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带杯状支点塑料板和砼面层做出网络穿线地坪-复审决定


发明创造名称:用带杯状支点塑料板和砼面层做出网络穿线地坪
外观设计名称:
决定号:192628
决定日:2019-10-15
委内编号:1F272956
优先权日:
申请(专利)号:201410257650.4
申请日:2014-06-11
复审请求人:邹新建
无效请求人:
授权公告日:
审定公告日:
专利权人:
主审员:杨雅平
合议组组长:蔡健
参审员:招阳
国际分类号:E04F15/12;E04F15/024;H02G3/36
外观设计分类号:
法律依据:专利法22条第3款
决定要点
:一项权利要求请求保护的技术方案与作为最接近的现有技术的对比文件公开的内容相比存在区别特征,由此重新确定权利要求实际要解决的技术问题,如果上述区别特征属于公知常识,且解决相同的技术问题,则该权利要求请求保护的技术方案相对于最接近的现有技术以及本领域的公知常识的结合是显而易见的。
全文:
本复审请求涉及申请号为201410257650.4,名称为“用带杯状支点塑料板和砼面层做出网络穿线地坪”的发明专利申请(下称本申请)。本申请的申请人为邹新建,申请日为2014年6月11日,公开日为2016年1月27日。
经实质审查,国家知识产权局原审查部门于2018年12月3日发出驳回决定,驳回了本申请,其理由是:权利要求1-3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相对于对比文件1和本领域公知常识的结合不具备创造性,不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3款的规定。驳回决定所依据的文本为:申请日提交的说明书摘要、说明书第1-30段、说明书附图图9-17、摘要附图;2014年7月21日提交的说明书附图图1-8;2018年4月28日提交的权利要求第1-3项。
驳回决定中引用了以下对比文件:
对比文件1:CN1246570A,公开日为:2000年3月8日。
驳回决定所针对的权利要求书如下:
“1. 用带杯状支点塑料板和砼面层做出网络穿线地坪,是在楼板面上做网络架空地坪,其特征是用整卷或方块带杯状支点塑料板满铺,再浇20~90mm厚配筋砼,成为中空砼穿线地坪,在中空砼穿线地坪中有可开启盖板的主线槽,开启盖板的次线槽,次线槽与主线槽联接,再安装地插座,地插座可以与线槽联通,也可以从线槽中分线加上套管从中空地坪中穿到地插座。
2. 如权利要求1所述用带杯状支点塑料板和砼面层做出网络穿线地坪,其特征是在中空砼穿线地坪上可以任意切割出线槽,盖上可开启盖板,地坪盖板可以直接是线槽盖板,也可以是另做地坪盖板。
3. 如权利要求1所述的用带杯状支点塑料板和砼面层做出网络穿线地坪,其特征是结构楼板面低于梁面50~250mm,在楼板面上做出中空砼穿线地坪,当主线槽的线要从梁中穿过时,在结构梁上预留过线孔洞。”
申请人(下称复审请求人)对上述驳回决定不服,于2019年1月15日向国家知识产权局提出了复审请求,未提交修改文件,复审请求人认为:1、钢筋混凝土结构层是根据结构跨度配置受拉钢筋,本申请由杯状支点抗压,没有受力计算跨度,只是一道可承受抗压的面层,不是结构层,没有配筋依据;2、对有开启盖板的主线槽和次线槽,次线槽与主线槽联接,地插座与线槽联通,也可以从线槽中分线加上套管从中空地坪中穿到地插座,不是公知常识。因此,权利要求1-3具备创造性。
经形式审查合格,国家知识产权局于2019年2月19日依法受理了该复审请求,并将其转送至原审查部门进行前置审查。
原审查部门在前置审查意见书中坚持驳回决定。
随后,国家知识产权局成立合议组对本案进行审理。
合议组于2019年8月27日向复审请求人发出复审通知书,指出:1)为使得混凝土地面承载力分布均匀,对于受力薄弱环节,通过加筋的方式进行加强,便于受力均匀,是本领域的公知常识(参见证据1:《装饰装修工程施工现场常见问题详解》,知识产权出版社,2013年3月出版,第117-119页),对于由杯状支点支撑的混凝土面层来说,易出现混凝土地面承载力分布不均匀的情况,即受力薄弱环节,通过在相应位置设置钢筋,是本领域技术人员根据领域公知常识容易想到的常规设置;2)对比文件1已经公开了贯通的空隙层可以穿线布管,任意改变线路,可以做成任意穿线的智能化建筑,且公开了布线槽加盖板。所属技术领域,在大空间建筑中,采用主线槽和分支线槽联接形成网格化布线,是公共建筑常用的布线方式之一,为了便于使用,在地坪上设置地插座,将地插座直接与线槽连接或从线槽中分线加上套管从中空地坪中穿到地插座都是常规的安装方式(参见证据2:《现在建筑电气设计实用指南》,中国水利水电出版社,2000年1月出版,第263-267页)。因此,复审请求人的意见陈述并不具备说服力。
复审请求人于2019年9月7日提交了意见陈述书,同时提交了权利要求书全文修改替换页(共1页1项),修改方式为:将权利要求2、3的附加技术特征加入到权利要求1中。复审请求人认为:公知常识证据1公开了混凝土地面边角处加筋,是解决混凝土地面边角损坏的技术问题;公知常识证据2没有提供在塑料支点和砼面层下的布线技术,与本申请区别技术特征解决的是不同的技术问题。对比文件1在整体上不存在对区别特征的技术启示,提供的公知常识证据1、2不能解决相同的技术问题。
新修改的权利要求书如下:
“1. 用带杯状支点塑料板和砼面层做出网络穿线地坪,是在楼板面上做网络架空地坪,其特征是用整卷或方块带杯状支点塑料板满铺,再浇20~90mm厚配筋砼,成为中空砼穿线地坪,在中空砼穿线地坪中有可开启盖板的主线槽,开启盖板的次线槽,次线槽与主线槽联接,再安装地插座,地插座可以与线槽联通,也可以从线槽中分线加上套管从中空地坪中穿到地插座,在中空砼穿线地坪上可以任意切割出线槽,盖上可开启盖板,地坪盖板可以直接是线槽盖板,也可以是另做地坪盖板,当结构楼板面低于梁面50~250mm,在楼板面上做出中空砼穿线地坪,当主线槽的线要从梁中穿过时,在结构梁上预留过线孔洞。”
在上述程序的基础上,合议组认为本案事实已经清楚,可以作出审查决定。
二、决定的理由
1、关于审查文本
复审程序中,复审请求人于2019年9月7日提交了权利要求书的修改替换页(共1页1项)。本复审请求审查决定所针对的审查文本为:复审请求人于2019年9月7日提交的权利要求第1项、申请日提交的说明书摘要、说明书第1-30段、说明书附图图9-17、摘要附图;2014年7月21日提交的说明书附图图1-8。
2、关于专利法第22条第3款
专利法22条第3款规定:创造性,是指与现有技术相比,该发明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
一项权利要求请求保护的技术方案与作为最接近的现有技术的对比文件公开的内容相比存在区别特征,由此重新确定权利要求实际要解决的技术问题,如果上述区别特征属于公知常识,且解决相同的技术问题,则该权利要求请求保护的技术方案相对于最接近的现有技术以及本领域的公知常识的结合是显而易见的。
权利要求1要求保护一种带杯状支点塑料板和砼面层做出网络穿线地坪,对比文件1(CN1246570A)公开了一种用支点平板做出建筑空隙夹层的方法,并具体公开了以下技术特征(说明书第1页第4段-第3页第1段,图1-13):将水泥砂浆或混凝土(形成砼面层)浇筑在带支点的塑料平板上,成为复合型的带支点平板;带支点平板可以平铺在结构板面(即楼板面)上,使面层与结构层之间有一层贯通的空隙夹层(即架空),贯通的空隙层可以穿线布管,任意改变线路,可以做成任意穿线的智能化建筑;支点2为杯状(参见图2),将带支点的平板断开,再用板搁置,就成为地面的布线槽或排水沟,图7是为了充分利用层高,首先结构设计将楼板5低于梁13,再铺架空地面板,在面板1与楼板5之间就形成空隙层4,在梁13施工时预埋联通管12(即过线孔洞),就使整个空隙层4能够全部贯通,这样对每一层楼面都能节省很多净高。
该权利要求所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与对比文件1的区别在于:1)混凝土为20~90mm厚配筋砼,结构楼板面低于梁面50~250mm; 2)在中空砼穿线地坪中有可开启盖板的主线槽和次线槽,次线槽与主线槽联接,还安装地插座,地插座可以与线槽联通,也可以从线槽中分线加上套管从中空地坪中穿到地插座。
基于上述区别技术特征,权利要求1所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实际解决的技术问题是:保证面层承载力均匀分布,满足大空间智能化用电需求。
对于区别技术特征1),为使得混凝土地面承载力分布均匀,对于受力薄弱环节,通过加筋的方式进行加强,便于受力均匀,是本领域的公知常识(参见证据1:《装饰装修工程施工现场常见问题详解》,知识产权出版社,2013年3月出版,第117-119页),由于杯状支点支撑抗压,容易出现受力薄弱环节,通过在相应位置设置钢筋,是本领域技术人员根据领域公知常识容易想到的,混凝土层的厚度则是本领域技术人员根据地坪的构造要求容易确定的,楼板面低于梁面的具体数值也是本领域技术人员根据实际需要可以合理设定的;
对于区别技术特征2),对比文件1已经公开了贯通的空隙层可以穿线布管,任意改变线路,可以做成任意穿线的智能化建筑,且公开了布线槽加盖板。所属技术领域,在大空间建筑中,采用主线槽和分支线槽联接形成网格化布线,是公共建筑常用的布线方式之一,为了便于使用,在地坪上设置地插座,将地插座直接与线槽连接或从线槽中分线加上套管从中空地坪中穿到地插座都是常规的安装方式(参见证据2:《现在建筑电气设计实用指南》,中国水利水电出版社,2000年1月出版,第263-267页),因此在对比文件1的基础上结合本领域的常用技术手段得出该权利要求所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对所属领域的技术人员而言是显而易见的,因此该权利要求所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不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不具备专利法第二十二条第三款规定的创造性。
3、关于复审请求人的意见陈述
对于复审请求人的上述意见陈述,合议组认为:《审查指南》(2010版)第172-173页,3.2.1.1中明确了在下述情况,通常认为现有技术中存在上述技术启示:所述区别技术特征为公知常识,例如,本领域中解决该重新确定的技术问题的惯用手段,或教科书或者工具书等中披露的解决该重新确定的技术问题的技术手段。判断创造性是在最接近的现有技术,即对比文件1的基础上,针对发明实际解决的技术问题,当该区别技术特征为本领域的公知常识时,属于本领域技术人员解决该发明实际解决的技术问题时惯用的技术手段,则认为存在技术启示,本领域技术人员有动机改进该最接近的现有技术,即改进对比文件1,并获得要求保护的发明。关于本申请,证据1公开了混凝土地面边角处属于受力薄弱环节,通过在砼平板的角段布置钢筋,用于防止混凝土地面边角处的损坏。证据1中混凝土薄弱环节在角部,并不影响增加钢筋可以使混凝土受力均匀保护薄弱环节的技术启示。支点塑料板的也存在应力薄弱的环节,为防止这些部位损坏,通过加筋的方式进行加强,便于受力均匀是本领域技术人员容易想到的。对比文件1已经公开了贯通的空隙层可以穿线布管,任意改变线路,可以做成任意穿线的智能化建筑,且公开了布线槽加盖板。证据2中虽然没有公开塑料支点和砼面层下布线,但证据2证明了为了便于使用,在地坪上设置地插座,将地插座直接与线槽连接或从线槽中分线加上套管从中空地坪中穿到地插座是公知常识,因此本领域技术人员可根据需要进行地插座与线槽连接的设置。
综上所述,复审请求人的上述意见陈述不足以表明本申请具备创造性。
基于上述事实和理由,合议组做出如下决定。
三、决定
维持国家知识产权局于2018年12月3日对本申请作出的驳回决定。
如对本复审请求审查决定不服,根据专利法第41条第2款的规定,复审请求人可自收到本决定之日起三个月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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