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发明创造名称:一种移动检测警报装置
外观设计名称:
决定号:194587
决定日:2019-10-14
委内编号:1F271112
优先权日:
申请(专利)号:201610570404.3
申请日:2016-07-19
复审请求人:洪明
无效请求人:
授权公告日:
审定公告日:
专利权人:
主审员:张潇
合议组组长:孙洁君
参审员:杨曦
国际分类号:G08B21/02
外观设计分类号:
法律依据:专利法第22条第3款
决定要点
:如果一项权利要求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与作为最接近现有技术的一篇对比文件相比存在区别技术特征,但上述区别技术特征或在其他对比文件中公开,或属于本领域的常用技术手段,或属于本领域技术人员在对比文件公开的基础上结合公知常识容易想到的,则该权利要求不具备创造性。
全文:
本复审请求涉及申请号为201610570404.3、名称为“一种移动检测警报装置”的发明专利申请(下称本申请),本申请的申请日为2016年07月19日,公开日为2016年12月21日,申请人为洪明。
经实质审查,国家知识产权局原审查部门于2018年12月21日发出驳回决定,驳回了本申请,其理由是:权利要求1不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3款的规定。驳回决定引用如下对比文件:
对比文件1:CN1O5759293A,公开日为2016年07月13日;
对比文件2:CN1O5308657A,公开日为2016年02月03日。
驳回决定所依据的文本为2018年08月03日提交的权利要求第1项、申请日2016年07月19日提交的说明书摘要、摘要附图、说明书第0001-0017段和说明书附图1-4。驳回决定所针对的权利要求书如下:
“1.一种移动检测警报装置,包括条形壳体(1),其特征在于,所述条形壳体(1)下表面固定连接有矩形框架(2),所述矩形框架(2)上套装有一组相互对应的U型支架(3),所述条形壳体(1)下表面边缘设有定长锁链(4),所述定长锁链(4)一端活动连接有可穿透粗针(5),所述条形壳体(1)侧表面上设有圆形不通孔(6),所述条形壳体(1)内设有检测显示机构;
所述检测显示机构由设置在条形壳体(1)内部的电路板(7)、开在条形壳体(1)上表面的矩形开口(8)、嵌装在矩形开口(8)内的透明钢化玻璃(9)、开在条形壳体(1)上表面且位于矩形开口(8)的周围的圆形开口(10)、嵌装在圆形开口(10)内的LED显示灯(11)、开在条形壳体(1)外侧表面上的长方形开口(12)、设置在条形壳体(1)上表面一端的微型指南针(13)、设置在条形壳体(14)内侧表面上的GPS定位传感器(15)、无线模块(16)、空气质量检测传感器(17)、蓄电池(18)和瓦斯浓度传感器(19)、设置在条形壳体(1)外侧表面上的智能语音提示触摸开关系统共同构成的;
所述智能语音提示触摸开关系统是由设置在移条形壳体(1)侧表面的壳体(100),设置在壳体(100)上表面的互控触摸感应按键(101),设置在互控触摸感应按键(101)下端的背光指示灯(102),设置在背光指示灯(102)左侧的声音处理器(103),设置在壳体(100)内的PCB电路板(104),设置在PCB电路板(104)上表面的智能语音提示系统共同构成的;
所述智能语音提示机构由设置在PCB电路板(104)上表面的矩形箱体(105),设置在矩形箱体(105)内后表面的矩形安装板(106)、设置在矩形安装板(106)上的定时器(107)、智能语音模块(108)、温度传感器(109)、湿度传感器(110)和红外动态检测器(111)、开在矩形箱体(105)侧表面的矩形开口(112)、设置在矩形箱体(105)外侧表面且与矩形开口(112)相对应的矩形挡门(113)、设置在矩形挡门(113)上的微型压力传感器(114)、设置在矩形箱体(105)前表面的扬声器(115)共同构成的,所述蓄电池(18)分别与电路板(7)、PCB电路板(104)、矩形安装板(106)电性连接,所述智能语音提示触摸开关系统与检测显示机构电性连接;
所述可穿透粗针(5)的直径与圆形不通孔(6)大小相同;
所述圆形开口(10)的数量为8-10个;
所述长方形开口(12)的数量为4-6个。”
驳回决定认为:权利要求1请求保护的技术方案与对比文件1公开内容的区别特征在于:(1)、所述条形壳体(1)下表面固定连接有矩形框架(2),所述矩形框架(2)上套装有一组相互对应的U型支架(3),所述条形壳体(1)下表面边缘设有定长锁链(4),所述定长锁链(4)一端活动连接有可穿透粗针(5),所述条形壳体(1)侧表面上设有圆形不通孔(6),所述可穿透粗针(5)的直径与圆形不通孔(6)大小相同,所述圆形开口(10)的数量为8-10个,所述长方形开口(12)的数量为4-6个;(2)、本申请还包括瓦斯浓度传感器;(3)、所述智能语音提示触摸开关系统是由设置在移条形壳体(1)侧表面的壳体(100),设置在壳体(100)上表面的互控触摸感应按键(101),设置在互控触摸感应按键(101)下端的背光指示灯(102),设置在背光指示灯(102)左侧的声音处理器(103),设置在壳体(100)内的PCB电路板(104),设置在PCB电路板(104)上表面的智能语音提示系统共同构成的,所述智能语音提示机构由设置在PCB电路板(104)上表面的矩形箱体(105),设置在矩形箱体(105)内后表面的矩形安装板(106)、设置在矩形安装板(106)上的定时器(107)、智能语音模块(108)、温度传感器(109)、湿度传感器(110)和红外动态检测器(111)、开在矩形箱体(105)侧表面的矩形开口(112)、设置在矩形箱体(105)外侧表面且与矩形开口(112)相对应的矩形挡门(113)、设置在矩形挡门(113)上的微型压力传感器(114)、设置在矩形箱体(105)前表面的扬声器(115)共同构成的,所述蓄电池(18)分别与电路板(7)、PCB电路板(104)、矩形安装板(106)电性连接,所述智能语音提示触摸开关系统与检测显示机构电性连接。基于上述区别技术特征可以确定,权利要求1实际解决的技术问题为:如何使该检测装置便于携带以及增强该警报装置的交互效果。上述区别特征或属于在对比文件1的基础上结合公知常识容易想到的,或已被对比文件2公开,或属于本领域的常规选择,因此在对比文件1的基础上,结合对比文件2以及本领域惯用技术手段得到权利要求1的技术方案对本领域技术人员来说是显而易见的,因此权利要求1不具备创造性。
申请人(下称复审请求人)对上述驳回决定不服,于2019年01月14日向国家知识产权局提出了复审请求,陈述了意见,未修改申请文件。
复审请求人认为:
1、对比文件1-2未涉及本申请的“互控触摸感应”以及提示机制,而为了实现“便携式语音提示”,本申请设置了“互控触摸感应”,压力传感器作为“互感操作交互”为核心的设计,压力传感器是感知操作力度的一种器件设计,通过微型压力传感器来进行检测用户触摸状态。对比文件1为了解决老年人周围空气质量并及时提醒的技术问题,通过空气质量监测报警,通过GPS进行走失时的定位显示位置发送至家人并报警;对比文件2公开了通过传感器检测环境,而本申请目的在于:(1)可以随时提供语音提示;(2)自动定位功能的设备。
2、对比文件1-2都未涉及本申请的“便携式”安装结构(定长锁链(4)十可穿透粗针(5)十圆形不通孔(6));通过上述安装结构,完成检测显示机构的使用。
经形式审查合格,国家知识产权局于2019年01月18日依法受理了该复审请求,并将本案转送至原审查部门进行前置审查。原审查部门在前置审查意见书中坚持原驳回决定。
随后,国家知识产权局成立合议组对本案进行审理。
合议组于2019年06月24日向复审请求人发出复审通知书,指出:权利要求1技术方案与对比文件1相比,区别在于:(1)本申请具体限定了安装结构,即条形壳体(1)下表面固定连接有矩形框架(2),所述矩形框架(2)上套装有一组相互对应的U型支架(3),所述条形壳体(1)下表面边缘设有定长锁链(4),所述定长锁链(4)一端活动连接有可穿透粗针(5),所述条形壳体(1)侧表面上设有圆形不通孔(6),所述可穿透粗针(5)的直径与圆形不通孔(6)大小相同;(2)检测显示机构还包括瓦斯浓度传感器;(3)检测显示机构还包括设置在条形壳体(1)内部的电路板(7)和智能语音提示触摸开关系统;该智能语音提示触摸开关系统是由设置在条形壳体(1)侧表面的壳体(100),设置在壳体(100)上表面的互控触摸感应按键(101),设置在互控触摸感应按键(101)下端的背光指示灯(102),设置在背光指示灯(102)左侧的声音处理器(103),设置在壳体(100)内的PCB电路板(104),设置在PCB电路板(104)上表面的智能语音提示系统共同构成的;该智能语音提示机构由设置在PCB电路板(104)上表面的矩形箱体(105),设置在矩形箱体(105)内后表面的矩形安装板(106)、设置在矩形安装板(106)上的定时器(107)、智能语音模块(108)、温度传感器(109)、湿度传感器(110)和红外动态检测器(111)、开在矩形箱体(105)侧表面的矩形开口(112)、设置在矩形箱体(105)外侧表面且与矩形开口(112)相对应的矩形挡门(113)、设置在矩形挡门(113)上的微型压力传感器(114)、设置在矩形箱体(105)前表面的扬声器(115)共同构成;所述蓄电池(18)分别与电路板(7)、PCB电路板(104)、矩形安装板(106)电性连接,所述智能语音提示触摸开关系统与检测显示机构电性连接。基于上述区别技术特征可以确定,权利要求1实际解决的技术问题为:如何使该检测装置便于携带以及如何启动装置、更全面提供环境情况并进行警示。上述区别技术特征或属于在对比文件1的基础上结合公知常识容易想到的,或已被对比文件2公开,或属于本领域的常规选择,因此在对比文件1的基础上结合对比文件2以及本领域公知常识得到权利要求1的技术方案对本领域技术人员来说是显而易见的,因此权利要求1不具备创造性。
复审请求人于2019年07月18日提交了复审无效宣告程序意见陈述书,其中所陈述的意见与提交复审请求书时陈述的意见相同,未修改申请文件。
国家知识产权局于2019年09月26日发出合议组成员变更通知书,由原合议组成员为:合议组组长刘珺、主审员张潇、参审员杨曦,变更为:合议组组长孙洁君、主审员张潇、参审员杨曦。
在上述程序的基础上,合议组认为本案事实已经清楚,依法作出审查决定。
二、决定的理由
审查文本的认定
在复审程序中,复审请求人未修改申请文件,因此,本决定以驳回决定依据的文本,即2018年08月03日提交的权利要求第1项、申请日2016年07月19日提交的说明书摘要、摘要附图、说明书第0001-0017段和说明书附图1-4为基础作出。
2、有关创造性的问题
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创造性是指与现有技术相比,该发明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该实用新型具有实质性特点和进步。
如果一项权利要求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与作为最接近现有技术的一篇对比文件相比存在区别技术特征,但上述区别技术特征或在其他对比文件中公开,或属于本领域的常用技术手段,或属于本领域技术人员在对比文件公开的基础上结合公知常识容易想到的,则该权利要求不具备创造性。
本申请的权利要求1不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3款有关创造性的规定。
权利要求1请求保护一种移动检测警报装置,对比文件1公开了一种用于老年人衣物可触摸控制检测及定位显示所在位置信息的装置,并具体公开了如下技术特征(参见说明书第2页第0013-0016段,附图1):包括矩形壳体1(相当于本申请中的条形壳体1),在所述矩形壳体1下表面中心处固定连接有一组伸缩端相反的气缸2,所述每个气缸2的伸缩端设有推板3,所述每个推板3上固定连接有N型支杆4,矩形壳体1内设有空气质量检测及警示机构(相当于本申请中的检测显示机构),空气质量检测及警示机构由开在矩形壳体1上表面的矩形开口7、嵌装在矩形开口7内的透明玻璃8、开在矩形壳体1上表面且位于矩形开口7的周围的多个圆形开口9、嵌装在每个圆形开口内的LED显示灯10、开在矩形壳体1外侧表面上的多个长方形开口11、设置在矩形壳体上表面一端的微型指南针12、设置在矩形壳体1内侧表面上的GPS定位传感器13、无线模块14、空气质量检测传感器15和蓄电池16、设置在矩形壳体1外侧表面上的控制器17共同构成的,所述的蓄电池16分别与控制器17电性连接,控制器17与空气质量检测及警示机构电性连接。圆形开口9的数量为8-10个;长方形开口11的数量为4-6个,控制器17设有PLC控制系统18,控制器17上表面设有电容触摸屏5。当老人走失,衣服上的GPS定位传感器、无线模块、空气质量检测传感器,会发出警报,并通知家人,该装置可以显示老人的位置,并将老人周围的空气环境,和地理位置信息发送给家人,家人可以通过信息报告给警方处理。将对比文件1与本申请权利要求1相比可知,对比文件1的用于老年人衣物可触摸控制检测及定位显示所在位置信息的装置,相当于本申请的移动检测警报装置;空气质量检测及警示机构用于老年人位置和周围环境情况的检测显示,其相当于本申请的检测显示机构;对比文件1的GPS定位传感器13、无线模块14、空气质量检测传感器15和蓄电池16分别相当于本申请的GPS定位传感器、无线模块、空气质量检测传感器和蓄电池。
因此权利要求1技术方案与对比文件1相比,区别在于:
(1)本申请具体限定了安装结构,即条形壳体(1)下表面固定连接有矩形框架(2),所述矩形框架(2)上套装有一组相互对应的U型支架(3),所述条形壳体(1)下表面边缘设有定长锁链(4),所述定长锁链(4)一端活动连接有可穿透粗针(5),所述条形壳体(1)侧表面上设有圆形不通孔(6),所述可穿透粗针(5)的直径与圆形不通孔(6)大小相同;
(2)检测显示机构还包括瓦斯浓度传感器;
(3)检测显示机构还包括设置在条形壳体(1)内部的电路板(7)和智能语音提示触摸开关系统;
该智能语音提示触摸开关系统是由设置在条形壳体(1)侧表面的壳体(100),设置在壳体(100)上表面的互控触摸感应按键(101),设置在互控触摸感应按键(101)下端的背光指示灯(102),设置在背光指示灯(102)左侧的声音处理器(103),设置在壳体(100)内的PCB电路板(104),设置在PCB电路板(104)上表面的智能语音提示系统共同构成的;
该智能语音提示机构由设置在PCB电路板(104)上表面的矩形箱体(105),设置在矩形箱体(105)内后表面的矩形安装板(106)、设置在矩形安装板(106)上的定时器(107)、智能语音模块(108)、温度传感器(109)、湿度传感器(110)和红外动态检测器(111)、开在矩形箱体(105)侧表面的矩形开口(112)、设置在矩形箱体(105)外侧表面且与矩形开口(112)相对应的矩形挡门(113)、设置在矩形挡门(113)上的微型压力传感器(114)、设置在矩形箱体(105)前表面的扬声器(115)共同构成;
所述蓄电池(18)分别与电路板(7)、PCB电路板(104)、矩形安装板(106)电性连接,所述智能语音提示触摸开关系统与检测显示机构电性连接。
基于上述区别技术特征可以确定,权利要求1实际解决的技术问题为:如何使该检测装置便于携带以及如何启动装置、更全面提供环境情况并进行警示。
针对上述区别特征(1),对比文件1已经公开了一种具有气缸和N型支架的检测警报装置的安装结构,即给出了要在检测警示装置上设置安装结构以方便携带的启示,在对比文件1的基础上,本领域技术人员可以得到启示要设计安装结构,而采用锁链、针、孔配合的方式来对物体进行安装属于本领域常用的方式,本领域技术人员容易想到根据实际携带位置的需要而设置相应安装结构,因此采用区别特征(1)的限定的安装结构是本领域技术人员容易想到的。
针对上述区别特征(2),对比文件1已经公开了采用空气质量传感器对老年人所处的环境情况进行检测,而瓦斯浓度是常用的表征环境空气情况的指标,本领域技术人员容易想到在本申请的检测显示机构中增设瓦斯浓度传感器以对环境中的瓦斯浓度进行检测和报警,这不需要付出创造性劳动。
针对上述区别特征(3),对比文件2公开了一种安全和/或监测设备及系统,更具体而言,涉及包含多个传感器的家庭安全和监测设备,具体公开了(参见说明书第1页第0007-0010段,图1-3):设备10可以例如包括摄像机60、麦克风76、被动红外传感器72(用于检测运动)、生命安全传感器(诸如空气质量监测传感器、二氧化碳监测传感器、温度监测传感器、湿度监测传感器和/或其它空气质量或大气传感器),以及扬声器96、电容式按钮114和警笛86等,电容式按钮可以用于改变设备10的模式。由于可以对来自多个或所有传感器的数据一起进行分析,因此与当对来自单个传感器的数据进行分析时相比,可以开拓出对在一地点所发生的事情的更完整了解。所结合的功能有助于确定在一地点内的正常事物与不同寻常的事物。这有助于减少假警报,以及识别用户想要和/或需要获知的事件。设备10还包括主印刷电路板52(PCB)、底印刷电路板54和天线印刷电路板56,由图2-3可知,多个传感器及一些部件分别安装到各个印刷电路板上。
可见,对比文件2已经公开了在监测设备中设置多个PCB电路板,利用温度监测传感器、湿度监测传感器、红外传感器来监测相应的环境情况并给出警报的技术手段,在此基础上,本领域技术人员可以得到启示将对比文件2中的上述监测方式结合到对比文件1从而对环境情况进行更全面的检测。
对比文件2已经公开了设置有扬声器,采用警笛报警的方式,而语音报警也是本领域常用的报警手段,本领域技术人员可以根据实际需要来选择报警方式,因此通过设置语音报警模块来进行语音提示报警的方式对本领域技术人员来说是容易想到的,无需付出创造性劳动。
同时,本领域技术人员熟知,在电子设备中通常要设置开关以便控制装置的开启和关闭,而采用触摸感应按键作为开关是本领域的常用手段,因此本领域技术人员容易想到在该装置上设置互控触摸感应按键以便启动检测显示装置。此外,为了使警报装置能够适用光线较暗的情况,在开关附近设置背光指示灯或者声音处理器,以便清楚地了解开关的状态,以及为了保护壳体内器件并提示是否有碰触,在壳体上设置挡门,在挡门上设置微型压力传感器,对本领域技术人员来说是容易想到的。另外,将蓄电池与PCB电路板电性连接,智能语音提示触摸开关系统与检测显示机构电性连接,以保证电子器件相应功能的实现,以及各部件在壳体上的布置位置,属于本领域技术人员的常用技术手段,是可以根据需要进行选择和设置的,不需要付出创造性劳动。
基于上述理由,在对比文件1基础上结合对比文件2以及本领域的公知常识得到权利要求1要保护的技术方案,对本领域技术人员来说是显而易见的,权利要求1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对于复审请求人陈述的意见,合议组认为:
1、根据本申请说明书的记载,互控触摸按键是用于装置的启动,然而互控触摸按键作为本领域常用的一种开关形式,本领域技术人员容易想到采用触摸按键作来开启装置;同时,在说明书中没有描述压力传感器是如何工作的,也未描述其与互控触摸按键的关系,因此由本申请说明书仅可获知,该按键作为开关使用的,但并不能知晓“压力传感器是作为‘互感操作交互’为核心的设计,以及压力传感器是来检测用户触摸状态,检测用户状态的”。因此,复审请求人在意见陈述书中指出的与上述“压力传感器是作为‘互感操作交互’为核心的设计,以及压力传感器是来检测用户触摸状态,检测用户状态的”相关的内容并没有在原始申请文件中公开,不能作为其技术方案的一部分加以考虑。由于对比文件1已公开了检测显示装置具有定位功能,可以达到对用户的自动定位。对比文件2公开采用传感器监测环境并进行报警,而采用语音报警属于本领域的常用选择,因此在对比文件1基础上结合对比文件2以及本领域的公知常识,本领域技术人员可以得到启示获得权利要求1的技术方案,使得检测显示装置实现自动定位和随时提供语音提示的功能,这无需付出创造性的劳动。
2、对比文件1已经给出在装置上设置安装结构来实现方便携带的启示,而权利要求1限定的定长锁链(4)十可穿透粗针(5)十圆形不通孔(6)的安装结构,是常用的对物体进行固定安装的方式,上述限定并不能使权利要求1具备创造性。
基于上述理由,复审请求人陈述的意见没有说服力,合议组不予接受。
三、决定
维持国家知识产权局于2018年12月21日对本申请作出的驳回决定。
如对本复审请求审查决定不服,根据专利法第41条第2款的规定,请求人自收到本决定之日起三个月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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