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明创造名称:一种具有数据传输功能的供电装置
外观设计名称:
决定号:192680
决定日:2019-10-15
委内编号:1F271294
优先权日:
申请(专利)号:201510534931.4
申请日:2015-08-27
复审请求人:徐业友
无效请求人:
授权公告日:
审定公告日:
专利权人:
主审员:柴德娥
合议组组长:徐珍霞
参审员:侯雪
国际分类号:H02J7/00,H02M1/00,H02M7/00
外观设计分类号:
法律依据:专利法第22条第3款
决定要点
:如果权利要求请求保护的技术方案与作为最接近现有技术的对比文件之间存在区别技术特征,但其中部分区别技术特征被其他对比文件公开,其余区别技术特征是本领域的公知常识,那么该技术方案相对于上述对比文件以及本领域的公知常识不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不具备创造性。
全文:
本复审请求涉及申请号为201510534931.4,名称为“一种具有数据传输功能的供电装置”的发明专利申请(下称本申请)。本申请的申请人为徐业友,申请日为2015年08月27日,公开日为2015年12月09日。
经实质审查,国家知识产权局原审查部门于2018年10月11日发出驳回决定,驳回了本申请,其理由是:权利要求1-7相对于对比文件1(CN103208831A,公开日为2013年07月17日)以及本领域的公知常识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权利要求8相对于对比文件1、对比文件2(CN303232418S,公告日为2015年06月03日)、对比文件3(US6267608B1,公告日为2001年07月31日)以及本领域的公知常识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驳回决定所依据的文本为:2018年01月09日提交的权利要求第1-8项,申请日2015年08月27日提交的说明书第1-44段、说明书附图图1-3、说明书摘要、摘要附图。驳回决定所针对的权利要求书如下:
“1. 一种具有数据传输功能的供电装置,其特征在于,包括外壳和电路板,所述电路板上至少设有电压转换模块和USB传输供电模块;所述外壳上设有多种供电电压的供电接口,所述供电接口与所述电压转换模块相互电性连接;所述外壳上还设有多种USB接口,所述USB接口与所述USB传输供电模块相互电性连接;
所述电路板还包括防雷防浪涌保护模块,外部电源的电流经过所述防雷防浪涌保护模块后再进入所述电压转换模块和所述USB传输供电模块;
所述电路板上还设有220V插座模块,所述外壳上设有至少一个插座,所述插座与所述220V插座模块相互电性连接;所述防雷防浪涌保护模块分别与所述220V插座模块和所述电压转换模块相互电性连接,并且所述220V插座模块与所述USB传输供电模块相互电性连接。
2. 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供电装置,其特征在于,所述供电接口为多种直流电压的供电接口,所述直流电压包括5V、12V和/或19V。
3. 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供电装置,其特征在于,所述USB接口为
USB3.1/3.0/2.0接口,所述USB接口包括USB充电接口和USB传输接口。
4. 根据权利要求3所述的供电装置,其特征在于,所述USB接口中包括一个支持OTG功能的OTG接口,其他的所述USB接口构成USB集线器。
5. 根据权利要求4所述的供电装置,其特征在于,所述USB集线器中的所述USB接口支持BC1.2充电功能。
6. 根据权利要求5所述的供电装置,其特征在于,所述USB集线器中的所述USB接口包括至少一个Type-C接口,所述Type-C接口支持PD供电功能。
7. 根据权利要求6所述的供电装置,其特征在于,不同类型的所述USB接口分别用不同颜色进行区分。
8. 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供电装置,其特征在于,所述外壳上设有至少一个置物槽;和/或
所述外壳在每个所述插座附近设有凹槽和与所述凹槽形状相匹配的防护盖,所述防护盖的底部与所述外壳可旋转连接;所述防护盖置于所述凹槽中时,所述防护盖覆盖所述插座;所述防护盖脱离所述凹槽时,露出所述插座。”
申请人(下称复审请求人)对上述驳回决定不服,于2019年01月15日向国家知识产权局提出了复审请求,同时修改了权利要求书(包括权利要求第1-7项)。对权利要求书的修改在于:将权利要求2的附加技术特征补入权利要求1中形成新的独立权利要求,并对其余权利要求的编号以及引用关系进行适应性修改。复审请求人认为:(1)权利要求1中具有数据传输功能的供电装置的电路板上设有电压转换模块,外壳上设有多种直流电压的供电接口,对比文件1中均为USB接口;(2)权利要求1将数据传输设备集成在日常生活中常规的插座装置上,避免了各种电子设备的线路复杂化,一站式解决了几乎所有电子产品的供电和数据传输;(3)权利要求1中的防雷防浪涌保护模块及其在电路中的连接方式,不仅实现了防雷防浪涌功能,还节省了空间。复审请求时修改的权利要求书如下:
“1. 一种具有数据传输功能的供电装置,其特征在于,包括外壳和电路板,所述电路板上至少设有电压转换模块和USB传输供电模块;所述外壳上设有多种供电电压的供电接口,所述供电接口与所述电压转换模块相互电性连接;所述外壳上还设有多种USB接口,所述USB接口与所述USB传输供电模块相互电性连接;
所述电路板还包括防雷防浪涌保护模块,外部电源的电流经过所述防雷防浪涌保护模块后再进入所述电压转换模块和所述USB传输供电模块;
所述电路板上还设有220V插座模块,所述外壳上设有至少一个插座,所述插座与所述220V插座模块相互电性连接;所述防雷防浪涌保护模块分别与所述220V插座模块和所述电压转换模块相互电性连接,并且所述220V插座模块与所述USB传输供电模块相互电性连接;
所述供电接口为多种直流电压的供电接口,所述直流电压包括5V、12V和/或19V。
2. 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供电装置,其特征在于,所述USB接口为USB3.1/3.0/2.0接口,所述USB接口包括USB充电接口和USB传输接口。
3. 根据权利要求2所述的供电装置,其特征在于,所述USB接口中包括一个支持OTG功能的OTG接口,其他的所述USB接口构成USB集线器。
4. 根据权利要求3所述的供电装置,其特征在于,所述USB集线器中的所述USB接口支持BC1.2充电功能。
5. 根据权利要求4所述的供电装置,其特征在于,所述USB集线器中的所述USB接口包括至少一个Type-C接口,所述Type-C接口支持PD供电功能。
6. 根据权利要求5所述的供电装置,其特征在于,不同类型的所述USB接口分别用不同颜色进行区分。
7. 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供电装置,其特征在于,所述外壳上设有至少一个置物槽;和/或
所述外壳在每个所述插座附近设有凹槽和与所述凹槽形状相匹配的防护盖,所述防护盖的底部与所述外壳可旋转连接;所述防护盖置于所述凹槽中时,所述防护盖覆盖所述插座;所述防护盖脱离所述凹槽时,露出所述插座。”。
经形式审查合格,国家知识产权局于2019年01月30日依法受理了该复审请求,并将其转送至原审查部门进行前置审查。
原审查部门在前置审查意见书中认为:(1)供电装置中通常设置有集成电路板用于放置各种电路,因此,电路板上至少设有电压转换模块和USB传输供电模块是常规技术手段,由于对比文件1中已经公开了通过接口201、301给手机充电,在此基础上,本领域技术人员在实际应用中,由于各种电子设备所需电压不同,因而,可设置各个接口的输出电压不同,即供电接口为多种直流电压的供电接口,直流电压包括5V、12V和/或19V是本领域常规技术手段,属于本领域的公知常识;(2)由于供电装置自身可设置有储能设备,可在没有外部电源时供电,而供电装置也需要通过外部电源进行供电或给储能设备充电,在此基础上,在壳体上设有插座,内部的电路板上设有220V插座模块与插座电性连接是本领域常规技术手段;(3)防雷防浪涌保护电路是常规的保护电路,防止外部电源的电流过大,损坏用电设备,因此,可根据实际需要设置防雷防浪涌保护模块是本领域常规技术手段,供电装置需要通过插座连接外部电源进行供电,即可设置防雷防浪涌保护模块分别与220V插座模块和电压转换模块相互电性连接,并且220V插座模块与USB传输供电模块相互电性连接,以上方式均是本领域技术人员合理分析能够得到的,且没有产生预料不到的技术效果,是本领域常规技术手段,属于本领域的公知常识,因而坚持原驳回决定。
随后,国家知识产权局成立合议组对本案进行审理。
合议组于2019年06月13日向复审请求人发出复审通知书,以对比文件2为最接近的现有技术,指出权利要求1-6相对于对比文件2和对比文件1及公知常识的结合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同时权利要求7相对于对比文件2和对比文件1及公知常识,或者相对于对比文件2和对比文件1、3及公知常识的结合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针对复审请求人的意见陈述,合议组认为:(1)尽管对比文件1-3均未公开本申请的电压转换模块及直流电压的供电接口,但是诸如5V、12V和19V的直流负载是本领域常见的直流负载,在对比文件2给出的同时提供交流和直流USB供电的插排中,为了向这些非USB接口连接的直流负载供电,在插排中增设相应的电压转换模块和直流供电接口也是本领域技术人员的惯用手段,属于本领域的公知常识;(2)尽管对比文件1仅公开了兼顾数据传输和供电的方式,但是对比文件2公开了同时向交流负载以及USB接口负载供电的情形,且同时向各种不同功率以及直流或交流负载供电是本领域的一贯需要解决的技术问题,即该技术问题也是本领域公知的,在对比文件2公开的多功能插排的情况下,通过防雷防浪涌保护模块后与220V插座模块和电压转换模块以及USB传输供电模块相互电性连接,使得线路布置更加整齐简单是本领域技术人员的惯用手段,其相应的避免线路复杂化的技术效果也并非预料不到的技术效果;(3)对于本领域技术人员来说,在进线侧设置防雷防浪涌保护是本领域的公知常识,其相应的防雷电浪涌且节省空间的技术效果也并非预料不到的技术效果。
复审请求人于2019年07月26日提交了意见陈述书,未修改申请文件。复审请求人认为本申请具备创造性的理由是:(1)权利要求1中具有数据传输功能的供电装置100的电路板上设有电压转换模块,外壳上设有多种直流电压的供电接口,供电接口与电压转换模块相互电性连接,直流电压包括5V、12V和/或19V。借此,本申请可以为各种电子设备提供多种电压与电流的直流电压接口的充电功能。而对比文件1的多功能充放电装置的接口均属于USB接口,而非直流电压的供电接口,显然,对比文件1中不包含电压转换模块和直流电压的供电接口。另外,USB接口和直流电压的供电接口是独立分割开来的,两者在电压转换技术上存在本质不同,将两者结合不仅电路实现复杂,而且成本较高,因此也不是惯用手段。(2)权利要求1提供了防雷防浪涌保护模块及其与其他模块的电性连接方式。防雷防浪涌保护模块分别与220V插座模块和电压转换模块相互电性连接,并未与USB传输供电模块直接电性连接,USB传输供电模块通过连接220V插座模块获得防雷防浪涌保护。借此,本申请不仅实现了对220V插座模块、USB传输供电模块、电压转换模块这三个模块的防雷防浪涌保护,而且各个模块之间的连线简单,节省了空间,提高了安全性且降低了成本,并非本领域的惯用手段。
在上述程序的基础上,合议组认为本案事实已经清楚,可以作出审查决定。
二、决定的理由
审查文本的认定
复审请求人在2019年07月26日答复复审通知书时未提交修改文件,本复审审查决定所针对的审查文本与复审通知书所针对的审查文本相同,即:复审请求人于2019年01月15日提交的权利要求第1-7项,申请日2015年08月27日提交的说明书第1-44段、说明书附图图1-3、说明书摘要、摘要附图。
关于专利法第22条第3款
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创造性,是指与现有技术相比,该发明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该实用新型具有实质性特点和进步。
如果权利要求请求保护的技术方案与作为最接近现有技术的对比文件之间存在区别技术特征,但其中部分区别技术特征被其他对比文件公开,其余区别技术特征是本领域的公知常识,那么该技术方案相对于上述对比文件以及本领域的公知常识不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不具备创造性。
本复审决定引用的对比文件与驳回决定、复审通知书引用的对比文件相同,即:
对比文件1:CN 103208831A,公开日为2013年07月17日;
对比文件2:CN 303232418S,公告日为2015年06月30日;
对比文件3:US 6267608B1,公告日为2001年07月31日。
其中,对比文件2为最接近的现有技术。
2.1 关于权利要求1
权利要求1请求保护一种具有数据传输功能的供电装置,对比文件2(参见说明书第1页,附图1-7)公开了一种多功能收纳支架数码充电插排,该插排包括外壳,外壳上设有多种USB接口以及至少一个插座,该插排用于手机、平板电脑等各种USB数码电子产品的充电。由此可见,该插排内必然包括电路板,电路板上设有USB供电模块和220V插座模块,其中USB接口与USB供电模块相互电性连接,至少一个插座与220V插座模块相互电性连接。
因此,权利要求1与对比文件2的区别在于:(1)权利要求1的供电装置具有数据传输功能、USB供电模块为USB传输供电模块;(2)电路板上至少设有电压转换模块,外壳上设有多种供电电压的供电接口,所述供电接口与所述电压转换模块相互电性连接;所述供电接口为多种直流电压的供电接口,所述直流电压包括5V、12V和/或19V;(3)220V插座模块和电压转换模块相互电性连接,并且所述220V插座模块与所述USB传输供电模块相互电性连接;(4)所述电路板还包括防雷防浪涌保护模块,外部电源的电流经过所述防雷防浪涌模块后再进入所述电压转换模块和所述USB传输供电模块;防雷防浪涌保护模块分别与220V插座模块和电压转换模块相互电性连接。
基于上述区别,本申请实际解决的技术问题是:(1)兼具供电功能和数据传输功能;(2)实现多类型的电压输出;(3)简化布线;(4)提供雷电、浪涌保护。
针对区别技术特征(1),对比文件1公开了一种用于USB-OTG设备的多功能充放电装置,并具体公开了如下技术特征(见说明书第[0017]-[0028]段、附图1-6):该装置包括充放电电路(相当于USB传输供电模块)、USB集线器、USB HOST接口和OTG SLAVE接口,其中连接U盘等外设的USB H0ST接口包含电源连线和USB HOST端口数据信号线,型号为USB Type A;连接手机等主机的OTG SLAVE接口包含电源连线和USB SLAVE端口数据线,型号为USB Type B,从而实现了在供电的同时进行数据的传输。可见,区别技术特征(1)已被对比文件1公开,且其在对比文件1的作用与其在本申请中的作用相同,即兼顾供电和数据传输,因此,对比文件1给出了将上述区别特征用于对比文件2中以解决实际问题的技术启示。
对于区别技术特征(2),对于本领域技术人员来说,常见的直流负载具有多种不同的电压等级,5V、12V、19V这些均是常见的直流负载电压等级,是本领域的公知常识。在对比文件2给出了通过多功能插排实现多种交直流供电的情形下,为了给非USB类型接口的5V、12V、19V的负载供电,在插排外壳上设置诸如5V、12V、19V的直流供电接口,在插排电路板上设置相应的电压转换模块以实现相应的电压,并且使得直流供电接口与电压转换模块相连接是本领域技术人员的惯用手段,属于本领域的公知常识。
对于区别技术特征(3),对于本领域技术人员来说,为了使得外部电源供给USB传输供电模块和电压转换模块,通过外部电源接线分别连接USB传输供电模块、电压转换模块和220V插座模块还是通过220V插座模块分线给USB传输供电模块、电压转换模块从而使得220V插座模块和电压转换模块相互电性连接,并且所述220V插座模块与所述USB传输供电模块相互电性连接均是本领域惯用的连接方式,其相应的实现的布线简单的技术效果也并非预料不到的技术效果。
对于区别技术特征(4),为了防止雷电、浪涌现象出现,在进线侧设置防雷防浪涌保护模块,使得外部电源的电流经过所述防雷防浪涌保护模块后再进入所述电压转换模块和所述USB传输供电模块从而保护后续电路是本领域技术人员的惯用手段,属于本领域的公知常识。
因此,在对比文件2的基础上结合对比文件1以及本领域的公知常识得到权利要求1的技术方案对于本领域技术人员来说是显而易见的,而且这种结合也未带来任何预料不到的技术效果。因此权利要求1不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不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2.2、关于权利要求2
权利要求2对权利要求1作了进一步的限定。然而,USB3.1/3.0/2.0接口是常规的接口类型,将USB接口分设为USB充电接口和USB传输接口也是本领域技术人员的惯用手段,这些均属于本领域的公知常识。
因此,当其引用的权利要求不具备创造性时,权利要求2不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3款有关于创造性的规定。
2.3、关于权利要求3-6
权利要求3-6均是从属权利要求,对比文件1(参见说明书第[0018]段、附图1)公开了USB接口包括OTG SLAVE接口,其他的USB H0ST接口相当于构成了USB集线器。且其在对比文件1中所起的作用与其在本申请中的相同,均是为不同类型的USB接口负载供电。
而集线器中的USB接口支持BC1.2充电功能、或者包括至少一个Type-C接口支持PD供电是本领域的惯用手段,属于本领域的公知常识。此外,不同类型的USB接口用不同颜色区分也是本领域为便于识别接口的惯用手段,属于本领域的公知常识。
因此,当其引用的权利要求不具备创造性时,权利要求3-6也不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不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3款有关于创造性的规定。
2.4、关于权利要求7
权利要求7对权利要求1作了进一步的限定。对比文件2(参见说明书附图)进一步公开了如下技术特征:由立体图和主视图可知,该充电插排上设置有一个置物槽,以及插座。权利要求7与对比文件2的区别还在于:所述外壳在每个所述插座附近设有凹槽和与所述凹槽形状相匹配的防护盖,所述防护盖的底部与所述外壳可旋转连接;所述防护盖置于所述凹槽中时,所述防护盖覆盖所述插座;所述防护盖脱离所述凹槽时,露出所述插座。基于该区别,本申请实际解决的技术问题是:防护插座。
对比文件3公开了一种插座,并具体公开了以下技术特征(参见说明书第1栏35-46行,附图1-12):包括插座主体5、以及盖板7c(相当于防护盖);所述插座主体包括设有插孔3的面板、以及与所述面板邻接的侧板(图12的上表面),所述面板凹设有第一凹槽6,所述插孔凹设于所述第一凹槽的底壁,所述盖板的一端7a与所述插座主体转动连接,所述盖板用以在转动至与所述面板抵接时,与所述第一凹槽盖合,以封盖所述插孔(相当于所述外壳在所述插座附近设有凹槽和与所述凹槽形状相匹配的防护盖,所述防护盖的底部与所述外壳可旋转连接;所述防护盖置于所述凹槽中时,所述防护盖覆盖所述插座;所述防护盖脱离所述凹槽时,露出所述插座)。上述技术特征在对比文件3中所起的作用与其在本申请中为解决技术问题所起的作用相同,都是实现插座的防护。即,对比文件3给出了将这些技术特征应用于对比文件2中以解决其技术问题的启示。
在此基础上,本领域技术人员在实际应用中,根据需要可设置多个置物槽,插座多时,对每个插座都设置防护盖,此设置为本领域技术人员的惯用手段,属于本领域的公知常识。
由此可知,在对比文件2的基础上,结合对比文件1以及本领域的公知常识或者结合对比文件1、3及本领域的公知常识得出该权利要求所要保护的技术方案,对本领域技术人员是显而易见的,因此权利要求7不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不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3款有关于创造性的规定。
对复审请求人相关意见的评述
针对复审请求人的意见陈述,合议组认为:(1)尽管对比文件1未公开直流电压的供电接口,但是5V、12V、19V的直流负载是本领域常见的直流负载,非USB接口的直流电压接口也是本领域常见的直流电压接口,相应的电压转换模块也是本领域常见的模块,这些均是本领域的惯用手段,属于公知常识。USB接口和直流电压接口独立分割,其技术上也不相关联,仅仅是功能和结构上的简单组合,因此不存在电路实现复杂的技术问题。(2)当前独立权利要求1中并未明确提及USB传输供电模块是否与防雷防浪涌保护模块直接电性连接,且权利要求1和说明书中均描述的是外部电源的电流经过防雷防浪涌保护模块后再进入电压转换模块和USB传输供电模块,仅仅是电气关系,而不能直接反映USB传输供电模块和防雷防浪涌保护模块的连接关系。而对于本领域技术人员来说,为了防止雷电、浪涌现象出现,在进线侧设置防雷防浪涌保护模块,使得外部电源的电流经过所述防雷防浪涌保护模块后再进入所述电压转换模块和所述USB传输供电模块从而保护后续电路是本领域技术人员的惯用手段,属于本领域的公知常识。其相应的布线简单、空间节省、提高安全性且降低成本的技术效果也并非预料不到的技术效果。
据此,复审请求人的意见陈述不能被接受,本申请的权利要求1-7仍然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在上述工作的基础上,合议组现依法作出如下决定。
三、决定
维持国家知识产权局于2018年10月11日对本申请作出的驳回决定。
如对本复审请求审查决定不服,根据专利法第41条第2款的规定,复审请求人可自收到本决定之日起三个月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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