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明创造名称:一种流转单、划拨单的设计及全电算化会计记账凭证生成方法
外观设计名称:
决定号:192282
决定日:2019-10-15
委内编号:1F247593
优先权日:
申请(专利)号:201410056225.9
申请日:2014-02-20
复审请求人:长沙华山信息技术有限公司
无效请求人:
授权公告日:
审定公告日:
专利权人:
主审员:詹芊芊
合议组组长:杜轶
参审员:孟田革
国际分类号:G06Q10/10
外观设计分类号:
法律依据:专利法第22条第3款
决定要点
:如果一项权利要求请求保护的方案与最接近的现有技术相比存在区别特征,但是所述区别特征中部分被其他对比文件公开,其余区别特征不属于技术特征,没有对现有技术做出技术性贡献,那么该项权利要求请求保护的方案不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不具备创造性。
全文:
本复审请求涉及申请号为201410056225.9,名称为“一种流转单、划拨单的设计及全电算化会计记账凭证生成方法”的发明专利申请(下称本申请)。申请人为长沙华山信息技术有限公司。本申请的申请日为2014年02月20日,公开日为2014年05月21日。
经实质审查,国家知识产权局原审查部门于2017年11月16日发出驳回决定,以权利要求1-4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为由驳回了本申请,其具体理由是:权利要求1与对比文件3(“基于ERP的会计业务流程优化研究”,曾海华,《中国优秀硕士学位论文全文数据库 经济与管理科学辑》,J152-504页, 2012年第9期,公开日为2012年09月15日)的区别为:1)a、栏目设计为:“流转、货币、综合”三栏,其平衡原理为:流转=货币 综合;2)b、第一个“收款”是直接开出单据且具有“指挥、纵向、逆向”功能,指挥单可一次或分N次的“纵向、逆向”派生右则引号内的“应收/收款”单,派生出来的“应收/收款”单始终共用指挥单的归宗码,构成一条完整的数据链,第二个“应收”是由指挥单一次或分N次“纵向”派生的,第三个“收款”是由指挥单一次或分N次“逆向”派生的,派生单无“指挥、纵向、逆向”功能,不论指挥单一次或分N次的“纵向、逆向”派生右则引号内的“应收/收款”单,且派生单输入金额不论是“正数、负数”,只要指挥单的“尚余金额”归“零”,本数据链的流转功能就自行终止;3)c、流转栏是受指挥单控制的,在进行“收款-应收/收款”流转过程中,流转栏的一级、二级、三级科目在单据的流转过程中始终不变,且流转栏一级科目受控“流转栏票据科目设置”,二级及二级以下子目受控“总账控制项”下的科目拓展;货币栏一级科目固定,二级子目在单据的流转过程中用于采集目标信息;综合栏一级、二级、三级科目在单据的流转过程中用于采集目标信息,且综合栏一级科目受控“综合栏票据科目设置”,二级及二级以下子目受控“总账控制项”下的科目拓展;4)d、流转单据的“借、贷”关系:流转栏与货币栏形成“借与贷”或“贷与借”的关系,综合栏默认货币栏的方向,但综合栏的“借、贷”方向可调整。然而,上述区别中部分未对现有技术做出技术性贡献,部分属于本领域的惯用手段,因此权利要求1不具备创造性。权利要求2与对比文件2(CN 102385735 A,公开日为2012年03月21日)的区别为:1)划拨单的平衡原理为借方=贷方、借方之和为零、贷方之和为零;2)所述综合划拨单借方一级科目受控“综合划拨单借方科目设置”,二级及二级以下子目受控“总账控制项”下的科目拓展;综合划拨单贷方一级科目受控“综合划拨单贷方科目设置”,二级及二级以下子目受控“总账控制项”下的科目拓展。然而,上述区别未对现有技术做出技术性贡献,因此权利要求2不具备创造性。权利要求3与对比文件2的区别为:划分的栏目不同,用于跨控制项相同二级及二级以下子目之间实现数据的比例转移,且设置比例调节系数和比例科目设置,其采用的平衡原理为三:借方=贷方、借方之和为零、贷方之和为零;2)其特征是所述来源栏是被分配的数据及分配后的记账方向“借、贷”;划拨栏是分配来的数据及分配来的记账方向“借、贷”;参考栏是被分配数据的参考目标及参考目标数据的方向“借、贷、余”;结果栏是按“来源、划拨、参考、系数”四项信息运算后形成的划拨信息。然而,上述区别中部分未对现有技术做出技术性贡献,部分属于本领域的惯用手段,因此权利要求3不具备创造性。权利要求4引用了权利要求1-3,其附加特征中部分未对现有技术做出技术性贡献,部分属于本领域的惯用手段,因此权利要求4不具备创造性。
驳回决定所依据的文本为:2014年08月27日提交的说明书摘要、说明书附图图1-9、摘要附图;2016年08月08日提交的说明书第1-96段;2017年01月20日提交的权利要求第1-4项。
驳回决定所针对的权利要求书如下:
“1. 一种流转单据的设计方法,包括收款-应收/收款,应收-收款/应收,付款-应付/付款,应付-付款/应付四种形式的数据链,其特征如下:
a、栏目设计为:“流转、货币、综合”三栏,其平衡原理为:流转=货币 综合;
b、第一个“收款”是直接开出单据且具有“指挥、纵向、逆向”功能,指挥单可一次或分N次的“纵向、逆向”派生右则引号内的“应收/收款”单,派生出来的“应收/收款”单始终共用指挥单的归宗码,构成一条完整的数据链,第二个“应收”是由指挥单一次或分N次“纵向”派生的,第三个“收款”是由指挥单一次或分N次“逆向”派生的,派生单无“指挥、纵向、逆向”功能,不论指挥单一次或分N次的“纵向、逆向”派生右则引号内的“应收/收款”单,且派生单输入金额不论是“正数、负数”,只要指挥单的“尚余金额”归“零”,本数据链的流转功能就自行终止;
c、流转栏是受指挥单控制的,在进行“收款-应收/收款”流转过程中,流转栏的一级、二级、三级科目在单据的流转过程中始终不变,且流转栏一级科目受控“流转栏票据科目设置”,二级及二级以下子目受控“总账控制项”下的科目拓展;货币栏一级科目固定,二级子目在单据的流转过程中用于采集目标信息;综合栏一级、二级、三级科目在单据的流转过程中用于采集目标信息,且综合栏一级科目受控“综合栏票据科目设置”,二级及二级以下子目受控“总账控制项”下的科目拓展;
d、流转单据的“借、贷”关系:流转栏与货币栏形成“借与贷”或“贷与借”的关系,综合栏默认货币栏的方向,但综合栏的“借、贷”方向可调整。
2. 一种综合划拨单据的设计方法,设置综合划拨单据左边为借方栏目,右边为贷方栏目,其平衡原理为三:借方=贷方、借方之和为零、贷方之和为零;其特征是所述综合划拨单借方一级科目受控“综合划拨单借方科目设置”,二级及二级以下子目受控“总账控制项”下的科目拓展;综合划拨单贷方一级科目受控“综合划拨单贷方科目设置”,二级及二级以下子目受控“总账控制项”下的科目拓展。
3. 一种比例划拨单据的设计方法,将比例划拨单据的栏目设计成“来源、划拨、参考、结果”四栏,用于跨控制项相同二级及二级以下子目之间实现数据的比例转移,且设置比例调节系数和比例科目设置,其平衡原理为三:借方=贷方、借方之和为零、贷方之和为零;其特征是所述来源栏是被分配的数据及分配后的记账方向“借、贷”;划拨栏是分配来的数据及分配来的记账方向“借、贷”;参考栏是被分配数据的参考目标及参考目标数据的方向“借、贷、余”;结果栏是按“来源、划拨、参考、系数”四项信息运算后形成的划拨信息。
4. 根据权利要求1、2、3所述一种全电算化会计记账凭证生成方法,其特征是:设置电算化物流会计记账凭证,由物流单据单张或同种物流单据汇总产生;设置电算化流转会计记账凭证,由流转单据单张或同种流转单据汇总产生;设置电算化划拨会计记账凭证,由划拨单据单张或同种划拨单据汇总产生;不设电算、非电算直接填制的会计记账凭证”;其特征是所述全电算化会计记账凭证生成方法实现步骤如下:
步骤1:相关人员得到指挥信息,先在基层预产生“物流、流转、划拨”相关的业务单据;
步骤2:在预产生“步骤1:单据”时受控于单据的“数据链、栏目、控制项”智能控制模块进行事前监督,通过后形成相关的业务信息并执行;
步骤3:财务人员对执行后的“步骤2:单据”进行事后监督管理,发现可凝通知“步骤1:单据”相关人员处理;
步骤4:财务人员对执行后的“步骤2:单据”进行分类,并按分类后的单据单张或同种单据汇总生成会计记账凭证。”
申请人(下称复审请求人)对上述驳回决定不服,于2018年02月09日向国家知识产权局提出了复审请求,同时修改了权利要求书,将权利要求1与权利要求2-4合并形成新的权利要求1。
复审请求人认为:(1)对比文件3为最接近现有技术,其与对比文件2结合不能得出本申请利用其与对比文件3的区别特征解决“现在所有的软件系统对非物流的会计信息处理因没有流转关系而无法实现相关联单据之间的‘信息化、智能化’”的问题并达到“简化了会计记账凭证的核算,实现信息化”效果的技术启示,且上述区别特征不是公知常识。(2)对比文件2没有对单据栏目如何使用会计科目进行控制设计,不论其是用于“会计单据”或“会计凭证”都会出现“借方栏目”、“贷方栏目”,对比文件2中存在的问题也是本申请文件需要解决的问题。对比文件2也未达到本申请文件“简化了会计记账凭证的核算,实现信息化”的效果。
复审请求时新修改的权利要求书如下:
“1. 一种流转单、划拨单的设计及全电算化会计记账凭证生成方法,其特征是:设置电算化物流会计记账凭证,由物流单据单张或同种物流单据汇总产生;设置电算化流转会计记账凭证,由流转单据单张或同种流转单据汇总产生;设置电算化划拨会计记账凭证,由划拨单据单张或同种划拨单据汇总产生;不设电算、非电算直接填制的会计记账凭证”;
所述全电算化会计记账凭证生成方法实现步骤如下:
步骤1:相关人员得到指挥信息,先在基层预产生“物流、流转、划拨”相关的业务单据;
步骤2:在预产生“步骤1:单据”时受控于单据的“数据链、栏目、控制项”智能控制模块进行事前监督,通过后形成相关的业务信息并执行;
步骤3:财务人员对执行后的“步骤2:单据”进行事后监督管理,发现可凝通知“步骤1:单据”相关人员处理;
步骤4:财务人员对执行后的“步骤2:单据”进行分类,并按分类后的单据单张或同种单据汇总生成会计记账凭证;
其中所述流转单据的设计方法,包括收款/(应收、收款),应收/(收款、应收),付款/(应付、付款),应付/(付款、应付)四种形式的数据链;
a、栏目设计为:“流转、货币、综合”三栏,其平衡原理为:流转=货币 综合;
b、第一个“收款”是直接开出单据且具有“指挥、纵向、逆向”功能,指挥单可一次或分N次的“纵向、逆向”派生括号内的“(应收、收款)”单,派生出来的“(应收、收款)”单始终共用指挥单的归宗码,构成一条完整的数据链;第二个“应收”是由指挥单一次或分N次“纵向”派生的,第三个“收款”是由指挥单一次或分N次“逆向”派生的,派生单无“指挥、纵向、逆向”功能;不论指挥单一次或分N次的“纵向、逆向”派生括号内的“(应收、收款)”单,且派生单输入金额不论是“正数、负数”,只要指挥单的“尚余金额”归“零”,本数据链的流转功能就自行终止;
c、流转栏是受指挥单控制的,在进行“收款/(应收、收款)”流转过程中,流转栏的一级、二级、三级科目在单据的流转过程中始终不变,且流转栏一级科目受控“流转栏票据科目设置”,二级及二级以下子目受控“总账控制项”下的科目拓展;货币栏一级科目固定,二级子目在单据的流转过程中用于采集目标信息;综合栏一级、二级、三级科目在单据的流转过程中用于采集目标信息,且综合栏一级科目受控“综合栏票据科目设置”,二级及二级以下子目受控“总账控制项”下的科目拓展;
d、流转单据的“借、贷”关系:流转栏与货币栏形成“借与贷”或“贷与借”的关系,综合栏默认货币栏的方向,但综合栏的“借、贷”方向可调整;
所述划拨单据包括综合划拨单据、比例划拨单据,
所述综合划拨单据的设计方法,设置综合划拨单据左边为借方栏目,右边为贷方栏目,其平衡原理为三:借方=贷方、借方之和为零、贷方之和为零,所述综合划拨单借方一级科目受控“综合划拨单借方科目设置”,二级及二级以下子目受控“总账控制项”下的科目拓展;综合划拨单贷方一级科目受控“综合划拨单贷方科目设置”,二级及二级以下子目受控“总账控制项”下的科目拓展;
所述比例划拨单据的设计方法,将比例划拨单据的栏目设计成“来源、划拨、参考、结果”四栏,用于跨控制项相同二级及二级以下子目之间实现数据的比例转移,且设置比例调节系数和比例科目设置,其平衡原理为三:借方=贷方、借方之和为零、贷方之和为零,所述来源栏是被分配的数据及分配后的记账方向“借、贷”;划拨栏是分配来的数据及分配来的记账方向“借、贷”;参考栏是被分配数据的参考目标及参考目标数据的方向“借、贷、余”;结果栏是按“来源、划拨、参考、系数”四项信息运算后形成的划拨信息。”
经形式审查合格,国家知识产权局于2018年04月18日依法受理了该复审请求,并将其转送至原审查部门进行前置审查。
原审查部门在前置审查意见书中认为:虽然修改后的权利要求与对比文件相比存在大量区别特征,然而其区别特征属于会计记账凭证生成过程中的人为定义规则,未做出技术性贡献,因此,修改后的权利要求仍不具备创造性。因而坚持原驳回决定。
随后,国家知识产权局成立合议组对本案进行审理。
合议组于2019年06月19日向复审请求人发出复审通知书,引用驳回决定中所引用的对比文件2和3指出:权利要求1不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3款有关创造性的规定。
复审请求人于2019年06月29日提交了意见陈述书,但未修改申请文件。
复审请求人认为:本申请的方案与对比文件3的方案完全不同,没有受到对比文件3的任何启示。对比文件2所公开的“借方栏目、贷方栏目、栏目划分”属于公知常识,无所谓公开或不公开。本申请方案的实施离不开“计算机、网络和/或通信技术”的支持,对现有技术做出了技术性贡献。
在上述程序的基础上,合议组认为本案事实已经清楚,可以作出审查决定。
二、决定的理由
审查文本的认定
复审请求人在提交复审请求时对申请文件进行了修改,经审查,其修改符合专利法第33条以及专利法实施细则第61条第1款的规定。本复审决定所依据的文本为:2014年08月27日提交的说明书摘要、说明书附图图1-9、摘要附图;2016年08月08日提交的说明书第1-96段;2018年02月09日提交的权利要求第1项。
关于专利法第22条第3款
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创造性,是指与现有技术相比,该发明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该实用新型具有实质性特点和进步。
如果一项权利要求请求保护的方案与最接近的现有技术相比存在区别特征,但是所述区别特征中部分被其他对比文件公开,其余区别特征不属于技术特征,没有对现有技术做出技术性贡献,那么该项权利要求请求保护的方案不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不具备创造性。
本复审决定引用的对比文件与驳回决定以及复审通知书所引用的对比文件相同,即:
对比文件2:CN 102385735 A,公开日为2012年03月21日;
对比文件3:“基于ERP的会计业务流程优化研究”,曾海华,《中国优秀硕士学位论文全文数据库 经济与管理科学辑》,J152-504页, 2012年第9期,公开日为2012年09月15日;
其中,将对比文件3作为最接近的现有技术。
(2-1)权利要求1不具备创造性,不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3款的规定。
权利要求1请求保护一种流转单、划拨单的设计及全电算化会计记账凭证生成方法。对比文件3公开了一种供应链与财务链中的单据传递实现财务业务一体化的技术方案,并具体公开了如下内容(参见第3章):应收管理模块:从销售管理模块接收“应收单“,同时收到销售货款时在本系统填列的“收款单“、进行对应客户进行核销,将相关的单据传递动态会计平台,形成各种应收账款的账龄,对应收账龄进行动态分析管理;应付管理模块:从采购管理模块接收“应付单“,同时在实际支付采购货款时在本系统填列的“付款单“、进行对应供应商进行核销,将相关的单据传递动态会计平台,形成各种应付账款的账龄,对应付账龄进行动态管理(其中应收管理模块中涉及应收单及收款单的流转,应付管理模块涉及应付单及付款单的流转,相当于收款一应收/收款,应收一收款/应收,付款一应付/付款,应付一付款/应付四种形式的数据链)。
由此可知,权利要求1请求保护的方案与对比文件3相比,区别特征为:
①设置电算化物流会计记账凭证,由物流单据单张或同种物流单据汇总产生;设置电算化流转会计记账凭证,由流转单据单张或同种流转单据汇总产生;设置电算化划拨会计记账凭证,由划拨单据单张或同种划拨单据汇总产生;不设电算、非电算直接填制的会计记账凭证”;所述全电算化会计记账凭证生成方法实现步骤如下:步骤1:相关人员得到指挥信息,先在基层预产生“物流、流转、划拨”相关的业务单据;步骤2:在预产生“步骤1:单据”时受控于单据的“数据链、栏目、控制项”智能控制模块进行事前监督,通过后形成相关的业务信息并执行;步骤3:财务人员对执行后的“步骤2:单据”进行事后监督管理,发现可凝通知“步骤1:单据”相关人员处理;步骤4:财务人员对执行后的“步骤2:单据”进行分类,并按分类后的单据单张或同种单据汇总生成会计记账凭证;
②a、栏目设计为:“流转、货币、综合”三栏,其平衡原理为:流转=货币 综合;b、第一个“收款”是直接开出单据且具有“指挥、纵向、逆向”功能,指挥单可一次或分N次的“纵向、逆向”派生括号内的“(应收、收款)”单,派生出来的“(应收、收款)”单始终共用指挥单的归宗码,构成一条完整的数据链;第二个“应收”是由指挥单一次或分N次“纵向”派生的,第三个“收款”是由指挥单一次或分N次“逆向”派生的,派生单无“指挥、纵向、逆向”功能;不论指挥单一次或分N次的“纵向、逆向”派生括号内的“(应收、收款)”单,且派生单输入金额不论是“正数、负数”,只要指挥单的“尚余金额”归“零”,本数据链的流转功能就自行终止;c、流转栏是受指挥单控制的,在进行“收款/(应收、收款)”流转过程中,流转栏的一级、二级、三级科目在单据的流转过程中始终不变,且流转栏一级科目受控“流转栏票据科目设置”,二级及二级以下子目受控“总账控制项”下的科目拓展;货币栏一级科目固定,二级子目在单据的流转过程中用于采集目标信息;综合栏一级、二级、三级科目在单据的流转过程中用于采集目标信息,且综合栏一级科目受控“综合栏票据科目设置”,二级及二级以下子目受控“总账控制项”下的科目拓展;d、流转单据的“借、贷”关系:流转栏与货币栏形成“借与贷”或“贷与借”的关系,综合栏默认货币栏的方向,但综合栏的“借、贷”方向可调整;
③所述划拨单据包括综合划拨单据、比例划拨单据,所述综合划拨单据的设计方法,设置综合划拨单据左边为借方栏目,右边为贷方栏目,其平衡原理为三:借方=贷方、借方之和为零、贷方之和为零,所述综合划拨单借方一级科目受控“综合划拨单借方科目设置”,二级及二级以下子目受控“总账控制项”下的科目拓展;综合划拨单贷方一级科目受控“综合划拨单贷方科目设置”,二级及二级以下子目受控“总账控制项”下的科目拓展;
④所述比例划拨单据的设计方法,将比例划拨单据的栏目设计成“来源、划拨、参考、结果”四栏,用于跨控制项相同二级及二级以下子目之间实现数据的比例转移,且设置比例调节系数和比例科目设置,其平衡原理为三:借方=贷方、借方之和为零、贷方之和为零,所述来源栏是被分配的数据及分配后的记账方向“借、贷”;划拨栏是分配来的数据及分配来的记账方向“借、贷”;参考栏是被分配数据的参考目标及参考目标数据的方向“借、贷、余”;结果栏是按“来源、划拨、参考、系数”四项信息运算后形成的划拨信息。
基于上述区别特征,可以确定权利要求1实际解决的问题为:如何设置流转单据、划拨单据及会计记账凭证。
对于上述区别特征①-④,对比文件2公开了一种适于计算机操作的会计账证,并具体公开了如下特征(参见说明书第[0004]-[0010]段):一种适于计算机操作的会计帐证,其特征在于,包括:贷方栏目,其中包括分、角、元、十、百、千、万、十万、百万、千万、 亿;借方栏目,其中包括分、角、元、十、百、千、万、十万、百万、千万、 亿。即相当于对比文件2公开了单据设置为一方借方栏目,一方为贷方栏目。上述区别特征①-④中的其余特征,涉及流转单据、划拨单据、会计记账凭证的具体设计方法,然而这些单据的设计方法都是本领域人员根据具体的会计记账需求所作出的人为设定,属于人为设置的规则定义,这些特征均不属于技术特征,没有为现有计算机、网络和/或通信技术本身的物理结构或技术特性做出任何改进,即,没有对现有技术做出技术性贡献。
综上所述,权利要求1所要求保护的方案不具备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因而不具备创造性。
对复审请求人相关意见的评述
对于复审请求人陈述的意见(具体参见案由部分),合议组认为:(1)对比文件3公开了在ERP环境下,供应链、财务链中的单据通过“动态会计平台”进行传递来实现财务业务一体化,即供应链及财务链上的相关单据通过相互间的流转来实现财务业务的一体化,也就是说,不同数据链中的各单据之间可进行通信来提高财务管理效率。在此基础上,本领域技术人员可以得到各单据之间直接进行流转从而提高效率的技术启示。而对比文件2公开的一种适于计算机操作的会计账证,其中涉及了对单据进行栏目划分,即给出了根据需求对单据进行不同的栏目划分的启示,在此基础上,本领域人员容易想到根据会计信息的处理需要设置相应的栏目,并对各栏目进行相应的定义。(2)本申请权利要求1中涉及的流转单据、划拨单据、会计记账凭证的具体设计方法都是本领域人员根据具体的会计记账需求所作出的人为设定,属于人为设置的规则定义,这些特征均不属于技术特征,本申请方案的实施虽然需要计算机、网络和/或通信技术的支持,但是没有为现有计算机、网络和/或通信技术本身的物理结构或技术特性做出任何改进,即,没有对现有技术做出技术性贡献。因此,对于复审请求人的意见,合议组不予支持。
三、决定
维持国家知识产权局于2017年11月16日对本申请作出的驳回决定。
如对本复审请求审查决定不服,根据专利法第41条第2款的规定,复审请求人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之日起三个月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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