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明创造名称:一种低碳环保的醋丙共聚乳胶漆及其制备方法
外观设计名称:
决定号:192200
决定日:2019-10-15
委内编号:1F261525
优先权日:
申请(专利)号:201610086497.2
申请日:2016-02-16
复审请求人:石鸿娟
无效请求人:
授权公告日:
审定公告日:
专利权人:
主审员:李珊
合议组组长:贾钧琳
参审员:强婧
国际分类号:C09D131/04,C09D7/12,C09D5/02,C09D7/00
外观设计分类号:
法律依据:专利法第22条第3款
决定要点
:若发明同现有技术相比所取得的技术效果,对所属技术领域的技术人员来说,事先无法预测或者推理出来,则认为其取得了预料不到的技术效果;当发明产生了预料不到的技术效果时,一方面说明发明具有显著的进步,同时也反映出发明的技术方案是非显而易见的,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该发明具备创造性。
全文:
本复审请求涉及申请号为201610086497.2,名称为“一种低碳环保的醋丙共聚乳胶漆及其制备方法”的发明专利申请(下称本申请)。
经实质审查,国家知识产权局原审查部门于2018年7月2日发出驳回决定,驳回了本申请,其理由是:权利要求1-4相对于对比文件1(CN101343451A,公开日为2009年1月14日)、对比文件2(CN102675991A,公开日为2012年9月19日)以及本领域常规技术手段的结合不具备创造性,不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3款的规定。驳回决定所依据的文本为:申请人于2018年3月26日所提交的权利要求第1-4项,于2016年2月16日所提交的说明书以及说明书摘要。驳回决定所针对的权利要求书如下:
“1. 一种低碳环保的醋丙共聚乳胶漆的制备方法,其特征在于由如下重量份配比的原料制成:水,80~100份;醋丙乳液,50~70份;钛白粉,10~20份;碳酸钙,40~50份;滑石粉,10~20份;膨润土,40~50份;磁土,4~8份;DA型分散剂,3~4份;成膜助剂,4~8份;增稠剂,1~2份;消泡剂,1~2份;十二羟基硬脂酸和乙丙共聚物共2~4份,十二羟基硬脂酸和乙丙共聚物重量份之比为1~3:1;其中,所述醋丙乳液的固含量≥40%,所述成膜助剂为十二碳醇酯,所述增稠剂为CMC,所述消泡剂为OTD;制备方法包括如下步骤:
步骤S1,浆料制备:将水、钛白粉、碳酸钙、滑石粉、膨润土、磁土和DA型分散剂在混合罐中混合均匀,进行研磨,得浆料;
步骤S2,基料制备:将醋丙乳液、成膜助剂和增稠剂在混合罐中搅拌,混合均匀,制得基料;
步骤S3,涂料制备:将以上制得的浆料和基料置于混合罐中混合,加入消泡剂、十二羟基硬脂酸和乙丙共聚物进行搅拌,均匀后,再进行砂磨至合适细度。
2. 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制备方法,其特征在于由如下重量份配比的原料制成:水,90份;醋丙乳液,60份;钛白粉,15份;碳酸钙,45份;滑石粉,15份;膨润土,45份;磁土,6份;DA型分散剂,3.5份;成膜助剂,6份;增稠剂,1.5份;消泡剂,1.5份;十二羟基硬脂酸和乙丙共聚物共3份,十二羟基硬脂酸和乙丙共聚物重量份之比为2:1。
3. 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制备方法,其特征在于由如下重量份配比的原料制成:水,80份;醋丙乳液,50份;钛白粉,10份;碳酸钙,40份;滑石粉,10份;膨润土,40份;磁土,4份;DA型分散剂,3份;成膜助剂,4份;增稠剂,1份;消泡剂,1份;十二羟基硬脂酸和乙丙共聚物共2份,十二羟基硬脂酸和乙丙共聚物重量份之比为1:1。
4. 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制备方法,其特征在于由如下重量份配比的原料制成:水,100份;醋丙乳液,70份;钛白粉,20份;碳酸钙,50份;滑石粉,20份;膨润土,50份;磁土,8份;DA型分散剂,4份;成膜助剂,8份;增稠剂,2份;消泡剂,2份;十二羟基硬脂酸和乙丙共聚物共4份,十二羟基硬脂酸和乙丙共聚物重量份之比为3:1。”
驳回决定认为:权利要求1与对比文件1的区别在于:(1)含有十二羟基硬脂酸和乙丙共聚物共2-4份,并限定二者的重量比;含有40-50份膨润土,4-8份磁土;具体限定醋丙乳液的固含量以及成膜助剂、分散剂、增稠剂和消泡剂的种类;(2)不含有流平剂和防霉剂,且水、乳液、碳酸钙、分散剂、增稠剂和成膜助剂的含量不同;(3)加料顺序不同,并限定了使用混合罐及研磨、砂磨的步骤。基于上述区别可以确定权利要求1所要解决的实际问题是:如何改善乳胶漆的粘性和柔韧性。对于区别(1),对比文件2给出了添加乙丙共聚物和膨润土的启示;十二羟基硬脂酸可用作润滑剂或表面活性剂,磁土是本领域常用填料,本领域技术人员可根据需要进行添加并确定二者的重量比及含量;确定醋丙乳液的固含量以及成膜助剂、分散剂、增稠剂和消泡剂的种类属于本领域常规技术手段。对于区别(2), 本领域技术人员可以根据实际需要对流平剂和防霉剂进行取舍,通过常规试验即可确定水、乳液、碳酸钙、分散剂、增稠剂和成膜助剂的含量。对于区别(3),本领域技术人员能够根据各组分分散难易程度及实际需求调整加料顺序,混合罐是常用的涂料制备容器,而研磨和砂磨步骤也是本领域的常规步骤。因此,权利要求1相对于对比文件1、2以及本领域常规技术手段的结合是显而易见的,不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3款有关创造性的规定。同理,从属权利要求2-4进一步限定各组分含量的具体点值,不能使其具备创造性,也不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3款的规定。
石鸿娟(下称复审请求人)对上述驳回决定不服,于2018年9月25日向专利局复审和无效审理部提出了复审请求,未对申请文件进行修改。复审请求人认为:首先,权利要求1实际解决的技术问题并非是改善乳胶漆的粘性和柔韧性,权利要求1通过控制十二羟基硬脂酸和乙丙共聚物的比例可以提高乳胶漆的耐刷次数、耐水性和耐碱性,因此结合该区别技术特征在权利要求1中的作用,权利要求1实际解决的技术问题是如何提高乳胶漆的耐刷次数、耐水性和耐碱性。其次,对比文件2虽然公开了乙丙共聚物,二者作用不相同;如驳回决定所述,十二羟基硬脂酸通常用作润滑剂或表面活性剂,本领域技术并不知晓其用于权利要求1能够提高耐刷次数、耐水性和耐碱性。
经形式审查合格,专利局复审和无效审理部依法受理了该复审请求,于2018年9月30日发出复审请求受理通知书,并将其转送至原审查部门进行前置审查。
原审查部门在前置审查意见书中坚持驳回决定。
随后,专利局复审和无效审理部成立合议组对本案进行审理。
在上述程序的基础上,合议组认为本案事实已经清楚,可以作出审查决定。
二、决定的理由
关于审查文本
本决定所针对的文本为:复审请求人于2018年3月26日所提交的权利要求第1-4项,于2016年2月16日所提交的说明书及说明书摘要。
关于专利法第22条第3款
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创造性,是指与现有技术相比,该发明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
若发明同现有技术相比所取得的技术效果,对所属技术领域的技术人员来说,事先无法预测或者推理出来,则认为其取得了预料不到的技术效果;当发明产生了预料不到的技术效果时,一方面说明发明具有显著的进步,同时也反映出发明的技术方案是非显而易见的,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该发明具备创造性。
本申请权利要求1请求保护一种低碳环保的醋丙共聚乳胶漆的制备方法,对比文件1公开了一种零VOC健康内墙涂料及制备方法(参见说明书第1页第5-6段,第2页第6段):所述零VOC健康内墙涂料,由以下重量百分比的原料制备而成:脱离子水 12-20wt%,钛白粉 18-25wt%,乳液 22-30wt%,超细碳酸钙 18-25wt%,超细滑石粉 12-20wt%,分散剂 1.2-1.8wt%,流平剂 0.2-0.4wt%,增稠剂 0.4-0.6wt%,防霉剂 0.1-0.3wt%,成膜剂 1.5-2.0wt%,消泡剂 0.6-1.0wt%;乳液优选为醋酸乙烯-丙烯酸共聚乳液;制备步骤包括:(1)浆料的制备 按比例称取钛白粉、超细碳酸钙、超细滑石粉,加入一部分脱离子水搅拌均匀,制成浆料备用;(2)基料的制备 按比例称取乳液和分散剂,加入剩余的脱离子水,搅拌均匀制得基料;(3)涂料的制备 将步骤(1)制得的浆料和步骤(2)制得的基料混合,再加入流平剂、增稠剂、防霉剂、成膜剂、消泡剂搅拌均匀后,装桶包装即可。权利要求1与对比文件1相比,区别在于:(1)含有十二羟基硬脂酸和乙丙共聚物共2-4份,二者的重量比为1~3:1;含有40-50份膨润土,4-8份磁土;醋丙乳液的固含量≥40%;限定成膜助剂、分散剂、增稠剂和消泡剂的具体种类;所述水、醋丙乳液、碳酸钙、分散剂、增稠剂和成膜助剂的含量和对比文件1不同;(2)不含有流平剂和防霉剂;(3)加料顺序和对比文件1不完全相同,且限定了制备容器和研磨、砂磨步骤。
对于上述区别,驳回决定及前置意见认为:对比文件1(参见说明书第3页第1段)还公开了:涂料具有良好的涂膜流平性、遮盖率强,耐洗刷、耐褪色、抗碱、抗霉菌等,而且本领域也公知醋丙乳液涂料具有优良的耐水性(参见公知常识性证据《建筑装饰装修材料便携手册》,李湘洲 主编,机械工业出版社,2009年1月,第198页)。基于上述区别可以确定权利要求1实际所要解决的技术问题是如何改善乳胶漆的粘性和柔韧性。对比文件2公开了一种防露点腐蚀涂料(参见说明书第6段):含有良好柔软性的乙烯-丙烯共聚物,且其作用和在权利要求1中的作用相同,即对比文件2给出了向对比文件1所述涂料中加入乙丙共聚物的技术启示。十二羟基硬脂酸可用作润滑剂或表面活性剂,可根据涂料的性能需求进行添加;对十二羟基硬脂酸和乙丙共聚物的含量、二者的重量比进行调整,属于本领域的常规技术手段。
对此,合议组认为:(1)尽管对比文件1和公知常识性证据能够说明对比文件1所述醋丙乳液涂料具有良好的耐洗刷、抗碱和耐水性,但本申请说明书(参见第8、19、59-60段)明确记载了要解决的技术问题是提供比现有的醋丙共聚乳胶漆具有更高的耐刷次数和更为出色的耐水性和耐碱性的醋丙共聚乳胶漆,可见权利要求1相对于对比文件1所要解决的技术问题是提供更高的耐刷次数和更为出色的耐水性和耐碱性,本申请并未提及粘性和柔韧性的问题,而且本领域技术人员根据上述区别,结合对比文件1所公开的内容及上述公知常识性证据,也无法合理确定或分析得出粘性和柔韧性的问题。(2)通过对对比文件2所述涂料的成分及含量进行分析可知:其中乙烯-丙烯共聚物的含量为24-38份,属于所述涂料的主要成膜物质之一,所起的作用主要是提供良好柔软性和防腐蚀(参见说明书第6段第3-4行、第7段),而在权利要求1所述乳胶漆中,乙丙共聚物和十二羟基硬脂酸二者的总量才达到2~4份,所述乙丙共聚物显然不起到主要成膜物质的作用,权利要求1的主要成膜物质是醋丙乳液,可见乙丙共聚物在权利要求1和对比文件2中的作用不同;而且对比文件1所述涂料用于建筑内墙,属于室内涂料,对比文件2所述防露点腐蚀涂料主要用于工业炉窑,所要解决的技术问题是保持涂料的柔韧性和可塑性,防止开裂和液化(参见说明书第1、5-6段)。可见,当本领域技术人员面临提供更高的耐刷次数和更为出色的耐水性和耐碱性的技术问题时,缺乏将对比文件2所述乙丙共聚物添加到对比文件1中去的动机。(3)对于十二羟基硬脂酸,驳回决定及前置意见中认定其属于常用润滑剂或表面活性剂,但并无证据表明其能够提高所述乳胶漆的耐刷次数、耐水性和耐碱性。再者,权利要求1明确限定了十二羟基硬脂酸和乙丙共聚物重量份之比为1~3︰1,说明书实施例1-3中十二羟基硬脂酸和乙丙共聚物重量份之比分别为2︰1、1︰1、3︰1,落入权利要求1所限定的范围;实施例4-5中十二羟基硬脂酸和乙丙共聚物重量份之比分别为0.5︰1、4︰1,未落入权利要求1所限定的范围。但是,从所取得的效果来看,实施例1-3制备的醋丙共聚乳胶漆比实施例4-5制备的具有更高的耐刷性能和更为出色的耐水性和耐碱性(参见说明书第59-60段)。而且说明书中也明确记载了“这可能与配方中十二羟基硬脂酸和乙丙共聚物重量份之比有关”。可见,选择权利要求1所限定的十二羟基硬脂酸和乙丙共聚物重量份之比,相比于其它比例范围所取得的上述技术效果,对所属技术领域的技术人员来说,事先无法预测或者推理出来。而且,如前所述,提供比现有的醋丙共聚乳胶漆具有更高的耐刷次数和更为出色的耐水性和耐碱性的乳胶漆,也正是本申请所要解决的技术问题,在本申请提供相关实验数据之前,本领域技术人员无法预期添加十二羟基硬脂酸和乙丙共聚物并采用权利要求1所限定的二者重量份之比,能够解决所述技术问题。
综上,合议组认为,基于目前的证据,驳回决定和前置意见中认为权利要求1不具备创造性的理由不成立。
在此基础上,合议组认为,驳回决定和前置意见中认为从属权利要求2-4不具备创造性的理由也不成立。
基于上述事实和理由,合议组作出如下决定。
三、决定
撤销国家知识产权局于2018年7月2日对本申请作出的驳回决定。由国家知识产权局原审查部门在本本复审请求审查决定所针对的文本的基础上对本发明专利申请继续进行审查。
如对本复审请求审查决定不服,根据专利法第41条第2款的规定,请求人可自收到本决定之日起三个月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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