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明创造名称:一种电子设备
外观设计名称:
决定号:192525
决定日:2019-10-14
委内编号:1F248484
优先权日:
申请(专利)号:201310356698.6
申请日:2013-08-15
复审请求人:联想(北京)有限公司
无效请求人:
授权公告日:
审定公告日:
专利权人:
主审员:焦景梅
合议组组长:易红春
参审员:牛晓丽
国际分类号:G06F01/16
外观设计分类号:
法律依据:专利法第22条第3款
决定要点
:如果一项权利要求相对于作为最接近现有技术的对比文件存在区别技术特征,且目前的证据并未给出应用上述区别技术特征以获得所述权利要求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的技术启示,则该权利要求相对于上述对比文件具备创造性。
全文:
本复审请求涉及申请号为201310356698.6,名称为“一种电子设备”的发明专利申请(下称本申请)。申请人为联想(北京)有限公司。本申请的申请日为2013年08月15日,公开日为2015年02月25日。
经实质审查,国家知识产权局原审查部门于2017年12月25日发出驳回决定,驳回了本申请,其中引用如下对比文件:对比文件1:US20100238620A1,公开日为2010年09月23日;对比文件2:TW201220809A1,公开日为2012年05月16日;对比文件3:CN103163963A,公开日为2013年06月19日,驳回理由是:权利要求1、14相对于对比文件1和2及公知常识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从属权利要求2相对于对比文件1、2和3及公知常识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从属权利要求3-13、15-20的附加技术特征被对比文件1、2或3所公开,或者属于本领域公知常识,因此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驳回决定所依据的文本为于申请日2013年08月15日提交的权利要求第1-20项、说明书、说明书附图、说明书摘要和摘要附图。驳回决定所针对的权利要求书如下:
“1. 一种电子设备,包括:
第一本体,包括N个第一连接件,N为大于等于1的整数;
第二本体,包括N个与所述第一连接件匹配的第二连接件;
其中,所述第一本体与所述第二本体至少具有第一相对位置和第二相对位置;
在所述第一本体与所述第二本体处于所述第一相对位置时,通过所述N个第一连接件与所述N个第二连接件的配合,所述第一本体与所述第二本体连接;
在所述第一本体与所述第二本体处于所述第二相对位置时,通过所述N个第一连接件与所述N个第二连接件的配合,所述第一本体与所述第二本体解除连接,使得所述第一本体与所述第二本体分离;
在依靠外力使所述第一本体与所述第二本体从所述第一相对位置向所述第二相对位置运动的过程中,所述第一本体以所述第二本体的第二边缘为旋转轴旋转所述第一本体,使得所述第一本体与所述第二本体的第一边缘先于所述第一本体与所述第二本体的第二边缘分离,和/或,所述第二本体以所述第一本体的第二边缘为旋转轴旋转所述第二本体,使得所述第二本体与所述第一本体的第一边缘先于所述第二本体与所述第一本体的第二边缘分离。
2. 如权利要求1所述的电子设备,其特征在于,所述第一本体,还包括:
第一正面;
第一背面;
第一侧面,连接所述第一正面与所述第一背面,且所述N个第一连接件设置在所述第一侧面上;
其中,所述第一本体的第一边缘为:所述第一正面和所述第一侧面的交界线,所述第一本体的第二边缘为:所述第一背面和所述第一侧面的交界线;所述第一正面与所述第一侧面成第一角度,所述第一背面与所述第一侧面成第二 角度,所述第一角度大于90度,所述第二角度小于90度。
3. 如权利要求2所述的电子设备,其特征在于,所述第二本体,还包括:
第二正面;
第二背面;
第二侧面,连接所述第二正面与所述第二背面,且所述N个第二连接件设置在所述第二侧面上;
其中,所述第二本体的第一边缘为:所述第二正面和所述第二侧面的交界线,所述第二本体的第二边缘为:所述第二背面和所述第二侧面的交界线;所述第二正面与所述第二侧面成所述第一角度,所述第二背面与所述第二侧面成所述第二角度;
在所述第一本体与所述第二本体处于所述第一相对位置时,所述第一侧面与所述第二侧面正对连接,所述第一正面与所述第二正面成第三角度,所述第三角度大于等于90度;
在所述第一本体与所述第二本体处于所述第二相对位置时,所述第一正面与所述第二正面成第四角度,所述第四角度等于180度,且所述第一本体的第二边缘与所述第二本体的第二边缘之间的距离小于等于第一预设距离。
4. 如权利要求3所述的电子设备,其特征在于,所述第一连接件具有第一磁性,所述第二连接件具有与所述第一磁性相反的第二磁性;其中,在所述第一本体与所述第二本体处于所述第一相对位置时,所述第一本体与所述第二本体能够通过所述N个第一连接件与所述N个第二连接件之间的磁性吸引力相连接。
5. 如权利要求3所述的电子设备,其特征在于,所述第一连接件,具体包括:
在所述第一侧面上开设的第一孔;
一铁质滑杆,设置在所述第一孔内;
一弹性元件,固定在所述第一孔的孔底,且与所述铁质滑杆连接。
6. 如权利要求5所述的电子设备,其特征在于,所述第二连接件,具体包括:
在所述第二侧面上开设的与所述第一孔匹配的第二孔;
一磁铁,设置在所述第二孔内;
其中,在所述第一本体与所述第二本体处于所述第一相对位置时,所述第一孔与所述第二孔正对,所述铁质滑杆在所述磁铁的吸引力作用下,进入所述第二孔中,以固定所述第二本体,使所述第一本体与所述第二本体稳定连接;
在依靠外力使所述第一本体与所述第二本体从所述第一相对位置向所述第二相对位置运动的过程中,所述第一本体以所述第二本体的第二边缘为旋转轴旋转所述第一本体,使得所述第一本体的第一边缘与所述第二本体的第一边缘之间的距离大于第二预设距离,此时,所述磁铁解除对所述铁质滑杆的吸引力,且所述弹性元件将所述铁质滑杆拉回至所述第一孔内,所述第一本体与所述第二本体分离。
7. 如权利要求6所述的电子设备,其特征在于,在所述第一正面上设置有M个带有所述第一磁性的第三连接件,在所述第二正面上设置有M个带有所述第二磁性的第四连接件,M为大于等于1的整数;
其中,所述第一本体与所述第二本体还具有第三相对位置,在所述第一本体与所述第二本体处于所述第三相对位置时,通过所述M个第三连接件和所述M个第四连接件之间的磁性吸引力,所述第一正面与所述第二正面正对连接;
在依靠外力使所述第一本体与所述第二本体从所述第三相对位置向所述第一相对位置运动的过程中,所述第一本体以所述第二本体的第一边缘为旋转轴旋转所述第一本体,使得所述第一本体与所述第二本体的第二边缘连接,和/或,所述第二本体以所述第一本体的第一边缘为旋转轴旋转所述第二本体,使得所述第二本体与所述第一本体的第二边缘连接。
8. 如权利要求7所述的电子设备,其特征在于,所述电子设备,还包括:
位置检测装置,设置在所述第一本体和/或所述第二本体内,用于检测所述 第一本体与所述第二本体之间的相对位置。
9. 如权利要求8所述的电子设备,其特征在于,所述电子设备,还包括:
一处理器,设置在所述第一本体或所述第二本体内,与所述位置检测装置连接,用于:
在所述第一本体与所述第二本体处于所述第一相对位置时,控制所述电子设备进入第一模式;和/或
在所述第一本体与所述第二本体处于所述第二相对位置时,控制所述电子设备进入第二模式;和/或
在所述第一本体与所述第二本体处于所述第三相对位置时,控制所述电子设备进入第三模式。
10. 如权利要求9所述的电子设备,其特征在于,所述第一本体,还包括:
第一功能本体,位于由所述第一正面、所述第一侧面、及所述第一背面所形成的第一容置腔体内;第一触控显示单元,内嵌在所述第一正面上;
所述第二本体,还包括:
第二功能本体,位于由所述第二正面、所述第二侧面、及所述第二背面所形成的第二容置腔体内;第二触控显示单元,内嵌在所述第二正面上。
11. 如权利要求10所述的电子设备,其特征在于,所述第一模式,具体为:
笔记本电脑模式,所述笔记本电脑模式,具体为:在所述第一功能本体模拟笔记本电脑的主机,所述第一触控显示单元模拟笔记本电脑的键盘和/或触控板,所述第二触控显示单元模拟笔记本电脑的显示单元的情况下,所述第一本体与所述第二本体进行协同工作的模式。
12. 如权利要求10所述的电子设备,其特征在于,所述第二模式,具体为:
分享模式,所述分享模式具体为:通过所述第一触控显示单元及所述第二触控显示单元共同显示一画面,以使多个用户可以通过所述第一触控显示单元及所述第二触控显示单元观看到所述画面的模式。
13. 如权利要求9所述的电子设备,其特征在于,所述第三模式,具体为: 待机模式。
14. 一种第一电子设备,包括:
N个第一连接件,N为大于等于1的整数;
其中,通过所述N个第一连接件,所述第一电子设备能够与第二电子至少具有第一相对位置和第二相对位置;所述第二电子设备,包括N个与所述第一连接件匹配的第二连接件;
在所述第一电子设备与所述第二电子设备处于所述第一相对位置时,通过所述N个第一连接件与所述N个第二连接件的配合,所述第一电子设备与所述第二电子设备连接;
在所述第一电子设备与所述第二电子设备处于所述第二相对位置时,通过所述N个第一连接件与所述N个第二连接件的配合,所述第一电子设备与所述第二电子设备解除连接,使得所述第一电子设备与所述第二电子设备分离;
在依靠外力使所述第一电子设备与所述第二电子设备从所述第一相对位置向所述第二相对位置运动的过程中,所述第一电子设备以所述第二电子设备的第二边缘为旋转轴旋转所述第一电子设备,使得所述第一电子设备与所述第二电子设备的第一边缘先于所述第一电子设备与所述第二电子设备的第二边缘分离,和/或,所述第二电子设备以所述第一电子设备的第二边缘为旋转轴旋转所述第二电子设备,使得所述第二电子设备与所述第一电子设备的第一边缘先于所述第二电子设备与所述第一电子设备的第二边缘分离。
15. 如权利要求14所述的第一电子设备,其特征在于,所述第一电子设备,还包括:
第一正面、及第一背面;
第一侧面,连接所述第一正面与所述第一背面,且所述N个第一连接件设置在所述第一侧面上;
其中,所述第一电子设备的第一边缘为:所述第一正面和所述第一侧面的交界线,所述第一电子设备的第二边缘为:所述第一背面和所述第一侧面的交 界线;所述第一正面与所述第一侧面成第一角度,所述第一背面与所述第一侧面成第二角度,所述第一角度大于90度,所述第二角度小于90度;
且,所述第二电子设备,还包括:第二正面、及第二背面,第二侧面,连接所述第二正面与所述第二背面,且所述N个第二连接件设置在所述第二侧面上;
其中,第二电子设备的第一边缘为:所述第二正面和所述第二侧面的交界线,所述第二电子设备的第二边缘为:所述第二背面和所述第二侧面的交界线;所述第二正面与所述第二侧面成所述第一角度,所述第二背面与所述第二侧面成所述第二角度;
在所述第一电子设备与所述第二电子设备处于所述第一相对位置时,所述第一侧面与所述第二侧面正对连接,所述第一正面与所述第二正面成第三角度,所述第三角度大于等于90度;
在所述第一电子设备与所述第二电子设备处于所述第二相对位置时,所述第一正面与所述第二正面成第四角度,所述第四角度等于180度,且所述第一电子设备的第二边缘与所述第二电子设备的第二边缘之间的距离小于等于第一预设距离。
16. 如权利要求15所述的第一电子设备,其特征在于,所述第一连接件具有第一磁性,所述第二连接件具有与所述第一磁性相反的第二磁性;其中,在所述第一电子设备与所述第二电子设备处于所述第一相对位置时,所述第一电子设备与所述第二电子设备能够通过所述N个第一连接件与所述N个第二连接件之间的磁性吸引力相连接。
17. 如权利要求16所述的第一电子设备,其特征在于,所述第一连接件,具体包括:
在所述第一侧面上开设的第一孔;
一铁质滑杆,设置在所述第一孔内;
一弹性元件,固定在所述第一孔的孔底,且与所述铁质滑杆连接;
且,所述第二连接件,具体包括:
在所述第二侧面上开设的与所述第一孔匹配的第二孔;
一磁铁,设置在所述第二孔内;
其中,在所述第一电子设备与所述第二电子设备处于所述第一相对位置时,所述第一孔与所述第二孔正对,所述铁质滑杆在所述磁铁的磁性吸引力作用下,进入所述第二孔中,以固定所述第二电子设备,使所述第一电子设备与所述第二电子设备稳定连接;
在依靠外力使所述第一电子设备与所述第二电子设备从所述第一相对位置向所述第二相对位置运动的过程中,所述第一电子设备以所述第二电子设备的第二边缘为旋转轴旋转所述第一电子设备,使得所述第一电子设备的第一边缘与所述第二电子设备的第一边缘之间距离大于第二预设距离值,此时,所述磁铁解除对所述铁质滑杆的吸引力,且所述弹性元件将所述铁质滑杆拉回至所述第一孔内,所述第一电子设备与所述第二电子设备分离。
18. 如权利要求17所述的第一电子设备,其特征在于,在所述第一正面上设置有M个带有所述第一磁性的第三连接件,在所述第二正面上设置有M个带有所述第二磁性的第四连接件,M为大于等于1的整数;
其中,所述第一电子设备与所述第二电子设备还具有第三相对位置,在所述第一电子设备与所述第二电子设备处于所述第三相对位置时,通过所述M个第三连接件和所述M个第四连接件之间的磁性吸引力,所述第一正面与所述第二正面正对连接;
在依靠外力使所述第一电子设备与所述第二电子设备从所述第三相对位置向所述第一相对位置运动的过程中,所述第一电子设备以所述第二电子设备的第一边缘为旋转轴旋转所述第一电子设备,使得所述第一电子设备与所述第二电子设备的第二边缘连接,和/或,所述第二电子设备以所述第一电子设备的第一边缘为旋转轴旋转所述第二电子设备,使得所述第二电子设备与所述第一电子设备的第二边缘连接。
19. 如权利要求18所述的第一电子设备,其特征在于,所述第一电子设备,还包括:
位置检测装置,用于检测所述第一电子设备与所述第二电子设备之间的相对位置。
20. 如权利要求19所述的第一电子设备,其特征在于,所述第一电子设备,还包括:
一处理器,与所述位置检测装置连接,用于:
在所述第一电子设备与所述第二电子设备处于所述第一相对位置时,控制所述电子设备进入第一模式;和/或
在所述第一电子设备与所述第二电子设备处于所述第二相对位置时,控制所述电子设备进入第二模式;和/或
在所述第一电子设备与所述第二电子设备处于所述第三相对位置时,控制所述电子设备进入第三模式。”
申请人(下称复审请求人)对上述驳回决定不服,于2018年04月09日向国家知识产权局提出复审请求,同时提交了权利要求书的全文替换页,其中修改了权利要求1和14。复审请求人认为:(1)驳回决定中关于对比文件2的“第一组件30和第二组件30分别按顺时针和逆时针方向运动以及其中一个组件保持不动”是审查员的主观臆测,不是对比文件2实际公开的内容。而本申请,正是由于两个本体的侧面都是斜面,第一本体以第二本体的第二边缘为旋转轴旋转第一本体,使得第一本体与第二本体的第一边缘先于第一本体和第二本体的第二边缘分离,和/或,第二本体以第一本体的第二边缘为旋转轴旋转第二本体使得第二本体与第一本体的第一边缘先于第一本体的第二边缘分离。(2)两个本体的侧面都是斜面,使得两个本体连接后呈现预定角度。复审请求时新修改的权利要求1和14的内容如下:
“1. 一种电子设备,包括:
第一本体,包括N个第一连接件,N为大于等于1的整数;
第二本体,包括N个与所述第一连接件匹配的第二连接件;
其中,所述第一本体与所述第二本体至少具有第一相对位置和第二相对位置;
在所述第一本体与所述第二本体处于所述第一相对位置时,通过所述N个第一连接件与所述N个第二连接件的配合,所述第一本体与所述第二本体连接;
在所述第一本体与所述第二本体处于所述第二相对位置时,通过所述N个第一连接件与所述N个第二连接件的配合,所述第一本体与所述第二本体解除连接,使得所述第一本体与所述第二本体分离;
在依靠外力使所述第一本体与所述第二本体从所述第一相对位置向所述第二相对位置运动的过程中,所述第一本体以所述第二本体的第二边缘为旋转轴旋转所述第一本体,使得所述第一本体与所述第二本体的第一边缘先于所述第一本体与所述第二本体的第二边缘分离,和/或,所述第二本体以所述第一本体的第二边缘为旋转轴旋转所述第二本体,使得所述第二本体与所述第一本体的第一边缘先于所述第二本体与所述第一本体的第二边缘分离,
其中,所述第一本体包括第一正面、第一背面和第一侧面,所述第一正面与所述第一侧面交于所述第一本体的第一边缘,所述第一背面与所述第一侧面交于所述第一本体的第二边缘,所述第二本体包括第二正面、第二背面和第二侧面,所述第二正面与所述第二侧面交于所述第二本体的第一边缘,所述第二背面与所述第二侧面交于所述第二本体的第二边缘,所述第一侧面和所述第二侧面都是斜面,使得所述第一本体与所述第二本体连接后呈预定角度。
14. 一种第一电子设备,包括:
N个第一连接件,N为大于等于1的整数;
其中,通过所述N个第一连接件,所述第一电子设备能够与第二电子至少具有第一相对位置和第二相对位置;所述第二电子设备,包括N个与所述第一连接件匹配的第二连接件;
在所述第一电子设备与所述第二电子设备处于所述第一相对位置时,通过所述N个第一连接件与所述N个第二连接件的配合,所述第一电子设备与所述第二电子设备连接;
在所述第一电子设备与所述第二电子设备处于所述第二相对位置时,通过所述N个第一连接件与所述N个第二连接件的配合,所述第一电子设备与所述第二电子设备解除连接,使得所述第一电子设备与所述第二电子设备分离;
在依靠外力使所述第一电子设备与所述第二电子设备从所述第一相对位置向所述第二相对位置运动的过程中,所述第一电子设备以所述第二电子设备的第二边缘为旋转轴旋转所述第一电子设备,使得所述第一电子设备与所述第二电子设备的第一边缘先于所述第一电子设备与所述第二电子设备的第二边缘分离,和/或,所述第二电子设备以所述第一电子设备的第二边缘为旋转轴旋转所述第二电子设备,使得所述第二电子设备与所述第一电子设备的第一边缘先于所述第二电子设备与所述第一电子设备的第二边缘分离,
其中,所述第一电子设备包括第一正面、第一背面和第一侧面,所述第一 正面与所述第一侧面交于所述第一电子设备的第一边缘,所述第一背面与所述第一侧面交于所述第一电子设备的第二边缘,所述第二电子设备包括第二正面、第二背面和第二侧面,所述第二正面与所述第二侧面交于所述第二电子设备的第一边缘,所述第二背面与所述第二侧面交于所述第二电子设备的第二边缘,所述第一侧面和所述第二侧面都是斜面,使得所述第一电子设备与所述第二电子设备连接后呈预定角度。”
经形式审查合格,国家知识产权局于2018年04月17日依法受理了该复审请求,并将其转送至原审查部门进行前置审查。
原审查部门在前置审查意见书中认为本申请的电子设备构造对本领域技术人员属于常规设计,具体的连接边缘和连接面的选择不同对实现本申请所要达到的技术效果并无影响,因而坚持原驳回决定。
随后,国家知识产权局成立合议组对本案进行审理。
合议组于2019年04月25日向复审请求人发出复审通知书,所针对的文本为:复审请求人于2018年04月09日提交的权利要求第1-20项;于申请日2013年08月15日提交的说明书第1-232段、说明书附图1-7、说明书摘要和摘要附图。该复审通知书中指出:权利要求1、14相对于对比文件1及公知常识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从属权利要求2相对于对比文件1及公知常识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从属权利要求3-13、15-20的附加技术特征被对比文件1、2或3所公开,或者属于本领域的公知常识,因此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复审请求人于2019年06月10日提交了意见陈述书及权利要求书的全文替换页,其中修改了权利要求1和14。复审请求人认为:修改后的权利要求1提供的技术方案中,则是将两个本体的侧面都设置成斜面,并将两个本体的连接件分别设置在各自的侧面上。正是在这种设计基础上,本申请在连接两个本体时才能通过两个本体的侧面正对连接,使连接后的两个本体成一定角度,以方便用户使用,本申请在分离两个相互连接的本体时,才能利用杠杆原理,使用较小的力,通过旋转将两个紧密连接的本体轻而易举地分离,并且能够保证分离两个本体时一个本体不会沿另一个本体的任何面滑动,即不会因为分离两个本体而损伤其中任何一个本体。与对比文件1相比,修改后的权利要求1能够更好地将磁性连接的两个本体连接并分离,带来更有益的技术效果。新修改的独立权利要求1和14的内容如下:
“1. 一种电子设备,包括:
第一本体,包括N个第一连接件,N为大于等于1的整数;
第二本体,包括N个与所述第一连接件匹配的第二连接件;
其中,所述第一本体与所述第二本体至少具有第一相对位置和第二相对位置;
在所述第一本体与所述第二本体处于所述第一相对位置时,通过所述N个第一连接件与所述N个第二连接件的配合,所述第一本体与所述第二本体连接;
在所述第一本体与所述第二本体处于所述第二相对位置时,通过所述N个第一连接件与所述N个第二连接件的配合,所述第一本体与所述第二本体解除连接,使得所述第一本体与所述第二本体分离;
在依靠外力使所述第一本体与所述第二本体从所述第一相对位置向所述第二相对位置运动的过程中,所述第一本体以所述第二本体的第二边缘为旋转轴旋转所述第一本体,使得所述第一本体与所述第二本体的第一边缘先于所述第一本体与所述第二本体的第二边缘分离,和/或,所述第二本体以所述第一本体的第二边缘为旋转轴旋转所述第二本体,使得所述第二本体与所述第一本体的第一边缘先于所述第二本体与所述第一本体的第二边缘分离,
其中,所述第一本体包括第一正面、第一背面和第一侧面,所述第一正面与所述第一侧面交于所述第一本体的第一边缘,所述第一背面与所述第一侧面交于所述第一本体的第二边缘,所述第二本体包括第二正面、第二背面和第二侧面,所述第二正面与所述第二侧面交于所述第二本体的第一边缘,所述第二背面与所述第二侧面交于所述第二本体的第二边缘,所述第一侧面和所述第二侧面都是斜面,所述N个第一连接件设置在所述第一侧面上,所述N个第二连接件设置在所述第二侧面上,且在所述第一本体与所述第二本体处于所述第一相对位置时,所述第一侧面与所述第二侧面正对连接,使得所述第一本体与所述第二本体连接后呈预定角度。
14. 一种第一电子设备,包括:
N个第一连接件,N为大于等于1的整数;
其中,通过所述N个第一连接件,所述第一电子设备能够与第二电子至少具有第一相对位置和第二相对位置;所述第二电子设备,包括N个与所述第一连接件匹配的第二连接件;
在所述第一电子设备与所述第二电子设备处于所述第一相对位置时,通过所述N个第一连接件与所述N个第二连接件的配合,所述第一电子设备与所述第二电子设备连接;
在所述第一电子设备与所述第二电子设备处于所述第二相对位置时,通过所述N个第一连接件与所述N个第二连接件的配合,所述第一电子设备与所述第二电子设备解除连接,使得所述第一电子设备与所述第二电子设备分离;
在依靠外力使所述第一电子设备与所述第二电子设备从所述第一相对位置向所述第二相对位置运动的过程中,所述第一电子设备以所述第二电子设备的第二边缘为旋转轴旋转所述第一电子设备,使得所述第一电子设备与所述第二电子设备的第一边缘先于所述第一电子设备与所述第二电子设备的第二边缘分 离,和/或,所述第二电子设备以所述第一电子设备的第二边缘为旋转轴旋转所述第二电子设备,使得所述第二电子设备与所述第一电子设备的第一边缘先于所述第二电子设备与所述第一电子设备的第二边缘分离,
其中,所述第一电子设备包括第一正面、第一背面和第一侧面,所述第一正面与所述第一侧面交于所述第一电子设备的第一边缘,所述第一背面与所述第一侧面交于所述第一电子设备的第二边缘,所述第二电子设备包括第二正面、第二背面和第二侧面,所述第二正面与所述第二侧面交于所述第二电子设备的第一边缘,所述第二背面与所述第二侧面交于所述第二电子设备的第二边缘,所述第一侧面和所述第二侧面都是斜面,所述N个第一连接件设置在所述第一侧面上,所述N个第二连接件设置在所述第二侧面上,且在所述第一本体与所述第二本体处于所述第一相对位置时,所述第一侧面与所述第二侧面正对连接,使得所述第一电子设备与所述第二电子设备连接后呈预定角度。”
合议组于2019年07月11日向复审请求人再次发出复审通知书,所针对的文本为:复审请求人于2018年06月10日提交的权利要求第1-20项;于申请日2013年08月15日提交的说明书第1-232段、说明书附图1-7、说明书摘要和摘要附图。该复审通知书中指出:权利要求1、14相对于对比文件1及公知常识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从属权利要求2相对于对比文件1及公知常识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从属权利要求3-13、15-20的附加技术特征被对比文件1、2或3所公开,或者属于本领域的公知常识,因此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复审请求人于2019年08月15日提交了意见陈述书及权利要求书的全文替换页,其中修改了权利要求1和14。复审请求人认为:本申请修改后的权利要求1实际要解决的技术问题是如何方便用户连接并分离两个能够磁性连接的本体。本申请在分离两个相互连接的本体时,能利用对称形式等腰三角形设置,对两个本体施加相等大小的力,通过旋转将两个紧密连接的本体轻而易举地分离开,并且能够保证在分离两个本体的过程中任何一个本体都不会沿另一个本体的任何面滑动,即不会因为分离两个本体而损伤其中任何一个本体。与对比文件1相比,对比文件1提供的设计方案即显示单元的侧面与基础单元的正面对接,虽然这种对接方式也可以利用杠杆原理分离两单元,但是对比文件1在利用杠杆原理分离两单元时存在重要缺陷,即如果操作人员用力不当或者用力不均匀,很可能出现操作失误:如造成显示单元的侧面在外力作用下沿基础单元的正面向外或者向内滑动,从而损伤显示单元的侧面和基础单元的正面,并可能影响设备的性能。
复审请求人新修改的独立权利要求1和14的内容如下:
“1. 一种电子设备,包括:
第一本体,包括N个第一连接件,N为大于等于1的整数;
第二本体,包括N个与所述第一连接件匹配的第二连接件;
其中,所述第一本体与所述第二本体至少具有第一相对位置和第二相对位置;
在所述第一本体与所述第二本体处于所述第一相对位置时,通过所述N个第一连接件与所述N个第二连接件的配合,所述第一本体与所述第二本体连接;
在所述第一本体与所述第二本体处于所述第二相对位置时,通过所述N个第一连接件与所述N个第二连接件的配合,所述第一本体与所述第二本体解除连接,使得所述第一本体与所述第二本体分离;
在依靠外力使所述第一本体与所述第二本体从所述第一相对位置向所述第二相对位置运动的过程中,所述第一本体以所述第二本体的第二边缘为旋转轴旋转所述第一本体,使得所述第一本体与所述第二本体的第一边缘先于所述第一本体与所述第二本体的第二边缘分离,和/或,所述第二本体以所述第一本体的第二边缘为旋转轴旋转所述第二本体,使得所述第二本体与所述第一本体的第一边缘先于所述第二本体与所述第一本体的第二边缘分离,
其中,所述第一本体包括第一正面、第一背面和第一侧面,所述第一正面与所述第一侧面交于所述第一本体的第一边缘,所述第一背面与所述第一侧面交于所述第一本体的第二边缘,所述第二本体包括第二正面、第二背面和第二侧面,所述第二正面与所述第二侧面交于所述第二本体的第一边缘,所述第二背面与所述第二侧面交于所述第二本体的第二边缘,所述第一侧面和所述第二侧面都是斜面,所述N个第一连接件设置在所述第一侧面上,所述N个第二连接件设置在所述第二侧面上,且在所述第一本体与所述第二本体处于所述第一相对位置时,所述第一侧面与所述第二侧 面正对连接,使得所述第一本体与所述第二本体连接后呈预定角度,且所述第一本体的第二边缘紧贴于所述第二本体的第二边缘。
14. 一种第一电子设备,包括:
N个第一连接件,N为大于等于1的整数;
其中,通过所述N个第一连接件,所述第一电子设备能够与第二电子至少具有第一相对位置和第二相对位置;所述第二电子设备,包括N个与所述第一连接件匹配的第二连接件;
在所述第一电子设备与所述第二电子设备处于所述第一相对位置时,通过所述N个第一连接件与所述N个第二连接件的配合,所述第一电子设备与所述第二电子设备连接;
在所述第一电子设备与所述第二电子设备处于所述第二相对位置时,通过所述N个第一连接件与所述N个第二连接件的配合,所述第一电子设备与所述第二电子设备解除连接,使得所述第一电子设备与所述第二电子设备分离;
在依靠外力使所述第一电子设备与所述第二电子设备从所述第一相对位置向所述第二相对位置运动的过程中,所述第一电子设备以所述第二电子设备的第二边缘为旋转轴旋转所述第一电子设备,使得所述第一电子设备与所述第二电子设备的第一边缘先于所述第一电子设备与所述第二电子设备的第二边缘分 离,和/或,所述第二电子设备以所述第一电子设备的第二边缘为旋转轴旋转所述第二电子设备,使得所述第二电子设备与所述第一电子设备的第一边缘先于所述第二电子设备与所述第一电子设备的第二边缘分离,
其中,所述第一电子设备包括第一正面、第一背面和第一侧面,所述第一正面与所述第一侧面交于所述第一电子设备的第一边缘,所述第一背面与所述第一侧面交于所述第一电子设备的第二边缘,所述第二电子设备包括第二正面、第二背面和第二侧面,所述第二正面与所述第二侧面交于所述第二电子设备的第一边缘,所述第二背面与所述第二侧面交于所述第二电子设备的第二边缘,所述第一侧面和所述第二侧面都是斜面,所述N个第一连接件设置在所述第一侧面上,所述N个第二连接件设置在所述第二侧面上,且在所述第一本体与所述第二本体处于所述第一相对位置时,所述第一侧面与所述第二侧面正对连接,使得所述第一电子设备与所述第二电子设备连接后呈预定角度,且所述第一本体的第二边缘紧贴于所述第二本体的第二边缘。”
在上述程序的基础上,合议组认为本案事实已经清楚,可以作出审查决定。
决定的理由
(一)审查文本的认定
复审请求人在答复复审通知书时提交了权利要求书的全文修改替换页,经审查,所述修改符合专利法第33条及实施细则第61条的规定,因此,本复审决定所针对的文本为:复审请求人于2019年08月15日提交的权利要求第1-20项;于申请日2013年08月15日提交的说明书第1-232段、说明书附图1-7、说明书摘要和摘要附图。
(二)专利法第22条第3款
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创造性,是指与现有技术相比,该发明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该实用新型具有实质性特点和进步。
如果一项权利要求相对于作为最接近现有技术的对比文件存在区别技术特征,且目前的证据并未给出应用上述区别技术特征以获得所述权利要求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的技术启示,则该权利要求相对于上述对比文件具备创造性。
本复审请求审查决定使用的对比文件与驳回决定所引用的对比文件相同,即:
对比文件1:US2010/0238620A1,公开日为2010年09月23日;
对比文件2:TW201220809A1,公开日为2012年05月16日;
对比文件3:CN103163963A,公开日为2013年06月19日。
1.权利要求1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权利要求1请求保护一种电子设备,对比文件1公开了一种磁性笔记本和平板电脑,并具体公开了(参见说明书第0015-0034段,图1-4):计算机系统100包括显示单元102(相当于第二本体)和基础单元104(相当于第一本体),显示单元102包括一组磁铁106(相当于第二连接件),基础单元包括一组磁铁108(相当于第一连接件);该磁铁的数量可为从一到若干打(相当于第一本体包括N个第一连接件,N为大于等于1的整数,第二本体包括N个与所述第一连接件匹配的第二连接件);该组磁铁106和/或该组磁铁108连接显示单元102至基础单元104,且保持该显示单元102在打开位置(相当于在所述第一本体与所述第二本体处于所述第一相对位置时,通过所述N个第一连接件与所述N个第二连接件的配合,所述第一本体与所述第二本体连接);基础单元218和显示单元216可作为独立元件,不彼此连接,参见图2B(相当于在所述第一本体与所述第二本体处于所述第二相对位置时,通过所述N个第一连接件与所述N个第二连接件的配合,所述第一本体与所述第二本体解除连接,使得所述第一本体与所述第二本体分离);所述基础单元104包括正面、背面和侧面,其所述正面与所述侧面交于所述基础单元的第一边缘,其所述背面与所述侧面交于所述基础单元的第二边缘(相当于所述第一本体包括第一正面、第一背面和第一侧面,所述第一正面与所述第一侧面交于所述第一本体的第一边缘,所述第一背面与所述第一侧面交于所述第一本体的第二边缘);所述显示单元102包括正面、背面和侧面,其所述正面与所述侧面交于所述显示单元的第一边缘,其所述背面与侧面交于所述显示单元的第二边缘(相当于所述第二本体包括第二正面、第二背面和第二侧面,所述第二正面与所述第二侧面交于所述第二本体的第一边缘,所述第二背面与所述第二侧面交于所述第二本体的第二边缘);所述显示单元的第二侧面是斜面,使得所述显示单元与基础单元连接后呈预定角度(相当于所述第二侧面是斜面,使得所述第一本体与所述第二本体连接后呈预定角度);基础单元的所有磁铁沿着轴设置,显示单元的N个第二连接件设置在第二侧面上(相当于所述N个第一连接件设置在所述第一侧面上,所述N个第二连接件设置在所述第二侧面上)。
该权利要求请求保护的技术方案与对比文件1的区别在于:在依靠外力使所述第一本体与所述第二本体从所述第一相对位置向所述第二相对位置运动的过程中,所述第一本体以所述第二本体的第二边缘为旋转轴旋转所述第一本体,使得所述第一本体与所述第二本体的第一边缘先于所述第一本体与所述第二本体的第二边缘分离,和/或,所述第二本体以所述第一本体的第二边缘为旋转轴旋转所述第二本体,使得所述第二本体与所述第一本体的第一边缘先于所述第二本体与所述第一本体的第二边缘分离;所述第一侧面和第二侧面都是斜面,所述N个第一连接件设置在所述第一侧面上,所述 N个第二连接件设置在第二侧面上;且在所述第一本体与所述第二本体处于所述第一相对位置时,所述第一侧面与所述第二侧面正对连接,使得所述第一本体与所述第二本体连接后呈预定角度,且所述第一本体的第二边缘紧贴于所述第二本体的第二边缘。基于上述区别特征可以确定,该权利要求相对于对比文件1实际要解决的技术问题是:如何方便地连接和拆离通过磁性连接件连接的第一本体和第二本体。
对比文件2公开了如下技术特征(参见其说明书第0006-0017段,图1-4):使用者还可以借由磁性连接组件将第二组件与第一组件水平并排组装在一起,具体为:第一组件与第二组件水平相抵持放置,对比文件2未公开第一组件和第二组件可以通过旋转分离,未公开上述区别特征,且本申请的旋转操作利用杠杆原理比对比文件2更省力,操作更简单快捷。
对比文件3公开了以下技术内容(参见其说明书第0037-0048段,图1、4):该电子设备包括第一壳体30和第二壳体40,两者相连,呈打开状态,第一壳体是显示单元;当闭合电子装置时候,通过所述连接装置用于连接第一壳体30和第二壳体40,所述连接装置包括第一磁性元件31、第一磁性元件32、第二磁性元件41和第二磁性元件42;第一磁性元件和第二磁性元件相互吸引,使得第一壳体和第二壳体也相互吸引,使得第一壳体和第二壳体能够处于闭合状态。因此,对比文件3也未公开上述区别特征。
经过对本申请权利要求1与对比文件1、2和3公开的上述技术方案的对比分析,合议组认为:首先,从对比文件1、2和3公开的上述内容来看,虽然均涉及电子设备不同部件之间的磁性连接,但是三篇对比文件所公开的技术手段与本申请权利要求1中的上述区别特征并不相同,也不能解决上述区别特征在本申请中能够解决的技术问题;同时,上述区别特征整体上不属于本领域的公知常识,因而,目前的证据并未给出应用上述区别技术特征以获得所述权利要求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的技术启示;
其次,由于上述区别技术特征,本申请的该权利要求所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取得了明显的有益效果。在该技术方案中,将两个本体的侧面都设置成斜面,将两个本体的连接件分别设置在各自的侧面上,在两本体处于所述第一相对位置时,两侧面正对连接,使得所述第一本体与所述第二本体连接后呈预定角度,且所述第一本体的第二边缘紧贴于所述第二本体的第二边缘。基于此设计,在分离两个相互连接的本体时,才能利用杠杆原理,通过使用较小的力,以紧贴的两本体的第二边缘为轴,通过对称的相反方向的旋转将两个紧密连接的本体轻松地分开;并且能够保证分离两个本体时一个本体不会沿另一个本体的任何面滑动,不会因为分离两个本体而损伤其中任何一个本体;而且基于此设计,在连接两个本体时通过两个本体的侧面正对连接,使连接后的两个本体成一定角度,如电脑正常使用时两个本体之间的角度,方便用户使用;同时,也可以避免连接件占用本体的正面区域。而在对比文件1所公开的技术方案中,很容易因为操作者施力不当而导致显示单元沿基础单元的正面滑开,轻则影响产品的外观,重则影响产品的性能;因为两个单元成非对称形式设置,即一个单元的侧面对接另一个单元的正面,操作者需要施加更大的力才能将两个磁性连接的单元分离,而且容易滑伤基础单元表面;同时连接两个单元时也会占用基础单元的正面区域。
因此,权利要求1请求保护的技术方案相对于对比文件1、2、3和本领域公知常识的结合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2.从属权利要求2-13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权利要求2-13是权利要求1的从属权利要求,在独立权利要求1相对于对比文件1、2、3和本领域的公知常识的结合具备创造性的基础上,从属权利要求2-13也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3.权利要求14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权利要求14请求保护一种第一电子设备,所包含的技术特征与权利要求1所包含的技术特征相对应,参照对权利要求1的评述,权利要求14也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4. 从属权利要求15-20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权利要求15-20是权利要求14的从属权利要求,在独立权利要求14相对于对比文件1、2、3和本领域的公知常识的结合具备创造性的基础上,从属权利要求15-20也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三、决定
撤销国家知识产权局于2017年12月25日对本申请作出的驳回决定。由国家知识产局原审查部门在本决定认定的文本的基础上对本申请继续进行审查。
如对本复审请求审查决定不服,根据专利法第41条第2款的规定,复审请求人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之日起三个月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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