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明创造名称:一种燃气泄漏无线远程监控系统
外观设计名称:
决定号:193623
决定日:2019-10-14
委内编号:1F290061
优先权日:
申请(专利)号:201510251028.7
申请日:2015-05-15
复审请求人:焦一平
无效请求人:
授权公告日:
审定公告日:
专利权人:
主审员:张潇
合议组组长:刘慧敏
参审员:杨曦
国际分类号:G08B21/16,G05B19/042
外观设计分类号:
法律依据:专利法第22条第3款
决定要点
:如果一项权利要求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与作为最接近现有技术的一篇对比文件相比存在区别技术特征,但上述区别技术特征中部分在其他对比文件中公开,且解决了相同的技术问题,部分是本领域技术人员在对比文件公开的基础上结合公知常识容易想到的,则该权利要求不具备创造性。
全文:
本复审请求涉及申请号为201510251028.7、名称为“一种燃气泄漏无线远程监控系统”的发明专利申请(下称本申请),本申请的申请日为2015年05月15日,公开日为2015年09月02日,申请人为焦一平。
经实质审查,国家知识产权局原审查部门于2017年08月03日发出驳回决定,驳回了本申请,其理由是:权利要求1-6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的规定。驳回决定引用如下对比文件:
对比文件1:CN203706367U 公告日:2014年07月09日;
对比文件2:CN1O1114400A 公开日:2008年01月30日;
对比文件3:CN1O3366513A 公开日:2013年10月23日。
驳回决定所依据的文本为2017年07月07日提交的权利要求1-6、申请日2015年05月15日提交的说明书第0001-0026段、说明书附图1、说明书摘要和摘要附图。驳回决定所针对的权利要求书如下:
“1. 一种燃气泄漏无线远程监控系统,其特征在于:包括
监测单元(1),其包括分设于各数据采集点的监测探头(11);
无线单元(2),其包括设置于每个监测探头(11)内的信号分离装置(21)及远传发射装置(22);
主控单元(3),其包括信号收发装置(31)及数据处理装置(32),其中所述数据处理装置(32)可根据监测数据及预设阈值生成是否报警的控制信号;
执行单元(4),其依据上述控制信号进行相应决策的执行;
所述监测探头(11)包括浓度传感器、数据放大器,其燃气泄露监测精度可达0.01%;
所述主控单元(3)的信号收发装置(31)包括接收器及发射器,其中所述发射器可将控制信号无线传输至执行单元(4),并可将所接收监测数据无线传输至手机APP或其他移动终端,所述数据处理装置(32)包括用于进行监测数据及预设阈值记录保存的存储器;
所述执行单元(4)包括声光报警装置(41)及紧急切断阀,其中,所述声光报警装置(41)安装于监测单元(1)及主控单元(3)内,所述紧急切断阀安装于气源管线处,当发生燃气泄漏时,所述主控单元(3)将通过控制信号使声光报警装置(41)发出警报并自动接通紧急切断阀、关闭气源。
2. 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一种燃气泄漏无线远程监控系统,其特征在于:所述主控单元(3)包括用于实时显示监测浓度的显示装置(33)。
3. 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一种燃气泄漏无线远程监控系统,其特征在于:所述声光报警装置(41)包括与监测探头(11)一体设置的电子屏或扬声器或指示灯及其组合。
4. 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一种燃气泄漏无线远程监控系统,其特征在于:所述执行单元(4)还包括设置于现场的消防阀及消防泵,当发生燃气泄漏时,所述主控单元(3)将通过控制信号开启消防阀及消防泵,防止事故蔓延。
5. 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一种燃气泄漏无线远程监控系统,其特征在于:所述监测单元(1)包括设置于现场的视频监控仪(12),其与所述主控单元(3)无线通信连接,当发生燃气泄漏时,其可用于尽快掌握现场情况。
6. 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一种燃气泄漏无线远程监控系统,其特征在于:所述监测探头(11)具体采用烟雾探头,当应用于其他工业厂房或油库时,可实现对现场烟雾的无线远程监控。”
驳回决定认为:权利要求1请求保护一种燃气泄漏无线远程监控系统,其与对比文件1的区别技术特征在于:监测探头分设于各数据采集点;信号分离装置及远传发射装置设置于每个监测探头内;燃气泄露监测精度可达0.01%;监测数据传输至手机APP或其他移动终端,所述数据处理装置包括用于进行监测数据及预设闭值记录保存的存储器;所述执行单元还包括光报警装置及紧急切断阀,其中,所述声光报警装置安装于监测单元及主控单元内,所述紧急切断阀安装于气源管线处,当发生燃气泄漏时,所述主控单元将通过控制信号使声光报警装置发出警报并自动接通紧急切断阀、关闭气源。基于上述区别技术特征,本申请实际解决的技术问题是:如何全面监控多个燃气点以及设置信号分离装置及远传发射装置的位置。上述区别技术特征或被对比文件3公开,或属于本领域的惯用技术手段或常规选选择,因此在对比文件1基础上结合对比文件3和本领域公知常识得到权利要求1技术方案对本领域技术人员来说是显而易见的,权利要求1不具备创造性。从属权利要求2-6的附加技术特征或属于本领域的惯用技术手段、或被对比文件1、2公开,因此也不具备创造性。
申请人(下称复审请求人)对上述驳回决定不服,于2017年09月30日向国家知识产权局提出了复审请求,并提交权利要求书的修改替换页,国家知识产权局于2017年12月20日发出了复审请求视为未提出通知书,复审请求人于2017年12月29日向国家知识产权局再次提出了复审请求,并提交复审程序恢复权利请求书,同时提交权利要求书的修改替换页,其中在驳回决定针对的文本的基础上,根据说明书第0017段记载的内容将权利要求1中对监测探头的描述修改为“基于浓度传感器与数据放大器,使得燃气泄漏监测精度可达0.01%”,并将原权利要求2、3的附加技术特征补入权利要求1中形成新的权利要求1,删除原权利要求2、3,适应性的修改了权利要求的引用关系并重新排序。修改后的权利要求书内容如下:
“1. 一种燃气泄漏无线远程监控系统,其特征在于:包括
监测单元(1),其包括分设于各数据采集点的监测探头(11);
无线单元(2),其包括设置于每个监测探头(11)内的信号分离装置(21)及远传发射装置(22);
主控单元(3),其包括信号收发装置(31)及数据处理装置(32),其中所述数据处理装置(32)可根据监测数据及预设阈值生成是否报警的控制信号;
执行单元(4),其依据上述控制信号进行相应决策的执行;
所述监测探头(11)包括浓度传感器、数据放大器,基于浓度传感器与数据放大器,使得燃气泄露监测精度可达0.01%;
所述主控单元(3)的信号收发装置(31)包括接收器及发射器,其中所述发射器可将控制信号无线传输至执行单元(4),并可将所接收监测数据无线传输至手机APP或其他移动终端, 所述数据处理装置(32)包括用于进行监测数据及预设阈值记录保存的存储器,所述主控单元(3)包括用于实时显示监测浓度的显示装置(33);
所述执行单元(4)包括声光报警装置(41)及紧急切断阀,其中,所述声光报警装置(41)安装于监测单元(1)及主控单元(3)内,所述紧急切断阀安装于气源管线处,当发生燃气泄漏时,所述主控单元(3)将通过控制信号使声光报警装置(41)发出警报并自动接通紧急切断阀、关闭气源;
所述声光报警装置(41)包括与监测探头(11)一体设置的电子屏或 扬声器或指示灯及其组合。
2. 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一种燃气泄漏无线远程监控系统,其特征在于:所述执行单元(4)还包括设置于现场的消防阀及消防泵,当发生燃气泄漏时,所述主控单元(3)将通过控制信号开启消防阀及消防泵,防止事故蔓延。
3. 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一种燃气泄漏无线远程监控系统,其特征在于:所述监测单元(1)包括设置于现场的视频监控仪(12),其与所述主控单元(3)无线通信连接,当发生燃气泄漏时,其可用于尽快掌握现场情况。
4. 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一种燃气泄漏无线远程监控系统,其特征在于:所述监测探头(11)具体采用烟雾探头,当应用于其他工业厂房或油库时,可实现对现场烟雾的无线远程监控。”
复审请求人认为:本发明的技术方案实时在显示装置显示高精度的燃气浓度情况,并只当燃气浓度超过预设阈值时进行报警;本申请通过同主控单元(3)所监控的区域的气体预警的阈值进行设置,即达到针对多种不同的可燃气体及环境进行自定义设置的目的;本申请声光报警装置所设置的电子屏或扬声器或指示灯及其组合用于在更换对应的设备时,无需整个设备更换,只需要更换对应需要更换的报警装置即可。可以更换不同型号报警器探头,而且有效减低费用2/3以上。本申请采用网络数据采集器,直接把老式报警器只能在显示盒显示的信号变成数字信号,接入计算机系统,实现远传监控,具有现实意义。因此权利要求1具备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具有创造性。
2018年01月16日国家知识产权局发出了恢复权利请求审批通知书,同意恢复复审请求人的权利,并依法受理了该复审请求。并将本案转送至原审查部门进行前置审查。原审查部门在前置审查意见书中认为修改后权利要求1-4不具备创造性,因而坚持原驳回决定。
随后,国家知识产权局成立合议组对本案进行审理。
合议组于2018年06月06日向复审请求人发出复审通知书,指出:权利要求1请求保护的技术方案与对比文件1相比,区别技术特征在于:监测探头分设于各数据采集点,监测探头燃气泄露监测精度可达0.01%;远传发射装置设置于每个监测探头内;报警装置为声光报警装置,其安装在监测单元内,包括与监测探头一体设置的电子屏或扬声器或指示灯及其组合;主控单元的数据处理装置包括用于进行监测数据及预设阈值记录保存的存储器;主控单元包括用于实时显示检测浓度的显示装置,发射器将控制信号无线传输至执行单元,传输至手机A即或其他移动终端的是监测数据;执行单元还包括紧急切断阀,所述紧急切断阀安装于气源管线处,当发生燃气泄漏时,所述主控单元将通过控制信号使声光报警装置发出警报并自动接通紧急切断阀、关闭气源。基于上述区别技术特征,本申请实际解决的技术问题是:如何全面实时精确监控燃气泄漏情况并且及时定位处理险情。上述区别技术特征或被对比文件3公开,或属于本领域常规选择,因此在对比文件1的基础上结合对比文件3和本领域的公知常识得到该权利要求的技术方案对本领域技术人员来说是显而易见的,权利要求1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从属权利要求2-4的附加技术特征或被对比文件2公开,或属于本领域常用手段,因此也不具备创造性。
复审请求人未在上述复审通知书指定的期限内答复,合议组于2018年09月28日发出复审案件结案通知书。
复审请求人于2018年10月16日提交了意见陈述书,并于2018年11月06日提交复审程序恢复权利请求书和意见陈述书,并提交了权利要求书1-4全文修改替换页,其中,新提交的权利要求1-4的内容与复审通知书针对的权利要求,即2017年12月29日提交的权利要求1-4内容相同。
复审请求人在意见陈述书中陈述的意见与2017年12月29日提交的意见陈述书中的陈述的意见基本相同,主要认为:
本发明的技术方案公开了技术特征:“执行单元(4)包括声光报警装置(41)及紧急切断阀,其中,所述声光报警装置(41)安装于监测单元(1)及主控单元(3)内,所述紧急切断阀安装于气源管线处,当发生燃气泄漏时,所述主控单元(3)将通过控制信号使声光报警装置(41)发出警报并自动接通紧急切断阀、关闭气源;”,即本发明的技术方案公开了对比文件1所没有的技术方案;本申请通过同主控单元(3)所监控的区域的气体预警的阈值进行设置,即达到针对多种不同的可燃气体及环境进行自定义设置的目的;本申请声光报警装置所设置的电子屏或扬声器或指示灯及其组合用于在更换对应的设备时,无需整个设备更换,只需要更换对应需要更换的报警装置即可。可以更换不同型号报警器探头,而且有效减低费用2/3以上。本申请采用网络数据采集器,直接把老式报警器只能在显示盒显示的信号变成数字信号,接入计算机系统,实现远传监控,具有现实意义。
因此权利要求1具备创造性,其从属权利要求1-4也具备创造性。
复审请求人于2019年06月06日提交了意见陈述书,未提交修改文本。国家知识产权局于2019年07月09日发出了恢复权利请求审批通知书,同意恢复权利。
随后,国家知识产权局依法成立合议组对本案进行审理。并于2019年09月26日发出合议组成员变更通知书,将合议组成员由合议组组长刘珺、主审员张潇、参审员杨曦,变更为合议组组长刘慧敏、主审员张潇、参审员杨曦。
在上述程序的基础上,合议组认为本案事实已经清楚,依法作出审查决定。
二、决定的理由
1、审查文本的认定
在复审程序中,复审请求人于2018年11月06日提交了权利要求1-4的全文修改替换页,经审查,其中所作的修改符合专利法第33条及专利法实施细则第61条第1款的规定。因此,本决定以2018年11月06日提交的权利要求1-4、申请日2015年05月15日提交的说明书第0001-0026段、说明书附图1、说明书摘要和摘要附图为基础作出。
2、有关专利法第22条第3款的问题
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创造性是指与现有技术相比,该发明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该实用新型具有实质性特点和进步。
如果一项权利要求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与作为最接近现有技术的一篇对比文件相比存在区别技术特征,但上述区别技术特征中部分在其他对比文件中公开,且解决了相同的技术问题,部分是本领域技术人员在对比文件公开的基础上结合公知常识容易想到的,则该权利要求不具备创造性。
1)权利要求1不具备创造性,不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3款的有关规定。
权利要求1请求保护一种燃气泄漏无线远程监控系统,对比文件1公开了一种具有远程报警功能的可燃气体检测系统,并公开了以下技术特征(参见说明书第0014-0019段,附图1):一种具有远程报警功能的可燃气体检测系统,包括主控制终端和从控制终端,主控制终端包括主控制器单元、远程报警单元、显示单元、语音报警单元和无线收发单元1,主控制器单元分别与远程报警单元、显示单元、语音报警单元和无线收发单元1连接;从控制终端包括从控制器单元、温度补偿单元、可燃气体检测单元和无线收发单元2,从控制器单元分别与温度补偿单元、可燃气体检测单元和无线收发单元2连接;可燃气体检测单元包括可燃气体传感器、信号调理电路和模数转换电路。可燃气体检测单元完成气体浓度的采集、放大和输出。可燃气体传感器选用气敏电阻传感器TGS831检测气体浓度,信号调理电路对传感器输出的电信号进行放大、滤波调节后,输出合适的电压给模数转换电路,经过模数转换电路后的数字信号直接输出给从控制器单元。
主控制终端与从控制终端通过无线方式完成短距离的数据传输。从控制终端的从控制器单元将采集的可燃气体浓度信号、温度信号进行处理后,通过无线收发单元2发送,主控制终端的主控制单元通过无线收发单元1接收数据,当气体浓度出现异常时驱动语音报警单元发出报警信号,利用远程报警单元把报警信息发送到用户手机。远程报警单元采用GSM通信模块,通过主控制器单元的指令完成相应的操作。
将对比文件1与权利要求1相比较可知,对比文件1中的可燃气体传感器对应于权利要求1中的浓度传感器;信号调理电路位于可燃气体检测单元内,对应于权利要求1的数据放大器、信号分离装置;可燃气体监测单元对应于权利要求1的监测探头、监测单元;无线收发单元1可接收、发送数据,必然具有接收器和发射器,对应于权利要求1的信号收发装置;无线收发单元2对应于权利要求1的远传发射装置;语音报警单元在主控制终端,可以依据控制信号进行语音报警,对应于权利要求1中的执行单元中的声光报警装置安装在主控单元内,具有声报警功能。
由于对比文件1的主控制终端的主控制器单元,在检测的气体浓度出现异常时要驱动语音报警单元报警,而气体浓度是否异常的判断必然是基于监测数据及预设阈值的比较作出的,因此该主控制器单元必然具有数据处理功能,生成是否报警的控制信号并使语音报警单元发出警报,因而主控制器单元对应于权利要求1的数据处理装置;对比文件1的主控制终端包括无线信号收发单元1和主控制器单元,其对应于权利要求1的主控单元。
由上可知,权利要求1请求保护的技术方案与对比文件1相比,区别技术特征在于:监测探头分设于各数据采集点,燃气泄露监测精度可达0.01%;远传发射装置设置于每个监测探头内;报警装置为声光报警装置,其安装在监测单元内,包括与监测探头一体设置的电子屏或扬声器或指示灯及其组合;
主控单元的数据处理装置包括用于进行监测数据及预设阈值记录保存的存储器;主控单元包括用于实时显示检测浓度的显示装置,发射器将控制信号无线传输至执行单元,传输至手机APP或其他移动终端的是监测数据;
执行单元还包括紧急切断阀,所述紧急切断阀安装于气源管线处,当发生燃气泄漏时,所述主控单元将通过控制信号使声光报警装置发出警报并自动接通紧急切断阀、关闭气源。
基于上述区别技术特征,本申请实际解决的技术问题是:如何全面实时精确监控燃气泄漏情况并且及时定位处理险情。
对比文件3公开了一种多点式多气体泄露报警器,并公开了以下技术特征(说明书第0006、0016-0022,图1、2):多点式多气体泄露报警器,包括子机系统和母机系统,母机系统包括无线接收器、判断装置、报警装置、母机微处理器、发射装置和数据储存系统。母机微处理器的三个串口分别连接排风系统、管道开关系统和通信数据传输系统。报警系统包括声光闪烁报警和女声提醒装置,均连接在微处理器上,液晶显示也连接在微处理器上。子机系统有多个,子机系统设置在各毒气、有害气体、可燃气体使用终端,负责对使用终端气体泄漏情况的监测、探测、测试,将测试结果发送给母机系统。在图1实施例中子机系统有3个,分别放置在厨房、浴室、客厅取暖处的燃气管道下(对应于本申请的多个数据采集点),母机系统在厨房管道处,母机系统上装备的无线接收器接收到气体浓度信号后,传递给母机微处理器(对应于本申请的主控单元),母机微处理器将此信号传递给液晶显示器(对于本申请的实时显示检测浓度的显示装置)以显示,并将此信号传递给判断系统进行判断比较,将比对结果反馈给微处理器系统,微处理器系统接收到比对结果后,根据情况进行相对应的动作,如果未超标,则无需动作;如果超标了,则首先关闭与串口2相连接的气体管道阀门 (对应于本申请的安装于管线处的紧急切断阀),并开启与串口1相连接的抽排风扇系统,以及将相应的数据通过串口3的通信数据传输系统传输给手机电话和公安消防联动系统,与此同时,报警系统激发,激发闪光报警,中文女声报警(对应于本申请的声光报警装),并通过发射系统将情况发射到用户手机上,同时将视频信号传递给小区信号中心。微处理器系统将所有的数据传递给数据存储系统进行存储,其连接的实时记录仪用来记录燃气泄漏报警器实时工作情况,连续24小时监控并存储数据。
可见对比文件3已公开了上述区别特征中的一部分技术特征,即“监测探头分设于各数据采集点、报警装置为声光报警装置;主控单元包括用于存储数据的存储器和用于实时显示监测浓度的显示装置;执行单元还包括紧急切断阀,所述紧急切断阀安装于管线处,当发生燃气泄漏时,所述主控单元将通过控制信号使声光报警装置发出警报并自动接通紧急切断阀,关闭气源。”,上述技术特征在对比文件3中的作用与在本申请中的作用相同,都是为了全面实时监控燃气泄漏情况、及时定位处理险情。
关于其余区别技术特征,由于燃气泄漏监测探头的监测精度是可以根据实际需要进行选择的,将其具体限定为0.Ol%属于常规选择,效果是可以预期的;远传发射设置是用于发射监测探头所检测的数据的,对比文件1已给出在可燃气体检测端设置用于发射检测数据的远传发射装置的启示,在此基础上,将其具体安装在每个监测探头内是很容易想到的;为了能及时发现识别燃气泄漏位置,将声光报警装置安装在监测单元内属于本领域常规设置,且电子屏、扬声器或指示灯及其组合是常用声、光报警设备,为使用安装的方便,将其与监测探头一体设置在监测探头属于本领域的常规手段,是本领域技术人员容易想到和做到的。本领域技术人员知晓,当主控单元与执行单元之间相隔一定距离时,为了远程控制执行单元,而采用发射器将控制信号无线传输至执行单元的方式属于本领域常规选择;对比文件1公开了在气体浓度异常时,通过GSM远程报警单元将报警信息发送到用户手机,对比文件3公开了在异常时,通过发射系统将情况发射到用户手机上,同时将视频信号传递给小区信号中心,对比文件1和3都给出了用手机作为监控显示端来接收气体泄漏报警信号的启示,在此基础上,本领域技术人员很容易得到启示,将与气体泄漏直接相关的监测数据无线传输到手机APP或其他移动终端。另外,对比文件3已经公开了在母机系统(对应于主控单元)具有判断系统,用于对监测的气体浓度信号进行判断比对,具有数据存储系统,用于存储所有数据,在此基础上,本领域技术人员很容易想到,使得主控单元的数据处理装置包括用于进行监测数据及预设阈值记录保存的存储器。
综上所述,在对比文件1的基础上结合对比文件3和本领域的公知常识得到该权利要求1的技术方案对本领域技术人员来说是显而易见的,因此,该权利要求1不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对于复审请求人的意见,合议组认为:
首先权利要求1中的特征“执行单元的声光报警装置安装于主控单元内”已被对比文件1公开,其并不构成本申请与对比文件1的区别技术特征。而特征“执行单元还包括紧急切断阀,所述紧急切断阀安装于气源管线处,当发生燃气泄漏时,所述主控单元(3)将通过控制信号使声光报警装置(41)发出警报并自动接通紧急切断阀、关闭气源;”已被对比文件3公开,具体理由请参见前述对权利要求1的评述意见;其次对比文件1、3均公开了对检测的气体浓度是否异常进行判断,这种判断必然是基于预设的阈值进行比较的,当针对多种不同可燃气体及不同环境时,很自然会想到要设置不同的预警阈值。而电子屏、扬声器、指示灯及其组合是声光报警装置的常用组成,其与监测探头的具体设置方式,是一体设置,还是独立设置均属于本领域常规手段,其各自获得的效果是可以预期的,无需付出创造性劳动即可想到。对比文件3也是在多个点进行数据采集,对比文件1同样将信号变成数字信号,接入计算机系统,实现远程监控,同样具有现实意义。
基于上述理由,复审请求人陈述的理由不足以证明权利要求1具备创造性,合议组不予接受。
2)从属权利要求2进一步限定了“执行单元还包括消防阀和消防泵,当发生燃气泄漏时,所述主控单元将通过控制信号开启消防阀及消防泵,防止事故蔓延”。
对比文件2公开了一种安防监控系统,可用于探测灾害或异常情况的气体监测,并公开了以下技术特征(参见说明书第3页第9段、权利要求1-4):该安防联动设备,包括内含CPU的监控器,灾害或异常情况探测器,警示器,安防联动设备,安防联动设备可通过手动方式启动或接受监控器发出的控制信号而开始工作,探测器包括天然气探测器、烟感探测器、毒性气体探测器、氧浓度探测器、摄像机等,该安防联动设备是以下设备中的一种或多种,灭火装置、压力开关、电磁阀装置、排烟装置、消防泵、防火卷帘门、门禁系统。可见,对比文件2已公开了执行单元包括设置于现场的消防泵,主控单元通过控制信号开启设置于现场的消防泵。其同样解决了对于天然气泄漏现场进行消防处理的技术问题,给出了将其用于对比文件1的技术启示。而消防阀是管路控制开闭的附件,通常设置于消防现场与消防泵配合,因此上述附加技术特征是本领域技术人员在对比文件2基础上结合本领域公知常识可以得到启示的,因此当引用的权利要求1不具备创造性的情况下,权利要求2也不具备创造性。
3)从属权利要求3引用权利要求1,其限定的附加技术特征为:监测单元包括设置于现场的视频监控仪,其与主控单元无线通信连接,当发生燃气泄漏时,其可用于尽快掌握现场情况。
对比文件2公开了(参见说明书第3页第3段)探测器包括摄像机(对应于本申请的视频监控仪),为了实时监控,查看现场情况,本领域技术人员容易想到使监测单元包括设置于现场的视频监控仪,其与所述主控单元无线通信连接,当发生燃气泄漏时,其可用于尽快掌握现场情况。因此,在其引用的权利要求1不具备创造性的情况下,权利要求3也不具备创造性,不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3款的规定。
4)权利要求4引用权利要求1,其限定附加技术特征为:检测探头具体采用烟雾探头,当应用于其他工业厂房或油库时,可实现对现场烟雾的无线远程监控。
对比文件2公开了(参见说明书第3页第3段)探测器采用烟感探测器,可用于探测烟雾,在此基础上,本领域技术人员容易想到将监测探头采用烟雾探头,当应用于其他工业厂房或油库时,可实现对现场烟雾的无线远程监控,不需要付出创造性劳动。因此,在其引用的权利要求不具备创造性的情况下,该权利要求也不具备创造性,不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3款的规定。
基于上述事实和理由,合议组做出如下决定。
三、决定
维持国家知识产权局于2017年08月03日对本申请作出的驳回决定。
如对本复审请求审查决定不服,根据专利法第41条第2款的规定,请求人自收到本决定之日起三个月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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