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种环保高性能自动恒温电缆-复审决定


发明创造名称:一种环保高性能自动恒温电缆
外观设计名称:
决定号:192213
决定日:2019-10-15
委内编号:1F269286
优先权日:
申请(专利)号:201710028100.9
申请日:2017-01-12
复审请求人:承德可得电子有限责任公司
无效请求人:
授权公告日:
审定公告日:
专利权人:
主审员:栾爱玲
合议组组长:王晓燕
参审员:汤文
国际分类号:H01B7/02,H01B7/17,H01B7/18,H01B7/28,H01B7/29
外观设计分类号:
法律依据:专利法第22条第3款
决定要点
:如果一项权利要求的技术方案相对于作为最接近的现有技术的对比文件存在区别特征,但上述区别特征或被其他对比文件公开且所起作用相同,或为本领域公知常识或为本领域技术人员容易想到的技术手段,则本领域技术人员容易在现有技术中获得结合的启示,从而该权利要求相对于对比文件及公知常识的结合不具备创造性。
全文:
本复审请求涉及申请号为201710028100.9,名称为“一种环保高性能自动恒温电缆”的发明专利申请(下称“本申请”)。申请人为承德可得电子有限责任公司。本申请的申请日为2017年01月12日,公开日为2017年05月31日。
经实质审查,国家知识产权局原审查部门于2018年10月19日发出驳回决定,驳回了本申请,其理由是:权利要求1-3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权利要求1与对比文件1(CN201083642Y,授权公告日为2008年07月09日;)的区别在于:a. 权利要求1中对恒功率伴热带的结构和保温单元的材料进行了限定;b. 权利要求1涉及的是一种恒温电缆。对于区别技术特征a,对比文件2(CN103813493A,公开日为2014年05月21日)公开了一种性能良好的恒功率电热伴带,而镍铬合金则是本领域中常用的发热丝。另外,在对比文件1公开的金属屏蔽层3可以采用铝箔和保温层4为石棉的基础上,本领域技术人员有动机将保温层4外的金属膜层5也采用铝箔,而玻璃纤维棉则是本领域中常用的与石棉相似的保温材料;对于区别技术特征b,对比文件3(CN202549355U,授权公告日为2012年11月21日)给出了在电缆中采用伴热带以提高电缆防寒性能的技术启示,因此本领域技术人员有动机将缆芯置于对比文件1的采样管中以构成具有伴热带结构的电缆。权利要求1相对于对比文件1、2和3及本领域的公知常识不具备创造性。从属权利要求2-3的附加技术特征是本领域的公知常识,因此,也不具有创造性。
驳回决定所依据的文本为:2017年01月12日申请日提交的说明书第0001-0039段、说明书附图图1-3、说明书摘要、摘要附图,权利要求第1-3项。
驳回决定所针对的权利要求书如下:
“1. 一种环保高性能自动恒温电缆,包括恒温电缆单元、保温单元和保护套单元,其特征在于:所述保温单元包裹缠绕在恒温电缆单元外表面上,所述保护套单元包裹缠绕在保温单元远离恒温电缆单元一侧的表面上;
所述保温单元包括内铝箔绕包层(1)、外铝箔绕包层(2)和玻璃纤维棉(6),所述外铝箔绕包层(2)设置于内铝箔绕包层(1)外侧,所述内铝箔绕包层(1)和外铝箔绕包层(2)之间填充有玻璃纤维棉(6);
所述恒温电缆单元包括缆芯(3)、耐高温管(4)和恒功率伴热带(5),所述缆芯(3)插设于耐高温管(4)中,所述耐高温管(4)与恒功率伴热带(5)均插设于内铝箔绕包层(1)围成的内腔中,所述耐高温管(4)为聚全氟乙丙烯管,所述恒功率伴热带(5)包括镀锡铜母线(11)、电源绝缘层(12)、内护套绝缘层(13)、镍铬合金加热元件(14)、外护套绝缘层(15)和编织护套(16),所述电源绝缘层(12)包裹于镀锡铜母线(11)表面,所述内护套绝缘层(13)包裹于电源绝缘层(12)表面,所述镍铬合金加热元件(14)包裹于内护套绝缘层(13)表面,所述外护套绝缘层(15)包裹于镍铬合金加热元件(14),所述编织护套(16)包裹于外护套绝缘层(15)表面;
所述保护套单元为环保护套(7),所述环保护套(7)内壁贴合于铝箔绕包层(2)外壁上。
2. 根据权利要求2所述的一种环保高性能自动恒温电缆,其特征在于:所述编织护套(16)的外壁上还包裹有氟塑料套(17)。
3. 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一种环保高性能自动恒温电缆,其特征在于:所述环保护套(7)由环保聚氯乙烯材料制成。”
申请人(下称复审请求人)对上述驳回决定不服,于2018年12月17日向国家知识产权局提出了复审请求,并要求以2018年12月17日提交的权利要求第1项作为复审请求的基础。复审请求人认为:(1)本申请的镍铬合金加热元件设计成管状结构整体套设在内护套绝缘层表面,避免了因尖刺而导致发热丝的发热工作停止。(2)对本申请中多个技术特征属于本领域的常规技术手段和本领域技术人员容易想到的,请求人有异议。
复审请求时新修改的权利要求书如下:
“1. 一种环保高性能自动恒温电缆,包括恒温电缆单元、保温单元和保护套单元,其特征在于:所述保温单元包裹缠绕在恒温电缆单元外表面上,所述保护套单元包裹缠绕在保温单元远离恒温电缆单元一侧的表面上;
所述保温单元包括内铝箔绕包层、外铝箔绕包层和玻璃纤维棉,所述外铝箔绕包层设置于内铝箔绕包层外侧,所述内铝箔绕包层和外铝箔绕包层之间填充有玻璃纤维棉;所述恒温电缆单元包括缆芯、耐高温管和恒功率伴热带,所述缆芯插设于耐高温管中,所述耐高温管与恒功率伴热带均插设于内铝箔绕包层围成的内腔中,所述耐高温管为聚全氟乙丙烯管,所述恒功率伴热带包括镀锡铜母线、电源绝缘层、内护套绝缘层、镍铬合金加热元件、外护套绝缘层和编织护套,所述电源绝缘层包裹于镀锡铜母线表面,所述内护套绝缘层包裹于电源绝缘层表面,所述镍铬合金加热元件包裹于内护套绝缘层表面,所述外护套绝缘层包裹于镍铬合金加热元件,所述编织护套包裹于外护套绝缘层表面;
所述保护套单元为环保护套,所述环保护套内壁贴合于铝箔绕包层外壁上。
所述编制护套的外壁上还包裹有氟塑料套; 所述环保护套由环保聚氯乙烯材料制成。”
经形式审查合格,国家知识产权局于2018年12月29日依法受理了该复审请求,并将其转送至原审查部门进行前置审查。
原审查部门在前置审查意见书中认为,1、本申请权利要求中并未限定镍铬元件为管状结构,根据说明书中的记载也不能唯一确定为管状,申请人的该点意见不存在依据;其次,该镍铬元件的作用在于加热,其设置方式本身也属于本领域技术人员的常规技术手段;另外,在过度采挖等特殊情况下,电缆可能已经损坏,其中的加热元件是否工作已不是需主要解决的问题;2、氟塑料(如PTFE)以及聚氯乙烯(即PVC)均是电缆领域中常用的护套材料,因而坚持原驳回决定。
随后,国家知识产权局成立合议组对本案进行审理。
合议组于2019年05月09日向复审请求人发出复审通知书,指出:权利要求1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对比文件1公开了一种环保用分析防腐采样伴热复合管,权利要求1与对比文件1的区别技术特征在于:a.权利要求1中对恒功率伴热带的结构和保温单元及环保护套的材料进行了限定;b.权利要求1涉及的是一种恒温电缆,包括有缆芯。基于上述区别技术特征可知,本申请实际要解决的技术问题是如何选择合适的恒功率伴热带结构以及发热和保温材料及保护套材料以及如何提高电缆的防寒性能。对于区别技术特征a,对比文件2公开了一种性能良好的恒功率电热伴带,而镍铬合金是本领域中常用的发热丝材料,玻璃纤维棉是本领域中常用的与石棉相似的保温材料,氟塑料套是本领域中常用的一种耐腐蚀护套,本领域技术人员有动机将保温层4外的金属膜层5采用铝箔;对于区别技术特征b,对比文件3给出了在电缆中采用伴热带以提高电缆防寒性能的技术启示。权利要求1相对于对比文件1、2、3和公知常识不具备创造性。
复审请求人于2019年06月18日提交了意见陈述书,未对申请文件进行修改。复审请求人认为:1.通常的电缆横截面均为圆柱形结构,包覆或包扎在其上的镍铬元件也肯定为管状结构,这是本领域技术人员通过申请文件能够毫无疑义地得出的结论;2.在电缆外设置有多层保护,因为电缆在平常的工作状态有被刺穿破坏的风险,导致电缆整体无法进行完成信息传输;3.对比文件2中发热丝是缠绕方式,一旦外部物件穿透外绝缘层将发热丝刺断,发热丝将断电并停止发热,本申请中,镍铬合金加热元件设计成管状结构整体套设在内护套绝缘层表面,避免了因尖刺而导致发热丝的发热工作停止。
在上述程序的基础上,合议组认为本案事实已经清楚,可以作出审查决定。
二、决定的理由
1.审查文本的认定
复审请求人在答复复审通知书时未提交修改文本。本决定针对的审查文本为:申请日2017年01月12日提交的说明书第0001-0039段、说明书附图图1-3、说明书摘要、摘要附图,2018年12月17日提交的权利要求第1项。
2.具体理由的阐述
关于专利法第22条第3款:
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创造性,是指与现有技术相比,该发明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该实用新型具有实质性特点和进步。
如果一项权利要求的技术方案相对于作为最接近的现有技术的对比文件存在区别特征,但上述区别特征或被其他对比文件公开且所起作用相同,或为本领域公知常识或为本领域技术人员容易想到的技术手段,则本领域技术人员容易在现有技术中获得结合的启示,从而该权利要求相对于对比文件及公知常识的结合不具备创造性。
本决定引用的对比文件与驳回决定及复审通知书引用的对比文件相同,即:
对比文件1:CN201083642Y, 授权公告日为2008年07月09日;
对比文件2:CN103813493A,公开日为2014年05月21日;
对比文件3:CN202549355U,授权公告日为2012年11月21日。
其中,对比文件1为最接近的现有技术。
2.1权利要求1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1、权利要求1要求保护一种环保高性能自动恒温电缆,对比文件1公开了一种环保用分析防腐采样伴热复合管,并具体公开了以下技术特征(参见说明书第2页及说明书附图1):其包括采样管1,采样管1可为FEP(相当于耐高温管),伴热电缆2,在采样管1和伴热电缆2外包覆有金属屏蔽层3,金属屏蔽层3可以采用铝箔(即内铝箔绕包层),在金属屏蔽层3外包覆有石棉保温层4,在保温层4外设置有金属膜层5,在金属膜层5外设置有护套6(相当于保护套单元)。权利要求1与对比文件1相比,其区别技术特征为:a.权利要求1中对恒功率伴热带的结构和保温单元及环保护套的材料进行了限定;b.权利要求1涉及的是一种恒温电缆,包括有缆芯。基于上述区别技术特征可知,权利要求1实际所要解决的技术问题为选择合适的恒功率伴热带结构以及发热和保温材料及保护套材料以及如何提高电缆的防寒性能。
对于区别技术特征a:对比文件2公开了一种恒功率电热伴带(参见说明书第「0006]-「0014]段及说明书附图1),其包括平行设置的2根镀锡铜丝7(即镀锡铜母线),所述每根镀锡铜丝外包设有内绝缘层6(相当于电源绝缘层),所述内绝缘层6外合包有耐高温层5(相当于内护套绝缘层),所述耐高温层5外缠绕发热丝4(即加热元件),所述发热丝4外依次包设有外绝缘层3(相当于外护套绝缘层)、编织铜网屏蔽层(相当于编织护套)、保护层1,该伴热带具有安全可靠和柔韧性好等优点,即对比文件2公开了一种性能良好的恒功率电热伴带,因此本领域技术人员有动机将其作为对比文件1中的伴热电缆使用,至于镍铬合金则是本领域中常用的发热丝材料。另外,在对比文件1公开了金属屏蔽层3可以采用铝箔和保温层4为石棉的基础上,本领域技术人员有动机将保温层4外的金属膜层5也采用铝箔,而玻璃纤维棉则是本领域中常用的与石棉相似的保温材料,因此容易想到采用玻璃纤维棉来替代石棉作为保温材料。
而氟塑料套是本领域中常用的一种耐腐蚀护套,为了使得伴热带适用于不同环境,而将对比文件2中的保护层具体选为氟塑料套,这属于本领域技术人员的常规选择。而环保聚氯乙烯是本领域中常用的一种护套材料。
对于区别技术特征b:对比文件3公开了一种移动型耐寒电缆(参见说明书第「0003]-「0009]段及说明书附图1),其在现有电缆中加入伴热带并一起绞合成缆,组成伴热型复合缆芯,通过伴热带产生热量,使电缆的绝缘层和护套保持一定的温度,使得电缆不出现硬化、脆化、开裂等现象,提高了电缆的使用寿命,即对比文件3给出了在电缆中采用伴热带以提高电缆防寒性能的技术启示,因此本领域技术人员有动机将缆芯置于对比文件1的采样管中以构成具有伴热带结构的电缆。
因此,在对比文件1公开的技术方案的基础上进一步结合对比文件2和3及公知常识就能获得权利要求1所述的技术方案,这对于本领域技术人员而言是显而易见的。因此,权利要求1所述的技术方案不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权利要求1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三、对复审请求人相关意见的评述
3.1复审请求人的陈述意见
复审请求人提出如下陈述意见:
通常的电缆横截面均为圆柱形结构,包覆或包扎在其上的镍铬元件也肯定为管状结构,这是本领域技术人员通过申请文件能够毫无疑义地得出的结论;在电缆外设置有多层保护,因为电缆在平常的工作状态有被刺穿破坏的风险,导致电缆整体无法进行完成信息传输;对比文件2中发热丝是缠绕方式,一旦外部物件穿透外绝缘层将发热丝刺断,发热丝将断电并停止发热,本申请中,镍铬合金加热元件设计成管状结构整体套设在内护套绝缘层表面,避免了因尖刺而导致发热丝的发热工作停止。
复审请求人认为权利要求1具备创造性。
3.2合议组的意见
针对复审请求人的上述陈述意见,合议组认为:
首先,本申请权利要求中并未限定镍铬元件为管状结构,同时说明书中也并没有相应的记载,包裹一词只能得出镍铬元件是包覆或包扎在内护套绝缘层表面的,即镍铬元件也有可能是由带状包扎的形式,不能唯一确定为管状,因此复审请求人的该点意见不存在依据;
其次,根据说明书第「0003」段的记载,“现有技术中, 由于安装环境的因素,很多电缆被安装于室外,当遭遇寒冷天气时表面容易覆盖雪和冰,所以非常容易出现以下两个问题:1、当冰雪重量超过电缆外套性能的承受能力之后,就容易导致电缆将输电铁塔或者电线杆拉倒的情况;2、普通材质的电缆在低温下容易开裂,直接影响电缆的使用寿命和性能。”由此可见,本申请的电缆是安装在室外而且是架空安装的,不面临采挖被刺穿的风险;
再次,即使面临采挖,作为电缆而言,由于电缆具有外护套等结构的多层保护,在正常工作状态下电缆是不易被刺穿的,当然,这并不是说绝对没有被刺穿的可能性,但是,如果确实在过度采挖等特殊情况下,那么,电缆可能已经损坏,其中的加热元件是否工作已不是需主要解决的问题。
进一步而言,该镍铬元件的作用在于加热,其设置方式本身也属于本领域技术人员的常规技术手段,而且,无论设置成金属丝缠绕方式还是管状方式,对于加热来说,其效果是相同的。
综上所述,权利要求1不具有创造性。
因此,复审请求人的意见陈述不具有说服力。
四、决定
维持国家知识产权局于2018年10月19日对本申请作出的驳回决定。
如对本复审请求审查决定不服,根据专利法第41条第2款的规定,复审请求人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之日起三个月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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