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种生物质颗粒燃烧机头的二次旋风补氧系统-复审决定


发明创造名称:一种生物质颗粒燃烧机头的二次旋风补氧系统
外观设计名称:
决定号:192651
决定日:2019-10-14
委内编号:1F265645
优先权日:
申请(专利)号:201610722449.8
申请日:2016-08-25
复审请求人:郴州华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
无效请求人:
授权公告日:
审定公告日:
专利权人:
主审员:吴玉莹
合议组组长:常梦媛
参审员:芦秋敏
国际分类号:F23B90/00,F23L9/00
外观设计分类号:
法律依据:专利法第22条第3款
决定要点
:一项权利要求所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与最接近现有技术存在区别特征,如果该区别特征是本领域技术人员在对比文件所给出技术启示的基础上结合本领域公知常识可以得到的,并未带来预料不到的技术效果,则该权利要求不具备创造性。
全文:
本复审请求涉及申请号为201610722449.8,名称为“一种生物质颗粒燃烧机头的二次旋风补氧系统”的发明专利申请(下称本申请)。申请人为郴州华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本申请的申请日为2016年8月25日,公开日为2016年11月9号。
经实质审查,国家知识产权局原审查部门于2018年8月24日发出驳回决定,驳回了本申请,其理由是:权利要求1-2相对于对比文件1(CN204005951U,公告日为2014年12月10日)和对比文件4(CN205079220U,公告日为2016年3月9日)以及本领域常规技术手段的结合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驳回决定所依据的文本为原始申请文件。
驳回决定所针对的权利要求书如下:
“1. 一种生物质颗粒燃烧机头的二次旋风补氧系统,由环形风室(12)和6-28根半圆弧槽板(13)所组成;其特征在于:环形风室(12)设在生物质颗粒燃烧机头的夹层水套(5)的底部,利用生物质颗粒燃烧机头的炉体(1)的内层壁、生物质颗粒燃烧机头的炉体(1)的外层壁、生物质颗粒燃烧机头的夹层水套(5)的底板和环形封底所围合形成;环形风室(12)外层壁设二次入风口(14);环形风室(12)内层壁开设6-28个风孔(15);所述6-28根半圆弧槽板(13)对应按照环形风室的风孔(15)位置,在气化燃烧室(3)内竖向设置;每根半圆弧槽板(13)中上部分的槽口贴焊在生物质颗粒燃烧机头夹层水套(5)的内壁上,下端部的槽口盖住环形风室的风孔(15),使每根半圆弧槽板(13)与生物质颗粒燃烧机头的夹层水套(5)的内壁所形成的空腔均与环形风室(12)相通;半圆弧槽板(13)的上下端头还有半圆封板封盖;所述每根半圆弧槽板(13)由下至上布设多个出风口(16),且这些出风口(16)全部偏设在半圆弧槽板(13)其中的半边半圆弧上;全部的半圆弧槽板(13)的出风口(16)朝向构成环形接力的分布状态。
2. 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一种生物质颗粒燃烧机头的二次旋风补氧系统,其特征在于:所述环形风室(12)的二次入风口(14)连接有风机(19)。”
申请人(下称复审请求人)对上述驳回决定不服,于2018年11月12日向国家知识产权局提出了复审请求,并修改权利要求书,将权利要求1和2的技术方案合并。复审请求人认为:1、实审审查员违反了审查程序;2、实审审查员事实认定错误,对比文件1没有记载环形风室,对比文件1和4均不存在设置环形风室的技术启示。本申请的权利要求1具备创造性。
经形式审查合格,国家知识产权局于2018年11月19日依法受理了该复审请求,并将其转送至原审查部门进行前置审查。
原审查部门在前置审查意见书中认为,驳回符合听证原则,环形风室的判断虽然带有主观性,但是可以从对比文件1设置的风室得到启示设置环形风室,权利要求1不具备创造性,因而坚持驳回决定。
随后,国家知识产权局成立合议组对本案进行审理。
合议组于2019年5月30日向复审请求人发出复审通知书,指出:权利要求1不具备创造性。
复审请求人于2019年月7月1日提交了意见陈述书,但未修改申请文件。复审请求人认为本申请的权利要求1所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具备创造性。
在上述程序的基础上,合议组认为本案事实已经清楚,可以作出复审请求审查决定。
二、决定的理由
(一)审查文本的认定
复审请求人在提交复审请求时提交了修改的权利要求书,针对复审通知书的意见答复时未提交修改文件,因此,本次复审请求审查决定针对的文本为:2016年8月25日提交的说明书[0001]-[0013]段,说明书附图1-3、说明书摘要,摘要附图,2018年11月12日提交的权利要求第1项。
(二)关于创造性
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创造性,是指与现有技术相比,该发明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
一项权利要求所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与最接近现有技术存在区别特征,如果该区别特征是本领域技术人员在对比文件所给出技术启示的基础上结合本领域公知常识可以得到的,并未带来预料不到的技术效果,则该权利要求不具备创造性。
1、权利要求1不具备创造性
权利要求1请求保护一种生物质颗粒燃烧机头的二次旋风补氧系统,对比文件1公开了一种形成双重涡流的旋风式锅炉(相当于燃烧机头),并具体公开了以下技术特征(参见说明书第[0025]-[0028]段,说明书附图1-3):由附图1所示的风室和三个或三个以上的半圆形风管2(相当于弧槽板)所组成,风室设置在旋风式锅炉的底部,利用旋风式锅炉的内层壁和上下封底所围合形成;风室外层壁设鼓风口5(对应于本申请的二次入风口);风室内层壁开设三个或三个以上的风孔;三个或三个以上的半圆形风管2对应按照风室的风孔位置,在气化燃烧室内竖向布置,使每个半圆形风管与旋风式锅炉的内壁所形成的空腔均与环形风室相通;半圆形风管2的上端封闭,即半圆风管2的上端头设有半圆封板封盖,下端与鼓风机6相连通;如附图3所示,每根半圆形风管2由下至上交错布设多个第一通风口201和第二通风口202,且第一通风口201和第二通风口202全部偏设在半圆风管2的半边半圆弧上并沿着炉壁1顺时针或逆时针方向吹风,即全部的半圆形风管2的通风口朝向构成环形接力的分布状态,由第一通风口201和第二通风口202吹出的风在炉膛内形成双重涡流旋风,由此可知对比文件1即公开了一种生物质颗粒燃烧机头的旋风补氧系统。
权利要求1所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与对比文件1公开的内容相比,区别在于:1)设置夹层水套,风室为环形,环形风室设在生物质颗粒燃烧机头的夹层水套的底部,并由炉体的内层壁、外层壁、夹层水套的底板和环形封底所围合形成;每根半圆弧槽板中上部分槽口通过贴焊的方式固定在夹层水套的内壁上,下端部的槽口盖住环形风室的风孔,半圆弧槽板的下端头设有半圆封板封盖。半圆弧槽板的数量为6-28根,环形风室内层壁开设6-28个风孔,6-28根半圆弧槽板对应按照环形风室的风孔位置布置,半圆弧槽板的半边圆管占有30%以上面积夹层水套的内壁,不受炉火烘烤氧化;2)本申请的旋风补氧系统用于二次风,二次入风口连接有风机;风机直接供风给炉桥上部的环形风室。
因此,权利要求1的技术方案实际解决的技术问题是,如何避免余热的浪费。
对于区别技术特征1),对比文件4公开了一种生物质颗粒燃烧器,并具体公开了以下技术特征(参见说明书第[0023]段,说明书附图1-3):包括炉体1、一次风管5和二次风管6,炉体1为水套式炉体1,采用水套式炉体1可充分利用生物质燃烧所放出的热能,进一步减少热损失,提高热能的利用率。且上述特征在对比文件4中与在本申请中所起的作用相同,均是为了充分利用燃烧余热,提高设备的热利用率,即对比文件4给出了在对比文件1炉体的四周设置夹层水套的技术启示。
对比文件1的附图1为锅炉的主视结构示意图,本领域技术人员从附图1可以看出:风管2下方的炉壁左侧是有一个鼓风口连接供风管道与风管2连通,而且右侧的供风管道没有连接到鼓风口,那么风管下面的供风管道毫无疑问是相互连通的形成一个风室。右侧的风管的供风管道与左侧供风管道没有明显的管道相连,无法确定其风室是矩形还是环形,但是结合附图2,风管2设置在环形内壁上,在环形内壁内另有一个环形的圈,该环形的圈正好包围了环形布置的风管2,本领域技术人员很自然想到其风室为环形形状,而且结合炉体的外形和风管2的环形排布,将风室设置为环形与风管的排列形式一致也是本领域技术人员很自然想到的,属于本领域的常规技术手段,而且环形风室和矩形风室形状的选择是本领域技术人员根据实际炉体的结构而进行的常规选择,并未带来预料不到的技术效果。本领域技术人员在从对比文件4得到启示,在对比文件1的炉体外壁设置夹层水套的情况下,对于风室侵占炉膛内的空间,本领域技术人员很容易想到将风室设置在炉体外侧,为了外壁的平齐,很容易想到设置在水套的下方,自然的,也就利用了炉膛的外壁、内壁、水套的底板围合的空间作为风室,再设置封闭板也即环形封底是显而易见的,自然的,风孔的位置就设置在炉膛内壁上,相应的风管2半圆弧槽板下端部的槽口盖住环形风室的风孔,并对下端头进行封闭以防止气体从下部逸出也是显而易见的,均属于本领域的常规技术手段。而为了进一步提高生物质颗粒的燃烧效率,本领域技术人员根据其技术知识,通过有限的试验可以得到将半圆形风管2的数量设置为6-28根;相应地,风孔的数量自然同样为6-28个,6-28根半圆弧槽板对应按照环形风室的风孔位置布置。半圆弧槽板的半边圆管占有30%以上面积夹层水套的内壁,不受炉火烘烤氧化仅是本领域技术人员考虑供风量和炉膛燃烧的效果等综合情况下经过合理的分析、计算和有限次的试验就可以得到的,属于本领域的常规技术手段。至于每根半圆弧槽板中上部分的槽口通过贴焊的方式固定在夹层水套的内壁上是本领域的常规设置方式,属于本领域的常规技术手段。
对于区别技术特征2),将对比文件1公开的旋风补氧系统应用到二次送风中,对于本领域技术人员而言是显而易见的。同时,对比文件1还公开了(参见说明书第[0025]-[0028]段,说明书附图1-3):包括鼓风机6,其设于炉壁1的下部,并与锅炉的鼓风口相连接。在此基础上,当该旋风补氧系统应用于二次送风中时,鼓风机6自然与二次入风口连接,将风机直接供风给炉桥上部的环形风室也是本领域技术人员很容易想到的,均属于本领域的常规技术手段。
由此可知,在对比文件1的基础上,结合对比文件4和本领域的常规技术手段得出该权利要求所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对本领域的技术人员来说是显而易见的,因此权利要求1所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不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因而不具备专利法第二十二条第三款规定的创造性。
2、关于复审请求人提交的意见
复审请求人的意见陈述如下:
(1)实审审查员的审查意见前后不一,在出具具有授权前景的审查意见后又举证新的对比文件给出没有创造性的审查意见并将本申请驳回,不是严谨、依法、依规、依审查标准的审查;
(2)对比文件1即使记载了一个相当于环形风室的风室,但是,对比文件1的风室的入风口与风室的水平面存在高度差,出风管正对风管,不在风室的内壁层,而且本申请的风室能发生90度转弯,有缓冲作用,能够对风室的顶板即夹层水套起到换热效果,而对比文件1的风室却不能起到这样的效果,无法利用炉体内层壁的传热。对比文件1中的风室不是本申请的环形风室结构,前审审查员扩大了对比文件1公开的内容。本申请的权利要求1的技术方案具有创造性。
针对复审请求人的意见,合议组经审查后认为:
(1)虽然实审审查员在前面的审查意见中提出申请可望被授予专利权,但是为了确保对申请的审查更为客观、公正、全面、准确,结合申请人的意见陈述、申请文件和实审审查员对现有技术的把握,在授权前审查员需要对申请进行进一步检索,在检索时更充分的了解现有技术,综合评判的情况下,发现新的对该申请的创造性产生影响的对比文件,而依据新的对比文件再次发出申请文件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的创造性的审查意见,是为了提高授权的质量,真正的推动技术的发展,是完全符合专利法的规定的,是合法合规的审查。
(2)如前面创造性意见评述所述,虽然对比文件1没有文字记载设置环形风室,但是根据对比文件1的文字记载和附图以及本领域技术人员的逻辑思维很容易想到设置一个环形风室,虽然对比文件1的风室与本申请的环形风室的位置存在一定的区别,但是,本领域技术人员可以从对比文件4得到启示,在对比文件1的炉体外壁设置夹层水套的情况下,对于风室侵占炉膛内的空间时,本领域技术人员很容易想到将风室设置在炉体外侧,为了外壁的平齐,很容易想到设置在水套的下方,进而也就利用了炉膛的外壁、内壁、水套的底板围合的空间作为风室,在风室的外壁与炉膛外壁合为一体的时候,入风口自然就设置在了炉膛外壁也即风室的外壁上,风孔的位置就设置在炉膛内壁上,相应的风管半圆弧槽板下端部的槽口盖住环形风室的风孔,从内层壁吹出的风就是水平径向的,进入竖向设置的半圆弧板后风向发生90度转弯,与本申请的风室结构完全一致。所起的技术效果也与本申请的环形风室是相同的。
综上所述,合议组对复审请求人的意见不予支持。
基于上述事实和理由,合议组依法作出如下复审请求审查决定。
三、决定
维持国家知识产权局于2018年8月24日对本申请作出的驳回决定。
如对本复审请求审查决定不服,根据专利法第41条第2款的规定,请求人可自收到本决定之日起三个月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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