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明创造名称:显示装置
外观设计名称:
决定号:192492
决定日:2019-10-15
委内编号:1F273070
优先权日:2012-08-20
申请(专利)号:201310172754.0
申请日:2013-05-10
复审请求人:三星显示有限公司
无效请求人:
授权公告日:
审定公告日:
专利权人:
主审员:杨蔚蔚
合议组组长:张玥
参审员:周璐璐
国际分类号:G02F1/13357,G02B6/00
外观设计分类号:
法律依据:专利法第22条第3款
决定要点
:如果一项权利要求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相对于最接近的现有技术存在区别技术特征,其中部分区别技术特征被另外一篇对比文件公开并给出了将其与最接近的现有技术结合的启示,而现有技术未给出将其余部分区别技术特征应用于该最接近的现有技术以解决其存在的技术问题的启示,同时也没有充分证据或理由表明该其余部分区别技术特征为本领域的公知常识,且该另外其余区别技术特征给该技术方案带来了有益的技术效果,则该项权利要求具备创造性。
全文:
本复审请求涉及申请号为201310172754.0、名称为“显示装置”的发明专利申请(下称本申请),申请日为2013年05月10日,优先权日为2012年08月20日,公开日为2014年03月12日,申请人为三星显示有限公司。
经实质审查,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实质审查部门以本申请权利要求1-9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为由于2018年10月24日驳回了本申请。驳回决定中,引用了如下对比文件:
对比文件1:US2010295762A1, 公开日为2010年11月25日;
对比文件2:US2007139965A1, 公开日为2007年06月21日。
驳回决定所针对的文本为:申请日2013年05月10日提交的说明书第1-10页、说明书附图第1-9页、说明书摘要及摘要附图;2018年08月15日提交的权利要求第1-9项。
驳回决定所针对的权利要求书如下:
“1. 一种显示装置,包括:
背光组件,发射光;和
显示面板,接收从所述背光组件发射的光并利用所述光来显示图像,所述背光组件包括:
光源,产生所述光;和
导光板,通过其入射面接收由所述光源产生的所述光作为入射光,并通过其出射面输出所述入射光作为出射光,所述光源面对所述入射面并设置在所述导光板的一侧,其中所述导光板包括:
底表面,面对所述出射面;
侧表面,将所述出射面和所述底表面彼此连接,其中所述入射面由所述侧表面中的一个限定;
第一光学图案,会聚所述入射光并对应于所述出射面的第一区域,所述第一区域包括在基本上垂直于所述导光板的入射面的第一方向上延伸的所述第一光学图案;和
第二光学图案,会聚所述出射光并对应于所述出射面的除了所述第一区域之外剩余的第二区域,所述第二区域包括在基本上平行于所述导光板的入射面的第二方向上延伸的所述第二光学图案,
其中所述第一光学图案的相邻于所述入射面的边缘直接连接到所述入射面,所述第二光学图案远离所述入射面,并且
所述第一光学图案在所述出射面的沿所述第一方向延伸的边缘处连续地布置。
2. 如权利要求1所述的显示装置,其中所述第二光学图案折射所述入射光并通过所述出射面输出所折射的入射光。
3. 如权利要求2所述的显示装置,其中所述第一光学图案包括第一突起,所述第二光学图案包括第二突起。
4. 如权利要求3所述的显示装置,其中所述导光板还包括对应于所述第二区域的点部分,所述第二光学图案在所述点部分上。
5. 如权利要求4所述的显示装置,其中所述点部分的宽度在约10微米至约800微米。
6. 如权利要求4所述的显示装置,其中所述导光板的所述点部分、所述第一光学图案和所述第二光学图案彼此成一体。
7. 如权利要求4所述的显示装置,还包括彼此间隔开的多个点部分。
8. 如权利要求3所述的显示装置,其中所述导光板还包括对应于所述第二区域的点凹陷,所述第二光学图案在所述点凹陷中。
9. 如权利要求8所述的显示装置,其中所述点凹陷的宽度在约10微米至约800微米。”
驳回决定指出:1、权利要求1与对比文件1相比,其区别技术特征为:光源设置在导光板的一侧,并且导光板面对光源的一侧为入射面,第一光学图案在基本上垂直于导光板的入射面的第一方向上延伸,第二光学图案在基本上平行于导光板的入射面的第二方向上延伸,其中第一光学图案的相邻于入射面的边缘直接连接到入射面,第二光学图案远离入射面,第一光学图案在出射面沿第一方向延伸的边缘处连续地布置。上述区别技术特征部分被对比文件2公开了,其余部分属于本领域公知常识。因此,在对比文件1的基础上结合对比文件2和本领域的公知常识,得到权利要求1所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对本领域技术人员来说是显而易见的,权利要求1所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2、权利要求2-9的附加技术特征或被对比文件1公开,或属于本领域公知常识,因此,在其引用的权利要求不具备创造性时,权利要求2-9也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申请人(下称复审请求人)对上述驳回决定不服,于2019年02月02日向国家知识产权局提出了复审请求,提交了权利要求书的全文修改替换页,具体修改内容如下:在独立权利要求1中增加了技术特征“多个点部分,与所述第二区域对应设置,所述第二光学图案设置在每个点部分上”和“其中所述第一光学图案在所述第一方向上延伸且在所述第二方向上连续地布置,在平面图中观看时所述多个点部分彼此间隔开地分布在所述第一光学图案中,和其中每个点部分的宽度在约10微米至约800微米”;将权利要求8的技术特征“其中所述导光板还包括对应于所述第二区域的点凹陷”修改为“其中所述点部分形成为点凹陷”;删除了权利要求4-5、7,并适应性的修改了其余权利要求的序号和引用关系。
复审请求人本次提交的权利要求书如下:
“1. 一种显示装置,包括:
背光组件,发射光;和
显示面板,接收从所述背光组件发射的光并利用所述光来显示图像,所述背光组件包括:
光源,产生所述光;和
导光板,通过其入射面接收由所述光源产生的所述光作为入射光,并通过其出射面输出所述入射光作为出射光,所述光源面对所述入射面并设置在所述导光板的一侧,其中所述导光板包括:
底表面,面对所述出射面;
侧表面,将所述出射面和所述底表面彼此连接,其中所述入射面由所述侧表面中的一个限定;
第一光学图案,会聚所述入射光并对应于所述出射面的第一区域,所述第一区域包括在基本上垂直于所述导光板的入射面的第一方向上延伸的所述第一光学图案;
第二光学图案,会聚所述出射光并对应于所述出射面的除了所述第一区域之外剩余的第二区域,所述第二区域包括在基本上平行于所述导光板的入射面的第二方向上延伸的所述第二光学图案;和
多个点部分,与所述第二区域对应设置,所述第二光学图案设置在每个点部分上,
其中所述第一光学图案的相邻于所述入射面的边缘直接连接到所述入射面,所述第二光学图案远离所述入射面,并且
所述第一光学图案在所述出射面的沿所述第一方向延伸的边缘处连续地布置,
其中所述第一光学图案在所述第一方向上延伸且在所述第二方向上连续地布置,在平面图中观看时所述多个点部分彼此间隔开地分布在所述第一光学图案中,和其中每个点部分的宽度在约10微米至约800微米。
2. 如权利要求1所述的显示装置,其中所述第二光学图案折射所述入射光并通过所述出射面输出所折射的入射光。
3. 如权利要求2所述的显示装置,其中所述第一光学图案包括第一突 起,所述第二光学图案包括第二突起。
4. 如权利要求3所述的显示装置,其中所述导光板的所述点部分、所述第一光学图案和所述第二光学图案彼此成一体。
5. 如权利要求3所述的显示装置,其中所述点部分形成为点凹陷,所述第二光学图案在所述点凹陷中。
6. 如权利要求5所述的显示装置,其中所述点凹陷的宽度在约10微米至约800微米。”
复审请求人认为:本申请的第一光学图案在第一方向上延伸且在第二方向上连续布置,用于改善入射光在导光板内的直线性,而具有第二光学图案的多个点部分则分散地分布在连续的第一光学图案中,用于折射并会聚入射光以出射,改善显示面板的正面亮度。即,第一光学图案用于将入射光保持在导光板内,而第二光学图案用于会聚并出射光。此外,虽然具有第二光学图案的点部分分散布置在出射面上,但是并不期望点部分被用户通过显示面板观察到。因此,点部分的宽度被特别地设置在约10微米至约800微米的范围,以确保其良好的会聚光性能且防止其被用户通过显示面板观察到。由于对比文件1的导光板150设计用于直下式背光源,因此对比文件1的导光板上的凸起图案154和155设计为交替分布以散射光使光出射均匀,其并非用于改善入射光在导光板内的直线性以及会聚出射光。由此,对比文件1的凸起图案不需要也显然不能设计为尺寸小的点部分图案分布在另一连续设置的图案中的构造。在对比文件2中,导光板的发光表面上的第一微结构单元321和第二微结构单元323以矩阵形式交替分布在整个发光表面上,而并非形成为多个点部分图案分散在另一连续设置的图案中。实际上,对比文件2中以矩阵形式交替设置的第一和第二微结构单元也用于散射光使光出射均匀,其与对比文件1的设计思路一样,而显然无法改善入射光在导光板内的直线性,对比文件2没有公开也显然无法教导权利要求1的技术方案。
经形式审查合格,国家知识产权局于2019年02月13日依法受理了该复审请求,并将其转送至原专利实质审查部门进行前置审查。
原专利实质审查部门在前置审查意见书中坚持驳回决定。
针对上述复审请求,国家知识产权局成立合议组对本案进行审理。
在上述程序的基础上,合议组认为本案事实已经清楚,可以作出审查决定。
二、决定的理由
1.审查文本的认定
复审请求人在2019年02月02日提交了权利要求书的全文修改替换页。经查,所作修改符合专利法第33条的规定。本复审请求审查决定所针对文本为:申请日2013年05月10日提交的说明书第1-10页、说明书附图第1-9页、说明书摘要及摘要附图;2019年02月02日提交的权利要求第1-6项。
2.专利法第22条第3款
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创造性,是指与现有技术相比,该发明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该实用新型具有实质性特点和进步。
如果一项权利要求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相对于最接近的现有技术存在区别技术特征,其中部分区别技术特征被另外一篇对比文件公开并给出了将其与最接近的现有技术结合的启示,而现有技术未给出将其余部分区别技术特征应用于该最接近的现有技术以解决其存在的技术问题的启示,同时也没有充分证据或理由表明该其余部分区别技术特征为本领域的公知常识,且该其余部分区别技术特征给该技术方案带来了有益的技术效果,则该项权利要求具备创造性。
2.1 权利要求1要求保护一种显示装置,对比文件1公开了一种显示装置,具体公开了(参见说明书第[0028]-[0075]段,附图1-6):包括背光组件,发射光;
显示面板120,接收从所述背光组件发射的光并利用所述光来显示图像,所述背光组件包括:
光源160,产生所述光;和
光学片150(相当于导光板),通过其入射面接收由所述光源160产生的所述光作为入射光,并通过其出射面输出所述入射光作为出射光,所述光源面对所述入射面并设置在所述光学片150的一侧,其中所述光学片150包括:
底表面,面对所述出射面;
侧表面,将所述出射面和所述底表面彼此连接;
第一光学图案,对应于所述出射面的第一区域,所述第一区域包括在第一方向上延伸的所述第一光学图案;
第二光学图案,对应于所述出射面的除了所述第一区域之外剩余的第二区域,所述第二区域包括在第二方向上延伸的所述第二光学图案。
权利要求1的技术方案相对于对比文件1,区别技术特征在于:(1)其中所述入射面由所述侧表面中的一个限定,所述第一光学图案会聚所述入射光并在基本上垂直于导光板的入射面的第一方向上延伸,所述第二光学图案会聚所述出射光在基本上平行于导光板的入射面的第二方向上延伸;所述第一光学图案的相邻于所述入射面的边缘直接连接到所述入射面,所述第二光学图案远离所述入射面;所述第一光学图案在所述出射面的沿所述第一方向延伸的边缘处连续地布置;(2)其中所述第一光学图案在所述第一方向上延伸且在所述第二方向上连续地布置;还包括多个点部分,其与所述第二区域对应设置,所述第二光学图案设置在每个点部分上,在平面图中观看时所述多个点部分彼此间隔开地分布在所述第一光学图案中,和其中每个点部分的宽度在约10微米至约800微米。
基于上述区别技术特征,权利要求1实际解决的技术问题为:(1)提高出光亮度,防止光泄漏;(2)改善出光效率。
对于区别技术特征(1),对比文件2公开了一种导光板,并具体公开了(参见说明书第[0021]-[0030]段,附图5-10):包括入射面31,所述入射面由所述导光板侧表面中的一个限定,第一光学图案323在基本上垂直于导光板的入射面31的第一方向Y上延伸,第二光学图案321在基本上平行于导光板的入射面31的第二方向X上延伸。可见,上述区别技术特征(1)大部分被对比文件2公开了,而且该特征在对比文件2中所起的作用与其在本发明中为解决其技术问题所起的作用相同,均是提高导光板的出光亮度。关于会聚光线,为了进一步提高导光板的出光亮度,本领域技术人员容易想到使用所述第一光学图案会聚所述入射光,使用所述第二光学图案会聚所述出射光,这属于本领域的常用技术手段。关于第一,第二光学图案的位置,当将光源设置在导光板的侧面时,将第一光学图案的相邻于所述入射面的边缘设置为直接连接到所述入射面,将所述第二光学图案设置为远离所述入射面,以及为了防止光泄漏,将第一光学图案在所述出射面的沿所述第一方向延伸的边缘处连续地布置,这也均属于本领域的常规设置。
对于区别技术特征(2),驳回决定和前置审查意见中认为:对比文件1与本申请的区别主要在于第一光学图案在沿第一方向上边缘处连续布置以及在第二方向上连续布置。但是对比文件2中公开了垂直入光面的第一图案使光线在导光板入光面的延伸方向上收敛,平行入光面的第二图案使得光线在导光板入光面延伸方向的左右方向上收敛,即对比文件2给出了不同图案设计能够对不同方向的光实现收敛的技术启示,因此,本领域技术人员可以根据出光需要设计第一图案和第二图案的位置。
对此,合议组认为:对比文件1导光板上的凸起图案154和155以及对比文件2的第一微结构单元321和第二微结构单元323(相当于本申请的第一,第二光学图案),均形成为交替分布在整个发光表面上,而本申请的第一光学图案在第一方向上延伸且在第二方向上连续布置,而具有第二光学图案的多个点部分则分散地分布在连续的第一光学图案中。而且,为了防止所述点部分被用户通过显示面板观察到,所述点部分的宽度限定在约10微米至约800微米的范围。即对比文件1和对比文件2上第一、第二光学图案的设置方式均与本申请差别较大,虽然对比文件2给出了不同图案设计能够对不同方向的光实现收敛的技术启示,但是在该启示下,本领域技术人员并没有理由和动机将具有第二光学图案的多个点部分分散地分布在连续的第一光学图案中,而且,对比文件1,2也没有给出设置点部分宽度尺寸的技术启示。
综上所述,区别技术特征(2)没有被对比文件2公开,对比文件2也没有给出将区别技术特征(2)应用到对比文件1的技术启示,同时没有证据表明上述区别技术特征(2)属于本领域的公知常识。并且本申请采用具有第二光学图案的多个点部分分散地分布在连续的第一光学图案中,改善了显示面板的正面亮度,获得了有益的技术效果。因此,权利要求1请求保护的技术方案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2.2 在权利要求1具备创造性的情况下,引用权利要求1的从属权利要求2-6也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基于上述事实和理由,合议组作出如下复审请求审查决定。
三、决定
撤销国家知识产权局于2018年10月24日对本申请作出的驳回决定。由国家知识产权局原专利实质审查部门在本复审请求审查决定所针对文本的基础上对本发明专利申请继续进行审查。
如对本复审请求审查决定不服,根据专利法第41条第2款的规定,复审请求人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之日起三个月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
郑重声明:本文版权归原作者所有,转载文章仅为传播更多信息之目的,如作者信息标记有误,请第一时间联系我们修改或删除,多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