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明创造名称:易清洁烹饪用具
外观设计名称:
决定号:194002
决定日:2019-10-14
委内编号:1F264540
优先权日:2013-04-15
申请(专利)号:201480021145.8
申请日:2014-04-14
复审请求人:全包层金属制品公司
无效请求人:
授权公告日:
审定公告日:
专利权人:
主审员:王睿爽
合议组组长:刘章鹏
参审员:刘士奎
国际分类号:A47J37/10
外观设计分类号:
法律依据:专利法第22条第3款
决定要点
:如果一项权利要求与作为最接近现有技术的对比文件相比存在区别技术特征,而该区别技术特征是本领域的常规设计,并且该权利要求的技术方案并没有由于这些区别技术特征而具有预料不到的技术效果,则该项权利要求相对于上述对比文件以及本领域的常规设计的结合没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不具有创造性。
全文:
本复审请求涉及申请号为201480021145.8,名称为“易清洁烹饪用具”的发明专利申请(下称本申请)。申请人为全包层金属制品公司。本申请的申请日为2014年04月14日,优先权日为2013年04月15日,公开日为2016年01月27日,2015年10月14日进入中国国家阶段。
经实质审查,国家知识产权局原审查部门审查员于2018年07月18日以本申请权利要求1-10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为由发出驳回决定。驳回决定所依据的文本为:2015年10月14日进入国家阶段时提交的原始国际申请中文译文的说明书第1-20段、说明书附图图1-4、说明书摘要、摘要附图;2017年2月22日提交的权利要求第1-10项。
驳回决定引用了如下3篇对比文件:
对比文件1:US7820304B2,公开日为2010年10月26日;
对比文件2:US2009321459A1,公开日为2009年12月31日;
对比文件3:US2003022027A1,公开日为2003年01月30日。
原审查部门在第二次审查意见通知书中还引用以下对比文件:
对比文件4:GB1049253A,公开日为1966年11月23日。
驳回决定所针对的权利要求书如下:
“1. 烹饪用具,其包括具有裸露的金属烹饪表面和从所述烹饪表面向上延伸到边缘的侧壁的整体结构,其中,所述侧壁的整个内表面涂有不粘材料。
2. 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烹饪用具,其形式为:煎锅,炒锅,或者厨师锅。
3. 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烹饪用具,其中所述不粘材料包含聚四氟乙烯(PTFE)。
4. 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烹饪用具,其中所述烹饪表面基本上是平的,且所述侧壁朝向边缘向外张开,和其中所述侧壁通过圆角部分的方式与平的烹饪表面形成整体。
5. 根据权利要求4所述的烹饪用具,其中所述不粘涂层从圆角部分的曲率半径位置开始或者在圆角部分的曲率半径位置之上,沿着侧壁施加,且朝向所述烹饪用具的边缘向上延伸。
6. 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烹饪用具,其中裸露的烹饪表面是不锈钢或铝中的一种。
7. 一种煎锅,包括具有平的,裸露的金属烹饪表面和从所述烹饪表面向上延伸,并向外张开到边缘的侧壁的整体结构,其中,所述侧壁的整个内表面涂有不粘材料。
8. 根据权利要求7所述的煎锅,其中所述裸露的金属烹饪表面是不锈钢的。
9. 根据权利要求7所述的煎锅,其由粘合的复合材料制成,所述粘合的复合材料包括不锈钢的内部层和外部层和铝或铜的核心层。
10. 根据权利要求9所述的煎锅,其中,所述外部层是铁素体级的不锈钢。”
驳回决定指出:权利要求1要求保护一种烹饪用具,权利要求7要求保护一种煎锅。对比文件1公开了一种烹饪锅,权利要求1、7与对比文件1的区别技术特征为:侧壁的整个内表面涂有不粘材料。基于上述区别技术特征,权利要求1、7要解决的技术问题是方便清洁烹饪用具侧壁。对比文件2公开了一种烹饪锅,其下部的防护罩30的内表面涂有不沾材料,以方便清洁锅具内喷溅到防护罩30上的污渍。为了方便清洁烹饪锅具侧壁,本领域技术人员容易想到在烹饪用具侧壁的整个内表面涂有不粘材料。在对比文件1的基础上结合对比文件2并经过合乎逻辑的分析推理得出权利要求1、7所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对本领域的技术人员来说是显而易见的,因此权利要求1、7相对对比文件1和对比文件2的结合不具备创造性,不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3款的规定。权利要求2-6是权利要求1的从属权利要求,其中权利要求2-3,5-6的附加技术特征是本领域常用技术手段或常规设计,权利要求4的附加技术特征已经被对比文件1所公开,因此在权利要求1不具备创造性时,其从属权利要求2-6也不具备创造性,不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3款的规定。权利要求8-10是权利要求7的从属权利要求,权利要求8的附加技术特征已经被对比文件1所公开,权利要求9-10的附加技术特征被对比文件3所公开。因此,权利要求8-10也不具备创造性,不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3款的规定。
申请人(下称复审请求人)对上述驳回决定不服,于2018年11月02日向国家知识产权局提出了复审请求,没有提交修改文件。复审请求人认为:对比文件2的防护罩30作为一个单独的部件,可拆卸的连接到煎锅上。如果本领域技术人员希望用对比文件2的教导改进对比文件1,则可以简单的将整个防护罩添加到对比文件1的煎锅上。对比文件1和对比文件2均没有关于为什么需要采用对比文件2中的防护罩的不粘涂层改进对比文件1的侧壁的教导或建议。本申请具有便于清洁侧壁的优点,同时提供裸金属烹饪表面的抗划伤性能。因此,权利要求1和7具有创造性,进而从属权利要求2-6,8-10具有创造性。
经形式审查合格,国家知识产权局于2018年11月07日依法受理了该复审请求,并将其转送至原审查部门进行前置审查。
原审查部门在前置审查意见书中认为:本领域技术人员容易想到在烹饪用具侧壁的整个内表面涂有不粘材料。不粘材料的具体涂覆位置是本领域技术人员根据锅具需要进行方便清洁的部位来进行设置的,就本申请而言,其仅仅是为了使得锅具侧壁整个内表面具有使用非摩擦方式来进行清洁的特性,并不需要底面具备非摩擦的清洁方式,则本领域技术人员容易想到仅仅在锅具侧壁整个内表面设置不粘涂层以实现非摩擦方式进行清洁。 因而坚持原驳回决定。
随后,国家知识产权局成立合议组对本案进行审理。
合议组于2019年7月16日向复审请求人发出复审通知书,指出:权利要求1-10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复审通知书认为:权利要求1、7与对比文件1的区别在于:在侧壁的整个内表面涂有不粘材料。上述区别技术特征是在对比文件2的启示下结合本领域常规设计很容易想到的,因此,权利要求1、7相对于对比文件1,2及本领域常规设计的结合不具备创造性。权利要求2-6,8-10的附加技术特征或被对比文件1、3公开或为本领域常规设计,因此,权利要求2-6,8-10在其所引用的权利要求不具备创造性时,也不具备创造性。
针对上述复审通知书,复审请求人于2019年8月30日提交了意见陈述书及权利要求书全文的修改替换页,其中将“所述烹饪表面基本上是平的,且所述侧壁朝向边缘向外张开,和其中所述侧壁通过圆角部分的方式与平的烹饪表面形成整体,以及其中所形成的不粘涂层从圆角部分的曲率半径位置开始或者在圆角部分的曲率半径位置之上,沿着侧壁施加,且朝向所述烹饪用具的边缘向上延伸。”增加到权利要求1中。其提交的具体权利要求如下:“
1. 烹饪用具,其包括具有裸露的金属烹饪表面和从所述烹饪表面向上延伸到边缘的侧壁的整体结构,其中,所述侧壁的整个内表面涂有不粘材料,
其中所述烹饪表面基本上是平的,且所述侧壁朝向边缘向外张开,和其中所述侧壁通过圆角部分的方式与平的烹饪表面形成整体,以及
其中所形成的不粘涂层从圆角部分的曲率半径位置开始或者在圆角部分的曲率半径位置之上,沿着侧壁施加,且朝向所述烹饪用具的边缘向上延伸。
2. 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烹饪用具,其形式为:煎锅,炒锅,或者厨师锅。
3. 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烹饪用具,其中所述不粘材料包含聚四氟乙烯(PTFE)。
4. 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烹饪用具,其中裸露的烹饪表面是不锈钢或铝中的一种。
5. 一种煎锅,包括具有平的,裸露的金属烹饪表面和从所述烹饪表面向上延伸,并向外张开到边缘的侧壁的整体结构,其中,所述侧壁的整个内表面涂有不粘材料,
其中所述侧壁通过圆角部分的方式与平的烹饪表面形成整体,
其中所形成的不粘涂层从圆角部分的曲率半径位置开始或者在圆角部分的曲率半径位置之上,沿着侧壁施加,且朝向所述烹饪用具的边缘向上延伸。
6. 根据权利要求5所述的煎锅,其中所述裸露的金属烹饪表面是不锈钢的。
7. 根据权利要求5所述的煎锅,其由粘合的复合材料制成,所述粘合的复合材料包括不锈钢的内部层和外部层和铝或铜的核心层。
8. 根据权利要求7所述的煎锅,其中,所述外部层是铁素体级的不锈钢。”
复审请求人在答复复审通知书时认为:权利要求1与对比文件1的区别技术特征:“侧壁的整个内表面涂有不粘材料, 其中所述烹饪表面基本上是平的,且所述侧壁朝向边缘向外张开,和其中所述侧壁通过圆角部分的方式与平的烹饪表面形成整体,以及其中所形成的不粘涂层从圆角部分的曲率半径位置开始或者在圆角部分的曲率半径位置之上,沿着侧壁施加,且朝向所述烹饪用具的边缘向上延伸”没有被对比文件2所公开,对比文件2也没有给出启示以获得上述区别技术特征,这种结构具有便于清洁侧壁的优点,同时提供了裸露金属烹饪表面的抗划伤性能。
在上述程序的基础上,合议组认为本案事实已经清楚,可以作出审查决定。
决定的理由
(一)审查文本的认定
复审请求人于2019年08月30日提交了权利要求书全文的修改替换页,经审查,复审请求人对申请文件的修改符合专利法第33条和专利法实施细则第61条第1款的规定,因此本复审请求审查决定所针对的文本如下:2015年10月14日进入国家阶段时提交的原始国际申请中文译文的说明书第1-20段、说明书附图图1-4、说明书摘要、摘要附图;2019年08月30日提交的权利要求第1-8项。
(二)关于专利法第22条第3款
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创造性,是指与现有技术相比,该发明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该实用新型具有实质性特点和进步。
如果一项权利要求与作为最接近现有技术的对比文件相比存在区别技术特征,而该区别技术特征是本领域的常规设计,并且该权利要求的技术方案并没有由于这些区别技术特征而具有预料不到的技术效果,则该项权利要求相对于上述对比文件以及本领域的常规设计的结合没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不具有创造性。
具体到本案:
1、权利要求1要求保护一种烹饪用具,对比文件1公开了一种抗腐蚀抗磨损的烹饪用具,并具体公开了以下技术特征(参见说明书第2栏第25-64行,附图1-3):附图1的烹饪用具2由附图2的金属层10或附图3的金属层20拉制成所需的形状,例如罐或平底锅。其中金属层10由铝合金层12结合薄铝合金层14构成;金属层20由不锈钢层22核心层24及铝合金层26结合形成。
将本申请权利要求1与对比文件1相比较可知,对比文件1中的金属层10对应于本申请的裸露的金属烹饪表面,对比文件1的烹饪用具2由金属层整体拉制形成,具有裸露的金属烹饪表面和从烹饪表面向上延伸到边缘的侧壁的整体结构。
权利要求1和对比文件1的区别技术特征是:在侧壁的整个内表面涂有不粘材料,其中所述侧壁通过圆角部分的方式与平的烹饪表面形成整体,以及其中所形成的不粘涂层从圆角部分的曲率半径位置开始或者在圆角部分的曲率半径位置之上,沿着侧壁施加,且朝向所述烹饪用具的边缘向上延伸。基于上述区别技术特征,权利要求1的技术方案要解决的技术问题是:怎样便于清洁烹饪用具的侧壁。
对比文件2公开了一种炉具防溅罩,并具体公开了以下技术特征(参见说明书第0012-0015段,附图1):防溅罩10具有上罩部20和下罩部30,下罩部30设置在煎锅40上。上罩部20和/或下罩部30的内表面设有不粘材料。
对比文件2属于烹饪用具领域,其公开的在上罩部20和/或下罩部30的内表面设有不粘材料,解决了方便清洗防溅罩的技术问题。因此对比文件2给出了为了方便清洁烹饪用具表面而在其上设置不粘材料的启示。而不粘材料的具体的设置位置,则是本领域技术人员根据清洁部位的需要很容易想到的。虽然对比文件1没有公开侧壁通过圆角部分的方式与烹饪表面形成整体,但采用圆角方式过度连接两个表面是本领域常规技术手段,又在对比文件2的启示下,为了便于烹饪用具侧壁的清洁,将不粘材料设置在侧壁的整个内表面,不粘涂层从圆角部分的曲率半径位置开始或在圆角部分的曲率半径位置之上,沿侧壁施加,朝向烹饪用具的边缘向上延伸是本领域技术人员很容易想到的。
综上所述,权利要求1相对于对比文件1-2及本领域常规设计的结合不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不具备创造性,不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3款的规定。
针对复审请求人的意见答复,合议组认为:烹饪用具的烹饪表面与侧壁采用圆角过渡的方式相连接是本领域惯用技术手段,而不粘涂层的具体设置位置:从圆角部分的曲率半径位置开始或在圆角部分的曲率半径位置之上,沿侧壁施加,朝向烹饪用具的边缘向上延伸,是在对比文件2的启示下,为了便于清洁侧壁,选择不粘涂层的起始位置及延伸方向是本领域技术人员容易想到的常规设计,也即本领域普通技术人员可以按照实际需要在烹饪用具的一部分表面设置不粘涂层,另一部分不设置不粘涂层是本领域的常用技术手段。抗划伤性能强是裸露金属烹饪表面的固有性质,对比文件1的烹饪用具自然具有抗划伤性能强的特性。
因此,对于复审请求人的意见陈述,合议组不予支持。
2、权利要求2引用权利要求1,对比文件1还公开了(参见说明书第2栏):烹饪用具为煎锅。此外,炒锅、厨师锅也是本领域常用的烹饪用具。因此,在其引用的权利要求不具备创造性的情况下,该从属权利要求也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3、权利要求3引用权利要求1,聚四氟乙烯作为不沾材料属于本领域常用技术手段。因此,在其引用的权利要求不具备创造性的情况下,该从属权利要求也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4、权利要求4引用权利要求1。对比文件1还公开了(参见说明书第2栏,附图1、3):裸露的烹饪表面22是不锈钢。此外,铝也是本领域常用的锅体制作材料。因此,在其引用的权利要求不具备创造性的情况下,该从属权利要求也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5、权利要求5要求保护一种煎锅,对比文件1还公开了(参见说明书第2栏第23-25行,附图1):该烹饪工具可以是具有平底的煎锅4。权利要求5和对比文件1的区别技术特征是:在侧壁的整个内表面涂有不粘材料,其中所述侧壁通过圆角部分的方式与平的烹饪表面形成整体, 所形成的不粘涂层从圆角部分的曲率半径位置开始或者在圆角部分的曲率半径位置之上,沿着侧壁施加,且朝向所述烹饪用具的边缘向上延伸。基于上述区别技术特征,权利要求5的技术方案要解决的技术问题是:如何便于清洁烹饪用具侧壁。
对比文件2公开了一种炉具防溅罩,并具体公开了以下技术特征(参见说明书第0012-0015段,附图1):防溅罩10具有上罩部20和下罩部30,下罩部30设置在煎锅40上。上罩部20和/或下罩部30的内表面设有不粘材料。
对比文件2属于烹饪用具领域,其公开的在上罩部20和/或下罩部30的内表面设有不粘材料,解决了方便清洗防溅罩的技术问题。因此对比文件2给出了为了方便清洁烹饪用具表面而在其上设置不粘材料的启示。而不粘材料的具体的设置位置,则是本领域技术人员根据清洁部位需要很容易想到的。虽然对比文件1没有公开侧壁通过圆角部分的方式与烹饪表面形成整体,但采用圆角方式过度连接两个表面是本领域常规技术手段,又在对比文件2的启示下,为了便于烹饪用具侧壁的清洁,将不粘材料设置在侧壁的整个内表面,不粘涂层从圆角部分的曲率半径位置开始或在圆角部分的曲率半径位置之上,沿侧壁施加,朝向烹饪用具的边缘向上延伸是本领域技术人员很容易想到的。
综上所述,权利要求5相对于对比文件1-2及本领域常规设计的结合不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不具备创造性,不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3款的规定。
6、权利要求6引用权利要求5。对比文件1还公开了(参见说明书第2栏,附图1、3):裸露的烹饪表面22是不锈钢。因此,在其引用的权利要求不具备创造性的情况下,该从属权利要求也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7、权利要求7引用权利要求5。对比文件3公开了一种烹饪锅,并具体公开了(参见说明书第0022 段,附图1-2):烹饪锅由粘合的复合材料制成,粘合的复合材料包括从内到外不锈钢基层6、铝或铜的核心层8和不锈钢层10(相当于不锈钢的内部层和外部层和铝或铜的核心层)。对比文件3与本申请都属于烹饪用具技术领域,且上述技术特征在对比文件3中所起的作用与其在本申请中为解决其技术问题所起作用相同,都是通过不锈钢、铝或铜、不锈钢三层复合结构制作煎锅,以提升煎锅的导热性及强度。即对比文件3给出了将上述技术特征用于对比文件1以解决其技术问题的启示。因此,在对比文件1的基础上结合对比文件2-3及本领域常规设计,本领域技术人员很容易得到权利要求7的技术方案。因此,权利要求7不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因而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8、权利要求8引用权利要求7。对比文件3还公开了(参见说明书第0022段):最外层的不锈钢层10为铁素体436不锈钢(即外部层是铁素体级的不锈钢)。因此,在其引用的权利要求不具备创造性的情况下,该从属权利要求也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三、决定
维持国家知识产权局于2018年07 月18 日对本申请作出的驳回决定。
如对本复审请求审查决定不服,根据专利法第41条第2款的规定,复审请求人自收到本决定之日起三个月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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