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明创造名称:一种谐振腔、滤波器件及电磁波设备
外观设计名称:
决定号:192271
决定日:2019-10-15
委内编号:1F271596
优先权日:2012-11-20
申请(专利)号:201310001915.X
申请日:2013-01-04
复审请求人:深圳光启创新技术有限公司
无效请求人:
授权公告日:
审定公告日:
专利权人:
主审员:苏青
合议组组长:程华
参审员:李笑
国际分类号:H01P7/06,H01P7/10,H01P1/207,H01P1/208
外观设计分类号:
法律依据:专利法第22条第3款
决定要点:权利要求与对比文件相比存在区别特征,现有技术没有给出技术启示,并且该权利要求具有有益技术效果,则该权利要求具备创造性。
全文:
本复审请求涉及申请号为201310001915.X,名称为“一种谐振腔、滤波器件及电磁波设备”的发明专利申请。申请人为深圳光启创新技术有限公司。本申请的申请日为2013年01月04日,优先权日为2012年11月20日,公开日为2014年06月04日。
经实质审查,国家知识产权局原审查部门于2018年06月05日发出驳回决定,驳回了本发明专利申请,其理由是:权利要求1-21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驳回决定所依据的文本为申请日提交的说明书摘要、说明书第1-69段、摘要附图、说明书附图;2018年04月19日提交的权利要求第1-21项。驳回决定引用的对比文件为:对比文件1:US2002/0041221A1,公开日为2002年04月11日;对比文件2:CN1212478A,公开日为1999年03月31日;对比文件3:CN1301055A,公开日为2001年06月27日。驳回决定的具体理由为:权利要求1与对比文件1的区别为(1)所述凹孔内设置有导电材料构成的导电层,所述介质本体由陶瓷材料制成,所述调谐杆为介电常数大于1的非金属材料制成的螺杆或者为金属螺杆;(2)端口自由端连接的为一金属杆或一金属片。对于区别技术特征(1),对比文件2公开了在介质通孔上设置导电材料,并且所述谐振器构成的滤波器可工作在较低频段范围内。因此,本领域技术人员能够从对比文件2中获得技术启示,而选用介电常数较高的陶瓷作为介质本体的材料,或者选用介电常数大于1的非金属或者金属来制成调谐螺杆,都是本领域技术人员在设计介质谐振器时为了提高调谐效果所采用的惯用技术手段,属于公知常识。对于区别技术特征(2),为了进一步增强耦合端口与介质谐振器之间的耦合,将对比文件1的自由端所连接的探针改为金属杆或者金属片形式,是本领域技术人员在设计介质谐振器耦合端口时的惯用技术手段。因此,在对比文件1的基础上结合对比文件2和公知常识,得到权利要求1请求保护的技术方案,对本领域技术人员来说是显而易见的,因此,权利要求1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从属权利要求2-15的附加技术特征或被对比文件2或被对比文件3公开或是本领域的公知常识。基于与权利要求1类似的理由,权利要求16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从属权利要求17-19的附加技术特征或被对比文件1或被对比文件2公开。权利要求20、21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申请人(下称复审请求人)对上述驳回决定不服,于2018年07月16日向国家知识产权局提出了复审请求,同时修改了权利要求书。并于2018年11月20日再次提交了复审请求书和权利要求书修改替换页。复审请求人认为:修改后的权利要求1相比于对比文件1、对比文件2至少具有以下的区别:(1)滤波器件中的谐振腔的具体结构;(2)多个谐振腔组成的滤波器件的结构。对比文件1的孔中直接插入棒,两者之间并没有完整的导电层;对比文件2中导电图案是具备一缺口的不封闭结构;对比文件3中,其结构是多层的包围结构。导电层结构均与本申请不同。其次,修改后的权利要求1中,限定了耦合杆的位置与设置方式。在对比文件1中并没有与耦合杆相对应的结构;对比文件2中两个谐振腔之间没有相关的结构;对比文件3中相邻的两个谐振腔没有使用与本申请类似的谐振腔。修改后权利要求1通过不同结构的谐振腔以及额外的耦合杆,使得谐振器件设计复杂度降低,相比于对比文件1-3具备创造性。
经形式审查合格,国家知识产权局于2019年01月24日依法受理了该复审请求,并将其转送至原审查部门进行前置审查。
原审查部门在前置审查意见书中坚持原驳回决定。
复审请求人于2019年10月09日提交了补正书,并同时提交了权利要求书全文替换页。
复审请求时新修改的权利要求书如下:
“1. 一种滤波器件,包括一个或多个谐振腔,其特征在于,至少一个所述的谐振腔包括腔体、腔体两端的端口和位于腔体内的谐振子,其特征在于,所述谐振子包括介质本体、开设在所述介质本体表面上的凹孔,所述凹孔内设置有导电材料构成的导电层;所述端口装在所述腔体上并伸入腔体内,且所述端口的末端为自由端;所述导电层直接附着在所述凹孔内壁上;所述介质本体由陶瓷材料制成,所述谐振腔还包括装在所述腔体上并伸入所述腔体内起调谐所用的调谐杆,所述调谐杆为介电常数大于1的非金属材料制成的螺杆或者为金属螺杆;所述端口的自由端还连接一金属杆或一金属片;所述端口通过所述金属杆或所述金属片与所述谐振子形成电耦合;
所述滤波器件为滤波器或双工器;所述滤波器件的谐振腔与谐振腔之间为开窗耦合,且每个开窗位置均设置有耦合杆。
2. 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滤波器件,其特征在于,所述滤波器件包括多个谐振腔,每个谐振腔内设置有一个所述谐振子,每个谐振子的凹孔对应设置有一个调谐杆。
3. 一种电磁波设备包括信号发射模块、信号接收模块以及滤波器件,所述滤波器件的输入端与所述信号发射模块连接,输出端与信号接收模块连接,其特征在于,所述滤波器件为如权利要求1或2所述的滤波器件。
4. 根据权利要求3所述的电磁波设备,其特征在于,所述电磁波设备为飞机、雷达、基站或者卫星。”
在上述程序的基础上,合议组认为本案事实已经清楚,可以作出审查决定。
二、决定的理由
审查文本的认定
在复审程序中,复审请求人提交了权利要求书全文替换页,因此,本复审请求审查决定依据的文本为:申请日提交的说明书摘要、说明书第1-69段、摘要附图、说明书附图;2019年10月09日提交的权利要求第1-4项。经审查,上述修改文本的修改之处符合专利法第33条的规定。
具体理由的阐述
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创造性,是指与现有技术相比,该发明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该实用新型具有实质性特点和进步。
本复审请求审查决定引用的对比文件为驳回决定引用的对比文件1-3。
2.1权利要求1请求保护一种谐振腔,对比文件1公开了一种可调带通滤波器,并具体公开了(参见说明书第0040-0061段,附图1-26):参见附图2和附图3,介质滤波器(公开了滤波器)包括6个谐振腔62、64、66、68、70、72(公开了一个或多个谐振腔),均被金属墙构成的矩形波导结构74包围(公开了腔体);滤波器包括外部耦合装置76、78、80、82(耦合装置76和80公开了腔体两端的端口),内部耦合由腔体之间的部分84、86、88、90、92和跨接耦合部分94完成(84、86、88、90、92公开了谐振腔之间为开窗耦合);矩形介质谐振器96、98、100、102、104、106有较高的介电常数和品质因数Q(介质谐振器96、98、100、102、104、106公开了位于腔体内的谐振子,其包含有介质本体),每个介质谐振器的中央均包括沿同样方向穿透介质谐振器形成的通孔(公开了开设在所述介质本体表面上的凹孔),以使金属或介质调谐螺杆108、110和112插入其中(公开了装在腔体上并深入所述腔体内起调谐作用的调谐杆,并公开了调谐杆为介电常数大于1的非金属材料制成的螺杆或者为金属螺杆);为了使介质谐振器和波导金属墙有良好的接触,介质谐振器的上下两面均镀有导电材料,例如银、铜或者其它金属材料,如图14和16所示的金属层146和148。并且从附图2可以看出,耦合装置76和80装在谐振腔上并深入到谐振腔内,且所述耦合装置76和80的末端为自由端(公开了端口装在所述腔体上并伸入腔体内,端口的末端为自由端), 分别连接有短路探针78和82, 短路探针78和82分别与介质谐振器96和106形成电耦合;从对比文件1的附图2和附图3中可以看出:所述金属或介质调谐螺杆108、110和112分别与矩形介质谐振器106、104、102的通孔相向设置。此外,对比文件1说明书[0050]段还公开了以下内容:如附图3所示,在介质谐振器的连接部分中央处设有调谐装置128和130,当向上或者向下调节该调谐装置时,可以改变介质谐振器之间的耦合电磁场,进而对滤波器的耦合能量进行调谐(公开了每个开窗位置均设置有耦合杆)。
由此可见,权利要求与对比文件1的区别为:(1)所述凹孔内设置有导电材料构成的导电层;所述导电层直接附着在所述凹孔内壁上;(2)所述介质本体由陶瓷材料制成;所述滤波器件为双工器;(3)所述端口的自由端还连接一金属杆或一金属片;所述端口通过所述金属杆或所述金属片与所述谐振子形成电耦合。基于上述区别特征,本申请实际解决的技术问题是:如何获得谐振频率较低的模式。
对比文件2公开了一种介质滤波器、双工器和通信系统,并具体公开了以下内容(参见说明书4页第7行-第14页第6行,附图1-21):图1-2中的介质滤波器11包括单个介质块12,所述介质块12形状为长方体,而且介质块12具有两个从其相对的端面12a、12b中的一个贯穿到另一个的谐振器孔13a、13b。图1是介质滤波器11从端面12b看时的透视图,而图2是介质滤波器11 从端面12a看时的透视图。这两个谐振器孔13a、13b设置在介质块12中,从而它们的轴线互相平行。在两个谐振器孔13a、13b的内壁表面上分别设置内导体 14、14。在介质块12的外壁表面上设置外导体15、输入电极17和输出电极18,而剩下端面12a。谐振器孔13a、13b的内导体14分别在电气上和端面12a处的外导体15隔开,并导电到端面12b上的外导体15。谐振器孔13a和设置在其内壁表面上的内导体14以及介质块12和外导体15 构成一个1/4波长(λ/4)介质谐振器16a。按照相同的方式,谐振器孔13b和设置在其内壁表面上的内导体14以及介质块12和外导体15构成另一个1/4波长(λ/4) 介质谐振器16b。在介质谐振器16a、16b中,开路表面和短路端面分别构成端面 12a和端面12b。在介质块12中,端面12a和端面12b之间的距离D(即所谓的介质谐振器16a、16b的长度)设置得等于1/4波长,以使这些介质谐振器16a、16b 起λ/4谐振器的作用。输入电极17和输出电极18在稍微朝介质块12的端面12a的地方形成,以和外部电极15留有固定的距离,从而输入和输出电极17和18不导电至外部电极15。图14-15中的介质滤波器37将图1和图2的输入电极17和输出电极18直接连接到介质谐振器16a、16b开路表面一侧的内导体(参见说明书第11页第3行-第9行);图18示出了图14、15所示的介质滤波器的传输和反射特性曲线,如图18所示,介质滤波器37 起着带通滤波器的作用,允许固定频率的信号通过。
对比文件3公开了一种介质谐振器、介质滤波器、介质双工器和通信装置,并具体公开了以下内容(参见说明书第3页第7行-第10页倒数第1行):在图11B所示的例子中,通孔2的内表面上的内部导体3、介质块1外表面上的外部导体4,以及短路的端面上的外部导体4都具有薄膜多层电极结构的连续电极形成;标号31和41表示薄膜导电层,标号32和42表示薄膜介质层,标号33和43表示最外面导电层。
对于区别(1),根据对比文件2公开的内容可知,介质滤波器包括单个介质块12,介质块12具有两个从其相对的端面12a、12b中的一个贯穿到另一个的谐振器孔13a、13b,在两个谐振器孔13a、13b的内壁表面上分别设置内导体 14、14,谐振器孔13a、13b和设置在其内壁表面上的内导体14以及介质块12和外导体15 构成两个1/4波长(λ/4)介质谐振器16a、16b,端面12a和端面12b之间的距离D(即所谓的介质谐振器16a、16b的长度)设置得等于1/4波长,以使这些介质谐振器16a、16b 起λ/4谐振器的作用,由此可见,对比文件2的介质滤波器与对比文件1的介质滤波器的结构不同,对比文件2的介质滤波器包括介质谐振器16a、16b,谐振器孔13a、13b和设置在其内壁表面上的内导体14构成了介质谐振器16a、16b本身。因此,一方面,对比文件2公开的谐振器孔13a、13b并非介质谐振器的介质本体表面上的凹孔,其原因在于,对比文件2公开的介质谐振器16a、16b并不是利用介质块自身谐振的,对比文件2中的介质块并非谐振器的介质本体;而且,对比文件2公开的谐振器孔13a、13b和设置在其内壁表面上的内导体在与介质块12和外导体15的共同作用下构成1/4波长(λ/4)介质谐振器,对比文件2中的谐振器孔和内导体是谐振器本身,而并非用于容纳调谐杆的伸入以进行调谐的凹孔。另一方面,对比文件2公开的内导体14并非用于降低介质谐振器的工作频率,其原因在于,虽然对比文件2的图18示出了介质滤波器的工作频带为600-800MHz,但是这一工作频带是由介质滤波器自身的尺寸决定的,并不是借助增加内导体而从高频降低到低频的,即对比文件2没有公开内导体的作用是降低介质谐振器的工作频率。由此可见,对比文件2没有公开区别(1)。根据前述对比文件3公开的内容可知,对比文件3也没有公开区别(1)。
对于区别(2),对比文件2公开了一种介质滤波器、双工器和通信系统,已经公开了滤波器件为双工器。此外,介质本体由陶瓷材料制成是本领域公知常识。
对于区别(3),对比文件1的附图2已经公开了以下内容:耦合装置76和80装在谐振腔上并深入到谐振腔内,且所述耦合装置76和80的末端为自由端, 分别连接有短路探针78和82, 短路探针78和82分别与介质谐振器96和106形成电耦合。而为了进一步增强耦合端口与介质谐振器之间的耦合,将自由端所连接的探针改为金属杆或者金属片形式,是本领域技术人员在设计介质谐振器耦合端口时的惯用技术手段。
由此可见,对比文件1、对比文件2、对比文件3都没有公开上述区别(1),也没有证据表明上述区别(1)是公知常识,并且上述区别(1)能产生降低谐振腔的谐振频率,缩小谐振器的体积的有益技术效果,因此,权利要求1相对于对比文件1、对比文件2和公知常识的结合或者对比文件1、对比文件2、对比文件3和公知常识的结合具备创造性,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3款的规定。
2.2权利要求2引用权利要求1。在其引用的权利要求1具备创造性的前提下,权利要求2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3款的规定。
2.3权利要求3请求保护一种电磁波设备包括信号发射模块、信号接收模块以及滤波器件,所述滤波器件为如权利要求1或2所述的滤波器件,在权利要求1或2具备创造性的前提下,权利要求3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3款的规定。
2.4权利要求4引用权利要求3。在其引用的权利要求具备创造性的前提下,权利要求4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3款的规定。
三、决定
撤销国家知识产权局于2018年06月05日对本申请作出的驳回决定。由国家知识产权局原审查部门在本复审请求审查决定依据的文本的基础上对本发明专利申请继续进行审查。
如对本复审请求审查决定不服,根据专利法第41条第2款的规定, 复审请求人自收到本决定之日起三个月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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