平板热管结构-复审决定


发明创造名称:平板热管结构
外观设计名称:
决定号:192389
决定日:2019-10-15
委内编号:1F265181
优先权日:
申请(专利)号:201510013233.X
申请日:2015-01-12
复审请求人:奇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无效请求人:
授权公告日:
审定公告日:
专利权人:
主审员:段晓宁
合议组组长:孙平
参审员:韩冰
国际分类号:F28D15/04
外观设计分类号:
法律依据:专利法第22条第3款
决定要点
:发明与最接近的现有技术之间的区别技术特征的一部分被对比文件公开并且所起的作用相同,另一部分为本领域的公知常识,则现有技术给出了将上述区别技术特征应用到最接近的现有技术以解决其存在的技术问题的启示,则该发明不具备创造性。
全文:
本复审请求涉及申请号为201510013233.X,名称为“平板热管结构”的发明专利申请(下称本申请)。申请人为奇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本申请的申请日为2015年1月12日,公开日为2016年8月10日。
经实质审查,国家知识产权局原审查部门于2018年7月24日发出驳回决定,驳回了本申请,其理由是:权利要求1和4相对于对比文件1(CN202142519U 授权公告日2012年2月8日)及本领域常用技术手段的结合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在其他说明部分指出权利要求2和3也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驳回决定所依据的文本为:2018年6月12日提交的权利要求第1-4项,以及申请日2015年1月12日提交的说明书摘要、说明书第1-43段、摘要附图、经初审审查员依职权修改的说明书附图图1-5。驳回决定所针对的权利要求书如下:
“1. 一种平板热管结构,包括:
一本体,具有一第一板体及一第二板体及一第一毛细结构及一工作流体及一弯曲部,所述第一、二板体相互叠合,该第一毛细结构设置于该第一、二板体之间,并该第一毛细结构与该与第一、二板体共同界定至少一蒸汽通道;
所述本体更具有一第二毛细结构及一吸热部及一散热部,该第二毛细结构可为多个沟槽,所述第二毛细结构设置于该吸热部,所述沟槽呈横向及纵向交错,所述第二毛细结构设置于该第二板体相对该第一毛细结构的一侧,所述吸热部及散热部连接该弯曲部,所述第一毛细结构为综合型毛细结构,设置于所述吸热部及该散热部的第一毛细结构选择粉末烧结体,而设置于该弯曲部的第一毛细结构选择网格体,所述网格体设置于弯曲部,所述烧结粉末体连接该网格体两端。
2. 如权利要求1所述的平板热管结构,其中该第一毛细结构沿该本体的轴向延伸设置于该本体中央处,所述蒸汽通道设置于该第一毛细结构的两侧。
3. 如权利要求1所述的平板热管结构,其中所述第一毛细结构成对设置,所述蒸汽通道形成于两第一毛细结构之间。
4. 如权利要求1所述的平板热管结构,其中所述第一、二板体厚度为0.01~0.15mm。”
申请人(下称复审请求人)对上述驳回决定不服,于2018年11月5日向国家知识产权局提出了复审请求,同时修改了权利要求书。复审请求人认为:1)对比文件1未公开“该本体更具有一第二毛细结构,该第二毛细结构仅设置于该吸热部并设置于该第二板体相对两第一毛细结构的一侧,该第二毛细结构连接在两第一毛细结构之间,该第二毛细结构为多个沟槽,该多个沟槽呈横向及纵向交错”。2)对比文件1未公开“该本体更具有一弯曲部,该吸热部及该散热部连接在该弯曲部的两端,两第一毛细结构为综合型毛细结构,各第一毛细结构的设置于该吸热部及该散热部的第一部分为粉末烧结体,而各第一毛细结构的设置于该弯曲部的第二部分为网格体。” 3)本申请第二毛细结构仅设置在吸热部薄型化效果更好。复审请求时新修改的权利要求书如下:
“1. 一种平板热管结构,包括:
一本体,具有一第一板体及一第二板体及一成对设置的第一毛细结构,该第一、二板体相互叠合,两第一毛细结构设置于该第一、二板体之间并与该第一、二板体共同界定一蒸汽通道,该蒸汽通道形成于两第一毛细结构之间,一工作流体在该蒸汽通道内流动;
该本体更具有一第二毛细结构及一吸热部及一散热部,该第二毛细结构仅设置于该吸热部并设置于该第二板体相对两第一毛细结构的一侧,该第二毛细结构连接在两第一毛细结构之间,该第二毛细结构为多个沟槽,该多个沟槽呈横向及纵向交错,
该本体更具有一弯曲部,该吸热部及该散热部连接在该弯曲部的两端,两第一毛细结构为综合型毛细结构,各第一毛细结构的设置于该吸热部及该散热部的第一部分为粉末烧结体,而各第一毛细结构的设置于该弯曲部的第二部分为网格体。
2. 如权利要求1所述的平板热管结构,其中所述第一、二板体厚度为0.01~0.15mm。”
经形式审查合格,国家知识产权局于2018年11月9日依法受理了该复审请求,并将其转送至原审查部门进行前置审查。
原审查部门在前置审查意见书中认为,权利要求1和2依然不具有创造性,复审请求人的意见陈述不具有创造性,因而坚持原驳回决定。
随后,国家知识产权局成立合议组对本案进行审理。
合议组于2019年6月10日向复审请求人发出复审通知书,指出:权利要求1不符合专利法第33条的规定,并假设克服超范围缺陷之后,权利要求1和2仍然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并对复审请求人的意见陈述进行了答复。
复审请求人于2019年7月8日提交了意见陈述书,修改了权利要求书,克服了复审通知书指出的修改超范围缺陷。关于权利要求的创造性,复审请求人认为:1)对比文件1未公开第二毛细结构仅设置于吸热部以及第二毛细结构沿与该第一方向垂直的第二方向连接在两第一毛细结构之间。对比文件1图4B并未公开成对设置的第一毛细结构。且相当于第二毛细结构的毛细结构13并非沿与第一方向垂直的第二方向连接在两第一毛细结构之间。2)对比文件1解决的技术问题是改善薄形热板的远端传热效果,本申请所解决的技术问题是将平板热管尽可能薄型化,即,提供具有超薄结构的平板热管。为了加速远端传热不会将对比文件1中的毛细结构截取一部分,横过来设置在两个毛细结构之间,即不存在将毛细结构13用于对比文件1图6A-6C实施方式的动机。且上述技术手段也不属于常规技术手段。3)对比文件1未公开权利要求2中的第一毛细结构为综合型毛细结构。对比文件1仅提及毛细结构可以是网目及烧结粉末的组合,并未对如何组合及如何设置毛细结构进行阐述,如果不事先了解本发明,本领域技术人员无从知晓第一毛细结构的设置于吸热部及散热部的第一部分应为粉末烧结体,而设置于弯曲部的第二部分应为网格体,才可使平板热管在实现薄型化的同时能保持顺畅的蒸气通道,以用于传热,因此,上述区别并非显而易见的。
复审请求人在答复复审通知书时提交的权利要求如下:
“1. 一种具有超薄结构的平板热管结构,包括:
一本体,具有一第一板体及一第二板体及一成对设置的第一毛细结构,该第一、二板体相互叠合,两第一毛细结构设置于该第一、二板体之间并与该第一、二板体共同界定一蒸汽通道,该蒸汽通道形成于两第一毛细结构之间并且沿第一方向延伸,一工作流体在该蒸汽通道内流动;
该本体更具有一第二毛细结构及一吸热部及一散热部,该第二毛细结构仅设置于该吸热部并设置于该第二板体相对两第一毛细结构的一侧,该第二毛细结构沿与该第一方向垂直的第二方向连接在两第一毛细结构之间,该第二毛细结构为多个沟槽,该多个沟槽呈横向及纵向交错。
2. 一种具有超薄结构的平板热管结构,包括:
一本体,具有一第一板体及一第二板体及一第一毛细结构,该第一、二板体相互叠合,该第一毛细结构设置于该第一、二板体之间并与该第一、二板体共同界定两蒸汽通道,一工作流体在两蒸汽通道内流动;
该本体更具有一吸热部及一散热部及一弯曲部,该吸热部及该散热部连接在该弯曲部的两端,该第一毛细结构为综合型毛细结构,该第一毛细结构的设置于该吸热部及该散热部的第一部分为粉末烧结体,该第一毛细结构的设置于该弯曲部的第二部分为网格体。
3. 如权利要求1或2所述的平板热管结构,其中所述第一、二板体厚度为0.01~0.15mm。”
在上述程序的基础上,合议组认为本案事实已经清楚,可以作出审查决定。
二、决定的理由
审查文本的认定
本复审审查决定所针对的审查文本为:复审请求人于2019年7月8日提交的权利要求书第1-3项,以及申请日2015年1月12日提交的说明书摘要、说明书第1-43段、摘要附图、经初审审查员依职权修改的说明书附图图1-5。
具体理由的阐述
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创造性,是指与现有技术相比,该发明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
发明与最接近的现有技术之间的区别技术特征的一部分被对比文件公开并且所起的作用相同,另一部分为本领域的公知常识,则现有技术给出了将上述区别技术特征应用到最接近的现有技术以解决其存在的技术问题的启示,则该发明不具备创造性。
本复审审查决定沿用驳回决定中的对比文件1。
1)权利要求1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权利要求1要保护一种具有超薄结构的平板热管结构,对比文件1公开了(参见说明书第0080-0110段,附图1A-7)一种薄型热板结构,是一种平板热管结构,图6A-6C的实施例公开的热管包括本体,具有第一板体11和第二板体12及成对设置的毛细结构21和22(相当于第一毛细结构),第一板体和第二板体相互叠合,毛细结构21和22设置于第一、二板体11和12之间且与第一、二板体共同界定出一蒸汽通道5,该蒸汽通道形成于两第一毛细结构21和22之间,并延第一方向延伸,一工作流体在该蒸汽通道内流动。本体包括位于板体两端的吸热部及散热部。毛细结构21和22可以是网目、烧结粉末、网目及烧结粉末组合等之一。但该实施例未公开权利要求1中如下特征:本体还具有仅设置于吸热部并设置于第二板体的相对两第一毛细结构一侧的第二毛细结构,且该第二毛细结构沿与第一方向垂直的第二方向连接在两第一毛细结构之间,第二毛细结构为多个呈横向及纵向交错的沟槽。
对于上述区别特征,对比文件1的图4A和4B公开的实施例中,包括毛细结构2(相当于第一毛细结构)和毛细结构13(相当于第二毛细结构),两毛细结构13分别设置于第一板体和第二板相对毛细结构2的一侧,毛细结构13可以是微沟槽(参见说明书第0091段)。可见图4B的实施例公开了在本体内除设置有第一毛细结构外还设置有第二毛细结构的技术内容,且上述设置毛细结构13的作用与权利要求中设置第二毛细结构的作用相同,也是促进热量快速吸收,进而提高汽液循环效率。因此,本领域技术人员有动机对图6A-6C的技术内容进行改进,在设置有第一毛细结构21和22的基础上,再增设第二毛细结构,由于根据需要只在热管的吸热部设置毛细结构也是本领域技术人员公知的技术手段,因此,根据需要使第二毛细结构仅设置在吸热部是本领域技术人员在增加毛细结构时可以采用的普通技术手段,具体的使第二毛细结构设置于第二板体的相对两第一毛细结构的一侧、使第二毛细结构沿与第一方向垂直的第二方向连接在两第一毛细结构之间、以及使毛细结构的多个沟槽呈横向及纵向交错,均是本领域技术人员根据实际需要可以采用的普通技术手段,上述技术手段的采用不需要克服技术上的困难,且其技术效果也是可以预料的。
综上,在对比文件1图6A-6C所示实施方式的基础上结合图4B所示实施方式及本领域常用技术手段以得到上述技术方案对本领域技术人员而言是显而易见的。因此,权利要求1不具备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不具有创造性。
2)权利要求2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权利要求2要保护一种具有超薄结构的平板热管结构,对比文件1公开了(参见说明书第0080-0110段,附图1A-7)一种薄型热板结构,是一种平板热管结构,图4B公开的热管包括具有第一板体11和第二板体12及毛细结构2(相当于第一毛细结构),第一板体和第二板体相互叠合,毛细结构2设置于第一、二板体11和12之间且与第一、二板体共同界定出两蒸汽通道,一工作流体在两蒸汽通道内流动。本体具有一吸热部、一散热部及一弯曲部,吸热部和散热部连接在弯曲部的两端,毛细结构2可以是网目、烧结粉末、网目及烧结粉末组合等之一(参见说明书第0086段)。但该实施方式未公开如下内容:第一毛细结构是弯曲部为网格体、位于吸热部和散热部的部分为粉末烧结体的综合型毛细结构。
对于上述区别特征,网格体和粉末烧结体均是本领域技术人员常用的毛细结构,且与网格体相比粉末烧结体在受弯加工时易破坏也是本领域技术人员熟知的,因此,本领域技术人员容易想到在需要受弯加工的本体结构部分采用网格体的毛细结构,在不需要受弯加工的本体结构部分采用粉末烧结体,这不需要克服技术上的困难,且其技术效果也是可以预料的。
综上,在对比文件1的基础上结合本领域常用技术手段以得到上述技术方案对本领域技术人员而言是显而易见的。因此,权利要求2不具备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不具有创造性。
3)权利要求3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权利要求3是权利要求1或2的从属是求,所限定的第一、二板体厚度值是本领域技术人员根据需要可以采用的常规厚度,上述技术手段的采用不需要克服技术上的困难,且其技术效果也是可以预料的。因此,在权利要求1和2不具备创造性的情况下,权利要求3也不具备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不具有创造性。
对复审请求人相关意见的评述
1)复审请求人在意见陈述中指出:对比文件1未公开第二毛细结构仅设置于吸热部以及第二毛细结构沿与该第一方向垂直的第二方向连接在两第一毛细结构之间。对比文件1图4B并未公开成对设置的第一毛细结构。且相当于第二毛细结构的毛细结构13并非沿与第一方向垂直的第二方向连接在两第一毛细结构之间。
对此,合议组经合议后认为:
只在蒸发端即吸热部设置毛细结构是热管换热领域常用的技术手段,在对比文件1图6A-6C的实施例公开了设置有成对的第一毛细结构,以及对比文件2图4A和4B公开了设置有第一毛细结构和第二毛细结构两种毛细结构的基础上,本领域技术人员容易想到对图6A-6C的实施例进行改进,多设置除第一毛细结构之外的第二毛细结构以加速换热、提高换热效率,而对于第二毛细结构的设置方式,根据需要可以参照公知技术仅设置在吸热部,当仅设置在吸热部时,由于没有沿热管长度方向整体通长设置,仅设置在热管长度方向的一端因此,本领域技术人员很自然的容易使其设置方向垂直于第一毛细结构长度方向,而使其连接在两第一毛细结构之间也是本领域技术人员在只在吸热端多设置第二毛细结构时容易想到的常规设置方式,上述设置均不需要克服技术上的困难,且其技术效果也是可以预料的。
2)复审请求人在意见陈述中指出:对比文件1解决的是技术问题是改善薄形热板的远端传热效果,本申请所解决的技术问题是将平板热管尽可能薄型化,即,提供具有超薄结构的平板热管。为了加速远端传热不会将对比文件1中的毛细结构截取一部分,横过来设置在两个毛细结构之间,即不存在将毛细结构13用于对比文件1图6A-6C实施方式的动机。且上述技术手段也不属于常规技术手段。
对此,合议组经合议后认为:
对比文件1也是一种薄型化的热管,其图6A-6C的实施方式能达到与本申请相同的薄度,在对比文件1图6A-6C的实施方式的基础上再在吸热端设置额外的第二毛细结构只能增强其传热,本领域技术人员是对图6A-6C的实施方式进行改进,增加毛细结构,不需要截取毛细结构。
3)复审请求人在意见陈述中指出:对比文件1未公开权利要求2中的第一毛细结构为综合型毛细结构。对比文件1仅提及毛细结构可以是网目及烧结粉末的组合,并未对如何组合及如何设置毛细结构进行阐述,如果不事先了解本发明,本领域技术人员无从知晓第一毛细结构的设置于吸热部及散热部的第一部分应为粉末烧结体,而设置于弯曲部的第二部分应为网格体,才可使平板热管在实现薄型化的同时能保持顺畅的蒸气通道,以用于传热,因此,上述区别并非显而易见的。
对此,合议组经合议后认为:
网格体和粉末烧结体均是本领域技术人员常用的毛细结构,且与网格体相比粉末烧结体在受弯加工时易破坏也是本领域技术人员熟知的,因此,本领域技术人员容易想到在需要受弯加工的本体结构部分采用网格体的毛细结构,在不需要受弯加工的本体结构部分采用粉末烧结体,这不需要克服技术上的困难,且其技术效果也是可以预料的。
综上,复审请求人的意见陈述不具有说服力。

三、决定
维持国家知识产权局于2018年7月24日对本申请作出的驳回决定。
如对本复审请求审查决定不服,根据专利法第41条第2款的规定,请求人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之日起三个月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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