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明创造名称:有机发光显示装置
外观设计名称:
决定号:193098
决定日:2019-10-15
委内编号:1F270503
优先权日:2014-09-10
申请(专利)号:201410821052.5
申请日:2014-12-24
复审请求人:乐金显示有限公司
无效请求人:
授权公告日:
审定公告日:
专利权人:
主审员:李军
合议组组长:刘畅
参审员:刘士奎
国际分类号:G09G3/32
外观设计分类号:
法律依据:专利法第22条第3款
决定要点
:如果一项权利要求请求保护的技术方案与对比文件所公开的技术内容相比,存在某些区别技术特征,而这些区别技术特征既不能从现有技术中得到相应的技术启示,也不是本领域公知常识,则该权利要求相对于所述对比文件具备创造性。
全文:
本复审请求涉及申请号为201410821052.5,名称为“有机发光显示装置”的发明专利申请(下称本申请)。本申请的申请人为乐金显示有限公司,申请日为2014年12月24日,优先权日为2014年09月10日,公开日为2016年07月20日。
经实质审查,国家知识产权局实质审查部门于2018年11月06日发出驳回决定,驳回了本申请,其理由是:权利要求1-2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驳回决定所依据的文本为:申请日2014年12月24日提交的说明书第1-101段,说明书附图1-10,说明书摘要,摘要附图;2018年07月09日提交的权利要求第1-2项。驳回决定中引用了如下对比文件:
对比文件1:CN101689349A,公开日为2010年03月31日;
对比文件2:CN102197420A,公开日为2011年09月21日。
驳回决定所针对的权利要求书如下:
“1. 一种有机发光显示装置,包括:
具有子像素的显示面板;
用于给所述显示面板提供数据信号的数据驱动部;
用于感测所述子像素的有机发光二极管的阻抗值的补偿电路部;
用于产生并输出提供给所述显示面板和所述数据驱动部的电力的电力产生部;
在所述电力产生部的输出端与所述显示面板之间进行配线连接的第一电压线,所述第一电压线将从所述电力产生部输出的第一电压传输给所述显示面板;
用于控制所述第一电压线的电力控制部;和
用于控制所述数据驱动部的时序控制部,
其中在感测子像素中包含的有机发光二极管的阻抗值期间,所述电力控制部阻断所述第一电压线,防止第一电压提供给所述显示面板,其中所述电力控制部响应于从所述时序控制部提供的电力控制信号关断,
其中所述电力控制部与所述时序控制部一起以集成电路(IC)方式安装在时序电路板上。
2. 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有机发光显示装置,其中所述电力控制部关断连接在所述第一电压线之间的开关。”
驳回决定主要认为,权利要求1与对比文件1或对比文件2的区别技术特征在于:电力产生部向数据驱动部提供电力,显示装置具有控制数据驱动部的时序控制部,电力控制部响应于从时序控制部提供的电力控制信号关断,电力控制部与时序控制部一起以集成电路(IC)方式安装在时序电路板上。而该区别技术特征属于本领域的公知常识,因此权利要求1不具备创造性。从属权利要求2的附加技术特征已经被对比文件1和对比文件2公开,因此,该权利要求也不具备创造性。
乐金显示有限公司(下称复审请求人)对上述驳回决定不服,于2019年01月07日向国家知识产权局提出了复审请求,其进行了意见陈述并提交了权利要求书的全文替换页。其中,在权利要求1中加入了特征“并且其中所述电力控制部由包括MOS开关的集成电路实现,其中所述第一电压线包括在所述电力产生部的所述输出端与所述电力控制部的一端之间进行配线连接的第(1-1)电压线,在所述电力控制部的另一端与所述显示面板之间进行配线连接的第(1-2)电压线。”修改后的权利要求1如下:
“1. 一种有机发光显示装置,包括:
具有子像素的显示面板;
用于给所述显示面板提供数据信号的数据驱动部;
用于感测所述子像素的有机发光二极管的阻抗值的补偿电路部;
用于产生并输出提供给所述显示面板和所述数据驱动部的电力的电力产生部;
在所述电力产生部的输出端与所述显示面板之间进行配线连接的第一电压线,所述第一电压线将从所述电力产生部输出的第一电压传输给所述显示面板;
用于控制所述第一电压线的电力控制部;和
用于控制所述数据驱动部的时序控制部,
其中在感测子像素中包含的有机发光二极管的阻抗值期间,所述电力控制部阻断所述第一电压线,防止第一电压提供给所述显示面板,其中所述电力控制部响应于从所述时序控制部提供的电力控制信号关断,
其中所述电力控制部与所述时序控制部一起以集成电路(IC)方式安装在时序电路板上,并且
其中所述电力控制部由包括MOS开关的集成电路实现,
其中所述第一电压线包括在所述电力产生部的所述输出端与所述电力控制部的一端之间进行配线连接的第(1-1)电压线,
在所述电力控制部的另一端与所述显示面板之间进行配线连接的第(1-2)电压线。”
复审请求人认为:权利要求1与对比文件1存在区别,具体的:第一,就驱动时序的设定而言,在时序控制部120的控制下控制电力控制部180是有利的;第二,在对比文件1中,为了测量EL发射体50的特性,打开第一开关110,并且闭合第二开关120和第三开关130(步骤5340),这与权利要求1中仅采用电力控制部来控制第一电压的供给不同;第三,对比文件1没有公开“其中所述电力控制部与所述时序控制部一起以集成电路(IC)方式安装在时序电路板上”;第四,对比文件1没有公开“其中所述第一电压线包括在所述电力产生部的所述输出端与所述电力控制部的一端之间进行配线连接的第(1-1)电压线,在所述电力控制部的另一端与所述显示面板之间进行配线连接的第(1-2)电压线”。因此,权利要求1具备创造性。
经形式审查合格,国家知识产权局会于2019年01月10日依法受理了该复审请求,并将其转送至实质审查部门进行前置审查。实质审查部门依然坚持驳回,其认为:对比文件1和对比文件2都公开了在感测子像素中包含的有机发光二极管的阻抗值期间,电力控制部阻断第一电压线,防止第一电压提供给显示面板;而区别“在显示装置中设置时序控制部,由时序控制部来产生控制其他部件工作的信号”,“将多个部件以集成电路的方式安装在电路板上”,“将开关元件选择为MOS开关管, MOS管的控制端接收控制信号,其他两端分别连接到输入信号线和输出信号线”都属于本领域的公知常识。
随后,国家知识产权局依法成立合议组对本案进行审理。
合议组于2019年07月23日向复审请求人发出复审通知书,指出,权利要求1与对比文件1的区别技术特征在于:电力产生部还向数据驱动部提供电力;显示装置具有控制数据驱动部的时序控制部;电力控制部响应于从时序控制部提供的电力控制信号关断;电力控制部与时序控制部一起以集成电路(IC)方式安装在时序电路板上;所述电力控制部由包括MOS开关的集成电路实现。而该区别技术特征属于本领域的公知常识,因此权利要求1不具备创造性。从属权利要求2的附加技术特征已经被对比文件1公开,因此,该权利要求也不具备创造性。
针对上述复审通知书,复审请求人于2019年09月02日提交了意见陈述并提交了权利要求书全文修改替换页。其中,在权利要求1中加入了特征“并且其中所述电力控制信号根据所述电力控制部中包含的开关的类型而变化,
其中所述子像素的每一个包括:
第一晶体管、第二晶体管、第三晶体管、第四晶体管、第五晶体管、第六晶体管、存储电容器和有机发光二极管,
其中所述第一晶体管包括:与第一扫描线连接的第一栅极电极;与数据线连接的第一电极;和与所述存储电容器的一端连接的第二电极,
其中所述第二晶体管包括:与所述第一扫描线连接的第二栅极电极;与所 述存储电容器的另一端以及所述第三晶体管的第三栅极电极连接的第三电极;和与所述第三晶体管的第六电极连接的第四电极,
其中所述第三晶体管包括:与所述存储电容器的另一端以及所述第二晶体管的第三电极连接的第三栅极电极;与所述第一电压线连接的第五电极;和与所述第五晶体管的第九电极连接的第六电极,
其中所述第四晶体管包括:与第三扫描线连接的第四栅极电极;与参考电压线连接的第七电极;和与所述第一晶体管的第二电极以及所述存储电容器的一端连接的第八电极,
其中所述第五晶体管包括:与所述第三扫描线连接的第五栅极电极;与所述第三晶体管的第六电极连接的第九电极;和与所述有机发光二极管的阳极电极连接的第十电极,
其中所述第六晶体管包括:与第二扫描线连接的第六栅极电极;与所述参考电压线连接的第十一电极;和与所述有机发光二极管的阳极电极连接的第十二电极,
其中所述有机发光二极管包括:与所述第五晶体管的第十电极以及所述第六晶体管的第十二电极连接的所述阳极电极;和与第二电压线连接的阴极电极”。
修改后的权利要求1内容如下:
“1. 一种有机发光显示装置,包括:
具有子像素的显示面板;
用于给所述显示面板提供数据信号的数据驱动部;
用于感测所述子像素的有机发光二极管的阻抗值的补偿电路部;
用于产生并输出提供给所述显示面板和所述数据驱动部的电力的电力产生部;
在所述电力产生部的输出端与所述显示面板之间进行配线连接的第一电压线,所述第一电压线将从所述电力产生部输出的第一电压传输给所述显示面板;
用于控制所述第一电压线的电力控制部;和
用于控制所述数据驱动部的时序控制部,
其中在感测子像素中包含的有机发光二极管的阻抗值期间,所述电力控制部阻断所述第一电压线,防止第一电压提供给所述显示面板,其中所述电力控制部响应于从所述时序控制部提供的电力控制信号关断,
其中所述电力控制部与所述时序控制部一起以集成电路(IC)方式安装在时序电路板上,
其中所述电力控制部由包括MOS开关的集成电路实现,
其中所述第一电压线包括在所述电力产生部的所述输出端与所述电力控制部的一端之间进行配线连接的第(1-1)电压线,
在所述电力控制部的另一端与所述显示面板之间进行配线连接的第(1-2)电压线,并且
其中所述电力控制信号根据所述电力控制部中包含的开关的类型而变化,
其中所述子像素的每一个包括:
第一晶体管、第二晶体管、第三晶体管、第四晶体管、第五晶体管、第六晶体管、存储电容器和有机发光二极管,
其中所述第一晶体管包括:与第一扫描线连接的第一栅极电极;与数据线连接的第一电极;和与所述存储电容器的一端连接的第二电极,
其中所述第二晶体管包括:与所述第一扫描线连接的第二栅极电极;与所 述存储电容器的另一端以及所述第三晶体管的第三栅极电极连接的第三电极;和与所述第三晶体管的第六电极连接的第四电极,
其中所述第三晶体管包括:与所述存储电容器的另一端以及所述第二晶体管的第三电极连接的第三栅极电极;与所述第一电压线连接的第五电极;和与所述第五晶体管的第九电极连接的第六电极,
其中所述第四晶体管包括:与第三扫描线连接的第四栅极电极;与参考电压线连接的第七电极;和与所述第一晶体管的第二电极以及所述存储电容器的一端连接的第八电极,
其中所述第五晶体管包括:与所述第三扫描线连接的第五栅极电极;与所述第三晶体管的第六电极连接的第九电极;和与所述有机发光二极管的阳极电极连接的第十电极,
其中所述第六晶体管包括:与第二扫描线连接的第六栅极电极;与所述参考电压线连接的第十一电极;和与所述有机发光二极管的阳极电极连接的第十二电极,
其中所述有机发光二极管包括:与所述第五晶体管的第十电极以及所述第六晶体管的第十二电极连接的所述阳极电极;和与第二电压线连接的阴极电极。”
复审请求人主张:
权利要求1相对于对比文件1存在区别:(1)对比文件1没有公开新加入的特征“其中所述电力控制信号根据所述电力控制部中包含的开关的类型而变化”。(2)设置部件来提供时序信号并不是常规技术手段。(3)没有证据证实区别特征为公知常识。(4)对比文件1没有公开新加入的子像素的配置和连接关系的特征。(5)对比文件1没有公开电力控制部与时序控制部一起以集成电路(IC)方式安装在时序电路板上的特征。(6)对比文件1没有公开电力控制部由包括MOS开关的集成电路实现的特征。(7)对比文件1没有公开第一电压线包括在所述电力产生部的所述输出端与所述电力控制部的一端之间进行配线连接的第(1-1)电压线的特征。基于上述区别,权利要求1-2具备创造性。
在上述程序的基础上,合议组认为本案事实已经清楚,依法作出审查决定。
二、决定的理由
(一)审查文本的认定
复审请求人于2019年01月07日和2019年09月02日分别提交了修改后的权利要求书替换页,经审查,其中所作的修改符合专利法第33条及专利法实施细则第61条第1款的规定。因此,本决定以申请日2014年12月24日提交的说明书第1-101段,说明书附图1-10,说明书摘要,摘要附图;及2019年09月02日提交的权利要求第1-2项为基础作出。
(二)关于创造性
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创造性,是指与现有技术相比,该发明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
如果一项权利要求请求保护的技术方案与对比文件所公开的技术内容相比,存在某些区别技术特征,而这些区别技术特征既不能从现有技术中得到相应的技术启示,也不是本领域公知常识,则该权利要求相对于所述对比文件具备创造性。
1、独立权利要求1要求保护一种有机发光显示装置。对比文件1(参见说明书第5页倒数第2段-第7页第2段,第10页第3段,附图1-2)公开了:
OLED显示器10包括布置成行和列的预定数目的OLED器件50的阵列,其中每个OLED器件50是OLED显示器10的像素。OLED驱动电路60包括OLED器件50、驱动晶体管70、电容器75、读出晶体管80、以及选择晶体管90。每个晶体管具有第一电极、第二电极、以及栅极电极。第一电压源140可以选择性地被第一开关110连接到驱动晶体管70的第一电极。电压测量电路170测量电压以提供表示OLED驱动电路60的特性的信号。电压测量电路170可以通过读出线45和复用器40连接到用于从预订数目的OLED驱动电路60顺序读出电压的多个读出线30和读出晶体管80。处理器190还可以借助于控制线95和数字-模拟转换器155连接到数据线35。因此,处理器190可以在本文中将描述的测量过程期间向数据线35提供预定的数据值。处理器190还可以经由数据输入85来接受显示数据并如本文将描述的那样提供变化补偿,由此在显示过程期间向数据线35提供补偿数据。然后断开第一开关110并闭合第二开关120。将开关组130切换到S3,从而断开第四开关并闭合第三开关。电流Itestsu因此从电流源160通过OLED器件50流到第二电压源150。使用电压测量电路170来测量读出线30上的电压,该电压是读出晶体管80的第二电极处的电压Vout,提供表示OLED器件50的特性的第二信号V2,包括OLED器件50的电阻。
由此可见,在对比文件1中,OLED显示器10包括布置成行和列的预定数目的OLED器件50的阵列,其中每个OLED器件50是OLED显示器10的像素,相当于公开了有机发光显示装置具有子像素的显示面板;数字模拟转换器155连接数据线35向显示面板提供数据信号相当于数据驱动部;通过电压测量电路170、复用器40、开关组130和电流源160来感测OLED器件50也即有机发光二极管的电阻,四者相当于权利要求1的补偿电路部;第一电压源140向驱动晶体管70输出电力也即向显示面板输出电力,其相当于权利要求1的电力产生部;在第一电压源和驱动晶体管70之间的导线相当于权利要求1的第一电压线,其将电压从第一电压源传输给驱动晶体管70也即显示面板;第一开关110控制第一电压源和驱动晶体管之间的导线的导通关断,其相当于电力控制部;其中电压测量电路170感测OLED器件50的电阻时,第一开关关断,阻止第一电压源将电压传递给驱动晶体管70,相当于在感测子像素中包含的有机发光二极管的阻抗值期间,所述电力控制部阻断所述第一电压线,防止第一电压提供给所述显示面板;连接第一电压源140和第一开关110的导线相当于权利要求1中电力产生部的输出端与电力控制部的一端之间连接的第(1-1)电压线,连接第一开关110和驱动晶体管70的导线相当于权利要求1中电力控制部的另一端与显示面板之间连接的第(1-2)电压线。
权利要求1和对比文件1公开的内容相比,区别在于:(1)电力产生部还向数据驱动部提供电力;显示装置具有控制数据驱动部的时序控制部;电力控制部响应于从时序控制部提供的电力控制信号关断;电力控制部与时序控制部一起以集成电路(IC)方式安装在时序电路板上;所述电力控制部由包括MOS开关的集成电路实现;其中所述电力控制信号根据所述电力控制部中包含的开关的类型而变化。(2) 其中所述子像素的每一个包括:第一晶体管、第二晶体管、第三晶体管、第四晶体管、第五晶体管、第六晶体管、存储电容器和有机发光二极管,其中所述第一晶体管包括:与第一扫描线连接的第一栅极电极;与数据线连接的第一电极;和与所述存储电容器的一端连接的第二电极,其中所述第二晶体管包括:与所述第一扫描线连接的第二栅极电极;与所 述存储电容器的另一端以及所述第三晶体管的第三栅极电极连接的第三电极;和与所述第三晶体管的第六电极连接的第四电极,其中所述第三晶体管包括:与所述存储电容器的另一端以及所述第二晶体管的第三电极连接的第三栅极电极;与所述第一电压线连接的第五电极;和与所述第五晶体管的第九电极连接的第六电极,其中所述第四晶体管包括:与第三扫描线连接的第四栅极电极;与参考电压线连接的第七电极;和与所述第一晶体管的第二电极以及所述存储电容器的一端连接的第八电极,其中所述第五晶体管包括:与所述第三扫描线连接的第五栅极电极;与所述第三晶体管的第六电极连接的第九电极;和与所述有机发光二极管的阳极电极连接的第十电极,其中所述第六晶体管包括:与第二扫描线连接的第六栅极电极;与所述参考电压线连接的第十一电极;和与所述有机发光二极管的阳极电极连接的第十二电极,其中所述有机发光二极管包括:与所述第五晶体管的第十电极以及所述第六晶体管的第十二电极连接的所述阳极电极;和与第二电压线连接的阴极电极。基于这些区别技术特征,权利要求1实际解决的技术问题是:如何设置电路以控制电力的供给和如何设置具体的像素结构。
对于区别技术特征(1),首先,数据驱动部必然需要一个电力产生部来提供电力,设置一个电力产生部统一向显示面板和数据驱动部提供电力是本领域的常规技术手段;其次,在显示装置中设置时序控制部来对扫描驱动部和数据驱动部进行时序控制是本领域的常规技术手段,同时,本领域技术人员可以明确,第一开关需要基于时间进行控制以配合扫描驱动部、数据驱动部的运行来完成整个电路的正常工作,此时,本领域技术人员易于想到由时序控制部来一并产生其控制信号;再次,为了节省空间方便布局,将多个电路集成安装在一起是本领域的常规技术手段,即本领域技术人员易于想到将电力控制部与时序控制部一起以集成电路(IC)方式安装在时序电路板上;继而,对比文件1中的第一开关110基于其设计功能具有体积小数量多的特点,而针对这种需求将其以MOS开关的集成电路实现是本领域的常规技术手段;最后,本领域技术人员可以根据开关的具体类型来选择合适的控制信号,这属于本领域的公知常识。
对于区别技术特征(2),复审请求人在答复复审通知书意见时,将说明书中的对应内容加入到权利要求1中以形成该区别技术特征。该区别技术特征将权利要求1的具体像素结构限定为如说明书附图6所示的电路图。该像素电路主要包含六个晶体管、存储电容器和有机发光二极管,其通过三根扫描线的控制区分出三个时段,以完成对驱动晶体管的阻抗测量、显示数据的补偿输出和有机发光二极管的发光。相对的,在对比文件1中,其像素电路仅包括三个晶体管、电容器和有机发光二极管,其通过一根选择线,相当于扫描线,以在两个步骤中分别完成驱动晶体管的特性测量以及有机发光二极管的补偿发光。由此可见,两者在电路结构和工作时序上有着明显的区别,本领领域技术人员不能直接的从对比文件1公开的技术方案推导出权利要求1的技术方案。
对比文件2的技术方案与对比文件1基本相同,从对比文件2的附图3可以看出,对比文件2的技术方案中,每个OLED驱动电路60同样包括OLED器件50、驱动晶体管70、电容器75、读出晶体管80、以及选择晶体管90。第一电压源140可以选择性地被第一开关110连接到驱动晶体管70的第一电极。电压测量电路170可以通过读出线45和复用器40连接到用于从预订数目的OLED驱动电路60顺序读出电压的多个读出线30和读出晶体管80。使用电压测量电路170来测量读出线30上的电压,该电压是读出晶体管80的第二电极处的电压Vout,提供表示OLED器件50的特性的第二信号V2,包括OLED器件50的电阻。处理器190还可以经由数据输入85来接受显示数据并如本文将描述的那样提供变化补偿,由此在显示过程期间向数据线35提供补偿数据。
由此可见,权利要求1和对比文件2的区别特征与权利要求1和对比文件1的区别特征完全相同。同样的,在对比文件2中,其像素电路仅包括三个晶体管、电容器和有机发光二极管,其通过一根选择线,相当于扫描线,以在两个步骤中分别完成驱动晶体管的特性测量以及有机发光二极管的补偿发光。这与权利要求1的技术方案在电路结构和工作时序上有着明显的区别,本领领域技术人员不能直接的从对比文件2公开的技术方案推导出权利要求1的技术方案。
因此,权利要求1的上述区别技术特征没有在引用的对比文件1、2中公开,也没有证据证明这些区别是本领域的公知常识。因此,该区别技术特征使得权利要求1相对于对比文件1、2的技术方案有着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从而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权利要求2引用权利要求1,因而也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根据上述事实和理由,本案合议组依法作出以下审查决定。
三、决定
撤销国家知识产权局于2018年11月06日对本申请作出的驳回决定。由国家知识产权局原审查部门在在本复审决定认定的审查文本的基础上对本发明专利申请继续进行审查。
如对本复审请求审查决定不服,根据专利法第41条第2款的规定,请求人自收到本决定之日起三个月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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