具有显示器的容器处理机-复审决定


发明创造名称:具有显示器的容器处理机
外观设计名称:
决定号:193202
决定日:2019-10-14
委内编号:1F278901
优先权日:2013-07-17
申请(专利)号:201480040386.7
申请日:2014-06-27
复审请求人:克朗斯股份公司
无效请求人:
授权公告日:
审定公告日:
专利权人:
主审员:杨静
合议组组长:尹海娥
参审员:王立升
国际分类号:G05B19/409,B65C9/40,B67C3/00
外观设计分类号:
法律依据:专利法第22条第3款
决定要点
:如果作为现有技术的对比文件均未公开权利要求中的某些技术特征,也未给出应用该技术特征以解决相应技术问题的技术启示,且没有证据证明该技术特征的应用是本领域的公知常识,则对本领域技术人员而言该权利要求相对于这些现有技术是非显而易见的,该权利要求相对于对比文件具备创造性。
全文:
本复审请求涉及申请号为201480040386.7,名称为“具有显示器的容器处理机”的PCT发明专利申请(下称本申请)。本申请的申请日为2014年06月27日,优先权日为2013年07月17日,进入国家阶段日为2016年01月15日,公开日为2016年03月02日,申请人为克朗斯股份公司。
经实质审查,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实质审查部门于2018年12月26日发出驳回决定,驳回了本发明专利申请,其理由是:权利要求1-11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其中引用了以下对比文件:
对比文件1:CN101115658A,公开日为2008年01月30日;
对比文件2:CN1689754A,公开日为2005年11月02日;
对比文件3:CN101387882A,公开日为2009年03月18日。
驳回决定所依据的文本为2016年01月15日提交的说明书第1-42段、说明书附图、说明书摘要、摘要附图,2018年05月03日提交的权利要求第1-11项。驳回决定所针对的权利要求书如下:
“1. 用于处理容器的容器处理机(100),所述容器例如为瓶子,包括机器保护元件(101)其保护容器处理机(100)的工作零件至少在运行期间免受外部干预,例如操作人员,且所述机器保护元件至少部分覆盖所述容器处理机的外围部分,其特征在于显示器(102)集成于所述机器保护元件(101),其中信息,例如所述容器处理机(100)的操作状态,可显示在所述显示器上;其中用户识别单元(320)被提供适用于识别在所述容器处理机(100)周围的用户的位置,且控制单元与所述用户识别单元(320)和所述显示器(102)连接以便根据用户位置在所述显示器(102)上输出显示;所述显示器(102)至少部分地配置为触控显示器,其中在所述显示器上的显示随着操作人员移动。
2. 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容器处理机(100),其特征在于所述显示器(102)是柔性显示器,例如OLED显示器。
3. 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容器处理机(100),其特征在于所述用户识别单元(320)包括相机,且所述控制单元包括图像识别模块。
4. 根据权利要求1或3所述的容器处理机(100),其特征在于所述控制单元包括相应的内存,预置显示资料存储在其中,且所述用户识别单元(320)还适用于识别在所述容器处理机(100)周围的用户,且所述控制单元适用于根据用户的标识和存储的显示资料在所述显示器(102)上输出显示。
5. 根据权利要求1-4任一所述的容器处理机(100),其特征在于所述显示器(102)覆盖所述机器保护元件(101)的一部分,所述部分至少部分地包括用于处理容器的处理模块(104,105)。
6. 根据权利要求1-5任一所述的容器处理机(100),其特征在于所述机器保护元件(101)至少部分由有机玻璃组成和/或所述显示器(102)覆盖所述机器保护元件(101)区域的至少10%,优选的20%,优选的50%。
7. 根据权利要求1-6任一所述的容器处理机(100),其特征在于所述容器处理机(100)是容器装配机,例如贴标机。
8. 根据权利要求1-6任一所述的容器处理机(100),其特征在于所述容器处理机(100)是由多个单独机器组成的块状机。
9. 显示信息的方法,所述信息例如表明容器处理机(100)的操作状态,其特征在于所述信息显示在显示器(102)上,所述显示器集成于所述容器处理机(100)的机器保护元件(101);其中在所述容器处理机(100)周围的用户通过用户识别单元(320)被识别,且所述显示器(102)上 的显示根据用户位置通过控制单元控制;其中所述显示器(102)上的显示通过用户与所述控制单元的经由显示器(102)的交互作用被所述控制单元改变,所述显示器设计为触控显示器,其中在所述显示器上的显示随着操作人员移动。
10. 根据权利要求9所述的方法,其特征在于根据所述用户的标识和根据存储在内存中的资料,所述用户识别单元(320)识别用户,以及所述显示器(102)上的显示通过控制装置控制。
11. 根据权利要求9或10所述的方法,其特征在于根据所述用户位置的改变,所述控制单元及时地改变位置和/或所述显示器(102)上的显示的表达形式。”
驳回决定认为,1、权利要求1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与对比文件1相比,区别特征为:显示器集成于机器保护元件;用户识别单元识别用户位置,控制单元与显示器连接以便根据用户位置在显示器上输出显示,显示器的显示随着操作人员移动。基于上述区别特征,可以确定本发明相对于对比文件1 实际要解决的技术问题是:如何节约空间以便更好的进行交互。对比文件2给出了将显示器集成于机器保护元件的技术启示,因此,当具有用户识别单元时,其为根据用户位置在显示器上输出显示是本领域的常规设计。而显示器上的内容随着触摸屏位置的不同而不同,其实际是根据触摸屏与操作员的相对位置而改变的,因此,显示器的显示随着操作人员移动是本领域公知常识。在对比文件1公开内容的基础上,本领域技术人员容易想到直接识别用户的位置。在对比文件1的基础上结合对比文件2和本领域公知常识得到权利要求1请求保护的技术方案是显而易见的,权利要求1不具备创造性。2、从属权利要求2-8直接或间接引用权利要求1,其附加技术特征或被对比文件1-3公开,或是本领域的常规设计,从而也不具备创造性。3、权利要求9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与对比文件1相比,区别特征为:1)显示器集成于机器保护元件;显示器上的显示根据用户位置通过控制单元控制;显示器的显示随着操作人员移动;2)用户识别单元识别用户位置,显示器上的显示通过用户与所述控制单元的经由显示器的交互作用被所述控制单元改变。基于上述区别特征,可以确定本发明相对于对比文件1 实际要解决的技术问题是:如何节约空间以便更好的进行交互。对于区别特征1),对比文件2给出了将显示器集成于机器保护元件的技术启示,显示器上的显示根据用户位置通过控制单元控制是本领域的常规设计。而显示器上的内容随着触摸屏位置的不同而不同,其实际是根据触摸屏与操作员的相对位置而改变的,因此,显示器的显示随着操作人员移动是本领域公知常识。对于区别特征2),基于对比文件3公开的内容,显示器上的显示通过用户与所述控制单元的经由显示器的交互作用被所述控制单元改变是本领域的常规设计。在对比文件1公开内容的基础上,本领域技术人员容易想到直接识别用户的位置。在对比文件1的基础上结合对比文件2、3和本领域公知常识得到权利要求9请求保护的技术方案是显而易见的,权利要求9不具备创造性。4、从属权利要求10-11直接或间接引用权利要求9,其附加技术特征或被对比文件1、3公开,或是本领域的常规设计,从而也不具备创造性。
申请人克朗斯股份公司(下称复审请求人)对上述驳回决定不服,于2019年04月10日向国家知识产权局提出了复审请求,未修改申请文件。
复审请求人认为:对比文件1公开的是开关8A-8C明确地用于确定控制台的位置,并因此根据控制台所处的位置改变控制台上的显示。这与操作员或操作员实际站立的位置毫无关系,而是旨在确保控制台显示相应位置的相关信息(例如相应的总成)。这些开关既不是为了用于确定用户的位置,也不是用于隐含地确定用户的位置。确定控制台位置的开关既不适合,也不是为了确定用户的位置,其不能与独立权利要求1的用户识别单元相比较。要求保护的用户识别单元直接识别用户的位置,导致显示器上显示的信息或信息的位置的改变。当用户移动时,所要求保护的显示器也将以相应的方式移动。在对比文件1 中,当假设的用户相对于描述的机器和显示器/控制台移动时,什么也不会发生。另一方面,如果移动控制台,则控制台上的显示将相应地改变,根据控制台的位置释放/闭锁功能。然而,控制台位置的改变完全独立于用户的实际位置,因此,改变控制台的位置并相应地改变控制台上所显示的或所释放/闭锁的内容的方式与独立权利要求1中要求保护的内容的方式不同。本申请要求保护的用户识别单元的特征以适合于识别在容器处理机器周围的用户的位置的方式提供,并且控制单元连接到用户识别单元和显示器,以根据用户的位置在显示器上输出显示以及显示器至少部分地配置为触摸显示器的位置,其中显示器上的显示被提供以便与操作者一起移动的技术特征没有被对比文件1公开。对比文件2也没有公开相应的用户识别单元。审查员论证相应的用户识别装置将由用户根据公知常识容易地提供是没有根据的。因此,区别技术特征相对于对比文件1、以及对比文件1和对比文件2的结合是非显而易见的,权利要求1具备创造性。
经形式审查合格,国家知识产权局于2019年04月17日依法受理了该复审请求,并将其转送至原审查部门进行前置审查。
原审查部门在前置审查意见书中认为,本案涉及一种容器处理机,包括显示器,用户识别单元用于识别用户的位置,显示器根据用户位置输出显示,对比文件1同样公开了一种容器处理机,包括触摸屏,传感器获得触摸屏的位置,位置开关8a、b、c设置成使一个贴标签总成在触摸屏前的操作员的可见区域时,开关动作,触摸屏的用户界面根据开关相应的自动适配。保证只显示操作员可见区域的总成。虽然对比文件1没有直接公开根据用户位置输出显示,而是公开的根据触摸屏的位置输出显示,但其公开了操作员在触摸屏附近,根据操作员的可见范围进行显示。如触摸屏的位置使操作员使一个贴标签总成9a可见,而显示与该贴标签总成9a相关的功能。开关虽然不能确定用户位置,而是确定控制台的位置,但操作员在控制台附近,而显示器的位置是使控制台附近的操作员看到某一贴标签总成而显示与该贴标签总成相关的功能,也就是说显示的内容与操作员的位置是相关的,当操作员看到贴标签总成9a时显示贴标签总成9a的功能,当操作员看到贴标签总成9b时显示贴标签总成9b的功能。因此,直接测量用户位置是常规手段。因而坚持原驳回决定。
随后,国家知识产权局成立合议组对本案进行审理。
在上述程序的基础上,合议组认为本案事实已经清楚,可以作出审查决定。
二、决定的理由
审查文本的认定
在复审程序中,复审请求人未修改申请文件。因此本复审决定所依据的文本为:2016年01月15日提交的说明书第1-42段、说明书附图、说明书摘要、摘要附图,2018年05月03日提交的权利要求第1-11项。
关于创造性
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创造性,是指与现有技术相比,该发明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
如果作为现有技术的对比文件均未公开权利要求中的某些技术特征,也未给出应用该技术特征以解决相应技术问题的技术启示,且没有证据证明该技术特征的应用是本领域的公知常识,则对本领域技术人员而言该权利要求相对于这些现有技术是非显而易见的,该权利要求相对于对比文件具备创造性。
具体到本案:
1)权利要求1请求保护一种用于处理容器的容器处理机。对比文件1公开了一种装置(参见说明书第4页倒数第3段至第7页第4段、第8页第2段至第9页最后、附图1-2),从图1中示意地示出本发明的基本结构。所示的装置是一个模块化的贴标签机1,该贴标签机包括多个沿圆周错开地可更换地对接在旋转装置外围上的贴标签总成9a、b、c。图1未详细示出连续可驱动的传送机构6,该传送机构把容器在此例如是瓶子传送到贴标签总成9a、b、c上。如图2所示,装置具有一个可以打开的保护盖 18,在此以圆盘18的形式。装置在此也就是贴标签机1此外具有一个操作台2,在此例如以触摸屏2的形式,控制台在此也就是触摸屏2具有一个带有输入功能的显示器25,用于输入和执行确定的机器和总成参数或功能。在所述的实施方式中,对于所有的贴标签总成设有一个唯一的触摸屏2。触摸屏2设置成位置可改变的,以使其能在各个贴标签总成9a、b、c之间移动。在所述的实施方式中触摸屏如图1至3所示通过一根摆动臂7绕着装置1的中轴线可旋转地设置,如图1中的箭头所示。如图2所示,一个电缆束20从控制装置和供电装置通过摆动臂7导引到触摸屏2上。此外在所述的实施方式中触摸屏2还由一个滑块3通过一根附加的臂27支承,该臂在至少一根环形条或环形杆11上例如在滚轮上(未示出)运行。所述条或杆11至少部分圆形地延伸,以使触摸屏2能移向各个贴标签总成9a、b、c。在此所述条11在保护盖18外面。
如图1所示,特别的是,装置具有多个位置探测器8a、b、c,所述的位置探测器在此构成为位置开关。位置开关8a、b、c在此相应设置在相应贴标签总成9a、b、c的附近。当触摸屏2在贴标签总成附近的一个相应位置上时(见图1),位置开关8a、b、c由一个操纵元件10在此是一个操纵臂操纵。当触摸屏2在贴标签总成9a附近,也就是在操作员在其可见区域内能看到贴标签总成9a的区域内时,例如操纵位置开关8a。当触摸屏2例如在贴标签总成9b附近的一个位置上时,通过触摸屏2的一个操纵元件10操纵位置开关8b。当触摸屏2在贴标签总成9c附近时,在此操纵位置开关8c。当操纵各个位置开关8a、b、c时,他们将一个相应的信号针对安全地传递到一个控制装置23例如机器控制装置。位置探测器或开关8a、b、c可以例如如图2和3所示同样设置在一根轨道或条12上,该滑轨或条至少部分圆形地延伸。位置开关设置成使当触摸屏2驶过所述的位置开关时操纵所述的位置开关。无论如何位置开关应该是一个所谓的安全开关,该安全开关与针对安全地把触摸屏的位置报告给控制装置。控制装置23根据控制台也就是触摸屏2的位置可以释放或闭锁确定的总成9a、b、c的确定的功能。因此可以确保一个贴标签总成的有些功能只有当控制台也就是触摸屏2在该贴标签总成附近时才能执行,以使所述的贴标签总成在操作员的可见区域内。各个位置探测器或者开关8a、 b、c设置成使当控制台2在一个使附属的贴标签总成在位于控制台2前面的操作员的可见区域内时,所述的位置探测器或开关动作。释放或闭锁也可以通过软件互锁实现,即只能在控制台2上进行确定的输入,当控制台2在相应总成9a、b、c的一个预先确定的位置上或者在一个预先确定的区域内时的话。此外用户界面可以根据控制台2的位置相应构成为不同的。通过可靠的识别触摸屏的位置可能的是,根据触摸屏2的位置自动激活或不激活触摸屏上确定的功能或确定的图。自动淡入或淡出触摸屏上的菜单项用于在总成参数图中导航或者淡入或淡出总成故障也是可能的,其中例如也可以显示相应总成的自动状态报告。
可见,对比文件1公开了的装置为一种瓶子或类似器皿的贴标签机,相当于权利要求1中用于处理容器的容器处理机,所述容器例如为瓶子。装置具有一个可以打开的圆盘形式的保护盖18,相当于权利要求1中的机器保护元件,保护容器处理机的工作零件至少在运行期间免受外部干预,例如操作人员,机器保护元件至少部分覆盖容器处理机的外围部分。装置的控制台,也就是触摸屏2,具有带输入功能的显示器25,可以显示相应总成的自动状态报告,相当于权利要求1中的显示器,其中信息例如容器处理机的操作状态可显示在所述显示器上,显示器至少部分地配置为触控显示器。
权利要求1请求保护的技术方案与对比文件1的区别特征在于:显示器集成于所述机器保护元件,用户识别单元被提供适用于识别在所述容器处理机周围的用户的位置,且控制单元与所述用户识别单元和所述显示器连接以便根据用户位置在所述显示器上输出显示,其中在所述显示器上的显示随着操作人员移动。
基于上述区别特征可以确定,权利要求1相对于对比文件1实际解决的技术问题是:如何更好地为在容器处理机周围移动的用户提供显示。
对比文件2公开了一种机床(参见说明书第2页倒数第2段至第3页第9段、图1-4),机床具有封闭包括加工区域空间1的整个机床的盖板2,在盖板的前表面上设置有观察窗3和控制面板4。在观察窗3上设置有显示装置5。加工区域空间1被盖板封闭。观察窗3包含顶部观察窗3b和底部观察窗3a,顶部观察窗3b由安装在窗架6b的内部周边的显示装置5所形成的。显示装置5显示出加工程序、数据设置屏等图像10。其中盖板2相当于机器保护元件,显示装置5相当于显示器,可见对比文件2公开了显示器集成于机器保护元件。
首先,上述区别特征作为整体,体现了对比文件1和本申请的基本构思不同。在本申请的方案中,将显示器集成于机器保护元件,因此显示器是和机器保护元件一起至少部分覆盖于容器处理机的外围部分。当用户在容器处理机周围移动时,该用户也在相对于机器保护元件和集成其中的显示器移动,从而产生移动的用户不能很好地从显示器上观察到相应信息的技术问题。为解决上述问题,本申请提供用户识别单元来识别容器处理机周围的用户的位置,根据用户位置控制显示器上的显示随用户而移动,即显示内容在显示器上的位置随着用户位置而移动,从而使得用户可以随时在不同的位置上从显示器上获得相应信息。
而在对比文件1的方案中,触摸屏在保护盖之外、绕装置可旋转地设置,并且由于触摸屏的旋转而操纵不同位置处的位置开关,根据触摸屏的当前位置控制显示内容。对比文件1中假定了操作员总是位于触摸屏的附近,并且触摸屏是可旋转的,可见其触摸屏本身可随着操作员的移动而移动。因此,对比文件1的方案并不会产生当用户在容器处理机周围移动时、不能很好地从显示器上观察到相应信息的技术问题。并且,对比文件1是基于触摸屏的旋转操纵不同位置处的位置开关,从而获知触摸屏的当前位置,进而释放或闭锁各个总成功能,或者自动适配触摸屏的用户界面。可以看出,可旋转的触摸屏是对比文件1发明构思的基础,要基于触摸屏的旋转来触发不同的功能。因此,即使对比文件2能够给出将显示器集成于机器保护元件的技术启示,本领域技术人员在其启示下,也仅能得到将对比文件1的方案改进为某种集成于保护盖中的可旋转的触摸屏的形式。改进后的方案仍然不存在当用户在容器处理机周围移动时、不能很好地从显示器上观察到相应信息的技术问题。从而,本领域技术人员也难以有动机将直接识别用户位置、并且控制显示器上的显示随用户而移动的技术手段应用至改进后的方案中。
对于原审查部门在前置审查意见书中认为对比文件1公开了操作员在触摸屏附近,显示的内容与操作员的位置相关,直接测量用户位置是常规手段,合议组认为:首先,正是因为对比文件1的技术方案假定的前提就是操作员总是在触摸屏附近,并且触摸屏本身是可旋转的,所以其并不会产生如本申请要解决的操作员相对于触摸屏进行移动的时候不能很好地观察到显示信息的问题,也就没有动机再去测量用户位置。其次,对比文件1技术方案的基本构思是基于触摸屏的旋转操纵不同位置处的位置开关,从而获知触摸屏的当前位置,进而释放或闭锁各个总成功能,或者自动适配触摸屏的用户界面。本领域技术人员也难以将其中触摸屏的位置识别替换为用户位置的识别。此外,对比文件1中公开的是显示内容根据触摸屏的位置而改变,也不能给出控制显示器上显示内容的位置随用户而移动的启示。合议组认为,虽然对用户位置的识别本身属于常见技术,然而创造性的判断是针对整个技术方案,不能将某个特征与整个方案割裂开来。上述区别特征应当被作为整体对待,目前并没有证据表明其属于本领域技术人员的公知常识,并且解决了当用户在容器处理机周围移动时、不能很好地从显示器上观察到相应信息的技术问题,获得了使用户可以随时在容器处理机周围的不同位置处从显示器上获得相应信息的有益效果。
综上所述,权利要求1请求保护的技术方案针对现有技术的不足,将显示器集成于机器保护元件,识别周围用户的位置,并控制显示器上的显示根据用户位置而移动,更好地为在容器处理机周围移动的用户提供显示。对本领域技术人员来说,在不付出创造性劳动的情况下无法显而易见地在对比文件1的基础上结合对比文件2和本领域的公知常识以得到本申请权利要求1的技术方案,权利要求1相对于对比文件1、对比文件2以及本领域的公知常识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2)从属权利要求2-8从属于权利要求1,当其引用的权利要求相对于对比文件1、对比文件2、及公知常识的结合具备创造性时,该权利要求2-8也具备创造性。
3)权利要求9请求保护一种显示信息的方法。对比文件1公开的内容请参见上文所述。
对比文件1公开了一种装置,其装置为一种瓶子或类似器皿的贴标签机,该装置相当于权利要求9中的容器处理机。装置具有一个可以打开的圆盘形式的保护盖18,相当于权利要求9中的机器保护元件。装置的控制台,也就是触摸屏2,具有带输入功能的显示器25,可以显示相应总成的自动状态报告,可见对比文件1公开了显示信息的方法,所述信息例如表明容器处理机的操作状态,所述信息显示在显示器上,所述显示器设计为触控显示器。对比文件1公开了触摸屏为具有带输入功能的显示器,总成高度调节的功能在触摸屏上示出并且可操作,触摸屏的用户界面根据位置开关相应自动适配,可见对比文件1公开了提供用户与控制单元的经由显示器的交互作用。
权利要求9请求保护的技术方案与对比文件1的区别特征在于:(1)所述显示器上的显示通过用户与所述控制单元的经由显示器的交互作用被所述控制单元改变;(2)显示器集成于所述容器处理机的机器保护元件,在所述容器处理机周围的用户通过用户识别单元被识别,且所述显示器上的显示根据用户位置通过控制单元控制,其中在所述显示器上的显示随着操作人员移动。
基于上述区别特征可以确定,权利要求9相对于对比文件1实际解决的技术问题是:如何基于用户的经由显示器的交互作用进行显示;如何更好地为在容器处理机周围移动的用户提供显示。
对于区别特征(1),对比文件1中公开了触摸屏为具有带输入功能的显示器,总成高度调节的功能在触摸屏上示出并且可操作,触摸屏的用户界面根据位置开关相应自动适配,显然,对比文件1的方案也已经提供了用户与控制单元的经由显示器的交互作用。而在用户对触摸屏上的显示内容进行输入操作时,显示内容发生基于用户操作而发生改变,这也是非常常见的,即显示器上的显示通过用户与控制单元的经由显示器的交互作用被控制单元改变,属于本领域的常规技术手段。
对于区别特征(2),对比文件2公开了一种机床(参见说明书第2页倒数第2段至第3页第9段、图1-4),机床具有封闭包括加工区域空间1的整个机床的盖板2,在盖板的前表面上设置有观察窗3和控制面板4。在观察窗3上设置有显示装置5。加工区域空间1被盖板封闭。观察窗3包含顶部观察窗3b和底部观察窗3a,顶部观察窗3b由安装在窗架6b的内部周边的显示装置5所形成的。显示装置5显示出加工程序、数据设置屏等图像10。其中盖板2相当于机器保护元件,显示装置5相当于显示器,可见对比文件2公开了显示器集成于机器保护元件。
上述区别特征(2)作为整体,体现了对比文件1和本申请的基本构思不同。在本申请的方案中,将显示器集成于机器保护元件,因此显示器是和机器保护元件一起至少部分覆盖于容器处理机的外围部分。当用户在容器处理机周围移动时,该用户也在相对于机器保护元件和集成其中的显示器移动,从而产生移动的用户不能很好地从显示器上观察到相应信息的技术问题。为解决上述问题,本申请提供用户识别单元来识别容器处理机周围的用户的位置,根据用户位置控制显示器上的显示随用户而移动,即显示内容在显示器上的位置随着用户位置而移动,从而使得用户可以随时在不同的位置上从显示器上获得相应信息。而在对比文件1的方案中,触摸屏在保护盖之外、绕装置可旋转地设置,并且由于触摸屏的旋转而操纵不同位置处的位置开关,根据触摸屏的当前位置控制显示内容。对比文件1中假定了操作员总是位于触摸屏的附近,并且触摸屏是可旋转的,可见其触摸屏本身可随着操作员的移动而移动。因此,对比文件1的方案并不会产生当用户在容器处理机周围移动时、不能很好地从显示器上观察到相应信息的技术问题。并且,对比文件1是基于触摸屏的旋转操纵不同位置处的位置开关,从而获知触摸屏的当前位置,进而释放或闭锁各个总成功能,或者自动适配触摸屏的用户界面。可以看出,可旋转的触摸屏是对比文件1发明构思的基础,要基于触摸屏的旋转来触发不同的功能。因此,即使对比文件2能够给出将显示器集成于机器保护元件的技术启示,本领域技术人员在其启示下,也仅能得到将对比文件1的方案改进为某种集成于保护盖中的可旋转的触摸屏的形式。改进后的方案仍然不存在当用户在容器处理机周围移动时、不能很好地从显示器上观察到相应信息的技术问题。从而,本领域技术人员也难以有动机将直接识别用户位置、并且控制显示器上的显示随用户而移动的技术手段应用至改进后的方案中。上述区别特征(2)作为整体,目前并没有证据表明其属于本领域技术人员的公知常识,并且解决了当用户在容器处理机周围移动时、不能很好地从显示器上观察到相应信息的技术问题,获得了使用户可以随时在容器处理机周围的不同位置处从显示器上获得相应信息的有益效果。
综上所述,权利要求9请求保护的技术方案针对现有技术的不足,将显示器集成于机器保护元件,识别周围用户的位置,并控制显示器上的显示根据用户位置而移动,更好地为在容器处理机周围移动的用户提供显示。对本领域技术人员来说,在不付出创造性劳动的情况下无法显而易见地在对比文件1的基础上结合对比文件2和本领域的公知常识以得到本申请权利要求9的技术方案,权利要求9相对于对比文件1、对比文件2以及本领域的公知常识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4)从属权利要求10-11从属于权利要求9,当其引用的权利要求相对于对比文件1、对比文件2、及公知常识的结合具备创造性时,该权利要求10-11也具备创造性。
三、决定
撤销国家知识产权局于2018年12月26日对本申请作出的驳回决定。由国家知识产权局原审查部门在本决定所针对的文本的基础上对本发明专利申请继续进行审查。
如对本复审请求审查决定不服,根据专利法第41条第2款的规定,请求人自收到本决定之日起三个月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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