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于将患者信息与临床标准进行匹配的系统和方法-复审决定


发明创造名称:用于将患者信息与临床标准进行匹配的系统和方法
外观设计名称:
决定号:192289
决定日:2019-10-15
委内编号:1F264430
优先权日:2012-06-01
申请(专利)号:201380036717.5
申请日:2013-05-28
复审请求人:皇家飞利浦有限公司
无效请求人:
授权公告日:
审定公告日:
专利权人:
主审员:徐健
合议组组长:骆素芳
参审员:李晓明
国际分类号:G06F19/00
外观设计分类号:
法律依据:专利法第22条第3款
决定要点
:如果一项权利要求的技术方案与作为最接近的现有技术的对比文件相比存在区别技术特征,但该区别技术特征属于本领域的公知常识,在作为最接近的现有技术的对比文件的基础上结合本领域的公知常识得出该权利要求所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对本领域的技术人员来说是显而易见的,则该项权利要求相对于上述对比文件和本领域的公知常识的结合不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因而不具备创造性。
全文:
本复审请求审查决定涉及申请号为201380036717.5,名称为“用于将患者信息与临床标准进行匹配的系统和方法”的发明专利申请(下称本申请)。本申请的申请人为皇家飞利浦有限公司,申请日为2013年05月28日,优先权日为2012年06月01日,公开日为2015年04月01日,进入中国国家阶段日为2015年01月09日。
经实质审查,国家知识产权局原审查部门于2018年07月18日以权利要求1-15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为由驳回了本申请,其具体理由是:权利要求1与对比文件1(US2008172249A1,公开日为2008年07月17日)的区别技术特征在于:(1)医学概念为标准化术语;(2)计算机可处理格式为医学系统命名(“SNOMED”)格式和统一医学语言系统(“UMLS”)格式中的一种。其中区别技术特征(1)被对比文件2(CN101236579A,公开日为2008年08月06日)公开,区别技术特征(2)属于本领域的常用技术手段。在对比文件1的基础上结合对比文件2及常用技术手段获得该权利要求1所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对于所属领域技术人员来说是显而易见的,因此该权利要求1不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3款有关创造性的规定。从属权利要求2-9的附加技术特征或被对比文件1公开了,或属于本领域的公知常识,因而也都不具备创造性。权利要求11-13请求保护一种系统,该系统的各组成部件所实现的功能与权利要求1、8、10所述方法的各步骤一一对应。因此,基于相同的理由权利要求11-13也不具备创造性。权利要求14请求保护一种装置,该装置的各组成部件所实现的功能与权利要求1所述方法的各步骤一一对应。因此,基于相同的理由权利要求14也不具备创造性。权利要求15请求保护一种非暂态计算机可读存储装置,该装置的各组成部件所实现的功能与权利要求1的所述方法的各步骤一一对应。因此,基于相同的理由权利要求15也不具备创造性。驳回决定所依据的文本为:2015年01月09日按照专利合作条约第28条或者第41条提交的摘要附图;2015年01月09日进入中国国家阶段日提交的说明书摘要,说明书附图图1-3;2017年06月20日提交的说明书第1-56段;2018年04月13日提交的权利要求第1-15项。驳回决定所针对的权利要求书如下:
“1. 一种方法,包括:
收集(210)当前患者的临床信息;
使用医学概念来对多种成像协议进行编码以生成(220)包括所述医学概念的计算机可处理格式的所述多种成像协议的被编码的描述,其中,所述医学概念为标准化术语并且所述计算机可处理格式为医学系统命名(“SNOMED”)格式和统一医学语言系统(“UMLS”)格式中的一种;
将所收集的临床信息转换(232)成与所述多种成像协议的所述被编码的描述的所述计算机可处理格式相同的所述计算机可处理格式;并且
基于所述被编码的描述和所述当前患者的所转换的临床信息来推荐或提供(230)至少一种合适的成像协议。
2. 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方法,其中,将所收集的临床信息转换(232)成所述计算机可处理格式包括使用至少一种自然语言处理(“NLP”)算法。
3. 根据权利要求2所述的方法,其中,所述NLP算法识别所收集的临床信息内的至少一种医学概念的被编码的描述。
4. 根据权利要求2所述的方法,其中,所述NLP算法识别所收集的临床信息内的医学概念的被编码的描述的部分。
5. 根据权利要求4所述的方法,其中,所述被编码的描述的所述部分被组合并且由所述至少一种NLP算法进一步地处理以识别所收集的临床信息内的至少一种医学概念的被编码的描述。
6. 根据权利要求4所述的方法,其中,描述逻辑推理器识别来自所述被编码的描述的所述部分的至少一种医学概念。
7. 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方法,其中,所述至少一种合适的成像协议 由描述逻辑推理器基于一组临床指示代码来推荐。
8. 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方法,还包括:
在用户接口上向用户显示(240)所述至少一种合适的成像协议;并且
经由所述用户接口接收来自所述用户的接受指令、拒绝指令和修改指令中的一种。
9. 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方法,还包括:
记录所述临床信息和所述至少一种对应的合适的成像协议的日志,其中,所述日志包括所述NLP算法和由所述NLP算法使用的推理。
10. 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方法,其中,所述至少一种合适的成像协议包含扫描器设置,所述扫描器设置被发送到成像扫描器以控制所述成像扫描器的扫描操作。
11. 一种系统,包括:
数据收集子系统(110),其用于收集当前患者的临床信息;
成像协议子系统(120),其用于使用医学概念来对多种成像协议进行编码以生成包括所述医学概念的计算机可处理格式的所述多种成像协议的被编码的描述,其中,所述医学概念为标准化术语并且所述计算机可处理格式为医学系统命名(“SNOMED”)格式和统一医学语言系统(“UMLS”)格式中的一种;
自然语言处理器(132),其用于将所收集的临床信息转换成与所述多种成像协议的所述被编码的描述的所述计算机可处理格式相同的所述计算机可处理格式;以及
协议推荐子系统(134),其用于基于所述被编码的描述和所述当前患者的所转换的临床信息来推荐或提供至少一种合适的成像协议。
12. 根据权利要求11所述的系统,还包括:
用户接口(140),其向用户显示所述至少一种合适的成像协议并且经 由所述用户接口接收来自所述用户的接受指令、拒绝指令和修改指令中的一种。
13. 根据权利要求11所述的系统,其还包括协议发送子系统,所述协议发送子系统用于将在所述至少一种合适的成像协议中包含的扫描器设置发送至成像扫描器以控制所述成像扫描器的扫描操作。
14. 一种装置,包括:
用于收集(210)当前患者的临床信息的单元;
用于使用医学概念来对多种成像协议进行编码以生成(220)包括所述医学概念的计算机可处理格式的所述多种成像协议的被编码的描述的单元,其中,所述医学概念为标准化术语并且所述计算机可处理格式为医学系统命名(“SNOMED”)格式和统一医学语言系统(“UMLS”)格式中的一种;
用于将所收集的临床信息转换(232)成与所述多种成像协议的所述被编码的描述的所述计算机可处理格式相同的所述计算机可处理格式的单元;
用于基于所述被编码的描述和所述当前患者的所转换的临床信息来推荐或提供(230)至少一种合适的成像协议的单元。
15. 一种非暂态计算机可读存储介质,包括可由处理器执行的一组指令,所述一组指令至少能用于:
收集(210)当前患者的临床信息;
使用医学概念来对多种成像协议进行编码以生成(220)包括所述医学概念的计算机可处理格式的所述多种成像协议的被编码的描述,其中,所述医学概念为标准化术语并且所述计算机可处理格式为医学系统命名(“SNOMED”)格式和统一医学语言系统(“UMLS”)格式中的一种;
将所收集的临床信息转换(232)成与所述多种成像协议的所述被编码的描述的所述计算机可处理格式相同的所述计算机可处理格式;
基于所述被编码的描述和所述当前患者的所转换的临床信息来推荐或 提供(230)至少一种合适的成像协议。”
申请人(下称复审请求人)对上述驳回决定不服,于2018年11月01日向国家知识产权局提出了复审请求,同时修改了权利要求书,包括权利要求第1-16项。复审请求人认为:从多种协议中选择协议的协议化过程可能缺乏标准化,成像检查单中的临床指示通常被输入为自有文本信息,其中多种多样的书写风格和医学措辞将差异更大,并且协议通常是机构特异性的。对比文件1也涉及协议化过程,但是对比文件1未提到常规协议化缺乏标准化的问题。对比文件1并未意识到临床信息可以是自由文本信息并且在协议化过程中存在将自由文本临床信息转换成与多种成像协议的被编码的描述的格式的需要。对比文件2尽管提到了诊疗数据可以标准化,但是对比文件2并不能给出将成像协议和临床信息两者都进行标准化的任何启示。复审请求时新修改的权利要求书如下:
“1. 一种方法,包括:
收集(210)当前患者的为自由文本的临床信息;
对多种成像协议进行编码以生成(220)包括医学概念的计算机可处理格式的所述多种成像协议的被编码的描述;
将所收集的临床信息转换(232)成所述计算机可处理格式使得所转换的临床信息可与所述多种成像协议的所述被编码的描述相比较;并且
基于所述被编码的描述和所述当前患者的所转换的临床信息来推荐或提供(230)至少一种合适的成像协议。
2. 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方法,其中,将所收集的临床信息转换(232)成所述计算机可处理格式包括使用至少一种自然语言处理(“NLP”)算法。
3. 根据权利要求2所述的方法,其中,所述NLP算法识别所收集的临床信息内的至少一种医学概念的被编码的描述。
4. 根据权利要求2所述的方法,其中,所述NLP算法识别所收集的临床信息内的医学概念的被编码的描述的部分。
5. 根据权利要求4所述的方法,其中,所述被编码的描述的所述部分被组合并且由所述至少一种NLP算法进一步地处理以识别所收集的临床信息内的至少一种医学概念的被编码的描述。
6. 根据权利要求4所述的方法,其中,描述逻辑推理器识别来自所述被编码的描述的所述部分的至少一种医学概念。
7. 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方法,其中,所述至少一种合适的成像协议由描述逻辑推理器基于一组临床指示代码来推荐。
8. 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方法,还包括:
在用户接口上向用户显示(240)所述至少一种合适的成像协议;并且
经由所述用户接口接收来自所述用户的接受指令、拒绝指令和修改指令中的一种。
9. 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方法,还包括:
记录所述临床信息和所述至少一种对应的合适的成像协议的日志,其中,所述日志包括所述NLP算法和由所述NLP算法使用的推理。
10. 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方法,其中,所述计算机可处理格式为医学系统命名(“SNOMED”)格式和统一医学语言系统(“UMLS”)格式中的一种。
11. 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方法,其中,所述至少一种合适的成像协议包含扫描器设置,所述扫描器设置被发送到成像扫描器以控制所述成像扫描器的扫描操作。
12. 一种系统,包括:
数据收集子系统(110),其用于收集当前患者的为自由文本的临床信息;
成像协议子系统(120),其用于对多种成像协议进行编码以生成包括医学概念的计算机可处理格式的所述多种成像协议的被编码的描述;
自然语言处理器(132),其用于将所收集的临床信息转换成所述计算机可处理格式使得所转换的临床信息可与所述多种成像协议的所述被编码的描述相比较;以及
协议推荐子系统(134),其用于基于所述被编码的描述和所述当前患者的所转换的临床信息来推荐或提供至少一种合适的成像协议。
13. 根据权利要求12所述的系统,还包括:
用户接口(140),其向用户显示所述至少一种合适的成像协议并且经 由所述用户接口接收来自所述用户的接受指令、拒绝指令和修改指令中的一种。
14. 根据权利要求12所述的系统,其还包括协议发送子系统,所述协议发送子系统用于将在所述至少一种合适的成像协议中包含的扫描器设置发送至成像扫描器以控制所述成像扫描器的扫描操作。
15. 一种装置,包括:
用于收集(210)当前患者的为自由文本的临床信息的单元;
用于对多种成像协议进行编码以生成(220)包括医学概念的计算机可处理格式的所述多种成像协议的被编码的描述的单元;
用于将所收集的临床信息转换(232)成所述计算机可处理格式使得所转换的临床信息可与所述多种成像协议的所述被编码的描述相比较的单元;
用于基于所述被编码的描述和所述当前患者的所转换的临床信息来推荐或提供(230)至少一种合适的成像协议的单元。
16. 一种非暂态计算机可读存储介质,包括可由处理器执行的一组指令,所述一组指令至少能用于:
收集(210)当前患者的为自由文本的临床信息;
对多种成像协议进行编码以生成(220)包括医学概念的计算机可处理格式的所述多种成像协议的被编码的描述;
将所收集的临床信息转换(232)成所述计算机可处理格式使得所转换的临床信息可与所述多种成像协议的所述被编码的描述相比较;
基于所述被编码的描述和所述当前患者的所转换的临床信息来推荐或提供(230)至少一种合适的成像协议。”
经形式审查合格,国家知识产权局于2018年11月09日依法受理了该复审请求,并将其转送至原审查部门进行前置审查。
原审查部门在前置审查意见书中认为:本申请将多种成像协议进行编码以生成包括医学概念的计算机可处理格式的多种成像协议的被编码的描述,并且将为自由文本的信息也转换成计算机可处理的格式;对比文件1说明书公开了(参见说明书第[0024]-[0061]段):可以自动建立患者特征与用于检查患者的最佳协议之间的关系,业务规则引擎包括一个或多个算法,基于患者特征确定所要采用的特定协议项;可以在用编码语言编写的代码中定义逻辑规则;例如如果、则、另外等,如果“procedure=head”和“age of the patient
复审请求人于2018年11月13日提交了补正文本,对独立权利要求1、12、15、16作了修改,将其中记载的“自由文本”修改为“自由文本信息”。补正时提交的独立权利要求1、12、15、16如下:
“1. 一种方法,包括:
收集(210)当前患者的为自由文本信息的临床信息;
对多种成像协议进行编码以生成(220)包括医学概念的计算机可处理格式的所述多种成像协议的被编码的描述;
将所收集的临床信息转换(232)成所述计算机可处理格式使得所转换的临床信息可与所述多种成像协议的所述被编码的描述相比较;并且
基于所述被编码的描述和所述当前患者的所转换的临床信息来推荐或提供(230)至少一种合适的成像协议。
12. 一种系统,包括:
数据收集子系统(110),其用于收集当前患者的为自由文本信息的临床信息;
成像协议子系统(120),其用于对多种成像协议进行编码以生成包括医学概念的计算机可处理格式的所述多种成像协议的被编码的描述;
自然语言处理器(132),其用于将所收集的临床信息转换成所述计算机可处理格式使得所转换的临床信息可与所述多种成像协议的所述被编码的描述相比较;以及
协议推荐子系统(134),其用于基于所述被编码的描述和所述当前患者的所转换的临床信息来推荐或提供至少一种合适的成像协议。
15. 一种装置,包括:
用于收集(210)当前患者的为自由文本信息的临床信息的单元;
用于对多种成像协议进行编码以生成(220)包括医学概念的计算机可处理格式的所述多种成像协议的被编码的描述的单元;
用于将所收集的临床信息转换(232)成所述计算机可处理格式使得所转换的临床信息可与所述多种成像协议的所述被编码的描述相比较的单元;
用于基于所述被编码的描述和所述当前患者的所转换的临床信息来推荐或提供(230)至少一种合适的成像协议的单元。
16. 一种非暂态计算机可读存储介质,包括可由处理器执行的一组指令,所述一组指令至少能用于:
收集(210)当前患者的为自由文本信息的临床信息;
对多种成像协议进行编码以生成(220)包括医学概念的计算机可处理格式的所述多种成像协议的被编码的描述;
将所收集的临床信息转换(232)成所述计算机可处理格式使得所转换的临床信息可与所述多种成像协议的所述被编码的描述相比较;
基于所述被编码的描述和所述当前患者的所转换的临床信息来推荐或提供(230)至少一种合适的成像协议。”
随后,国家知识产权局成立合议组对本案进行审理。
合议组于2019年05月09日向复审请求人发出复审通知书,指出权利要求1-16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复审通知书的具体理由是:权利要求1所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与对比文件1所公开的技术内容相比,其区别技术特征在于:将自由文本的临床信息转换成计算机可处理格式。然而上述区别技术特征属于本领域的公知常识,在对比文件1的基础上结合本领域公知常识获得该权利要求所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对于所属领域技术人员来说是显而易见的,因此权利要求1不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3款有关创造性的规定。从属权利要求2-11的附加技术特征或被对比文件1公开了,或属于本领域的公知常识,因而也都不具备创造性。权利要求12请求保护一种系统,权利要求13-14对权利要求12作了进一步的限定,该系统的各组成部件所实现的功能分别与权利要求1、8、11的所述方法的各步骤一一对应。因此,基于相同的理由权利要求12-14也不具备创造性。权利要求15请求保护一种装置,该装置的各组成部件所实现的功能与权利要求1的所述方法的各步骤一一对应。因此,基于相同的理由权利要求15也不具备创造性。权利要求16请求保护一种非暂态计算机可读存储装置,该装置的各组成部件所实现的功能与权利要求1的所述方法的各步骤一一对应。因此,基于相同的理由权利要求16也不具备创造性。针对复审请求人意见陈述,合议组认为:对比文件1已经公开了可以将患者信息与成像协议进行比较从而选择最优的成像协议,即对比文件1公开了患者信息的收集,采用DICOM允许不同医疗设备/服务供应商之间互操作性,可以减轻与医生、MTRA或医疗设施之间的不充分的患者信息传递;因此,对比文件1公开的方案中患者信息为标准化的计算机格式。虽然对比文件1没有公开将自由文本的临床信息转换成计算机可处理的格式,但在医疗健康领域中,将病人的各类健康数据信息输入到计算机中实现电子化早已属于本领域的常用技术,因而,对本领域的普通技术人员来说,根据实际需要将患者信息转换成计算机可处理的格式从而实现患者信息与成像协议的比较属于本领域的常用技术手段,为本领域的公知常识。
复审请求人于2019年06月21日提交了意见陈述书,同时修改了权利要求书,包括权利要求第1-15项。复审请求人认为:修改后的权利要求1的技术方案,利用NLP算法将临床信息转换为医学概念,以识别其中的医学概念,基于使用医学概念编码的临床标准和所转换的临床信息的医学概念来推荐或提供合适的成像协议。对比文件1也涉及协议化处理,其教导了使用DICOM成像和通信标准来在不同模态之间交换数据,但是对比文件1没有提到对协议和临床信息进行编码或转换以与同样的临床概念相关联,对比文件1也没有提到使用NLP算法转换临床信息,且对比文件1不需要对协议和医学信息两者进行转换以与同样的医学概念相关联,另外对比文件1也没有公开医学术语本体和NLP,因而修改后的权利要求具备创造性。复审请求人答复复审通知书时提交的权利要求书如下:
“1. 一种方法,包括:
收集(210)当前患者的为自由文本信息的临床信息;
对多种成像协议进行编码以生成(220)所述多种成像协议的被编码的描述,所述多种成像协议的被编码的描述包括使用所述多种成像协议的临床标准,所述临床标准使用医学术语本体的医学概念被编码;
将所收集的临床信息转换(232)成所述医学术语本体的所述医学概念,所述转换包括通过自然语言处理(NLP)算法识别在所收集的临床信息内的至少一个医学概念;并且
使用至少一种合适的成像协议的被编码的描述和所转换的临床信息的所述医学概念、基于所述至少一种合适的成像协议在给定了与所述至少一种合适的成像协议相关联的所述临床标准的情况下针对所述当前患者的合适性来推荐或提供(230)所述至少一种合适的成像协议。
2. 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方法,其中,所述NLP算法识别所收集的临床信息内的至少一种医学概念的被编码的描述。
3. 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方法,其中,所述NLP算法识别所收集的临床信息内的医学概念的被编码的描述的部分。
4. 根据权利要求3所述的方法,其中,所述被编码的描述的所述部分被组合并且由所述至少一种NLP算法进一步地处理以识别所收集的临床信息内的至少一种医学概念的被编码的描述。
5. 根据权利要求3所述的方法,其中,描述逻辑推理器识别来自所述被编码的描述的所述部分的至少一种医学概念。
6. 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方法,其中,所述至少一种合适的成像协议由描述逻辑推理器基于一组临床指示代码来推荐。
7. 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方法,还包括:
在用户接口上向用户显示(240)所述至少一种合适的成像协议;并且
经由所述用户接口接收来自所述用户的接受指令、拒绝指令和修改指令中的一种。
8. 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方法,还包括:
记录所述临床信息和所述至少一种对应的合适的成像协议的日志,其中,所述日志包括所述NLP算法和由所述NLP算法使用的推理。
9. 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方法,其中,所述医学术语本体为医学系统命名(“SNOMED”)本体和统一医学语言系统(“UMLS”)本体中的一种。
10. 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方法,其中,所述至少一种合适的成像协议包含扫描器设置,所述扫描器设置被发送到成像扫描器以控制所述成像扫描器的扫描操作。
11. 一种系统,包括:
数据收集子系统(110),其用于收集当前患者的为自由文本信息的临床信息;
成像协议子系统(120),其用于对多种成像协议进行编码以生成所述多种成像协议的被编码的描述,所述多种成像协议的被编码的描述包括使用所述多种成像协议的临床标准,所述临床标准使用医学术语本体的医学概念被编码;
自然语言处理器(132),其用于将所收集的临床信息转换成所述医学术语本体的所述医学概念,所述转换包括通过自然语言处理(NLP)算法识别在所收集的临床信息内的至少一个医学概念;以及
协议推荐子系统(134),其用于使用至少一种合适的成像协议的被编码的描述和所转换的临床信息的所述医学概念、基于所述至少一种合适的成像协议在给定了与所述至少一种合适的成像协议相关联的所述临床标准 的情况下针对所述当前患者的合适性来推荐或提供所述至少一种合适的成像协议。
12. 根据权利要求11所述的系统,还包括:
用户接口(140),其向用户显示所述至少一种合适的成像协议并且经由所述用户接口接收来自所述用户的接受指令、拒绝指令和修改指令中的一种。
13. 根据权利要求11所述的系统,其还包括协议发送子系统,所述协议发送子系统用于将在所述至少一种合适的成像协议中包含的扫描器设置发送至成像扫描器以控制所述成像扫描器的扫描操作。
14. 一种装置,包括:
用于收集(210)当前患者的为自由文本信息的临床信息的单元;
用于对多种成像协议进行编码以生成(220)所述多种成像协议的被编码的描述的单元,所述多种成像协议的被编码的描述包括使用所述多种成像协议的临床标准,所述临床标准使用医学术语本体的医学概念被编码;
用于将所收集的临床信息转换(232)成所述医学术语本体的所述医学概念的单元,所述转换包括通过自然语言处理(NLP)算法识别在所收集的临床信息内的至少一个医学概念;
用于使用至少一种合适的成像协议的被编码的描述和所转换的临床信息的所述医学概念、基于所述至少一种合适的成像协议在给定了与所述至少一种合适的成像协议相关联的所述临床标准的情况下针对所述当前患者的合适性来推荐或提供(230)所述至少一种合适的成像协议的单元。
15. 一种非暂态计算机可读存储介质,包括可由处理器执行的一组指令,所述一组指令至少能用于:
收集(210)当前患者的为自由文本信息的临床信息;
对多种成像协议进行编码以生成(220)所述多种成像协议的被编码的描述,所述多种成像协议的被编码的描述包括使用所述多种成像协议的临 床标准,所述临床标准使用医学术语本体的医学概念被编码;
将所收集的临床信息转换(232)成所述医学术语本体的所述医学概念,所述转换包括通过自然语言处理(NLP)算法识别在所收集的临床信息内的至少一个医学概念;
使用至少一种合适的成像协议的被编码的描述和所转换的临床信息的所述医学概念、基于所述至少一种合适的成像协议在给定了与所述至少一种合适的成像协议相关联的所述临床标准的情况下针对所述当前患者的合适性来推荐或提供(230)所述至少一种合适的成像协议。”
在上述程序的基础上,合议组认为本案事实已经清楚,可以作出审查决定。
二、决定的理由
审查文本的认定
复审请求人在2019年06月21日答复复审通知书时提交了权利要求书的修改替换页,包括权利要求第1-15项。经审查,所作修改符合专利法第33条和专利法实施细则第61条第1款的规定。因而本复审请求审查决定针对的文本为:2015年01月09日按照专利合作条约第28条或者第41条提交的摘要附图;2015年01月09日进入中国国家阶段日提交的说明书摘要,说明书附图图1-3;2017年06月20日提交的说明书第1-56段;2019年06月21日提交的权利要求第1-15项。
具体理由的阐述
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创造性,是指与现有技术相比,该发明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该实用新型具有实质性特点和进步。
如果一项权利要求的技术方案与作为最接近的现有技术的对比文件相比存在区别技术特征,但该区别技术特征属于本领域的公知常识,在作为最接近的现有技术的对比文件的基础上结合本领域的公知常识得出该权利要求所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对本领域的技术人员来说是显而易见的,则该项权利要求相对于上述对比文件和本领域的公知常识的结合不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因而不具备创造性。
本复审请求审查决定所引用的对比文件和复审通知书所引用的对比文件、驳回决定中引用的对比文件1相同,即:
对比文件1:US2008172249A1,公开日为2008年07月17日。
2.1、权利要求1不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3款的规定。
权利要求1要求保护一种方法,对比文件1公开了一种用于基于知识的辐射流程规划系统,并具体公开了以下技术特征(参见说明书第[0022]-[0058]段,权利要求1,附图1-3):
一个包含有病人信息的数据库;
菜单通过相应的自动解剖学结构或运行的程序生成协议,例如,菜单可以列出“肩”、“肘”、“腕”、“臀”、“膝盖”、“踝”等部位的协议;
病人信息被存储到数据库中,则病人信息是计算机软件格式(隐含公开了将收集的临床信息转换成计算机软件格式);儿科头部可以按照“标准”、“零至六个月”、“六个月至一年”、“癫痫发作”、“垂体”等限定词进行分类(上述术语都为医学术语本体的医学概念,相当于将收集的患者信息转换成医学术语本体的医学概念);
产生一个与适合协议相对应的建议工作列表,病人特征和用于检测病人的最优协议可以自动建立关系,交易规则引擎可以一定的顺序与逻辑规则相连接,规则可以被数据详细描述的病人特征为基础,并且自动产生一个最优的协议(即对多种成像协议进行了编码并生成了包括医学概念的计算机软件格式的多种成像协议的被编码的描述,成像协议与临床标准进行了关联并且采用医学概念进行编码);设置规则,例如如果、则、另外等,如果“procedure=head”和“age of the patient
由此可见,该权利要求所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与对比文件1所公开的技术内容相比,其区别技术特征在于:(1)将自由文本的临床信息转换成计算机可处理格式;(2)所述转换包括通过自然语言处理(NLP)算法识别在所收集的临床信息内的至少一个医学概念。基于上述区别技术特征可知,本申请实际所解决的技术问题是:如何实现临床信息被特定计算机软件识别。
对于上述区别技术特征,在医疗健康领域中,将病人的各类健康数据信息输入到计算机中实现电子化早已属于本领域的常用技术,且NLP是一种常用的人机交互方式,因而,对本领域的普通技术人员来说,根据实际需要将患者信息运用NLP算法转换成计算机可处理的医学术语本体的医学概念的方式,从而实现患者信息与成像协议的比较属于本领域的常用技术手段,为本领域的公知常识。
因此,在对比文件1的基础上结合本领域公知常识获得该权利要求所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对于所属领域技术人员来说是显而易见的,因此该权利要求所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不具备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不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3款有关创造性的规定。
2.2、权利要求2-3不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3款的规定。
权利要求2和3对权利要求1作了进一步限定,NLP算法可以识别计算机语言,可用来识别编码描述的内容,因而权利要求2-3的附加技术特征属于本领域常用技术手段,因此,当其引用的权利要求1不具备创造性时,从属权利要求2和3也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2.3、权利要求4-5不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3款的规定。
权利要求4和5对权利要求3作了进一步限定,NLP自然语言可以识别临床信息也可识别成像协议信息,只有信息被识别和处理才能实现计算机信息的交互。因而从属权利要求4-5的附加技术特征属于本领域常用技术手段,因此,当其引用的权利要求3不具备创造性时,从属权利要求4和5也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2.4、权利要求6不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3款的规定。
权利要求6对权利要求1作了进一步限定,对比文件1公开了以下技术特征(参见说明书第[0054]段):选择类型软件会从协议数据库中选择出满足病人条件的协议,相当于实现了描述逻辑推理器的功能,而临床指示代码是对病人临床信息的一种表述形式,属于本领域公知常识。因此,当其引用的权利要求1不具备创造性时,该从属权利要求也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2.5、权利要求7不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3款的规定。
权利要求7对权利要求1作了进一步限定,对比文件1公开了以下技术特征(参见说明书第[0058]段):显示设备440将信息显示到显示屏上,相当于在用户接口上向用户显示至少一个合适的成像协议。一般的用户接口都有接收来自用户的接受指令、拒绝指令和修改指令的功能,属于本领域常用技术手段。因此,当其引用的权利要求1不具备创造性时,该从属权利要求也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2.6、权利要求8不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3款的规定。
权利要求8对权利要求1作了进一步限定,日志记录属于本领域技术人员的常用技术手段,日志包括NLP算法和由所述NLP算法使用的推理属于非技术特征,属于人为规定需要记录的内容。因此,当其引用的权利要求1不具备创造性时,该从属权利要求也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2.7、权利要求9不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3款的规定。
权利要求9对权利要求1作了进一步的限定,SNOMED或UMLS都是临床学术语标准,当研究对象是患者临床信息和成像协议时,采用SNOMED或UMLS作为患者临床信息和成像协议进行匹配时的格式属于本领域的常用技术手段。因此,当其引用的权利要求1不具备创造性时,该从属权利要求也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2.8、权利要求10不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3款的规定。
权利要求10对权利要求1作了进一步限定,成像协议包含扫描器的设置是本领域技术人员的常用技术手段,可用于实现对成像扫描器的控制。因而权利要求10的附加技术特征属于本领域的常用技术手段,因此,当其引用的权利要求1不具备创造性时,该从属权利要求也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2.9、权利要求11-13不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3款的规定。
权利要求11请求保护一种系统,权利要求12-13对权利要求11作了进一步的限定,该系统的各组成部件所实现的功能分别与权利要求1、7、10的所述方法的各步骤一一对应。因此,基于相同的理由权利要求11-13也不具备创造性。
2.10、权利要求14不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3款的规定。
权利要求14请求保护一种装置,该装置的各组成部件所实现的功能与权利要求1的所述方法的各步骤一一对应。因此,基于相同的理由权利要求14也不具备创造性。
2.11、权利要求15不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3款的规定。
权利要求15请求保护一种非暂态计算机可读存储装置,该装置的各组成部件所实现的功能与权利要求1的所述方法的各步骤一一对应。因此,基于相同的理由权利要求15也不具备创造性。
对复审请求人相关意见的评述
复审请求人认为:修改后的权利要求1的技术方案,利用NLP算法将临床信息转换为医学概念,以识别其中的医学概念,基于使用医学概念编码的临床标准和所转换的临床信息的医学概念来推荐或提供合适的成像协议。对比文件1也涉及协议化处理,其教导了使用DICOM成像和通信标准来在不同模态之间交换数据,但是对比文件1没有提到对协议和临床信息进行编码或转换以与同样的临床概念相关联,对比文件1也没有提到使用NLP算法转换临床信息,且对比文件1不需要对协议和医学信息两者进行转换以与同样的医学概念相关联,另外对比文件1也没有公开医学术语本体和NLP,因而修改后的权利要求具备创造性。
对此,合议组认为:对比文件1已经公开了将患者信息存储到数据库中,可以将患者信息与成像协议进行比较从而选择最优的成像协议,因而对比文件1中公开了对患者信息进行转换处理成计算机可使用的医学术语本体的医学概念,以及也需要对成像协议进行编码处理,以使得编码处理后的成像协议格式能够与计算机存储的患者信息格式对应,即成像协议也必然会编码成包含医学术语本体的医学概念。从而才可以采用DICOM允许不同医疗设备/服务供应商之间互操作性,减轻与医生、MTRA或医疗设施之间的不充分的患者信息传递。而NLP算法为本领域常用的算法,采用NLP算法进行转换属于本领域的公知常识。
综上,合议组对于复审请求人的上述意见不予支持。
基于以上事实和理由,本案合议组依法作出如下审查决定。
三、决定
维持国家知识产权局于2018年07月18日对本申请作出的驳回决定。
如对本复审请求审查决定不服,根据专利法第41条第2款的规定,复审请求人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之日起三个月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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