第三中心轴上,与所述第五连接端相对的第六连接端套设于所述第四中心轴上,所述第三连接件可相对于所述第三中心轴和所述第四中心轴转动,所述第三连接件上设置有与所述多个第一齿牙啮合的多个并列的第二齿牙。
9. 如权利要求7或8所述的电子设备,其特征在于,所述连接部还包括弹性壳体,由弹性材料制成,所述弹性壳体包覆于所述转轴上,并与所述第三端面固定连接,其中,在所述功能主体和所述连接部相对位置发生改变时,
所述弹性壳体发生弹性变形。
10. 如权利要求1所述的电子设备,其特征在于,所述电子设备还包括:
第一磁性件,设置于所述第二端面的第一位置;
第二磁性件,设置于所述第四端面上与所述第一位置对应的第二位置;
其中,通过所述第一磁性件和所述第二磁性件之间的磁吸引力将所述第一本体和所述第二本体连接在一起;在当外力克服所述磁吸引力时,所述第一本体与所述第二本体分离。
11. 如权利要求1所述的电子设备,其特征在于,所述电子设备还包括:
卡槽,设置在所述第二端面上的第三位置;
卡扣,设置于在所述第四端面上与所述第三位置的对应的第四位置;
其中,通过所述卡扣卡入所述卡槽使所述第一本体和所述第二本体连接在一起;当通过外力将所述卡扣从所述卡槽中取出时,所述第一本体与所述第二本体分离。
12. 如权利要求1所述的电子设备,其特征在于,所述电子设备还包括:
第一无线传输装置,设置于所述第一本体;
第二无线传输装置,设置于所述第二本体;
其中,所述第一无线传输装置与所述第二无线传输装置能够建立无线传输链路,使得所述第一本体与所述第二本体能够通过所述无线传输链路进行数据传输。
13. 如权利要求1或10所述的电子设备,其特征在于,所述电子设备还包括:
第一端子,设置于所述第二端面的第五位置;
第二端子,设置于所述第四端面的与所述第五位置对应的第六位置;
其中,当所述第一端子与所述第二端子连接时,所述第一本体与所述第二本体能够通过所述第一端子、所述第二端子进行数据和/或能量传输。”
经形式审查合格,国家知识产权局于2019年02月14日依法受理了该复审请求,并将其转送至原审查部门进行前置审查。
原审查部门在前置审查意见书中坚持原驳回决定。
随后,国家知识产权局成立合议组对本案进行审理。
合议组于2019年06月06日向复审请求人发出复审通知书,指出权利要求1-13相对于对比文件1、对比文件2和公知常识的结合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复审请求人于2019年07月22日提交了意见陈述书,并对独立权利要求1进行了修改,增加特征“其中,所述连接部至少为以下其中的一种:可变形材料制成,或者直接增加固定带”。复审请求人认为:对比文件1、对比文件2至少未公开权利要求1中增加的上述技术特征,也不能给予相应的技术启示,且该特征也不属于本领域惯用技术手段,因此权利要求1-13相对于对比文件1、对比文件2和公知常识的结合具备创造性。新修改的权利要求1如下:
“1. 一种电子设备,包括:
第一本体,所述第一本体包括:功能主体和连接部;所述功能主体上设置有显示屏;所述连接部为可形变连接部,包括相对的第一端面和第二端面,所述第一端面与所述功能主体的第三端面连接;
第二本体,所述第二本体设置有输入装置,通过所述第二本体的第四端面与所述第二端面可分离地连接,使所述第一本体和所述第二本体相连,且所述第一本体与所述第二本体能够在外力作用下分离;
其中,在所述第一本体和所述第二本体的处于不同的连接状态时,所述电子设备处于不同的使用形态;和/或
所述连接部处于不同的形变范围时,所述电子设备处于不同的使用形态;
所述连接部发生形变后能够维持在所述连接部形变后的状态;其中,
所述连接部至少为以下其中的一种:可变形材料制成,或者直接增加固定带。”
在上述程序的基础上,合议组认为本案事实已经清楚,可以作出审查决定。
二、决定的理由
审查文本的认定
复审请求人在答复复审通知书时修改了权利要求书,修改符合专利法第33条的规定,本复审决定所依据的文本为申请日2014年03月31日提交的说明书第1-15页、说明书附图第1-8页、说明书摘要、摘要附图;2019年07月22日提交的权利要求第1-13项。
2、关于专利法第22条第3款
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创造性,是指与现有技术相比,该发明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该实用新型具有实质性特点和进步。
本决定评价本申请权利要求的创造性时使用的对比文件与驳回决定及复审通知书中使用的对比文件相同,即:
对比文件1:US 6593859 B1,公告日2003年07月15日;
对比文件2:CN 203023259 U,公告日2013年06月26日。
(1)关于权利要求1
权利要求1请求保护一种电子设备。对比文件1公开了一种数据处理装置,并具体公开了如下内容(参见对比文件1说明书具体实施方式部分,图1-6):图1中,100代表一个机体部分,200代表一个支撑部分,300代表一个键输入部分(相当于权利要求1中的第二本体,所述第二本体设置有输入装置)。机体部分100包括显示面板101(相当于权利要求1中的第一本体,包括功能主体,所述功能主体上设置有显示屏),接收器102,以及机体部分的侧边枢纽103。机体部分侧边枢纽103与支撑部分侧边枢纽203一起连结机体部分(其中机体部分侧边枢纽103、支撑部分侧边枢纽203与支撑部分200相当于权利要求1中的连接部,所述连接部包括相对的第一端面和第二端面,所述第一端面与所述功能主体的第三端面连接)。图1显示数据处理装置的第一状态,其中键输入部分与支撑部分是被连接在一起,且被如此放置以覆盖一个机体部分的显示面板。图2显示第二状态,支撑部分200与键输入部分300相连结被放置在一个平面且机体部分上提供显示面板的那一面被旋转开来,面对操作者。图3A与图3B分别是数据处理装置的外观的前视图与侧视图,相较于第二状态,其中键输入部分300系与支撑部分200分开(其中第一状态、第二状态中支撑部分200与键输入部分300处于连结的状态,第三状态中支撑部分200与键输入部分300分离,此时电子设备处于不同的使用形态,因此相当于权利要求1中的在所述第一本体和所述第二本体的处于不同的连接状态时,所述电子设备处于不同的使用形态,所述第二本体的第四端面与所述第二端面可分离地连接,使所述第一本体和所述第二本体相连,且所述第一本体与所述第二本体能够在外力作用下分离)。数据处理装置能够呈现图4所显示的第一状态,当它不再使用状态中和当它不在储存或运输状态时。另一方面,当所述数据处理装置被使用时,它也能够成为图5所显示的第二状态,其中支撑部分200与键输入部分300被连接在一起或成为图6所示的第三状态,其中支撑部分200与键输入部分300彼此被分离。支撑部分200是能够从图4所示的第一状态到图5所示的第二状态与进一步地在图6所示的第三状态间来进行旋转的(相当于权利要求1中的所述连接部处于不同的旋转位置时,所述电子设备处于不同的使用形态)。
权利要求1请求保护的技术方案与对比文件1相比区别技术特征在于:所述连接部为可形变连接部,且可处于不同的形变范围,所述连接部发生形变后能够维持在所述连接部形变后的状态,其中,所述连接部至少为以下其中的一种:可变形材料制成,或者直接增加固定带。基于上述区别技术特征,权利要求1请求保护的技术方案实际解决的技术问题是:以何种手段实现更灵活的调整和控制电子设备的形态。
对比文件2公开了一种多节式转轴结构,并具体公开了如下内容(参见对比文件2说明书具体实施方式部分,图1-11):多节式转轴结构可应用于笔记本电脑80的类电子设备上,多节式转轴结构分别与底座81和上盖82连接,整个转轴的旋转自由度高,使电子设备的两个相对本体的展开或闭合更趋顺畅(即该转轴是电子设备两个本体之间的连接部);转轴能够实现弯折、旋转等形变(即该转轴是可形变的连接部,且具有不同的形变范围);同时,当该转轴应用于具有两个本体的电子设备时,连接部可使得电子设备的两个本体的相对位置发生变化,进而处于不同的使用形态。进一步,在其关节片的设置上设置凸缘F,使其能够在轴销71~74穿过结合时产生紧迫压贴作用,以形成所需的定位夹持力量。
由对比文件2公开内容可知,其通过采用多节式转轴结构的方式实现了对电子设备不同形态进行灵活调整和控制的目的。而可变形材料或者直接增加固定带由于其自身的柔韧性或连接的灵活性而成为本领域实现活动连接的常用材料或手段,因此,在对比文件2公开内容的基础上,本领域技术人员容易想到将该手段用于电子设备的活动连接部的设置中,以实现该方式下的可自由控制状态的电子设备。因此,在对比文件1的基础上结合对比文件2及本领域公知常识获得权利要求1的方案对本领域技术人员来说是显而易见的,权利要求1相对于对比文件1与对比文件2及公知常识的结合不具有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2)关于权利要求2
权利要求2从属于权利要求1,其附加技术特征已被对比文件1公开(出处同上):数据处理装置能够呈现图4所显示的第一状态,当它不再使用状态中和当它不在储存或运输状态时。另一方面,当这个数据处理装置被使用时,它也能够成为图5所显示的第二状态,其中支撑部分200与键轮入部分300被连接在一起或成为图6所示的第三状态,其中支撑部分200与键输入部分300彼此被分离。支撑部分200是能够从图4所示的第一状态到图5所示的第二状态与进一步地在图6所示的第三状态间来进行旋转的。其中支撑部分200可以以机体部分侧边枢纽103/支撑部分侧边枢纽203为轴进行旋转,且以图2所示方向为例,该枢纽103/203所在的轴线是该枢纽103/203的右侧端面与支撑部分200的左侧端面之间的其中一个轴线,且该轴线和枢纽103/203的右侧端面平行。因此,在其引用的权利要求不具备创造性的情况下,权利要求2也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3)关于权利要求3
权利要求3从属于权利要求1,其中对比文件1公开了如下内容(出处同上):机体部分侧边枢纽103与支撑部分侧边枢纽203一起连结机体部分(其中机体部分侧边枢纽103/支撑部分侧边枢纽203相当于旋转部分,结合附图可知枢纽103/ 203与机体部分100相连接,因此相当于所述旋转部分的所述第一端面与所述第三端面连接),支撑部分200是能够从图4所示的第一状态到图5所示的第二状态与进一步地在图6所示的第三状态间来进行旋转的(其中支撑部分200相当于延展部分,支撑部分200与枢纽103/ 203连接,相当于所述延展部分的与所述第二端面相对的第五端面与所述旋转部分的第六端面连接,所述第六端面为所述旋转部分的与所述第一端面相对的端面)。图3A与图3B分别是数据处理装置的外观的前视图与测视图,相较于第二状态,其之状态中键输入部分300系与支撑部分200分开(相当于所述延展部分的所述第二端面与所述第四端面可分离地连接)。支撑部分200可绕枢纽103/203旋转,且以图2所示方向为例,该枢纽103/203所在的轴线是该枢纽103/203的右侧端面与该枢纽103/203的左侧端面之间的其中一个轴线,且该轴线和枢纽103/203的右侧端面平行。虽然对比文件1公开的是旋转部分,而非形变部分,但是当本领域技术人员采用对比文件2中所示的多节式转轴结构来改进对比文件1的连接部时,本领域技术人员易于想到采用多节式转轴结构来代替对比文件1中的形变部分后以实现相同的作用和功能。因此,在其引用的权利要求不具备创造性的情况下,权利要求3也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4)关于权利要求4
权利要求4从属于权利要求3,对比文件1公开了如下内容(出处同上):图3B和图6中所示为键输入部分300与支撑部分200分开时的两种形态,即第一本体与第二本体处于分离状态时电子设备包含使用键盘和不使用键盘这两种使用形态,并且此时图中所示的使用形态即相当于本申请的第二使用形态。虽然对比文件1没有公开在第一本体与第二本体处于分离状态时,电子设备可包含第一、第二、第三、第四使用形态中的至少两种。但是,对于第一使用形态,对比文件1公开了经由寻求一个在机体部分侧边枢纽103与支撑部分侧边枢纽203的连结间的一个特定的摩擦来达成将机体部分100固定在所需角度上,因而本领域技术人员易于想到,枢纽103/203可以处于无需摩擦的情况,即处于非旋转的位置,此时设置电子设备的使用状态为第一使用状态,这是本领域的常用技术手段,属于公知常识。对于第三使用形态,在如图3B所示的将支撑部分200向背离显示面的方向旋转并依据摩擦维持该旋转角度的基础上,改变机体部分100与支撑部分200在桌面上的放置方式,使支撑部分200和机体部分100中未连接的棱边接触支撑面,其同样也能够以三角形的方式在平面上得到支撑,且便于使用者观看或操作屏幕。这是本领域技术人员可以根据实际使用中的需要而对电子设备的支撑方式作出的变形,属于公知常识。对于第四使用形态,对比文件1中如图1和图4中公开了在键输入部分300与支撑部分200相连接的情况下,支撑部分200紧贴机体部分100的使用形态,然而本领域技术人员易于想到,当实际使用中需要将键输入部分300与支撑部分200相分离的情况下,仍可设置支撑部分200处于紧贴机体部分100的使用形态,这是本领域的常用技术手段,属于公知常识。并且进一步地,本领域技术人员可以根据实际需要,选择上述多种使用方式中的至少任意两种。再进一步地,当采用对比文件2中的多节式转轴结构时,仍可通过该多节式转轴结构的不同形变位置来实现上述使用形态。因此,在对比文件1的基础上结合对比文件2和本领域公知常识得到权利要求4请求保护的技术方案,对本领域技术人员来说是显而易见的,在其引用的权利要求不具备创造性的情况下,权利要求4也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5)关于权利要求5
权利要求5从属于权利要求1-3任一项,对比文件1公开了如下内容(出处同上):图1-2、4-5所示键输入部分300与支撑部分200连接时的两种形态,即第一本体与第二本体处于连接状态时电子设备包含使用展开与不展开这两种使用形态,并且此时图2、5中所示的使用形态即相当于本申请的第七使用形态,图1、4中所示的使用形态即相当于本申请的第五使用形态。虽然对比文件1没有公开:在第一本体与第二本体处于连接状态时,电子设备可包含第五、第六、第七使用形态中的至少两种。但是对于第六使用形态,在如图2所示的将支撑部分200向背离显示面的方向旋转并依据摩擦维持该旋转角度的基础上,或者在如图3B所示的旋转角度上再连接有键输入部分300的基础上,改变机体部分100、支撑部分200以及键输入部分300在桌面上的放置方式,使键输入部分300和机体部分100中未连接的棱边接触支撑面,使其以三角形或帐篷的方式在平面上得到支撑,亦能满足使用者观看或操作屏幕的特定需求,这是本领域技术人员可以根据实际使用中的需要而对电子设备的支撑方式作出的变形,属于公知常识。并且进一步地,本领域技术人员可以根据实际需要,选择上述多种使用方式中的至少任意两种。再进一步地,当采用对比文件2中的多节式转轴结构时,仍可通过该多节式转轴结构的不同形变位置来实现上述使用形态。因此,在对比文件1的基础上结合对比文件2和本领域公知常识得到权利要求5请求保护的技术方案,对本领域技术人员来说是显而易见的,在其引用的权利要求不具备创造性的情况下,权利要求5也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6)关于权利要求6
权利要求6从属于权利要求5,对比文件1公开了如下内容(出处同上):机体部分100、支撑部分200、与键入部分300是如此庞大,以致于当支撑部分200与键输入部分300连结在一起呈现图4所示的第一状态时,它的大小是与机体部分100相似的(相当于所述电子设备处于所述第七使用形态时,所述第七端面与所述第八端面位于同一平面内,并且从图4中可以看出,键盘部分300与支撑部分200的厚度相同,因此相当于所述第二本体的厚度等于所述连接部的厚度)。因此,在其引用的权利要求不具备创造性的情况下,权利要求6也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7)关于权利要求7
权利要求7从属于权利要求1,对比文件2公开了如下内容(出处同上):多节式转轴结构(相当于转轴)装设于各种具有两相对开展及闭合分离主副体的电子设备,旋转枢轴功能更趋顺畅,如装设于笔记本电脑80的类电子设备上,所述的笔记本电脑80包括一做为系统端的底座81以及屏幕显示端的上盖82;如图4所示,设置凸缘F,使其能够在轴销71~74穿过结合时产生紧迫压贴作用,已形成所需的定位夹持力量(相当于通过所述转轴所述功能主体与所述连接部能够维持在不同的相对位置状态)。在对比文件2公开内容的基础上,本领域技术人员易于想到和实现权利要求7的方案,因此,在其引用的权利要求不具备创造性的情况下,权利要求7也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8)关于权利要求8
权利要求8从属于权利要求7,对比文件2公开了如下内容(出处同上):多节式转轴结构(相当于转轴)装设于各种具有两相对开展及闭合分离主副体的电子设备,旋转枢轴功能更趋顺畅,如装设于笔记本电脑80的类电子设备上,所述的笔记本电脑80包括一做为系统端的底座81以及屏幕显示端的上盖82;由多数主动关节组10及随动关节组90共同并合并配合多数轴销形成一多节式转轴结构,主动关节组10至少包括两相对的第一关节片20及第二关节片30以及一中间连动片组40,上述两相对的第一关节片20(相当于第一固定件)及第二关节片30在接近其个别的两端位置分别设有“朝外”的轴孔21、31,以第五轴销75及第六轴销76经由所有对准的两相对第一关节片20及第二关节片30的“朝外”轴孔21、31加以组合,第五及第六轴750、760可分别设置延伸部(相当于所述第一固定件的第一端固定在所述第一本体上,与所述第一端相对的第二端套设于所述第一中心轴上并可相对于所述第一中心轴转动),笔记本电脑80的底座81及上盖82则分别设有相对的凹室空间83、84供置入上述延伸部;两相对关节片20、30间的相对摆转角度可由0度至360度,附图7示出当多节式转轴结构处于关节片20位于关节片30上方的折弯状时,关节片20的一侧面与关节片30的一侧面相对。若将上述的多数随动关节组90与多数主动关节组10并合排列后,因而能使两相对的第一关节片20及第二关节片30的“朝内”轴孔22、32分别对准第一随动片50及第二随动片60的“朝外”轴孔51、61,并以第一轴销71(第一轴销71相当于第四中心轴)及第二轴销72以枢串方式组合成一体(第二轴销72相当于第一中心轴);然后使中间连动片组40(中间连动片组40相当于第二连接件)两端的轴孔41、42分别对准第一随动片50(其中,第一随动片50相当于第一连接件)及第二随动片60(第二随动片60相当于第三连接件)的“朝内”轴孔52、62,再以第三轴销73(第三轴销73相当于第三中心轴)及第四轴销74(第四轴销74相当于第二中心轴)组合;同时,能进一步以第五轴销75及第六轴销76经由所有对准的两相对第一关节片20及第二关节片30的“朝外”轴孔21、31加以组合。在图示可行实施例中,相邻主动关节组10之间预设垫片77,轴销71~76含有一侧扩大端,使销体穿过相对轴孔后,另一侧则能以扣环等扣制元件组合定位于预设凹颈部,但此仅用为方便举例说明,并非加以限制。在该中间连动片组40接近两端位置分别设有轴孔41、42,并在该两端的至少其一设有能与上述第一关节片20和/或第二关节片30的“朝内”同步引动部23、33互相对应衔接的“朝外”连接引动部43、44,使所述的第一关节片20和/或第二关节片30的至少其一,能与该中间连动片组40彼此产生同步衔接(结合图2,引动部23、33、43、44、53、63均为齿牙结构,因此相当于所述第一连接件的第二连接端上设置有多个并列的第一齿牙,所述第三连接件上设置有与所述多个第一齿牙啮合的多个并列的第二齿牙)。在对比文件2公开内容的基础上,本领域技术人员易于想到和实现权利要求8的方案,在其引用的权利要求不具备创造性的情况下,权利要求8也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9)关于权利要求9
权利要求9从属于权利要求7或8,由于两个壳体之间的旋转通常带来形变,因而通过柔性材料制成罩体,来包覆用于连接的两个部件之间的转轴,以起到密封连接转轴的作用,从而实现部件之间的无缝连接,由此可以防水、防尘,是本领域的常用技术手段,属于公知常识。在其引用的权利要求不具备创造性的情况下,权利要求9也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10)关于权利要求10
权利要求10从属于权利要求1,通过两个机体上的磁性件之间的磁性吸力来实现两个机体之间的物理连接,是本领域的常用技术手段,属于公知常识,本领域技术人员在对比文件1的基础上易于想到在键输入部分300与支撑部分200的连结面处分别设置磁性件,以使得二者在接近于连接状态时,能够借助于磁性件的吸力实现较为稳固的连接,从而得到权利要求10请求保护的技术方案。因此,在其引用的权利要求不具备创造性的情况下,权利要求10也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11)关于权利要求11
权利要求11从属于权利要求1,其附加技术特征已被对比文件1公开(出处同上):如图3B所示,支撑部分200包括允许键输入部分300被连接到支撑部分200的配套孔204(相当于卡槽,设置在所述所述第二端面上的第三位置)。在图4与图5的所显示的第一与第二状态下,配套孔204被插入在配合键输入部分300上所提供的配套的突起部分(相当于卡扣,设置于在所述第四端面上与所述第三位置的对应的第四位置),而允许支撑部分200和键输入部分300被连接在一起。在图4和图5的第一与第二重状态下,配套的突出部分302被插入到被提供在支撑部分200的配套孔中201(见图3B),使得支撑部分200和键数输入300能够被相连结(相当于通过所述卡扣卡入所述卡槽使所述第一本体和所述第二本体连接在一起;当通过外力将所述卡扣从所述卡槽中取出时,所述第一本体与所述第二本体分离)。因此,在其引用的权利要求不具备创造性的情况下,权利要求11也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12)关于权利要求12
权利要求12从属于权利要求1,其附加技术特征已被对比文件1公开(出处同上):如图3所示,机体部分100包括一个接收器102,接收器102是被提供了一个红外线传输功能(相当于第一无线传输装置,设置于所述第一本体),允许机体部分100在无线的基础上,接收输入在键输入部分300的数据,并从其中所提供的传输器传输。如图6所示,键输入部分300被提供一个传输器301、配套的突起部分302、一个供键输入部分300的电池,传输器301被赋予一个红外线传输的功能(相当于第二无线传输装置,设置于所述第二本体),允许被输入在键输入部分300的数据能在一个无线的基础下被传输到机体部分100的接收器102(相当于所述第一无线传输装置与所述第二无线传输装置能够建立无线传输链路,使得所述第一本体与所述第二本体能够通过所述无线传输链路进行数据传输)。因此,在其引用的权利要求不具备创造性的情况下,权利要求12也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13)关于权利要求13
权利要求13从属于权利要求1或10,对比文件1还公开了如下内容(出处同上):当键输入部分300未自支撑部分200分离时,它可能以一个直接连结为基础或以一个无线为基础来传输数据,这帮助增加数据安全。即对比文件1公开了一种通过直接连结进行数据传输的技术方案,虽然其未具体公开通过设置在第二端面上的第一端子与设置在第四端面上的第二端子的连接,实现数据和/或能量传输,然而通过两个机体上端子之间的相互耦合,以实现两个机体之间的电力传输或通讯的功能,是本领域公知常识,本领域技术人员在对比文件1的基础上易于想到在键输入部分300与支撑部分200的连结面处分别设置连接端子,以使得二者在处于连接状态时,能够直接通过端子连接进行通信,从而得到权利要求13请求保护的技术方案。因此,在其引用的权利要求不具备创造性的情况下,权利要求13也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对复审请求人相关意见的评述
针对请求人的意见,合议组认为:可变形材料或者直接增加固定带,这类材料或手段自身具备典型的特点,即自身的柔韧性或连接的灵活性,因此是本领域技术人员在实现活动连接的结构中常用的材料或手段,在对比文件2已经公开通过采用多节式转轴结构的方式实现了对电子设备不同形态进行灵活调整和控制的方案的基础上,本领域技术人员容易想到将上述手段用于电子设备的活动连接部的设置中,该实现不需要付出创造性的劳动,其效果也是可以预期的。因此,在对比文件1的基础上结合对比文件2及本领域公知常识获得权利要求1的方案对本领域技术人员来说是显而易见的,权利要求1相对于对比文件1与对比文件2及公知常识的结合不具有创造性。合议组对请求人的意见不予支持。
三、决定
维持国家知识产权局于2018年10月26日对本申请作出的驳回决定。
如对本复审请求审查决定不服,根据专利法第41条第2款的规定,复审请求人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之日起三个月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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