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明创造名称:升降式高速研磨搅拌设备
外观设计名称:
决定号:193288
决定日:2019-10-14
委内编号:1F252156
优先权日:
申请(专利)号:201510900118.4
申请日:2015-12-09
复审请求人:石家庄益发新型材料有限公司
无效请求人:
授权公告日:
审定公告日:
专利权人:
主审员:武立民
合议组组长:晏杰
参审员:刘辉
国际分类号:B01F7/18,B01F15/00
外观设计分类号:
法律依据:专利法第22条第3款
决定要点
:如果一项权利要求与最接近的现有技术相比存在区别特征,而现有技术在整体上存在启示,使得本领域的技术人员在面对所要解决的技术问题时有动机采用该区别特征来改进最接近的现有技术并获得权利要求的技术方案,则该权利要求不具备创造性。
全文:
本复审请求涉及申请号为201510900118.4,发明名称为“升降式高速研磨搅拌设备”的发明专利申请(下称本申请)。本申请的申请人为石家庄益发新型材料有限公司,申请日为2015年12月9日,公开日为2016年2月17日。
经实质审查,国家知识产权局原审查部门于2018年2月9日发出驳回决定,驳回了本申请,其理由是:权利要求1-5相对于对比文件1(CN203155142U,公告日为2013年8月28日)与对比文件2(CN101757867A,公开日为2010年6月30日)和本领域常规选择的结合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驳回决定所依据的文本为:申请日2015年12月9日提交的说明书摘要、摘要附图、说明书第[0001]-[0018]段、说明书附图图1和2017年11月21日提交的权利要求第1-5项。驳回决定所针对的权利要求书如下:
“1. 一种升降式高速研磨搅拌设备,包括支架,其特征在于,所述支架下部设置有搅拌桶,所述支架上设置有传动轴,所述传动轴上设置有链轮,所述链轮上设置有链条,所述链条具有预设的长度,所述链条一端连接配重体,另一端连接升降电机,所述升降电机的传动轴上设置有搅拌叶片,所述升降电机能够驱动所述搅拌叶片插入拔出搅拌桶的内腔,所述升降电机一侧设置有稳定孔,所述支架一侧还设置有插入式固定轴,所述固定轴能够输入到稳定孔中,以固定所述升降电机,所述搅拌桶内设置有不锈钢网,所述不锈钢网将搅拌桶内腔隔断成上下两个腔室,位于不锈钢网下部的搅拌桶腔室内设置有若干个金刚研磨砂,所述不锈钢网的孔径小于金刚研磨砂直径。
2. 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升降式高速研磨搅拌设备,其特征在于,所述搅拌叶片为三叶式。
3. 根据权利要求1或2所述的升降式高速研磨搅拌设备,其特征在于,所述叶片呈15°角设置。
4. 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升降式高速研磨搅拌设备,其特征在于,所述金刚研磨砂直径为2-3mm。
5. 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升降式高速研磨搅拌设备,其特征在于,所述搅拌桶的侧壁上设置有排液口,所述排液口位于不锈钢网上部。”
申请人(下称复审请求人)对上述驳回决定不服,于2018年5月18日向国家知识产权局提交了复审请求书,未修改申请文件。复审请求人认为:(1)本申请的不锈钢网及上面的网孔本身具有切割颜料的效果,对比文件中没有不锈钢网的技术特征,也没有该效果。本申请金刚研磨砂能够在短时间内在颜料不同高度及轴向、径向充分切割颜料,达到充分研磨搅拌的目的。而如果省略设置不锈钢网,根本无法达到不同高度充分切割颜料的目的。对比文件1使用玻璃珠是遇到已发生硬质沉淀的色浆,可适当加入研磨玻璃珠帮助分散,而本发明不锈钢网是固定的,金刚研磨砂始终设置于不锈钢网下部的搅拌桶腔室内,始终参与颜料的调匀。(2)本申请叶片呈15°角设置,其与不锈钢网、金刚研磨砂配合使用,能够使金刚研磨砂轴向、径向窜动,充分切割颜料。
经形式审查合格,国家知识产权局依法受理了该复审请求,于2018年5月25日发出了复审请求受理通知书,并将案卷转送至原审查部门进行前置审查。
原审查部门在前置审查意见书中坚持驳回决定。
随后,国家知识产权局成立合议组对本案进行审理。
合议组于2019年6月13日向复审请求人发出复审通知书,并依职权引入公知常识性证据1(《涂料工艺》,涂料工艺编委会编,化学工业出版社,1997年12月第3版,第154-158页),指出:权利要求1-5相对于对比文件1与对比文件2和本领域常规技术手段的结合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对于复审请求人的意见,合议组认为:对于意见(1),由证据1可知,在砂磨设备中设置筛网以便于研磨介质与液体的分离、采用金刚研磨砂作为研磨介质都属于本领域的常规技术手段,为了防腐蚀而使用不锈钢材质也是本领域技术人员容易想到的;将筛网设置于搅拌桶内部以实现利用网孔切割颜料以及与金刚砂碰撞回弹切割颜料的作用,也是现有技术已知的研磨方式。对于意见(2),证据1中公开的篮式砂磨机中,利用篮子底部的搅拌刀的作用,使搅拌桶内漆浆呈现循环流动状态,受篮内研磨介质作用而得到研磨分散,而采用倾角设置的搅拌叶片在搅拌桶内形成循环流动属于本领域的常规选择,叶片的具体倾斜角度也是本领域技术人员可以根据搅拌效果的需要通过有限的实验调整确定的。
复审请求人于2019年7月25日提交了意见陈述书和修改后的权利要求书,所作修改为在权利要求1中增加“所述搅拌叶片位于不锈钢网上部”的技术特征。复审请求人在意见陈述中认为:对比文件中未公开“筛网”的技术特征,本申请中“筛网”的作用是设置于搅拌叶片下部使其本身具有切割颜料的效果以及辅助金刚砂切割颜料的作用。证据1中篮式研磨机的发明点为“篮”,设置于搅拌桶中下部只分散中下部区域,不能解决底部漆料的分散问题,同时,搅拌刀设于篮子底部,使用时篮子与搅拌桶之间具有间隔空间,搅拌桶底部及边部漆料不能得到有效分散,而本申请使筛网将搅拌桶内腔隔断成上下两个腔室,并将研磨砂限定于设置于搅拌桶底部,能够有效对底部腔室的漆料进行分散,搅拌桶侧壁能够提高研磨砂的跳动行程,提高研磨效果。篮式研磨机限定的研磨介质工作区域与本申请研磨介质的工作区域并不相同,无法达到本申请的技术效果。修改后的权利要求1如下:
“1. 一种升降式高速研磨搅拌设备,包括支架,其特征在于,所述支架下部设置有搅拌桶,所述支架上设置有传动轴,所述传动轴上设置有链轮,所述链轮上设置有链条,所述链条具有预设的长度,所述链条一端连接配重体,另一端连接升降电机,所述升降电机的传动轴上设置有搅拌叶片,所述升降电机能够驱动所述搅拌叶片插入拔出搅拌桶的内腔,所述升降电机一侧设置有稳定孔,所述支架一侧还设置有插入式固定轴,所述固定轴能够输入到稳定孔中,以固定所述升降电机,所述搅拌桶内设置有不锈钢网,所述搅拌叶片位于不锈钢网上部,所述不锈钢网将搅拌桶内腔隔断成上下两个腔室,位于不锈钢网下部的搅拌桶腔室内设置有若干个金刚研磨砂,所述不锈钢网的孔径小于金刚研磨砂直径。”
在上述程序的基础上,合议组认为,本申请事实已经清楚,可以作出审查决定。
二、决定的理由
(一)关于审查文本
本复审请求审查决定所针对的审查文本为:申请日2015年12月9日提交的说明书摘要、摘要附图、说明书第[0001]-[0018]段、说明书附图图1和2019年7月25日提交的权利要求第1-5项。
(二)关于专利法第22条第3款
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创造性,是指与现有技术相比,该发明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
如果一项权利要求与最接近的现有技术相比存在区别特征,而现有技术在整体上存在启示,使得本领域的技术人员在面对所要解决的技术问题时有动机采用该区别特征来改进最接近的现有技术并获得权利要求的技术方案,则该权利要求不具备创造性。
1、关于权利要求1
权利要求1请求保护一种升降式高速研磨搅拌设备。对比文件1公开了一种实验用涂料色浆匀散器,并具体公开了以下技术内容(参见说明书第[0018]-[0029]段,附图图1-图3):包括搅拌电机2、电机调速器1、色浆容器4及匀散器3,搅拌电机2设在升降支架5上,电机调速器1连接在搅拌电机2上端,匀散器3设在色浆容器4中,匀散器3与搅拌电机2连接,匀散器3由匀散片32和金属棒31组成,金属棒31的一端与搅拌电机2连接,金属棒31与搅拌电机2的连接处的外侧套设有橡胶管6,金属棒31的另一端与匀散片32的中部连接。从图1可以直接地、毫无疑义地确定升降支架5下部设置有色浆容器4;在搅拌电机2驱动下,通过电机调速器1调节旋转速度,手持待匀散的色浆容器4或将色浆容器4放置在搅拌电机2下,通过匀散片32的快速旋转式使得色浆容器4中的涂料色浆搅拌均匀,遇已发生硬质沉淀的色浆,可适当加入研磨玻璃珠帮助分散。
权利要求1与对比文件1相比,其区别在于:(1)两者的升降机构设置方式不同,权利要求1是在支架上设置传动轴,传动轴上设置链轮和具有预设长度的链条,链条两端分别连接配重体和升降电机,升降电机一侧设有稳定孔,支架一侧设有能输入到稳定孔中的插入式固定轴以固定升降电机,而对比文件1是将搅拌电机设在升降支架上实现电机的固定和搅拌叶片插入/拔出搅拌桶的内腔;(2)权利要求1的搅拌桶内设有将其内腔隔断成上下两个腔室的不锈钢网,搅拌叶片位于不锈钢网上部,若干个金刚研磨砂位于不锈钢网下部的腔室内,不锈钢网的孔径小于金刚研磨砂直径。
对于区别(1),对比文件2公开了一种色浆搅拌机,并具体公开了以下技术内容(参见说明书第[0003]-[0009]段,附图1-2):提供一种可方便快速升降搅拌浆杆的色浆搅拌机,包括机架1、搅拌马达8、设置在搅拌马达8的输出轴上的搅拌桨,还包括可转动的设置在所述的机架1上的手轮3、第二齿轮6、同所述的手轮3同轴连接的第一齿轮5,链条4缠绕所述的第一齿轮5、第二齿轮6,所述的链条4两端分别固定配重块2、滑块7,搅拌马达8固定在所述的滑块7上,所述的滑块7与导轨9滑动连接。从图1和图2可以直接地、毫无疑义地确定机架1的一侧设置有导轨9,搅拌马达8一侧设置有滑块7,导轨9与滑块7配合以固定所述搅拌马达8。可见,对比文件2已公开其升降式搅拌机的支架上设置有升降电机及其传动轴,升降电机的传动轴上设置有搅拌叶片,传动轴上设置有链轮,链轮上设置具有预设长度的链条,链条一端连接配重体、另一端连接升降电机,升降电机的传动轴上设置有搅拌叶片,且其在对比文件2中所起的作用与其在本发明中为解决其技术问题所起的作用相同,都是通过具有上述结构和设置方式的升降机构来完成升降电机及搅拌叶片的升降,以实现色浆颜料的良好搅拌效果,即对比文件2给出了将上述结构和设置方式的升降机构用于对比文件1中代替其升降机构以进一步解决其技术问题的技术启示。此外,本领域技术人员根据升降电机定位的实际需要,容易想到在升降电机的一侧设置稳定孔,在支架的一侧设置能够输入到稳定孔中的插入式固定轴,这是本领域的常规技术手段。
对于区别(2),对比文件1已公开其搅拌桶的腔室内设有若干个研磨玻璃珠,而且对于本领域技术人员来说,使用不锈钢材质的筛网防腐蚀、采用金刚研磨砂作为研磨介质以及在砂磨设备中设置筛网以便于研磨介质与液体的分离都属于本领域的常规技术手段,而分离筛网和搅拌叶片的设置位置也是本领域技术人员可以根据应用需要选择确定的,例如证据1公开了现有技术中研磨介质除1-3mm的玻璃珠外,也可使用天然砂、刚玉瓷珠、石英砂等;砂磨机的顶筛可以设置在研磨筒体顶部,而立式密闭式砂磨机则将顶筛移至研磨筒体的侧上方;而且证据1还公开了篮式砂磨机,其是将研磨介质装入篮子中与漆浆接触,并且在篮子外部装有搅拌刀,通过搅拌刀的作用,使漆浆呈现图17-54所示的流动状态,漆浆受高速湍流运动的研磨介质作用,而得到强有力的研磨分散(参见第154-158页)。由此可见,将较小孔径的不锈钢网设置于搅拌桶内部并通过筛网将搅拌桨与研磨介质隔离,也是本领域技术人员已知的研磨方式,本领域技术人员在对比文件1的基础上,出于改善研磨效果的需要,容易想到在搅拌桶中设置不锈钢网来将其内腔分隔成上下两腔室,使得研磨介质处于搅拌桶下部并将搅拌叶片相应调整为置于不锈钢网上部以便通过搅拌叶片产生湍流带动不锈钢网另一侧的研磨介质对涂料进行研磨切割并使得流过的涂料与研磨介质分离,其所能取得的效果也是可以预期的。
由此可知,在对比文件1的基础上结合对比文件2和本领域的常规技术手段得出权利要求1所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对本领域技术人员而言是显而易见的。因此权利要求1所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不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2、关于权利要求2-5
权利要求2和3的附加技术特征进一步限定了搅拌叶片,然而对于本领域技术人员来说,为了实现液体湍流流动的搅拌效果,采用三叶式搅拌桨并使叶片倾斜设置都是本领域的常规选择,叶片的倾斜角度也是可以根据所需的搅拌效果通过有限的实验确定的。
权利要求4和5的附加技术特征进一步限定了金刚研磨砂直径和搅拌桶排液口的位置。然而对于本领域技术人员来说,金刚研磨砂的具体直径属于本领域的常规选择,将排液口的设置位置定在不锈钢网上部的搅拌桶侧壁以便排液也是可以根据操作需要作出的常规选择。因此,在其引用的权利要求不具备创造性的情况下,权利要求2-5也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三)关于复审请求人的意见
对于复审请求人的陈述意见,合议组认为:一方面,参见对权利要求1的评述,对比文件1中虽然没有公开筛网,但是公开了“遇已发生硬质沉淀的色浆,可适当加入研磨玻璃珠帮助分散”(即容器底部的研磨介质能够有效对底部漆料进行分散)。同时证据1中公开了篮式砂磨机,是将研磨介质装入篮子中与漆浆接触,并且在篮子外部装有搅拌刀,通过搅拌刀的作用,使漆浆呈现图17-54所示的流动状态(即漆浆流动穿过网壁),漆浆受高速湍流运动的研磨介质作用,而得到强有力的研磨分散(参见第157页)。表明利用搅拌叶片产生湍流流体带动篮内的研磨介质,使得研磨介质、流体与筛网之间碰撞以达到较好的研磨分散效果,也是本领域技术人员已知的研磨方式。因此,本领域技术人员在对比文件1的基础上,出于改善研磨分散效果的需要,结合现有技术中的相应启示,容易想到在搅拌桶中设置不锈钢网来将其内腔分隔成上下两腔室,从而将研磨介质限定于搅拌桶的下部并将搅拌叶片置于不锈钢网上部,以便通过搅拌叶片产生湍流带动不锈钢网另一侧的研磨介质对涂料进行研磨切割,并使得流过的涂料与研磨介质分离,由此取得改善研磨分散效果的同时保证底部漆料分散的技术效果也是本领域技术人员可以预期的。另一方面,证据1中公开了篮式砂磨机的结构和工作原理,使其和常见的研磨分散设备相比,更适于分散要求着色力高和粒径均匀的产品(参见第157页)。也就是说,虽然篮式研磨机使用时篮子与搅拌桶之间具有间隔空间,具体的工作区域与本申请存在一定差别,但其通过相应的结构和工作原理能够取得良好的研磨分散效果,因而并不妨碍本领域技术人员从中获得通过相应的结构和工作原理来改善对比文件1的研磨分散效果的技术启示。另外,并无证据证明本申请取得了何种预料不到的技术效果。
因此,复审请求人陈述的理由不具备说服力,合议组对此不予支持。
根据上述事实和理由,合议组作出如下复审请求审查决定。
三、决定
维持国家知识产权局于2018年2月9日对本申请作出的驳回决定。
如对本复审请求审查决定不服,根据专利法第41条第2款的规定,复审请求人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之日起三个月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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