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明创造名称:一种信息处理方法及电子设备
外观设计名称:
决定号:192670
决定日:2019-10-14
委内编号:1F264478
优先权日:
申请(专利)号:201410060642.0
申请日:2014-02-21
复审请求人:联想(北京)有限公司
无效请求人:
授权公告日:
审定公告日:
专利权人:
主审员:王喆
合议组组长:赵露泽
参审员:丁东霞
国际分类号:G06F3/14
外观设计分类号:
法律依据:专利法第33条,专利法第22条第3款
决定要点
:如果对权利要求书的修改能够根据原说明书和权利要求书记载的内容直接地、毫无疑义地确定,则上述修改符合专利法第33条的规定。
全文:
本复审请求涉及申请号为201410060642.0、发明名称为“一种信息处理方法及电子设备”的发明专利申请(下称本申请)。本申请的申请人为联想(北京)有限公司,申请日为2014年02月21日,公开日为2015年08月26日。
经实质审查,国家知识产权局原审查部门于2018年07月17日发出驳回决定,以权利要求1-16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所规定的创造性为由驳回了本申请,具体理由是:独立权利要求1与对比文件1(CN 202889407U,公告日为2013年04月17日)相比,区别技术特征在于:所述指示单元在所述显示单元上围绕预设基点设置;所述指示单元用于指示所述电子设备的状态信息,所述当前状态信息包括:所述电子设备的当前剩余电量,或所述电子设备的当前剩余存储空间,或所述电子设备的当前数据处理进度。该区别技术特征部分属于本领域技术人员在对比文件1的基础上容易想到的,其余部分为本领域的惯用技术手段,因此独立权利要求1相对于对比文件1和本领域惯用技术手段的结合不具备创造性。从属权利要求2的全部附加技术特征均已记载在独立权利要求1中;从属权利要求3,5,7和8的附加技术特征均为本领域的惯用技术手段;从属权利要求4的附加技术特征部分被对比文件1所公开,其余部分为本领域的惯用技术手段;从属权利要求6的附加技术特征被对比文件2(CN 203326644U,公告日为2013年12月04日)所公开且给出了将其结合到对比文件1的技术启示;因此从属权利要求2-8也都不具备创造性。权利要求9-16是与方法权利要求1-8相对应的产品权利要求,在权利要求1-8不具备创造性的基础上,基于相同的理由,权利要求9-16也均不具备创造性。
驳回决定所依据的文本为:申请日2014年02月21日提交的说明书摘要、摘要附图、说明书第1-130段、说明书附图图1-5,以及2017年12月21日提交的权利要求第1-16项。驳回决定所针对的权利要求书如下:
“1. 一种信息处理方法,应用于一电子设备,所述电子设备包括一显示单元和指示单元,所述指示单元在所述显示单元上围绕预设基点设置,所述指示单元用于指示所述电子设备的状态信息,所述方法包括:
获得所述电子设备的当前状态信息,并将所述当前状态信息发送至所述指示单元,所述当前状态信息包括:所述电子设备的当前剩余电量,或所述电子设备的当前剩余存储空间,或所述电子设备的当前数据处理进度;
所述指示单元以预定指示方式指示所述当前状态信息。
2. 如权利要求1所述的方法,其特征在于,所述当前状态信息包括:所述电子设备的当前剩余电量,或所述电子设备的当前剩余存储空间,或所述电子设备的当前数据处理进度。
3. 如权利要求1所述的方法,其特征在于,所述预设基点具体为:所述电子设备的外部框架中心或预定显示区域的中心。
4. 如权利要求1所述的方法,其特征在于,所述预定指示方式具体为:围绕所述预设基点的封闭环形或围绕所述预设基点的分离刻度集合,所述分离刻度集合可以是钟表的时间刻度。
5. 如权利要求1所述的方法,其特征在于,所述指示单元以预定指示方式指示所述当前状态信息,具体包括:
当所述预定指示方式为所述封闭环形时,获取所述电子设备当前状态信息为第一状态信息;
确定所述第一状态信息对应的所述封闭环形的第一区域,所述第一区域以第一显示方式指示所述第一状态信息,且所述封闭环形的第二区域具有第二显示方式,所述第二区域为所述封闭环形中除所述第一区域以外的区域;
当检测到所述当前状态信息发生改变时,获取改变后的第二状态信息,并确定所述第一状态信息与所述第二状态信息间的变化量,根据所述变化量调整所述第一区域和/或所述第二区域。
6. 如权利要求1所述的方法,其特征在于,所述指示单元以预定指示方式指示所述当前状态信息,具体包括:
当所述预定指示方式为分离刻度集合时,获取所述电子设备当前状态信息为第一状态信息;
确定所述第一状态信息对应的所述分离刻度集合的第一刻度区域,所述第一刻度区域以第三显示方式指示所述第一状态信息,且所述分离刻度集合的第二刻度区域具有第四显示方式,所述第二刻度区域为所述分离刻度集合中除所述第一刻度区域外的区域,
其中,所述第一刻度区域包括一个刻度或至少两个彼此相邻的刻度,所述第二刻度区域包括一个刻度或至少两个彼此相邻的刻度,所述分离刻度集合中的所有刻度能够在所述第三显示方式和所述第四显示方式之间切换;
当检测到所述当前状态信息发生改变时,获取改变后的第二状态信息,并确定所述第一状态信息与所述第二状态信息间的变化量,根据所述变化量调整所述第一刻度区域和/或所述第二刻度区域。
7. 如权利要求6所述的方法,其特征在于,所述根据所述变化量调整所述第一刻度区域和/或所述第二刻度区域,具体为:
确定所述变化量对应的第三刻度区域内的彼此相邻的N个刻度,依次取i从1至N,将所述第i刻度的显示方式从所述第三显示方式切换到所述第四显示方式,其中,N为大于等于1的任一整数,i为大于等于1且小于等于N的任一整数。
8. 如权利要求3所述的方法,其特征在于,所述外部框架包括手表的外部框架,手机的外部框架或笔记本电脑的外部框架。
9. 一种电子设备,所述电子设备包括一显示单元和指示单元,所述指示单元在所述显示单元上围绕预设基点设置,所述指示单元用于指示所述电子设备的状态信息,所述电子设备还包括:
第一获得单元,用于获得所述电子设备的当前状态信息,并将所述当前状态信息发送至所述指示单元,所述当前状态信息包括:所述电子设备的当前剩余电量,或所述电子设备的当前剩余存储空间,或所述电子设备的当前数据处理进度;
第一指示单元,用于所述指示单元以预定指示方式指示所述当前状态信息。
10. 如权利要求9所述的电子设备,其特征在于,所述当前状态信息包括:所述电子设备的当前剩余电量,或所述电子设备的当前剩余存储空间,或所述电子设备的当前数据处理进度。
11. 如权利要求9所述的电子设备,其特征在于,所述预设基点具体为:所述电子设备的外部框架中心或预定显示区域的中心。
12. 如权利要求9所述的电子设备,其特征在于,所述指示方式具体为:围绕所述预设基点的封闭环形或围绕所述预设基点的分离刻度集合,所述分离刻度集合可以是钟表的时间刻度。
13. 如权利要求9所述的电子设备,其特征在于,所述第一指示单元具体包括:
第一获得子单元,用于当所述预定指示方式为所述封闭环形时,获取所述电子设备当前状态信息为第一状态信息;
第一指示子单元,用于确定所述第一状态信息对应的所述封闭环形的第一区域,所述第一区域以第一显示方式指示所述第一状态信息,且所述封闭环形的第二区域具有第二显示方式,所述第二区域为所述封闭环形中除所述第一区域以外的区域;
第一调整单元,用于当检测到所述当前状态信息发生改变时,获取改变后的第二状态信息,并确定所述第一状态信息与所述第二状态信息间的变化量,根据所述变化量调整所述第一区域和/或所述第二区域。
14. 如权利要求9所述的电子设备,其特征在于,所述第一指示单元具体包括:
第一获得子模块,用于当所述预定指示方式为分离刻度集合时,获取所述电子设备当前状态信息为第一状态信息;
第一指示子模块,用于确定所述第一状态信息对应的所述分离刻度集合的第一刻度区域,所述第一刻度区域以第三显示方式指示所述第一状态信息,且所述分离刻度集合的第二刻度区域具有第四显示方式,所述第二刻度区域为所述分离刻度集合中除所述第一刻度区域外的区域,
其中,所述第一刻度区域包括一个刻度或至少两个彼此相邻的刻度,所述第二刻度区域包括一个刻度或至少两个彼此相邻的刻度,所述分离刻度集合中的所有刻度能够在所述第三显示方式和所述第四显示方式之间切换;
第一调整模块,用于当检测到所述当前状态信息发生改变时,获取改变后的第二状态信息,并确定所述第一状态信息与所述第二状态信息间的变化量,根据所述变化量调整所述第一刻度区域和/或所述第二刻度区域。
15. 如权利要求14所述的电子设备,其特征在于,所述第一调整模块具体用于:
确定所述变化量对应的第三刻度区域内的彼此相邻的N个刻度,依次取i从1至N,将所述第i刻度的显示方式从所述第三显示方式切换到所述第四显示方式,其中,N为大于等于1的任一整数,i为大于等于1且小于等于N的任一整数。
16. 如权利要求11所述的电子设备,其特征在于,所述外部框架包括手表的外部框架,手机的外部框架或笔记本的外部框架。”
申请人(下称复审请求人)对上述驳回决定不服,于2018年11月01日向国家知识产权局提出了复审请求,但并未提交修改文件。复审请求人认为:本申请的指示单元指示的是“电子设备的状态信息”,对比文件1公开的是一种展示时间的方法,指示的是“时间信息”,其与电子设备之间并没有直接或间接的联系,且二者也不是上下位概念的关系,因此对比文件1并未公开“电子设备的状态信息”,也未公开“获取状态信息并发送”的步骤;本申请采用类似于表盘展示形式的指示单元显示非时间的电子设备的内部参量跳脱出了原有的惯有思维,并且解决了现有技术中“当用户需要查看电子设备的特定当前状态信息时,必须在特定区域进行相应的点击操作,才能够查看到当前状态信息”的技术问题。
经形式审查合格,国家知识产权局于2018年11月06日依法受理了该复审请求,并将其转送至原审查部门进行前置审查。
原审查部门在前置审查意见书中认为:对比文件1在背景技术中提出,各类机型的触摸屏与终端边界会有留白,会造成空间的浪费,并且人们需要使用终端查看时间信息会通过先按电源键点亮屏幕、阅读时间、关闭电源键这3个步骤,查阅时间不方便,从而提出使用触摸屏与终端边界的留白处使用LED灯进行时间的显示。由此可见,对比文件1使用LED灯展示时间并不仅仅是展示方式的调整,而是为了利用终端本身的结构来显示时间信息,提供一种新的终端时间的显示方式,方便在使用电子设备的过程中能够方便地查看时间。本申请在发明内容部分记载了“本申请解决了现有技术中没有利用电子设备本身的结构来显示电子设备的当前状态信息的技术问题”,由此可见,对比文件1和本申请解决的技术问题相同,为了解决该技术问题,对比文件1采用的技术方案为:使用显示单元上围绕预设基点设置的指示单元来进行信息的指示,区别仅在于指示的内容不同。然而,不管指示什么样的信息均需要获取信息,然后将信息发送到相应的指示单元进行指示,获取的信息可以是用户经常关注并且现有终端设计不方便查看的信息,如时间,剩余电量等信息。因此,在对比文件1公开了使用LED灯来指示时间信息的基础上,本领域技术人员容易想到使用LED灯来指示如电子设备电量等状态信息,因而坚持原驳回决定。
随后,国家知识产权局成立合议组对本申请进行审理。
合议组于2019年03月01日向复审请求人发出复审通知书,其中继续引用驳回决定中引用的对比文件1和2,并指出权利要求1-16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所规定的创造性。对于复审请求人的意见陈述,合议组认为:对比文件1已经公开了“在手机等便携式设备的显示屏周围设置指示灯以便于用于查看时间并提高用户体验”,即对比文件1已经公开了本申请的发明构思。虽然对比文件1采用指示灯指示的是当前时间,而非本申请所述的电子设备当前的状态信息,但是对比文件1也公开了“这样的设计不仅仅限于读取时间,也可与指南针结合,转动手机的同时,控制指南针指针上指向南侧位置所对应的时钟指示灯采用预设的第一颜色供电,指向北侧位置所对应的时钟指示灯采用预设的第二颜色供电”,因此给出了在显示屏周围设置的指示灯除了可以指示当前时间,也可以指示其他信息的启示。在此基础上,本领域技术人员容易想到,也可根据实际情况或需要采用对比文件1中给出的“设置在显示屏周围的指示灯”来指示用户希望了解的其他信息,例如当前剩余电量、当前剩余存储空间、当前数据处理进度、或者当前的网速、剩余待机时长等用户关注的电子设备的当前状态信息,其无需本领域技术人员付出创造性的劳动,且技术效果可以预期,因此对于复审请求人的意见陈述不予支持。
复审请求人于2019年04月16日提交了意见陈述书,以及权利要求书的全文修改替换页(共16项),在独立权利要求1和9中均增加了技术特征“所述指示单元是所述显示单元的一部分”。复审请求人认为:(1)本申请的指示单元指示的是“电子设备的状态信息”,反映的是电子设备的使用状况,而对比文件1中仅公开了展示“时间信息或方位信息”,其均是不依托电子设备存在的自然界的客观实际规律,与电子设备之间并没有直接或间接的联系,因此合议组混淆了“时间信息/方位信息”与“电子设备本身的当前状态信息”这两个概念。(2)本申请是在显示屏上划分出一部分区域作为指示单元,用于在显示屏点亮时指示电子设备的状态信息;而对比文件1中是将指示灯设置在显示装置四周的空白处,以在不点亮显示屏幕的情况下指示时间信息的目的,因此对比文件1中的“时钟指示灯”不能相当于本申请的“指示单元”。(3)本申请采用类似于表盘展示形式的指示单元显示非时间的电子设备的内部参量跳脱出了原有的惯有思维,并且解决了现有技术中“当用户需要查看电子设备的特定当前状态信息时,必须在特定区域进行相应的点击操作,才能够查看到当前状态信息”的技术问题。
此次提交的独立权利要求1和9如下:
“1. 一种信息处理方法,应用于一电子设备,所述电子设备包括一显示单元和指示单元,所述指示单元在所述显示单元上围绕预设基点设置,所述指示单元是所述显示单元的一部分,所述指示单元用于指示所述电子设备的状态信息,所述方法包括:
获得所述电子设备的当前状态信息,并将所述当前状态信息发送至所述指示单元,所述当前状态信息包括:所述电子设备的当前剩余电量,或所述电子设备的当前剩余存储空间,或所述电子设备的当前数据处理进度;
所述指示单元以预定指示方式指示所述当前状态信息。”
“9. 一种电子设备,所述电子设备包括一显示单元和指示单元,所述指示单元在所述显示单元上围绕预设基点设置,所述指示单元是所述显示单元的一部分,所述指示单元用于指示所述电子设备的状态信息,所述电子设备还包括:
第一获得单元,用于获得所述电子设备的当前状态信息,并将所述当前状态信息发送至所述指示单元,所述当前状态信息包括:所述电子设备的当前剩余电量,或所述电子设备的当前剩余存储空间,或所述电子设备的当前数据处理进度;
第一指示单元,用于所述指示单元以预定指示方式指示所述当前状态信息。”
合议组于2019年05月09日再次向复审请求人发出复审通知书,指出:对独立权利要求1和9的上述修改均超出了原说明书和权利要求书记载的范围,不符合专利法第33条的规定。假如复审请求人将权利要求1和9中新增加的上述技术特征删除,以克服上述修改超范围的缺陷,那么修改后的权利要求1-16将与前次复审通知书所针对的权利要求1-16的保护范围完全相同,基于前次复审通知书中给出的同样的理由和证据,修改后的权利要求1-16仍将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所规定的创造性。对于复审请求人的意见陈述,合议组认为:(1)在前次复审通知书对权利要求1和9进行创造性评述时,合议组并未将对比文件1中公开的“时间信息或方位信息”相当于本申请的“电子设备本身的当前状态信息”,而是将“指示单元指示的是电子设备的状态信息,包括:所述电子设备的当前剩余电量,或所述电子设备的当前剩余存储空间,或所述电子设备的当前数据处理进度”认定为权利要求1和9所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与对比文件1相比存在的区别技术特征,因此,合议组并未对“时间信息/方位信息”与“电子设备本身的当前状态信息”这两个概念进行混淆。(2)根据本申请原说明书和权利要求书的记载,并不能直接地、毫无疑义地确定“指示单元是否为显示单元的一部分”以及“用于在显示屏点亮时指示电子设备的状态信息”。(3)虽然对比文件1采用指示灯指示的是当前时间,而非本申请所述的电子设备当前的状态信息,但是对比文件1也公开了“这样的设计不仅仅限于读取时间,也可与指南针结合,转动手机的同时,控制指南针指针上指向南侧位置所对应的时钟指示灯采用预设的第一颜色供电,指向北侧位置所对应的时钟指示灯采用预设的第二颜色供电”,因此给出了在显示屏周围设置的指示灯除了可以指示当前时间,也可以指示例如当前位置的南北方向等其他信息的启示。在此基础上,本领域技术人员容易想到,也可根据实际情况或需要采用对比文件1中给出的“设置在显示屏周围的指示灯”来指示其他所需了解的信息,例如当前剩余电量、当前剩余存储空间、当前数据处理进度、或者当前的网速、剩余待机时长等用户关注的电子设备的当前状态信息,其无需本领域技术人员付出创造性的劳动,且技术效果可以预期。因此对于复审请求人的意见陈述不予支持。
复审请求人于2019年06月24日提交了意见陈述书,以及权利要求书的全文修改替换页(共18项),具体修改为:删除了独立权利要求1和9中导致修改超范围的技术特征“所述指示单元是所述显示单元的一部分”,删除了从属权利要求2,4,10和12,在独立权利要求1中增加了技术特征“利用电子设备本身的在所述显示单元上围绕预设基点显示的指示单元来指示电子设备的当前状态信息”和“具体的:确定所述第一状态信息对应的封闭环形的第一区域,所述第一区域以第一显示方式指示所述第一状态信息,且所述封闭环形的第二区域具有第二显示方式”,在独立权利要求9中增加了技术特征“利用电子设备本身的在所述显示单元上围绕预设基点显示的指示单元来指示电子设备的当前状态信息”和“所述第一指示单元包括:第一指示子单元,用于确定所述第一状态信息对应的所述封闭环形的第一区域,所述第一区域以第一显示方式指示所述第一状态信息,且所述封闭环形的第二区域具有第二显示方式,所述第二区域为所述封闭环形中除所述第一区域以外的区域”;新增加了两组权利要求5-9和14-18,并对各权利要求的序号及引用关系进行了适应性的修改。
复审请求人认为:在各独立权利要求中增加了技术特征“利用电子设备本身的在所述显示单元上围绕预设基点显示的指示单元来指示电子设备的当前状态信息”(下称技术特征一)和“具体的:确定所述第一状态信息对应的封闭环形的第一区域,所述第一区域以第一显示方式指示所述第一状态信息,且所述封闭环形的第二区域具有第二显示方式”(下称技术特征二);
(1)对于技术特征一,结合本申请所要解决的“如何利用电子设备本身的结构来显示电子设备的当前状态信息”技术问题,以及说明书附图3A和4A中示出的指示单元在显示单元上的表征形式,可知上述技术特征所表征的含义应该理解为:本申请实质上是通过在硬件结构的显示装置上划分出一部分区域作为指示单元,指示单元的本质是显示装置的一部分,而并非是额外设置的硬件结构;因此指示单元会随着显示装置的点亮而点亮,随着显示装置的熄灭而熄灭。而对比文件1是在显示屏外的塑料壳体上挖孔,额外将时钟指示灯设置在孔内,以通过时钟指示灯指示时间,而无需再点亮显示屏查看时间,因此本申请的指示单元和对比文件1的指示灯,其采用的技术手段以及其在各自的技术方案中所起的作用均不相同,对比文件1的指示灯不能相当于本申请的指示单元。此外,对比文件1是用指示灯的表盘形式展示时间或方位等自然界客观存在的信息,而本申请是基于在电子设备显示单元的轮廓,借用表盘展示的形式,展示电子设备的内部参量,因此本申请和对比文件1的发明思路并不相同,本申请跳脱出了原有的惯有思维,用于表现不同于传统方式的内容和含义,更加巧妙直观。
(2)对于技术特征二,其并未被对比文件1所公开,本申请是采用封闭环形的两个不同区域来的连续性进行配合来表征不同的状态信息,而对比文件2是采用分散刻度中的一个刻度来表征电量,二者采用的技术思路完全不同,因此对比文件2并未给出结合的技术启示。
此次提交的权利要求书如下:
“1. 一种信息处理方法,应用于一电子设备,所述电子设备包括一显示单元和指示单元,所述指示单元在所述显示单元上围绕预设基点设置,利用电子设备本身的在所述显示单元上围绕预设基点显示的指示单元来指示电子设备的当前状态信息,所述指示单元用于指示所述电子设备的状态信息,所述方法包括:
获得所述电子设备的当前状态信息,并将所述当前状态信息发送至所述指示单元,所述当前状态信息包括:所述电子设备的当前剩余电量,或所述电子设备的当前剩余存储空间,或所述电子设备的当前数据处理进度;
所述指示单元以预定指示方式指示所述当前状态信息,具体的:
确定所述第一状态信息对应的封闭环形的第一区域,所述第一区域以第一显示方式指示所述第一状态信息,且所述封闭环形的第二区域具有第二显示方式。
2. 如权利要求1所述的方法,其特征在于,所述预设基点具体为:所述电子设备的外部框架中心或预定显示区域的中心。
3. 如权利要求1所述的方法,其特征在于,还包括:
当检测到所述当前状态信息发生改变时,获取改变后的第二状态信息,并确定所述第一状态信息与所述第二状态信息间的变化量,根据所述变化量调整所述第一区域和/或所述第二区域。
4. 如权利要求2所述的方法,其特征在于,所述外部框架包括手表的外部框架,手机的外部框架或笔记本电脑的外部框架。
5. 一种信息处理方法,应用于一电子设备,所述电子设备包括一显示单元和指示单元,所述指示单元在所述显示单元上围绕预设基点设置,利用电子设备本身的在所述显示单元上围绕预设基点显示的指示单元来指示电子设备的当前状态信息,所述指示单元用于指示所述电子设备的状态信息,所述方法包括:
获得所述电子设备的当前状态信息,并将所述当前状态信息发送至所述指示单元,所述当前状态信息包括:所述电子设备的当前剩余电量,或所述电子设备的当前剩余存储空间,或所述电子设备的当前数据处理进度;
所述指示单元以预定指示方式指示所述当前状态信息,具体的:
确定所述第一状态信息对应的所述分离刻度集合的第一刻度区域,所述第一刻度区域以第三显示方式指示所述第一状态信息,且所述分离刻度集合的第二刻度区域具有第四显示方式,所述第二刻度区域为所述分离刻度集合中除所述第一刻度区域外的区域。
6. 如权利要求5所述的方法,其特征在于,所述预设基点具体为:所述电子设备的外部框架中心或预定显示区域的中心。
7. 如权利要求5所述的方法,其特征在于,还包括:所述第一刻度区域包括一个刻度或至少两个彼此相邻的刻度,所述第二刻度区域包括一个刻度或至少两个彼此相邻的刻度,所述分离刻度集合中的所有刻度能够在所述第三显示方式和所述第四显示方式之间切换;
当检测到所述当前状态信息发生改变时,获取改变后的第二状态信息,并确定所述第一状态信息与所述第二状态信息间的变化量,根据所述变化量调整所述第一刻度区域和/或所述第二刻度区域。
8. 如权利要求7所述的方法,其特征在于,所述根据所述变化量调整所述第一刻度区域和/或所述第二刻度区域,具体为:
确定所述变化量对应的第三刻度区域内的彼此相邻的N个刻度,依次取i从1至N,将所述第i刻度的显示方式从所述第三显示方式切换到所述第四显示方式,其中,N为大于等于1的任一整数,i为大于等于1且小于等于N的任一整数。
9. 如权利要求6所述的方法,其特征在于,所述外部框架包括手表的外部框架,手机的外部框架或笔记本电脑的外部框架。
10. 一种电子设备,所述电子设备包括一显示单元和指示单元,所述指示单元在所述显示单元上围绕预设基点设置,利用电子设备本身的在所述显示单元上围绕预设基点显示的指示单元来指示电子设备的当前状态信息,所述指示单元用于指示所述电子设备的状态信息,所述电子设备还包括:
第一获得单元,用于获得所述电子设备的当前状态信息,并将所述当前状态信息发送至所述指示单元,所述当前状态信息包括:所述电子设备的当前剩余电量,或所述电子设备的当前剩余存储空间,或所述电子设备的当前数据处理进度;
第一指示单元,用于所述指示单元以预定指示方式指示所述当前状态信息;
所述第一指示单元包括:
第一指示子单元,用于确定所述第一状态信息对应的所述封闭环形的第一区域,所述第一区域以第一显示方式指示所述第一状态信息,且所述封闭环形的第二区域具有第二显示方式,所述第二区域为所述封闭环形中除所述第一区域以外的区域。
11. 如权利要求10所述的电子设备,其特征在于,所述预设基点具体为:所述电子设备的外部框架中心或预定显示区域的中心。
12. 如权利要求10所述的电子设备,其特征在于,所述第一指示单元还包括:
第一调整单元,用于当检测到所述当前状态信息发生改变时,获取改变后的第二状态信息,并确定所述第一状态信息与所述第二状态信息间的变化量,根据所述变化量调整所述第一区域和/或所述第二区域。
13. 如权利要求11所述的电子设备,其特征在于,所述外部框架包括手表的外部框架,手机的外部框架或笔记本的外部框架。
14. 一种电子设备,所述电子设备包括一显示单元和指示单元,所述指示单元在所述显示单元上围绕预设基点设置,利用电子设备本身的在所述显示单元上围绕预设基点显示的指示单元来指示电子设备的当前状态信息,所述指示单元用于指示所述电子设备的状态信息,所述电子设备还包括:
第一获得单元,用于获得所述电子设备的当前状态信息,并将所述当前状态信息发送至所述指示单元,所述当前状态信息包括:所述电子设备的当前剩余电量,或所述电子设备的当前剩余存储空间,或所述电子设备的当前数据处理进度;
第一指示单元,用于所述指示单元以预定指示方式指示所述当前状态信息;
所述第一指示单元包括:第一指示子模块,用于确定所述第一状态信息对应的所述分离刻度集合的第一刻度区域,所述第一刻度区域以第三显示方式指示所述第一状态信息,且所述分离刻度集合的第二刻度区域具有第四显示方式,所述第二刻度区域为所述分离刻度集合中除所述第一刻度区域外的区域。
15. 如权利要求14所述的电子设备,其特征在于,所述预设基点具体为:所述电子设备的外部框架中心或预定显示区域的中心。
16. 如权利要求14所述的电子设备,其特征在于,所述第一刻度区域包括一个刻度或至少两个彼此相邻的刻度,所述第二刻度区域包括一个刻度或至少两个彼此相邻的刻度,所述分离刻度集合中的所有刻度能够在所述第三显示方式和所述第四显示方式之间切换;
所述第一指示单元还包括:
第一调整模块,用于当检测到所述当前状态信息发生改变时,获取改变后的第二状态信息,并确定所述第一状态信息与所述第二状态信息间的变化量,根据所述变化量调整所述第一刻度区域和/或所述第二刻度区域。
17. 如权利要求16所述的电子设备,其特征在于,所述第一调整模块具体用于:
确定所述变化量对应的第三刻度区域内的彼此相邻的N个刻度,依次取i从1至N,将所述第i刻度的显示方式从所述第三显示方式切换到所述第四显示方式,其中,N为大于等于1的任一整数,i为大于等于1且小于等于N的任一整数。
18. 如权利要求15所述的电子设备,其特征在于,所述外部框架包括手表的外部框架,手机的外部框架或笔记本的外部框架。”
在上述程序的基础上,合议组认为本申请事实已经清楚,可以作出审查决定。
决定的理由
1、审查文本的认定
复审请求人于2019年06月24日提交了权利要求书的全文修改替换页(共18项),经审查,上述修改符合专利法第33条和专利法实施细则第61条第1款的规定。本复审请求审查决定所针对的文本为:申请日2014年02月21日提交的说明书摘要、摘要附图、说明书第1-130段、说明书附图图1-5,以及2019年06月24日提交的权利要求第1-18项。
专利法第33条
专利法第33条规定,申请人可以对其专利申请文件进行修改,但是,对发明和实用新型专利申请文件的修改不得超出原说明书和权利要求书记载的范围。
如果对权利要求的修改能够根据原说明书和权利要求书记载的内容直接地、毫无疑义地确定,则上述修改符合专利法第33条的规定。
2.1 独立权利要求1和10的修改符合专利法第33条的规定
对于2019年06月24日提交的独立权利要求1和10,复审请求人删除了其中导致修改超的技术特征“所述指示单元是所述显示单元的一部分”,并在独立权利要求1中增加了技术特征“利用电子设备本身的在所述显示单元上围绕预设基点显示的指示单元来指示电子设备的当前状态信息”和“具体的:确定所述第一状态信息对应的封闭环形的第一区域,所述第一区域以第一显示方式指示所述第一状态信息,且所述封闭环形的第二区域具有第二显示方式”,在独立权利要求10中增加了技术特征“利用电子设备本身的在所述显示单元上围绕预设基点显示的指示单元来指示电子设备的当前状态信息”和“所述第一指示单元包括:第一指示子单元,用于确定所述第一状态信息对应的所述封闭环形的第一区域,所述第一区域以第一显示方式指示所述第一状态信息,且所述封闭环形的第二区域具有第二显示方式,所述第二区域为所述封闭环形中除所述第一区域以外的区域”;
其中,技术特征“利用电子设备本身的在所述显示单元上围绕预设基点显示的指示单元来指示电子设备的当前状态信息”记载于原说明书第55段,技术特征“具体的:确定所述第一状态信息对应的封闭环形的第一区域,所述第一区域以第一显示方式指示所述第一状态信息,且所述封闭环形的第二区域具有第二显示方式”和“所述第一指示单元包括:第一指示子单元,用于确定所述第一状态信息对应的所述封闭环形的第一区域,所述第一区域以第一显示方式指示所述第一状态信息,且所述封闭环形的第二区域具有第二显示方式,所述第二区域为所述封闭环形中除所述第一区域以外的区域”分别记载于原权利要求5和13的附加技术特征中,因此上述修改均未超出原说明书和权利要求书记载的范围,符合专利法第33条的规定。
2.2权利要求5-9符合专利法第33条的规定
对于2019年06月24日提交的新增加的权利要求5-9,独立权利要求5的技术方案记载于原权利要求1、2、6以及原说明书第55段,从属权利要求6-9的附加技术特征分别记载于原权利要求3和6-8中,因此新增加的权利要求5-9均未超出原说明书和权利要求书记载的范围,符合专利法第33条的规定。
2.3权利要求14-18符合专利法第33条的规定
对于2019年06月24日提交的新增加的权利要求14-18,独立权利要求14的技术方案记载于原权利要求9、10、14以及原说明书第55段,从属权利要求15-18的附加技术特征分别记载于原权利要求11和14-16中,因此新增加的权利要求14-18均未超出原说明书和权利要求书记载的范围,符合专利法第33条的规定。
3、专利法第22条第3款
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创造性,是指与现有技术相比,该发明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该实用新型具有实质性特点和进步。
如果一项权利要求所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与作为最接近的现有技术的对比文件相比存在区别技术特征,该区别技术特征既不是本领域的公知常识,其他对比文件也没有给出将上述区别技术特征应用到该对比文件以解决其存在的技术问题的启示,且上述区别技术特征的引入使该权利要求的技术方案相对于上述现有技术而言具有有益的技术效果,则该权利要求具备创造性。
本复审请求审查决定继续引用复审通知书和驳回决定中引用的如下对比文件:
对比文件1:CN 202889407U,公告日为2013年04月17日;
对比文件2:CN 203326644U,公告日为2013年12月04日。
其中,对比文件1为本申请最接近的现有技术。
3.1独立权利要求1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权利要求1要求保护一种信息处理方法。对比文件1公开了一种便携式终端,并具体公开了以下技术特征(参见说明书第2-34,43-44段,图2):
便携式终端,在图2的实施例一中其为手机(相当于电子设备),但也可是便携式电脑、平板电脑、MP3、MP4等,便携式终端包括:显示屏,其四周设置有至少12个等间距分布的时钟指示灯,由图2可见,该时钟指示灯围绕手机外部框架的中心即显示屏的中心而设置,每个时钟指示灯作为一个时钟刻度;各时钟指示灯分别与该便携式终端中的供电单元相连,该便携式终端中的控制单元与上述供电单元相连,控制单元根据当前时间(必然先获取了当前时间),控制供电单元为当前时间在时钟上的时针位置所对应的时钟指示灯采用预设的第一颜色供电,为当前时间在时钟上的分针位置所对应的时钟指示灯采用预设的第二颜色供电(该操作相当于信息处理方法);
图2示出指示灯围绕手机屏幕设置,通过颜色区分时钟、分钟、秒钟,假设绿色表示时钟,红色表示分钟,黄色表示秒钟,且当前时钟指示灯1呈绿色,时钟指示灯2呈红色,时钟指示灯3呈黄色,则图2显示时间为3:05:25s;
由此,解决了现有技术中利用便携式终端查看时间时,需要经过按电源键点亮屏幕、阅读时间、关闭电源键这3个步骤而导致的操作不简便的技术问题,同时提高了用户体验度;
这样的设计不仅仅限于读取时间,也可与指南针结合,转动手机的同时,控制指南针指针上指向南侧位置所对应的时钟指示灯采用预设的第一颜色供电,指向北侧位置所对应的时钟指示灯采用预设的第二颜色供电。
由此可见,权利要求1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与对比文件1相比,区别技术特征在于:(1)指示单元指示的是电子设备的当前状态信息,包括:所述电子设备的当前剩余电量,或所述电子设备的当前剩余存储空间,或所述电子设备的当前数据处理进度;(2)具体的:确定所述第一状态信息对应的封闭环形的第一区域,所述第一区域以第一显示方式指示所述第一状态信息,且所述封闭环形的第二区域具有第二显示方式;(3)指示单元利用电子设备本身的在所述显示单元上围绕预设基点显示。基于上述区别技术特征,该权利要求所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实际解决的技术问题是:如何利用电子设备本身的硬件结构来直观地显示电子设备的当前状态信息。
对于上述区别技术特征(1),虽然对比文件1采用指示灯指示的是当前时间,而非本申请所述的电子设备当前的状态信息,但是对比文件1也公开了“这样的设计不仅仅限于读取时间,也可与指南针结合,转动手机的同时,控制指南针指针上指向南侧位置所对应的时钟指示灯采用预设的第一颜色供电,指向北侧位置所对应的时钟指示灯采用预设的第二颜色供电”,因此给出了“除了可以指示当前时间,也可以指示其他信息”的启示。在此基础上,本领域技术人员容易想到,也可根据实际情况或需要采用对比文件1中给出的“设置在显示屏周围的指示灯”来指示用户希望了解的其他信息,例如:当前剩余电量、当前剩余存储空间、当前数据处理进度、或者当前的网速、剩余待机时长等用户关注的电子设备的当前状态信息,其无需本领域技术人员付出创造性的劳动,且技术效果可以预期。
对于上述区别技术特征(2),对比文件2公开了一种多功能移动电源,并具体公开了以下技术特征(参见说明书第2-9,15-21段,图1):移动电源的外壳上设置有由至少十个LED灯组成的用于显示蓄电池电量的环形显示装置10,移动电源外壳内的主控电路对蓄电池的电量进行检测(相当于获取电子设备的状态信息)并在环形显示装置中进行显示;当移动电源放电时,所述的环形显示装置10中的LED灯将对应显示当前电量(相当于第一状态信息)并呈现最大亮度且停顿0.5秒,在当前电量灯渐暗持续1.5秒直至完全熄灭之后停顿1秒,接着当前电量灯渐亮持续1.5秒,直至到达最大亮度,并在当前电量灯最大亮度时停顿0.5秒,如此往复循环,即显示当前电量的LED灯以呼吸的形式指示移动电源的电量(“最大亮度-渐暗-熄灭-渐亮-最大亮度”以呼吸形式往复循环的、显示当前电量的LED灯相当于以第一显示方式指示第一状态信息的第一区域,除此之外的保持熄灭状态的其余LED灯相当于具有第二显示方式的第二区域);当移动电源对外放电完成之后,所述的环形显示装置10中的LED灯的最后一个LED灯渐灭且持续1.5秒的时间,然后所有的LED灯将全部熄灭;由此,可以直观、准确地了解移动电源的剩余电量。由此可见,大部分该区别技术特征(2)已被对比文件2所公开,且其在对比文件2中所起作用与其相应的技术特征在本申请中所起作用相同,均是如何直观显示电子设备的当前状态信息,即对比文件2给出了将其结合到对比文件1从而解决上述技术问题的启示。虽然对比文件2中公开的状态信息改变的指示方式是基于多个LED灯这一分散刻度集合,但是封闭环形的指示方式也是本领域常用的指示方式,基于对比文件2公开的上述技术内容,本领域技术人员容易想到也可将上述状态信息改变的指示方式应用于封闭环形,其无需本领域技术人员付出创造性的劳动,且技术效果可以预期。
对于上述区别技术特征(3),本申请 “采用电子设备本身的在所述显示单元上围绕预设基点显示的指示单元”来指示电子设备的当前状态信息,从而解决了现有技术中没有利用电子设备本身的结构来指示电子设备的当前状态信息的技术问题,实现了利用电子设备本身的结构来显示电子设备的当前状态信息的技术效果(参见原说明书第4,43段),结合原说明书附图3A和4A中示出的指示单元在显示单元上的表征形式可知,上述技术特征所表征的含义应该理解为:指示单元实质上是显示装置的一部分,是通过在硬件结构的显示装置上划分出一部分区域作为指示单元,而并非是额外设置的硬件结构,因此指示单元会随着显示显示装置的点亮而点亮,随着显示装置的熄灭而熄灭。而对比文件1中的“时钟指示灯”是设置在便携式终端的显示屏四周的、额外单独的硬件结构,从而可以通过时钟指示灯直接读取当前时间,而无需手动额外再点亮显示屏查看时间(即时钟指示灯亮时显示屏可以是关闭的),解决了现有技术中“查看时间时需要先案电源键点亮屏幕、阅读时间、关闭电源键这3个步骤导致的操作不简便”的技术问题,因此对比文件1的“时钟指示灯”和本申请的“指示单元”,其采用的技术手段、其在各自的技术方案中所解决的技术问题以及实现的技术效果均不相同,因此对比文件1并未公开上述区别技术特征(3),且未给出任何“利用电子设备本身的结构来显示电子设备的当前状态信息”的技术启示;此外,对比文件2也为公开上述区别技术特征(3)或给出任何“利用电子设备本身的结构来显示电子设备的当前状态信息”的技术启示,同时该区别技术特征(3)也并非本领域的公知常识,并且正是由于该区别技术特征(3)的存在,使得本申请具有“利用电子设备本身的结构、而无需额外设置硬件结构来显示电子设备的当前状态信息”的有益技术效果。
因此,独立权利要求1要求保护的方案相对于对比文件1、对比文件2以及本领域公知常识的结合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因而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所规定的创造性。
3.2 从属权利要求2-4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在独立权利要求1所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具备创造性的基础上,其从属权利要求2-4所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也都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因而也都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所规定的创造性。
3.3 独立权利要求5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权利要求5要求保护一种信息处理方法。对比文件1公开了一种便携式终端,并具体公开了以下技术特征(参见说明书第2-34,43-44段,图2):
便携式终端,在图2的实施例一中其为手机(相当于电子设备),但也可是便携式电脑、平板电脑、MP3、MP4等,便携式终端包括:显示屏,其四周设置有至少12个等间距分布的时钟指示灯,由图2可见,该时钟指示灯围绕手机外部框架的中心即显示屏的中心而设置,每个时钟指示灯作为一个时钟刻度;各时钟指示灯分别与该便携式终端中的供电单元相连,该便携式终端中的控制单元与上述供电单元相连,控制单元根据当前时间(必然先获取了当前时间),控制供电单元为当前时间在时钟上的时针位置所对应的时钟指示灯采用预设的第一颜色供电,为当前时间在时钟上的分针位置所对应的时钟指示灯采用预设的第二颜色供电(该操作相当于信息处理方法);
图2示出指示灯围绕手机屏幕设置,通过颜色区分时钟、分钟、秒钟,假设绿色表示时钟,红色表示分钟,黄色表示秒钟,且当前时钟指示灯1呈绿色,时钟指示灯2呈红色,时钟指示灯3呈黄色,则图2显示时间为3:05:25s;
由此,解决了现有技术中利用便携式终端查看时间时,需要经过按电源键点亮屏幕、阅读时间、关闭电源键这3个步骤而导致的操作不简便的技术问题,同时提高了用户体验度;
这样的设计不仅仅限于读取时间,也可与指南针结合,转动手机的同时,控制指南针指针上指向南侧位置所对应的时钟指示灯采用预设的第一颜色供电,指向北侧位置所对应的时钟指示灯采用预设的第二颜色供电。
由此可见,权利要求5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与对比文件1相比,区别技术特征在于:(1)指示单元指示的是电子设备的当前状态信息,包括:所述电子设备的当前剩余电量,或所述电子设备的当前剩余存储空间,或所述电子设备的当前数据处理进度;(2)具体的:确定所述第一状态信息对应的所述分离刻度集合的第一刻度区域,所述第一刻度区域以第三显示方式指示所述第一状态信息,且所述分离刻度集合的第二刻度区域具有第四显示方式,所述第二刻度区域为所述分离刻度集合中除所述第一刻度区域外的区域;(3)指示单元利用电子设备本身的在所述显示单元上围绕预设基点显示。基于上述区别技术特征,该权利要求所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实际解决的技术问题是:如何利用电子设备本身的硬件结构来直观地显示电子设备的当前状态信息。
对于上述区别技术特征(1),虽然对比文件1采用指示灯指示的是当前时间,而非本申请所述的电子设备当前的状态信息,但是对比文件1也公开了“这样的设计不仅仅限于读取时间,也可与指南针结合,转动手机的同时,控制指南针指针上指向南侧位置所对应的时钟指示灯采用预设的第一颜色供电,指向北侧位置所对应的时钟指示灯采用预设的第二颜色供电”,因此给出了“除了可以指示当前时间,也可以指示其他信息”的启示。在此基础上,本领域技术人员容易想到,也可根据实际情况或需要采用对比文件1中给出的“设置在显示屏周围的指示灯”来指示用户希望了解的其他信息,例如:当前剩余电量、当前剩余存储空间、当前数据处理进度、或者当前的网速、剩余待机时长等用户关注的电子设备的当前状态信息,其无需本领域技术人员付出创造性的劳动,且技术效果可以预期。
对于上述区别技术特征(2),对比文件2公开了一种多功能移动电源,并具体公开了以下技术特征(参见说明书第2-9,15-21段,图1):移动电源的外壳上设置有由至少十个LED灯组成的用于显示蓄电池电量的环形显示装置10,移动电源外壳内的主控电路对蓄电池的电量进行检测(相当于获取电子设备的状态信息)并在环形显示装置中进行显示;当移动电源放电时,所述的环形显示装置10中的LED灯将对应显示当前电量(相当于第一状态信息)并呈现最大亮度且停顿0.5秒,在当前电量灯渐暗持续1.5秒直至完全熄灭之后停顿1秒,接着当前电量灯渐亮持续1.5秒,直至到达最大亮度,并在当前电量灯最大亮度时停顿0.5秒,如此往复循环,即显示当前电量的LED灯以呼吸的形式指示移动电源的电量(“最大亮度-渐暗-熄灭-渐亮-最大亮度”以呼吸形式往复循环的、显示当前电量的LED灯相当于以第三显示方式指示第一状态信息的第一刻度区域,除此之外的保持熄灭状态的其余LED灯相当于具有第四显示方式的第二刻度区域,且第二刻度区域为分离刻度集合中除第一刻度区域之外的区域);当移动电源对外放电完成之后,所述的环形显示装置10中的LED灯的最后一个LED灯渐灭且持续1.5秒的时间,然后所有的LED灯将全部熄灭;由此,可以直观、准确地了解移动电源的剩余电量。由此可见,该区别技术特征(2)已被对比文件2所公开,且其在对比文件2中所起作用与其相应的技术特征在本申请中所起作用相同,均是便于直观显示电子设备的当前状态,即对比文件2给出了将其结合到对比文件1从而解决上述技术问题的启示。
对于上述区别技术特征(3),本申请 “采用电子设备本身的在所述显示单元上围绕预设基点显示的指示单元”来指示电子设备的当前状态信息,从而解决了现有技术中没有利用电子设备本身的结构来指示电子设备的当前状态信息的技术问题,实现了利用电子设备本身的结构来显示电子设备的当前状态信息的技术效果(参见原说明书第4,43段),结合原说明书附图3A和4A中示出的指示单元在显示单元上的表征形式可知,上述技术特征所表征的含义应该理解为:指示单元实质上是显示装置的一部分,是通过在硬件结构的显示装置上划分出一部分区域作为指示单元,而并非是额外设置的硬件结构,因此指示单元会随着显示显示装置的点亮而点亮,随着显示装置的熄灭而熄灭。而对比文件1中的“时钟指示灯”是设置在便携式终端的显示屏四周的、额外单独的硬件结构,从而可以通过时钟指示灯直接读取当前时间,而无需手动额外再点亮显示屏查看时间(即时钟指示灯亮时显示屏可以是关闭的),解决了现有技术中“查看时间时需要先案电源键点亮屏幕、阅读时间、关闭电源键这3个步骤导致的操作不简便”的技术问题,因此对比文件1的“时钟指示灯”和本申请的“指示单元”,其采用的技术手段、其在各自的技术方案中所解决的技术问题以及实现的技术效果均不相同,因此对比文件1并未公开上述区别技术特征(3),且未给出任何“利用电子设备本身的结构来显示电子设备的当前状态信息”的技术启示;此外,对比文件2也为公开上述区别技术特征(3)或给出任何“利用电子设备本身的结构来显示电子设备的当前状态信息”的技术启示,同时该区别技术特征(3)也并非本领域的公知常识,并且正是由于该区别技术特征(3)的存在,使得本申请具有“利用电子设备本身的结构、而无需额外设置硬件结构来显示电子设备的当前状态信息”的有益技术效果。
因此,独立权利要求5要求保护的方案相对于对比文件1、对比文件2以及本领域公知常识的结合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因而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所规定的创造性。
3.4 从属权利要求6-9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在独立权利要求5所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具备创造性的基础上,其从属权利要求6-9所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也都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因而也都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所规定的创造性。
3.5 独立权利要求10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权利要求10要求保护一种电子设备。对比文件1公开了一种便携式终端,并具体公开了以下技术特征(参见说明书第2-34,43-44段,图2):
便携式终端,在图2的实施例一中其为手机(相当于电子设备),但也可是便携式电脑、平板电脑、MP3、MP4等,便携式终端包括:显示屏,其四周设置有至少12个等间距分布的时钟指示灯,由图2可见,该时钟指示灯围绕手机外部框架的中心即显示屏的中心而设置,每个时钟指示灯作为一个时钟刻度;各时钟指示灯分别与该便携式终端中的供电单元相连,该便携式终端中的控制单元与上述供电单元相连,控制单元根据当前时间(必然先获取了当前时间),控制供电单元为当前时间在时钟上的时针位置所对应的时钟指示灯采用预设的第一颜色供电,为当前时间在时钟上的分针位置所对应的时钟指示灯采用预设的第二颜色供电(该操作相当于信息处理方法);
图2示出指示灯围绕手机屏幕设置,通过颜色区分时钟、分钟、秒钟,假设绿色表示时钟,红色表示分钟,黄色表示秒钟,且当前时钟指示灯1呈绿色,时钟指示灯2呈红色,时钟指示灯3呈黄色,则图2显示时间为3:05:25s;
由此,解决了现有技术中利用便携式终端查看时间时,需要经过按电源键点亮屏幕、阅读时间、关闭电源键这3个步骤而导致的操作不简便的技术问题,同时提高了用户体验度;
这样的设计不仅仅限于读取时间,也可与指南针结合,转动手机的同时,控制指南针指针上指向南侧位置所对应的时钟指示灯采用预设的第一颜色供电,指向北侧位置所对应的时钟指示灯采用预设的第二颜色供电。
由此可见,权利要求10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与对比文件1相比,区别技术特征在于:(1)指示单元指示的是电子设备的当前状态信息,包括:所述电子设备的当前剩余电量,或所述电子设备的当前剩余存储空间,或所述电子设备的当前数据处理进度;(2)第一指示子单元,用于确定所述第一状态信息对应的封闭环形的第一区域,所述第一区域以第一显示方式指示所述第一状态信息,且所述封闭环形的第二区域具有第二显示方式,所述第二区域为所述封闭环形中除所述第一区域以外的区域;(3)指示单元利用电子设备本身的在所述显示单元上围绕预设基点显示。基于上述区别技术特征,该权利要求所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实际解决的技术问题是:如何利用电子设备本身的硬件结构来直观地显示电子设备的当前状态信息。
对于上述区别技术特征(1),虽然对比文件1采用指示灯指示的是当前时间,而非本申请所述的电子设备当前的状态信息,但是对比文件1也公开了“这样的设计不仅仅限于读取时间,也可与指南针结合,转动手机的同时,控制指南针指针上指向南侧位置所对应的时钟指示灯采用预设的第一颜色供电,指向北侧位置所对应的时钟指示灯采用预设的第二颜色供电”,因此给出了“除了可以指示当前时间,也可以指示其他信息”的启示。在此基础上,本领域技术人员容易想到,也可根据实际情况或需要采用对比文件1中给出的“设置在显示屏周围的指示灯”来指示用户希望了解的其他信息,例如:当前剩余电量、当前剩余存储空间、当前数据处理进度、或者当前的网速、剩余待机时长等用户关注的电子设备的当前状态信息,其无需本领域技术人员付出创造性的劳动,且技术效果可以预期。
对于上述区别技术特征(2),对比文件2公开了一种多功能移动电源,并具体公开了以下技术特征(参见说明书第2-9,15-21段,图1):移动电源的外壳上设置有由至少十个LED灯组成的用于显示蓄电池电量的环形显示装置10,移动电源外壳内的主控电路对蓄电池的电量进行检测(相当于获取电子设备的状态信息)并在环形显示装置中进行显示;当移动电源放电时,所述的环形显示装置10中的LED灯将对应显示当前电量(相当于第一状态信息)并呈现最大亮度且停顿0.5秒,在当前电量灯渐暗持续1.5秒直至完全熄灭之后停顿1秒,接着当前电量灯渐亮持续1.5秒,直至到达最大亮度,并在当前电量灯最大亮度时停顿0.5秒,如此往复循环,即显示当前电量的LED灯以呼吸的形式指示移动电源的电量(“最大亮度-渐暗-熄灭-渐亮-最大亮度”以呼吸形式往复循环的、显示当前电量的LED灯相当于以第一显示方式指示第一状态信息的第一区域,除此之外的保持熄灭状态的其余LED灯相当于具有第二显示方式的第二区域);当移动电源对外放电完成之后,所述的环形显示装置10中的LED灯的最后一个LED灯渐灭且持续1.5秒的时间,然后所有的LED灯将全部熄灭;由此,可以直观、准确地了解移动电源的剩余电量。由此可见,大部分该区别技术特征(2)已被对比文件2所公开,且其在对比文件2中所起作用与其相应的技术特征在本申请中所起作用相同,均是如何直观显示电子设备的当前状态信息,即对比文件2给出了将其结合到对比文件1从而解决上述技术问题的启示。虽然对比文件2中公开的状态信息改变的指示方式是基于多个LED灯这一分散刻度集合,但是封闭环形的指示方式也是本领域常用的指示方式,基于对比文件2公开的上述技术内容,本领域技术人员容易想到也可将上述状态信息改变的指示方式应用于封闭环形,其无需本领域技术人员付出创造性的劳动,且技术效果可以预期。
对于上述区别技术特征(3),本申请 “采用电子设备本身的在所述显示单元上围绕预设基点显示的指示单元”来指示电子设备的当前状态信息,从而解决了现有技术中没有利用电子设备本身的结构来指示电子设备的当前状态信息的技术问题,实现了利用电子设备本身的结构来显示电子设备的当前状态信息的技术效果(参见原说明书第4,43段),结合原说明书附图3A和4A中示出的指示单元在显示单元上的表征形式可知,上述技术特征所表征的含义应该理解为:指示单元实质上是显示装置的一部分,是通过在硬件结构的显示装置上划分出一部分区域作为指示单元,而并非是额外设置的硬件结构,因此指示单元会随着显示显示装置的点亮而点亮,随着显示装置的熄灭而熄灭。而对比文件1中的“时钟指示灯”是设置在便携式终端的显示屏四周的、额外单独的硬件结构,从而可以通过时钟指示灯直接读取当前时间,而无需手动额外再点亮显示屏查看时间(即时钟指示灯亮时显示屏可以是关闭的),解决了现有技术中“查看时间时需要先案电源键点亮屏幕、阅读时间、关闭电源键这3个步骤导致的操作不简便”的技术问题,因此对比文件1的“时钟指示灯”和本申请的“指示单元”,其采用的技术手段、其在各自的技术方案中所解决的技术问题以及实现的技术效果均不相同,因此对比文件1并未公开上述区别技术特征(3),且未给出任何“利用电子设备本身的结构来显示电子设备的当前状态信息”的技术启示;此外,对比文件2也为公开上述区别技术特征(3)或给出任何“利用电子设备本身的结构来显示电子设备的当前状态信息”的技术启示,同时该区别技术特征(3)也并非本领域的公知常识,并且正是由于该区别技术特征(3)的存在,使得本申请具有“利用电子设备本身的结构、而无需额外设置硬件结构来显示电子设备的当前状态信息”的有益技术效果。
因此,独立权利要求10要求保护的方案相对于对比文件1、对比文件2以及本领域公知常识的结合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因而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所规定的创造性。
3.6 从属权利要求11-13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在独立权利要求10所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具备创造性的基础上,其从属权利要求11-13所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也都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因而也都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所规定的创造性。
独立权利要求14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权利要求14要求保护一种电子设备。对比文件1公开了一种便携式终端,并具体公开了以下技术特征(参见说明书第2-34,43-44段,图2):
便携式终端,在图2的实施例一中其为手机(相当于电子设备),但也可是便携式电脑、平板电脑、MP3、MP4等,便携式终端包括:显示屏,其四周设置有至少12个等间距分布的时钟指示灯,由图2可见,该时钟指示灯围绕手机外部框架的中心即显示屏的中心而设置,每个时钟指示灯作为一个时钟刻度;各时钟指示灯分别与该便携式终端中的供电单元相连,该便携式终端中的控制单元与上述供电单元相连,控制单元根据当前时间(必然先获取了当前时间),控制供电单元为当前时间在时钟上的时针位置所对应的时钟指示灯采用预设的第一颜色供电,为当前时间在时钟上的分针位置所对应的时钟指示灯采用预设的第二颜色供电(该操作相当于信息处理方法);
图2示出指示灯围绕手机屏幕设置,通过颜色区分时钟、分钟、秒钟,假设绿色表示时钟,红色表示分钟,黄色表示秒钟,且当前时钟指示灯1呈绿色,时钟指示灯2呈红色,时钟指示灯3呈黄色,则图2显示时间为3:05:25s;
由此,解决了现有技术中利用便携式终端查看时间时,需要经过按电源键点亮屏幕、阅读时间、关闭电源键这3个步骤而导致的操作不简便的技术问题,同时提高了用户体验度;
这样的设计不仅仅限于读取时间,也可与指南针结合,转动手机的同时,控制指南针指针上指向南侧位置所对应的时钟指示灯采用预设的第一颜色供电,指向北侧位置所对应的时钟指示灯采用预设的第二颜色供电。
由此可见,权利要求14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与对比文件1相比,区别技术特征在于:(1)指示单元指示的是电子设备的当前状态信息,包括:所述电子设备的当前剩余电量,或所述电子设备的当前剩余存储空间,或所述电子设备的当前数据处理进度;(2)第一指示子模块,用于确定所述第一状态信息对应的所述分离刻度集合的第一刻度区域,所述第一刻度区域以第三显示方式指示所述第一状态信息,且所述分离刻度集合的第二刻度区域具有第四显示方式,所述第二刻度区域为所述分离刻度集合中除所述第一刻度区域外的区域;(3)指示单元利用电子设备本身的在所述显示单元上围绕预设基点显示。基于上述区别技术特征,该权利要求所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实际解决的技术问题是:如何利用电子设备本身的硬件结构来直观地显示电子设备的当前状态信息。
对于上述区别技术特征(1),虽然对比文件1采用指示灯指示的是当前时间,而非本申请所述的电子设备当前的状态信息,但是对比文件1也公开了“这样的设计不仅仅限于读取时间,也可与指南针结合,转动手机的同时,控制指南针指针上指向南侧位置所对应的时钟指示灯采用预设的第一颜色供电,指向北侧位置所对应的时钟指示灯采用预设的第二颜色供电”,因此给出了“除了可以指示当前时间,也可以指示其他信息”的启示。在此基础上,本领域技术人员容易想到,也可根据实际情况或需要采用对比文件1中给出的“设置在显示屏周围的指示灯”来指示用户希望了解的其他信息,例如:当前剩余电量、当前剩余存储空间、当前数据处理进度、或者当前的网速、剩余待机时长等用户关注的电子设备的当前状态信息,其无需本领域技术人员付出创造性的劳动,且技术效果可以预期。
对于上述区别技术特征(2),对比文件2公开了一种多功能移动电源,并具体公开了以下技术特征(参见说明书第2-9,15-21段,图1):移动电源的外壳上设置有由至少十个LED灯组成的用于显示蓄电池电量的环形显示装置10,移动电源外壳内的主控电路对蓄电池的电量进行检测(相当于获取电子设备的状态信息)并在环形显示装置中进行显示;当移动电源放电时,所述的环形显示装置10中的LED灯将对应显示当前电量(相当于第一状态信息)并呈现最大亮度且停顿0.5秒,在当前电量灯渐暗持续1.5秒直至完全熄灭之后停顿1秒,接着当前电量灯渐亮持续1.5秒,直至到达最大亮度,并在当前电量灯最大亮度时停顿0.5秒,如此往复循环,即显示当前电量的LED灯以呼吸的形式指示移动电源的电量(“最大亮度-渐暗-熄灭-渐亮-最大亮度”以呼吸形式往复循环的、显示当前电量的LED灯相当于以第三显示方式指示第一状态信息的第一刻度区域,除此之外的保持熄灭状态的其余LED灯相当于具有第四显示方式的第二刻度区域,且第二刻度区域为分离刻度集合中除第一刻度区域之外的区域);当移动电源对外放电完成之后,所述的环形显示装置10中的LED灯的最后一个LED灯渐灭且持续1.5秒的时间,然后所有的LED灯将全部熄灭;由此,可以直观、准确地了解移动电源的剩余电量。由此可见,该区别技术特征(2)已被对比文件2所公开,且其在对比文件2中所起作用与其相应的技术特征在本申请中所起作用相同,均是便于直观显示电子设备的当前状态,即对比文件2给出了将其结合到对比文件1从而解决上述技术问题的启示。
对于上述区别技术特征(3),本申请 “采用电子设备本身的在所述显示单元上围绕预设基点显示的指示单元”来指示电子设备的当前状态信息,从而解决了现有技术中没有利用电子设备本身的结构来指示电子设备的当前状态信息的技术问题,实现了利用电子设备本身的结构来显示电子设备的当前状态信息的技术效果(参见原说明书第4,43段),结合原说明书附图3A和4A中示出的指示单元在显示单元上的表征形式可知,上述技术特征所表征的含义应该理解为:指示单元实质上是显示装置的一部分,是通过在硬件结构的显示装置上划分出一部分区域作为指示单元,而并非是额外设置的硬件结构,因此指示单元会随着显示显示装置的点亮而点亮,随着显示装置的熄灭而熄灭。而对比文件1中的“时钟指示灯”是设置在便携式终端的显示屏四周的、额外单独的硬件结构,从而可以通过时钟指示灯直接读取当前时间,而无需手动额外再点亮显示屏查看时间(即时钟指示灯亮时显示屏可以是关闭的),解决了现有技术中“查看时间时需要先案电源键点亮屏幕、阅读时间、关闭电源键这3个步骤导致的操作不简便”的技术问题,因此对比文件1的“时钟指示灯”和本申请的“指示单元”,其采用的技术手段、其在各自的技术方案中所解决的技术问题以及实现的技术效果均不相同,因此对比文件1并未公开上述区别技术特征(3),且未给出任何“利用电子设备本身的结构来显示电子设备的当前状态信息”的技术启示;此外,对比文件2也为公开上述区别技术特征(3)或给出任何“利用电子设备本身的结构来显示电子设备的当前状态信息”的技术启示,同时该区别技术特征(3)也并非本领域的公知常识,并且正是由于该区别技术特征(3)的存在,使得本申请具有“利用电子设备本身的结构、而无需额外设置硬件结构来显示电子设备的当前状态信息”的有益技术效果。
因此,独立权利要求14要求保护的方案相对于对比文件1、对比文件2以及本领域公知常识的结合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因而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所规定的创造性。
3.8 从属权利要求15-18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在独立权利要求14所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具备创造性的基础上,其从属权利要求15-18所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也都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因而也都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所规定的创造性。
4、对驳回决定和前置审查相关意见的评述
驳回决定以及前置审查意见认为:对比文件1中的“时钟指示灯”相当于本申请的“指示单元”,并且对比文件1使用“时钟指示灯”展示时间并不仅仅是展示方式的调整,而是为了利用终端本身的结构来显示时间信息。
对此,合议组认为:本申请修改后权利要求中包含技术特征“采用电子设备本身的在所述显示单元上围绕预设基点显示的指示单元来指示电子设备的当前状态信息”的技术方案解决了现有技术中“没有利用电子设备本身的结构来指示电子设备的当前状态信息”的技术问题,实现了“利用电子设备本身的结构来显示电子设备的当前状态信息”的技术效果(参见原说明书第4,43段),结合原说明书附图3A和4A中示出的指示单元在显示单元上的表征形式可知,上述技术特征所表征的含义应该理解为:指示单元实质上是显示装置的一部分,是通过在硬件结构的显示装置上划分出一部分区域作为指示单元,而并非是额外设置的硬件结构,因此指示单元会随着显示显示装置的点亮而点亮,随着显示装置的熄灭而熄灭。
而对比文件1中的“时钟指示灯”是设置在便携式终端的显示屏四周的、额外单独的硬件结构,从而可以通过时钟指示灯直接读取当前时间,而无需手动额外再点亮显示屏查看时间(即时钟指示灯亮时显示屏可以是关闭的),解决了现有技术中“查看时间时需要先案电源键点亮屏幕、阅读时间、关闭电源键这3个步骤导致的操作不简便”的技术问题,因此对比文件1的“时钟指示灯”和本申请的“指示单元”,其采用的技术手段、其在各自的技术方案中所解决的技术问题以及实现的技术效果均不相同,其不能相当于本申请的“指示单元”, 并且对比文件1的“时钟指示灯”是在便携式终端上额外地、单独地设置的硬件结构,其并未利用终端本身的结构来显示时间信息。
因此,合议组对于上述意见不予支持,本申请相对于目前的对比文件1、2以及本领域公知常识的结合具备创造性。
至于本申请是否存在不符合专利法及其实施细则的其他缺陷,留待原审查部门做进一步审查。
根据上述事实和理由,合议组依法作出以下审查决定。
三、决定
撤销国家知识产权局于2018年07月17日对本申请作出的驳回决定。由国家知识产权局原审查部门在申请日2014年02月21日提交的说明书摘要、摘要附图、说明书第1-130段、说明书附图图1-5,以及2019年06月24日提交的权利要求第1-18项的基础上,对本申请继续进行审查。
如对本复审请求审查决定不服,根据专利法第41条第2款的规定,复审请求人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之日起三个月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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