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明创造名称:一种离子液体低温吸收合成气中二氧化碳的方法
外观设计名称:
决定号:192266
决定日:2019-10-15
委内编号:1F262062
优先权日:
申请(专利)号:201610113722.7
申请日:2016-02-29
复审请求人:北京化工大学
无效请求人:
授权公告日:
审定公告日:
专利权人:
主审员:丁德宝
合议组组长:李鹏
参审员:张晗
国际分类号:B01D53/14
外观设计分类号:
法律依据:专利法第22条第3款
决定要点
:如果一项权利要求请求保护的技术方案相对于最接近的现有技术存在区别技术特征,但本领域技术人员在该最接近的现有技术的基础上能够通过合乎逻辑的分析显而易见的得到请求保护的技术方案,该技术方案不具备创造性。
全文:
本复审请求涉及申请号为201610113722.7,名称为“一种离子液体低温吸收合成气中二氧化碳的方法”的发明专利申请(下称“本申请”)。
经实质审查,国家知识产权局原审查部门于2018年6月20日发出驳回决定,驳回了本申请,其理由是:权利要求1-7相对于对比文件1(CN102574050A,公开日2012年7月11日)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权利要求3相对于对比文件1和对比文件2(CN102600715A,公开日2012年7月25日)的结合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驳回决定所依据的文本为:原始申请文件。
驳回决定所针对的权利要求书如下:
“1. 一种离子液体低温吸收合成气中二氧化碳的方法,其特征在于,含有二氧化碳的原料气从吸收塔底部进料,离子液体作为吸收剂从塔顶加入,吸收塔的操作温度为-45-0℃,压力0.3-10MPa下操作,理论塔板数为11-30;塔底富含离子液体的萃余相进入闪蒸罐,脱除离子液体中的二氧化碳,闪蒸罐底部采出的离子液体循环使用。
2. 按照权利要求1所述的一种离子液体低温吸收合成气中二氧化碳的方法,其特征在于,含有二氧化碳的原料气中二氧化碳的摩尔分数含量为0.02-0.30,溶剂比为2.7-80。
3. 按照权利要求1所述的一种离子液体低温吸收合成气中二氧化碳的方法,其特征在于,吸收剂为一种离子液体或几种离子液体的混合溶液,离子液体阳离子选自咪唑类、吡啶类或季铵盐类,阴离子选自双三氟甲磺酰亚胺根、四氟硼酸根、六氟磷酸根、乙酸根或硫酸二乙酯根。
4. 按照权利要求1所述的一种离子液体低温吸收合成气中二氧化碳的方法,其特征在于,闪蒸罐在温度50-200℃、压力1atm条件下操作。
5. 按照权利要求1所述的一种离子液体低温吸收合成气中二氧化碳的方法,其特征在于,从吸收塔底部流出的富含二氧化碳的离子液体优先通过换热器加热,再进入闪蒸罐。
6. 按照权利要求1所述的一种离子液体低温吸收合成气中二氧化碳的方法,其特征在于,含有二氧化碳的原料气中CO2摩尔分数含量为0.02-0.30,塔顶得到的合成气中CO2含量小于2000ppm。
7. 按照权利要求1所述的一种离子液体低温吸收合成气中二氧化碳的方法,其特征在于,含有二氧化碳的原料气为含有CO2的混合气体或纯CO2气体。”
申请人北京化工大学(下称复审请求人)对上述驳回决定不服,于2018年9月30日向国家知识产权局提出了复审请求,并提交了权利要求书的全文修改替换页,与驳回决定所针对的审查文本相比,所作修改为:将权利要求3的附加技术特征加入权利要求1,并适应性修改了权利要求的序号和引用关系。复审请求时修改的权利要求书如下:
“1. 一种离子液体低温吸收合成气中二氧化碳的方法,其特征在于,含有二氧化碳的原料气从吸收塔底部进料,离子液体作为吸收剂从塔顶加入,吸收塔的操作温度为-45-0℃,压力0.3-10MPa下操作,理论塔板数为11-30;塔底富含离子液体的萃余相进入闪蒸罐,脱除离子液体中的二氧化碳,闪蒸罐底部采出的离子液体循环使用;吸收剂为一种离子液体或几种离子液体的混合溶液,离子液体阳离子选自咪唑类、吡啶类或季铵盐类,阴离子选自双三氟甲磺酰亚胺根、四氟硼酸根、六氟磷酸根、乙酸根或硫酸二乙酯根。
2. 按照权利要求1所述的一种离子液体低温吸收合成气中二氧化碳的方法,其特征在于,含有二氧化碳的原料气中二氧化碳的摩尔分数含量为0.02-0.30,溶剂比为2.7-80。
3. 按照权利要求1所述的一种离子液体低温吸收合成气中二氧化碳的方法,其特征在于,闪蒸罐在温度50-200℃、压力1atm条件下操作。
4. 按照权利要求1所述的一种离子液体低温吸收合成气中二氧化碳的方法,其特征在于,从吸收塔底部流出的富含二氧化碳的离子液体优先通过换热器加热,再进入闪蒸罐。
5. 按照权利要求1所述的一种离子液体低温吸收合成气中二氧化碳的方法,其特征在于,含有二氧化碳的原料气中CO2摩尔分数含量为0.02-0.30,塔顶得到的合成气中CO2含量小于2000ppm。
6. 按照权利要求1所述的一种离子液体低温吸收合成气中二氧化碳的方法,其特征在于,含有二氧化碳的原料气为含有CO2的混合气体 或纯CO2气体。”
复审请求人在意见陈述中认为:本申请的技术方案是单纯的离子液体作为吸收剂,温度为-45-0℃,压力0.3-10MPa下操作,理论塔板数为11-30。吸收剂为一种离子液体或几种离子液体的混合溶液,离子液体阳离子选自咪唑类、吡啶类或季铵盐类,阴离子选自双三氟甲磺酰亚胺根、四氟硼酸根、六氟磷酸根、乙酸根或硫酸二乙酯根。本申请低温下会极大的增加了离子液体对CO2的吸收能力,使其工业产品气中的CO2含量降到10ppm以下。对比文件1作为吸收剂的离子液体与本申请的液体不同,还包含金属物质和配体。并且温度范围很宽,本申请必须在低温条件下才能吸附。且在先申请201510993315.5和201510992288.x中离子液体吸附的主要是水蒸气和VOC有机物,也证实本申请不是所有的温度均能实现。对比文件1中采用单一的例子液体效果是不好的,必须添加一些金属进行化学吸收。对比文件2公开了离子液体对CO2有吸附作用,主要研究不同的压力下离子液体对CO2的吸收能力的影响,但没有给出如何用于吸附其它气体中混合的CO2且使得产品具有很低的CO2含量或者彻底全部吸附CO2的方案。因此,本申请具备创造性。
经形式审查合格,国家知识产权局依法受理了该复审请求,于2018年10月11日发出复审请求受理通知书,并将其转送至原审查部门进行前置审查。
原审查部门在前置审查意见书中坚持驳回决定。
随后,国家知识产权局成立合议组对本案进行审理。
合议组于2019年8月26日向复审请求人发出复审通知书,指出:(1) 权利要求1请求保护一种离子液体低温吸收合成气中二氧化碳的方法。对比文件1公开了一种从流体中吸收一种或多种气体的方法,权利要求1与对比文件1的区别特征为:① 本申请权利要求1限定了其用于吸收合成气中的二氧化碳;② 权利要求1限行了采用吸收塔,理论塔板数为11-30,且采用闪蒸罐,以及限定了吸收剂为一种离子液体或几种离子液体的混合溶液,离子液体阳离子选自咪唑类、吡啶类或季铵盐类,阴离子选自双三氟甲磺酰亚胺根、四氟硼酸根、六氟磷酸根、乙酸根或硫酸二乙酯根。对于区别特征①,对比文件1公开了:待吸收备选气体的流体可以是期望所述备选气体与该流体分离的任意流体流。所述流体的实例包括例如来自煤气化厂、重整装置的产物气流等(参见说明书第0070段)。在此基础上,本领域技术人员可以将其用于吸收合成气中的二氧化碳。对于区别特征②,对比文件1已经公开了采用吸收柱进行吸收,且对比文件1还公开了:本发明的方法可便捷地在任意合适的吸收柱中进行。用于气体提纯操作的多种吸收柱包括填充塔、板式蒸馏塔或喷雾塔(对应本申请权利要求1的吸收塔)。尽管某些具体条件可能更有利于其中一种,但这些吸收柱在大部分情况下仍是可互换。除了常规的填充塔、板式蒸馏塔或喷雾塔以外,已开发出专用吸收塔来满足特定方法的要求(参见说明书第0133段)。在此基础上,本领域技术人员可以采用吸收塔进行吸收。对于塔板数而言,其属于吸收塔的常规参数,本领域技术人员可以对塔板数进行计算得到相应的塔板数。对比文件1还公开了:通过使富CO2离子液体吸收剂接触含可压缩洗提气的流体,使所吸收的CO2解吸。在一种实施方案中,在称为闪蒸的工艺中使富CO2离子液体吸收剂与含可压缩洗提气的流体接触(参见说明书第0143段)。因此,本领域技术人员可以采用闪蒸的方式进行二氧化碳的脱除,对于闪蒸而言,闪蒸罐是常用的装置。虽然对比文件1采用了含有金属物质及配体的离子液体吸收剂(参见说明书第0021-0025段),但对比文件1还公开了:在离子液体吸收剂中包含金属物质可使得该吸收剂表现出比仅有离子液体时的吸收能力更强高的气体吸收能力(参见说明书第0053段)。且使用常规离子液体时,CO2的吸收通常按照物理吸收机制进行(参见说明书第0014段)。同时对比文件1说明书实施例1中有以纯[EMIM][TFSI]作为离子液体吸收剂的比较例(参见说明书第0169段最后1行)。由对比文件1公开的上述内容可见,只采用离子液体时也可以吸收CO2。虽然其效果比采用含金属物质的离子液体吸收剂差,但是在综合原料成本等因素时,本领域技术人员也可以仅采用离子液体作为吸收剂。对于离子液体的具体种类,由对比文件1实施例1中[EMIM][TFSI]的可见,其采用了一种离子液体。且对比文件1中的离子液体吸收剂中可以含有一种或多种阴离子,一种或多种有机阳离子(参见对比文件1说明书第0022-0024段)。在此基础上,也可以采用几种离子液体的混合溶液作为吸收剂。至于具体的阴、阳离子的种类则是本领域技术人员可以选择的,且其所限定的咪唑类、吡啶类或季铵盐类阳离子,双三氟甲磺酰亚胺根、四氟硼酸根、六氟磷酸根、乙酸根或硫酸二乙酯根阴离子也都是本领域常见的离子液体阴、阳离子。由此可见,本领域技术人员在对比文件1的基础上,结合本领域常规手段得到权利要求1的技术方案是显而易见的,权利要求1不符合专利法条第22条第3款的规定。(2) 权利要求2-6的附加技术特征或者被对比文件1所公开,或者属于本领域的常规选择。权利要求2-6也不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3款的规定。
对于复审请求人的意见陈述,合议组认为:对比文件1已经公开其吸收方法可在吸收温度为约-30℃至约200℃(与本申请权利要求1所限定的-45-0℃部分重叠)、压力为1atm至约70atm(与本申请权利要求1限定的0.3-10MPa部分重叠)的条件下进行,至于塔板数则是在吸收塔领域的常规参数。并且,对比文件1还公开了:待吸收备选气体的流体可以是期望所述备选气体与该流体分离的任意流体流。所述流体的实例包括例如来自煤气化厂、重整装置的产物气流等(参见说明书第0070段)。在此基础上,本领域技术人员可以将其用于吸收合成气中的二氧化碳。在上述技术启示下,并不需再考虑在先申请201510993315.5和201510992288.x的相关信息。虽然对比文件1中离子液体吸收剂还含有金属物质和配体,但是基于前述对权利要求1的评述,本领域技术人员可以仅采用离子液体作为吸收剂。虽然本申请的技术效果可以使得塔顶的CO2的含量小于2000ppm,对比文件1的实施例1中纯[EMIM][TFSI]作为离子液体吸收剂时吸收能力为0.27wt%。由于本申请与对比文件1对于二氧化碳吸收能力的计算方式的不同,并无法直接比较二者之间的效果的差异。因此,复审请求人的意见陈述不具有说服力。
复审请求人于2019年9月24日提交了意见陈述书,陈述了本申请具备创造性的理由,并提交了权利要求书的全文修改替换页。复审请求人修改的权利要求书如下:
“1、一种离子液体低温吸收合成气中二氧化碳的方法,其特征在于,含有二氧化碳的原料从吸收塔底部进料,离子液体作为吸收剂从塔顶加入,吸收塔的操作温度为-45-0℃,压力0.3-10MPa下操作,理论塔板数为11-30;塔底富含离子液体的萃余相进入闪蒸罐,脱除离子液体中的二氧化碳,闪蒸罐底部采用的离子液体循环使用,吸收塔底部流出的富含二氧化碳的离子液体优先通过换热器加热,再进入闪蒸罐,含有二氧化碳的原料气为含有C02的混合气体或纯CO2气体;吸收剂为一种离子液体或几种离子液体的混合溶液,离子液体阳离子选自咪唑类、吡啶类或季胺盐类,阴离子选自双三氟甲磺酰亚胺根、四氟硼酸根、六氟磷酸根、乙酸根或硫酸二乙酯根。
2、按照权利要求1所述的一种离子液体低温吸收合成气中二氧化碳的方法,其特征在于,含有二氧化碳的原料气中二氧化碳的摩尔分数含量为0.02-0.30,溶剂比为2.7-80。
3、按照权利要求1所述的一种离子液体低温吸收合成气中二氧化碳的方法,其特征在于,闪蒸罐在温度50-200℃、压力1atm条件下操作。
4、按照权利要求1所述的一种离子液体低温吸收合成气中二氧化碳的方法,其特征在于,含有二氧化碳的原料气中CO2摩尔分数含量为0.02-0.30,塔项得到的合成气中CO2含量小于2000ppm。” 。
复审请求人于2019年10月10日再次提交了意见陈述书,陈述了本申请具备创造性的理由,并提交了权利要求书的全文修改替换页,与提出复审请求时的权利要求书相比,所作修改为将吸收塔的压力由“0.3-10MPa”改为“0.3-3MPa”,将权利要求2-4加入到权利要求1中,并适应性修改了其余权利要求的序号和引用关系 。复审请求人修改的权利要求书如下:
“1、一种离子液体低温吸收合成气中二氧化碳的方法,其特征在于,含有二氧化碳的原料气从吸收塔底部进料,离子液体作为吸收剂从塔顶加入,吸收塔的操作温度为-45-0 ℃,压力0.3-3MPa下操作,理论塔板数为11-30;塔底富含离子液体的萃余相进入闪蒸罐,脱除离子液体中的二氧化碳,闪蒸罐底部采出的离子液体循环使用:吸收剂为一种离子液体或几种离子液体的混合溶液,离子液体阳离子选自咪唑类、吡啶类或季铵盐类,阴离子选自双三氟甲磺酰亚胺根、四氟硼酸根、六氟磷酸根、乙酸根或硫酸二乙酯根:含有二氧化碳的原料气中二氧化碳的摩尔分数含量为0.02-0.30,溶剂比为2.7-80;闪蒸罐在温度50-200℃、压力1atm条件下操作;从吸收塔底部流出的富含二氧化碳的离子液体优先通过换热器加热,再进入闪蒸罐。
2、按照权利要求1所述的一种离子液体低温吸收合成气中二氧化碳的方法,其特征在于,含有二氧化碳的原料气中CO摩尔分数含量为0.02-0.30,塔顶得到的合成气中CO2含量小于2000ppm。
3、按照权利要求1所述的一种离子液体低温吸收合成气中二氧化碳的方法,其特征在于,含有二氧化碳的原料气为含有CO2的混合气体或纯CO2气体。”
在上述程序的基础上,合议组认为本案事实已经清楚,可以作出审查决定。
二、决定的理由
关于审查文本
本复审请求审查决定所针对的审查文本为:复审请求人于申请日提交的说明书第1-47段、说明书附图图1、说明书摘要和摘要附图;以及其于2019年10月10日提交的权利要求第1-3项。
关于专利法第22条第3款
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创造性,是指与现有技术相比,该发明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
如果一项权利要求请求保护的技术方案相对于最接近的现有技术存在区别技术特征,但本领域技术人员在该最接近的现有技术的基础上能够通过合乎逻辑的分析显而易见的得到请求保护的技术方案,则该技术方案不具备创造性。
2.1 权利要求1请求保护一种离子液体低温吸收合成气中二氧化碳的方法。对比文件1(CN102574050A,公开日2012年7月11日)公开了一种从流体中吸收一种或多种气体的方法,具体公开了:在附图1所示至少适于CO2吸收和解吸方法的实施方式中,所述设备包括吸收柱2、热交换器5、解吸柱6和再沸器9。使通常包含10%至15%CO2的废气任选地经过预净化器,然后经过导管1到达填充吸收柱2,所述废气在填充吸收柱2中与本发明的离子液体吸收剂接触。贫CO2废气经由导管3从吸收器顶部排出(结合附图1可见,原料气从底部进料,离子液体从顶部加入),于此处进行收集或者按照本领域技术人员已知的方法进行处理。所述吸收方法可在吸收柱中在下述工作温度下进行:例如约-50℃至约350℃,优选约-30℃至约200℃(与本申请权利要求1所限定的-45-0℃部分重叠)。此外,根据吸收方法所用的具体离子液体,所述吸收柱中的工作压力可为约1atm至150atm,优选约1atm至约70atm,最优选约1atm至30atm(与本申请权利要求1限定的0.3-3MPa共端点)。参照附图1,使富CO2离子液体吸收剂(对应本申请权利要求1的富含离子液体的萃余相,结合附图1可见,其从底部流出进入热交换器)经过热交换器5从管道4导入解吸柱6。在解吸柱6中,加热富CO2离子液体吸收剂以使吸收反应逆向进行。经由管道7从解吸柱的顶部收集CO2和水分。通过再沸器9加热所述解吸柱,所述再沸器9通过管道8和10与解吸柱相连。所述再沸器的热源优选为低压蒸汽。然后使贫CO2离子液体吸收剂(由附图1可见,其从解吸柱底部引出)经过热交换器5从管道11导入吸收柱2(对应本申请权利要求1的循环使用)。在热交换器5中,来自贫气离子液体组合物的显热用于加热来自吸收柱的富CO2溶液(参见说明书第130-132,134段,附图1)。
权利要求1与对比文件1的区别特征为:① 本申请权利要求1限定了其用于吸收合成气中的二氧化碳;且限定了原料气中二氧化碳的含量为摩尔分数;② 权利要求1限行了采用吸收塔,理论塔板数为11-30,且采用闪蒸罐,限定了闪蒸罐的操作温度和压力,以及限定了吸收剂为一种离子液体或几种离子液体的混合溶液,离子液体阳离子选自咪唑类、吡啶类或季铵盐类,阴离子选自双三氟甲磺酰亚胺根、四氟硼酸根、六氟磷酸根、乙酸根或硫酸二乙酯根。
对于区别特征①,对比文件1公开了:待吸收备选气体的流体可以是期望所述备选气体与该流体分离的任意流体流。所述流体的实例包括例如来自煤气化厂、重整装置的产物气流等(参见说明书第0070段)。在此基础上,本领域技术人员可以将其用于吸收合成气中的二氧化碳。对比文件1已经公开了包含10%-15%CO2的废气(参见说明书第0130段),对于废气的百分含量而言,采用摩尔比属于本领域的常规计量方式。且对于吸收塔吸收而言,本领域技术人员会对溶剂比进行选择。
对于区别特征②,对比文件1已经公开了采用吸收柱进行吸收,且对比文件1还公开了:本发明的方法可便捷地在任意合适的吸收柱中进行。用于气体提纯操作的多种吸收柱包括填充塔、板式蒸馏塔或喷雾塔(对应本申请权利要求1的吸收塔)。尽管某些具体条件可能更有利于其中一种,但这些吸收柱在大部分情况下仍是可互换。除了常规的填充塔、板式蒸馏塔或喷雾塔以外,已开发出专用吸收塔来满足特定方法的要求(参见说明书第0133段)。在此基础上,本领域技术人员可以采用吸收塔进行吸收。对于塔板数而言,其属于吸收塔的常规参数,本领域技术人员可以对塔板数进行计算得到相应的塔板数。
对比文件1还公开了:通过使富CO2离子液体吸收剂接触含可压缩洗提气的流体,使所吸收的CO2解吸。在一种实施方案中,在称为闪蒸的工艺中使富CO2离子液体吸收剂与含可压缩洗提气的流体接触(参见说明书第0143段)。因此,本领域技术人员可以采用闪蒸的方式代替上述解吸柱进行二氧化碳的脱除,对于闪蒸而言,闪蒸罐是常用的装置。对比文件1公开了:附图1所示实施方式的解吸柱中的典型压力和温度条件为约1-5atm和100℃至150℃;优选地,使用温度为105至135℃的低压蒸汽作为再沸器的热源来加热所述解吸柱(参见说明书第0135段)。在采用闪蒸罐时,本领域技术人员可以采用上述条件操作。
虽然对比文件1采用了含有金属物质及配体的离子液体吸收剂(参见说明书第0021-0025段),但对比文件1还公开了:在离子液体吸收剂中包含金属物质可使得该吸收剂表现出比仅有离子液体时的吸收能力更强高的气体吸收能力(参见说明书第0053段)。且使用常规离子液体时,CO2的吸收通常按照物理吸收机制进行(参见说明书第0014段)。同时对比文件1说明书实施例1中有以纯[EMIM][TFSI]作为离子液体吸收剂的比较例(参见说明书第0169段最后1行)。由对比文件1公开的上述内容可见,只采用离子液体时也可以吸收CO2。虽然其效果比采用含金属物质的离子液体吸收剂差,但是在综合原料成本等因素时,本领域技术人员也可以仅采用离子液体作为吸收剂。对于离子液体的具体种类,由对比文件1实施例1中[EMIM][TFSI]的可见,其采用了一种离子液体。且对比文件1中的离子液体吸收剂中可以含有一种或多种阴离子,一种或多种有机阳离子(参见对比文件1说明书第0022-0024段)。在此基础上,也可以采用几种离子液体的混合溶液作为吸收剂。至于具体的阴、阳离子的种类则是本领域技术人员可以选择的,且其所限定的咪唑类、吡啶类或季铵盐类阳离子,双三氟甲磺酰亚胺根、四氟硼酸根、六氟磷酸根、乙酸根或硫酸二乙酯根阴离子也都是本领域常见的离子液体阴、阳离子。
由此可见,本领域技术人员在对比文件1的基础上,结合本领域常规手段得到权利要求1的技术方案是
显而易见的,权利要求1不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不符合专利法条第22条第3款的规定。
2.2 权利要求2和3对权利要求1进一步限定。本领域技术人员可以选择原料气中CO2的摩尔分数,且在采用吸收塔后,相应的塔顶的合成气中的CO2的含量也是可以得到。至于原料气的具体种类,对比文件1已经公开了所述流体的实例包括例如来自煤气化厂、重整装置的产物气流等(参见说明书第0070段),且由于离子液体可以吸收CO2,本领域技术人员可以采用纯CO2作为原料气。因此,在其引用的权利要求1不具备创造性时,权利要求2和3也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关于复审请求人的意见陈述
复审请求人在意见陈述中认为:权利要求1与对比文件1的区别为:(1)本申请权利要求1限定了可以是含有二氧化碳的原料气或者纯二氧化碳气体;(2)本申请并未限定含有金属物质及配体的离子液体吸收剂;(3)本申请权利要求1限定了吸收塔的操作温度为-45-0℃;(4)本申请权利要求1限定了塔板数为11-30。本申请的目的是选用常规的离子液体,采用特殊的工艺提高对二氧化碳的分离能力,包括低温吸附及较高温度的解析,来实现工业化量级分离循环操作。对比文件1的目的是解决常规离子液体对二氧化碳的吸附能力低的问题,而提供一种组合或改进的离子液体。对比文件1的离子液体基本为组合物或改性的离子液体煤气包括离子液体、金属物质、配体,且金属物质是吸收所述气体的主要作用物质和机制,其与本申请的普通离子液体不同。对比文件1限定了金属物质为离子液体的原料之一,虽然对比文件1中的吸收柱的操作温度-30℃至200℃与本申请权利要求1所限定的温度-45℃至0℃部分重叠,但是,由于离子液体的成分不同,二者的操作温度不能简单对比,即,对比文件1并未公开本申请的操作温度。且复审请求人还以“金属基离子液体吸收CO2和SO2的研究成果,李宁等,化学生物工程,2016,33(7)11-14”以表明掺杂金属物质的离子液体对二氧化碳吸收时,对混合气体的成分有要求。对于塔板数而言,由实施例5可见,本申请的塔板数范围的选取是在一个可以很有效的范围,是在实验中偶然得到,并非可以靠计算得出优选塔板数。
对于复审请求人的意见陈述,合议组认为:对比文件1在工艺流程上与本申请相类似,虽然对比文件1
采用了含有金属物质及配体的离子液体吸收剂(参见说明书第0021-0025段),但对比文件1还公开了:在离子液体吸收剂中包含金属物质可使得该吸收剂表现出比仅有离子液体时的吸收能力更强高的气体吸收能力(参见说明书第0053段)。且使用常规离子液体时,CO2的吸收通常按照物理吸收机制进行(参见说明书第0014段)。同时对比文件1说明书实施例1中有以纯[EMIM][TFSI]作为离子液体吸收剂的比较例(参见说明书第0169段最后1行)。由对比文件1公开的上述内容可见,只采用离子液体时也可以吸收CO2。虽然其效果比采用含金属物质的离子液体吸收剂差,但是在综合原料成本等因素时,本领域技术人员也可以仅采用离子液体作为吸收剂。对比文件1已经公开了吸收柱的操作温度优选约-30℃至约200℃(与本申请权利要求1所限定的-45-0℃部分重叠)。对于原料气的种类,对比文件1公开了所述流体的实例包括例如来自煤气化厂、重整装置的产物气流等(参见说明书第0070段),且由于离子液体可以吸收CO2,本领域技术人员可以采用纯CO2作为原料气。虽然复审请求人以“金属基离子液体吸收CO2和SO2的研究成果”表明掺杂金属物质的离子液体对二氧化碳吸收时,对混合气体的成分有要求。但是,一方面,该文献不属于现有技术,另一方面,对比文件1中也给出了采用纯[EMIM][TFSI]作为离子液体吸收剂的比较例。塔板数属于吸收塔的常规参数,本领域技术人员能够对塔板数进行计算得到相应的塔板数。综上所述,复审请求人的意见陈述不具有说服力。
基于以上事实和理由,合议组作出如下决定。
三、决定
维持国家知识产权局于2018年6月20日对本申请作出的驳回决定。
如对本复审请求审查决定不服,根据专利法第41条第2款的规定,复审请求人可自收到本决定之日起三个月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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