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明创造名称:具有排污结构的蟹类育肥水槽
外观设计名称:
决定号:192398
决定日:2019-10-14
委内编号:1F258968
优先权日:
申请(专利)号:201510356439.2
申请日:2015-06-25
复审请求人:浙江海洋学院
无效请求人:
授权公告日:
审定公告日:
专利权人:
主审员:王轶
合议组组长:何炜
参审员:杜国顺
国际分类号:A01K61/00
外观设计分类号:
法律依据:专利法第22条第3款
决定要点:在判断创造性时,首先要将权利要求的技术方案和最接近的现有技术进行特征对比,找出二者的区别特征,分析得到发明实际解决的技术问题,进而考察在现有技术中是否存在将所述区别特征引入到所述最接近的现有技术中,以解决所述实际解决的技术问题的启示。如果现有技术中存在这种启示,则该权利要求不具备创造性。
全文:
本复审请求涉及申请号为201510356439.2,名称为“具有排污结构的蟹类育肥水槽”的发明专利申请(下称本申请)。本申请的申请人为浙江海洋学院,申请日为2015年06月25日,公开日为2015年09月09日。
经实质审查,国家知识产权局原审查部门于2018年05月07日发出驳回决定,驳回了本申请,其理由是权利要求1-5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驳回决定所依据的文本(下称驳回文本)为申请日2015年06月25日提交的说明书第1-4页、说明书附图第1-2页、说明书摘要和摘要附图,以及2018年03月27日提交的权利要求第1-5项。驳回决定所针对的权利要求书如下:
“1. 具有排污结构的蟹类育肥水槽,包括一个上侧具有开口的盒体(1),其特征是:所述的盒体(1)前沿设有拍门(2);所述的盒体(1)底面具有能连接排水控制装置的排污口(14);所述的盒体(1)底部具有平行排布的凸起的导水条(13);所述的导水条(13)远离所述的排污口(14)的端侧上方设有进水管(3);所述的导水条(13)的边缘具有内凹的增压弧口(13a);
所述的增压弧口(13a)的圆弧度数为25~45°;所述的相邻的两条导水条(13)的间距为0.5~2cm;所述的导水条(13)的高度为0.1~1cm;
所述的拍门(2)两侧制有弹性卡扣(21);所述的拍门(2)附近的盒体(1)底部具有能连接水位控制装置的水位控制口(15)。
2. 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具有排污结构的蟹类育肥水槽,其特征是:所述的排水控制装置包括但不限于电磁阀或以插接方式连接的排水控制管(14a);所述的水位控制装置为以插接方式连接的水位控制管(15a)。
3. 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具有排污结构的蟹类育肥水槽,其特征是:所述的拍门(2)的转轴呈水平设置;所述的拍门(2)上具有通气口(21);所述的拍门(2)下沿口具有能与所述的盒体(1)的部分沿口紧密扣接的卡扣(22)。
4. 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具有排污结构的蟹类育肥水槽,其特征是:所述的盒体(1)的后沿口上制有内凹的排水管固定槽(11);所述的盒体(1)的后沿口上还制有内凹的进水管固定槽(12)。
5. 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具有排污结构的蟹类育肥水槽,其特征是:所述的进水管(3)的出水端采用与所述的导水条(13)垂直方向设置;所述的进水管(3)下方均布有能形成平行水流通孔。”
驳回决定认为:1.权利要求1要求保护一种具有排污结构的蟹类育肥水槽,对比文件1(CN104304144A,公开日为2015年01月28日)公开了一种集约化蟹类养殖装置,权利要求1的技术方案和对比文件1公开的内容相比,区别技术特征为:a、盒体底部具有平行排布的凸起的导水条,导水条的边缘具有内凹的增压弧口,增压弧口的圆弧度数为25~45°,相邻的两条导水条间距为0.5~2cm,导水条高度为0.1~1cm;b、排污口和水位控制口分开设置。基于上述区别技术特征,权利要求1的技术方案实际解决的技术问题是:如何增强蟹类育肥水槽的排污能力并促进蟹类脱壳。对于区别技术特征a,对比文件2(CN104147935A,公开日为2014年11月19日)公开了一种污水导流过滤装置,给出了凸条对污水起导向作用以增强排污能力的技术启示,即对比文件2给出了将上述技术特征应用于对比文件1中的技术启示。本领域技术人员在此技术启示下,根据对比文件1中盒体1呈长方体和进、出水管的排布特点,设置凸条为平行排布于盒体1底部,以将从盒体1一端流入的水导向相对的一端,为本领域技术人员的常规技术手段。此外,本领域技术人员具有如下的公知常识:物体表面有一定的粗糙度和不平度,对流动产生扰动,在其它条件相同的情况下,粗糙壁面比光滑壁面在更低的雷诺数下出现湍流,流体流过钝体或尖锐凸起体时在侧面形成旋涡,具体参见对比文件3(“火药燃烧理论”,王伯羲等,第49页,北京理工大学出版社,第1版,1997年12月)。此外,本领域技术人员公知的是,动物通过在粗糙的地方摩擦可以促进脱壳、脱皮,具体参见对比文件4(“儿童百问百答·爬行动物与两栖动物”,安广贤著,苟振红译,第59页,二十一世纪出版社,第1版,2013年6月)第59页。因此,通过设置具有内凹的增压弧口的导水条促进蟹类通过摩擦脱壳,为本领域技术人员的常规技术手段。对于区别技术特征b,具体选择将水位控制口设置于拍门附近盒体底部并与排水口分开设置,为本领域技术人员的常规技术手段。因此,权利要求1相对于对比文件1、对比文件2和本领域常规技术手段的结合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基于类似的理由,权利要求2-5也不具备创造性。
申请人浙江海洋学院(下称复审请求人)对上述驳回决定不服,于2018年08月21日向国家知识产权局提出了复审请求,提出复审请求时没有对申请文本进行修改。复审请求人认为:对比文件2中凸条9的作用为降低污液流动过程中的压力损失,对污液起到更好的导向作用,而本申请中导水条通过内陷的增压弧口和外凸的凸沿能形成不稳定的水流,较平滑水流具有更好的清洗效果,尤其在微流水循环时,底部具有更大的流速,能将污物集中在盒体的后部。而由于蟹类胸腹部与导水条经常处于摩擦状态,因此在导水条的上表面不易积累污物。期间,对于蟹类也同样起到一定的清洁作用,较为尖锐的凸沿还能在一定程度上促进脱壳。即本申请中凸条起到了增强清洗、保洁效果、促进脱壳的作用,与对比文件2中导水条不同。设置凸条为平行排布于盒体1底部,以将盒体1一端流入的水导向相对的一侧,不是本领域技术人员的常规技术手段。
经形式审查合格,国家知识产权局于2018年09月03日依法受理了该复审请求,并将其转送至原审查部门进行前置审查。
原审查部门在前置审查意见书中坚持驳回决定。
随后,国家知识产权局成立合议组对本案进行审理。
合议组于2019年04 月18 日向复审请求人发出复审通知书,指出:1.权利要求1要求保护一种具有排污结构的蟹类育肥水槽,对比文件1公开了一种集约化蟹类养殖装置。权利要求1的技术方案和对比文件1公开的内容相比,区别技术特征为:a、盒体底部具有平行排布的凸起的导水条,导水条的边缘具有内凹的增压弧口,增压弧口的圆弧度数为25~45°,相邻的两条导水条间距为0.5~2cm,导水条高度为0.1~1cm;b、排污口和水位控制口分开设置。基于上述区别技术特征,权利要求1的技术方案实际解决的技术问题是:如何增强蟹类育肥水槽的排污能力并促进蟹类脱壳。对于区别技术特征a,对比文件2公开了一种污水导流过滤装置,对比文件2给出了凸条对污水起导向作用以增强排污能力的技术启示。区别技术特征b,对于本领域技术人员而言为常规技术手段。因此,权利要求1相对于对比文件1、对比文件2和本领域常规技术手段的结合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基于类似的理由,权利要求2-5也不具备创造性。
复审请求人于2019年05月08日提交了意见陈述书,但未修改申请文件。复审请求人认为:①审查意见中指出凸条9具有的对污液的导向作用忽略了对比文件2的凸条9的作用还具有降低膜片受力的作用,本申请的导水条是增强清洗、保洁和促进脱壳的作用,二者作用并不相同。②对比文件2的凸条的排布替换到本申请中由于缺少膜片而不能实现其完整的功能,即不能实现导水条增强清洗、保洁和促进脱壳。且本领域技术人员没有动机将对比文件2的凸条应用到对比文件1中工艺解决本发明所要解决的技术问题。③设置增压弧口、导水条间距和高度不是显而易见的。④本申请通过在导水条的边缘具有内凹的增压弧口可实现提高流水循环时,水流上下层的水流流速不一并且增大导水条之间的水体流速,具体的下层水体流速大于上层水层流速,以实现将污物集中在盒体的后部,可见本申请在导水条的边缘具有内凹的增压弧口所要解决的问题是如何解决流水上下层水流流速一致的问题。因此,本申请的技术方案具备创造性。
在上述程序的基础上,合议组认为本案事实已经清楚,可以作出审查决定。
二、决定的理由
审查文本的认定
复审请求人在复审程序中未提交修改文本,本复审审查决定针对的审查文本是驳回文本。
专利法第22条第3款
创造性,是指与现有技术相比,该发明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该实用新型具有实质性特点和进步。
在判断创造性时,首先要将权利要求的技术方案和最接近的现有技术进行特征对比,找出二者的区别特征,分析得到发明实际解决的技术问题,进而考察在现有技术中是否存在将所述区别特征引入到所述最接近的现有技术中,以解决所述实际解决的技术问题的启示。如果现有技术中存在这种启示,则该权利要求不具备创造性。
2.1关于权利要求1
权利要求1要求保护一种具有排污结构的蟹类育肥水槽,对比文件1公开了一种集约化蟹类养殖装置,其用于蟹类育肥,盒体1底部具有向水管固定槽11一侧倾斜的水沟15,水沟15的末端附近的排水孔16能将污物集中在盒体1的一侧,便于收货后统一清理,即对比文件1公开了一种具有排污结构的蟹类育肥水槽。对比文件1具体公开了以下技术特征(参见说明书第0006段倒数第1-2行,第0010段;图1-2,图4):参见图1,盒体1顶部开口(即本申请中盒体上侧具有开口),侧面(从对比文件1中图1侧面看,即本申请中前沿)设有经合页13连接的向上方开合的拍门2,盒体1底面能按需连接水位调控管16a(即本申请中排水控制装置)的排水孔16(即本申请的排污口),盒体1上方远离排水孔16的端侧上方设有进水管3,拍门2两侧制有弹性卡扣21,排水孔16(当排水孔16与水位调控管16a连接时,即本申请的水位控制口)能按需连接水位调控管16a(即本申请的水位控制装置)。
权利要求1的技术方案和对比文件1公开的内容相比,区别技术特征为:a、盒体底部具有平行排布的凸起的导水条,导水条的边缘具有内凹的增压弧口,增压弧口的圆弧度数为25~45°,相邻的两条导水条间距为0.5~2cm,导水条高度为0.1~1cm;b、排污口和水位控制口分开设置。基于上述区别技术特征,权利要求1的技术方案实际解决的技术问题是:如何增强蟹类育肥水槽的排污能力并促进蟹类脱壳。
对于区别技术特征a,对比文件2公开了一种污水导流过滤装置,并公开了以下技术特征(参见说明书第0035段;图3):该导流装置导流盘1上设有凸条9,凸条9能够对污液起到更好的导向作用(因此凸条9即本申请中凸起的导水条)。上述技术特征在对比文件2中所起的作用和在本申请中所起的作用相同,都是对污水起导向作用以增强排污能力,即对比文件2给出了将上述技术特征应用于对比文件1中的技术启示。本领域技术人员在此技术启示下,根据对比文件1中盒体1呈长方体和进、出水管的排布特点,设置凸条为平行排布于盒体1底部,以将从盒体1一端流入的水导向相对的一端,为本领域技术人员的常规技术手段。此外,本领域技术人员公知当物体表面有一定的粗糙度和不平度,对流体的流动产生扰动,从而本领域技术人员容易想到在将对比文件2中凸起的导水条设置于对比文件1底部时,在导水条侧面设置内凹的弧口以使水流增压从而形成旋涡以通过扰动带走碎屑等污染物,进一步增强育肥水槽的排污能力。具体设置内凹的增压弧口的圆弧度数为25~45°,相邻的导水条间距为0.5~2cm,导水条高度为0.1~1cm,为本领域技术人员根据对比文件1中的蟹类养殖装置的尺寸可以合理选择的数值范围。此外,本领域技术人员公知的是,动物通过在粗糙的地方摩擦可以促进脱壳、脱皮。因此,通过设置具有内凹的增压弧口的导水条促进蟹类通过摩擦脱壳,为本领域技术人员的常规技术手段。
对于区别技术特征b,对于本领域技术人员而言,对于水位控制口具体是单独设置,还是与排水口共用,以及水位控制口的位置,本领域技术人员可以根据实际的需要进行设置,具体选择将水位控制口设置于拍门附近盒体底部并与排水口分开设置,为本领域技术人员的常规技术手段。
因此,在对比文件1的基础上,结合对比文件2和本领域技术人员的常规技术手段,得到权利要求1的技术方案,对本领域技术人员而言是显而易见的,因此该权利要求1不具备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2.2 关于从属权利要求2-5
从属权利要求2引用权利要求1,进一步限定了所述的排水控制装置和水位控制装置。对其附加技术特征,本领域技术人员可知,采用水位控制管与水位控制口插接以控制水位,为本领域常规技术手段;对于排水控制装置与排污口的具体设置和连接方式而言,本领域技术人员可以根据实际的需要进行设置,选择电磁阀控制或插接控制管控制,均为本领域技术人员的常规技术手段。因此,在其引用的权利要求1不具备创造性的基础上,从属权利要求2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从属权利要求3引用权利要求1,进一步限定了拍门(2)的结构。对其附加技术特征,对比文件1还公开了以下技术特征(参见图1-2):拍门2经合页13向上方开合,由图1-2可以确定,拍门2转动所绕的合页其转轴呈水平设置。此外,在拍门2下沿口设置能与盒体的部分沿口紧密扣接的卡扣,避免拍门被意外打开,为本领域的常规技术手段;由于在盒体1堆叠时,顶部开口被封住,拍门位置是用于放置饲料而设置,其不会被挡住,因此在拍门位置设置通气口以供盒体内外换气,也为本领域的常规技术手段。因此,在其引用的权利要求1不具备创造性的基础上,从属权利要求3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从属权利要求4引用权利要求1,进一步限定了所述的盒体(1)的后沿口上分别制有内凹的排水管固定槽和内凹的进水管固定槽。对其附加技术特征,在对比文件1公开了(参见说明书第0010段)“在盒体1上沿口设置有内凹的出水管固定槽11及内凹的进水管固定槽12”的基础上,本领域技术人员在进行管道排布设计时,具体设置上沿口的出水管固定槽11(即本申请中排水管固定槽)和进水管固定槽12位于盒体1的后沿口上,这是本领域技术人员的常规技术手段。因此,在其引用的权利要求1不具备创造性的基础上,从属权利要求4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从属权利要求5引用权利要求1,进一步限定了所述的进水管(3)。对其附加技术特征,对于本领域技术人员而言,设置进水管下方均布平行水流通孔以利用水压向盒体1中注水进行喷淋冲洗,为本领域技术人员的常规技术手段,当在对比文件1中设置导水条时,设置进水管出水端与导水条方向垂直,以保证喷淋下来的水流通过每根导水条,为本领域技术人员的常规技术手段。因此,在其引用的权利要求1不具备创造性的基础上,从属权利要求5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针对复审请求人答复复审通知书时的主张(具体参见案由部分),合议组认为:(1)对比文件2记载的是在凸条能对污液进行更好的导向作用,“同时该凸条跟膜片的接触面积更大,进一步降低了膜片表面的受力,更好的避免了膜片在使用过程中被破坏,提高了膜片的使用寿命,进而降低了使用时的维护频率,大大提高了该使用效果”,也就是说降低膜片受力的作用是凸条兼具的作用,在对比文件2已经公开了能够对污液进行更好的导向作用的基础上,能够证明其给出了凸条对污水起导向作用以增强排污能力的技术启示。因此,请求人提出的关于在对比文件2中凸条与膜片配合起作用而不能提供相应技术启示的主张不能成立。(2)对弧口、导水条间距和高度进行设计在本领域技术人员的能力范围内,本领域技术人员具有应用常规实验手段的能力。(3)复审请求人所主张的“内凹的增压弧口所要解决的问题是如何解决流水上下层水流流速一致”,对于内凹的增压弧口这样的技术效果在本申请的说明书中并未记载,缺乏依据,基于该结构,本领域技术人员仅能预期能够产生在导水条侧面设置内凹的弧口以使水流增压从而形成旋涡以通过扰动带走碎屑等污染物的效果。综上所述,复审请求人的主张不具有说服力,合议组不予采纳。
三、决定
维持国家知识产权局于2018年05月07日对本申请作出的驳回决定。
如对本复审请求审查决定不服,根据专利法第41条第2款的规定,请求人自收到本决定之日起三个月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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