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明创造名称:一种定位方法及设备
外观设计名称:
决定号:192274
决定日:2019-10-15
委内编号:1F287466
优先权日:
申请(专利)号:201410300722.9
申请日:2014-06-27
复审请求人:上海诺基亚贝尔股份有限公司
无效请求人:
授权公告日:
审定公告日:
专利权人:
主审员:李佳
合议组组长:柴瑾
参审员:邢文飞
国际分类号:H04W64/00
外观设计分类号:
法律依据:专利法第二十二条第三款
决定要点:如果权利要求所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相对于作为最接近现有技术的对比文件存在区别特征,但该区别特征被其他对比文件公开或属于本领域惯用手段,则于本领域技术人员而言该权利要求所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相对于上述对比文件和本领域惯用手段的结合是显而易见的,该权利要求不具备创造性。
全文:
本复审请求涉及申请号为201410300722.9,名称为“一种定位方法及设备”的发明专利申请(下称本申请)。申请人原为上海贝尔股份有限公司,后变更为上海诺基亚贝尔股份有限公司。本申请的申请日为2014年06月27日,公开日为2015年12月30日。
经实质审查,国家知识产权局实质审查部门于2019年06月05日发出驳回决定,以权利要求1-11不具备专利法第二十二条第三款规定的创造性为由驳回了本申请,具体地:权利要求1、6相对于对比文件1(CN1O1389118A,公开日为2009年03月18日)和对比文件2(“TD-LTE上行链路中参考信号技术的研究与DSP实现”,邵道炯,中国优秀硕士论文电子期刊,2011年12月31日)以及本领域惯用手段的结合不具备创造性;从属权利要求2、7的附加技术特征部分被对比文件2公开、部分是本领域惯用手段,从属权利要求3、8的附加特征被对比文件3(CN1O381344OA,公开日为2014年05月21日)公开,从属权利要求4、9、10、11的附加特征是本领域惯用手段,权利要求5的附加特征部分被对比文件3公开、部分是本领域惯用手段,因此从属权利要求2-5、7-11在引用的独立权利要求不具备创造性的基础上,也不具备创造性。驳回决定所依据的文本为:2018年11月14日提交的权利要求第1-11项;2014年06月27日提交的说明书第1-9页,说明书附图第1、2页,说明书摘要和摘要附图。驳回决定所针对的权利要求书内容如下:
“1. 一种在无线通信系统的基站中定位用户设备的方法,其中,所述基站包括多个远端无线单元,所述方法包括:
所述基站分别确定所述多个远端无线单元中每个远端无线单元接收到所述用户设备的上行信号的信干噪比或信噪比;
将具有最大所述信干噪比或信噪比的远端无线单元确定为主导远端无线单元;
将所述信干噪比或信噪比与所述最大所述信干噪比或信噪比的差值小于第一预定数值的远端无线单元也确定为主导远端无线单元,以获得主导远端无线单元的集合;以及
所述基站根据所述集合中的主导远端无线单元的位置来定位所述用户设备。
2. 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方法,其中,所述用户设备的上行信号为信道探测参考信号。
3. 根据权利要求2所述的方法,其中,所述基站不是所述用户设备的服务基站,所述方法还包括在确定所述信干噪比或信噪比之前:
接收来自所述用户设备服务基站的第一消息,其中,所述第一消息中包括指示所述用户设备信道探测参考信号配置状况的信息。
4. 根据权利要求3所述的方法,其中,所述第一消息通过X2接口传送。
5. 根据权利要求1至4中任一项所述的方法,其中,定位所述用户设备包括:
所述基站采用信号到达时间差方法定位所述用户设备,其中,分别以所述集合中的每个主导远端无线单元的位置为基准确定所述用户设备的位置双曲线。
6. 一种在无线通信系统的基站中辅助定位用户设备的设备,其中,所述基站包括多个远端无线单元,所述设备包括:
第一确定单元,用于所述基站分别确定所述多个远端无线单元中每个远端无线单元接收到所述用户设备的上行信号的信干噪比或信噪比;
第二确定单元,用于将具有最大所述信干噪比或信噪比的远端无线单元确定为主导远端无线单元;以及
第三确定单元,用于将所述信干噪比或信噪比与所述最大所述信干噪比或信噪比的差值小于第一预定数值的远端无线单元也确定为主导远端无线单元,以获得主导远端无线单元的集合。
7. 根据权利要求6所述的设备,其中,所述用户设备的上行信号为信道探测参考信号。
8. 根据权利要求6所述的设备,其中,所述基站不是所述用户设备的服务基站,所述设备还包括:
接收模块,用于接收来自所述用户设备服务基站的第一消息,其中,所述第一消息中包括指示所述用户设备信道探测参考信号配置状况的信息。
9. 根据权利要求8所述的设备,其中,所述第一消息通过X2接口传送。
10. 根据权利要求6至9中任一项所述的设备,其中,所述第一确定单元包括缓存单元,用于缓存所述多个远端无线单元中每个远端无线单元接收到所述用户设备的上行信号。
11. 根据权利要求10所述的设备,其中,所述第一确定单元以预定的周期轮询所述缓存单元内缓存的所述上行信号,从而分别确定所述每个远端无线单元接收到所述上行信号的所述信干噪比或信噪比。”
申请人(下称复审请求人)对上述驳回决定不服,于2019年06月19日向国家知识产权局提出了复审请求,并提交权利要求书全文修改替换页,其中,将权利要求3、8中的部分附加技术特征“并且不是所述用户设备的服务基站”增加到独立权利要求1、6中,并删除权利要求3、8中“其中,所述基站不是所述用户设备的服务基站,所述方法”。复审请求人在陈述意见书中认为:对比文件1只能教导使用UE当前归属的BBU,通过RRU定位UE,而对比文件3中并非分布式BBU,定位原理不同,对比文件2不涉及定位。
经形式审查合格,国家知识产权局于2019年06月25日依法受理了该复审请求,并将其转送至实质审查部门进行前置审查。
实质审查部门在前置审查意见书中坚持驳回决定。
随后,国家知识产权局成立合议组对本案进行审理。
合议组于2019年08月12日向复审请求人发出复审通知书,依据文本:2019年06月19日提交的权利要求第1-11项;2014年06月27日提交的说明书第1-9页,说明书附图第1、2页,说明书摘要和摘要附图。复审通知书引用驳回决定中的对比文件1、对比文件3,指出:权利要求1-11相对于对比文件1与对比文件3、本领域惯用手段的结合不具备专利法第二十二条第三款规定的创造性,并对复审请求人的意见予以回应。
复审请求人于2019年09月25日提交了意见陈述书,并提交权利要求书全文替换页,其中将从属权利要求3、8的附加特征分别增加到独立权利要求1、6中并删除权利要求3、8,适应性修改权利要求编号和引用关系,成为新的权利要求1-9。复审请求人提交的独立权利要求1、5内容如下:
“1.一种在无线通信系统的基站中定位用户设备的方法,其中,所述基站包括多个远端无线单元并且不是所述用户设备的服务基站,所述方法包括:
所述基站分别确定所述多个远端无线单元中每个远端无线单元接收到所述用户设备的上行信号的信干噪比或信噪比;
将具有最大所述信干噪比或信噪比的远端无线单元确定为主导远端无线单元;
将所述信干噪比或信噪比与所述最大所述信干噪比或信噪比的差值小于第一预定数值的远端无线单元也确定为主导远端无线单元,以获得主导远端无线单元的集合;以及
所述基站根据所述集合中的主导远端无线单元的位置来定位所述用户设备;
其中所述方法还包括:
在确定所述信干噪比或信噪比之前:
接收来自所述用户设备服务基站的第一消息,其中,所述第一消息中包括指示所述用户设备信道探测参考信号配置状况的信息。”
“5.一种在无线通信系统的基站中辅助定位用户设备的设备,其中,所述基站包括多个远端无线单元并且不是所述用户设备的服务基站,所述设备包括:
第一确定单元,用于所述基站分别确定所述多个远端无线单元中每个远端无线单元接收到所述用户设备的上行信号的信干噪比或信噪比;
第二确定单元,用于将具有最大所述信干噪比或信噪比的远端无线单元确定为主导远端无线单元;以及
第三确定单元,用于将所述信干噪比或信噪比与所述最大所述信干噪比或信噪比的差值小于第一预定数值的远端无线单元也确定为主导远端无线单元,以获得主导远端无线单元的集合;
其中,所述设备还包括:
接收模块,用于接收来自所述用户设备服务基站的第一消息,其中,所述第一消息中包括指示所述用户设备信道探测参考信号配置状况的信息。”
复审请求人陈述意见,认为:对技术特征①“所述基站包括多个远端无线单元并且不是所述用户设备的服务基站”:首先,对比文件3所公开的跨小区/基站的定位测量方法是本申请明确记载的背景技术(参见说明书第3段);其次,对比文件3教导的是由服务基站对UE进行定位,而不是由非服务基站对UE进行定位;第三,对比文件1是依赖于基站的分布式RRU定位方法,而对比文件3是完全不涉及RRU的跨基站的定位方法,二者从网络框架到定位原理完全不同,没有理由将对比文件3与对比文件1进行结合。对技术特征②“将所述信干噪比或信噪比与所述最大所述信干噪比或信噪比的差值小于第一预定数值的远端无线单元也确定为主导远端无线单元,以获得主导远端无线单元的集合;以及所述基站根据所述集合中的主导远端无线单元的位置来定位所述用户设备”,对比文件1是使用与UE之间存在无线链路的所有RRU对UE进行定位,不涉及主导RRU集合的概念,没有给出相关技术启示。对技术特征③“在确定所述信干噪比或信噪比之前:接收来自所述用户设备服务基站的第一消息,其中,所述第一消息中包括指示所述用户设备的上行信号配置状况的信息”,对比文件3仅公开了:服务小区/基站发送预留资源通知消息,没有对预留资源通知消息进行进一步的解释和限定。
在上述程序的基础上,合议组认为本案事实已经清楚,可以作出审查决定。
二、决定的理由
审查文本的认定
复审请求人在提交意见陈述书时提交了权利要求书全文修改替换页。本复审审查决定所针对文本为:2019年09月25日提交的权利要求第1-9项;2014年06月27日提交的说明书第1-9页,说明书附图第1、2页,说明书摘要和摘要附图。
经审查,上述修改之处符合专利法第三十三条的规定。
具体理由的阐述
专利法第二十二条第三款规定:“创造性,是指与现有技术相比,该发明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该实用新型具有实质性特点和进步”。
本复审审查决定引用驳回决定、复审通知书中引用的对比文件1和对比文件3。
(1)权利要求1要求保护一种在无线通信系统的基站中定位用户设备的方法。
对比文件1涉及一种移动终端的定位方法及系统,具体公开如下技术内容(参见其说明书第4页倒数第6行-第6页第22行,说明书附图1-4):RNC向BBU发出定位测量信号,测量对象为无线链路标示RL ID,测量量为UE的RL所处RRU(即,BBU从哪个RRU得到接收信号)等,实施例二中,BBU接收到定位测量控制后,BBU根据接收信号的能量与可信度之间成正比的关系来计算可信度,RNC根据BBU上报的RRU ID及其可信度,在多个RRU中确定RRU位置,即,UE位置,例如,1-3层分布RRU1,4-6层分布RRU2,7-10层分布RRU3……如果BBU上报信息中只有RRU1接收到RL信号则仅上报RRU1,可信度为100%,则UE处于1、2层之间,如果BBU上报信息中包括RRU1和RRU2,RRU1可信度为60%,RRU2可信度为40%,则UE处于第3层。可见,对比文件1公开了使用接收到RL信号的多个RRU及其可信度来定位,也即,公开了获得主导RRU集合的内容。
权利要求1所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与对比文件1相比存在区别:
①权利要求1中由不是所述用户设备的服务基站的基站执行定位,对比文件1中由RNC执行定位。
②权利要求1中分别确定多个RRH中每个接收到UE上行信号的信干噪比或信噪比,将具有最大信干噪比或信噪比的RRH确定为主导RRH,还包括将信干噪比或信噪比与最大所述信干噪比或信噪比的差值小于第一预定数值的RRH也确定为主导RRH以获得主导RRH集合,根据集合中的主导RRH位置来定位UE;对比文件1中测量RL所处RRU并根据接收信号强度计算其可信度,以此来确定RRU来定位UE。
③权利要求1中还包括,在确定所述信干噪比或信噪比之前:接收来自所述用户设备服务基站的第一消息,其中,所述第一消息中包括指示所述用户设备信道探测参考信号配置状况的信息。
基于上述区别特征确定权利要求1实际解决技术问题是:如何在由基站分析信道质量的基础上来确定合适RRH,从而同时满足准确性和兼容性。
关于上述区别特征①,对比文件3涉及一种LTE系统中移动终端的定位方法和系统,具体公开如下内容(参见其说明书第39-45段,说明书附图1):步骤S10,在对移动终端进行定位时,在服务小区/基站向多个邻居小区/基站发送预留资源通知消息的同时,向移动终端发送发送信道探测参考信号的通知消息。步骤S20,移动终端通过测量资源向服务小区/基站和邻居小区/基站发送信道探测参考信号,服务小区/基站和邻居小区/基站在接收到信道探测参考信号后,进行信道探测参考信号测量,测量结束后邻居小区/基站会将信道探测参考信号测量的结果传送至服务小区/基站,本实施例中,信道探测参考信号测量的结果包括接收信号强度指示和时间提前量;步骤S30,服务小区/基站根据信道探测参考信号测量的结果对移动终端进行定位。可见,对比文件3公开了可以由非服务小区/基站辅助完成定位测量,给出了跨小区/基站进行定位测量的技术启示;另外,对本领域技术人员来说,分布式基站系统中,由RRH(或RRU)的上位网元,例如基站、RNC等来执行定位,都是可以根据实际需要进行的选择,属于惯用手段;综上,在使用多个基站的多个归属RRU定位的情形下,使用不是所述用户设备的服务基站的基站执行定位是容易想到的。
关于上述区别特征②,信噪比、信干噪声比是常用的用来表征信号强度、可信度、信道质量的参数,通常来说,信号强度较大就意味着信噪比或信干噪声比比较大,信道质量更好、信号更为可靠,也即,信号强度和信噪比或信干噪声比存在正比关系,因此,在对比文件1给出的使用多个RRU并结合其相对应的多个可信度(由信号强度成正比关系得来)技术启示下,采用信噪比或信干噪声比作为进一步提高定位精度采用的参数,是容易想到的。
关于上述区别特征③,对比文件3公开(出处同上):在对移动终端进行定位时,在服务小区/基站向多个邻居小区/基站发送预留资源通知消息的同时向移动终端发送发送信道探测参考信号的通知消息(相当于权利要求1中的第一消息)。
综上,权利要求1所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相对于对比文件1与对比文件3、本领域惯用手段的结合是显而易见的,不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权利要求1不具备专利法第二十二条第三款规定的创造性。
(2)权利要求2对权利要求1进一步限定“所述用户设备的上行信号为信道探测参考信号”。对比文件3公开了上述附加技术特征(出处同上):移动终端通过测量资源向服务小区/基站和邻居小区/基站(即,上行)发送信道探测参考信号。在其引用的权利要求1不具备创造性的前提下,权利要求2也不具备专利法第二十二条第三款规定的创造性。
(3)权利要求3对权利要求1进一步限定“所述第一消息通过X2接口传送”。对本领域技术人员来说,X2接口是LTE系统中基站之间可以直接传输数据和信令的接口,使用X2接口连接基站是惯用手段。因此在其引用的权利要求1不具备创造性的前提下,权利要求3也不具备专利法第二十二条第三款规定的创造性。
(4)权利要求4对权利要求1至3中任一项进一步限定“定位所述用户设备包括:所述基站采用信号到达时间差方法定位所述用户设备,其中,分别以所述集合中的每个主导远端无线单元的位置为基准确定所述用户设备的位置双曲线”。对比文件1中公开(参见其说明书第6页第23行-第8页第9行,说明书附图5、6):可结合利用多个RRU的角度到达AOA,并结合BBU和某个RRU之间的定时提前TA来确定UE所在位置。进一步,对比文件3中(参见其说明书第3段)也公开:OTDOA定位是通过测量UE和三个基站之间的距离,采用双曲线定位方法来定位。在其引用的权利要求1-3不具备创造性的前提下,权利要求4也不具备专利法第二十二条第三款规定的创造性。
(5)权利要求5要求保护一种在无线通信系统的基站中辅助定位用户设备的设备,其是与方法权利要求1相对应的装置权利要求。与权利要求1不具备创造性同理,并且,对本领域技术人员来说,设置功能模块来完成各方法步骤是惯用手段,因此权利要求5相对于对比文件1与对比文件3、本领域惯用手段的结合不具备专利法第二十二条第三款规定的创造性。
(6)权利要求6、7的附加特征与权利要求2、3的附加技术特征相同,同理,在其直接或间接引用的权利要求5不具备创造性的前提下,权利要求6、7也不具备专利法第二十二条第三款规定的创造性。
(7)权利要求8对权利要求5至7中任一项进一步限定“所述第一确定单元包括缓存单元,用于缓存所述多个远端无线单元中每个远端无线单元接收到所述用户设备的上行信号”。权利要求9对权利要求8进一步限定“所述第一确定单元以预定的周期轮询所述缓存单元内缓存的所述上行信号,从而分别确定所述每个远端无线单元接收到所述上行信号的所述信干噪比或信噪比”。对本领域技术人员来说,设置缓存信号的存储单元,以及周期轮询缓存信号从而获取存储的多个信息,是惯用手段。因此在其引用的权利要求不具备创造性的前提下,权利要求8、9也不具备专利法第二十二条第三款规定的创造性。
对复审请求人相关意见的评述
对复审请求人陈述的意见,合议组认为:
①对比文件1是使用BBU通过RRU定位UE,其应用领域与本申请相同;并且,对比文件3虽然不是分布式BBU,但是其公开了可以由非服务小区/基站辅助完成定位测量,即给出了跨小区/基站进行定位测量的技术启示。具体分析可见上文。
②权利要求1中“信干噪比或信噪比与所述最大所述信干噪比或信噪比的差值小于第一预定数值”意即信干噪比或信噪比参数达到某一标准,以此来获得远端无线单元集合,该集合用来对UE实现更高精度的定位;对比文件1中也并非考虑所有RRU来定位,而是将能接收到RL信号作为标准获得RRU集合,该多个RRU结合其可信度来定位,也提高定位精度。可见,二者定位思路一致,只是选取集合的具体标准不同。
③对比文件3公开(具体参见其说明书第45段):在对移动终端进行定位时,服务小区/基站向多个邻居小区/基站发送预留资源通知消息的同时,也向移动终端发送发送信道探测参考信号的通知消息,移动终端通过测量资源向服务小区/基站和邻居小区/基站发送信道探测参考信号,供其进行信道探测参考信号测量。其中,“发送信道探测参考信号的通知消息”相当于权利要求中的第一消息。
综上,合议组对复审请求人的观点不予支持。
基于上述事实和理由合议组做出如下决定。
三、决定
维持国家知识产权局于2019年06月05日对本申请作出的驳回决定。
如对本复审请求审查决定不服,根据专利法第四十一条第二款的规定,复审请求人自收到本决定之日起三个月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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