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明创造名称:一种具有自动清洗功能的油烟机及清洗剂
外观设计名称:
决定号:192387
决定日:2019-10-15
委内编号:1F272473
优先权日:
申请(专利)号:201710443056.8
申请日:2017-06-13
复审请求人:许五妮
无效请求人:
授权公告日:
审定公告日:
专利权人:
主审员:姜松
合议组组长:何楚
参审员:万闪闪
国际分类号:F24C15/20,B08B3/02,C11D1/825,C11D3/04,C11D3/10,C11D3/20,C11D3/30,C11D3/34,C11D3/382,C11D3/60
外观设计分类号:
法律依据:专利法第22条第3款
决定要点
:如果一项权利要求与最接近的现有技术之间存在区别技术特征,而其他现有技术给出了将部分区别技术特征用于该最接近的现有技术的启示,并且其余区别技术特征属于本领域的公知常识,则该项权利要求不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即不具备创造性。
全文:
本复审请求涉及申请号为201710443056.8,名称为“一种具有自动清洗功能的油烟机及清洗剂”的发明专利申请(下称本申请)。本申请的申请人为许五妮,申请日为2017年6月13日,公开日为2017年9月15日。
经实质审查,国家知识产权局原审查部门于2019年1月15日发出驳回决定,驳回了本申请,其理由是:权利要求1相对对比文件1-2以及本领域中公知常识的结合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驳回决定所依据的文本为:申请人于2018年10月9日提交的权利要求第1项,以及其于申请日即2017年6月13日提交的说明书第1-37段,说明书附图图1,说明书摘要和摘要附图。驳回决定中引用了以下对比文件:
对比文件1:CN2426589Y,授权公告日为2001年4月11日;
对比文件2:CN2129885Y,授权公告日为1993年4月14日。
驳回决定所针对的权利要求书如下:
“1. 一种具有自动清洗功能的油烟机,其特征在于,包括一挂壁式油烟机本体,在所述油烟机本体内的风扇上方设有一PVC管,在该PVC管上安装有喷孔朝向风扇的喷头,所述PVC管一端封闭,另一端通过软管接至微型水泵,所述微型水泵置于清洗容器中,在油烟机本体的底部开有通孔,在通孔下方设置有集水槽,用于承接清洗后的污水,所述清洗容器安装在油烟机本体的侧面,在清洗容器中放入有专用清洗剂;所述微型水泵接外部电源,不与油烟机共用一个电源,所述喷头为雾状高压喷头,喷出的物质清洗剂能够均匀落到风扇叶片上;
所述清洗剂是由以下重量百分比的组分制成:聚乙烯醇8-10%,熊果苷1-2%,氨基水杨酸钠3-4%,半胱氨酸6-8%,碳酸钠2-4%,茶多酚0.05-0.1%,活性钙1-3%,香草醇丁醚0.1-0.5%,磁化水余量;
上述清洗剂的具体加工方法如下:
(1)取投料量的活性钙、碳酸钠和熊果苷加入适量的磁化水充分溶解,得钙钠母液,备用;
(2)取投料量的聚乙烯醇、氨基水杨酸钠、半胱氨酸依次加入适量磁化水中,搅拌均匀,得到料液Ⅰ;
(3)取上述备用的茶多酚加入料液Ⅰ中,搅拌均匀,得到料液Ⅱ;
(4)取上述备用的钙钠母液加入料液Ⅱ中,搅拌均匀,得到料液Ⅲ;
(5)取投料量的香草醇丁醚加入料液Ⅲ中,溶解,搅拌均匀,得到料液Ⅳ;
(6)定容,向料液Ⅳ中加磁化水至配料量,搅拌均匀,调节中间体pH值为6.5-7.5;
(7)均质,过滤,将配制好的溶液经高压均质机均质,使原料分散更细、更匀,均质压力为15~20MPa,经200目筛过滤,得到清洗剂。”
申请人(下称复审请求人)对上述驳回决定不服,于2019年1月29日向国家知识产权局提出了复审请求,未对申请文件进行修改,复审请求人认为:“1、根据本申请说明书中记载的理化性能表,本申请的除油速率达到1.6分钟,具有意料不到的技术效果;2、本申请中选用活性钙和茶多酚作为新型清洗剂原料,能够促进其它成分的活性,提高各组分的溶合性能;3、本申请清洗剂组分之间的配合不是通过简单的混合就能实现的,是发明人根据实际的工作经验所得,经过无数次的材料选择和无数次的重量比试验后得到的一组最有效的数据范围”。
经形式审查合格,国家知识产权局依法受理了该复审请求,于2019年2月2日发出复审请求受理通知书,并将其转送至原审查部门进行前置审查。
原审查部门在前置审查意见书中认为:复审请求人未提交修改文本,陈述理由与答复第二次审查意见通知书的陈述意见相同,即清洗剂的组分和加工方法并非常规技术手段,因此权利要求1仍然不具备创造性,坚持驳回决定。
随后,国家知识产权局成立合议组对本案进行审理。
合议组于2019 年8 月30 日向复审请求人发出复审通知书,指出:权利要求1与对比文件1的区别在于:①油烟机为挂壁式,高压输送软管为PVC管并设置在风扇上方,所述PVC管一端封闭,另一端通过软管连接微型水泵;在油烟机本体的底部开有通孔,在通孔下方设置有集水槽;所述微型水泵接外部电源,不与油烟机共用一个电源;②所述微型水泵置于清洗容器中,所述清洗容器安装在油烟机本体的侧面,在清洗容器中放入有专用清洗剂;③清洗剂的具体组成以及清洗剂的制备步骤。对于区别特征①,对比文件1中的清洗装置同样可以应用于例如侧吸式油烟机之类的其他安装形式的油烟机,而其余的区别特征均属于本领域中的惯用手段或常规手段;对于区别特征②,对比文件2公开了在油烟机本体的侧面安装有水槽5,微型水泵6置于水槽5中,在水槽5放入含有除油剂的水,即区别特征②已被对比文件2公开,且其在对比文件2中与其在本申请中所起的作用相同,因此对比文件2给出了将区别特征②应用于对比文件1以解决其技术问题的技术启示;对于区别特征③,权利要求1中清洗剂的具体成分均是已知作用和效果的物质成分,权利要求1中所限定的各个物质成分的组合以及具体含量,仅属于对上述物质成分的简单组合和对含量的常规选择,所带来的技术效果也是这些物质成分效果的简单叠加,没有实验数据或证据表明这些物质成分之间具有协同作用并带来预料不到的技术效果,同时,权利要求1中限定的制备步骤也是本领域中制备清洗剂的常规步骤,没有带来预料不到的技术效果。因此,在对比文件1的基础上结合对比文件2以及本领域中的公知常识而得到权利要求1所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对本领域技术人员来说是显而易见的,因此权利要求1不具备突出的实质性特点,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对于复审请求人的意见陈述,合议组认为:1、使用除油速率来表征油污清洗效果必须给出试样上油污的类型、油污面积大小、厚度以及除油温度和时间等参数条件,而本申请只给出了除油时间和除油温度,未给出其他的必要参数条件,也未给出对比例的数据,在此种情况下仅给出除油速率为1.6分钟无法用于表征清洗效果,更无法体现出与常规清洗剂相比能够具有预料不到的技术效果;2、活性钙为一种常用的吸附剂,茶多酚为一种常用的除臭抑菌剂,两种成分的性能和效果都是已知的,在清洗剂原料中加入所述两种成分,所起到的也仅是吸附作用和除臭抑菌作用,复审请求人认为这两种成分能够促进其它成分的活性和提高各组分的溶合性能,缺乏依据;3、本申请说明书中未给出能够证明清洗效果的有效实验数据,因此复审请求人认为是经过无数次的材料选择和无数次的重量比试验后得到的一组最有效的数据范围,缺乏证据支持。
复审请求人于2019 年9 月17 日提交了意见陈述书,并提交了权利要求书的修改替换页,修改方式为对权利要求1的前序和特征部分进行重新划界。复审请求人认为:1、复审通知书中仅仅列出了区别特征,而未根据区别特征确定实际所要解决的技术问题,在没有技术问题指引的情况下并不能显然的认定上述区别特征为公知常识;2、本申请的除油速率达到1.6分钟,具有意料不到的技术效果,合议组认为本申请说明书中没有给出式样上油污的类型、油污面积大小、厚度等参数条件,说明书中的数据无法用于表征清洗效果,实际上对于本领域技术人员来说,油烟机风扇上的油污就是日常厨房产生的油污,风扇的面积也属于公知常识,虽然没有明确限定,但对于本领域技术人员来说均是隐含知晓的,显然上述理化性能能够证明权利要求1技术方案具有的效果;3、本申请在配方中增加聚乙烯醇,熊果苷,氨基水杨酸钠,半胱氨酸,碳酸钠,茶多酚,活性钙,香草醇丁醚和磁化水,而对比文件1并没有公开上述区别技术特征,也没有给出技术启示,对比文件1在成分选择上与本申请具有显著差异,加工方法也不同,且对比文件1中所公开的部分组分从其实施例中可以看出,其用量与本申请并不相同;4、对比文件2中的油烟清洗、防火装置与本申请权利要求1要求保护的油烟机结构完全不同,所要解决的技术问题也不同,显然对比文件2不能给对比文件1以技术启示。
在上述程序的基础上,合议组认为本案事实已经清楚,可以作出审查决定。
二、决定的理由
1、关于审查文本
复审程序中,复审请求人于2019年9月17日提交了权利要求书的修改替换页(共1页1项)。本复审请求审查决定所针对的审查文本为:复审请求人于2019年9月17日提交的权利要求第1项,以及其于申请日即2017年6月13日提交的说明书第1-37段,说明书附图图1,说明书摘要和摘要附图。
关于专利法第22条第3款
专利法22条第3款规定:创造性,是指与现有技术相比,该发明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
如果一项权利要求与最接近的现有技术之间存在区别技术特征,而其他现有技术给出了将部分区别技术特征用于该最接近的现有技术的启示,并且其余区别技术特征属于本领域的公知常识,则该项权利要求不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即不具备创造性。
具体到本申请:
权利要求1要求保护一种具有自动清洗功能的油烟机,对比文件1公开了一种自洁型净油烟机(相当于一种具有自动清洗功能的油烟机),并具体公开了(参见说明书第2页最后一段-第4页最后一段、图1-7):包括一油烟机本体,在所述油烟机本体内的风叶6下方设有高压输送软管14,在高压输送软管14上安装有喷孔朝向风叶6的高压喷头22,所述高压输送软管14的另一端接至高压水泵18(相当于微型水泵),在风叶6的下方设置有集油框8(相当于集水槽),用于承接清洗后的污水;所述高压喷头22喷出高速伞状的细小水珠,喷向高速转动的风叶6(相当于高压喷头22为雾状高压喷头,喷出的物质清洗剂能够均匀落到风扇叶片上)。
由此可见,权利要求1与对比文件1的区别在于:①油烟机为挂壁式,高压输送软管为PVC管并设置在风扇上方,所述PVC管一端封闭,另一端通过软管连接微型水泵;在油烟机本体的底部开有通孔,在通孔下方设置有集水槽;所述微型水泵接外部电源,不与油烟机共用一个电源;②所述微型水泵置于清洗容器中,所述清洗容器安装在油烟机本体的侧面,在清洗容器中放入有专用清洗剂;③所述清洗剂是由以下重量百分比的组分制成:聚乙烯醇8-10%,熊果苷1-2%,氨基水杨酸钠3-4%,半胱氨酸6-8%,碳酸钠2-4%,茶多酚0.05-0.1%,活性钙1-3%,香草醇丁醚0.1-0.5%,磁化水余量;上述清洗剂的具体加工方法如下:(1)取投料量的活性钙、碳酸钠和熊果苷加入适量的磁化水充分溶解,得钙钠母液,备用;(2)取投料量的聚乙烯醇、氨基水杨酸钠、半胱氨酸依次加入适量磁化水中,搅拌均匀,得到料液Ⅰ;(3)取上述备用的茶多酚加入料液Ⅰ中,搅拌均匀,得到料液Ⅱ;(4)取上述备用的钙钠母液加入料液Ⅱ中,搅拌均匀,得到料液Ⅲ;(5)取投料量的香草醇丁醚加入料液Ⅲ中,溶解,搅拌均匀,得到料液Ⅳ;(6)定容,向料液Ⅳ中加磁化水至配料量,搅拌均匀,调节中间体pH值为6.5-7.5;(7)均质,过滤,将配制好的溶液经高压均质机均质,使原料分散更细、更匀,均质压力为15~20MPa,经200目筛过滤,得到清洗剂。
对于上述区别特征①,可以确定权利要求1实际解决的技术问题是:应用于挂壁式油烟机并提供一种清洗部件的具体结构和连接关系。虽然对比文件1是一种顶吸式油烟机,但是本领域技术人员能够认识到,对比文件1中的清洗装置同样可以应用于例如侧吸式油烟机之类的其他安装形式的油烟机,在此基础上,油烟机采用挂壁式安装为本领域中的惯用手段,采用常规的PVC材质作为输水管的材料为本领域的常规手段;对于侧吸式油烟机而言,将PVC管相应地设置在风扇上方以便朝向风扇喷洒清洗剂,并在油烟机本体的底部开有通孔并在通孔下方设置有集水槽以便于收集清洗后的污水,属于本领域中的常规设计手段,同时,根据安装和机内布局的需求,将PVC管一端封闭,另一端通过软管连接微型水泵,以及将微型水泵接外部电源,不与油烟机共用一个电源,以便在油烟机不工作的情况下进行清洗操作,这些同样属于本领域中的常规设计手段。
对于上述区别特征②,可以确定权利要求1实际解决的技术问题是:提供清新剂专用容器和专用清洗剂。对比文件2公开了一种自净、防火型吸排油烟机,并具体公开了(参见说明书第1页第4段至第2页第1段、图1):在油烟机本体的侧面安装有水槽5(相当于清洗容器),微型水泵6置于水槽5中,在水槽5放入含有除油剂的水(相当于专用清洗剂),由此可见,区别特征②已被对比文件2公开,且其在对比文件2中与其在本申请中所起的作用相同,都是用于提供清新剂专用容器和专用清洗剂,也就是说,对比文件2给出了将区别特征②应用于对比文件1以解决其技术问题的技术启示。
对于上述区别特征③,可以确定权利要求1实际解决的技术问题是:提供一种清洗剂的配方和制备步骤。作为本领域技术人员可知,聚乙烯醇为一种表面活性剂,熊果苷为一种皮肤美白剂,氨基水杨酸钠为一种结核抗菌剂,半胱氨酸为一种反应调节剂,碳酸钠为一种碱性助剂,茶多酚为一种除臭抗菌剂,活性钙为一种吸附剂,香草醇丁醚为一种发热剂,磁化水能够提高活性和溶解度,上述物质成分均是已知作用和效果的物质成分,权利要求1中所限定的上述各个物质成分的组合以及具体含量,仅属于对上述物质成分的简单组合和对含量的常规选择,所带来的技术效果也是这些物质成分效果的简单叠加,没有实验数据或证据表明这些物质成分之间具有协同作用并带来预料不到的技术效果,同时,权利要求1中限定的具体的制备步骤也是本领域中制备清洗剂的常规步骤,没有带来预料不到的技术效果。
因此,在对比文件1的基础上结合对比文件2以及本领域中的公知常识而得到权利要求1所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对本领域技术人员来说是显而易见的,因此权利要求1不具备突出的实质性特点,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关于复审请求人的意见陈述
对于复审请求人的上述意见陈述,合议组认为:1、关于权利要求1相对对比文件1的区别特征所实际解决的技术问题,以及区别特征是否属于公知常识,具体评述参见上述决定的理由第2点内容。2、对于除油速率,作为本领域技术人员可知,除油速率并不是本领域中常用的表征油污清洗效果的指标,如果使用除油速率来表征油污清洗效果,则必须给出试样上油污的类型、油污面积大小、厚度以及除油温度和时间等参数条件,复审请求人认为油烟机风扇上的油污就是日常厨房产生的油污,风扇的面积也属于公知常识,虽然没有明确限定但对于本领域技术人员来说均是隐含知晓的,然而日常厨房产生的油污和风扇的面积均是不确定的,不同的用户不同的使用习惯以及不同型号的油烟机和风扇,所形成的油污面积均是不同的,在油污面积不确定的情况下显然无法用于准确确定除油速率的大小,进而无法进行对比和试验,本申请在说明书中只给出了除油时间和除油温度,未给出其他的必要参数条件,也未给出对比例的数据,因此仅给出除油速率为1.6分钟这一单一指标无法用于表征清洗效果,更无法体现出与常规清洗剂相比能够具有预料不到的技术效果。3、虽然对比文件1没有公开权利要求1中的清洗剂配方以及制备步骤,但如前所述,权利要求1中清洗剂的组成成分均是已知作用和效果的物质成分,权利要求1中所限定的各个物质成分的组合以及具体含量,仅属于对上述物质成分的简单组合和对含量的常规选择,所带来的技术效果也是这些物质成分效果的简单叠加,没有实验数据或证据表明这些物质成分之间具有协同作用并带来预料不到的技术效果,同时,权利要求1中限定的具体制备步骤也是本领域中制备清洗剂的常规步骤。4、对比文件2公开了一种油烟机,并公开了在油烟机本体的侧面安装有水槽5,微型水泵6置于水槽5中,在水槽5放入含有除油剂的水,即对比文件2给出了将区别特征②应用于对比文件1以解决其技术问题的技术启示,至于对比文件2中的油烟清洗、防火装置与权利要求1要求保护的油烟机结构是否还存在其他不同,以及所要解决的技术问题是否相同,不影响对比文件2给出的相应技术启示。
综上所述,复审请求人的上述理由不成立。
三、决定
维持国家知识产权局于2019 年1 月15 日对本申请作出的驳回决定。
如对本复审请求审查决定不服,根据专利法第41条第2款的规定,复审请求人可自收到本决定之日起三个月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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