插入式安全阀-复审决定


发明创造名称:插入式安全阀
外观设计名称:
决定号:192427
决定日:2019-10-15
委内编号:1F260270
优先权日:
申请(专利)号:201610691563.9
申请日:2016-08-21
复审请求人:江村
无效请求人:
授权公告日:
审定公告日:
专利权人:
主审员:李珍珍
合议组组长:王碧琛
参审员:王聪
国际分类号:A47J27/09
外观设计分类号:
法律依据:专利法第22条第2款,专利法第22条第3款
决定要点
:如果一项权利要求的技术方案被对比文件公开,且二者能够解决相同的技术问题,并实现相同的技术效果,则该权利要求相对于该对比文件不具备新颖性;如果一项权利要求的技术方案与作为最接近现有技术的对比文件之间的区别是本领域技术人员在该对比文件公开内容的基础上结合本领域的公知常识容易想到的,则该权利要求相对于该对比文件和本领域公知常识的结合不具备创造性。
全文:
本复审请求涉及申请号为201610691563.9,名称为“插入式安全阀”的发明专利申请(下称本申请),申请人为江村,申请日为2016年08月21日,公开日为2016年12月07日。
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实质审查部门依法对本申请进行了实质审查,于2018年09月07日以本申请权利要求1和2不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2款、权利要求3不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3款的规定为理由作出驳回决定。驳回决定所依据的文本为申请人于申请日提交的原始申请文件。
驳回决定所针对的权利要求书如下:
“1. 插入式安全阀,包括重锤式阀体(1)、排气式阀杆(2),其特征是:重锤式阀体(1)与排气式阀杆(2)螺纹连接。
2. 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插入式安全阀,其特征是:重锤式阀体(1)底部中心开有与排气式阀杆(2)配合的内螺纹。
3. 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插入式安全阀,其特征是:排气式阀杆(2)上端开有与重锤式阀体(1)配合的外螺纹,侧部开有长条形排汽孔。”
驳回决定中引用了如下1篇对比文件:
对比文件3:CN2332303Y,公告日为1999年08月11日。
驳回决定认为:独立权利要求1要求保护的插入式安全阀的技术方案被对比文件3公开,且二者属于相同的技术领域,解决的技术问题也相同,因此权利要求1相对于对比文件3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2款所规定的新颖性。从属权利要求2的附加技术特征也被对比文件3公开,从而权利要求2也不具备新颖性;从属权利要求3的附加技术特征是本领域技术人员在对比文件3公开内容的基础上结合日常生活经验容易想到的,从而权利要求3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所规定的创造性。
申请人江村(下称复审请求人)不服上述驳回决定,于2018年09月09日向国家知识产权局提出复审请求,并于2018年12月23日提交复审请求补充意见,未对申请文件进行修改。
复审请求人认为:(1)从对比文件3图6可以清楚地看出:压帽30没有作用在弹簧34上,作用在弹簧34上并使弹簧34处于压缩状态的是阀帽32,如果没有压帽30,弹簧34依然可以在阀帽32的作用下处于压缩状态。对比文件3“压帽30”与本申请的“重锤式阀体”相较,无论是工作原理或是结构形式,均具有实质上的差别,对比文件3中“阀杆31顶端螺旋着压帽30,压帽30伸在盖面1 外”,压帽30的作用就是在需要排汽时方便克服弹簧34的压力、提起阀杆31来达到排汽的目的,对比文件3的“压帽30”对保持锅内压力起不到任何作用;而本申请的“重锤式阀体”的作用则是给“排汽阀杆”施加重力,对保持锅内的压力起着关键的作用。由此可见两者具有实质上的差别。(2)阀杆“侧部开有长条形排汽孔”是非常特殊的安全阀阀杆,是本案的创新点,在本案前没有过有关安全阀阀杆“侧部开有长条形排汽孔”的产品或专利或文献等记载。而且在对比文件3中也无法达到驳回决定所希望达到的目的,因为对比文件3中阀杆31上的通气孔35始终在泄压孔37之上。据此认为权利要求1及其从属权利要求均具备新颖性及创造性。
经形式审查合格,国家知识产权局依法受理了该复审请求,于2018年12月19日向复审请求人发出了复审请求受理通知书,并将案卷转送至原专利实质审查部门进行前置审查。
原专利实质审查部门在前置审查意见书中坚持驳回决定。
随后,国家知识产权局依法成立合议组对本案进行审理。
本案合议组于2019年06月27日向复审请求人发出复审通知书,指出:权利要求1请求保护的插入式安全阀被对比文件3公开,对比文件3通过转动旋钮7来实现在需要排气时提起阀杆排气,从而压帽30并非用于在需要排气时提起阀杆,而是由于其自身重力向阀杆31提供一向下的压力,从而压帽30是请求人所述的“给排汽阀杆施加重力,能保持锅内的压力”的重锤式阀体,权利要求1相对于对比文件3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2款所规定的新颖性。权利要求2的附加技术特征也被对比文件3公开,从而权利要求2也不具备新颖性。权利要求3的附加技术特征是本领域技术人员在对比文件3公开内容的基础上结合本领域的公知常识容易想到的,从而权利要求3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所规定的创造性。
复审请求人于2019年07月19日提交了意见陈述书,并提交了权利要求书、说明书和说明书摘要的全文修改替换页,将权利要求1的技术特征“重锤式阀体(1)与排气式阀杆(2)螺纹连接”修改为“重锤式阀体(1)设置于排气式阀杆(2)上端、工作时排气式阀杆(2)插入锅盖内”,删除权利要求2,删除权利要求3中的技术特征“上端开有与重锤式阀体(1)配合的外螺纹”,并相应修改了说明书的发明内容部分和说明书摘要。修改后的权利要求书内容如下:
“1. 插入式安全阀,包括重锤式阀体(1)、排气式阀杆(2),其特征是:重锤式阀体(1)设置于排气式阀杆(2)上端、工作时排气式阀杆(2)插入锅盖内。
2. 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插入式安全阀,其特征是:排气式阀杆(2)侧部开有长条形排汽孔。”
复审请求人认为:(1)对比文件3中的排气阀不排气时需阀杆31的底端顶压在泄压孔37上,属于轴向密封,是目前的常规技术;而本申请的排气管式阀杆是插入锅内的,属于径向密封,是本案的创新。即使本领域技术人员认定对比文件3的排气阀是“重锤式阀体”,然而“重锤式阀体”也只是常规技术,即对比文件3的排气阀属于常规技术的重锤式安全阀,是轴向密封的,而本申请则是创新的插入式安全阀,是径向密封的,两者具有实质性差别。本申请的插入式安全阀的优点是不易堵塞,在万一被堵塞时也能及时发现即时处理,不需将整个高压锅冷却、降压、开盖后才处理;对比文件3的排气阀,是常规的轴向密封技术,容易堵塞,在万一被堵塞时不能及时发现即时处理,需将整个高压锅冷却、降压、开盖后才能处理。(2)阀杆中心是本领域技术人员可以想到的排气孔开设位置,但侧壁上开设长条形排汽孔,则是本申请的创新。所有现有技术的安全阀的阀杆中,要么是“实心”的,要么就是开“圆孔”的。对比文件3的阀杆就开的是“圆孔”,因此很容易被堵塞,被堵塞后也不容易清理。在本案申请日期前从未有见过在国内外出版物上公开发表过、公开使用过或者以其他方式为公众所知的、有关“侧部开有长条形排气孔”的“安全阀阀杆”的专利或论文或文章或报道等。据此认为权利要求1和2具备新颖性和创造性。
在上述程序的基础上,合议组认为本案事实已经清楚,可以依法作出审查决定。
二、决定的理由
(一)关于审查文本
在复审程序中,复审请求人于2019年07月19日提交了权利要求书、说明书和说明书摘要的全文修改替换页,该修改符合专利法第33条及专利法实施细则第61条第1款的规定,因此,本复审请求审查决定以复审请求人于2019年07月19日提交的权利要求第1-2项,于2019年07月19日提交的说明书第1-14段、说明书摘要,于申请日2016年08月21日提交的说明书附图图1-3、摘要附图为基础作出。
(二)关于专利法第22条第2款、专利法第22条第3款
专利法第22条第2款规定:新颖性,是指该发明或者实用新型不属于现有技术,也没有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就同样的发明或者实用新型在申请日以前向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提出过申请,并记载在申请日以后公布的专利申请文件或者公告的专利文件中。
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创造性,是指与现有技术相比,该发明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该实用新型具有实质性特点和进步。
如果一项权利要求的技术方案被对比文件公开,且二者能够解决相同的技术问题,并实现相同的技术效果,则该权利要求相对于该对比文件不具备新颖性;如果一项权利要求的技术方案与作为最接近现有技术的对比文件之间的区别是本领域技术人员在该对比文件公开内容的基础上结合本领域的公知常识容易想到的,则该权利要求相对于该对比文件和本领域公知常识的结合不具备创造性。
1、权利要求1要求保护一种插入式安全阀,对比文件3公开了电压力锅及其上的排气阀,并具体公开了(参见说明书第2页12段,第3页第4段,附图1、附图6):锅盖部分包括,由内盖2和盖面1组成的外盖5,固定在外盖5上的锅盖16,嵌在锅盖16边缘的密封圈18,装在锅盖16和外盖5上的安全阀28、排气阀14、旋钮7、压力控制开关15及杠杆机构。参见图6,排气阀由带有泄压孔37的阀体33,顶在阀体33泄压孔37 上的阀杆31,套在阀杆31上的弹簧34,固定在阀座33上端兼作弹簧34抵座的阀帽32组成。阀杆31上开有排气孔,排气孔与阀杆31侧壁上的通气孔35相通,阀杆31底端为圆锥形针头,锥体部分套有密封圈36并顶压在泄压孔37上,阀杆31顶端螺旋着压帽30,压帽30伸在盖面1外。当阀杆31 被气压顶起或拉动上移时,锅内气体通过泄压孔37、通气孔35进入阀杆 31排气。
根据上述对比文件3公开的内容,排气阀14装在锅盖上,其排气阀使用过程中需将阀杆31插入阀体33中,从而其是插入式安全阀;排气阀包括侧壁上开有通气孔35、且还开有排气孔的阀杆31,从而阀杆31可排气,对应权利要求1中的排气式阀杆;阀杆31顶端螺旋着压帽30,也即压帽30置于排气式阀杆31的上端;排气阀14装在锅盖上,进一步结合附图1及附图6可以确定,该排气阀14的阀体33的下部嵌入锅盖内,由于阀杆31底端的圆锥形针头在工作时顶压在阀体33底部的泄压孔37上,也即阀杆31的底部在工作时是位于锅盖内部的,从而工作时排气式阀杆31插入锅盖内。
因此,权利要求1所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被对比文件3公开,且两者属于相同的高压锅安全阀技术领域,能解决的技术问题相同,并能产生相同的技术效果。 因此,该权利要求1所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2款规定的新颖性。
2、权利要求2引用权利要求1,并对其进一步限定。对比文件3公开了(参见说明书第3页第4段,附图6):阀杆31上开有排气孔,排气孔与阀杆31侧壁上的通气孔35相通,当阀杆31 被气压顶起或拉动上移时,锅内气体通过泄压孔37、通气孔35进入阀杆 31排气。根据上述对比文件3公开的内容并结合附图6可知,其阀杆31上的排气孔必然从位于阀杆31底部的通气孔35向上延伸至阀杆31顶部上能够露出阀体的33的位置,以将气体排至阀体外部,从而其排气孔也是长条形。对于排气孔的开设位置,本领域技术人员了解,在安全阀的阀杆上开设轴向的排气孔时,排气孔可能被高压锅内排出的气体中的杂质所堵塞,该点是本领域中普遍存在的技术问题,而将排气孔设在阀杆上相对开放的侧部与将排气孔设置在阀杆中央相比,更容易清理排气孔中所堵塞的杂质,该点是本领域技术人员根据本领域的公知常识容易想到的,从而考虑到在阀杆内部设置排气孔可能导致堵塞不易清理的问题时,本领域技术人员容易想到将排气孔设置在阀杆的侧部。
因此,在所引用的权利要求相对于对比文件3不具备新颖性的情况下,进一步结合本领域的公知常识得到该权利要求2的技术方案是显而易见的,权利要求2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所规定的创造性。
3、对于复审请求人答复复审通知书时提出的意见,合议组经审查后认为:(1)首先,阀杆对锅盖进行径向密封并未记载在本申请的权利要求中,根据复审请求人所述的“排气管式阀杆是插入锅内的”也无法直接毫无意义地确定该阀杆必然为径向密封,因此,在评价权利要求1的新颖性和创造性时对于该点不予考虑。其次,即使考虑该点,本领域技术人员了解,轴向密封是密封特征分布在沿轴的方向,径向密封是密封特征分布在沿径的方向,两者均是本领域中常见的密封方式。根据对比文件3公开的内容,其阀杆31底端为圆锥形针头,锥体部分套有的密封圈36并顶压在泄压孔37上,从而密封圈36沿泄压孔37的轴向进行密封,为轴向密封;根据附图6可以确定,阀杆31上的圆锥形针头插入泄压孔37中,即圆锥形针头与泄压孔37径向配合,虽然对比文件3未明确公开该圆锥形针头是否完全密封泄压孔37,但对于本领域技术人员而言,同时进行轴向密封和径向密封能够提高密封效果也是本领域的公知常识,从而本领域技术人员容易想到使对比文件3中插入泄压孔37中的圆锥形针头沿泄压孔37的径向进行径向密封,以进一步提高密封效果。(2)复审请求人所述的“不易堵塞,在万一被堵塞时也能及时发现即时处理,不需将整个高压锅冷却、降压、开盖后才处理”的技术效果实际上是由权利要求2的附加技术特征“排气式阀杆侧部开有长条形排气孔”所带来的,如上文所述,对比文件3中的排气孔也是长条形,对于排气孔的开设位置,阀杆中心与侧壁均是本领域技术人员可以想到的排气孔开设位置,且本领域技术人员了解,将排气孔开设在阀杆侧壁上由于排气孔对外开放从而容易清洁排气孔中堵塞的杂质,同时也正是由于排气孔对外开放从而其排气时气体向外排出时压强较大,使排气不易控制。本领域技术人员了解将排气孔开在阀杆侧面所具备的优点和缺点,可根据实际需要选择排气孔的开设位置,当追求易清洁的技术效果时容易想到将排气孔开在阀杆侧壁。由此,复审请求人的意见不具备说服力。
综上所述,本申请权利要求1不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2款的规定,权利要求2不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3款的规定。
根据上述事实和理由,本案合议组依法作出以下审查决定。
三、决定
维持国家知识产权局于2018年09月07日对本申请作出的驳回决定。
如对本复审请求审查决定不服,根据专利法第41条第2款的规定,复审请求人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之日起三个月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


郑重声明:本文版权归原作者所有,转载文章仅为传播更多信息之目的,如作者信息标记有误,请第一时间联系我们修改或删除,多谢。

留言与评论(共有 0 条评论)
   
验证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