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高船闸通航效率的方法及滚动船-复审决定


发明创造名称:提高船闸通航效率的方法及滚动船
外观设计名称:
决定号:192290
决定日:2019-10-15
委内编号:1F269308
优先权日:
申请(专利)号:201610101755.X
申请日:2016-02-24
复审请求人:许昌义
无效请求人:
授权公告日:
审定公告日:
专利权人:
主审员:闫骏霞
合议组组长:欧岚
参审员:陈婕
国际分类号:E02C1/10
外观设计分类号:
法律依据:专利法第22条第3款
决定要点
:如果一项申请的权利要求与最接近的现有技术之间存在区别技术特征,而该区别技术特征或者是本领域的常规技术手段,或者被另一篇现有技术公开,且与其在本申请中所起的作用相同,则该权利要求对本领域技术人员来说是显而易见的,从而不具备创造性。
全文:
本复审请求涉及申请号为201610101755.X,发明名称为“提高船闸通航效率的方法及滚动船”的发明专利申请(下称本申请)。申请人许昌义,申请日为2016年2月24日,公布日为2016年7月13日。
经实质审查,国家知识产权局原审查部门于2018年12月17日发出驳回决定,驳回了本申请,其理由是:权利要求1-4相对于对比文件1(CN105129043A,公开日为2015年12月9日)、对比文件2(CN105083474A,公开日为2015年11月25日)以及本领域常规技术手段的结合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驳回决定所依据的文本为:申请日提交的说明书第1-11段、说明书附图1-5、摘要附图,2016年3月23日提交的说明书摘要以及2018年2月14日提交的权利要求第1-4项。驳回决定所针对的权利要求书如下:
“1. 提高船闸通航效率的方法,其特征是:滚动船靠船闸的闸壁两边安装有驱动轮,驱动轮压在闸壁上,驱动轮在闸壁的平面上,向前或向后滚动,带动滚动船相对于闸壁作向前或向后的运动。
2. 滚动船,其特征是:滚动船厢体有一个槽型架(1),(参见图2运行状态的滚动船及图5在闸室中的滚动船)槽型架(1)的左右侧面有驱动轮单元(10),驱动轮单元(10)的驱动轮(101)朝外,方向向闸室(11)的闸壁,驱动轮工作时,驱动轮(101)压在闸室(11)的闸壁上。
3. 根据权利要求2所述的滚动船,其特征是:驱动轮单元(10)安装在活动导轨(106)上,推进缸(108)的一端连接在固定导轨(107)上,另一端连接到活动导轨(106)上。
4. 根据权利要求2所述的滚动船,其特征是:驱动轮(101)是通过减速箱(104)与电机(105)连接的。”
申请人(下称复审请求人)对上述驳回决定不服,于2018年12月20日向国家知识产权局提出了复审请求,提交复审请求时未提交修改文本。复审请求人认为:1、本申请的方法及结构采用多条船先进入一个槽型结构的大船中,然后再一起过船闸,在进和出闸室时,前进或后退的驱动是靠槽型结构船上面的滚轮。一方面可同时带多条过闸的船只过闸,另一方面利用滚轮可以前进后退的特性,起到及时刹车的作用,当船靠进闸门时能有效的防止相撞,可减少过船时间,提高过闸时的安全性。2、对比文件1不是槽型结构,它是U型结构或是一个半封闭的槽型结构,它运载的小船开进去是需要调头或退出来,而本申请采用直进直出的方式。对比文件2就是一个拖船的装置,它的滚轮及驱动装置都不在船上,它也没有闸壁,这种方法根本就无法用在船闸的过往船只上,与本申请的方法及结构完全不一样。本发明是带有滚轮的船,而对比文件2只是一个带有滚轮的装置。两者之间的方法与结构明显的完全不同。因此,本申请具备创造性。
经形式审查合格,国家知识产权局受理了该复审请求,于2019年1月2日发出复审请求受理通知书,并将案卷转送至原审查部门进行前置审查。
原审查部门在前置审查意见中坚持驳回决定。
随后,国家知识产权局成立合议组对本案进行审理。
合议组于2019年7月24日向复审请求人发出复审通知书,指出权利要求1-4相对于对比文件1、对比文件2以及本领域常规技术手段的结合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针对复审请求人的意见,通知书中指出:本申请的方法和结构中通过多条船先进入一个槽型结构的大船中,然后再一起过船闸的内容已经被对比文件1公开;本申请的发明点在于利用滚动船船体两侧面的驱动轮与闸壁之间的滚动摩擦提供船体前进后退的动力,而对比文件2已经给出了通过船体侧面的滚动摩擦施力驱动船舶前进的技术启示,本领域技术人员基于相同的目的,容易想到将该特征应用于对比文件1以改进其技术方案。并且复审请求人提到的技术效果是可以预期的。2、对比文件1中左舷箱体形推臂、右舷箱体形推臂、加强筋构成的结构就相当于本申请权利要求2中的槽型架,其已经落入本申请中“槽型架”的保护范围;复审请求人提到的运载小船的进出方式并没有记载在本申请权利要求书和说明书中,而且直进直出的方式也是本领域常规的进出方式,不能使本申请具备创造性;虽然对比文件2中滚轮和驱动装置不在船体上,但是对比文件2给出了通过船舶侧壁与导轨上的滚轮之间摩擦驱动船舶在导轨上前进的技术启示,在该启示的作用下,本领域技术人员有动机将滚轮设置在需要通航的船舶的船壁上,实现利用滚轮驱动船舶运动。
复审请求人于2019年7月24日提交了意见陈述书,并提交修改文本,将上一文本中的权利要求1中“滚动船靠船闸的闸壁两边安装有驱动轮”修改为“滚动船的左右侧面靠船闸的闸壁两边安装有驱动轮”。复审请求人认为:本申请是一个左右侧面带有驱动轮的运船过船闸的船,本申请与对比文件的区别特征是利用船体侧面的驱动轮进出船闸的闸室。这种过船闸的技术方案是本申请第一个提出来,说明本领域技术人员根本未意识到本申请所欲解决的技术问题,或者没有动机将最接近的现有技术与上述区别技术特征结合起来,因为本领域长期存在的技术偏见等原因致使其不可能将最接近的现有技术与上述区别技术特征相结合,则不应认定为存在结合技术手段的启示。本申请的目的是让过往船闸的船快速的通过船闸,属于运输交通行业。而对比文件2是一个将船拖上岸的装置,它属于修船行业,两者不是一个行业,对比文件2没有任何用于过船闸动机,它的滚轮及驱动装置都不在船上,因此对比文件2不能给出结合的技术启示。并且本申请具有减少船过闸时间的有益效果。答复复审通知书时提交的权利要求为:
“1. 提高船闸通航效率的方法,其特征是:滚动船的左右侧面靠船闸的闸壁两边安装有驱动轮,驱动轮压在闸壁上,驱动轮在闸壁的平面上,向前或向后滚动,带动滚动船相对于闸壁作向前或向后的运动。
2. 滚动船,其特征是:滚动船厢体有一个槽型架(1),(参见图2运行状态的滚动船及图5在闸室中的滚动船)槽型架(1)的左右侧面有驱动轮单元(10),驱动轮单元(10)的驱动轮(101)朝外,方向向闸室(11)的闸壁,驱动轮工作时,驱动轮(101)压在闸室(11)的闸壁上。
3. 根据权利要求2所述的滚动船,其特征是:驱动轮单元(10)安装在活动导轨(106)上,推进缸(108)的一端连接在固定导轨(107)上,另一端连接到活动导轨(106)上。
4. 根据权利要求2所述的滚动船,其特征是:驱动轮(101)是通过减速箱(104)与电机(105)连接的。”
在上述程序的基础上,合议组认为本案事实已经清楚,可以作出审查决定。
二、决定的理由
1、审查文本的认定
复审请求人在复审程序中修改了权利要求书,经合议组审查,该修改符合专利法第33条和专利法实施细则第61条第1款的规定。因此,本复审请求审查决定针对的文本为:申请日提交的说明书第1-11段、说明书附图1-5、摘要附图,2016年3月23日提交的说明书摘要以及2019年7月24日提交的权利要求第1-4项。
2、具体理由的阐述
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是指与现有技术相比,该发明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
如果一项申请的权利要求与最接近的现有技术之间存在区别技术特征,而该区别技术特征或者是本领域的常规技术手段,或者被另一篇现有技术公开,且与其在本申请中所起的作用相同,则该权利要求对本领域技术人员来说是显而易见的,从而不具备创造性。
(1)具体到本案,权利要求1要求保护一种提高船闸通航效率的方法。对比文件1公开了一种用于船闸通航的推船,并具体公开了一种提高船闸通航效率的方法(参见说明书第【0004】-【0012】段,附图1-2):将需要过闸的多艘船舶装入推船,在锚泊区域完成系缆工作,然后由推船推着多艘船舶一起通过船闸,从而减少过闸的总时间,提高通航效率。推船采用吊舱式推进器,可提高过闸时的机动性和操作性能。
该权利要求所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与对比文件1相比,其区别特征在于:本申请采用滚动船过闸,滚动船的左右侧面靠船闸的闸壁两边安装有驱动轮,驱动轮压在闸壁上,驱动轮在闸壁的平面上,向前或向后滚动,带动滚动船相对于闸壁作向前或向后的运动。基于上述区别技术特征,本申请实际解决的技术问题是如何提供一种安全、准确和能够快速定位的船闸通航方法。
对于上述区别特征,对比文件2公开了一种拖船揽机稳控操作系统,具体公开了一种提高拖船牵引船舶效率的方法(参见说明书第【0025】-【0026】段,附图1-4):导轨1顶部由前至后依次分布若干滚轴5,滚轴5与导轨1焊接相连,滚轮6贯穿滚轴5,两者紧配相连,船舶进入导轨1后,操作热能源通过控制终端15驱动牵引电机9工作,牵引电机9驱动主动轮10旋转,主动轮11连动第一从动轮11旋转,第一从动轮11连动第二从动轮12同步转动,第二从动轮12通过链接链条14带动传动链轮7转动,传动链轮7带动滚轴5和滚轮6旋转,通过滚轮6对船体产生的摩擦力,使得船舶上岸,完成拖拽。由上述内容并结合附图1-2可知,对比文件2公开了通过对船舶左右侧面施加滚动摩擦力对船舶施力的技术方案,并且该方案在对比文件2中所起的作用与区别特征在本申请中所起的作用相同,均是通过对船舶左右侧面施加滚动摩擦力控制船体的运动,实现船舶自动化平稳化无损运行。因此,对比文件2给出了通过在船舶左右侧面利用滚动摩擦施力驱动船舶前进的技术启示。至于将驱动轮安装在船体左右侧面靠船闸的闸壁两边从而实现滚轮驱动,行进时驱动轮压在闸壁上,驱动轮在闸壁的平面上向前或向后滚动,带动滚动船相对于闸壁作向前或向后运动的技术特征是本领域技术人员在充分考虑闸室的通用性与滚动船的个体差异性后所采用的常规技术调整和选择。
综上所述,在对比文件1的基础上本领域技术人员有动机结合对比文件2和本领域常规技术手段得到该权利要求所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因此权利要求1所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对所属技术领域的技术人员而言是显而易见的,权利要求1所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不具备突出的实质性特点,该权利要求不具备创造性。
(2)权利要求2要求保护一种滚动船。对比文件1公开了一种用于船闸通航的推船,并具体公开了以下技术内容(参见说明书第【0004】-【0012】段,附图1-2):包括吊舱式推进器、船体、左舷箱体形推臂、右舷箱体形推臂、加强筋等,吊舱式推进器安装在推船尾部,左舷箱体形推臂位于左舷与船体固连,右舷箱体形推臂位于右舷与船体固连,左右两舷箱体形推臂通过加强筋连在一起,左舷箱体形推臂、右舷箱体形推臂为沿船长方向的箱体结构(其中左舷箱体形推臂、右舷箱体形推臂、加强筋构成的结构相当于权利要求2中的槽型架)。该权利要求所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与对比文件1相比,其区别特征在于:本申请为一种滚动船过闸,槽型架的左右侧面有驱动轮单元,驱动轮单元的驱动轮朝外,方向向闸室的闸壁,驱动轮工作时,驱动轮压在闸室的闸壁上。基于上述区别技术特征,本申请实际解决的技术问题是如何提供一种能够安全、准确和能够快速定位的用于船闸通航的船舶。
对于上述区别特征,对比文件2公开了一种拖船揽机稳控操作系统,并具体公开了以下技术内容(参见说明书第【0025】-【0026】段,附图1-4):导轨1顶部由前至后依次分布若干滚轴5,滚轴5与导轨1焊接相连,滚轮6贯穿滚轴5,两者紧配相连,船舶进入导轨1后,操作热能源通过控制终端15驱动牵引电机9工作,牵引电机9驱动主动轮10旋转,主动轮11连动第一从动轮11旋转,第一从动轮11连动第二从动轮12同步转动,第二从动轮12通过链接链条14带动传动链轮7转动,传动链轮7带动滚轴5和滚轮6旋转,通过滚轮6对船体产生的摩擦力,使得船舶上岸,完成拖拽。由上述内容并结合附图1-2可知,对比文件2公开了通过对船舶侧面施加滚动摩擦对船舶施力的技术方案,并且该方案在对比文件2中所起的作用与区别特征在本申请中所起的作用相同,均是通过滚动摩擦控制船体的运动,实现船舶自动化平稳化无损运行。因此,对比文件2给出了通过在船舶侧面利用滚动摩擦施力驱动船舶前进的技术启示。至于将驱动轮单元安装在滚动船槽型架的左右侧面从而实现滚轮驱动是本领域技术人员在充分考虑闸室的通用性与滚动船的个体差异性后所采用的常规技术选择,而技术特征“驱动单元的的驱动轮朝外,方向向闸室的闸壁,驱动轮工作时,驱动轮压在闸室的闸壁上”是本领域技术人员根据其选定的驱动轮的安装位置而容易想到的技术措施。
综上所述,在对比文件1的基础上本领域技术人员有动机结合对比文件2和本领域常规技术手段从而得到该权利要求所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因此权利要求2所保护的技术方案对所属技术领域的技术人员而言是显而易见的,权利要求2所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不具备突出的实质性特点,该权利要求不具备创造性。
(3)权利要求3从属于权利要求2,对驱动轮单元的连接关系进一步限定。然而,推进缸和导轨是本领域的常规设置,驱动轮单元、导轨、推进缸之间的连接关系也是本领域技术人员根据具体工程情况容易想到的。因此在其引用的权利要求2不具备创造性的情况下,权利要求3也不具备突出的实质性特点,不具备创造性。
(4)权利要求4从属于权利要求2,对驱动轮进一步限定。但该附加技术特征驱动轮通过减速箱与电机连接是本领域的惯用技术手段。因此在其引用的权利要求2不具备创造性的情况下,权利要求4也不具备突出的实质性特点,不具备创造性。
3、关于复审请求人的意见
对于复审请求人在意见陈述书中提出的意见,合议组经审查认为:
合议组认可复审请求人认定的区别特征,也认可本申请具备新颖性,但是这并不意味着本领域技术人员意识不到本申请所解决的技术问题。首先由对比文件1出发,对比文件1由推船推着多艘船舶一起通过船闸,可以减少过闸实际,提高了通航效率,但是也不难看出,由于推船利用螺旋桨开进船闸,其必然存在着起、停不易控制,船舶定位费时费力,在安全距离小的时候还容易撞上船闸的技术缺陷。因此,如何提供一种能够安全并且定位准确和及时的船闸通航方法就是本领域技术人员需要迫切解决的技术问题。其次,对比文件2公开了一种提高拖船牵引船舶效率的方法,其正是利用导轨限制船舶左右向的偏移,并且通过在船舶左右侧面施加滚动摩擦力驱动船舶前进,从而实现船舶自动化平稳无损运行,即船舶能够安全运行、定位及时准确,起停反应迅速。由此可见,对比文件2给出了利用导轨以及在船舶左右侧面施加力来限制船舶左右向的偏移、通过滚动摩擦力驱动船舶的方式实现船舶的平稳运行、定位准确的技术启示,因此本领域技术人员有动机在对比文件1的基础上结合对比文件2的这种通过限制船舶左右向的偏移、滚动摩擦力驱动船舶的方式从而得到本申请的技术方案,其所带来的技术效果如滚动船不能左右晃动偏离航向、达到定位准确及时、起停迅速等,是可预期的。因此对比文件2给出了结合启示。
基于上述理由,合议组对复审请求人的观点不予支持。
基于上述理由和事实,合议组作出如下复审请求审查决定。
三、决定
维持国家知识产权局于2018年12月17日对本申请作出的驳回决定。
如对本复审请求审查决定不服,根据专利法第41条第2款的规定,复审请求人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之日起三个月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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