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明创造名称:一种300M钢晶粒度的腐蚀显现方法
外观设计名称:
决定号:192546
决定日:2019-10-15
委内编号:1F272567
优先权日:
申请(专利)号:201610392170.8
申请日:2016-06-06
复审请求人:四川建筑职业技术学院
无效请求人:
授权公告日:
审定公告日:
专利权人:
主审员:吴艳苹
合议组组长:王艳妮
参审员:向薇
国际分类号:G01N1/32,G01N15/02
外观设计分类号:
法律依据:专利法第22条第3款
决定要点
:如果一项权利要求请求保护的技术方案相对于最接近现有技术存在区别技术特征,其他对比文件未公开该区别技术特征,并且现有对比文件也没有针对该区别技术特征给出技术启示,也没有证据表明其为本领域的公知常识,且该区别技术特征能给该权利要求请求保护的技术方案带来有益的技术效果,则该权利要求具备创造性。
全文:
本复审请求涉及申请号为201610392170.8,名称为“一种300M钢晶粒度的腐蚀显现方法”的发明专利申请(下称本申请)。申请人为四川建筑职业技术学院。本申请的申请日为2016年06月06日,公开日为2016年11月09日。
经实质审查,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实质审查部门于2018年10月24日发出驳回决定,驳回了本申请,其理由是:权利要求1-7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驳回决定所依据的文本为:申请日2016年06月06日提交的说明书第1-4页、说明书附图第1-2页、说明书摘要、摘要附图以及2018年07月20日提交的权利要求第1-7项。驳回决定中引用了如下对比文件:
对比文件1:“300M钢晶粒度腐蚀方法研究”,王长健 等,大型铸锻件,第3期,第13-16页,公开日为:2004年12月31日;
对比文件2:CN104046988A,公开日为:2014年09月17日。
驳回决定所针对的权利要求书如下:
“1. 一种300M钢晶粒度的腐蚀显现方法,其特征在于,包括以下步骤:
(1)对300M钢晶粒度试样进行预处理,其中,300M钢的回火温度为470℃;
(2)配置300M钢晶粒度试样的腐蚀剂;
(3)加热配置好的腐蚀剂至33℃,并保持温度恒定;
(4)将处理好的300M钢晶粒度试样放入温度恒定的腐蚀剂中;
(5)腐蚀过程中,不断擦拭300M钢晶粒度试样的腐蚀面,擦拭10~20分钟后,取出300M钢晶粒度试样;
(6)用流动的冷水清洗300M钢晶粒度试样,在清洗的同时,擦洗试样腐蚀面的腐蚀痕迹;
(7)清洗完后,在300M钢晶粒度试样的腐蚀面滴入酒精,然后吹干试样;
(8)最后观察300M钢晶粒度试样的形貌并评定试样的晶粒度级别。
2. 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一种300M钢晶粒度的腐蚀显现方法,其特征在于,所述步骤(2)中300M钢晶粒度腐蚀剂的主要成分,按重量份计,包括饱和苦味酸水溶液3~8份,洗洁精1~6份。
3. 根据权利要求2所述的一种300M钢晶粒度的腐蚀显现方法,其特征在于,所述步骤(2)中300M钢晶粒度试样的腐蚀剂的主要成分,按重量计,包括饱和苦味酸水溶液4份,洗洁精1份。
4. 根据权利要求2或3所述的一种300M钢晶粒度的腐蚀显现方法,其特征在于,所述步骤(2)中300M钢晶粒度度试样腐蚀剂的配置过程为,将苦味酸饱和水溶液和洗洁精按重量份4:1的比例先后加入烧杯中,再使用玻璃棒匀速搅拌,使苦味酸饱和水溶液和洗洁精充分混合即成。
5. 根据权利要求1~3任一项所述的一种300M钢晶粒度的腐蚀显现方法,其特征在于,所述步骤(4)中,300M钢晶粒度试样的腐蚀面为300M钢晶粒度试样的抛光面。
6. 根据权利要求5所述的一种300M钢晶粒度的腐蚀显现方法,其特征在于,所述步骤(4)中,300M钢晶粒度试样浸入腐蚀剂时,300M钢晶粒度试样的腐蚀面朝上,且全部浸入腐蚀剂中。
7. 根据权利要求1~3任一项所述的一种300M钢晶粒度的腐蚀显现方法,其特征在于,所述步骤(5)中,用洁净的棉花擦拭300M钢晶粒度试样的腐蚀面的时间为15分钟后。”
驳回决定具体指出:1、独立权利要求1所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与对比文件1的区别特征在于:(1)300M钢的回火温度为470℃,加热配置好的腐蚀剂至33℃,并保持温度恒定;将处理好的300M钢晶粒度试样放入温度恒定的腐蚀剂中进行腐蚀;(2)用流动的冷水清洗300M钢晶粒度试样,在清洗的同时,擦洗试样腐蚀面的腐蚀痕迹;清洗完后,在300M钢晶粒度试样的腐蚀面滴入酒精,然后吹干试样;最后观察300M钢晶粒度试样的形貌并评定试样的晶粒度级别。对于区别特征(1),对比文件1中公开了回火温度在420-480℃之间时,晶粒度清晰程度系数较低,针对晶粒度清晰程度系数较低的技术问题,温度对腐蚀环境有很大的影响,金相试样的侵蚀主要是一种化学侵蚀过程,温度为影响化学侵蚀速率的一个重要因素,本领域技术人员能够想到通过调节腐蚀剂的温度或者腐蚀时间来使腐蚀后晶粒度更加清晰,并引入以下文献用于证明上述技术手段为本领域的公知手段:文献1(“金相原理与实践”,屠世润,第1-3页,机械工业出版社,1990年02月)、文献2(“金及其合金的金相化学浸蚀实践”,蔡云卓,贵金属,第22卷第4期,第39-41页,2001年12月)、文献3(“不同取向7050铝合金试样的晶间腐蚀动力学”,郝雪龙 等,中国表面工程,第27卷第1期,第93-99页,2014年02月)、文献4(“Sm2Co17型永磁材料金相样品的腐蚀条件研究”,赖维明 等,磁性材料及器件,第43卷第4期,第63-65页,2012年08月);进而,通过有限次对照试验选择室温附近的更加合适的腐蚀温度33℃为常规试验手段,其余特征为公知常识。对于区别特征(2),其全部被对比文件2公开。因此,权利要求1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2、从属权利要求2-7的附加特征或被对比文件1公开,或属于本领域的公知常识。因此,从属权利要求2-7也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申请人(下称复审请求人)对上述驳回决定不服,于2019年01月29日向国家知识产权局提出了复审请求,未对申请文件进行修改。复审请求人认为:首先,本申请的核心技术内容就是将腐蚀液加热到33℃,使用该温度的腐蚀液腐蚀300M钢,能够清晰显示在回火温度470℃的300M钢的晶界。但是将腐蚀液加热到33℃,其目的并非是提高腐蚀液的腐蚀效果。如果提高腐蚀液温度,就能提高腐蚀液的腐蚀效果,那么40℃的腐蚀液其腐蚀效果应该优于33℃的腐蚀液,钢的晶界应该更清楚,但是根据本申请说明书记载可知,40℃的腐蚀液在300M钢晶界的显示方面明显弱于33℃。这说明,要显示清晰的300M钢晶界,并非简单提高腐蚀液腐蚀效果这么简单。保持腐蚀液温度33℃,其是一个固定的最优温度值,使用该温度的腐蚀液才能得到清晰的300M钢晶界。其次,对比文件1中明确给出使用本申请的腐蚀剂,在常规实验下,无法清晰显示在回火温度470℃的300M钢的晶界,其原因是因为300M钢的回火温度不够高,基于此,本领域技术人员无法作出是因为腐蚀效果不够而导致显示不清晰的判读。因此,权利要求1-7具备创造性。
经形式审查合格,国家知识产权局于2019年02月12日依法受理了该复审请求,并将其转送至原专利实质审查部门进行前置审查。
原专利实质审查部门在前置审查意见书中坚持驳回决定。
随后,国家知识产权局成立合议组对本案进行审理。
在上述程序的基础上,合议组认为本案事实已经清楚,可以作出审查决定。
二、决定的理由
(一)关于审查文本
复审请求人在提出复审请求时没有修改申请文件,本复审请求审查决定所依据的审查文本与驳回决定所针对的审查文本相同,即:申请日2016年06月06日提交的说明书第1-4页、说明书附图第1-2页、说明书摘要、摘要附图以及2018年07月20日提交的权利要求第1-7项。
(二)关于专利法第22条第3款
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创造性,是指与现有技术相比,该发明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该实用新型具有实质性特点和进步。
根据该款规定,如果一项权利要求请求保护的技术方案相对于最接近现有技术存在区别技术特征,其他对比文件未公开该区别技术特征,并且现有对比文件也没有针对该区别技术特征给出技术启示,也没有证据表明其为本领域的公知常识,且该区别技术特征能给该权利要求请求保护的技术方案带来有益的技术效果,则该权利要求具备创造性。
具体到本案:
1、权利要求1要求保护一种300M钢晶粒度的腐蚀显现方法,对比文件1公开了一种300M钢晶粒度腐蚀方法(参见第13页左栏第2段-第16页右栏第4段),并具体公开了:包括以下步骤:(1)对300M钢晶粒度试样进行预处理,30件冲击韧性试样分15组,每组2件试样,回火温度依次从420℃-700℃,间隔20℃;(2)配置300M钢晶粒度试样的腐蚀剂:饱和苦味酸 洗洁精;(3)腐蚀过程中,不断擦拭300M钢晶粒度试样的腐蚀面,擦拭10分钟,取出300M钢晶粒度试样以用于确定每件试样的晶粒度清晰程度系数。
权利要求1保护的技术方案与对比文件1公开的内容相比,其区别特征在于:(1)300M钢的回火温度为470℃,加热配置好的腐蚀剂至33℃,并保持温度恒定;将处理好的300M钢晶粒度试样放入温度恒定的腐蚀剂中进行腐蚀;(2)用流动的冷水清洗300M钢晶粒度试样,在清洗的同时,擦洗试样腐蚀面的腐蚀痕迹;清洗完后,在300M钢晶粒度试样的腐蚀面滴入酒精,然后吹干试样;最后观察300M钢晶粒度试样的形貌并评定试样的晶粒度级别。基于上述区别技术特征可以确定,本申请实际要解决的技术问题是:(1)如何使回火温度为470℃的300M钢经过腐蚀处理后钢晶粒度更清晰;(2)具体设置腐蚀后的试样处理操作,从而便于准确观察试样晶粒度。
对于上述区别技术特征(1),首先,对比文件1还公开了(参见第14页左栏最后1段-右栏第1段,第16页右栏第3-4段):对依次从420℃-700℃,间隔20℃的每个回火温度试样,确定晶粒度清晰程度系数表3,由该表3可见,300M钢经标准性能热处理后,回火温度低于480℃时,晶粒度最不清晰,而当回火温度逐渐升高时,晶粒度也逐渐清晰,回火温度高于540℃时,晶粒度腐蚀比较清晰,在560℃回火温度下,晶粒度最清晰,之后回火温度继续升高时,晶粒度清晰程度有所下降,但仍然比较清晰。因此,在对比文件1公开内容的基础上,为了清晰显示腐蚀后的300M钢晶粒度形貌后,本领域技术人员容易想到将回火温度设置为高于540℃,优选在560℃,而不存在将对比文件1中300M钢的回火温度设置为480℃以下,例如470℃的技术启示。其次,对比文件1还公开了(参见第14页左栏第3段,第15页左栏第1段,第16页右栏第4段):300M钢晶粒度试样经标准热处理工艺处理后,再进行560℃保温4h的炉冷的回火处理,采用浸泡、擦拭等多种腐蚀方法以及不同腐蚀时间进行腐蚀试验,确定最佳腐蚀方法及腐蚀时间,经饱和苦味酸水溶液 少量洗洁精,浸泡5min后,晶界不清晰,擦拭10min后,晶界比较清晰;经饱和苦味酸溶液 洗洁精(比例4:1),浸泡5min,晶界不清晰,擦拭10min后,晶界很清晰。300M钢晶粒度清晰程度与回火温度有明显的关系,与腐蚀时间、腐蚀液配比以及腐蚀方式有关系,其最佳腐蚀方法是:在晶粒度腐蚀前进行一次560℃×4h补充回火处理,用饱和苦味酸溶液 洗洁精(4:1)擦拭10min。由此可见,对比文件1中在满足560℃回火温度前提下,通过调整多种腐蚀方法以及不同腐蚀时间,以确定最佳的腐蚀方法及腐蚀时间,即300M钢晶粒度清晰程度与回火温度有最显著的关系,在满足最优回火温度的条件下,通过调整腐蚀操作以确定最优腐蚀方法;并且,对于本领域技术人员而言,在钢铁的晶粒度显现的金相分析中,试样材料、回火温度、侵蚀剂的选择、温度与侵蚀的时间都是影响晶粒度显示的因素,上述因素之间也存在相互影响,例如不同试样材料,经过不同回火处理后的试样,或者不同侵蚀剂,其对应的最适当的温度也不同。因此,在现有证据的启示下,本领域技术人员没有动机设置300M钢的回火温度为470℃,并加热配置好的腐蚀剂至33℃,将处理好的300M钢晶粒度试样放入温度恒定的腐蚀剂中进行腐蚀。
对于上述区别技术特征(2),对比文件2公开了一种核电用钢16MND5钢晶粒度的腐蚀剂及其腐蚀显现方法,并具体公开了(参见说明书第[0008]-[0012]段):静置腐蚀20-40分钟后,取出试样,用流动的冷水清洗试样,在清洗的同时,用棉花擦洗试样腐蚀面的腐蚀痕迹,清洗完后,试样腐蚀面滴入酒精,然后使用电吹风吹干试样,最后在金相显微镜下观察晶粒度形貌并评定试样的晶粒度级别,且上述技术特征在对比文件2中所起的作用与其在该权利要求中为解决其技术问题所起的作用相同,都是具体设置腐蚀后的试样处理操作,从而便于准确观察试样晶粒度,即对比文件2给出了将上述技术特征用于对比文件1中以解决其技术问题的启示,在对比文件2的启示下,本领域技术人员有动机结合对比文件2的技术内容对对比文件1进行改进。
综上所述,对比文件1-2均没有公开上述区别技术特征(1),也未给出设置300M钢的回火温度为470℃,加热配置好的腐蚀剂至33℃,并保持温度恒定,将处理好的300M钢晶粒度试样放入温度恒定的腐蚀剂中进行腐蚀的技术启示,而且也没有证据表明上述区别技术特征(1)属于本领域的公知常识,并且,由于上述区别技术特征(1)的存在,使得本申请权利要求1的技术方案能够清晰显示在回火温度470℃的300M钢的晶界,有助于准确评定300M钢的晶粒度级别,其能够产生有益的技术效果。因此,权利要求1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相对于对比文件1-2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因而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2、在直接或间接引用的权利要求1具备创造性的前提下,从属权利要求2-7也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3、关于驳回决定和前置审查意见
驳回决定和前置审查意见中指出:对比文件1中公开了回火温度在420-480℃之间时,晶粒度清晰程度系数较低,针对晶粒度清晰程度系数较低的技术问题,温度对腐蚀环境有很大的影响,金相试样的侵蚀主要是一种化学侵蚀过程,温度为影响化学侵蚀速率的一个重要因素,本领域技术人员能够想到通过调节腐蚀剂的温度或者腐蚀时间来使腐蚀后晶粒度更加清晰,并引入文献1-4用于证明上述技术手段为本领域的公知手段。因此,针对金相试验本领域技术人员有动机对腐蚀温度进行微调整,选取室温附近温度点,通过有限次对照实验,获得最佳腐蚀温度33℃。通过将腐蚀温度提高到33℃来增强腐蚀效果,使晶粒度更加清晰,并没有起到意想不到的技术效果。
对此,合议组认为:(1)首先,参见前述评述,根据对比文件1公开的技术内容,在面对300M腐蚀后晶粒度清晰程度较低的技术问题时,本领域技术人员容易想到将回火温度设置为高于540℃,优选在560℃,而不存在将对比文件1中300M钢的回火温度设置为480℃以下,例如470℃的技术启示;其次,对比文件1还公开了300M钢晶粒度清晰程度与回火温度有明显的关系,在满足最优回火温度560℃的条件下,通过调整腐蚀操作以确定最优腐蚀方法;并且,对于本领域技术人员而言,在钢铁的晶粒度显现的金相分析中,试样材料、回火温度、侵蚀剂的选择、温度与侵蚀的时间都是影响晶粒度显示的因素,上述因素之间也存在相互影响,例如不同试样材料,经过不同回火处理后的试样,或者不同侵蚀剂,其对应的最适当的温度也不同。因此,在现有证据的启示下,本领域技术人员没有动机设置300M钢的回火温度为470℃,并加热配置好的腐蚀剂至33℃,将处理好的300M钢晶粒度试样放入温度恒定的腐蚀剂中进行腐蚀。(2)公知常识通常是一种免证事实,这种事实依赖于某项现有技术在申请日前对本领域技术人员而言是否已经被广泛的接收并应用,以至于达到了“众所周知”、“公知化”的程度,才能被认定为公知常识。驳回决定中引入的文献1为书籍,但其仅仅记载了:宏观浸蚀中的前三项特征以热酸浸蚀最好,其余四项则以浸蚀剂室温浸蚀显示为好。并未给出在晶粒度清晰程度较低时,可以调节腐蚀剂的温度或者腐蚀时间来使腐蚀后晶粒度更加清晰的启示。文献2-4为期刊论文,其试验结论均依赖于具体试验对象、试验试剂和试验操作,并不足以证明“调节腐蚀剂的温度或者腐蚀时间来使腐蚀后晶粒度更加清晰”为本领域的公知技术。综上所述,本申请在回火温度为470℃的300M钢的晶粒度显现方法中,通过将腐蚀液加热到33℃,能够清晰显示300M钢的晶界,从而能够节约能源,有助于准确评定300M钢的晶粒度级别,能够产生有益的技术效果。
根据上述事实和理由,合议组依法作出以下审查决定。
三、决定
撤销国家知识产权局于2018年10月24日对本申请作出的驳回决定。由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实质审查部门在本复审请求审查决定所针对的审查文本的基础上对本申请继续进行审查。
如对本复审请求审查决定不服,根据专利法第41条第2款的规定,复审请求人可以自收到本复审请求审查决定之日起三个月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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