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种气道开放辅助器-复审决定


发明创造名称:一种气道开放辅助器
外观设计名称:
决定号:192958
决定日:2019-10-15
委内编号:1F266219
优先权日:
申请(专利)号:201610538469.X
申请日:2016-07-08
复审请求人:南通市第一人民医院
无效请求人:
授权公告日:
审定公告日:
专利权人:
主审员:陈萌
合议组组长:陈海英
参审员:张莉平
国际分类号:A61F5/00,A61B90/14
外观设计分类号:
法律依据:专利法第22条第3款
决定要点
:如果一项权利要求请求保护的技术方案与作为最接近现有技术的对比文件所公开的技术内容相比存在区别技术特征,但是上述区别技术特征的一部分被另一篇对比文件公开,其余部分属于本领域的公知常识,在最接近的对比文件的基础上结合另一篇对比文件和本领域的公知常识得到该权利要求请求保护的技术方案,对于本领域技术人员而言是显而易见的,那么该权利要求不具备创造性。
全文:
本复审请求涉及申请号为201610538469.X,名称为“一种气道开放辅助器”的发明专利申请(下称本申请)。本申请的申请人为南通市第一人民医院。本申请的申请日为2016年07月08日,公开日为2016年09月28日。
经实质审查,国家知识产权局原审查部门于2018年10月26日发出驳回决定,驳回了本申请,其理由是:权利要求1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驳回决定中引用如下2篇对比文件:
对比文件2:CN2756170Y,公告日为2006年02月08日;
对比文件3:CN2704332Y,公告日为2005年06月15日。
驳回决定所依据的文本为:申请人于2018年07月17日提交的权利要求第1项;于申请日2016年07月08日提交的说明书第1-49段、说明书附图图1-9、说明书摘要、摘要附图。
驳回决定所针对的权利要求书如下:
“1. 一种气道开放辅助器,包括底座(1)、螺纹孔(2)、固定块(3)、螺钉(4)、第一支杆(5)、支撑板(6)、定位销(7)、第二支杆(8)和支撑装置(9),其特征在于,所述底座(1)上设有螺纹孔(2),底座(1)的顶部两端对称安装有固定块(3),固定块(3)上开有通孔,固定块(3)通过螺钉(4)固定在底座(1)上,固定块(3)上设有第一支杆(5)和支撑板(6),第一支杆(5)位于靠近螺钉(4)的一侧,第一支杆(5)的顶端与第二支杆(8)的一端定位销(7)连接,第二支杆(8)的另一端通过定位销(7)连接有支撑装置(9),支撑装置(9)包括支撑头(10)、弹簧(11)和套杆(12),套杆(12)的为中空结构,套杆(12)的内部侧壁连接有弹簧(11)的一端,弹簧(11)的另一端连接有支撑头(10),所述支撑头(10)具有不对称形状的两个分叉,所述底座(1)上粘连有缓冲垫,所述缓冲垫为橡胶垫或牛皮垫,所述底座(1)的两侧均匀设有六至十个螺纹孔(2),所述套杆(12)的内壁上设有凹槽,支撑头(10)的连接杆上设有凸块,凸块和凹槽相配合,所述支撑头(10)的球头上包裹有硅胶层,所述支撑板(6)的侧面为半弧形结构。”
驳回决定认为:权利要求1与对比文件2相比,区别特征为:1)还包括支撑板,且具体采用的是螺钉和螺纹孔,相应的底座上设置有螺纹孔,所述底座的两侧均匀设有六至十个螺纹孔,固定块通过螺钉固定在底座上,固定块上设有支撑板,第一支杆位于靠近螺钉的一侧,所述支撑板的侧面为半弧形结构;2)支撑装置还包括弹簧和套杆,套杆为中空结构,套杆的内部侧壁连接弹簧的一端,弹簧的另一端连接支撑头,支撑头具有不对称形状的两个分叉,所述套杆的内壁上设有凹槽,支撑头的连接杆上设有凸块,凸块和凹槽相配合,所述支撑头的球头上包裹有硅胶层;3)所述底座上粘连有缓冲垫,所述缓冲垫为橡胶垫或牛皮垫。然而,上述区别特征1)-3)或被对比文件3所公开,或是在对比文件2、3公开内容的基础上本领域技术人员容易想到的。因此,在对比文件2的基础上结合对比文件3和本领域的常规技术手段得到权利要求1所要保护的技术方案,对本领域技术人员来说是显而易见的,因此权利要求1不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申请人南通市第一人民医院(下称复审请求人)对上述驳回决定不服,于2018年11月16日向国家知识产权局提出了复审请求,同时提交了权利要求书的全文修改替换页,其中,在驳回所针对的文本基础上,在权利要求1中增加了特征“所述支撑头(10)具有不对称形状的两个分叉”和“通过支撑板(6)和固定块(3)对伤者的头部进行固定,通过第一支杆(5)、第二支杆(8)和支撑装置(9)对伤者的下巴起支撑固定作用,通过支撑头(10)、弹簧(11)和套杆(12)调整下巴支撑角度,通过底座(1)、固定块(3)和螺钉(4)调整固定宽度”,修改后的权利要求1如下:
“1. 一种气道开放辅助器,包括底座(1)、螺纹孔(2)、固定块(3)、螺钉(4)、第一支杆(5)、支撑板(6)、定位销(7)、第二支杆(8)和支撑装置(9),其特征在于,所述底座(1)上设有螺纹孔(2),底座(1)的顶部两端对称安装有固定块(3),固定块(3)上开有通孔,固定块(3)通过螺钉(4)固定在底座(1)上,固定块(3)上设有第一支杆(5)和支撑板(6),第一支杆(5)位于靠近螺钉(4)的一侧,第一支杆(5)的顶端与第二支杆(8)的一端定位销(7)连接,第二支杆(8)的另一端通过定位销(7)连接有支撑装置(9),支撑装置(9)包括支撑头(10)、弹簧(11)和套杆(12),套杆(12)的为中空结构,套杆(12)的内部侧壁连接有弹簧(11)的一端,弹簧(11)的另一端连接有支撑头(10),所述支撑头(10)具有不对称形状的两个分叉,所述底座(1)上粘连有缓冲垫,所述缓冲垫为橡胶垫或牛皮垫,所述底座(1)的两侧均匀设有六至十个螺纹孔(2),所述套杆(12)的内壁上设有凹槽,支撑头(10)的连接杆上设有凸块,凸块和凹槽相配合,所述支撑头(10)的球头上包裹有硅胶层,所述支撑板(6)的侧面为半弧形结构,其特征在于:通过支撑板(6)和固定块(3)对伤者的头部进行固定,通过第一支杆(5)、第二支杆(8)和支撑装置(9)对伤者的下巴起支撑固定作用,通过支撑头(10)、弹簧(11)和套杆(12)调整下巴支撑角度,通过底座(1)、固定块(3)和螺钉(4)调整固定宽度。”
复审请求人认为:
(1)本申请通过支撑板6和固定块3对伤者的头部进行固定,防止人头部晃动;
(2)通过第一支杆5、第二支杆8和支撑装置9对伤者的下巴起支撑固定作用,同时可调整支撑角度,防止舌后坠等而导致气道梗阻,危及伤员生命;
(3)通过支撑头10、弹簧11和套杆12调整下巴支撑角度;
(4)通过底座1、固定块3和螺钉4调整固定宽度,使其适应不同伤者。
对比文件2和对比文件3均没有公开上述技术内容,也不能给出本申请的技术方案的启发。
经形式审查合格,国家知识产权局于2018年12月10日依法受理了该复审请求,并将其转送至原审查部门进行前置审查。
原审查部门在前置审查意见书中坚持原驳回决定。
随后,国家知识产权局成立合议组对本案进行审理。
合议组于2019年08月09日向复审请求人发出复审通知书,指出:
1、独立权利要求1与对比文件2相比,区别特征为:(1)固定块上还设有支撑板,所述支撑板的侧面为半弧形结构,通过支撑板和固定块对伤者的头部进行固定,底座上设置的孔是均匀设置在两侧的六至十个螺纹孔,固定块通过螺钉固定在底座上,通过底座、固定块和螺钉调整固定宽度,第一支杆位于靠近螺钉的一侧;(2)支撑装置还包括弹簧和套杆,套杆为中空结构,套杆的内部侧壁连接弹簧的一端,弹簧的另一端连接支撑头,支撑头的两个分叉具有不对称形状,所述套杆的内壁上设有凹槽,支撑头的连接杆上设有凸块,凸块和凹槽相配合,所述支撑头的球头上包裹有硅胶层,通过支撑头、弹簧和套杆调整下巴支撑角度;(3)所述底座上粘连有缓冲垫,所述缓冲垫为橡胶垫或牛皮垫。然而,上述区别(1)-(3)或被对比文件3公开,或是在对比文件2、3公开内容的基础上根据本领域的常用手段容易想到的。因此,在对比文件2的基础上结合对比文件3和本领域的常用手段获得权利要求1的技术方案对于本领域技术人员而言是显而易见的,权利要求1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2、针对复审请求人提出复审请求时提出的意见,合议组认为:
(1)在进行气道开放的处置过程中,头部的意外晃动会影响操作,因而本领域技术人员容易想到采取措施以避免出现上述情况,而设置头部固定装置是本领域采取的常规技术手段,专利文献US5524639A、US2010/0089410A1均公开了类似的技术手段。本领域技术人员在对比文件2的基础上无需付出创造性的劳动就容易想到在固定块上设置支撑板作为头部固定装置以固定患者的头部。
(2)对比文件2公开的技术方案中,下支杆5、上支杆4及下颌托3同样可以实现对患者下巴支撑固定作用,并且可以调整支撑角度。
(3)对比文件3通过上托架1、弹簧7及中空结构的上调整螺母13实现下巴支撑角度的调整,本领域技术人员容易想到将其应用于对比文件2,以期取得同样的技术效果。
(4)对比文件2公开了两个支架1可以在底座8上的滑道9中滑动并固定,其显然是为了调整两个支架1之间的距离以适应不同的患者,而本领域技术人员可以采用多个螺纹孔与螺钉配合的方式替换上述滑道滑动调节的方式,其取得的技术效果对于本领域技术人员而言也是能够合理预期的。
因此,复审请求人的意见合议组不予支持。
复审请求人于2019年09月11日针对复审通知书提交了意见陈述书,同时提交了权利要求书的全文修改替换页,其中,在申请日2016年07月08日提交的原始权利要求书的基础上,将权利要求2-6并入权利要求1,并在权利要求1中增加了特征“所述支撑头的两个分叉具有不对称形状,分叉角度为120度”。该修改本文在复审通知书所针对的权利要求书的基础上,将权利要求1中的特征“所述支撑头(10)具有不对称形状的两个分叉”修改为“所述支撑头的两个分叉具有不对称形状,分叉角度为120度”,并删除了特征“通过支撑板(6)和固定块(3)对伤者的头部进行固定,通过第一支杆(5)、第二支杆(8)和支撑装置(9)对伤者的下巴起支撑固定作用,通过支撑头(10)、弹簧(11)和套杆(12)调整下巴支撑角度,通过底座(1)、固定块(3)和螺钉(4)调整固定宽度”,修改后的权利要求1如下:
“1. 一种气道开放辅助器,包括底座(1)、螺纹孔(2)、固定块(3)、螺钉(4)、第一支杆(5)、支撑板(6)、定位销(7)、第二支杆(8)和支撑装置(9),其特征在于,所述底座(1)上设有螺纹孔(2),底座(1)的顶部两端对称安装有固定块(3),固定块(3)上开有通孔,固定块(3)通过螺钉(4)固定在底座(1)上,固定块(3)上设有第一支杆(5)和支撑板(6),第一支杆(5)位于靠近螺钉(4)的一侧,第一支杆(5)的顶端与第二支杆(8)的一端定位销(7)连接,第二支杆(8)的另一端通过定位销(7)连接有支撑装置(9),支撑装置(9)包括支撑头(10)、弹簧(11)和套杆(12),套杆(12)的为中空结构,套杆(12)的内部侧壁连接有弹簧(11)的一端,弹簧(11)的另一端连接有支撑头(10);
所述底座(1)上粘连有缓冲垫,所述缓冲垫为橡胶垫或牛皮垫;
所述底座(1)的两侧均匀设有六至十个螺纹孔(2);
所述套杆(12)的内壁上设有凹槽,支撑头(10)的连接杆上设有凸块,凸块和凹槽相配合;
所述支撑头(10)的球头上包裹有硅胶层;
所述支撑板(6)的侧面为半弧形结构;
所述支撑头的两个分叉具有不对称形状,分叉角度为120度。”
复审请求人认为:
(1)本申请与对比文件2的区别特征包括“固定块上还设有支撑板,所述支撑板的侧面为半弧形结构,通过支撑板和固定块对伤者的头部进行固定”,该特征不是本领域的常规技术手段,US5524639A公开的是一个枕头装置,不能确定该枕头装置能对患者头部进行固定,而且是通过支撑板和固定块对伤者的头部进行固定。
(2)本申请与对比文件2的区别特征包括“支撑头的两个分叉具有不对称形状,分叉角度为120度”,该特征不是本领域的常规技术手段,US5524639A公开的是下颌托70只有一个托,并不包含两个分叉,也没有公开分叉角度为120度。本领域技术人员不容易想到将支撑头设置为具有不对称形状的两个分叉。
在上述程序的基础上,合议组认为本案事实已经清楚,可以依法作出审查决定。
二、决定的理由
审查文本的认定
在复审阶段,复审请求人于2018年11月16日提出复审请求时以及2019年09月11日答复复审通知书时均提交了权利要求书的全文修改替换页,经审查,其中所作修改符合专利法第33条和专利法实施细则第61条第1款的规定。因此本复审决定以复审请求人于2019年09月11日提交的权利要求第1项;于申请日2016年07月08日提交的说明书第1-49段、说明书附图图1-9、说明书摘要、摘要附图为基础作出。
关于创造性
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创造性,是指与现有技术相比,该发明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该实用新型具有实质性特点和进步。
如果一项权利要求请求保护的技术方案与作为最接近现有技术的对比文件所公开的技术内容相比存在区别技术特征,但是上述区别技术特征的一部分被另一篇对比文件公开,其余部分属于本领域的公知常识,在最接近的对比文件的基础上结合另一篇对比文件和本领域的公知常识得到该权利要求请求保护的技术方案,对于本领域技术人员而言是显而易见的,那么该权利要求不具备创造性。
具体到本申请:
权利要求1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权利要求1要求保护一种气道开放辅助器,对比文件2公开了一种简易下颌托架(参见说明书第1页第5行至第2页第28行,附图1-2、4):该简易下颌托架用于避免患者发生严重的舌后坠问题,使患者气道通畅。该简易下颌托架包括支架1和底座8,底座8上设置有左右两个滑道9,支架为两个;两个支架的顶端各安装有一个对称的与人的下颌形状对应近似的下颌托3;可升降、移位的支架可使下颌托移动到所需要的支撑位置,且保持在该支撑位置不再移动;为便于调整和固定,两个支架可在底座8上的滑道9中移动与固定;结合图1-2可知,底座8的顶部两端对称安装有固定块,固定块上开有通孔,底座8上也开有孔,上述固定块通过旋钮A固定在底座8上,固定块上设有支杆座套6;支架由多组支杆和旋钮组成,其中,下支杆5的底端可伸缩、旋转地置于可在滑道上滑动的支杆座套6内,且通过支杆座旋钮B固定下支杆5;下支杆5的顶端通过水平铰链和紧固旋钮C连接上支杆4的底端;上支杆4的顶端通过纵向铰链和紧固旋钮D连接下颌托3,从而使下颌托实现三维空间的任意移动与转动;下颌托工作面设置柔软织物或海绵材料;下颌托3包括支撑头,支撑头包括两个分叉,通过下支杆5、上支杆4和下颌托3对患者的下巴起支撑固定作用。
将本申请权利要求1与对比文件2公开的内容相比较可知:对比文件2中的简易下颌托架对应于本申请的气道开放辅助器,下支杆5对应于本申请的第一支杆,上支杆4对应于本申请的第二支杆,下颌托3对应于本申请的支撑装置,水平铰链和紧固旋钮C以及纵向铰链和紧固旋钮D的功能对应于本申请的定位销。
因此,权利要求1的技术方案与对比文件2相比,其区别在于:(1)固定块上还设有支撑板,所述支撑板的侧面为半弧形结构,底座上设置的孔是均匀设置在两侧的六至十个螺纹孔,固定块通过螺钉固定在底座上,第一支杆位于靠近螺钉的一侧;(2)支撑装置还包括弹簧和套杆,套杆为中空结构,套杆的内部侧壁连接弹簧的一端,弹簧的另一端连接支撑头,支撑头的两个分叉具有不对称形状,分叉角度为120度,所述套杆的内壁上设有凹槽,支撑头的连接杆上设有凸块,凸块和凹槽相配合,所述支撑头的球头上包裹有硅胶层;(3)所述底座上粘连有缓冲垫,所述缓冲垫为橡胶垫或牛皮垫。基于上述区别技术特征,权利要求1相对于对比文件2实际所要解决的技术问题是:防止患者头部发生不期望的位移、方便调整下颌托,并提高患者的舒适度。
针对上述区别(1),在气道开放辅助器技术领域,设置头部固定装置以在治疗过程中对伤者的头部进行固定,防止人的头部晃动而带来的意外状况是本领域的常用手段,例如:专利文献US5524639A(公开日为1996年06月11日,说明书第4栏第48行至58行,附图1-3,可拆卸的枕头状装置74可连接到框架10,其具有与头部相适配的形状,头部接触表面76可采用弹性材料制成,如海绵、橡胶或聚氨酯,以提高患者的舒适性)、US2010/0089410A1(公开日为2010年04月15日,说明书第[0029]段,附图4-8,头部固定组件140具有头部保持块150)均公开了类似的技术手段。本领域技术人员在对比文件2的基础上无需付出创造性的劳动就容易想到在固定块上设置支撑结构以固定患者的头部,在此基础上,采用支撑板实现所述支撑结构,并且为了适配头部的形状而将支撑板与患者的头部接触表面设置为半弧形结构均属于本领域的常规设置。对比文件2公开了为便于调整和固定下颌托,在底座8上设置有固定块和左右两个滑道9,在底座8和固定块上均开设有孔,通过旋钮A使两个支架可在底座8上的滑道9中移动与固定,从而实现灵活调整支架之间的距离以适应不同的患者,在此基础上,采用多个螺纹孔与螺钉的配合实现位置调节属于本领域常用技术手段的替换,本领域技术人员可以根据实际需求设置螺纹孔的具体数目,并本着便于操作的原则将第一支杆设置在靠近螺钉的一侧。
针对上述区别(2),对比文件3(CN2704332Y)公开了一种消鼾托,并具体公开了如下技术特征(参见说明书第3页第7行至第5页第7行,图3):该消鼾托包括与人体下腭相适配的上托架1(相当于支撑头)、下托架、可伸缩支柱,可伸缩支柱包括支撑柱2、上轴销3(相当于连接杆)、上调整螺母13(相当于套杆)、弹簧7,所述上调整螺母13为大端设有轴向孔的台阶轴,所述上轴销3下端穿入所述上调整螺母13,所述弹簧7设置在上轴销3与上调整螺母13之间,由图3可知,上调整螺母13为中空结构,上调整螺母13的内部侧壁连接有弹簧7的一端,弹簧7的另一端连接上销轴3,上销轴3连接上托架1;所述上调整螺母4的中孔上部周边向中心凸出形成一凸棱,所述上轴销3相应位置设有一比所述凸棱纵向尺寸大的凹圈,所以所述上轴销3能与所述上调整螺母4作有限的上下移动;由于可伸缩支柱上的上轴销及下轴销分别可相对上、下调整螺母作有限的相对移动,且上销轴与上托架通过铰链相活动连接,下销轴与下托架相活动连接并可作万向转动,所以人睡眠时的睡姿不会固定太死,从而使人体舒适度更好。上述技术特征在对比文件3中的作用是为了提供一种便于调整角度的下颌托,降低患者在使用过程中的不适感,本领域技术人员有动机将上述技术内容应用到对比文件2中,以期取得同样的技术效果。在此基础上,将凹槽和凸块的位置互换,也就是将凹槽设置在套杆的内壁上,凸块设置在连接杆上则是本领域的常规技术手段。对比文件2中下颌托3的支撑头包括两个分叉,且下颌托3与人的下颌形状对应近似,本领域技术人员可以知晓,分叉结构的两个分叉分别从下颌的下方和侧方给下颌提供支撑和固定,两者的受力情况并不相同,在此基础上,结合下颌的生理结构特征,将分叉结构设置为具有不对称形状,并将分叉角度设置为120度是本领域的常规选择,这种形状和角度设置也并不能给本发明带来预料不到的技术效果。进一步的,在对比文件2公开了下颌托工作面设置柔软织物或海绵材料的基础上,在支撑头的球头上包裹硅胶层以提高患者舒适度亦是本领域的常规技术手段。
针对上述区别(3),为了提高患者的舒适度,在底座上粘连缓冲垫,缓冲垫为橡胶垫或牛皮垫是本领域的常规技术手段,例如生活中使用的坐具、床具或者按摩器具常在与头部接触的部位设置缓冲垫以提高使用者的舒适度。
因此,在对比文件2的基础上结合对比文件3和上述常用技术手段得到权利要求1所请求保护的技术方案,对所属领域技术人员而言是显而易见的,权利要求1不具备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因而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对于复审请求人的意见陈述,合议组认为:
(1)在进行气道开放的处置过程中,头部的意外晃动会影响操作,因而本领域技术人员容易想到采取措施以避免出现上述情况,而设置头部固定装置是本领域采取的常规技术手段,如前所述,专利文献US5524639A、US2010/0089410A1均公开了类似的头部固定装置。专利文献US5524639A公开的枕头装置74具有与仰躺的头部和颈部贴身地适配的头部接触表面76,结合附图2的侧视图可以得出所述枕头装置具有凹陷的结构以卡合固定患者的头部以防止头部意外晃动。在现有技术给出的启示下,本领域技术人员在对比文件2的基础上无需付出创造性的劳动就容易想到在固定块上设置支撑结构以固定患者的头部,而采用支撑板实现所述支撑结构,并且为了适配头部的形状而将支撑板与患者的头部接触表面设置为半弧形结构均属于本领域的常规设置,并且获得的技术效果对于本领域技术人员而言也是能够合理预期的。
(2)专利文献US5524639A公开的下颌托70用于与患者下巴的角形结构接触(参见说明书第4栏第33行至第47行,附图1-3),由附图1-2也可以看出下颌托70的结构分别接触患者下巴的下部和侧部,显然下颌托70具有分叉结构,而且从附图3、4可以看出分叉是不对称的。专利文献US2010/0000548A1也公开了具有分叉结构的下颌托架结构,从附图8可以明显看出分叉为不对称形状。实际上,基于分叉结构的受力情况,并结合人体下巴的生理结构特征,将支撑头的分叉设置为不对称形状,并将分叉角度设置为120度是本领域的常规技术手段,其获得的技术效果对于本领域技术人员而言也是能够合理预期的。
综上,合议组对复审请求人的意见不予支持。
基于上述事实和理由,合议组依法作出如下审查决定。
三、决定
维持国家知识产权局于2018年10月26日对本申请作出的驳回决定。
如对本复审请求审查决定不服,根据专利法第41条第2款的规定,复审请求人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之日起三个月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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